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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国际调节,国际经济法,规制与保障
一、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
市场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涵盖着一定社会经济的各行业、部门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再生产各环节,它是由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及运行组成的一定的社会经济系统,犹如自然界各个生态系统一般。在同一市场中,各种要素有机联系和制约,形成完整的体系。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经济形态尚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各国和各地区就存在着许许多多相对独立、彼此基本隔绝的市场。后来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加之资产阶级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据,各国范围内的各个分散的小市场相互渗透、融汇,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此亦即所谓“国民经济体系”。很早以前,也出现一些跨越国境的商品交换活动。只是由于过去交通、通讯等条件限制,特别是各国政权当局的严格管制,加之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经济自身缺乏强烈要求,跨国境的商品交换长期未得到发展,更形成不了国际市场。近代以来,由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推动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达,科技发展同时还使交通和人们间其他联系工具和方式更加发达,跨国境的商品交换和其他经济交往逐渐发达起来。20世纪终于出现规模空前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国际市场逐渐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市场国际化作为一种趋势和过程,是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并呈阶段性。如果说中世纪末航海技术和航海事业的发达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殖民战争,可视为市场国际化的前奏,那么,19与20世纪之交,轮船、火车、航空及电话、电报业的兴起,以及后来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则正式拉开了市场国际化的序幕。
至20世纪末叶,由于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加之两大阵营对垒的冷战局面结束,各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相应放松或取消,为国际经济联系创造了适宜的国际环境,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进入了一个迅速、全面和深刻的发展阶段。推动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只有它才为全球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在因特网上,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而通过点击鼠标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们发生各种联系,实现信息、商品、资本和技术的流通。其速度、规模和范围是过去包括在诸如铁路、航海、航空以及电话、电报等交通、信息条件下所不能比拟的——过去人们所谈论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当时主要还是一种理念化的东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一种现实的状态和趋势。市场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系统和体系,其中的各种经济要素的结构比例关系大致均衡和协调,并且是在不断的“不协调——协调——不协调”的矛盾运动中求得协调;经济的总体运行大致平稳和逐步发展,并且是在不断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稳定和发展。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种机制和力量在发挥作用。而事实上,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力量和作用机制不仅存在,而且多种多样。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维护、促进作用的,有些则是反面起阻碍、破坏作用的。对于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或起码当初期望能够发挥维护、促进作用的力量和机制,被称为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可以分为社会经济内部(自身固有)的与外部的两类。内部调节机制主要指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自发作用。外部调节机制是指诸如政治的、社会的等各种力量和因素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自觉施加的影响。后者例如20世纪以来发生和逐渐加强的国家调节(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计划调节”)。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基本上不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其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19世纪末出现生产社会化并形成垄断以后,市场机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它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发挥配合、辅助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调节作用。这就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因市场国际化而形成的国际市场,也需要有相应的调节机制。国际市场的基本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只不过它是一种国际性的市场调节。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如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盲目性与滞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单靠它难以实现充分和有效的调节;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市场乃主要由各国的涉外市场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自各国,他们分别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也就是说,国际市场仍然受到各国的国家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碍国际市场上市场机制的统一调节作用,并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各国设置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即如此。因此,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藉以协调或统一规制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这样一来,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市场国际化进程同步的。因为没有国际性市场,便没有国际性调节的必要;而没有相应的国际调节,国际市场便难以正常运行,甚至难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国际调节的形成和发展也呈现着阶段性。在国际市场萌芽阶段,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主要由相关各国奉行的外贸政策的自由和开放性程度决定,各相关国家偶尔也会进行政府间的协商和协调。19世纪以后,首先在欧洲,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跨国境经济贸易活动逐渐发达,各国间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商增多。1815年还出现“欧洲协作”这种多国协作形式,在其存续整整一个世纪中召开了一系列多边协商会议,形成了比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制度。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在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放弃长期奉行的重商主义,一度掀起贸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两国率先签订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双边协定——“科布登——切维勒尔条约”,并首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带动下,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自由通商、航海条约,还签订了莱茵河自由航行公约。这些即为早期的国际性调节措施,这些措施使当时国际贸易额大幅度上升。(P4)
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联系的发展,在对国际性市场进行协调和调节的双边、多边条约继续增多的同时,一些带全球性的公约和国际性组织也逐渐出现。其中重要一点的例如:1804年欧洲成立了莱茵河管理委员会、1865年成立国际电报联盟、1874年成立邮政总联盟、1883年成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6年成立国际保护文学艺
术作品联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上这些国际组织虽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们称为“国际行政联盟”),(P20-21)但同经济也不无关系。20世纪以后,为适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加强国际性经济调节,建立作为其载体的国际调节组织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国际联盟。它虽然主要是政治性组织,具有广泛职能,但也包括处理和协调战后经济和社会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5年签订了《联合国》,建立了联合国。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和影响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及其体系下有关金融、贸易等方面的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即世界银行)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国际经济生活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国际经济调节职能。上述后三个机构被誉为战后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二战以后还出现了各种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非洲统一组织(OAU)等,它们也对所在区域和全球的经济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都是现代国际市场国际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础上,诞生了一个新的全球性经济(调节)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成为当代国际调节机制的中心和主力,标志着市场国际化和国际调节机制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二、国际调节的性质和特征国际调节或称国际性调节,是国际市场(国际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或调节活动,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不同,它不是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由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机制,而是从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响,并且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为目的的社会事件,更不同于各种自然现象对经济产生的影响)。至于同各国的国家调节比,他们在调节主体、作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区别十分明显。国际调节虽然也需要各国国家调节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对后者的某种限制和约束;特别是当国际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论及迄今为止国际调节现状时,将鲜明地体现:包括WTO在内的国际调节实际上主要是以各国的国家调节作为其调节对象(客体);或者说,迄今为止的国际调节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国际调节在调节主体、客体(对象)、领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鲜明特征:
(一)国际调节主体调节机制作为一种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载体,此即调节主体。
国际调节主体是国际性的。从主体构成成分来说,迄今主要是由两个及其以上国家构成,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等形式。从成员组合方式来说,有些仅仅由各成员国协商或通过签订(加入)有关条约、公约,协调各国对所涉及的国际市场的管理活动,达到共同调节国际市场的目的——这类主体可姑且称之为“纯契约型”调节主体;有些则除缔结共同协定外,还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实施协定,执行一定的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组织型”调节主体。以上组织机构中,有些只是临时性或松散型的,它们主要起一种联络、协调作用——此可称为“契约型组织”;有些则是有常设机构较为稳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能够依照有关国际法律规范独立行使职权,执行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法人型组织”。
同上述情况相适应,各种类型主体在其职权和权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从市场国际化进程和国际调节机制形成演变史看,国际调节主体的形态,基本上是由双边、多边发展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由“纯契约型”、“契约型组织”发展为“法人型组织”。20世纪以前,担负一定国际调节任务的主体多采取双边或多边协商、或签订条约的形式(即“纯契约型”)。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陆续出现了许多国际性组织,但直至20世纪中期,这些国际组织多为较松散、职能有限的机构(即“契约型组织”),例如GATT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20世纪中期二战结束后以联合国及IMF、世界银行等组织为代表,出现了许多结构严密、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诞生的WTO,是这种“法人型”国际调节主体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开始就具有法律人格。《WTO协定》第1条、第2条规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为处理其成员国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第8条规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个成员方都要赋予WTO以行使它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该条并规定了WTO及其官员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样仅是一种临时性协议,它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确的法律体制”(《马拉喀什宣言》)。其多边贸易协定“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WTO协定》第二条)。“每一成员都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前引第16条)。这奠定了WTO规则”优于各国国内法的宪法性原则“。(P31)WTO有正规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它除设”部长会议“外,还有常设机构”总理事会“。下分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关“(TPRB)——这是监督机关。此外还有由总干事率领的秘书处,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银行一样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法主体,但由于WTO的职权和所管理的经济领域远比后二者广泛,因此它是国际社会经济中更为重要的、综合性的国际调节主体。20世纪后半叶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组织,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调节主体。它们不但对本区域的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也对该区域外乃至全球经济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欧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调节着该区域及其所属各成员国国内的经济,并且在全球经济生活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欧盟各成员国分别参加了WTO,欧盟本身也作为WTO的独立一员。如前所述,迄今国际调节主体主要是由各独立国家为单位组成的各种形态的国家联合体,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间社会)的国际社会组织,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对国际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例如国际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即为这种国际社会组织。
(二)国际调节的客体(对象)
国际调节的客体主要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关系。所谓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际市场中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服务品种)结构,地区结构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种比例关系。所谓经济运行,主要是指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及构成总体的经济各方面、再生产各环节的变化发展状况。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宏观结构能保持动态平衡和协调,避免各种比例失调,维护经济总体运行稳定和持续发展,避免经济发生大的动荡起伏或停滞衰退,特别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本文前揭所列举的各个时期出现
的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其设立宗旨和后来的调节活动,都围绕着以上基本调节任务。
我们不难发现,每当战争或各次国际性经济危机发生前后,国家间的经济协商与合作往往十分频繁,国际性条约和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其原因正在于当其时也,作为战争或经济危机的对策或作为其教训与启示,迫切需要采取国际调节措施,以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和运行。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末发生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前后的情况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和贸易自由体制列为基本内容。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召开国际金融会议,制定了以稳定汇率为主要宗旨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建立世界银行等文件,并拟制了“国际贸易组织”。(P7)不久,IMF、IBRD、GATT相继建立。联合国也在这时宣告正式成立。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作为国际调节的基本客体,在不同时候有不同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从历史演变上看,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经济关系。①而欲调节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首先遇到和必须处理的,是因各国政府对各自国家的经济管理和调节而发生的各国之间的关系,简称各国间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各国对各自国家的经济(尤其是其涉外经济那部分)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当协调和处理,势必妨碍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并且,它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即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发育。
所以,迄今国际调节的首要任务是约束和指导各国政府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协调和处理各国之间的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即使对于WTO来说也仍然如此。这就是如人们所说,WTO主要是规制政府的。或说,“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规则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国际调节在当前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WTO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国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给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造成的障碍。市场障碍有两类,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等之外,还有如跨国公司等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对国际市场造成的障碍,如与垄断相关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后一类障碍,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预,但已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已有许多规则包含着对跨国公司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的约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竞争政策”规则“限制性商业行为”。例如TRIMS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定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其中的“竞争政策”就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虽然后来进行的多哈谈判进展十分艰难,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长会议无果而终,但相信各国最终总会找到妥协的途径。今后WTO的规制对象除各国政府外,将会越来越重视对跨国公司这些社会组织的规制。WTO重在对各国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这是当前市场国际化进程所处阶段决定的。当前国际统一市场并未完全形成。各国家的存在,以及各国国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异,必然会制约着国际市场化进程。国际调节是一种新的正处于形成初创阶段的调节机制,它必须和只能针对国际市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顾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国际调节的对象和领域肯定会不断发展,WTO的调节对象和领域也会不断拓展。这种情形好比20世纪初国家调节刚出现时主要针对垄断采取规制,而以后再扩展到采取运用计划及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还采取“国有化”和“私有化”那种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的调节方式,从而使国家调节臻于发达和完善的地步。
(三)国际调节的领域
国际调节的客体既然是国际社会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其调节领域必然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和全局,必然要涵盖社会经济的各产业、各行业、各地区和再生产各环节。当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细太死,而只是关注那些对国际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关系十分密切和关键的方面和部位。国际调节所涉及的经济领域一般分为: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对于这些经济领域中的经济活动,国际调节只涉及其中同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相关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预各平等经济主体间正常的经济活动。在需要国际调节介入的经济领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个方面较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包括反垄断、反不公平竞争、反倾销等。这些是国际市场经常发生的,它们直接扭曲国际市场价值规律(即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因而是国际调节必须加以规制的。这一点虽然早就引起一些专家学者们的注意,他们呼吁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竞争规则。但实践中进展缓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关货物贸易、知识产权和反倾销、反补贴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规定。今后关于国际竞争规制的立法和制度将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WTO同包括GATT在内的以往国际调节主体比较,所管理和调节的经济领域有较大扩展,并有向更全面发展的趋势。WTO不但在货物贸易方面,把过去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纳入管理轨道,通过了《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MFA),而且还扩展到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重要领域,分别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设立了相应的理事会(委员会)负责实施。将服务贸易和投资纳入WTO管理和调节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服务业涵盖门类十分广泛。
20世纪末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出现许多新的服务种类,如金融服务、电讯与计算机服务等。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在其国民生产总值和出口总额占的比重越来越大。(P346)早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就曾倡议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框架。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终于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一涵盖服务贸易各个方面的框架协议。GATT原来根本没有涉及投资问题。虽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励生产性投资的资金国际流动列为目标之一,承认国际投资“在推动经济发展与重建及以后的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价值”,但“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任何适当的保障措施以保证外国投资不用作干涉内部事务或国家政策的根据。”只要求各成员方采取“以保证在其所辖区域内不从事(限制性商业)措施????并协助(国际贸易)组织制止这类措施。”③1973-1979东京回合期间,美国等曾提出讨论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义”和“出口表现”两项经营要求问题,因发展中国家反对而没有结果。1982年发生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议法》一案(“FIRA”案),GATT专家组在审理中涉及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量”、“当地制造”和“出口表现要求”等规定是否违反GATT的问题。这引起了人们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的关注。乌拉圭回合经过反复协商,在综合各种方案之后,于1994年终于达成一致,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协定)。TRIMS协定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有关投资问题的立法,是“向将贸易规则扩大到投资政策方向迈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将开启投资领
域全面进入WTO国际调节范围的新阶段。迄今为止,有关金融领域的国际调节和监管任务,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银行担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务贸易问题。GATT还设立了一个“国际收支委员会”(BOP)。GATT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同IMF关系密切。GATT第12-15条规定,对于一国是否陷入国际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认定或证明。因此,GATT的“国际收支委员会”离不开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调节的社会经济领域有明显扩大之外,对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权的制约也比以往广泛。前面提到的服务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等许多问题,过去被认为理当属于各国正常管辖权和国内法范围,亦即国家范围,但WTO如今却广泛介入。WTO不仅加强了对各国政府的调节,还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
(四)国际调节的方式(手段)
国际调节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进行哪些基本类型的调节活动)?这除了由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所决定外,还主要同国际市场存在着的其他两种调节机制——市场调节以及各国的国家调节——的情况相关。市场调节本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国的国家调节,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对各国经济(包括其涉外领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国对于市场国际化、全球化进程所持态度也不同。各国往往设置各种障碍(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是直接关系到国际市场的形成和能否正常运行的障碍。正是由于上述两种机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国际调节,因此国际调节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为针对国家调节局限性而采取的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调节行为的规制,以及针对市场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调节措施。
1、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国家调节)的规制。
规制的领域主要同各国的涉外经济相关——即同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相关的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包括相关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规制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各国上述那些管理行为基本接近或一致,尽可能克服、排除各国为市场国际化所设置的各种障碍(壁垒)。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协商——签约——组织。即当事国之间自动协商,或由国际组织出面安排或组织有关各国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或签订协议或条约,或进而建立国际性组织,以协调和统一行动,共同促进和维护国际市场的形成、发育和运行;(2)调解或调停。即各国之间或各国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争执时,由国际组织或其他第三方对当事各方进行居中调解和斡旋;(3)裁决与制裁。当事方因发生违反国际义务而损害他方或国际社会经济利益情形,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强令其履行国际义务或赔偿损失,以维护国际市场秩序。
2、针对国际市场固有缺陷的调节。针对市场固有的三缺陷,国际调节需分别采取三种方式:(1)针对国际市场难免存在的限制竞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国际调节需要对市场竞争进行强制干预,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针对市场的盲目性和市场调节滞后、被动性,国际调节需要采取指导调控方式,如全球经济统计数据,提供信息资料,作出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提出各种政策、发展建议,并制定有关政策,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各主体的经济行为,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3)针对市场的唯利性,在运用前面引导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时,有关国际经济组织还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资本直接投入到某个领域或地区,以期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例如IMF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④上述两种调节方式密切关联,并有所交叉。例如,对各国政府的规制,主要意义在于排除国际市场形成和正常运行的障碍,这同市场竞争规则密切相关。国家设置的各种壁垒也是一种限制。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国际市场形成障碍外,国际调节主体也还通过信息、提供建议等指导调控方式、影响各国政府决策,并由政府引导该国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
反过来说,针对市场缺陷的三种调节方式,也分别适用对各国政府的规制,只是这个时候各个国家被当作法人对待了。国际调节最终目的是影响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经济结构和运行最终由全体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所构成。国际调节从其达及最终被调节主体所经过的环节看,它又可分为直接式与间接式。间接式是指国际调节首先调节各国政府管理行为,通过它最终影响各国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直接式则无须通过各国政府这一中间环节而直接达及最终被调节主体。WTO迄今主要是对各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和调节,但调节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强。相对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它不仅为各国之间协商谈判提供场所和条件,它制定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员国必须执行。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将导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协定对各成员国的约束多是一种柔性即导向性的,成员国可以保留许多适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诺应当履行的条款,如违反,国际社会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强制措施。WTO相对以往GATT,它减少了许多“适用例外”条款,废止了“灰色区”,从严规定了“豁免”(weive又称“解除义务)”。⑤这加强了调节措施的普遍适用性。WTO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设立了DSB这样的准司法机构,因而有力地保障协定的实施,保障WTO对各国的调节。
「注释
①这里包括区域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同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区域性组织也由其相关国家组成,是某种形式的国家联合体。
②现在国际上学者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核心实际上是竞争规制问题,纷纷建议加强国际竞争规制,并把反倾销纳入竞争法轨道。对此,可参照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页。
③参见《哈瓦那》第三章第12条,第五章第50条。
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不平衡时,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贷款,以促进使其国际收支平衡。世界银行的做法,是向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政府机构和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或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目的的长期贷款;它并设立了多边投资保证机构(1988年),向其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鼓励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上述两组织的信贷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侧重。其基本宗旨都是为了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⑤《WTO协定》第9条把批准豁免权的表决票从原来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关于GATT1994义务的谅解》中的规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应终止。”
「参考文献
①这里包括区域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同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区域性组织也由其相关国家组成,是某种形式的国家联合体。
②现在国际上学者们越
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核心实际上是竞争规制问题,纷纷建议加强国际竞争规制,并把反倾销纳入竞争法轨道。对此,可参照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页。
③参见《哈瓦那》第三章第12条,第五章第50条。
科技立法论文范文2
科索沃是原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其中阿尔巴尼亚族人占90%,其余是塞尔维亚族人和黑山族人等。自1999年科索沃战争结束以来,科索沃仅在名义上为塞尔维亚的一部分,实际上则由联合国管辖。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一项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塞尔维亚当天针对科索沃宣布独立发表声明,称塞尔维亚将永远不会承认科索沃独立,并将会通过一切和平的、外交的和法律的途径做出应对,使科索沃当局此举失去效力。
二、围绕科索沃独立问题的国际法辩论
(一)关于“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即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指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国内外事务,享受国际法赋予的所有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全部义务的实体。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南联盟对科索沃地区拥有主权,科索沃由联合国托管。科索沃作为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省,在没有取得国家权力机构认可,未获得联合国首肯的情况下擅自宣布独立,直接侵犯了塞尔维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是对“主权平等”这一现代国际法理论核心的颠覆。
(二)关于“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都有在不受任何外力支配的情况下,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 不能成为科索沃阿族法理独立的依据。
1.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不是合法的民族自决主体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科索沃基于“民族自决”通过“全民公投”而寻求法理独立,那么参加“全民公投”的也应是全体塞尔维亚公民,而不仅限于科索沃地区。
2.科索沃独立不属于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塞尔维亚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科索沃从法理上讲依然是塞尔维亚的领土,因此科境内阿尔巴尼亚族不享有民族自决权,他们只可以通过与塞尔维亚谈判争取在塞尔维亚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三)关于“不干涉内政”
《联合国》第2条第7款规定:“本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提请解决。”即“联合国原则不成为干涉他国法律适用的基础”。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以“人道主义援助”为名绕开联合国发动科索沃战争,承认科索沃独立,严重侵犯了塞尔维亚依“主权”原则而享有的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自主的最高管辖权,侵犯了塞尔维亚的主权独立和,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四)关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政府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供咨询意见。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公布了咨询意见结果,认为(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违反(2001年5月联合国驻科索沃特派团颁布的)《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也没有违反一般国际法,以及(安理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因此,独立宣言的通过没有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准则。
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问题是“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合法”,而不是“科索沃独立是否合法”,前者比后者“狭窄”。前者没有咨询宣言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它没有咨询科索沃是否已经获得国家地位,也没有咨询那些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承认科索沃的效力和法律影响。显然,国际法院没有充分理会科索沃独立问题的复杂因素及其背后真正的法律问题,只是依照问题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是咨询意见最有争议的地方之一。
科技立法论文范文3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其生态和地理条件下人民和体制的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低可以通过生存支持系统、发展支持系统、环境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智力支持系统五大系统来衡量。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和培育,都离不开这五大支持系统的共同作用和综合贡献,而其中任何一个支持系统的失败都会破坏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能力。为了实现辽宁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对辽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然后有针对性地加强辽宁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本文将首先围绕五大支持系统对辽宁可持续发展能力做一整体判断和初步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阐述如何加强辽宁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本文以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公布的数字作为分析依据,除区域生态水平和区域管理能力指标外,所有指标均为1999年的数字。
一、辽宁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一)生存支持系统
生存支持系统又称基础支持系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按人平均的资源数量和质量对于该空间人口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支撑能力。生存支持系统反映了资源对人口的承载能力,它以供应人口并保证其生理延续为标识。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源能够满足当代人和以后各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则该国或该地区就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初步条件,如果在自然状态下不能被满足,则应依靠科技进步寻求替代资源来满足人口对资源的需求。可见,生存支持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1999年,辽宁生存支持系统总指数为45.17,在全国居第14位,说明资源对人口的承载能力一般。其中,生存资源禀赋指数为46.72,居全国第21位,说明辽宁生存资源禀赋较差;农业投入水平指数为23.14,居全国第21位,说明辽宁农业投入水平相对较低;资源转化效率指数为49.93,居全国第5位,说明辽宁资源转化效率较高;生存持续能力指数为60.87,居全国第13位,说明辽宁生存可持续能力较好。在总数35个源指标中,人均耕地、单位播种面积用电量、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农户人均生产费用支出、单位播种面积农业财政支出、单位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业劳动生产力、化肥利用效率、人均农业生产总产值、单位播种面积农业总产值、农村人均收入、中等教育水平以上农业劳动者比例12个指标居全国前10名,其中,化肥利用效率居全国第1位,说明辽宁在以上诸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居全国后10位的有人均水资源、光合有效辐射、≥10℃积温、年均霜日4个指标,说明辽宁的水资源相对短缺,气候资源相对较差。
(二)发展支持系统
发展支持系统又称动力支持系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源、人力、技术和资本可以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总体能力。发展支持系统反映了区域的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要求这种能力在不危及其他子系统的前提下,应当与人的进一步需求同步提升和增长。发展支持系统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人们已不满足于初步利用自然状态下的“第一生产力”(即直接利用太阳能所提供的光合作用生产力),而是进一步通过消耗不可再生资源,应用多要素的组合能力,产生更多的中间产品,形成足够庞大的社会分工体系,以满足除了生存必需的食物、饮用水外的更高更多的需求。发展支持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牵引。
1999年,辽宁发展支持系统总指数为47.61,居全国第9位,说明辽宁的发展能力较强。其中,区域发展成本指数为56.56,居全国第6位,说明辽宁的发展成本较高;区域发展水平指数为40.72,居全国第9位,说明辽宁发展水平较高;区域发展质量指数为45.56,居全国第20位,说明辽宁的发展质量较差。在总数60个源指标中,地形限制系数、资源组合优势度、外资占全国份额、进出口总额占全国份额、外贸依存度、通达率、省会距最近出海港距离、潜势率、交通通讯投资占基建投资比、交通通讯投资密度、交通通讯投资占全国份额、人力资本系数、万人拥有智力资源量、人口对发展的压力、人口对经济的压力比、发展弹性系数、单位面积货运周转量、每万人邮电业务总量、千人拥有的国际互联网用户、千人拥有电话数、GDP占全国份额、人均GDP、GPP密度、固定资产投资密度、人均储蓄额、资本金份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非农产值占总产值比例、技术密集型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例、利税占有率、市场占有率、产销率、全社会劳动生产率33个指标位居全国前10名,而工业增加值率、盈利水平、总资产贡献率、营运资金比例、主要原材料消耗系数、万元产值能耗、万元产值废水排放、万元产值废气排放、万元产值固定废弃物排放9个指标位居全国后10名,说明辽宁盈利水平差,经济集约化程度很低。
(三)环境支持系统
环境支持系统反映了环境的缓冲能力,人类对区域的开发、人类对资源的利用、人类的经济增长、人类对废物的处理等,均应维持在环境允许的容量之内。如果过分地掠夺资源和能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人类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会遭到破坏,可持续发展便难以为继。环境支持系统以其缓冲能力、抗逆能力和自净能力的总和来维护人类的生存支持系统和发展支持系统。环境支持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的临界阈值。
1999年,辽宁环境支持系统总指数为40.50,居全国第23位,说明辽宁环境支持系统较弱。其中,区域环境水平指数为17.08,居全国第30位,说明辽宁环境水平很差;区域生态水平指数为61.74,居全国第16位,说明辽宁生态水平一般;区域环境抗逆水平指数为42.69,居全国第13位,说明辽宁环境抗逆水平较高。在总数30个源指标中,只有地形起伏度、干燥度、废水排放达标率、森林覆盖率、自然保护区面积比率、水土流失治理率6个指标居全国前10名。居全国后10名的指标却多达19个,它们是废气排放水平、人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密度、废水排放水平、人均废水排放、废水排放密度、废弃物排放水平、人均固体废弃物排放、固体废气物排放密度、SO2排放水平、人均SO2排放、SO2排放密度、烟尘排放水平、人均烟尘排放、烟尘排放密度、受灾率、水土流失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在这19项指标中有11项指标排在全国后5名,其中又有2项指标居全国倒数第1名。从中可以看出辽宁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已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威胁,生态环境急需改善。
(四)社会支持系统
社会支持系统反映了社会的稳定能力。社会的公正、进步和安全、有序是社会稳定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支持系统强大的表现。如果社会支持系统出现问题,如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仇视、社会动荡不安、甚至爆发战争等,社会的稳定能力得不到保证,则整个可持续发展就会变得困难重重,甚至被暂时搁置。
1999年,辽宁社会支持系统总指数为62.15,居全国第4位,说明辽宁社会支持系统强。其中,社会发展水平指数为59.84,居全国第4位,说明辽宁社会发展水平高;社会安全水平指数为59.83,居全国第8位,说明辽宁社会安全水平较高;区域社会进步动力指数为66.77,居全国第4位,说明辽宁社会进步动力大。在总数37个源指标中,共有16个指标居全国前10名,它们是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人口自然增长率、全社会文盲率、第三产业劳动者占社会劳动者比例、城市化率、三人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千人拥有医生数、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城乡收入水平差异、赡养比、社会保障覆盖率、劳动者中学程度人口比例、劳动者大学程度以上人口比例、第二产业人口参与比、科学家、工程师人口参与比。而人均住房面积、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人均公共卫生财政经费支出、城市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城市人均文化消费占人均消费支出比例、城镇失业率、劳动者文盲人口比例、劳动者小学程度人口比例、欠教育人口参与比10个指标居全国后10名,其中,人均公共卫生财政经费支出居全国第31位,说明辽宁人均居住条件较差,文化生活较为落后,公共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五)智力支持系统
智力支持系统又称制度支持系统,反映了管理的调控能力,它要求人的认识能力、人的判断能力、人的决策能力和人的创新能力能够适应总体发展的水平,即人的智力开发和对于“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的驾驭能力要适应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要求。智力支持系统主要涉及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合理程度和制度完善程度,是教育水平、科技竞争力、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的综合体现。智力支持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的智力基础和制度保障。
1999年,辽宁智力支持系统总指数为49.91,居全国第6位,说明辽宁智力支持系统较强。其中,区域教育能力指数为42.33,居全国第11位,说明辽宁教育能力较高;区域科技能力指数为39.86,居全国第9位,说明辽宁科技能力较高;区域管理能力指数为67.55,居全国第3位,说明辽宁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在总数57个源指标中,有30个指标居全国前10名,它们是万人在校大学生数、万人拥有大学教师数、中等学校以上在校学生数占学生总数比例、科技人力资源、万人拥有科技人员数、科学家工程师人数占科技人员比例、科技经费资源、R&D经费占GDP比例、地方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企业研发经费与政府研发经费之比、专利产出能力、万人专利授权量、专利授权量占全国份额、技术市场成交额占全国份额、技术市场成交额占GDP比例、间接经济效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率、万元产值废气排放下降率、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政府财政效率、人均财政收入、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占总就业人数比例、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支出比例、每个公务员创造的服务收益、经济调控绩效、经济波动系数、环境影响评价执行力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及目标责任制执行力度、环境问题来访处理率。位于全国后10名的指标有5个,分别是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万人中等学校在校学生数、财政收入弹性系数、社会调控绩效、城市化增长率。
二、加强辽宁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持久地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具体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人力、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资源等方面的能力的培养和增强。
1999年,辽宁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指数为48.70,居全国第9位,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能力较强,但具体分析的结果表明,辽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不均衡,有些方面的能力高些,有些方面的能力低些。因此,辽宁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应立足于辽宁的省情,在辽宁的生态基础、自然状况和地理条件下,保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综合平衡,实现“自然—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一)加强生存能力建设
生存是发展的基础。辽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应加强生存能力建设,从生存的主要制约因素入手,采取多种措施维护、改善和提高生存资源的产出效率,以持续地满足人口不断增长的粮食和其他安全食品的基本生存需求。首先,在观念上,要提高农业劳动者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由单纯追求农业经济效益向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综合效益转变,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发食物资源,对国土资源进行立体式综合开发利用,加快生产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其次,在制度上,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以加强对生存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再次,要在农业技术上不断创新,努力克服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种种因素,推进农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从目前来看,辽宁应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努力提高农业投入水平和生存持续能力。
(二)加强发展能力建设
在发展能力建设方面,辽宁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质量较差的现实,着重提高区域发展质量。资料显示,1999年辽宁区域发展质量指数为45.56,在全国位居第20名。其中,工业经济效益指数为33.06,在全国位居第17名;产品质量指数为51.51,在全国位居第19名;经济集约化指数为52.10,在全国位居第23名。可见,辽宁的区域发展质量与辽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的地位是很不协调的。较差的经济效益、较低的产品质量、较低的经济集约化程度阻碍了辽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变区域发展质量低下的状况,辽宁应当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在提高工业增加值和盈利水平上下功夫,同时要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改进技术,降低能耗,提高经济的集约化水平。
(三)加强生态环境的能力建设
环境与发展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其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利用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实质上是提高“生态服务”的总价值,扩大生态环境的总容量,增强生态环境的整体质量。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生态环境能力是辽宁可持续发展能力中最弱的能力,其中区域环境水平最差,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在环境支持系统的30个源指标中,居全国后10名的指标多达19个,占总指标数的63.33%。辽宁不仅环境污染相当严重,而且生态系统也较脆弱,如1999年辽宁土壤侵蚀指数为80.49,居全国第18位,说明土壤侵蚀较为严重,并影响到气候变化。为了提高生态环境能力,首先要在政策、法律、制度上引导、规范和加强辽宁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其次,要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能耗、物耗高的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还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环保产业。再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加强社会发展能力建设
社会发展能力建设包括人类发展能力建设、社会公平能力建设、社会有序能力建设和社会保障能力建设。社会发展能力建设过程是不断提高社会系统维持有序运行、承受和抵抗外界及内部干扰能力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类自身能力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社会组织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社会公平程度不断改善的过程,社会保障体系能力不断强化的过程。
从总体上看,辽宁的社会发展能力很强,高居全国第4位,是辽宁可持续发展诸种能力中的最强项,但这并不意味着辽宁可以放松对社会发展能力的建设,因为即使在强项中包含着弱项。比如,1999年辽宁人均住房面积居全国第23位,其中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居全国第26位,说明人们的生活质量还有待提高。又如,辽宁的文化生活水平相对低下,1999年城市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居全国第25位,城市人均文化消费占人均消费支出比例居全国第27位。此外,辽宁的社会安全指数仅为36.39,居全国第26位,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失业人员大量增加所致。因此,辽宁应特别加强社会公平能力、社会保障能力和社会有序能力的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防止贫富差距悬殊,加速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五)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倚重知识、信息、技术、专业化的人力资本等高级生产要素。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先进科技的竞争,而科技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竞争。因此,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是新一轮社会财富积累的核心。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既是长远的战略,又是现实的需要。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通过塑造、改善、培育、拓展人力资源发挥作用的环境和空间,不断提高其对社会的贡献能力。
1999年,辽宁人力资源能力系数为9.03,在全国排名第7,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相比,属于人力资源能力较高的省份,但是从人力资源能力水平分级来看,辽宁人力资源能力系数在5—10之间,属于较弱水平。研究表明,可持续发展总能力与人力资源能力系数呈现出一种非线性的对应关系,而且当人力资源能力系数达到一定的临界程度(人力资源能力系数大于10),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的幅度增大。因此,要提高辽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科技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内容,科技创新能力的培育和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科技创新能力主要由科技潜在能力、科技发展能力、科技产出能力和科技贡献能力组成。
尽管辽宁是全国的一个科技大省,但在科技创新能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如辽宁拥有较为丰富的科技资源,1999年科技资源指数为46.68,居全国第5位,而与之很不相称的是,同年辽宁科技产业指数和科技贡献指数分别为26.55和46.34,均居全国第11位,说明辽宁的科技产出和科技贡献水平较低,与其拥有的科技资源不成比例,科技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辽宁有必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充分挖掘科技潜在能力,提高科技发展能力、科技产出能力和科技贡献能力。
科技立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潜力河南省
区域可持续发展潜力评价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采用一定的方法,对某区域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大小进行定量测算与等级划分,进而对所评价区域的发展潜力予以全面综合分析.通过采用熵值赋权法的多因子综合评价分析法,对河南省区域发展潜力进行评价,旨在于探讨揭示河南区域可持续发展空间差异规律,为河南可持续发展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区域发展潜力定量评价模型的构建
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要使区域发展潜力评价结果具体化和定量化并且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区域发展状况,就必须遵循一定原则来构建指标体系.
科学性原则.只有科学的指标体系才能进行科学的评价,也才能科学的反映区域发展状况.
规范性原则.区域发展潜力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由多项指标构成的体系,由于这些指标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对各项指标进行分类和规范化处理.
可行性原则.指标体系必须根据区域发展内涵的要求来设置,根据具体的生态安全内容来确定相应的指标体系,在进行区域发展潜力评价时具有可行性.
层次性原则.根据评价需要将指标体系分解为若干层次结构,使指标体系合理、清晰.
动态性和稳定性原则.指标对时间、空间或系统结构的变化应具有一定的灵敏度,同时又保持指标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
完备性和独立性原则.能全面反映城市发展各个方面的特征和状况,各指标间相互独立或相关性小,避免包容和重叠,力求简而精.
指标体系的选择与建立.在一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条件差异,建立能够实事求是、全面、科学的反映经济发展潜力水平的指标体系,将区域发展潜力评价因素归并为目标层(A)、准则层(B)、指标层(C).其中,目标层(A)即为各地市可持续发展潜力评价的综合指标,用来衡量区域可持续发展潜力.准则层(B)是各地市可持续发展潜力评价的分项指标,是对目标层的细化和说明.指标层(C)是各地市可持续发展潜力评价分项指标细化,是对区域可持续发展潜力评价的详细表述.
根据河南省的具体发展水平特点及现实因素,参照2006~2008年《河南省统计年鉴》等资料的有关数据,选择1个目标层,对应6个准则层,再对应43个指标层,构成了区域可持续发展潜力评价指标体系.
1个目标层(A)为河南省区域发展潜力综合评价(A1);6个准则层(B)分别为:经济规模与产业结构(B1),科技创新能力(B2),社会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质量(B3),区位与基础设施(B4),信息化水平与对外开放度(B5),资源禀赋与环境支撑能力(B6).
43个指标层分别为:人均GDP,第二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百元投资利税率;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的R&D人员,R&D经费占GDP的比重,三类科技成果的产出数量,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技术市场成交金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恩格尔系数,城镇化率,抚养系数,万人拥有医生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每万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客运周转率,货运周转率,高速公路密度,人均城市道路面积,用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排水管网密度;千人拥有互联网用户的个数,百人拥有电话数,人均电信业务总量,人均实际利用外资,人均旅游外汇收入,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人均耕地面积,城市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工业及城镇生活废水中的COD去除率,工业及城镇生活废气中的SO2去除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熵值赋权法及其权重系数的确定.熵值赋权法是一种根据来源于客观环境的原始信息,通过分析各指标之间的联系程度及各指标所提供的信息量来决定指标权重的客观赋权法,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观因素带来的偏差.由于文中指标体系的各指标间性质不同,单位不同,而且数量级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所有原始变量均要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以消除原始变量量纲影响.无量纲化处理后,用熵值法赋予各指标权重,最后得出区域发展潜力指数(DPI).计算过程如下:
对于第i个被评价对象的第j项指标的指标值:Xij(i=1,2,…,m).如果对确定的j,相应的Xij(i=1,2,…,n)之间的差异越大,则说明该项指标的相对作用就越大,即所提供的信息量也就越大,其熵值也就越小,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首先,计算第j项指标的熵值:
为第i个被评价对象的第j项指标的特这比重.然后,计算第j项指标的差异系数:rj=1-Ij(j=1,2,…,m).
差异系数是反映综合指标作用大小的一个量,其值越大,指标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亦然.最后,计算第j项指标的权重系数:
式中:Yij-第i个城市的第j项因子分值:α(j),Xj当第j项因子指标与城市竞争力正相关时,α(j)=1且Xj=Xmin;当第j项因子指标与城市竞争力负相关时,α(j)=-1且Xj=Xmin;Xij第i个城市第j项指标值;Xmax各城市Xij指标的最大值;Xmin各城市Xij指标的最小值.
二、因素因子分值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数法,城市竞争力评价的某一因素分值按照下式计算:.式中:Fik第i个城市第k个因素分值;Wkj第j项因子对应上层第k个因素的权重值;Yij第i个分等对象第j项因子的分值;n第k个因素包含的因子个数.城市发展潜力综合分值按照下式计算:
即为DPI区域发展潜力指数.式中:Si第i个城市竞争力的综合分值;Wk第k个因素的权重值;Fik第i个城市第k个因素分值;因素个数.
河南省区域可持续发展潜力评价
可持续发展潜力指数(DPI)的计算.采用综合评价模型,将权重系数Wj代入模型即可得出河南省地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指数(DPI).
发展潜力评价分析.从计算结果可以直观的反映出,郑州作为省会城市,洛阳作为河南省第二大城市,同样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其发展潜力综合评价值分别为0.2216、0.0889远高于其他各地市成为经济增长极和副增长极,从而作为河南省经济发展的龙头带动着其他地区的发展.从地域空间上来看,全省的可持续发展潜力指数(DPI)空间分布呈现由省会郑州向想其他地区呈阶梯状下降的趋势.
可见,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是影响发展潜力高低的主要因素,处于较弱和弱发展潜力的区域多属河南省四大经济区域中的黄淮地区、豫北地区、豫西豫西南地区及中原城市群中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区.距离省会政治经济中心城市较远,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河南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体系.淘汰高耗能、高耗材、效益低下、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技术和工艺,发展以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开发和引入清洁生产技术、节能降耗技术、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资源的开发技术与替代技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提升河南区域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科技立法论文范文5
科技项目管理是指在科技活动中,对以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研究活动的全程的管理活动,其包括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项目中研发管理和项目后实施管理。科技项目管理是一项及专业性特点的综合管理活动,要求项目管理者既要掌握了解有关科技项目的国家特有的政策规定,也要求管理者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使管理方式符合科研活动的特点,以便促使科技项目产生良好的科技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科技项目存在的问题
( 一) 科技项目立项审查不严格,重复立项多
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关,立项这一环节对科技项目来说十分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科技项目立项中,立项前的审查存在着许多问题。作为实践性的科研项目来说,立项审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其可行性、可靠性的论证,往往一些项目负责人为了诸多利益目的,对立项缺乏全面合理的考察,为了立项而立项,为使项目设立而夸大项目实际效益,而就审查机构来说,审查标准设置的较低,审查评估缺乏科学性。很多科研单位,利用其每年可以申请到的财政资金,仅仅是在立项上凑数,充数,在立项审查上流于形式,自审自立,难于监督,真正做到立项合理、立项创新的科技项目少之又少,且由于高校等科研主力机构的内部评级问题的格式化,使得立项不慎重,盲目立项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科技计划信息共享,许多项目“换汤不换药”,多头申报现象仍然存在,这也导致经费投入效益低下。
( 二) 科技项目研究效率低,监管环节薄弱
项目进行申请立项后,就进入了项目的研究开展阶段,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就导致一些项目负责人研究期不安心于科研研究,研究期结束后,无法提交项目预期成果,甚至出现挪用研究资金,虚假研究,学术抄袭现象的产生。特别是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的科研项目问题尤为突出,在项目的承担实施者一方为国家,一方为个人、研究机构等科研组织、项目组时,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监督方法全程监督为数过广的项目资金申请者,没有建立合理的项目追踪、期中评估等动态的监督手段,大部分项目有的监督往往也是形式上的过场,没有建立有效的真正了解项目的检查组进行项目监督,以致项目产出与投入不成正比,产出效果不高。
( 三) 科技项目产学研结合不密切,成果转化率低
与国外大多有企业公司的研究机构进行科研项目不同,在我国实施承担科技项目研究的大多是科研院所、高校等专门的纯科研机构,这就导致了科研产出与生产实践的脱节。我国目前的科学研究大多陷入了一种只出不用的怪圈,很多科技项目立项后,研究出成果,提交一个项目报告,发表几篇论文就算完结了,没有人关心项目成果是否真正实施应用。这种怪相与我国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有很大关系,现有评价缺失成果转化评价,使得项目研究者往往不关心转化成果,只关心评价评奖,白白的使许多能产生良好生产效益的成果不得应用,使得科研项目的意义本末倒置,造成资源浪费。
( 四) 科技项目奖惩设置不明,竞争动力不足
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往往是一个单位或是一个课题组,具体落实到研究组内的各个成员,科技项目取得研究成果后,得到的科技项目奖励不是归属于实施者个人,而是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而当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时,又是对单位进行归责,对科技项目实施的具体个人来讲,其风险性与效益性都很小,这就使得一些研究者研究动力不足,缺乏尽责意识。
三、我国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的完善
( 一) 加强科技项目审查,引入事前评估机制
科技项目管理机构在审查立项时,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研究进行价值,考察国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立项情况,避免低水平重复立项现象的发生。引入事前评估机制,对项目的风险性、实施性、可行性进行评估,保证项目在立项上的新颖性和创新性。
( 二) 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提高研究实效
科技项目立项后,为保证取得良好的项目效果,就要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进行中的审查监督,形成内部监督机制,预防捏造数据和篡改实验结果的行为发生。监督不仅仅是短期的,形式化的,而应该是全方位的,有时效的监督。
( 三) 形成产学研结合链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代科学
项目的研究应着眼于科技成果的实施与产出活动中,要采取多方面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真正意义。鼓励企业参与到科技项目的活动中,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相结合,积极研发采用新技术,在税收上对新技术企业予以优惠。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点。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
( 四) 建立合理项目评估机制,明确奖惩措施
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科技立法论文范文6
摘要:文章阐述了马克思经济学关于交换理论的研究、关于产品实现理论的研究和关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竞争理论的研究,指出了马克思市场营销思想要比现代西方市场营销学者的论述更深刻、更全面。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市场营销交换竞争
马克思的思想体系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座令人仰止的高峰。1999年,马克思被英国BBC评为“千年伟人”。作为一代伟人,马克思为人类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马克思经济学是的基础,对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理解和掌握。是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的整体。马克思经济学有别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更加明确地是指马克思本人在其有生之年确立的经济学基本范畴、方法和结构的总和。通过对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发现,马克思不仅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为我们留下珍贵遗产,而且还形成了马克思市场营销思想,这对市场营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马克思关于交换的理论
马克思经济学,对交换做了较多的阐述。马克思指出:“分工和交换是人的活动和本质力量———作为人的活动和本质力量———的明显外化的表现。”这表明马克思对分工有足够的认识,因为分工的不同产生了交换。在存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交换是可能产品向现实产品转化的基本途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产品是作为价值,作为交换价值,作为等价物来生产的,不再是为了它同生产者直接个人关系而生产的。”这个观点是马克思对交换的重视,因为交换是经济社会中最普遍的现象,这种物与物或通过货币为媒介的物与物的交换,都是劳动交换。而交换是市场营销的核心内容。马克思还指出:“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在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商品生产商和经销商,都是为他人需要而生产和经销商品的,都要通过交换实现价值增值和经营目的,以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实现。
二、马克思关于产品实现的理论
马克思经济学,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产品必须满足市场的需要。马克思指出:“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这表明,只有消费才能使产品最后完成,才能使潜在产品或可能产品变成现实产品,这个过程是一个由商品变货币的过程。马克思的论述指出了企业市场营销活动必须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调研,根据消费者需求来设计产品,组织产品生产,这样才能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为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指明了方向,使人类社会做到可持续发展。马克思还指出:“要生产商品,它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马克思所阐述的使用价值,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是否有用,商品质量好坏,而是产品的整体概念———消费者购买产品所追求的利益(核心产品)、产品的物质形态(形式产品)、消费者得到的销售服务与保障(附加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期望得到的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一整套属性和条件(期望产品)以及消费者购买产品包括所有附加产品在内的可发展成为未来最终产品的潜在状态的产品(潜在产品)。也就是说,生产者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还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实际就是市场营销观念的问题。即生产者要从满足市场需要出发,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安排产品的生产,合理配置企业的资源。只有生产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才有可能使生产的产品具有一定的价值,进而实现其价值。
三、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竞争的理论
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竞争是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求,不是人们的主观想象。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有适当的竞争。马克思还指出:“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竞争的结果总是许多较小的资本家,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入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在这里,马克思着重强调了市场经济是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的,一个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迟早会被淘汰。在市场经济中,没有竞争也就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调控经济运行过程只有在竞争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本制度原则。竞争本质上体现的是竞争者相互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经济利益关系。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某种产品今天满足一种社会需要,明天就可能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一种类似的产品排挤掉。”这表明,一种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相对于竞争者的同类产品而言的。今天你生产的产品能比竞争者的产品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明天可能竞争者生产出了更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这样,你生产的产品就被排挤掉了;再有,企业本身的资源也在发生变化,今天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明天可能就被新材料、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所淘汰。值得指出的是,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会引起消费者消费倾向的变化,从而引起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由此,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要使产品符合日益变化的消费者需求,就必须研究市场,研究消费者的需要,不断进行市场创新,产品创新。综上所述,马克思经济学的重要论述,对准确理解市场营销理论,唤起企业、政府对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与重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营销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市场营销”这个术语,但他对市场营销理论的认识,对其重要性的阐述,要比现代西方市场营销学者的论述更深刻、更全面。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是创立市场营销理论的先驱者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
2.杨春峰.《资本论》选编[M].人民出版社,1997
3.丁桂兰.中国企业营销管理创新研究[M].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