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范例6篇

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范文1

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这项在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出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新政有哪些新的要求和亮点?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据刘明松介绍,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需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等。

为此,围绕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与强化规范监管这条主线,《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据刘明松介绍,《通知》一方面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另一方面,从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出发,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的执法与监管。

“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通知》在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充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刘明松说,与以往的政策相比,《通知》在管理上有新的变化。

“首先是增加设施农用地范围,排除生活用房的用地。”刘明松表示,《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第二,《通知》提出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通知》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刘明松说。为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通知》还要求,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积极采取剥离耕作层等耕地保护措施,保护优质土壤。为了节约集约用地,还鼓励地方统一建设公用设施,以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

第三,《通知》提出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的整体要求,《通知》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通知》规定,需要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由经营者拟订设施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为规范用地,《通知》规定对用地协议进行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此次《通知》公布,着重提出要强化用途管制和监管,明确了“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通知》规定,改为备案制度后,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不再按审批手续界定,而是根据具体地块的设施性质、规模及其经营现状等。对此刘明松表示,在今后的监管中还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细化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效率,“确保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超过用地标准、不改变设施性质而用于其他经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为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管理制度上,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监管共同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省级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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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沿革

1999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首次明确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用地政策,要求建造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的,按建设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范文2

第二条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复垦协议;

(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越以下标准:

(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四)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第五条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六条设施农业建设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种植养殖等设施农业项目布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第七条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进行审查。符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签署审查意见,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不符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并随呈报材料一并上报县政府。

(三)县政府审核。县农委、畜牧水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分别对乡镇上报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审核,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县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同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理性、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同变更和流转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第九条县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准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第十一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范文3

关键词:设施农业;意义;举措 

 

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设施农业包含设施栽培和饲养。设施包括各类型玻璃温室、连栋温室(塑料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还包括所有进行农业生产的保护设施。

1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意义

中共天津市第九次代表大会提出,农业要“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种植效益”,就是要以较少的土地实现更大的产出,这主要靠农业的集约化经营,靠发展设施农业。

发展设施农业,可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既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克服资源和市场制约、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发展设施农业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

设施农业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标志,其在生产集约化程度、农业技术含量、产品品质和种植效益等方面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具有节水、省地、聚能、高产、高效等特点,对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特点是对作物生长的自然环境条件加以适度的调控,减少或避免不利的自然条件影响,创造有利的自然条件,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有利的自然条件和生物的潜能,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得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产品,实现农业“提高单位面积种植效益”的目标。发展设施农业可减少耕地使用面积,降低水资源、化学药剂的使用量和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量,显著提高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不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水利化、机械化、信息化,实现农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设施农业通过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按照动植物生长的要求控制最佳生产环境,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安全、周年生产的特点,实现了集约化、商品化、产业化,具有现代农业的典型特征,是技术高度密集的高科技现代农业产业。

1.2发展设施农业是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

由于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农用土地越来越少,要以有限的、越来越少的土地发挥更大的效益,创造更多的收入,发展设施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精品农业是必然的选择。都市型农业、城郊农业就是要为城市的环境绿化美化服务,为市民的菜篮子服务,为市民旅游观光服务,也为城乡一体化的转型、转型后的城郊农民增收服务。这就要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设施农业。设施农业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生物潜能,在大幅提高单产的情况下保证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中效益最高的产业,也是当前广大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

1.3发展设施农业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有力措施

发展设施农业,可以有效减轻病虫害的影响,减少农药的使用,更好的实现无公害的目标。设施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标准化,可实现生产各个环节采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的肥培管理,集约经营,可按照程式化、标准化生产,精准使用肥药,减少环境污染。设施农业还可以通过调控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证农产品的鲜活度和周年持续供应。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保障食物安全,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发展设施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土地瓶颈

农业生产结构中,土地要素是最重要的。承包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原本紧张的耕地被再次细分,以至于农业经营规模小、交易成本高、分布不集中,缺乏规模优势,而且种植的蔬菜品种多而杂。经营0.33 hm2以下耕地的农户占农户总量的大多数,而经营较大规模耕地的农户却很少。多数大棚是由“原子化”的农户经营,在良种选用、技术升级、加工运输方面交易费用较高,阻碍了设施农业的发展。

2.2人力资本

目前,农业发展的人力资本相对匮乏,农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常年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中老年人,学历偏低,一般是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年轻人、有文化的人不愿意从事农业。农民科技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其对新管理和

新技术手段较为陌生,对新设备的使用较为生疏,对新的经营理念较为消极,大多凭以往经验进行农业生产,高新技术应用较少。如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应用、滴灌、膜下暗灌等先进适用技术,很少应用到设施农业生产中去。

2.3冬季采光

由于冬春季节光照时间短、强度低,使温室多采集阳光对提高蔬菜产量和品质具有重要作用。天津地区冬季雾多是温室采光的一个困难,温室一般坐北朝南,偏西(抢阴)3~5度。

2.4产销衔接

缺乏专业批发市场和营销组织。目前,农产品外销还只是依靠少数农民经纪人凭借关系联系外地客商收购,没有专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营销组织更是凤毛鳞角。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有少数的几家,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了农产品的外销,制约了设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3发展设施农业的举措

3.1进一步创新完善政策体系,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导向、社会投入为主体、自我积累发展为基础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投入体制

在进一步搞好银政合作平台建设的同时,扩大金融保险在农业上的运用,建立金融贷款担保制度,设立风险基金,放宽农民担保抵押限制,解决金融难的问题。建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补贴机制,以吸引金融资金流向农村、流向农业,用保险来稳定农业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和影响,保持农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如招商引资、促进土地流转、发放贴息贷款、小额贷款等,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设施农业。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技术培训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设施农业提供物资和技术保障。

3.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设施农业生产技术

天津地区冬季寒冷,温室环境控制的能耗较大。因此,开发温室蓄热墙、地中热交换系统、保温幕(帘)、双层充气膜覆盖等节能技术尤为重要,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对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意义重大。温室新能源(太阳能、生物能)的利用,也将推进设施农业的发展。抓好技术培训工作,改传统的集中培训为现场指导,改大喇叭宣传为外出实地观摩,把农业新技术手把手地传授给农民,切实解决生产中的各种技术难题。

3.3调整结构和方式,推广高产高效种植模式,提高经济效益

3.3.1调整农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效节能温室,引进优良品种,实施设施农业优种工程,需加大国内外名优新品种的引进力度,特别是引进推广适应餐桌需求的名优新品种;扩大设施蔬菜规模,提高设施蔬菜生产能力,推广保温性能好的厚墙体、半地下式温室结构,实行节水灌溉及微滴灌溉技术等;培育一批蔬菜优质品牌,加快无公害生产步伐。

3.3.2调整品种结构,实现良种引进、示范、推广新突破种子是农业进步中最具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一个优种,可以形成一个产业,打开一片市场,加快设施农业品种的更新换代,是抢市场、推动设施农业新发展的关键。

3.3.3调整种植方式,实现良种良法结合新突破与设施农业的发展速度相比,近年来种植方式和耕作制度的创新不足,发展滞后,农民过多沿用传统种植习惯,同期播种,集中上市,加大了集中生产与市场均衡需求的矛盾。要充分利用设施农业种类多、品种丰富、栽培特性复杂、种植方式灵活的特点,加大推广力度,把设施、品种、技术以及栽培方式、种植模式进行优化组合,组装配套,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同一品种可以通过露地栽培、地膜覆盖、中小棚和日光温室种植等一系列方式在同一地区分批播种,分批收获,分批上市,避免一次上市量过大,影响经济效益。老的棚室可以推行一年三茬,上茬种植香瓜或大头菜、秋黄瓜、豆角,新建的棚室种植两茬,上茬百利番茄,下茬秋菜花、秋大头菜。利用培训宣传设施蔬菜的经济效益,增强农民发展设施蔬菜的信心,为设施蔬菜的规模发展打下基础。

3.3.4四是调整质量结构,实现质量安全水平新突破要突出“三项残留”控制,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环节,推进“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第一,做好宣传。农民尽量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尽量施用有机腐熟的肥料,从源头上做到“无公害”。第二,抓好冬春季节的技术培训。利用冬季农闲时间,采取广播宣传、赶“科技大集”、放录像、集中培训等形式,向农民宣传设施无公害种植技术。

3.4发展特色建设,推动设施农业发展

3.4.1抓好典型特色村建设集中人力物力抓好典型村、示范户、示范棚建设,鼓励技术人员包户、包地块搞特色种植,为农民提供学习样板,使农民看得见,学得会,利用效益引导、典型带动的方法,促进设施农业快速发展。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使产品具有高附加值,更适合设施农业的发展。

3.4.2抓好批发市场和营销组织建设解决产品销售问题,第一靠品质,达到无公害、绿色、有机标

准,就是要标准化生产,把好投入品(农药、化肥、水等)关;第二要有规模,有了适度的规模才能有较为固定的客户、市场;第三做好包装、加工和服务。这些都要求设施农业要连片发展,组建合作社进行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建设专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成立农民产销合作组织,发展农村经纪人,让经济人走出去,多方联系客商,搞好产销衔接,扩大设施农业在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解决农民“卖粮难”、“卖菜难”等问题,以提高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

3.4.3发展旅游观光农业开发一批风格独特的农业观光基地,开展“农家乐”、“渔家乐”等旅游活动,使旅游观光农业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亮点。依托旅游资源优势,加大旅游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名、特、优、新蔬菜,花卉,食用菌等设施农业。

参考文献:

[1] 张建树,王学忠,李小刚,等.天津市设施农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j].天津农业科学,2010,16(1):1-4.

[2] 仇继东.天津设施农业发展设想与对策建议[j].天津农业科学,2010,16(1):5-9.

[3] 刘会想,孙国兴,巩前文.天津设施农业发展进程与趋势探讨[j].天津农业科学,2010,16(1):18-22.

设施农业用地范文4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农业也处于向现代化快速迈进的阶段。农机化和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对我国建设现代化农业具有深远的影响。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使推广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本文从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现状入手,对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点,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

农机化技术;设施农业技术;推广

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推广程度,关乎到农业是否良性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以及农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建设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加大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力度刻不容缓。明晰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点,是开展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的重要开端。

一、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推广的现状

近年来,为保障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活动的顺利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强农惠农政策、法律法规。当前,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获得了阶段性的成功,农用机具覆盖率提高,农业作业进入机械化时代,农民收益大大提高。

(一)农机化技术的推广现状

时值“十二五”,国家了“购机补贴政策”。“购机政策”的出台激发了农民置办农业机械的热情。购买农业机械数量的变化带动了农机化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优化了农业设备,提高了农业作业能力,激励了农业作业方式的转化。不可否认,农业机械设备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业机械在解放农民的同时,也为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良好地基础。

(二)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现状

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带动了我国农业栽培技术的创新。其利用高科技设施材料,先进的工程手段,设计制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生产环境。设施农业技术的发展,以农业设施为基础。设施农业技术的利用,能够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土地产出率。同时,其还可以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劳动资源。设施农业技术是建设新型农村,促进农业发展,提升农业效益、素质、竞争力,保障农产品供应的最佳选择。总而言之,设施农业技术,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等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的要点

很多省、市、县、乡在开展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工作推广的时候,总是会为确立推广要点而苦恼。下文中,笔者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在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推广要点,旨在为各个地区农机化与设施农业的推广提供参考。

(一)农机化技术的推广要点

1、充分发挥农机化的价值。农业机械在将农业人员从体力劳动解放出来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不仅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提高了农民耕种的热情。在推广农机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开设讲座、制作农机化典型事例展板等方式,宣传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过程发挥的重要作用。

2、建立政策传达、落实通道。对于党中央、地方党委等做出的重要政策,要积极传达,做到政策从上到下切实贯彻执行。做好政策传达工作,并及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做出反馈。这种做法,利于农机化顺利推广。

3、认真践行国家惠农政策。为保障农机化的全面推广,国家制定了很多惠农政策。其中,购机补贴政策得到了很好地效应。各地区应做好”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力争做到每个农业人员都能明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运行程序。另外,设立“购机补贴”监管单位、完善对“购机补贴”的惩处制度,确保“购机补贴”顺利发放到农民手中。

4、农机报废更新、保费补贴、作业补贴等农机化扶持政策创新试点。制定实施政策的实际方案。将政策实施之前与政策实施之后呈现的政策效果进行对比: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的前后对比、农机产品配备需求的对比。根据政策施行的实际情况,政府继续加大推行力度或者作出相应的改进。

(二)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点

1、制定政策,助力设施农业技术推广。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配合,其中政策体系的创建尤为重要。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社会投入、自我积累起着协助作用。不论政策怎么变革,农民最关心的都是他们的利益问题。将金融保险政策引入到设施技术的推广中去,为农业资金运转提供保障。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放宽担保限制等途径解决设施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问题。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保险补贴政策,进行资金吸引。保险的存在,给农业人员吃下了“定心丸”,让他们在发展设施农业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踏实奋进。

2、提升设施农业技术的实施质量目前,我国设的施农业技术日趋成熟,在农业中的利用范围也越来越广。设施农业技术的实施质量却停留在日光温室、塑料大棚、中小拱棚等层面上。通过完善设施农业条件、技术等,来实现我国设施农业量变到质变的转化。例如,建立科技示范园,为农业人员提供技术展示、指导。

3、提升设施农业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开展设施农业技术讲座、组织设施农业人员去科技园等观摩学习、建立设施农业培训基地等方式,将设施农业的基本理论,设施环境调控、设施工程预算、温室工程施工等与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方法等知识,传授给设施农业人员。除此之外,设施农业人员还需熟悉我国农业、园艺和设施农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并具有实际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4、充分利用观光型农业平台设施农业技术还可以借助观光型农业平台进行推广。将园艺、保温等设施农业技术在逛逛型农业中充分体现,进而吸引农业人员的注意力,并提高其发展设施农业的兴趣。例如:建立科技园、农家乐等示范园区。游客在欣赏景色,品味美食的时候,也会留心观察园内设施农业技术的运用,并对其深入探讨。

三、结束语

设施农业用地范文5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农业也处于向现代化快速迈进的阶段。农机化和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对我国建设现代化农业具有深远的影响。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使推广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本文从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现状入手,对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点,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农机化技术;设施农业技术;推广

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推广程度,关乎到农业是否良性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以及农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建设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加大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力度刻不容缓。明晰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点,是开展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的重要开端。

一、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推广的现状

近年来,为保障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活动的顺利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强农惠农政策、法律法规。当前,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获得了阶段性的成功,农用机具覆盖率提高,农业作业进入机械化时代,农民收益大大提高。

(一)农机化技术的推广现状

时值“十二五”,国家了“购机补贴政策”。“购机政策”的出台激发了农民置办农业机械的热情。购买农业机械数量的变化带动了农机化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优化了农业设备,提高了农业作业能力,激励了农业作业方式的转化。不可否认,农业机械设备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业机械在解放农民的同时,也为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良好地基础。

(二)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现状

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带动了我国农业栽培技术的创新。其利用高科技设施材料,先进的工程手段,设计制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生产环境。设施农业技术的发展,以农业设施为基础。设施农业技术的利用,能够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土地产出率。同时,其还可以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劳动资源。设施农业技术是建设新型农村,促进农业发展,提升农业效益、素质、竞争力,保障农产品供应的最佳选择。总而言之,设施农业技术,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等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的要点

很多省、市、县、乡在开展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工作推广的时候,总是会为确立推广要点而苦恼。下文中,笔者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在农机化技术与设施农业技术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推广要点,旨在为各个地区农机化与设施农业的推广提供参考。

(一)农机化技术的推广要点

1、充分发挥农机化的价值。农业机械在将农业人员从体力劳动解放出来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不仅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提高了农民耕种的热情。在推广农机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开设讲座、制作农机化典型事例展板等方式,宣传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过程发挥的重要作用。

2、建立政策传达、落实通道。对于党中央、地方党委等做出的重要政策,要积极传达,做到政策从上到下切实贯彻执行。做好政策传达工作,并及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做出反馈。这种做法,利于农机化顺利推广。

3、认真践行国家惠农政策。为保障农机化的全面推广,国家制定了很多惠农政策。其中,购机补贴政策得到了很好地效应。各地区应做好”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力争做到每个农业人员都能明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运行程序。另外,设立“购机补贴”监管单位、完善对“购机补贴”的惩处制度,确保“购机补贴”顺利发放到农民手中。

4、农机报废更新、保费补贴、作业补贴等农机化扶持政策创新试点。制定实施政策的实际方案。将政策实施之前与政策实施之后呈现的政策效果进行对比: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的前后对比、农机产品配备需求的对比。根据政策施行的实际情况,政府继续加大推行力度或者作出相应的改进。

(二)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点

1、制定政策,助力设施农业技术推广。设施农业技术的推广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配合,其中政策体系的创建尤为重要。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社会投入、自我积累起着协助作用。不论政策怎么变革,农民最关心的都是他们的利益问题。将金融保险政策引入到设施技术的推广中去,为农业资金运转提供保障。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放宽担保限制等途径解决设施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问题。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保险补贴政策,进行资金吸引。保险的存在,给农业人员吃下了“定心丸”,让他们在发展设施农业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踏实奋进。

2、提升设施农业技术的实施质量目前,我国设的施农业技术日趋成熟,在农业中的利用范围也越来越广。设施农业技术的实施质量却停留在日光温室、塑料大棚、中小拱棚等层面上。通过完善设施农业条件、技术等,来实现我国设施农业量变到质变的转化。例如,建立科技示范园,为农业人员提供技术展示、指导。

3、提升设施农业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开展设施农业技术讲座、组织设施农业人员去科技园等观摩学习、建立设施农业培训基地等方式,将设施农业的基本理论,设施环境调控、设施工程预算、温室工程施工等与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方法等知识,传授给设施农业人员。除此之外,设施农业人员还需熟悉我国农业、园艺和设施农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并具有实际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4、充分利用观光型农业平台设施农业技术还可以借助观光型农业平台进行推广。将园艺、保温等设施农业技术在逛逛型农业中充分体现,进而吸引农业人员的注意力,并提高其发展设施农业的兴趣。例如:建立科技园、农家乐等示范园区。游客在欣赏景色,品味美食的时候,也会留心观察园内设施农业技术的运用,并对其深入探讨。

结束语

设施农业用地范文6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苏木镇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苏木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建设不得占用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农牧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苏木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苏木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牧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苏木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旗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本《通知》下发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1〕153号)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达政发〔2011〕22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2.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4.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

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2.签订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3.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持申请书、设施建设方案,向苏木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4.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5.社会公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6.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7.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

8.审核备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依据职能审核备案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二、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设施建设方案

3.用地协议

4.流转合同(涉及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

5.复耕协议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项目平面规划图并附具坐标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分别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2

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项目

单位

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农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

建设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属性

实施时间

项目建设

内   容

投资额(万元)

拟建

设施

情况

设施类型

设施用途

设施数量

建设标准

设施用地

规模(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实施用地

配套

设施

  %

%

%

建设时间与

使用年限

填表人:

单位及单位

负责人签章:

时间:

注:1、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户的填户主姓名;2、建设标准指单位造价与设施结构

附件3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于         

               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       苏木镇       村               

       社,其四至界线详见项目平面规划图,该图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用地类型、用途和标准

 

 

三、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总面积为     亩。 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附属实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基本农田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四、复垦和补充耕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复耕协议。

五、土地交还时间

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参照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办公用房、宿舍,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建筑物限于一层。自觉服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接受旗农牧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如发生附属实施、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2.甲方使用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应将土地退还给乙方,并恢复土地原状。

3.甲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三方另行协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缴给乙方。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报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备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丙  方:(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复耕履约金: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占一补一”补充占用耕地。并按照补充耕地要求缴纳当地平均前三年产值5-7倍的土地复耕履约金,并由丙方监管。

六、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

七、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经苏木镇、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履约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乙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用于土地复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发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        (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将座落        ,等级        等,面积      亩的承包地(其中:水地        亩;旱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设施用地,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              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                         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受让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鉴证机关:           (盖章)  承办人:   (鉴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格式

备案编号:

申报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电  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设  地点

土地承包情况

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

使用年限

起止时间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期满后1年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被用地单位

意见

签字:

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苏木镇备案

申请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国土分局备案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备注

完成备案后,方可动工,且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苏木镇政府、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