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论文范例6篇

国内投资论文

国内投资论文范文1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类。而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则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投资基金,其法律构架主要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在契约型投资基金中,受益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之间订立有基金契约(信托契约),在基金契约的约束下,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投资人(受益人)通过购买基金凭证而成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资金(基金财产)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通过指示基金托管人进行具体的基金投资活动而达到管理基金财产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而提升效益。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原则上不介入投资基金的运作,受托人对基金的管理享有极大的空间。而这种管理和收益分离功能的发挥,固然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享有自治自由。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明显甚至激烈的利益冲突,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必要的法律规范不可少。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利益(self-interest)与其对他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有三个关系人: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运作中出现了分离,管理信托财产与受让、保管信托财产的职能分开,产生了与此对应的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和负责受让并保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专门负责对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而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另外,托管人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的职责。

从信托法理上来说,信托实行的是一种所有和管理分离的模式,受托人实际上控制了信托财产,而委托人完全依赖于受托人的技术以及忠诚来实现其信托目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中,可能利用其名义所有人的优势地位而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是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交易。一方面,受托人在为自己争取一个好买卖的同时会与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相冲突,从而有可能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足问题,受益人在此类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同样也可能存在此类交易。这是因为,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利益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其次,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多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作为托管人的托管银行也可以从事证券等其他业务,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进行交易,从而产生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单个机构身份出现,而会以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是多家金融机构的集合体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更为常见,且类型复杂。

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一、在法律上课以受托人“信赖义务”(fiduciaryduty)

在英美法上,信赖义务是受托人行为规范的原则,更是达成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来看,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作为被信任考,其行为应当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负有受益人信赖其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1.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应以通常的技术与谨慎的注意运用该基金财产的义务。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注意的需要、谨慎的需要、技能的需要。

2.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是指受托人应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而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就此原则,衡平法发展两个基本原则,即“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冲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性的利益冲突。而“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权。

对于信赖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是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日本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有的国家则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中明确了基金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美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确定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赖义务标准”‘。

我国的《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说,无论是《信托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明确课以受托人以忠实义务,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了第一层法律保护。

二、对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的义务,即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与受益人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所以其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仅靠法律作一个概括性信赖义务的规定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对相关利益冲突的禁止或是限制来保护受益人利益。从各国立法内容上来看,对于利益冲突的限制一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进行:

1.受托人禁止与信托财产交易。即受托人既不能以自有资金买人信托财产,也不能以信托资金买人自己的自有财产。同样,受托人也不得向信托财产借贷或是贷款于信托财产。对于此限制,有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禁止原则,如英美国家。但也有国家采用相对禁止原则,即规定了一些例外原则,如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除外。同时也赋予受益人以选择权,让其可以承认或撤销此交易。

2.与受益人交易(交易标的物非信托财产),除非受托人能证实交易是在完全公平且透明化的情况进行的,否则受益人可以随时撤销该交易。

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防范

从信托法理分析出发,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一、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一类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这主要是因为,基金受托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作为交易的另一方,这实质上就为“一人交易”,极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的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

1.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基金法均原则性地禁止此类交易,但又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授权证券监管机关或基金受益人对该种交易进行豁免或批准。大多数国家在判定此类交易是否有效时,一般采取两种原则:一是要求这类交易必须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二是要求必须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場价格进行交易。

以美国法为例,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a)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3)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以委托人身份故意利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管理人或关联人士的证券,也不得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贷款。但是也有例外原则,即此类交易如果满足以下七种条件,则可以被允许进行:(1)证券的卖方收到的惟一对价必须是现金;(2)交易价格必须是独立现行的市场价格;(3)不必支付佣金;(4)符合基金政策;(5)基金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的多数,必须采取合理设计的程序以保证对本规则其他条件的遵守;(6)董事会应每年审查该程序,每季审查这种交易;(7)基金必须保存这种交易的书面程序和记录6年以上。而我国的香港地区则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交易必须事先得到代管人的书面同意,所有这种交易必须在基金年报上公布(在香港,代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而我国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散布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我们进行具体的分析。

(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买卖,在实践中主要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第二种情况是指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可以说,对于利用基金财产向基金受托人出资的禁止,主要是考虑到此可能构成自我交易,造成基金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混合,从而使受益人利益受损。而对于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受托人承销或发行的证券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此种交易会造成基金受托人作为承销中的人和作为基金受托人的职责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均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类似于中的“双方”,势必会损害到一方委托人的利益。。

对于这两种交易,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了完全禁止立法例,没有留有例外的余地,。笔者认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水平较弱的情况下,采用此类立法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此种规定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且在一个监管法制完善的市场中,也有可能存在此类交易对投资者有利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规定例外条款,即首先要求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其次要求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最后可以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此类交易的核准权。同时赋予投资者(主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以选择权,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此类交易。如果投资者选择承认此种交易,那么应要求基金受托人将其从此类交易中的所得归人基金财产。

(2)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基金财产从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处贷款。禁止此类交易,主要是因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就利息金额立场相反,有可能会损害受益人利益。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比较多会出现的是将基金财产借贷给关联人士。而对于基金托管人而言,由于托管人多为商业银行,所以最经常可能出现的就是贷款予基金财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此则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借贷于其关联人士。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也适用于以上条款。而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财产借款,还是基金受托人贷款子基金财产,都会将其固有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立法对此类交易也是持完全禁止的态度的。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个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个基金。因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有损于基金管理行业效率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仆”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在同向交易中,主要产生的矛盾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不属于两个基金或多个基金之间的交易冲突,这将在下文论述。在此主要探讨异向交易中的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中,相当于受托人旗下A基金的投资人既为A基金的受益人又为其投资的B基金的受益人。在此,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两只基金的受托人可能会为了满足B基金的募集需要而购买B基金凭证,损害到A基金投资人利益。在第二种情况中,基金管理人均是在同一交易中代表交易双方,这种情形类似于中的双方,作为卖方的受托人有义务抬高价格,而作为买方则期望能以低价买人,所以不可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对于这两种交易情况,各国(地区)所持的态度不同。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则对基金间的相互交易持全面禁止态度,其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该依本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规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得对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证券交易行为。而日本在《证券投资信托法》中规定了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性原则,但在证券投资信托协会《业务规则》中又对该类交易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基金之间的股票交易。可以说,大部分国家对于此类交易都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了一些豁免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程序上的条件。实质条件一般要求,交易的条件要公平合法,不得损害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有的国家另有要求程序上的条件,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b)规定必须得到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批准。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此我们可能得出,我国对于基金之间相互投资是持原则性禁止态度,还留有“基金中基金”这种新型基金品种的发展余地。而对于第二种情况,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投资。此条规定可以说是对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完全否定。但是在2003年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无此规定。相反,在《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对此,笔者认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实质上为一种信托基金,所以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未规定的可以适用《信托法》的规定,所以我国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基金相互交易应是持一种原则上禁止而特殊情况例外的态度。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因此,如果这类交易会导致基金受托人不公平地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厚此薄彼,则可以视为禁止的行为,因此造成受益人损失的,受益人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说,这种立法态度是值得称赞的,因为有时候基金相互交易是有利的。譬如某基金因基金契约届满,必须处分股票,而另一基金此时又要购进某种股票时,允许基金间相互交易则能保护受益人取得最大限度的收益。相反,全部禁止不但会有损基金运作的效率,也可能有损受益人收益。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实践操作时仅靠新法中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信托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仍是无法有效地防范此类利益冲突损害受益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应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指南或是指引,具体明确此类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引导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和基金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此类交易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各基金共同与第三人交易。

譬如,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两个基金同时买进A、B同一证券,在此同向交易下,两个基金A、B竞争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分割的忠诚。如果两个基金的投资标准均要求购得同一股票,基金管理人必须决定将不同成本的股票在两个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利益冲突。同样,在出售股票时也会碰到类似情况。

对于此类交易,大多数国家基金法规中没有涉及,目前有规定的主要是美国法。美国法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基于衡平法即平等原则,按比例对不同价位的投资在基金之间进行分配。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观点,如果投资顾问不能在交易分配中公平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则其行为可能构成违反《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规定的忠实义务。SEC虽然没有指定在不同账户间分配投资的具体方法,但是要求投资顾问必须有明确的分配政策,该政策必须建立在公平、平等对待不同基金账户的基础上,并在实践中贯彻始终。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虽没有相关条文对此类交易有所规范,但是我们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规定来看,对于此类交易我们也可采用美国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策略安排时,应当本着从每个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公平对待每一个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这主要是指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同时购进或卖出相同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主要是在混业经营条件下,基金托管人(一般是托管银行)不仅可以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也可以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此时其有可能同时和基金财产购进或卖出相同的证券品种。因为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投资策略是通过基金托管人来完成的,所以基金托管人有可能事先知道相关的投资策略,当基金正买人、准备买人或者是考虑买入某一证券时,基金托管人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而同时买入同一种证券,则可能会抬高该类证券的交易价格,提高基金的投资成本,从而可能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威胁受益人的利益。

对此,美国法认为,只要基金受托人与基金在该交易中存在共同利益(jointinterest),而“共同”的认定是只要存在“某种联合因素”即可,即使基金受托人并未参与到该基金所进行的交易,只要基金受托人可能从该交易中获利,而基金财产可能受损,那么就将这类交易视为是有违忠实义务的利益冲突。

我们国家由于目前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目前尚无开展投资买卖证券的业务,所以目前此类交易出现的可能性为零。但是,从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此种交易的出现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在此仍有探讨的价值。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可以推导出,如果此类交易直接或间接地使基金财产受损,则应视为被禁止。但是仅此概括性的规定是不能完全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的,对此只能有待于日后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监管规则的出台。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对“共同利益”的规定,同时判定此类交易还应掌握另一原则,即托管人进行相同的证券买卖是在明知基金财产正要或将要进行同种证券买卖的前提下,而故意为同种证券买卖行为的。对此,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托管人证明其行为不是在明知情况下所为。另一方面,监管机关可以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在开展相关证券投资业务前建立完备的“内部防火墙”制度,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

三、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交易(交易标的非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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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价值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 适用性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和理论发展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价值投资,其核心思想是:以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然后与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比较,让投资人做出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认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会有所背离,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这个稳定点上下波动,且股票价格长期看来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内在价值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股票价格则决定于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在不同的决定因素下,内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价差被称为“安全边际”,即当股票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或者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

(二)价值投资的理论发展

最早对价值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思,他认为,股票价格会随他们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变化,同时股票价格由预期收入决定,因此又具有投机的性质。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一些西方学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美国著名的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被尊为基本分析方法的“圣经”,他认为,长期而言,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并与其保持一致,而短期价格却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尽管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很大,但其基础价值稳定且可测量。1961年,莫迪格利尼和米勒提出了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无关的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严格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和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是由其投资决策所决定的获利能力决定的。mm 理论框架是现代价值评估的思想源泉,它促进现代价值评估理论的蓬勃发展。在这一基础上,人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最终确立了决定股价的一个基本的变量——自由现金流,并由此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蕴教

(一)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

根据价值投资理论,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内在价值又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扣除非正常损益后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现金流等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中国证?皇谐〉氖导世纯?却并非如此,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内在价值,我们用相关的估值理论对企业进行恰当的估值往往不符事实。

从这一轮的股市来看,很多基本面良好,潜在价值不错的股票却都大大的被低估了,价格一路走低,最典型的就数银行股。按6月20日的收盘价,以今年一季报测算,14家上市银行2010年动态市盈率平均为9.71倍,其中,小于10倍的有9家,最小的是交通银行,仅7.48倍;而大于11倍的仅有3家:宁波银行14.17倍,中信银行12.56倍,招商银行11.74倍。若以市净率计算,全部小于3倍,平均2.03倍,其中在2-3倍之间的有6家,在1-2倍之间的有8家。从估值角度来看,确实很低了。以当前9倍、10倍pe水平来看,即便是在港股市场上,也处于底部区域了,因为在港股历史上,大盘估值基本上是在10-20倍pe之间波动①。与此相反,创业板中许多基本面不怎么样的企业却一路走高。因此,在笔者看来,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故怯幸欢ǖ木窒扌缘摹

(二)原因分析

1.强周期行业不利价值投资

中国经济仍然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gdp的三驾马车为投资、消费和出口,其中投资和出口拉动的都是基础工业品需求,大量固定资产投资推动基础工业品需求的形成。映射到a股上市公司市值构成中,“煤电油运、钢筋水泥、地产有色”等强周期型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与美国市场以金融、it、医药、消费为主体的结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巴菲特惯于投资消费、金融和传媒等弱周期性企业,而在中国a股市场上,消费零售行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很少;主要传媒机构仍然是受意识形态控制的非经济组织;金融领域也是近两年才出现一些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

2.非市场因素扭曲价值投资

资本市场天然就是一个商业市场,它以经济利益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的标准。中国股市如此,企业却并非如此。首先,大量的地方国企受地方政府控制,明目繁多的兼并重组、资产注入、无偿资产划拨、大股东占款和关联交易,种种行为与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行为相去甚远,让

投资者很难理性地分析企业的真实投资价值。其次,民企倒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开展经营活动,但相当一部分民企的经营业绩,却并不由其经营管理水平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各种难以衡量的“关系资源”,各类房地产、矿业企业尤其如此。

3.灰色操作强于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者以分享企业业绩成长的收益为主,投资业绩较为固定,一般在20%~30%之间,机会好的时候能达到50%~60%。但一些所谓的投资高手,通过运作一些主题、概念和个股,其建立在欺诈绵羊散户基础上的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的收益率。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价值投资者都在欺诈绵羊散户,但在价值投资与欺诈暴利之间,存在很多灰色中间地带,行业轮动、波段操作、跟庄做庄、内幕消息,其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所以,很多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倾向选择更高资本回报的投资策略。

三、营造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肪

(一)加强中国证?皇谐〉氖谐??

尽管各国的证券市场在成熟度、信息披露、交易者的素质、上市公司的质量、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很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有一条是相同的,那就是价值规律。所以,根据这一规律提出的价值投资理论在任何一个市场机制起主要作用的证券市场上都适用。对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由于国内一般看法是一个政策市,容易受到短期巨额资金的冲击,且存在较严重的操纵现象,所以,价值投资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受到限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中国证监会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操纵股市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出主要作用。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要求经营者要尽量表现的理性一些,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其次,上市公司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其了解的可能性增强,使其可预测性增强,从而为预测未来的现金流提供较好的保证。这样,市场才能更快的发现其内在价值。

(三)塑造理性的投资者

要树立起正确的投资理念,尽量减少认知偏差。这就需要投资者提高对自己所投资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要认识到股票的价值最终还是要由企业的内在价值所决定;正确对待所持股票的短期波动,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贪婪、恐惧、盲目等愚蠢的行为;最后,要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集中投资。

四、结语

总体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没有遵循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理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固有的体制缺陷和制度的缺失使得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足,证券信息并不是总能够有效地传递到投资者,市场的有效性大致处于无效至弱式有效的状况,这是我国推行价值投资理念遭遇的不利外部环境。影响价值投资的内部因素主要是上市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的偏离,导致投资者趋于短期的趋势投资而非长期的价值投资。价值投资作为有持久生命力的价值理论,在中国才刚刚兴起,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投资者的进一步壮大,价值投资理念将势必成为我国股市主流理念,这也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方向。

注释:

参考文献:

[1]任秋娟.基于巴菲特投资理论的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4).

[2]何艳.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分析.财经纵横.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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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还提供更多的免费建筑论文,但免费论文仅供参考,建议广大网友下载后不要轻易采用。本论文网建筑论文包括建筑毕业论文,各类土建论文,建筑施工论文,建筑工程论文,建筑职称论文等等。我国入世后,国际知名的一些工程咨询企业正在进入国内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00多家外资工程咨询企业在国内设立了机构,或正在开展工程咨询业务。我国入世后外资进入加快。据测算,“十五”期间,我国每年将增加100多亿美元的外资流入国内投资领域。从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情况看,据初步统计,“九五”期间国家投资的比重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以上,国家投资拉动民间投资(剔除农村投资额)和境外投资均为17%以上;根据“十五”计划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率低于“九五”三至五个百分点以上,而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年均增长幅度将在10—20%以上。据此,笔者感觉到,我国投资主体正在发生着重要变化,由以国家投资为主逐步转向国家投资、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三足鼎立的格局。笔者就国内工程咨询企业如何适应这一变化尽快提高竞争能力提出粗浅的想法,供参考。一、注意调整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和层次目前我国工程咨询企业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服务的主要范围是投资机会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等,服务的层次基本是建议或评审。随着投资主体结构的变化,工程咨询企业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其服务范围和服务层次都将发生重要的变化。特别是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对工程咨询企业服务范围和服务层次的要求是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对此值得工程咨询企业严密关注。笔者估计,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对工程咨询企业的服务范围和层次将要求得非常宽泛(从机会研究到项目投产甚至到日后的经营管理);在服务层次方面,除保留建议和评审外,将扩大到编制投资项目经营计划、提供项目经理或经营管理人员或班子,使工程咨询企业到达参与投资甚至对投资承担相应责任的层次。对此,国内工程咨询企业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有计划地在有关方面进行必要准备,以适应由投资主体变化出现的市场需求的变化。为了帮助工程监督、检测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二、注意调整工程咨询企业的工作内容国内工程咨询企业目前工作内容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由于投资主体的变化,这套方法与参数对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通用程度受到了考验。笔者感觉,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在相当程度上与国家投资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首先,这部分投资突出的是利润率;其次,在资金的运营管理上,突出的是低成本和高效率;还有,这些投资中的相当部分,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制约条件,有些境外投资本身就带有国际投资领域通行的规范、标准等等。这需要国内工程咨询企业尽快熟悉国际投资领域通行的游戏规则,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内容。笔者建议:国内工程咨询企业是否侧重在以下方面做些准备:1、资金运营计划;2、项目管理规程;3、项目建成后的经营计划;4、培养项目经理人员;5培养经营管理人员等。三、注意建立工程咨询企业的服务标准和体系从目前国内工程咨询企业的服务现状看,笔者感到,在服务范围、质量、层次等多方面,没有使民间或境外投资者产生1+1>2的效应,即1个单位的投资加上1个工程咨询企业的服务大于2,换句话说就是,国内工程咨询企业没有给投资者创造利润。工程咨询业是智慧密集型行业,作为行业中的企业,如何充分利用我们的智慧使投资者取得合理的利润,这需要我们的工程咨询企业自觉的在投资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在每一个环节上,以维护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确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并使其体系化。这样才有可能在为投资者服务过程中,取得他们的信任并通过他们对服务体系的认可,特别是工程咨询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支撑,用良好的信誉、优秀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和开拓式经营,赢得与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同台竞技,使投资者认识到雇用国内咨询机构同样能为自己创造利润甚至更大的利润。对此,我们希望,国内的工程咨询企业多在学习和适应菲迪克彩虹条款方面做些努力,这是国内工程咨询企业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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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投资学;教学改革;创新创业

一、引言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战略的实施,面对“引进来”和“走出去”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必须重视国际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如何通过国际投资学这门课程学习,使学生不仅理解国际投资的发展历程和经典理论,同时又有全面把握国际投资新发展、解决新问题的学术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国际投资教学需要在重新定位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与创新教学方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因此,积极探索课程教学改革模式、实施途径与方法,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实现专业课程教学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有机融合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国际投资学教学的状况

国际投资学是针对国际贸易专业开设具有较强实践性的一门课,传统教学模式,导致学生缺乏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独立实践能力不足,已经不能满足时展对大学生的期望和要求。如何让学生从被动接受到真正学以致用,需要引入与时俱进,内容丰富,操作性强的相关知识到教学中。更要注重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将传统知识和创新创业知识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以师生互为主体的研讨体验式教学模式,在教师创设的学习情景中,让学生通过对问题的研究、讨论和体验获得知识和能力,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三、国际投资学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国际投资学主要研究

国际货币资本和产业资本跨国流动对经济的影响。主要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跨国公司是国际直接投资主体,他们的国际化发展迅速,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针对我校国际贸易专业特点,教学中应积极调整国际投资学理论授课内容,基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考虑,国际投资学主要内容宜重点选择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包括:

1.国际直接投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方式和作用,国际直接投资现状和发展,具有影响力的直接投资理论,如西方主流投资理论、发展中国家适用性理论、中小企业适用性理论。

2.跨国公司特点及运行机制。

3.国际直接投资工具。

4.国际投资管理及中国国际投资实践等。在讲授国际投资理论知识时既重视传统理论的背景、假设条件和理论内容解释,又注重理论对学生投资实践应用的阐述,以期给学生未来职业发展打下扎实基础。另外,强化教学内容及教学各环节改革,合理设计和安排课堂、课外相关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将本专业前沿知识、实际案例知识、创新创业教学中相关知识补充到教学内容中,通过在课程内容及形式上创新,使学生牢固、系统地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发挥学生创新创业潜能,发展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四、国际投资学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多样性

国际投资学课程内容的丰富性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要求课程教学在传统课堂授课基础上,综合运用研讨体验式教学模式,以适应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1.案例教学法。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深入理解,在讲授课程每章知识时,都是从讲解国内外实际发生的国际投资方面案例开始。例如,在讲授“第三章跨国公司”时,首先,向学生讲述海尔集团的国际化,从公司的发展历程直至创立知名品牌,及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启示。其次,引申到跨国公司涵义、产生和发展、经营战略与组织结构演变等内容。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由被动接受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变为主动理解、思考和总结的内化知识过程,进一步巩固课堂内所学到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提高教学效果。

2.撰写小论文。为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研究问题积极性,教师选用我国跨国公司直接投资4个成功案例,并针对每个案例给出相应题目,每个小组学生通过收集相关资料,课堂回答问题和组织讨论,并形成纸质版论文,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和点评。通过这种方式,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学到很多传统知识和课本以外的创新知识,同时,还提高学生的协作能力和撰写论文水平,提升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3.模拟实战法。在学习理论知识和分析很多经典案例,学生直观地明确企业的内涵,了解企业如何运作的基础上,布置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撰写模拟建立一个海外分公司的计划报告,并做成PPT演示,每个小组同学积极性和热情非常高,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和创造力,纷纷建立自己的个性化公司,并以组为单位展示团队设计成果。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创业能力,积累更多创新创业经验。

4.多媒体教学。教学过程中多媒体起到了很大作用。在讲解国际投资学理论知识和学科发展前沿知识时,课件制作中运用大量数据、图表,做到直观、图文并茂,充分发挥多媒体信息量大特点,使学生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在教学中,直接讲授实务内容比较难懂,通过一些国际投资的实际案例、新闻短片和视频资源等途径,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和具体,例如,播放我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短片,让学生在亲身感受跨国公司创新创业奋斗历程中、深入理解所学知识,体会国际投资对人才的高标准要求。实践表明,通过课程教学改革,充分调动了学生获取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好的实际应用能力,收到了良好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大楷,刘庆生,蒋萍.国际投资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钟生根.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强化国际投资课程教学的必要性和对策建议[J].对外经贸,2014(11).

[3]卢宝臣.创新创业教育视阈下的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

国内投资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母国;产业结构;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1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001-02

0 引言

中国作为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经济体,产业结构处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通过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DI,简称OFDI),投资国可以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发展本国经济,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本文对研究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产业结构关系的文献做一个梳理,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线索。

1 典型性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1.1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弗农(1965)提出。弗农主要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进行了研究,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大致分成三个阶段:创新期、成熟期和标准化期。

产品处在创新阶段时,受美国消费市场需求的影响,所开发创新的产品多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一阶段企业较为注重本国市场,因此较少出现对外直接投资。产品处在成熟阶段时,产品的质量和样式趋于稳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上升,企业必须考虑降低成本来降低产品价格,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因此,扩大生产规模、获取规模经济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这一阶段,由于原来的进口国市场劳动力成本较低、仿制品和贸易壁垒相应增加,最终促使美国企业开始关注并向其他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产品处在标准化阶段时,产品的生产技术已经标准化,技术优势已经不存在,竞争更趋激烈,成本和价格已成为竞争的焦点,而母国的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会导致规模非经济,同时进口国会进一步加强贸易壁垒,为进口国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也要求在东道国建立生产设施,因此企业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寻找适当的东道国进行投资。

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从跨国公司经营的产品出发,认为高收入国家引领新产品的开发,产品的生命周期大致分为创新期、成熟期和标准化期三个阶段,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使本国长期保持资本与技术密集导向型产品的优势,将处于标准化期的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转移至次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

1.2 边际产业扩张论 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Kojim,1978)以日本厂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为背景提出边际产业扩张论。小岛清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从本国(投资国)已经处于或趋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又称边际产业)依次进行,而这些边际产业是东道国具有比较优势或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投资国的边际产业由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原材料缺乏、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市场日益狭小的瓶颈,从而在投资国内变成了劣势产业。边际产业的转移可使投资国将资源集中于本国处于优势的产业,而东道国则可以因为相关适用技术的输入与其具有的丰裕要素相结合,使原处于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显现其优势。边际产业的转移有利于日本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可充分发挥出投资和东道国的比较优势和潜在比较优势。

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从产业层次出发,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照比较优势及其变动依次进行,从技术差距小,技术易于转移的产业开始,按次序进行,由此腾出国内稀缺的资源,以利于别的产业的发展,这也含有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外移有利于提升母国产业的意向。

1.3 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 早期理论的研究多是立足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效益最大化理论,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逆向投资的兴起,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母国产业效应也引起相关研究的关注。

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由英国里丁大学的坎特威尔教授和其学生托兰惕诺于1990年共同提出。该理论通过分析日益兴起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得出发展中国家的的产业结构升级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能力不断积累提高的结果,而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的提高是与他们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直接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其特有的“学习经验”和组织能力,进行技术创新。这从发展中国家以开展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路径可见一斑:由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的纵向一体化生产,逐步向以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的横向一体化生产转移;投资方向遵循由周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再向发达国家的渐进发展轨道。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甚至开始从事高科技领域的生产和研发活动。

该理论着重强调了发展中国家中技术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认为技术是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决定因素,并且对外直接投资能促进技术的创新,因此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利用当地的技术资源优势获得逆向技术转移,从而促进母国的产业升级,这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意义。

2 国内实证研究综述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在以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行实证研究。

燕敏(2007)选取1978-2006年的相关数据研究中国OFDI与产业结构的关系。以三次产业所占比重衡量产业结构变化,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代表对外直接投资变化,进行Engle-Granger协整检验与Granger因果检验,并建立回归方程来分析对外直接投资的变化对三次产业所占比重的具体影响程度。得出对OFDI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冯春晓(2009)通过构建测度制造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的指标,采取皮尔逊(Pearson)相关分析、稳健性检验以及建立计量回归模型分析制造业OFDI对其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得出我国制造业对OFDI与其产业结构优化存在正相关关系,其中与高度化相关性较强,制造业OFDI与其产业结构合理化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且前者是后者的格兰杰原因。但OFDI对产业结构的优化作用非常微弱。王英(2009)认为OFDI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促进母国产业结构优化。通过选取合适的传导变量、构建计量模型,应用1985-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了OFDI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结果显示,通过OFDI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能显著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燃料和矿产品等自然资源的进口和固定资本的形成能对较小地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但就业机会的转移不利于本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潘颖,刘辉煌(2010)根据1990-2007年的数据,运用协整理论、Granger因果关系对我国OFDI与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OFDI短期内不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而从长期来看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谭延明,陈丽珍(2011)应用产值结构高度化、资产结构高度化、技术结构高度化和就业结构高度化四个方面代表中国产业结构,根据1996-2009年的数据,运用协整和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对我国OFDI与产业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并且具有双向的因果关系。也即我国OFDI与产业结构升级具有双向推动作用。李逢春(2012)通过修改经典的钱纳里“结构增长”模型,利用2003-2010年中国OFDI和产业升级的相关省际数据,加入对外直接投资的节奏和不规则度作为调节变量,用面板回归的方法实证分析了中国OFDI的产业升级效应,得出较高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可以较快地促进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产业升级,但OFDI的节奏和不规则会对产业升级的效果起反向作用;而OFDI的市场化程度可以正向调节节奏和不规则度对于产业升级的影响程度,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OFDI的节奏和不规则度对产业升级的负向影响要小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

除此之外,一些学者对各省市对外直接投资对地区产业结构的关系也进行了实证研究。如衣长军(2010)、卢慧芳(2011)等分别对福建省和广东省进行了研究。

纵观以上国内学者有关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研究,主要区别在于计量方法、模型中变量的选取以及代表产业结构的指标选取,同时这也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选择提供了指导。虽然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支持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 结论

无论是以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为研究对象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边际产业扩张论,还是以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为研究对象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都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会通过获取国外先进技术或是腾出资源来进一步进行本国技术创新,从而促进母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国内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且随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持续增长,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效应也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1]R.Vernon.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product cycl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0.1966.

[2]Cantell,J.and P.E.E.Tolentino,Technological Accumulation and Third World Multinationals, University of Reading Discussion Paper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Business Studies[J].1990(139).

[3]小岛清.对外贸易论[M].周宝廉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4]燕敏.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联性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5]冯春晓.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9(8).

[6]李逢春.对外直接投资的母国产业升级效应[J].国际贸易问题,2012(6).

[7]潘颖,刘辉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0(2).

[8]王英.对外直接投资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4).

[9]衣长军,连旭.福建对外直接投资对省内产业升级的影响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8).

国内投资论文范文6

主题词:跨国投资;“走出去”理论

在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上取得了可喜成绩。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368.2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1140.28亿美元,合同额1562.94亿美元;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308.2亿美元,合同额361.1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19.3万人。为了进一步扩大成绩,对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的理论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为了更好的说明,本文将“走出去”的理论探讨主要放在对外的直接投资上。

一、现有跨国公司理论的简评

现有的跨国公司理论,按其理论依据和分析方法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理论,如垄断优势论和寡占反应论;第二种是以贸易理论与工业区位理论相结合的理论,如产品生命周期论;第三种是内部化理论;第四种是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是各有其侧重面,有的是从产品的差别生产、垄断和要素市场角度出发,有的着重解释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还有的是把研究重点放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与决策过程上。主要有:

(一)垄断优势理论

这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海默(S.H.Hymer)首先提出,后来经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和凯夫斯(R.E.Caves)等美国经济学家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理论体系。垄断优势理论将不完全竞争理论引入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从不完全竞争出发研究国际直接投资,从而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方法,开创了一条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新思路。美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基本上符合这一理论。该理论不足之处在于,它不能解释发达国家的一些没有垄断优势的中小企业近年来纷纷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也不能解释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的不断增加的现象,更不能解释发展中国家企业近来对外直接投资的现象。

(二)寡头垄断理论

1973年美国学者克尼克波克(F.T.Knickerboker)分析了美国、加拿大187家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提出了寡头垄断理论。寡头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获得相对的市场份额。寡头垄断竞争的结果必然引起直接投资。只要一个寡头企业在外国建立生产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子公司,其他寡头公司也不甘示弱,跟随而上。该理论用寡占反应行为较好地解释了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的现象。对20世纪70年代美国、加拿大出现的“蜂拥效应”进行了论证,说明寡头企业之间存在一种既竞争又依存的关系。但它还是不能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增加的现象,也不能解释没有垄断优势的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增加的现象。其适用范围也有局限性。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二战后,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弗农(RaymondVernon)对美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了实证研究。1966年他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指出,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与产品生命周期有密切关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以垄断优势理论为基础的,只是它更强调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应注重投资国所拥有的相对技术优势。不过该理论也有一些局限性。它所解释的投资区位的变化只适用于当时美国跨国公司,而并非普遍规律。这反映了国际投资发展的变化要比产品生命周期更为复杂。

(四)内部化理论

这是英国经济学家巴克利(P.J.Buckley)和卡森(M.Casson)在1976年提出的。该理论的起因是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不断扩大。为什么跨国公司不利用现存的世界市场同其他国家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国际分工开展贸易,而是另辟蹊径,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建立企业的内部市场,利用内部贸易来配置资源呢?巴克利和卡森通过对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进行分析研究,逐步建立了内部化理论。该理论发展了垄断优势的理论,并将国际贸易同国际投资结合起来。它强调把各种垄断优势加以综合利用。还较好地解释了企业为什么将知识产品放在内部市场转让而不在外部市场转让的原因,解释了跨国公司从原材料采集到加工制造等生产过程内部化的原因,说明了跨国公司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的由来。不过,内部化理论也存在缺陷,例如对企业为什么到国外投资及投资的地理区位没有做出解释。

(五)区位优势理论

这是艾沙德(WaLterLsard)教授提出的。该理论是对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它不仅解释了投资者为什么到国外投资的原因,而且还对投资的地理位置做出了较好的回答。

(六)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该理论的奠基人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邓宁(JohnHarryBunning),起因是二战后出现的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存在的局限性,这些理论都只是从某个角度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解释,没有普遍性。从1973年起,他运用折衷主义的方法对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进行概括性和综合性的分析,将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和区位优势理论三者结合起来形成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与前面所讲的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它是针对经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而提出的,适用范围仍然不够广,仍不能很好地解释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

(七)比较优势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前流行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以美国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这些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日本小岛清教授根据日本当时对外投资的情况,提出了新的理论——“边际产业扩张论”,也称为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是根据双方国家的比较优势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因而是一种宏观理论,它很好地反映了当时日本对外投资的特点。它比较适合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但也存在不足:它否定了垄断因素在直接投资中的作用,回避了发达国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维护不合理的国际分工格局的后果。

对以上理论的简评,说明了这些理论基本上是在分析西方跨国公司的基础上形成的,也说明了探讨适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理论的重要性。如何从理论上来解释或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呢?比如,先走到哪里,用什么方式进行等等,均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走出去”的行动。二、对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的理论探讨笔者认为,通过说明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关系,能奠定中国企业“走出去”理论的基础。对企业来讲,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关系就是如何运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本文在此用“资本整合”来代替“资源”,是为了更好地说明资本为什么要向外移动,即对外投资,也就是“走出去”。

(一)对资本整合的说明

资本整合实际上就是资本运作的过程。一个企业或企业家的资本整合力的高低,决定他的资本运作成败。资本整合受主客观两方面的限制,主观受资本运作水平高低的限制,客观受当地投资环境的限制。在资本整合中,影响资本移动的主要受当地投资环境的限制。某地的投资环境差,必然导致资本整合向投资环境好的地方流动。在此要强调的是,资本整合环境的好坏,包含多种内容,除了常讲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外,还包括各种资源、配套设施等等。资本整合常常受到客观投资环境的限制。比如,某种矿产资源的供给不足,即使从主观上来讲企业自身的资本整合很强,但也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国内受到投资环境的限制,必然就会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寻找移动的机会。

(二)对市场的说明

市场是反映资本整合效果的晴雨表,资本整合的好坏最终均要在市场上体现出来。市场由于本身的限制,它对资本整合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是有大小之分的。它对有的资本整合可以提供有效的支持,但对有的资本整合就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在市场不能提供有效支持的情况下,会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市场移动。比如,国内某资本整合的产物具有很强的优势,但国内市场不能继续支持,要继续发挥该资本整合的优势,必须向外发展;再如,某资本整合的产物在国内市场已经没有多大优势时,但在国外市场仍然有优势,为了延长资本整合产物的生命,该资本整合也会向外寻找移动的机会。

(三)我国企业资本整合向外移动的三种主要原因和模式

1、国内市场与资本整合向外移动结合型。这种情况是国内市场可以提供有效的支持,但资本整合在国内受到投资环境的限制(主要是资源上的限制),只好到国外去资本整合,从而导致了“走出去”。具体讲,这是为了国内市场而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移动的方式。由于国内市场能提供有效的支持,这种方式的重点是在国外进行新的资本整合。在这种方式下,就要在国外寻找那些是资本整合环境好但市场不能提供有效支持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澳大利亚的铁矿,那里的资本整合环境好,但当地市场对铁矿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再如,文莱的石油,同样是这样的条件。这种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寻求国外的资源来弥补我国资源的不足。因此,在进行该类型投资时,一定要注意被投资国的国情。现在,所有国家对不可再生的资源均有一定的规定,往往会因为国家法律限制或人民感情等问题而导致投资受挫。

2、资本整合向外移动与国外市场结合型。这种情况与前面那种相反,是国内市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支持,但国内资本整合力很强的情况下发生的。由于国内市场不能提供有效支持,为了继续扩大或延长资本整合的优势,从而导致了“走出去”。具体讲,这是为了国外市场而导致资本整合向国外移动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就要在国外寻找那些资本整合条件好,并且市场能提供有效支持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种类型的投资中,当地国家的政策或享受的政策有时会产生强大的力量,会导致向好或向坏的方向发展。当地提供非常优惠的引资政策,可以吸引外资的进入,特别是能享受别国一些优惠政策时更是如此。比如,欧美在纺织品上给柬埔寨很多优惠政策,尽管柬埔寨当时的投资环境并不好,但是导致大量的外资进入,建立了许多制衣厂。

3、资本整合向外移动与研发结合型。这种方式是为了利用国外更好的投资环境,重点是放在研究&开发上。比如,我国家电企业,有的就在日本设立了研发中心,可以充分利用当地更有利的条件从事研发活动,包括更好地利用该国的人力资源。该类型合作还可以有效地利用时间空间。比如,一汽与欧美合作,利用时差将某种设计分三地进行,中国设计8小时,欧洲设立8小时,美国设计8小时,一天就可以干完在本国需要3天才能完成的设计工作。

(四)国家因素对资本整合向外移动的影响

现在,除了很少数的自由贸易区外,绝大多数国家在外经贸上都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形式进行。尽管世界建立了WTO的机制,但是这些限制或多或少依然存在。国家因素有时会对资本整合的外向移动会有更大的刺激。也许正式因为有了这些限制,才导致资本整合向这些国家移动,从而避开这些限制进入该国市场。但是,有的限制会对资本外向移动形成障碍。比如,像美国从政治上考虑,可能对中国公司收购该国的石油公司设立障碍。因此,与我国关系好的国家,特别是与我国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国家,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首选。多利用当地的优惠政策,尽量在其特区、开发区等有优惠政策的地方投资建厂,对资本整合是有利的。另外,投资管理本地化对以上3种资本移动均重要,这有利于在国外进行资本整合的成功。

(五)针对性地选择已有的跨国公司理论来指导“走出去”,有利于更好地在国外资本整合

1、利用小岛清教授的“边际产业扩张论”和产品周期论,可以把那些在我国已经处于边际的产业或生产设施转到能延长其生命的国家去。

2、现在的国际市场是相对垄断的市场,如何运用垄断或寡占的理论去获得更稳定的效益是只得思考的。

3、谢宁教授认为,如果企业有垄断优势,而没有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那么它只能将其垄断优势外部化,即向其他企业转让其垄断优势。如果企业拥有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而没有区位优势,那么它只能在国内扩大投资,不能到国外去进行直接投资,只能通过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只有当企业同时拥有垄断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才能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垄断优势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基础,区位优势是降低国际直接投资成本的前提条件,内部化优势是获取国际直接投资利润的保证。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就要练就好这三项基本功。

4、利用区位优势理论,就能较好地在已经与我国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的地区开展“走出去”活动。比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可以运用该理论的有关内容来指导“走出去”。

5、待到国外设点多了的时候,就可以运用内部化理论来获得内部分工化的效益。

以上说明,正是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关系在两国之间均出现了不平衡,导致了资本整合从一国向另一国移动。因此,可以将这种分析概括为“资本整合与市场的双不平衡论”。最后要强调的是,不管用什么理论来指导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平等互利,合作共赢”是中国企业始终要坚持的一项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走出去”的长期稳定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京生主编《新编国际经济合作教材》,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