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例6篇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1

关键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公告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66-02

2014年3月5日,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审计和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意味着我国当前审计结果公示力度还不够。在当前形势下推行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刻不容缓,对发挥审计“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免疫系统功能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规定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因此,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形式和方式都值得探讨。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性

高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接受高校教职工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对于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审计结果公告能够建立审计部门的威信。在高校中,审计部门作为一个辅部门,普遍存在高校领导和教职工对审计工作与审计报告重视度较低,审计工作的配合度不高。实施审计结果公开制度,能够让高校教职工全面认识、了解审计工作,而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能较大程度上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审计部门的威信。

2.审计结果公告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督。现在高校教职工的民主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也更加关注。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可以使高校各个部门、各级教职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3.审计结果公告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的建设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高校教职工提供了监督的窗口与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之于众,可以有效防止权力被滥用,促进高校的职能部门和学院高效地运作、部门和学院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应遵循客观公正、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审计内容与特点,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信息和审计情况进行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任职职务、任职时间、审计小组成员、审计时间等信息。

2.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简要描述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履职情况,既要写明工作业绩也要列出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3.审计发现的问题与建议。主要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并针对上述情况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4.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及部门的反馈意见。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公告,如果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问题也可一并进行描述。

考虑到审计结果公开的对象多为非专业出身,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也要具有一定的易懂性。以表1的形式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的方式

结合高校组织管理的特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的对象主要是校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职工,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结果公示。

1.校园内部网站。校园网站的校务公开是高校信息的重要平台,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关注度比较高。在执行完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的相关程序后,可以在校务公开上及时公布审计结果,高校教职工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同时,审计部门也可以在校务公开上定期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部门对审计过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相关会议。高校审计部门可以定期召开全校型审计工作会议,在会议上向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职工介绍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以及重要性等知识,并在会上通报学校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通过会议的形式,让高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更加深入了解和支持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推进。

3.书面文件。高校审计部门通过发送各类文件和审计信息,介绍高校审计工作的最新动态和审计工作成果,并对近期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审计部门通过书面文件的下发与传阅,不断扩大高校审计部门影响力,从而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工作监督、服务功能。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免疫系统”功能起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风险。高校审计部门在完成审计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审计风险的控制,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 吴睿.关于审计公开的几点思考[J].中国商界,2010(12):82-83

[2] 刘更新,黎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102-108

[3] 王文忠.审计公开的实践与思考[J].大庆社会科学,2014(2):138-140

[4] 宋华未,尚珂全.完善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公示制度研究[J].会计之友,2015(1):112-115

(作者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审计处 江苏南京 210023)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2

(一)紧急重大情况报告

1、报告范围

(1)辖区内发生的火灾、水灾、疫情、、重大刑事案件等重大事故;

(2)农用设施严重损坏事件;

(3)本系统职工意外伤亡事故或职工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群体上访事件;

(5)其它需要请示的重大事项;

2、报告时限

随发生随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3、报告程序

(1)报告责任人:报告工作由镇、站、所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因病住院或因事出差时,由单位副职或其委托人负责。特急事项,单位知情人在与单位负责人难以取得联系时,可直接先报告工委、郊区工作办公室、农林局有关科室或局领导。

(2)报告方式:按规定时限先电话或口头报告,然后6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机关党政办公室。

(3)报告递转:机关各科室收报后,要以最快的速度递转分管领导直至一把手。重大事项由一把手或分管领导批示转报市政府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二)要事请示事项

1、请示范围

(1)镇、站、所向市属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事项;

(2)对外协调的重点事项;

(3)热点、难点问题;

(4)向下一级安排的重大事项;

(5)本单位将要出台的重大决策;

(6)与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事项;

(7)其它需要请示的重要事项。

2、请示程序

请示程序一般为逐级请示。镇、站、所负责人向镇主管领导请示,镇主管领导向镇党、政一把手请示,镇党政一把手、局属单位负责人、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向工委、郊区工作办公室、农林局主管领导和一把手请示,副职向正职请示,下级向上级请示。

(三)报告请示纪律

1、紧急重大工作必须及时将情况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延误、迟报、漏报、虚报而影响工作和干扰公务。

2、要事必须及时请示,防止自作主张擅自决策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3、凡违反报告请示纪律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要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考勤实行“层次管理、下考一级”的原则,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职工出勤考核,全体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中间不溜号,有事请假,并严格考勤。

第二条:职工有病需休病假时,必须有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书,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急诊患者,先看病后补交诊断证明书,职工有事请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三条:病事假的批准权限为:股级单位领导不超过一天,科级单位及科室领导不超过两天,三天以上者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组宣科备案,住院职工出院后将有关诊断证明及时报工委组宣科备案。科级干部请假(含离市出差),一律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工委组宣科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公休假的职工,必须在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签注意见报工委组宣科审核备案。

第五条:职工假满后应及时销假,若需要继续请假应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病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全年病事假超过十五天,扣发年终奖金;全年旷工超过5天的不发年终奖金,旷工超过三十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职工考勤应每季度汇总并公布一次,各单位考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内报工委组宣科备案,填写考勤表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考勤员责任。

三、学习制度

第一条:工委、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各单位每周必须安排半天的职工学习时间。

第二条:学习内容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题,并及时向广大职工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工委、郊区办、农林局的指示精神,向职工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任务。

第三条:学习要结合实际,由主要负责人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

第四条:学习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办公室要制定出月学习计划。根据学习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要采取辅导、交流、竞赛、演讲等形式,以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科级干部要做好本单位、本科室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经常掌握和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向有关领导反映。职工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验生活,向领导反映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六条: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农口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总结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加大宣传力度,以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各单位表彰奖励活动要及时同工委取得联系,及时反映本单位在改革和管理中所发生的变化,各单位要抓好自身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八条:学习的目的要明确,全体职工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俭办事,要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反贪污、反腐败、见义勇为。

四、门卫与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有条件的设立门卫。防火、防盗、防灾,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没有设立门位的单位,职工夜间轮流职班,领导要带头值班。

第二条:建立健全门卫登记制度,各种物质材料必须持出门证出门。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有权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核对检查,查出可疑物品时,有权扣留,并对可疑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禁止推销商及闲杂人员出入机关办公场所。

第三条: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保证值班电话畅通,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前,要将值班安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派出所。

第四条:值班人员如不负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丢失者,按其价值10%?50%处罚。

第五条: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设立门卫的单位做到每日清扫,保证楼内外及“三包”责任区内无杂物、纸屑及其它垃圾,厕所、垃圾斗(桶)等蚊蝇孳生的主要场所,要定期喷洒药物,同时还要管好种好单位院内的花草树木等。

第六条:单位的大小车辆是为本单位工作、生产服务的交通工具,要优先保证领导用车,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车办私事,司机不得出私车或拒绝出派车。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需用车辆的,必须前一天拿出用车计划,报办公室或车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下,单位领导可直接调用。

第八条:司机必须严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礼貌安全行车,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使车辆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坚决杜绝违章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维修车辆需提前制订修理计划,经同意后方可修理或者购买配件,特殊情况下需维修,必须电话报管车人员或单位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各单位的摩托车是外出开展业务工作的重要交通工具,要确定专人管理,必须持照行车,要严守交通规则,不得公车私骑办私事,更不能公车私存,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若发生事故和丢失等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违章罚款和损坏车辆的损失全由司机本人承担。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负50%以上责任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15%,50%以下责任者由司机本人承担经济损失的10%。直至追究司机责任。

第十二条:严禁司机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农口科级干部一律不准驾公车,若有违反规定驾车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车辆每晚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单位院内,夜间不得停放在居民区或不安全的场所,否则,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司机应承担50%以内的责任,直至追究司机责任。

第十四条: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通讯畅通,做到文明、礼貌、安全行车,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始终保持车辆清洁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司机必须保守秘密,确保车内公文包等物品安全,严禁查翻车内单位或他人的物品。

五、总务与文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的办公用品和水、电、暖的管理,开水的供应,办公设施的配套均由总务人员负责。

第二条:办公用品购买要有计划,有批准、有验收,有发放登记制度。办公室财产要建立档案。

第三条:单位固定资产或专用器械、物品原则上不得私自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保管人因私使用或私自外借损坏者,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文制度:

(1)门卫和文档员收到文函后,凡是在信封上标明具体收信人或某领导者,不得拆信,应将原件及时送达收件人。凡是没有标明收件人的函、信件和省市各单位来文,均由文档人员拆封登记,对照发文通知单清点并盖章;然后附公文处理卡分类登记,再送办公室阅拟。

(2)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按领导分工提出初示意见,送领导拟办,领导应迅速批示。

(3)领导批示的文件要及时返回文档,由文档员递交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4)要求对来文在规定期限内拿出安排和处理意见,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领导和科室将文件阅办后,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

(6)借阅文件要办理登记手续,密级文件不得复印外传,不得借于外人。

(7)文件传阅要有督办登记,科室或个人办完后要在督办登记册上注明办理情况并签名。

第五条:

发文制度:

(1)拟稿要主题明确,情况属实,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书面工整,标点准确,篇幅简短,数字统一。

(2)各单位办公室必须对公文进行认真核稿,并从有无发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措施、政策、文字等方面严把审核、签发关,原则上,文件必须经党、政一把手签发,一般业务性下发文,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副职方可签发,文件一经签发定稿,有关人员不得再行涂改。

(3)发文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拟、打印。

(4)文件打印要准确、整洁、及时,并严格保密制度。

(5)用印、封发要准确并填写发文登记簿。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在3—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高一级领导职务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向社会或拟任干部现工作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其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双重管理的干部,按“谁主管,谁公示”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县处级领导职务、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任用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五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和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职务的干部,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地、市拟任用或拟聘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不含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地、市、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处级干部,要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县(市、区)拟任用或拟聘任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应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平职任用或调整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前公示与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同级党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组织部门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由党委通告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提交正式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九条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公示职务的干部,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三章公示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十条公示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各地的党委组织部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确定拟任干部名单。对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程序组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然后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拟任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公示范围。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确定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当地党报或政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现工作单位的群众公示。只在现工作单位公示的,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本单位的群众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内容: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本人照片;公示期间接待来访群众的地点,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意见箱设置地点;公示时间;对来信来访来电的基本要求(如举报问题要有事实根据,要署名举报)等。

第十五条查证落实。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左右。公示结束后,承办公示事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立即梳理群众意见,并将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查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落实。匿名举报的重大问题可列入查证落实范围。

第十六条决定任职名单。党委(党组)召开会议,听取公示期间的反映及调查落实情况汇报,讨论决定任职名单。

第十七条反馈。任命决定在公示范围内公布。对经公示后未能进入任命名单的同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材料归档。群众举报材料,可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保存期一年。

第四章附则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5

一、公示对象

(一)凡提拔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进行公示;

(二)转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公示;

(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拟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也要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一)干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基本情况。

(二)组织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号码,接访地点。

三、公示范围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提拔重用的干部,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或更大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个别提拔重用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和具体情况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交流提拔重用的干部,在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四)公开选拔的党政领导干部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公示方式

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

五、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市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六、公示程序

(一)市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由组织部门受理群众意见。公示期间,组织部门应设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真实署名者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是否任用的意见。

七、公示结果使用

(一)对所反映问题失实的,或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及时办理任用手续。

(二)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复议后不予任用。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让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市委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以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所任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公示纪律

(一)举报人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或问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单位和联系地址。反映的内容要线索清楚或基本清楚。对反映问题没有调查线索的,组织部门不予受理。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示对象必须自觉接受组织考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核实问题,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得有任何打击报复行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三)组织部门对反映的情况或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正确运用公示结果,做好干部任免工作。受理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对举报人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违反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范文6

二、考勤与请销假制度第一条:考勤实行“层次管理、下考一级”的原则,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职工出勤考核,全体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中间不溜号,有事请假,并严格考勤。第二条:职工有病需休病假时,必须有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书,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急诊患者,先看病后补交诊断证明书,职工有事请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第三条:病事假的批准权限为:股级单位领导不超过一天,科级单位及科室领导不超过两天,三天以上者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组宣科备案,住院职工出院后将有关诊断证明及时报工委组宣科备案。科级干部请假(含离市出差),一律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工委组宣科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公休假的职工,必须在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签注意见报工委组宣科审核备案。第五条:职工假满后应及时销假,若需要继续请假应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第六条:病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全年病事假超过十五天,扣发年终奖金;全年旷工超过5天的不发年终奖金,旷工超过三十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七条:职工考勤应每季度汇总并公布一次,各单位考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内报工委组宣科备案,填写考勤表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考勤员责任。

三、学习制度第一条:工委、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各单位每周必须安排半天的职工学习时间。第二条:学习内容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题,并及时向广大职工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工委、郊区办、农林局的指示精神,向职工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任务。第三条:学习要结合实际,由主要负责人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第四条:学习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办公室要制定出月学习计划。根据学习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要采取辅导、交流、竞赛、演讲等形式,以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第五条:科级干部要做好本单位、本科室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经常掌握和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向有关领导反映。职工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验生活,向领导反映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第六条: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农口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总结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加大宣传力度,以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七条:各单位表彰奖励活动要及时同工委取得联系,及时反映本单位在改革和管理中所发生的变化,各单位要抓好自身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第八条:学习的目的要明确,全体职工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俭办事,要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反贪污、反腐败、见义勇为。

四、门卫与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有条件的设立门卫。防火、防盗、防灾,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没有设立门位的单位,职工夜间轮流职班,领导要带头值班。第二条:建立健全门卫登记制度,各种物质材料必须持出门证出门。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有权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核对检查,查出可疑物品时,有权扣留,并对可疑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禁止推销商及闲杂人员出入机关办公场所。第三条: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保证值班电话畅通,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前,要将值班安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派出所。第四条:值班人员如不负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丢失者,按其价值10%—50%处罚。第五条: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设立门卫的单位做到每日清扫,保证楼内外及“三包”责任区内无杂物、纸屑及其它垃圾,厕所、垃圾斗(桶)等蚊蝇孳生的主要场所,要定期喷洒药物,同时还要管好种好单位院内的花草树木等。

第六条:单位的大小车辆是为本单位工作、生产服务的交通工具,要优先保证领导用车,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车办私事,司机不得出私车或拒绝出派车。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需用车辆的,必须前一天拿出用车计划,报办公室或车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下,单位领导可直接调用。第八条:司机必须严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礼貌安全行车,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使车辆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坚决杜绝违章驾车,确保行车安全。第九条:维修车辆需提前制订修理计划,经同意后方可修理或者购买配件,特殊情况下需维修,必须电话报管车人员或单位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第十条:各单位的摩托车是外出开展业务工作的重要交通工具,要确定专人管理,必须持照行车,要严守交通规则,不得公车私骑办私事,更不能公车私存,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若发生事故和丢失等一切后果自负。第十一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违章罚款和损坏车辆的损失全由司机本人承担。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负50%以上责任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15%,50%以下责任者由司机本人承担经济损失的10%。直至追究司机责任。第十二条:严禁司机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农口科级干部一律不准驾公车,若有违反规定驾车者,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各单位车辆每晚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单位院内,夜间不得停放在居民区或不安全的场所,否则,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司机应承担50%以内的责任,直至追究司机责任。第十四条: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通讯畅通,做到文明、礼貌、安全行车,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始终保持车辆清洁并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五条:司机必须保守秘密,确保车内公文包等物品安全,严禁查翻车内单位或他人的物品。

五、总务与文档管理制度第一条:各单位的办公用品和水、电、暖的管理,开水的供应,办公设施的配套均由总务人员负责。第二条:办公用品购买要有计划,有批准、有验收,有发放登记制度。办公室财产要建立档案。第三条:单位固定资产或专用器械、物品原则上不得私自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保管人因私使用或私自外借损坏者,由保管人负责赔偿。第四条:收文制度:(1)门卫和文档员收到文函后,凡是在信封上标明具体收信人或某领导者,不得拆信,应将原件及时送达收件人。凡是没有标明收件人的函、信件和省市各单位来文,均由文档人员拆封登记,对照发文通知单清点并盖章;然后附公文处理卡分类登记,再送办公室阅拟。(2)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按领导分工提出初示意见,送领导拟办,领导应迅速批示。(3)领导批示的文件要及时返回文档,由文档员递交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4)要求对来文在规定期限内拿出安排和处理意见,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5)领导和科室将文件阅办后,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6)借阅文件要办理登记手续,密级文件不得复印外传,不得借于外人。(7)文件传阅要有督办登记,科室或个人办完后要在督办登记册上注明办理情况并签名。第五条:发文制度:(1)拟稿要主题明确,情况属实,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书面工整,标点准确,篇幅简短,数字统一。(2)各单位办公室必须对公文进行认真核稿,并从有无发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措施、政策、文字等方面严把审核、签发关,原则上,文件必须经党、政一把手签发,一般业务性下发文,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副职方可签发,文件一经签发定稿,有关人员不得再行涂改。(3)发文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拟、打印。(4)文件打印要准确、整洁、及时,并严格保密制度。(5)用印、封发要准确并填写发文登记簿。第六条:档案管理制度:(1)各部门撰制的文件都应将底稿与正式文件两份整理存档。(2)凡应销毁的文件应及时登记入册,呈报领导审签后,由二人以上销毁。(3)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年终要清退的应及时上交。(4)借阅文件、案卷应打借条并及时归还。(5)单位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管理,除单位一把手、主管干部人事领导、人事科长、劳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劳资人员本人档案由本科室他人管理。人事档案一旦发现涂改,要从严追究责任。第七条:印章管理制度:(1)凡单位在公务、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其它业务专用章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备案的个人印章,均属单位印章。(2)单位印章必须设立正式职工专人集中管理,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妥善保管,严禁丢失。(3)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再加盖公章,不得在空白表、信函、证卡上盖章。(4)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外出。(5)单位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残旧)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交上级机关封存、销毁。

六、会议制度第一条:农口系统的会议不分大小和时间长短,必须要有会议记录,记清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发言人愿意等。第二条:工委会、镇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郊区工作办、局务会、镇领导办公会每月召开两次,会议由党、政一把手主持或委托副职召开,研究解决本系统的重大问题。下属单位的职工会,每周召开一次,组织职工学习文件、报告及法律常识,并总结本周内工作,通报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视工作情况安排确定。第三条:会前要有充分准备,要求与会同志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意。第四条:各种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经会议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会议决议,要严守会议纪律,执行保密制度。第五条:凡市、局会议,一律按通知范围参加,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会议。

七、干部与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凡分配或调入到农口工作的人员(除有规定的例外)原则上必须在农村基层锻炼,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需用人时再从基层择优选用,农村基层工作的双职工,原则上市区安排一名。第二条:因农村工作环境条件艰苦的特殊性,人事调出,必须严格把关,特别是大专以上的男性职工,坚持多进少出的原则。先由用人单位拿出意见报工委研究决定:调进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第一学历,并专业对口,否则不予调入。凡人事变动,必须经工委会研究。农村三镇从各站所借用人员,镇党委必须事先征求工委负责人的意见,并报工委组宣科审核备案。第三条:工委对农口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坚持每年考核一次。农口各单位每年对科级以下职工同样进行一次考核。除专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外,其他职工也要进行考核。对考核排名倒数1-2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帮教意见,并由本人提出改正措施,连续两年无进步,要给予必要的处理。第四条:调动工作,必须当事人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主管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统一报工委组宣科提交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人事调动,考核、考查、鉴定、评优选先等一律由组宣科管理。特殊保密公务文件,可由组宣科直接把关。第六条:三镇科级干部要纠正“走读”现象,一般除市区办事或开会外,一周要在镇上最少居住3个晚上,一月最少下村、组、户的时间不少于10天。第七条:农口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各种材料和报表,对工委、郊区办召开会议安排的重点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进展情况两周内上报工委办公室。

八、财务与国有财产管理制度第一条: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要把管好财务当作一项重要职责来抓。坚持财务一支笔制度,财务人员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坚持原则,照章办事。第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按专控制度办事,该办专控手续的一定要办,任何个人不得借用或挪用公款,库存现金要做到帐物相符,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收入现金必须当天送交银行,不能座支、截留。否则,如发生盗窃丢失,应由个人负责赔偿。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农口的项目资金由局计财科统管,按工程进度拨款,坚持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完成与实施。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在年初制定出本年度财务计划,每月按时编报会计报表。第四条:对预算外资金要严格管理,预算外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或挪用,各收费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同时要对收费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收费部门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得乱收费,乱罚款。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均不能在多处银行开户,更不能设帐外帐或小金库,要加强对资金往来款项的管理,严防死帐、呆帐的发生。第六条:采购、保管要分设,采购要有计划,有领导签字,不得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采购的物品必须由保管人员核对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验收后方可入库。有库存材料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制度,保管人员要凭出入库单发货或入库。库房半年盘点一次,同时造册上报局计财科。遇有盘盈盘亏,除报限额损耗外,超过定额部分由本单位查明原因,拿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对清理出来的积压物资,应配专人调剂处理,主动联系推销或修、配、改,尽量充分利用,减少损失。

第七条:要加强国有财产的管理,固定资产要帐物相符,不得随意变买或占为己有,更不能无偿给三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使用,各单位领导应积极配合财务及保管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财产。第八条: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好经济实体,但凡单位房屋、场所的出租以及租费的多少,必须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向职工通报情况,避免暗箱操作。

九、考核评比制度第一条:要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并使其长期化、制度化,三镇党委、政府、局属各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年终评比的办法、评比时由考核委员会参加,先由个人自我总结,再由评委评审打分。第二条: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委员会,根据单位大小一般由党政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及部门群众的工作、政绩进行评比。第三条:农口每年都要评选先进集体、优秀职工。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为:(1)班子团结,战斗力强。(2)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工作任务。(3)驻镇挂村“三结合一目标”管理中成绩突出。(4)遵纪守法,单位内部无违法乱纪现象。(5)必须是文明单位和计划生育好的单位。优秀职工评选条件为:完成任务好,工作效率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扎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思想品质好,上进心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选为先进集体(但不影响专业性或单项先进):(1)完不成综合工作任务的。(2)单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3)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5)发生重大群访事件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职工:(1)完不成任务的。(2)不接受组织安排工作任务的。(3)按规定时间不到岗位工作的。(4)年累计事假超过两周的,住院超过一个月的。(5)有损于单位经济利益及声誉的,经济手续不清,在职工、农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严格要求自己和不按程序办事,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7)不廉洁自律,发生事故或相互间打架闹事的。(8)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9)犯有其它错误的。

十、农口系统工作人员守则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守纪律,不徇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树立全局观念,同兄弟单位主动配合,团结协作。反对纪律松驰,互相推诿和扯皮,支差应付的不良作风。3、调查研究,注重实际,实事求事的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防止偏听偏信和主观武断。4、热爱本职工作,办事要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5、服从组织分配,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廉洁奉公,坚持原则。6、精通业务,搞活生产,努力学习、推广科研、刻苦钻研。反对夸夸其谈,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的坏作风。

7、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8、待人诚恳,严守机密,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泄漏案情和工作机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