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治理论文范例6篇

土地治理论文

土地治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农村土地闲置原因对策

作者简介:刘高见(1983-),男,湖南农业大学农业遥感与资源利用专业研究生。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关系国计民生,支撑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我国土地,尤其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寸土寸金”,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一方面说我国土地稀缺,应当珍惜;另一方面,土地却被任意浪费。土地闲置现象就是当前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土地闲置加剧了土地市场混乱无序和耕地非农化趋势,严重威胁子孙后代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它不仅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加剧人地矛盾,而且会使农田基础设施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农业投入浪费,耕地质量和生态经济功能衰退,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研究目的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内涵

根据国内外关于闲置土地利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目前对闲置土地(WastelandResources)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第二条明确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所谓“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的土地。通俗地说,闲置即抛荒。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衡量农地闲置与否,一般以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为准。假若某块农田已抛荒半年以上,则就可称其为闲置地。

(二)闲置土地研究的目的

开展闲置土地利用研究,在分析研究区域闲置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利用现状的情况下,为闲置土地科学利用与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也是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加剧了人地矛盾。土地闲置将会导致耕地的质量下降,因为一旦农业生产停止后,的田土抗蚀能力减弱,土壤物理性质变差。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不仅使闲置土地的生产功能衰退甚至损失,同时对周边非闲置土地资源也产生严重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也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土地资源的闲置使人均耕地更少,加剧人地矛盾,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粗放经营和投入的减少造成农产品减少、农民减收,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水平上不去,农业生产总值下降,严重地影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位置。

土地闲置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区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造成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乡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生产条件无法改善,间接加重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土地闲置使农产品收入减少,土地闲置多的村,基本口粮都得不到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受到潜在的威胁[1]。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经济因素分析

由于城镇化,近来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居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产而无人居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搬进了新住宅,而旧宅基地依旧存在,形成宅基地闲置。还有些农村地区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区建设,所处地段村民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得到一块土地盖房经商。其新房产一般是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使原来的房产闲置。这样,村民名正言顺的避开了政策规定而占有更多的宅基地。农副产品价格下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农民负担依然过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差。

(二)农村土地闲置的制度因素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最初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产权主体不明,新时期农村的生产方式仍处于小农状态,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的收入不高,很快农业生产就陷于缓慢发展状态。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太低,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失控。加之小农经济最本质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机制上的弊端[2]。还有一些土地因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未耕种。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文化心理因素分析

农村传统意识难改,轻农弃耕严重[3]。农民既不愿意种地,又不想轻易放弃土地,部分转移了的农民把承包的责任田留作后路,把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家庭传统的分家方式也使得一部分宅基地荒废。许多农村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业有成之后大部分都留在城市里安家落户,他们将父母接到城市里,使原来家里的土地没有人耕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土地的闲置[4]。有些村民受所谓“风水先生”的蛊惑,把某些地块说成是“凶宅”,长时期无人盖房居住而使得少部分宅基地废弃[5]。

(四)其它原因

某些土地被厂矿征用后,但长期未投入使用;一些农户因婚丧嫁娶等原因导致地多人少,无力耕种;一些农民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长期在外,造成自己的土地无人耕种而闲置;一些农用地被工程,如修路、采石、厂矿等临时占用一定时间或者破坏后,通过简单的措施就可以耕种的,但是没有对其开发利用;大量土地退耕还林(草)后,由于无人管理,树木成活率低,因此很多退耕还林的土地变成荒地。

四、减少农村土地闲置及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的对策

减轻农民负担,完善耕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强基础建设,改良土壤,因地制宜谋发展,多种经营创效益,改变利用方式,解决山区土地闲置问题。收回的闲置土地[6],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属于家庭个人,在法律确定的期限内允许村民依法进行自由转让。也就是把使用权明晰化,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不改变,但使用权明确到村民使用者头上,从而减少农村土地的闲置[7]。

摸清闲置土地底数,落实责任,盯紧闲置土地,严格执法,规范闲置土地。因地制宜,复垦闲置土地,盘活闲置土地,经营好闲置土地。管紧用活闲置土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8],盘活土地,带动相关产业,创造就业机会[9]。为防止新的闲置用地出现,利用经济杠杆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建立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和建立退地机制,多层面地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在工作实践中灵活、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及时高效地利用[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不给予补偿[11],集体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2]。

五、结束语

目前,国内外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已经对闲置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在解决闲置土地利用问题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研究重点主要偏重于解决闲置土地利用实际工作中现存问题的方法论,研究的视角与体系相对分散和零碎,且多为实践工作与经验总结性质的研究,研究的深度和详细程度也还很不够,尚未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开展,可以此为契机,采用量化的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面积,综合运用因子分析法、信息技术方法、数学建模等多学科理论与技术集成研究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分类,科学的揭露闲置的的成因,为处理闲置土地进行提供科学的、详细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邵代兴,何腾兵,山区闲置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J],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7(2):146-150

[2]鹿存礼,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浅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35-37.

[3]曲福田,土地产权安排与土地可持续利用[J]中国软科学,2000,(9):56-60.

[4]刘冬梅,冯芝军,关于农民弃耕情况的调查[J]江西农业经济,2001(3):64.

[5]孟祥仲,辛宝海,明晰使用产权: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J].农村经济,2006,(10):13-15.

[6]程世云,徐黎明,吴成国,让闲置地活起来[J],中国土地,2005,(10):40-41.

[7]郑文武,闲置土地收回中的法律问题[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3,(9):45-52.

[8]丁斌,管紧用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J],河南国土资源,2005,(1):21

[9]蒋德明,一条盘活土地的成功之路北海市利用闲置土地建工业园区的经验南方[J]国土资源,2004,(8):35.

[10]张素琴,严政,完善处置政策,创新退地机制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04,(11):10-12.

土地治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 本土资源 法治 西体中用 法律过程转化 一重反思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研究分析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目前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理论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二)“西体中用”存在一个法律过程转化问题。所谓“法律过程转化”就是一个具体法律过程完结后,向与它有必然联系的另一具体法律过程逐渐过渡或飞跃。⑤由于这一转化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因此,也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这两个具体法律过程。但为了方便理解和阐述该问题,我们以上述的接轨点为分界线来区分为接轨前,接轨后两个法律过程。我们知道,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其生成,发展,变更及消亡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而目前我国 在法治理论领域也存在着“自然演变论”和“政府推导论”。前者主张法具有内在的演变规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应顺应这一规律,而减少或排除政府推导等其他外力的干扰。“政府推导论”认为政府具有认识规律的能力及前瞻性,强调人的主动能动性。通过政府的模式设计,发展规划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作者认为在接轨之前的法律过程中,即吸收西方法律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和框架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以及“人治”精神的毒害,再加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我国法制的践踏,使得我国法治的发展偏离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呈现出畸形甚至甚至后退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认真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正确认识法的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矫正畸形的发展方向,使其渐入正规。其二,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诚良性互动趋势以后,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无限性及人性的不可信任性,必然要使政府的身份由积极推导者转化为消极裁判者,以免因政府推导的力度,方式不当而阻碍法治正常发展,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土地治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本土资源 法治 西体中用 法律过程转化 一重反思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二)“西体中用”存在一个法律过程转化问题。所谓“法律过程转化”就是一个具体法律过程完结后,向与它有必然联系的另一具体法律过程逐渐过渡或飞跃。⑤由于这一转化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因此,也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这两个具体法律过程。但为了方便理解和阐述该问题,我们以上述的接轨点为分界线来区分为接轨前,接轨后两个法律过程。我们知道,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其生成,发展,变更及消亡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而目前我国 在法治理论领域也存在着“自然演变论”和“政府推导论”。前者主张法具有内在的演变规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应顺应这一规律,而减少或排除政府推导等其他外力的干扰。“政府推导论”认为政府具有认识规律的能力及前瞻性,强调人的主动能动性。通过政府的模式设计,发展规划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作者认为在接轨之前的法律过程中,即吸收西方法律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和框架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以及“人治”精神的毒害,再加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我国法制的践踏,使得我国法治的发展偏离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呈现出畸形甚至甚至后退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认真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正确认识法的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矫正畸形的发展方向,使其渐入正规。其二,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诚良性互动趋势以后,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无限性及人性的不可信任性,必然要使政府的身份由积极推导者转化为消极裁判者,以免因政府推导的力度,方式不当而阻碍法治正常发展,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三)以上两个问题是宏观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而在具体如何引进西方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注意:其一,西体中用,观念先行。我国法制进程的艰难,西体中用理论的最大挑战也就在于观念的深入人心。而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不应先盲目的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而应先引进西方法律的思想及价值观念,大力普及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的教育,为我国法治的建构以及以后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观念基础.其二,”西体中用”不仅局限于立法环节,还应包含执法,守法等环节,不应仅限于法制领域,还应涉及行政,司法,道德,文化等领域.注重法制与政制,权制等体制间的相互协调和保障,从而使”西体中用”的理论具有更强的实践意义和效果.因此,在我们移植西方具体法律规范的同时,还应改进我国的行政,司法体制使之相互协调,给于我国法治模式建构以支持和保障,从而使法律顺畅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土地治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6.02.070 

岩土工程施工时要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地质灾害,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降低地质灾害发生机率,对于无可避免的地质灾害,要采用科学的措施进行预警避险,务必将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由于我国地形较为复杂,要想顺利开展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研发革新地质灾害防治方法及技术,减少岩土工程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 

1 岩土工程地质灾害概况 

“岩土工程”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岩石进行开挖及加固等相关工程。岩土工程将地质以及地质环境进行系统组成研究,并对岩石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处理。“地质灾害”是岩土工程建设中极其常见的一种灾害现象。在我国,地质灾害大多是人为造成的。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量挖掘,导致近年来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我国地质灾害特点 

地质灾害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灾害,这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及人类活动无关。另一类是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这类灾害受人为活动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会日益加剧。据统计,每年因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高达十亿以上,造成这些损失的最普遍灾害有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其中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分布最广,几乎占国土面积的一半。 

(1)滑坡。滑坡地质灾害主要是指斜坡上受到地震、河流冲刷、人工切破及地下水活动等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斜坡岩体或土体软弱带整体或局部下滑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范围内人民生命安全,也会对房屋、交通等带来巨大的破坏。 

(2)崩塌。崩塌是指因为矿山开采、道路边坡挖掘。水库渗漏、堆渣填土等岩土工程的进行,导致陡坡上岩石颠倒翻滚至坡脚,再加上岩土体因为过度开采而产生根部空虚,发生的局部移滑或者断裂的现象。 

(3)泥石流。泥石流主要是由于降水量过大,在山坡与沟谷中混入大量泥沙、巨砾、碎石等物质引发的固体洪流。过度的开采、不合理弃石弃土及乱垦滥伐等行为导致的水土流失是产生泥石流的主要因素。 

(4)地表变形。地表变形主要表现在地表塌陷、裂缝、沉降等方面。地下矿产的过量开采、表面岩溶的活动及地下水大量抽取等都是引起地面变形的主要原因。 

3 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 

(1)推广环保设计规划。环境岩土工程建设,是将环境科学与岩土工程进行完美结合,主要使用岩土工程的理论、方法与技术来进行环境保护规划。在进行岩土工程规划设计时,以环境保护为原则,充分考虑工程稳定安全性,注重岩土工程环境的变化。从源头减少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实施生物防治。生物防治措施主要包括饲养动物、植树造林等。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地质情况,采用合理的防治生物手段来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起到很好的防治效果,还可以节约成本,提高防治效率。 

(3)开展工程防治。工程防治是地质灾害防治中最重要的重要的一环,就我国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只有小部分工程无需开展,大部分工程还是需要依赖工程防治工作。但不管是怎样的工程,在施工前都需要做好规划与防治工作。如大多数房屋在切破后都会形成小型的土质滑坡,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滑坡后缘排水、前缘支撑拦截,削方减护坡等,都会起到很好的防治效果。 

(4)进行灾害预警避险。对于城镇等人口较为密集的区域上游,如果存在易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高山峡谷地区,应加大对于其水文、雨量、气象以及地质灾害等专业检测密度,加强预警信息传播手段,确保能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并且加大灾害区域内公众防灾抗灾意识,提高群众互救自救能力。 

在岩土施工过程中,一些必要的避让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如在降雨量大时将地质灾害范围内群众就近转移,对于灾害严重地区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有效使用避让措施,将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5)研发新技术。在岩土工程活动中应重视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通过不断的技术革新,将灾害进行有效控制,力求将地质灾害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使用新工艺对工程地基进行加固,运用不同形式的板桩墙和档土墙来开挖深基坑,利用大直径抗滑桩来防止岩土滑动等,将这些新技术应用在岩土工程中,不仅加固了边坡,还改善了地基变形的情况。只有不断研发新技术,才能促进岩土工程施工技术革新进步,减少岩土工程地质灾害。 

4 总结 

综上所述,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类生存环境,以及施工人员和施工工程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在岩土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进行提前预警和规避,通过合理的措施将岩土工程地质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不断进行技术改革,加大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研发,应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危斯敏.关于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0). 

[2]黄利杰.关于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6).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3]李玉钦.关于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36). 

土地治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本土资源;现代法治:法律多元

有些人认为苏力先生在论证建设中国现代法治时强调必须依靠本土资源,并以此为对照分析了现代化与西方化,强调“只是可惜的是,我们泱泱五千年文明,却一直只有改朝换代的历史”,“这种文明自生自发地形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裸的绝对皇权观,形成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愚民式的暴政和专制,却偏偏硬是没有自生自发地生成权力应受限制、个人主体性应当受尊重的传统和习惯”。笔者认为这样的论断有失偏颇。

首先,苏力先生在文章中强调必须依靠本土资源,是存在一个大的背景的。即中国正在发生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以经济体制变革为主导。文章中的论述是这样的“我之所以强调借助中国的本土资源建立现代法治,正是在经济体制变革这一根本前提下。”而有些学者则选择性的忽略了苏力强调的这一背景,只抓住一点就将其定性为希望依靠本土资源自发产生法治化的法治保守主义。我们先要分析这一根本前提对本土资源的影响。

其次,有些评论过多的强调我国文明自发产生的“愚民式的暴政和专制”,似乎我们的文明完完全全就没有一丝可取之处。似乎我们现今如若依靠本土资源就行法治化,也仍然会是愚民式的暴政和专制。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上文笔者认为本土资源的利用存在着一个根本前提。其实质是笔者认为本土资源的作用在于因势利导、查漏补缺,无论苏力先生原意是否若此。之所以这么说,是笔者承认我国的本土资源确实存在着不利于现代法治实现的影响。但我们并不能就因为这些不利就全盘放弃本土资源,因为放弃的代价是无法想象的。

上面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用来分析依靠本土资源的必然性。我们所谓的现代法治,很大程度上就是西方的法治,是西方千年来慢慢建立的法治。这种法治笔者认为其并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它脱离不了西方的经济状况、思想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将这种西方产物移植到中华文明的地域,必然会产生适应性问题。对上面的例子而言,西方社会传统的家庭结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可以使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家庭中。而在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尚未完善的养老体制都无法要求这种本土资源的完全撤出。强调本体资源,并不是说要将本土资源全部转换、落实成为法律的明文规定。更多的功能是对这种适应性问题的解决。这就是所谓的因势利导,查漏补缺的作用。

苏力先生从知识的地方性、特殊性、具体性出发,去论证制度的特殊性。有些学者则强调法律制度的共识性,认为其仅仅强调这一面,那么由于知识的特殊性和个人所拥有的信息的不可替代性,其导致的结果将是:不仅各国间没有法律制度将会相同或基本相同,即使在一国之内各地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相同或基本相同。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的全球性扩张导致的世界经济的日益一体化,随着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交往地域的无限扩展、交往频率的增强,随着基于血缘、地域关系的纽带的日渐松动,一种跨越各文化体系的共识正在形成并逐渐趋于稳定。正是在这种文化互动的基础上,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价值和观念,比如公正、人道、平等、法治、等等才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成为交往、对话中的基本论理共识。这种共识,正日益成为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疑是用描绘着未来美好的画卷来阻止饥饿的人实现温饱。试想一下,难道我们要到了那个“世界大同”的时候才建立本国的法律吗?难道我国现在的法律的功能性欠缺就不用进行调整吗?难道我们有能力让人民等到那个时候才发生纠纷抑或是现在的纠纷要拖到那个不确定的时候才进行解决?这无疑是不现实的。苏力先生是从现实社会的运行出发,提出的理论是希望能够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而不是茫茫然等待戈多。

关于法律多元,有的人认为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多元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然而,法律多元是有限的,法律上的多元本身就让人觉得无奈,是人们对于纷乱现实清醒而无奈的认识。法律多元永远只是过程的多元,本身绝非最终目标,一句话,强调法律多元其目的就在于克服多元,而实现伦理基础和内核上的一元。

以这种逻辑来否定法律多元,笔者认为这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种逻辑从一开始就将法律多元定位于一种“无奈”。认为法律多元是人们对现实的无奈、认为人们的共同追求是一元,未免有些一厢情愿。首先,将法律多元定位为一个过程本身从开始就封杀了法律多元的存在必要性。其次这种论断与上文中提到的等待“大同世界”一样的不现实,完全是以理论想象替代现实中的各种观点、习惯、制度。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法律多元的基础是一个社会存在多种不同的制度、习惯。因为地域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这种法律多元差异的存在是很久远的,也不是轻易能够消除的。另一方面,生活在这种差异中的人们,很难想象他们是很“无奈”的。即使我们法律工作者,也是自然而然的遵守类似“婆媳义务”的习惯的,我们表现出很“无奈”了嘛?

一种理论、一本著作当它脱离作者母体时,其本身便已有了相对的独立性,无论盛衰荣辱都只能任由他人来评说了。人们只能从文本的角度来分析、把握作者的理论逻辑和论证思路。然而,所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误读和误解在一定程度上便是在所难免了。一种新观点的提出,一种新理论的问世,终无法逃避他人对其意义的追问。这种意义不外乎学术意义和社会意义二方面。如果说学术意义因与作者的学术底蕴、学术兴趣、对学术问题的敏感度、论证方面的独到性等有莫大关系,而在一定程度上能为作者所把握的话;那么,理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由于往往和一个时代的命题有关,也许只能由时间来衡量和证明了。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土地治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土地整治;实施;质量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401-01

一、实施土地整治的意义

(一)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近几年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幅度增加高等级耕地的比重,明确将“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列入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容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成为保发展、保红线、促转变、惠民生的重要助手和基础平台,对于严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能满足各项经济建设占用和生态建设对耕地的需求;二是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土地整治,可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四是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可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土地整治对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至关重要

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同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布局合理化、农田规模化、生产机械化、环境生态化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为周围地区的农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贡献力量。

(三)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粮食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可以有效解决农业水利设施配套、低产田改造和农田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增加农业抗灾能力,提高粮食综合产能,巩固粮食安全基础。通过整治积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整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实施后为当地农民摆脱贫困、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机会。

二、当前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意愿问题

在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群众总体上是拥护的,但部分群众也存在着不同利益诉求,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群众对当地的情况十分了解,因此为了实现项目收益的最大化以及项目施工顺利完成,就要求在工程设计前期必须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然而,群众意见并非都是合理的,而且考虑到设计规程以及有限的投资,很多合理的意见并不可行。整理区一般包含若干自然村,每个村又分为若干村民小组。基于本小组的利益考虑,每个小组代表的意见仅仅是符合小组利益的,具有局限性,不一定符合项目整体规划,有些甚至与整体规划相冲突。

(二)土地整治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土地资源丰富,可挖掘潜力较大,土地整治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基础工程,需要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大,尽管国家实行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制度,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实践中土地整治大多体现为政府行为,土地整治的资金来源匮乏,主要来源于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许多地方财政紧张,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土地整治很难顺利的进行。有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无法“用在刀刃上”。从丘陵山区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运行情况来看,整理项目存在较为普遍的非农利用与非粮生产情况,致使专项资金并没有真正达到“保护耕地,提高地力,促进农业生产”的目的。

(三)土地整治项目规划不到位

一是土地整治项目规划人员现场工作不深入,对项目区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缺乏全面了解,以面代点。照抄照搬现象较为严重,勘察、测量深度和精度不够。重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忽视县级论证,参与论证的代表不全面,特别是征求当地乡镇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意见不够,为走程序而论证。二是项目预算准确程度不高,强套亩均标准,人为提高或降低投资。三是县级国土部门技术人员参与不够,多局限于收集资料和向导角色。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进行了规划设计变更,部分项目变更幅度较大,个别项目进行了重新设计。

(四)土地整治实施管理不严谨

一方面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严;招投标方案审查不严;有的工程监理流于形式。离做精、做细、做扎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另一方面,工程后续管护缺乏手段,已建好的单体工程存在破损、盗窃等现象,工程长效使用机制还需进一步探索总结。

三、开展土地整治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群众的宣传沟通工作,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主导地位;村民、村民代表、村领导班子应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事事征求群众意见,全程让群众参与,极大地调动起广大群众参与农村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并提出在实际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规划设计单位沟通协调做出适合当地的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设计,使之有利于实现项目收益的最大化和项目施工的顺利完成。

(二)扩大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土地整治正常的投资行为

目前,大多数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主要以政府有限的土地整治资金来解决,不能大规模的进行土地整治。资金来源应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进单位和个人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利用外资,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土地整治市场,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治多元融资渠道。

(三)科学规划,确保项目实施的合理性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工程量大,科学编制规划至关重要。规划编制中,要组织农业、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实地调查和踏勘,对项目区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新增耕地潜力、群众参与意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做到汇集民智,集思广益。规划编制方案草案出台后,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在媒体公布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符合当地实际,以利于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