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例6篇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1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税收方面:前端(缴费)、中端(投资)和末端(领取养老金)。目前,后端征税的EET(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模式、前端征税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税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税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个环节征税的模式)是在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就我国而言,由于前端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前端征税而在领取的后端将免税,所以呈现出“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堪称罕见的税收制度。因为正常来讲,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同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畸形”的税收模式。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真正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递延纳税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一大步,对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进而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哈弗大学Surrey教授(1973)认为,相比基准税收(即无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的数量即税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强调了政府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比社会保障程度、税收优惠力度和监管实施情况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养老金计划的差异所在。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详述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会计核算预案以及财税监管等问题。邓大松和刘昌平(2005)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对中国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基金投资和监管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张天娇(2011)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中认为应扩大税优覆盖面,采取更灵活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103号文提出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主要环节如下:(1)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号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与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差距等方面来看,103号文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2000年起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企业年金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危机,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自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作为中国多层级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出炉之初就被市场寄予厚望,保监会曾经预测我国企业年金的总量在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资金总量可以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也预测中国在2030年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总资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6,034.71亿元,缴费职工人数2,056.29万人,建立企业66,120家,远远落后市场预期目标。

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发展,虽然成线性增长,但是发展速度以及最后的总量远远低于预期。从企业参与率、员工覆盖面、年金资产占GDP比重和占资本市场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多层级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

图:人社部公布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应为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以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而实际却是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仅是象征。近年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然成为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为热点话题。

第二,分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原理并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模式的利弊来看,103号文确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最优选择。

在EET的征税模式下,投资收益并不在应税收入范围内,所以某种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通常不高于靠资本收益而维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另外,在很多国家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在缴费时能适用低税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税收优惠,也是税收优惠最大的受益者,从这一角度讲,对低收入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综合考虑,设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税模式无疑是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税惠政策的最优选择。

第三,103号文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委托人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提升作用,从而加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积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促进各家商业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呼吁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口号一直没有间断,但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过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此项《决定》的颁布具有“辞旧迎新”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

第四,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参与率

第五,103号文将加大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作用。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是国家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计划,它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整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鉴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推广对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对税收政策更是敏感,制定出台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的概述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两部分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只能由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也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消。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企业年金五种税收优惠模式及特点,如表1所示。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各个地方也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优规定。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其他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些地区的税前列支比例超过10%。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对应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2009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从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税优规定来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差异大,缺乏统一性。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优,但由于只是试点方案的规定,因此各个地方自主性大,况且这部分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惠及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我国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电信、电力、石化、银行等行业,而对于民营、三资企业的惠及程度较小。这最终导致发达地区、优势企业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又享受着更大的优惠空间,长此以往就会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

第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较高,如德国威10%,美国15%,加拿大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显然,我国规定的税前列支4%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这对缴费负担过重的中小企业而言,实施企业年金的激励性不强。

第三,税收模式不科学。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经历缴费、投资积累和领取三个涉税环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采取的税收模式应该是TEE模式,即在划入个人账户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个人没有受税优待遇,却要承担现金不能流动的成本和未来权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这种税收模式导致企业年金对职工没有吸引力,再加上职工个人的短视行为影响,企业年金发展势必缓慢。

第四,个税优惠机制倾向于高薪员工。2009年12月国家正式出台了企业年金的个税缴费政策,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这制度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因为作为单独一个月计征个税,对于高收入者,不与当月收入合并计税,实际的降低了这部分人的税率;而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员,按照合并计税原则,年金这部分缴费可能不需要计征个税,而按照新的规定,需要计征个税,可见,个税征缴政策不利于调节收入公平问题。

四、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如果国家的优惠政策偏向效益好的企业和发达地区,那会更加恶化,效益差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使那些企业和地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政策不平等最终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兼顾让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制定优惠政策一定要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实行EET模式。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上,国家对参加年金的企业供款应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免税,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三是围家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全部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企业年金也应实行EET模式作为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时,实施差别计税。我国税法规定,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从我国当期收入分配形势来看,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如果在实施单独计征个税时,对高收入群体加以限制条件的、对低收入者给予进一步优惠政策的话,会更加有力于解决当前收入不公的现象,更加有利于企业年金得到大多数中小企业和职工的拥护。

第四,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必然要求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障中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年金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如果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计划中投有禁止优待高薪雇员的要求,那么最有动力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也是高薪雇员,而最不需要企业年金提供养老支持的恰恰还是这些高薪雇员。政府为发展企业年金计划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应本着无歧视原则,不应优待高薪雇员。这就需要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柬和引导。如政府税收政策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至少达到全体有资格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数的75%,该计划才算是个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逐年进行测试。这样就保证了随着企业人员规模的扩大,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也会随之上升,有效地防止了优惠高薪雇员,歧视低薪雇员。

第五,加强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目前,我国虽然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制度以及企业的税优政策,但有些制度还不一致、不健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方面,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的问题。要使一项税收政策实施产生预计成果,不仅需要完善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相配合。否则就难以达到效果。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一系列审查和限制,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稽查能力,定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这样既能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税收秩序,又能及时发现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促迸企业年金的公平性。

五、总结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步在完善和健全,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贫富差距的公平税优制度,不仅有助于激励职工和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飞速发展,而且还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税收调节手段应用到整个国民收入调节领域,促进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陈波,李蕊.我国企业年全的税收政策及其改进建议[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3、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7(3).

4、彭雪梅.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IM].西南财经小版社,2005.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

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4

【关键词】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 个税处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自愿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国家强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之外,又提供了一份一定程度的额外退休收入保障。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年金制度在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水平等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方面还存在有诸多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个税征管政策,借助实际案例,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与分析。

一 、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依据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一种主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明确规定应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2011】9号国税《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上述四种基本情况之一的免税项目,因此应该对其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方法

由于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因此,在对年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对其在个人缴费部分和在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计征处理方法是有所不同的。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

在国税【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说明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税时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必须并入个人的正常薪金中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

在国税694号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能与职工的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算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同时,在9号《公告》中补充规定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对于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采用了年金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月个人工薪所得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当月上述两者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当月个人工薪所得收入大于费用扣除标准,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国税函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A】 ABC公司的职工张某2012年5月工薪5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共计1000元,该公司建立有企业年金制度,该月份实际记入张某个人年金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100元、企业缴费部分400元。则张某5月份的个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5000-1000-3500)×3%-0=15元

分析:依据规定,张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额为3900(=5000-1000-10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000元(3900+100),即年金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100元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需要计入到张某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公式中,5000元为张某当月的工薪;1000元为张某可从工薪中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的金额;3500元为新所得税制的个税免征额标准;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5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5000元﹥3500元

分析:张某当月个人工薪所得5000元大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故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计算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的个税

400×3%-0=12元

分析:公式中400为入张某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金额;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4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计算张某2012年5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5元+12元=27元

【案例B】假设张某的月工薪为3000元,为计算方便,其余条件不变。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3000-1000)﹤3500

分析:张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000(=3000-1000)元,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无需对此部分缴纳个税。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5

[关键词] 税制 企业年金 影响

一、引言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传统的养儿防老已不适合我国现代家庭结构模式,老了谁来赡养,我认为应该由国家、企业、社会和个人自身一起担负起老有所养的责任。本文从企业应担负的责任既企业年金的角度探讨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对中国国内许多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概念,但如果提到补充养老保险,则很多人都对此有一定的了解。国务院于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这就让许多人开始了解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首次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的含义和功能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 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总之是职工权益的一部分。其具有如下功能:

1.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

根据《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目前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已有4954万人,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963元。由于国家基本养老金受老龄化和财政能力的限制,养老金水平不可能大幅度的提高。但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收入水平有所改善,必须通过发展第二支柱,即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使广大企业退休职工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实现中国共同富裕的发展战略目标

2.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

尽管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的福利计划,但是在工业化国家已经成为大多数现代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创造力的有效制度。大多数劳动者择业时,除了工薪收入水平以外,也越来越看重企业的长期福利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资关系,常常被称为“金握手计划”或“金手铐计划”,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

截止2007年年末共有3.2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为929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519亿元。企业年金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专门的个人账户,在职时储蓄积累,退休后消费使用。因此,企业年金推广后将形成规模巨大的基金。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这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对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业参与竞争,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同时市场各类商业机构的参与,也将大大加快企业年金发展的进程。

4.清理统筹外项目,纳入企业年金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由于各地区、行业及企业历史上存在诸多差别,随着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的统一和规范,统筹外项目大多数仍由企业负担支付。只有将这些项目纳入企业年金并形成制度,才能使企业已经退休或临近退休的职工,不至于因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的变化影响既得收入。

三、税收对企业年金的影响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它的发展程度和覆盖范围却受政府财税政策的影响。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采取鼓励性政策,其主要原因是:分散或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和风险;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失业;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我国企业年金之所以发展缓慢,很大程度上在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到位,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不享受税收优惠,却降低了即期现金收入水平,现金报酬的最大益处是,他可以自由决定如何花销自己的收入并按需进行消费。而如果他不得不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存入企业开办的年金计划中,他对这一部分现金就丧失了消费的自由权,同时,还增大了将来择业的机会成本。这种税惠政策的缺失、员工福利安排的非强制性,使得企业开办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员工需求企业年金的愿望也不强烈。

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社会或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给以强制性刺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市场机制运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及其准则。税收对企业年金需求的影响表现在福利成本方面,企业年金的退休金支出与缴费、投资收益存在密切的关系。未来要支付的退休金的数额越大,缴费的数量也就越大;企业年金积累取得的投资收益越多、在支付退休金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可相应减少。

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不仅能减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人才流动。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改革思路,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即由政府通过征税或缴费方式强制实行,它能保障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即在政府鼓励下由企业自行建立,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和市场化运营模式,它能提高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水平;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以商业保险的形式推出,个人自愿投保。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于2004年初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将由萌芽时期转为快速成长时期。因此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有利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有利于缓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待遇的差距等重要现实意义。

然而,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初期基金积累总是有限的,国家的政策导向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免税、减税和延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对企业和员工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从企业年金的法律关系和运营特征来看,它是一个长期承诺的、受法律保护的延期支付合同,同时也是一个基金管理、资金运用和待遇制度不同环节综合发展的补充养老制度。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分成三个环节,分别是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和领取给付环节,针对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20世纪70年代英国财政研究所最早指出养老金计划中税收优惠的两个概念,即EET和TEE。这两个基本术语已被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EET是指在企业年金支付时征税,而对年金的缴费和年金投资所形成的收益免税。目前,一些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类型如表1:

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采用EET模式。如英国规定,按标准向纳税认可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缴纳的款项以及基金的投资收益均属免税范畴,仅有发放的养老津贴被视为劳动所得予以征税;另外,德国、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均实施EET征税模式。

四、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表2为部分省市规定企业年金缴纳比例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上述政策有如下不足:

1.对企业来说:当前我国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对于工资的需求大于对福利的需求,这种需求成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激励制度的依据。职工的货币需求还没有满足,企业的理性决策便是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职工最需要的地方去,与其建立企业年金不如把钱直接发到职工手里,动机不足导致需求不足。

2.对员工个人来说:年金在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部分进入成本,但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员工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退休领取待遇时,不再纳税。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对于个人和财政来说,当期本金税TEE和延期本金税EET的效果是相同的,即年金净值和税收现值都不变。但从长期效果来看,当期税容易造成制度僵化,而且不具有延期税给个人带来的好处,即:一般情况下,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在退休后较在职时会下降。此外,实行当期税,在制度管理方面也容易引起纠纷,比如,如果企业在将其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从理论上讲,个人帐户的企业主缴费就应完全归个人所有,企业没有资格因员工中途离开而收回其缴费。这与企业建立年金的意愿有些违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希望员工获得年金有合格期限,而且合格期限越长越好,目的是以此留住员工或降低员工中途离开的损失。

五、通过税收模式的调整、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多为EET模式。国际上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相似程度很高,绝大多数为EET模式。EET模式即根据递延薪资概念,认为雇主为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只是一种储蓄行为,应予免税,对这部分储蓄所产生的利息在尚未消费前也应免税,当雇员年老得到这部分递延收入用于老年生活消费时,才予以征税。EET模式直接鼓励了延迟消费,推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对于政府来讲,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减少税收收入,给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在实行EET税收模式下,更加剧了现期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2004年全国共完成税收收入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是近年来增长最快、增收最多的一年。 其中个人所得税为1737.05亿元,约占总税收收入6.8%。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占我国总税收收入比重并不高。因此,对员工缴的这一部分企业年金实行减税,允许部分税前扣除,对财政的影响也较小。

从替代率看, 据测算,企业年金替代率水平每提高1%,税收优惠比例就要增加大约0.45%,税收支出增长11.2%;在当前政策下,要使替代率水平达到20%的改革目标,税收优惠比例应提高到9%左右。表面上看,年金税收政策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财政损失,无论是减税还是递延纳税。可事实上,国家的财政损失部分就是雇员未来养老金增加的部分。这部分财政损失并不是社会福利的真正损失,而是财政对社会成员的隐性转移支付,并最终转化为雇员退休福利的增加;其次,政府以鼓励发展年金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并可以通过减少对基本养老金的支出来获得平衡;最后,年金的发展有助于积累建设资金,促进社会长期投资,以推动经济增长,从而有更多的财政增收机会和途径。

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在成熟国家一直被称为“避税所”,企业年金诞生的原动力基本上源自企业规避税收需求。但在我国企业年金局部的实践中,在缺乏清晰的政策界定的环境下,有的变成企业变相的“账外存款账户”。而保险公司除了退保手续费,还不支付企业保单利息,收入稳定可靠,往往出现与企业共同利用企业年金来规避税收的情况。因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一些反偷税或避税的条款。

同时,各国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也注意到由于收入较高的员工现实消费的压力较小,累进的所得税制又可能使其在向年金计划缴款后适用较低的税率档次,所以往往对税收优惠有着更大的需求,并且实际上也更大程度地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收益,从而极易对收入较低的职工造成不公平。因此,很多实行税收国家在实施优惠的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美国在其《税收法》中也规定,向一个固定缴费额退休金计划的缴费额不能超过其年度总收入的25%或35000美元,两者数额低者为年限制标准等等,避免因税收优惠可能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通过对发达国家私有退休金计划成功经验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及相关支持政策的激励,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在国家公共养老保险水平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雇主资助的雇员退休金计划得到了有力的发展,不仅其资产在GDP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如英国、瑞士、美国等国家的私有退休金计划资产占GDP的比重甚至超过50%,而且也较好地实现了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这对我国税惠模式的选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六、结束语

企业年金是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必须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免税、减税和延税的税收工具是激励企业和员工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引导企业年金发展方向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减轻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压力、减少收入差距,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稳定;有利于现代企业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创造力;有利于保险业、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促进全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6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EET

企业年金来源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最早的企业年金计划是美国的运通公司于1875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依据企业年金计划的给付刚性,企业年金计划类型可以分为确定缴款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DC)、确定受益型计划(Defined Benefit,DB)。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随着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进行,企业年金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企业年金在国外又叫职业年金、私人养老计划等,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我国现有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法规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策出台没有固定的部门,缺乏明确的政策

虽然早在2004年开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就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两个部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但是企业年金的运作依然“步履蹒跚,困难重重”。其中,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影响因素。2008年2月财政部又下发了34号文《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之前劳动保障部出台的政策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对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现激励作用、兼顾公平等根本属性的认识存在偏差。从而导致“政出多门”、年金政策“碎片化”的现象。政府各部门间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和意见的不统一。客观上阻碍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让机构和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二)税收优惠环节单一。可操作性不强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尽管该《实施条例》从税收法律层面上对企业年金表示鼓励与支持,但优惠范围与标准依旧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目前34号文件只允许企业在缴费环节扣除工资总额的4%,而有关企业年金投资与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问题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环节单一。

(三)税收优惠模式不合理,优惠税率低,激励作用不强

目前,我国企业税收优惠采取的是ETT模式(税收优惠模式的一种,E表示免税,T表示征税,ETT表示在企业年金的缴费环节免税)。企业缴纳的税前扣减限额仅为工资总额的4%。这种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和相对较低的税前扣减比例,无论是对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有企业,还是对于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三资、私营企业,税收激励的作用都是不强的。而对员工个人来说,企业年金在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部分(4%)进入成本,但是缴费划人个人账户后员工个人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从长期效果来看,当期税容易造成制度的僵化,而且不具有递延纳税给个人带来的好处。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监管不力

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在建立、运营、监管等环节的具体操作都不够规范,缺乏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限制条件与审查制度,使企业年金没能得到良好的发展环境,其中突出的问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例如在给予企业缴费一定税收优惠时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与审查制度。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雇员的特殊收益:而中小型企业一般难以建立收益较好的企业年金计划,容易产生通过企业年金缴费来逃税等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还没有对企业年金进行税收管制,也没有试图通过税收管制来保障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行。具体来说,在税收政策中,没有规定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

二、国外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企业年金税收制度――401K计划

1978年,美国税收通则第401条第K款授权企业可以采用新型的限制性储蓄计划向雇员提供退休福利,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简称401K计划。401K计划是一种DC模式(缴款型计划),即职工自愿参加和自定存人数额,一般为工资的10%-15%,并且规定最高限额为10000美元。雇主给予年金计划一定的资助,通常为员工出资的50%-75%。一般情况下,只有员工投入后雇主才会出资,通常的形式为雇主自己公司的股票。另外,政府对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EET征税模式,即在缴费和收益环节免税,对该年金帐户获取的红利、利息、资本所得也不征税,只是退休后取出资金时才要征税。这是该计划受到欢迎并得到较快发展的重要原因。

但是,美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监管规定过于繁琐和复杂,严重束缚了美国的雇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增加了政府征税与纳税的成本。因此,美国政府和相关专家尝试进行完善,在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监管方面避免繁琐,以保证税收模式执行的有效性,达到政府干预福利的成本最小化,消除年金税收政策对储蓄与投资方面产生的扭曲。在政府收入与雇员福利方面达到有效平衡。

(二)英国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在很长的历史阶段中,英国的年金制度是基于劳动就业结束时的个人实际工资水平来确定的。相对来说,这种“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是相对待遇水平较高、基金增值压力较小,对企业年金制定稳定而明确的税收优惠计划。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执政不久,由于当时英国国内资本市场的繁荣和企业年金发展的稳定,政府不顾一些企业和年金管理机构的反对和风险警告。将包括米其林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年金制度改革为待遇水平较低、基金增值压力较小的“缴费确定型”计划。同时也断然取消已实施多年的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向企业年金每年征收5亿英镑的税收。而近年来。随着银行利率的调整、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以及资本市场的变动,越来越多的企业主感到了维持企业年金正常运转的压力。

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深刻教训,在制定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避免税收政策的不延续与不稳定。政府应通过有效而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我国目前还未制定全国统一稳定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

(三)日本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日本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对职工劳动的补偿,是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补充,是由企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

承受能力制定的优惠税收待遇退休金制度。假如企业年金计划符合《法人税收法》的规定,并得到税务局的认可,那么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全额计人成本费用,投资收益也可以列入免税科目。

2001年10月,日本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401k计划)。引入缴费型企业年金(DC)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日本终身雇佣制度的逐渐瓦解和职业流动不断增加:二是随着日本会计制度国际化所带来的“时价会计基础”的推广,暴露了企业背负的中长期年金负债问题。DC型企业年金允许建立个人账户,从而方便了劳动人员的职业流动:DC型企业年金把资金运营的责任从企业转向了个人,从而明确了企业的年金负担额,方便了新会计制度的导人。在过渡时期,政府允许厚生年金基金在2年半时间以内,适合年金在10年时间以内向DC型企业年金转移,并允许设置企业型或个人型DC型年金。企业型DC年金主要面向工薪阶层,个人型DC年金主要面向20-60岁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

日本政府部门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年金计划,通常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比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在税前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免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普遍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政府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最有效的措施。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受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缺乏积极性,因此,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利用税收优惠刺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远远低于日本等国家的可税前列支比例(通常为15%)。从我国企业年金所设计的20%的目标替代率来看。现行4%的税前列支比例在企业单方缴费的情况下有些偏低。

三、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设想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选择

国家在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要面临三个环节的问题:缴费环节的问题、投资收益环节的问题、年金领取环节的问题。对此三个环节的税收,借助字母E(Exempt表示免税)和字母T(Tax表示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年金计划的征税情况可表述为8种类型:TIT,EEE、EET,ETT、TEE,TIE、ETE,TET。

EEE模式在三个阶段给予税收全免的优惠,所以,实行此种税收政策员工的企业年金水平最高而国家的税收损失最大。TIT模式却恰恰相反。TET模式对投资收益免税,而在缴费和领取时候征税。员工得到的年金非常有限;而ETE模式则只征收投资收益部分。税收优惠程度仅次于EEE模式。TEE模式只在缴费阶段征税。EET模式只在发放阶段征税,他们都是只对企业年金的本金进行征税。而不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T1E模式和ETT模式对本金和投资收益都征税,比TEE模式和EET模式优惠程度低。

在选择税收政策的时候,西方发达国家也主要是选择EET模式。表面上看。EET这种税收优惠模式虽然减少了政府即期税收收入,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计划的不断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入会随着税基的扩大而上升。同时其激励作用使年金的发展可承担政府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从而缓解政府财政压力。EET模式对于国家保持税收政策一致性、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提高退休职工收入水平是一种比较可取的税收制度安排。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企业年金的国家均采用EET模式,例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目前,学术界主张我国企业年金实行EET延迟征税优惠政策,也即对企业年金供款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免税,而对领取企业年金给付金征收所得税的做法,以期实现促进企业年金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具体设想

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五点设想: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计入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年金投资收益所得分配到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税前可以扣除某一定额。

考虑到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的风险和员工收入差距都会因为年金政策的实施而加大。在缴费环节可以采取限制比例的方法。采取部分征税(PT)或者部分免税(PE)的政策:在投资收益环节继续实施免税(E)政策,这样既可以鼓励年金市场的活跃发展。又可以拉动资本投资,而且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同时又兼顾了税收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