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习惯作文范例6篇

风俗习惯作文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1

大年三十的上午每家每户都要贴春联,以示迎春之意。外公每年都要挑选一幅称心如意的好春联。今年选的上联是:喜气洋洋财旺旺,下联是:好运多多福连连。横批是:吉星高照。这足以预示新的一年里的幸福生活。

年三十午夜吃饺子,也是每家必不可少的。老人们都说吃饺子好。吃饺子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文化意义。饺子谐音交子,就是相交子时,交好运发大财。因饺子的形状又像金元宝,故又象征团圆和财富。

大年初五俗称“破五”,意思是人们要走出家门进行户外活动。这天上午我和外公外婆沿着河堤,从将军码头一直走到新华码头。这里是滑冰场,男女老少人头攒动,人们身着五颜六色的节日新装,好像给冰场上装点了盛开的鲜花。人们有的在滑冰、有的在打冰车。还有的在冰道上从高处往下放冰车,大家玩的真尽兴!大人、孩子和老人,一片欢歌笑语……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2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3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

[1] [2] 

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4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民族风俗受尊重权,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精神,对预防民族纠纷,促进各民族团结,保护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旅游法》第10条的规定的旅游者受尊重权源于宪法,同时参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其中《旅游法》增加了对旅游者的尊重,内容更丰富,权利范围更广,从而实现了对旅游者更为充分的保护。

所谓旅游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从旅游经营者处购买、使用旅游产品以及接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和保护。《旅游法》之所以规定旅游者的受尊重权,保护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首先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相一致,是在旅游这一特定的消费领域里确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其次,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追求精神的享受和满足。

一方面,只有在他们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这种目的才能够达成。

另一方面,旅游者也往往把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作为其旅游活动的组成部分。另外,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从常住地到其他地方,各地之间的风俗习惯、种族习性、文化传统存在较大的差异,文化之间的激烈对撞容易产生冲突,尤其是当文化差异涉及不同民族和不同时,冲突就会更加激烈。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可以减轻降低文化冲突,减少旅游纠纷。

人格尊严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其作为一个“人”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自然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也有学者认为:人格即做人的资格,是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尊严是指可尊敬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即指人作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是指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这两种观点都能体现出人格尊严的基本性和主客观复合性。因此,判断某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否被侵害时,不仅要从主观的角度考虑该自然人的自身感受,还要从客观的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考虑该自然人作为“人”应享受的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旅游者进行侮辱、诽谤、诋毁、殴打;

2.非法搜查旅游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

3.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扣押、拘禁;

4.对特殊旅游者的歧视。

除了人格尊严以外,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也应当得到旅游经营者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决定的,通过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并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并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无论是民族风俗习惯还是都切实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是值得被尊重的文化。旅游者的受尊重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必须提供完善的保护方式,以保障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比如在宣传旅游产品和服务、介绍旅游线路、接受旅游者咨询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之间的差异性,对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充分的提醒。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并且应根据情况满足旅游者因民族、的不同而产生的特别需求。

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用言语或行为嘲笑、诋毁、蔑视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2)违反旅游者基于民族风俗习惯和而养成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准则。比如,有些民族的观念认为左手是不洁的,因此绝对不可以用左手去摸别人的头。如果旅游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明知某位旅游者有此种习惯,还用左手去摸他的头,就是对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尊重。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风俗习惯和的情形还应当包括下面这种行为:旅游经营者强加给旅游者所没有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5

关键词: 信息化;少数民族;文化转型;克拉玛依;影响

中图分类号:G12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2-0010-06

根据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围绕“信息化对民族关系转型的影响”这一主题,笔者在2010年7―8月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此次调研的方法:一是发放调查问卷,二是进行走访和座谈。调研的对象是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民族成分涉及维吾尔族(50人)、哈萨克族(15人)、回族(20人)、蒙古族(15人)。调研地区为克拉玛依区(天山街道、胜利街道)和白碱滩区(中兴街道)。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其中,克拉玛依区60份、白碱滩区4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先后走访20人,组织40名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学生和社区居民座谈。根据以上调研活动获得的信息资料,形成这个调研报告。2013年6―7月,根据新疆斗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对这个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希望能够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及其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一)民族文化的定义

民族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它塑造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品格、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因素。其中,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是三个最基本的文化评价指标,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

民族文化的转型是指民族传统文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向现代文明的转型。

(二)三个主要评价指标

1.语言文字:它是民族文化最外在的特征,是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本工具。少数民族在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时,往往倾注着深厚的民族感情,因而也往往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敏感因素。运用这个评价指标,不仅可以测量各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程度,而且可以测量出各民族在传统文化转型中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状态。

2.风俗习惯:它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方式和历史传统。它主要表现为饮食习惯、服饰习惯、生产习惯、居住习惯、婚姻习惯、丧葬习惯、生育习惯、娱乐习惯、礼仪习惯和传统节日等。它是最能够反映民族文化特质的一些精神符号,具有民族习惯与民族性格、民族心理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重要作用,是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风貌或精神符号,是一种具有他律性的文化力量。

3.: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于世界和人生的共同文化信仰体系。它包括宗教(理论)观念、宗教仪式、宗教行为、宗教体验、宗教感情和宗教习俗。在我国西部民族聚居地区,它往往既是一种全民族的共同信仰(价值观念),又是一种全民族共同遵守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具有自律性的文化力量。

二、问卷调查分析

(一)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选择、使用、认同语言文字的复杂状况

1.对语言文字使用频率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主要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的总体情况: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0.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6.5%,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0%。其中,维吾尔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61%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14% ,使用双语的频率为25%;哈萨克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6%,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4%,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0% ;蒙古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频率为45% ,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频率为38%,使用双语的频率为37%。

这一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几十年的民族融合过程中,特别是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交融现象,特别是对汉语和双语的使用频率较高;第二,克拉玛依市的各主要少数民族由于存在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和不同的,在语言文字的交流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对本民族语言文字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需要保留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的,维吾尔族是11%、87%,哈萨克族是16%、83%,蒙古族是8%、89%。仅有少量回答“反对”或“既不同意也不反对”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保留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非常强烈的愿望,也体现出少数民族在信息化时代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现状的忧虑和不安。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语言文字对民族发展所起的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或“有一定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85%、13.5%,哈萨克族是83%、11.7%,蒙古族是89%、8.6%。仅有极少数人认为“有妨碍作用”或“有所妨碍”或“说不清楚”。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本民族语言文字仍然对民族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反映出他们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价值判断和强烈的民族情感。

3.对信息化时代语言文字选择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最需要学习哪种语言文字”的回答,选择“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15.7%,蒙古族是28.9%;选择“汉语”的,维吾尔族是58%,哈萨克族是66%,蒙古族是71%;选择“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39%,蒙古族是48%。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的语言选择呈现比较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多数人能够认识到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还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青年学生能够认识到学习外语的重要性。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学校最好用什么语言进行教学活动”的回答,认为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维吾尔族是19.5%,哈萨克族是18.6%,蒙古族是8%;认为应当使用汉语的,维吾尔族是46%,哈萨克族是43%,蒙古族是69%;认为应当使用外语的,维吾尔族是36%,哈萨克族是28%,蒙古族是65%;回答“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1.6%,哈萨克族是17.3% ,蒙古族是1.6%。

结合前一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在对待信息化时代的语言文字选择时,显得颇为困惑、彷徨,一方面他们非常留恋、热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并且比较担心在信息化大潮中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会被弱化,乃至被同化、被湮没;另一方面他们出于学习工具的合理性、适用性考量,多数人认识到拒绝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根本行不通的,否则就会被排斥在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之外,这对本民族的发展又是极其不利的。

(二)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稳固性和变异性并存的复杂状况

1.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认同感的调查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继续保持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回答,认为“应当完全保持”的,维吾尔族是35%,哈萨克族是51%,回族是31%,蒙古族是43%;认为“应当保持好的风俗习惯、摒弃不好的风俗习惯”的,维吾尔族是26% ,哈萨克族是24%,回族是35%,蒙古族是41%;认为“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维吾尔族是8.5%,哈萨克族是5.6%,回族是3.5%,蒙古族是9.5%。

调查显示,对“信息化时代民族传统节日是否还很重要”的回答,认为“很重要”的,维吾尔族是79%,哈萨克族是87%,回族是84%,蒙古族是79%;认为“不能缺少”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8%,回族是6%,蒙古族是15%;认为“不太重要或感到没有意义”的,维吾尔族是5%,哈萨克族是3%,回族是2.9%,蒙古族是6%。

上述调查结果说明:第一,在信息化时代,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仍然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是本民族的一种传统文化,是传承民族精神的一种载体或粘合剂,不应该轻易舍弃;第二,非常难能可贵的是,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士已经认识到,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既有非常优秀的、永远值得加以传承的内容,也有一些不良的糟粕,应当予以改造或摒弃;第三,调查结果也显示,一些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普通社区居民、青年学生等,对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感到困惑和迷惘,有些人甚至持否定态度。这反映出在信息化时代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趋势,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与别的民族(包括外国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也开始在文化心态上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多元性。[1]330-354

(三)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对宗教的复杂心理状态

1.宗教对经济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于“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很大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是9%,哈萨克族是11%,回族是16%,蒙古族是3%;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8%,哈萨克族是34%,回族是29% ,蒙古族是15%;认为“妨碍了经济发展”的,维吾尔族是11%,哈萨克族是18%,回族是12%,蒙古族是27%;认为“有一定的妨碍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6%,哈萨克族是27%,回族是35%,蒙古族是46%;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6% ,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6%,蒙古族是9%。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认识有较大分歧。总的来说,人们已经认识到,宗教在信息化时代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能用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宗教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并存,每个民族、每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从不同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往往会发表不同的看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社区居民、青年学生,对宗教在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方面的价值判断是倾向于否定态度的。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进入实质性阶段,全国援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和信息化带动作用日益凸显,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宗教主要表现为一种制约性作用而非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由于新疆的宗教历史悠久、传统色彩浓厚,呈现出一定的稳固性和保守性,与现代文明难以接轨;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极为活跃,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分裂破坏活动,严重影响了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作用不可能不对人们的宗教价值判断产生一定影响。[2]262-281

2.关于宗教对新疆的社会发展是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调查

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信息化时代宗教是否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回答,认为“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维吾尔族是15% ,哈萨克族是23%,回族是25%,蒙古族是8%;认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49%,哈萨克族是42%,回族是36%,蒙古族是34%;认为“没有积极作用”的,维吾尔族是23%,哈萨克族是25%,回族是28%,蒙古族是55%;认为“说不清楚”的,维吾尔族是13%,哈萨克族是10%,回族是11%,蒙古族是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主要少数民族对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认识上也是存在较大分歧的,但总的来看,他们对宗教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价值判断倾向于肯定态度,说明宗教在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影响力,但面对现实他们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困惑、迷惘、彷徨的心态。

三、走访和座谈情况分析

(一)“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和外语是否很重要?”

1.干部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89%,认为“有必要学”的占8%,认为“不需要学习”的占0%,“说不清楚”的占3%。

2.教师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3%,认为“有必要学”的占6%,认为“不需要学”的占0%,认为“说不清楚”的1%。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9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2%;其他为0%。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78%,认为“有必要学”的占15%,认为“不需要学”的占3%,认为“说不清楚”的占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很重要”的占46%,认为“有必要学”占28%,认为“不需要学”的占9%,认为“说不清楚”的占17%。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能够认识到,从学习、工作、或者生活的实际需要考量,在信息化时代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外语是很重要的或者是有必要的,体现出少数民族追赶时代进步的强烈愿望和对待语言文字的开放心态。但另一方面,在这种实用性的考量背后,是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热爱、留恋与现实选择之间的矛盾心理,在调查过程中也有所流露和表现。

(二)“你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是否应当完整地保持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

1.少数民族干部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虽然应当保持下去,但是也要进行一些改良”、“有些传统风俗习惯太落后了”、“应当吸收一些更加先进的东西”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必须完整地保持下去,不需要进行任何改良”的占13.5%;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现代文明的很大冲击”、“有许多好的内容已经丢失了”的占2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3.5%。

2.教师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大部分内容是积极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革”的占4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历史形成的,是民族文化遗产,必须完整地继承和保护下来”的占2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异,要尊重现实,适应时代的变化”的占25%;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6%。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主流是好的,但也应当与时俱进,吸收一些先进的内容”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是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是强化民族凝聚力和保持民族特色的重要载体,不应当随意放弃或改良”的占28%;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已经受到很多冲击,丢掉了不少好的文化传统”的占17%;感到“无所谓”的占3%;感到“说不清楚”的占5%。

4.青年学生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进行一些变化,与现代文明接轨”、“应当借鉴和吸收其他一些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占47%;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完整地加以继承和保护”、“比较担心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变异或消亡”的占13%;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有的是好的,有的是错误的”的占26%;感到“比较迷惘”、“有些困惑”或“说不清楚”的占14%。

5.社区居民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应当好好的保持下去”的占56%;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也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应当进行一些改良”的占14%;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正在面临一些变化,一些好的东西正在丢失”、“但也有一些先进的东西被吸收进来”的占17%;感到“无所谓”或“说不清楚”的占13%。

这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对待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方面心态十分复杂。一方面出于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热爱和留恋,他们不愿意看到传统文化习俗被忽视、被遗忘、被湮没,特别是不愿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中的优秀成分被遗忘或被丢失;同时,对扑面而来的信息化浪潮和现代文明,他们也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心理。另一方面,他们也非常清醒地意识到,本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落后的因素,应当予以改良;他们还意识到,不管愿意不愿意、赞成不赞成,传统文化习俗已经在发生着复杂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他们愿意看到和接受的,有的则让他们感到十分不安甚至有某种心痛的感觉。例如谈到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民族服饰、婚丧习俗的变异,新疆历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和民族音乐的复兴等问题时,可以感受到少数民族朋友的喜悦和忧虑。

(三)“你认为信息化时代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怎样的作用?”

1.干部的观点:即使是在信息化时代,宗教(伊斯兰教)仍然会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广泛的、复杂的,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有80%左右的座谈者持这种态度);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常常利用宗教名义,以暴力恐怖手段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使他们感到很忧虑、也很困惑(不知道如何才能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蒙古族的干部认为宗教(藏传佛教)对本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里面这种影响有明显弱化的趋势。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暴力恐怖破坏活动,他们感到很气愤,坚决反对。

2.教师的观点:各族教师普遍认为宗教教育、宗教文化在新疆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占88%),特别是在农牧区影响最大、城市次之。认为宗教有妨碍作用或消极作用的占35%左右。对于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各族教师都认为不能容忍,应当坚决打击。

3.专业技术人员的观点:他们多数认为宗教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利(占78%),其中大多数人以“7・5”事件为例谈了自己的想法,认为新疆的宗教固守自己的传统,难以与现代社会接轨;民族分裂势力煽动宗教狂热,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破坏。一部分人认为,新疆的宗教对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仍然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农牧区,宗教的影响具有稳固性和保守性(占56%)。

4.青年学生的观点:15―18岁的学生很多人表示对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说不清楚”、“也许不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约占80%左右;18―21岁的学生中认为新疆的宗教“太传统了”、“比较滞后于信息化时代”、“距离现代社会太遥远了”、“可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妨碍”的占60%左右。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破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他们多数人表示“不赞成”、“坚决反对”、“这并不是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他们不代表新疆的少数民族”的,约占80%以上。

5.社区居民的观点:他们对宗教的精神纽带作用倾向于持肯定态度,认为宗教即使在信息化时代也仍然对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持这种看法的人大约占85%左右。但社区居民由于文化程度和理解判断能力较低,对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感到“说不明白”、“不知道如何回答”、“可能有好处也有坏处”的,占到90%以上。对于民族分裂分子的暴力恐怖破坏活动,绝大多数人表示“坚决反对”、“不利于新疆发展”。

通过以上调查,说明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宗教在信息化时代的作用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心理状态,而且群体性差异十分明显,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文化素养、不同年龄段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还有一定数量的人们对这一问题感到迷惘和困惑,不知道如何进行评价。但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进行干扰破坏活动方面,各民族干部、群众的立场和看法是高度一致的。

四、结语

目前克拉玛依市的少数民族对待传统文化转型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得到全面发展,尤其是高度关注民族教育的发展,希望自己的下一代能够受到良好的现代化教育;另一方面他们又看到本民族传统文化中确实存在一些糟粕,需要吸收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加以改良。但是,出于少数民族的文化弱势心理和对本民族传统文化前途命运的担忧,又本能地表现出一种对其他民族先进文化的排斥心理。无论是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还是在方面,这种矛盾、彷徨、复杂的心理状态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民族文化心理可能成为少数民族实现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明转型的主要障碍。

可以肯定,民族分裂势力和敌对势力在较长的时期内依然会继续利用宗教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交织在一起,使人们难以对其做出客观一致的价值判断。通过对宗教进行正确引导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这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繁荣民族文化,着力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积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融入世界信息化进程,在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所有民族的先进文化,构建多元共荣的中华文化,这是最符合各民族利益的现代文化发展模式。在文化发展的问题上,任何民族都必须具有开放的眼光和胸襟,自我封闭、盲目排斥先进文化,不但不会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进步,反而只能导致民族文化的落后和消亡。

参考文献:

风俗习惯作文范文6

人类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原始社会中,人类为了发展自身,在劳动的基础上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文化,其中一支重要的文化我们将它称之为“调整性文化”,即对人们的行为能够起到一种规范、约束、调整等作用的文化类型,这种文化类型诸如各种习惯、礼仪、风俗、禁忌等等(以下文统称为习惯)。原始社会的调整文化是原始社会所形成的习惯和风俗。习惯和风俗,作为人类社会早期调整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着主要的调整角色,发挥着调整功能。恩格斯在对氏族制度考察之后指出:“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①习惯和风俗是原始社会人们的行为准则,也是处理社会事务的主要依据。

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某些为阶级社会所需要的习惯被赋予了法律特性,成为“习惯法调整文化”。这种“习惯法调整文化”为后来的成文法调整文化积累了大量的文化元素。到了成文法时代,法律调整文化成为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调整文化。习惯和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的习惯法调整文化逐渐让位。但是,这并不等于习惯调整文化全部瓦解或销迹。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原始社会的各种社会调整文化为法律的产生创造了前提。有位学者指出:原始社会“这种调整文化的逐渐积累,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就成了产生法律规范的‘建筑材料’”。②随着原始社会的逐步解体,原始社会的习惯调整文化虽不会立即消失和全部解体,但也逐渐地渗入到“习惯法调整文化”之中。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习惯的让位”。他说,在普通法以外的其他地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存在往往只被当作一种古代遗产,它们或早或迟都要让位于形成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更为现代的方式。③

关于习惯在人类早期社会中的作用以及习惯与法律的关系成为文化人类学家以及法学家长期研究的问题。原始社会的解体,既是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型,同时也是一种随社会形态转型而伴生的文化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习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位英国法学家G·D·詹姆斯指出:在一个法律体系的初创阶段,习惯往往对法律的发展起重要作用。在先进的法律体系中,习惯的重要性减弱了,现已几乎不再是一个发展英国法的因素。然而,不仅因为它在历史上的重要性,而且因为在某些领域,它仍是英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詹姆斯还进一步研究了习惯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习惯和法律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论什么法律体系,人们总是遵循习惯,因为它体现着公正的思想,而且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被认为很有用处。因此如果一项规则到了具有习惯的效力的地步,对于它最终被通过为法律规则人们将不会感到奇怪。因此,习惯可以被认为是法律的一个渊源。在习惯法发展过程中,如果就某项具体问题的习惯被认为是经得住推敲的,往往就会被收入法律。詹姆斯指出:习惯之所以被接受为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法律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像现在这么受人尊重。所以,对他们来说,施行已有的习惯,比创造和施行全新的法律要容易得多。詹姆斯还指出:法律和习惯之间保持密切关系的另一个原因是,随着习惯的发展,人们更加信任和依据习惯。所以,法律没有正当理由不应干涉习惯,尤其是贸易和商业习惯,有许多几百年前形成的习惯,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被纳入一般法律。⑤

除了人类早期遗存下来的习惯文化之外,人类在发展进程中还常常创造着一些新的习惯。某些新的习惯在人类社会进入法律时代的社会生活中居于不太重要的地位。譬如有关服饰、礼节或有关重大生活事件的仪式等。这类习惯一般与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冲突较少。但也有某些新的习惯,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它产生一些较为具体的“权利”、“义务”或“责任”。譬如有关子女的财产继承,各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婚姻的缔结与解除等等,这本应属法律涉足的领域,但在法制不发达的社会或区域内,往往是依照着一些习惯文化来加以调整,而且在该社会或区域内,这种调整方式得到多数人的默认和赞许。

与经济全球化形成反差的文化多元化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共识,这是一个颇为有趣的世界现象和文化现象。因为经济全球化所呈现的是越来越多的统一和划一,原来互不影响的彼此产生影响和依赖,大家的命运都捆绑在一起,用当年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的话讲,就是“我们都是一个船上的乘客”,一荣惧荣,一败惧败;而文化多元化则展现的是越来越多样的民族个性和特性。多元化用一种最普通的话来讲,就是“不一样”,各有各的生活准则和文化模式和样态。在这样一种大的社会背景下,习惯作为一种最具个性特征的社会调整文化,必然会引起人们的重新关注,对它的价值和作用重新评估,就成为一件较为“时尚”的事情。就学术层面而言,习惯风俗是法理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是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命题。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法律的单一性统一性和习惯的丰富性多样性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和反差。这种鲜明的对照和反差促生了无数有趣的和有意义的问题群,也蕴涵着其作为研究对象的旺盛的生命力。

二、习惯在中国司法中所面临的问题

习惯不仅是早期法律文化中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而且在现代社会,习惯仍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成为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这一点尤其表现在民法文化之中。在世界民法文化中,有一条被许多国家所认可的民事法律原则,即“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当司法过程中出现法律尚未能涉足的领域或问题时,允许法官依习惯处置。在有些国家,这成为一条法律的明文规定;在有些国家,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但在司法过程中,此种情况比比皆是。现代法律尽管发展到如此精细的地步,也难以囊括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也许是法律的缺陷之一。

在中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习惯的概念只出现在有关处理民族区域自治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中,用来规定民族习惯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作为一般规范意义的习惯概念在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表达。近几年来,习惯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和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比较显著的变化,由原来的法理解释变成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2007年3月19日颁布的《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该条款明确了可以依照当地习惯做出裁判。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司法解释对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民间习俗——彩礼——进行了确认,并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返还彩礼纠纷给出了原则性的解决办法。

这样一些带有标志性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给中国的司法审判注入了活力,也带来许多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需要讨论的空间。允许法官依习惯断案,可能带来种种问题。虽然法律上可以规定,对习惯的引用需设置许多前提。这种前提一般总是确定为:法无明文规定,或政策无明文规定,并且要引用的习惯以与法律和政策精神或公认的社会道德准则不相抵触等等。但在实践中,或者由于执法者的自身素质的原因缺少对一种习惯的判断能力,或者由于一种习惯具有超常强力,司法判决就难免出现与法律精神相悖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层面,从法律理论上讲,全国任何一级法院都存在着司法中如何适用习惯的问题。但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为代表,可以从中管窥习惯在中国司法中所面临的问题。笔者对其中的问题做以下一些分析。下面是姜堰市人民法院2007年2月6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将民间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概念] 本意见中所指善良风俗,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且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在生活实践中反复适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民事争议事项的裁判,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地的善良风俗。

第三条[确认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善良风俗:(1)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2)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4)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

第四条[报告及确认制度] 法官应注意收集当地的善良风俗,及时向院业务庭和审判管理部门报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甄别、整理,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第五条[禁止性规定] 参照善良风俗裁判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经验法则] 法官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自觉将与案件有关的风俗、习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法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将善良风俗作为评判当事人过错责任的标准之一。

第七条[尊重意愿原则] 法官在运用善良风俗时,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八条[倡导调解原则] 法官应充分运用善良风俗进行调解。

当事人之间按照善良风俗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主持调解下签订的协议,非因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保密原则]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要求对协议内容保密的,法院可以将保密约定载入协议主文,法院、当事人均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地域范围] 经本院确认的善良风俗,适用于本辖区当事人。本辖区以外的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也可以选择适用本院确认的善良风俗。

第十一条[重大节日尊重原则] 对于民间普遍遵守的重大节日和与当事人自身、家庭、直系亲属等有关联的重大活动,在司法审判中,一般应予以尊重,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转贴于

第十二条[参照适用] 本院执行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意见由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效力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以说,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的相关问题都做了规定,是一个经过认真研究和思考之后推出的一个规范。在他们这个指导意见出台前后,还制定了6个具体的指导意见,分别是“婚约返还彩礼”、“赡养”、“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商事”、“执行”、“保密”。那么,这样一些指导意见的实施效果如何?据《人民法院报》记者对2004年制定的“婚约返还彩礼”指导意见试行近3年的情况调查,57件彩礼返还纠纷调撤率82%,没有一件上诉。具体分析数据如下。

第一,调解率、调撤率明显上升。据统计,2001年到2003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34件,判决、调解、撤诉分别为11、7、16件,判决率、调解率、调撤率分别为32%、21%、68%;2004年到2006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57件,判决、调解、撤诉分别为10、20、27件,判决率、调解率、调撤率分别为18%、35%、82%;同比判决率下降14%,调解率、调撤率均上升14%。

第二,审判效率明显提高。2001年到2003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6天。2004年到2006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0.23天,同比减少25.77天,提高了54%。

第三,案件上诉率下降至零。2001年到2003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34件,判决的11件中,不服上诉的有3件,上诉率为9%;2004年到2006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57件,其判决的10件中,没有一件上诉。

第四,申请执行的案件明显减少。2001年到2003年,姜堰法院审结34件婚约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15件,占44%;2004年到2006年,姜院法院审结57件婚约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7件,占12%,同比下降32%。⑥

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述一些实践和探索,突破了中国现行司法过去所存在的一些禁忌。当然,诚如笔者在前面所言,这样的突破首先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所存在的明显的问题。

其一,在思想观念层面,对于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判决虽然还有一些顾虑和障碍,但大多数人还是能够接受这样一个来自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所产生的新的变化和尝试。

其二,现有的关于习惯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是个别性规定,都是有特指的和专指的。这样一个法律上的个别性和专门性规定能否普适化,即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审判,乃至扩及于行政的和刑事的审判领域,这可能是对我们提出的一个挑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确定习惯在司法大概念(民事、行政、刑事等所有的司法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三,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集中的问题是:如何判断良善、标准如何确立以及根据什么来确定。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于习惯的定位和适用都是有前提的。这种前提一般总是确定为:法无明文规定,或政策无明文规定,并且要引用的习惯与法律和政策精神或公认的社会道德准则不相抵触等等。这就给法官带来了一个判断上的艰巨任务。在民俗习惯问题上,有些属性是明晰的,易判断的;有些属性是模糊的,难判断的;有些则是相冲突的。比如彩礼、风水、女子继承等问题都是不同的,性质也不一样。姜堰市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的第3条采取了排除法来确认标准。仔细分析,每一条都需要法官再判断。

其四,由上述问题导出一个新问题,即民俗习惯在司法判决和司法调解中的功能和作用可能是不一样的。司法分两个层面。司法调解,虽强调依法调解,但空间还是很大,它以当事人接受为目标。而司法判决,就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没有太多的回旋余地。这样,同样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民俗习惯,按照不同的司法解决路径,就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结果。司法判决主要是依法判决,依法判决要求在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过程中必须坚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裁判。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是不可以妥协的,不可以让步的,也即权利是不能打折扣的;但司法调解和判决不一样,司法调解中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协调的,当事人之间也是可以妥协的,权利是可以打折扣的,法官可以“和稀泥”的,而且往往高明的法官是善于“和稀泥”的高手。但在司法判决中能不能“和稀泥”呢?答案是不能。比如,在司法调解中,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疑义,法官可以默认某些民间通行的行规,但判决则不能。近年来在两个关于古玩市场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案件判决中,法官就明确的否定了古玩市场通行的一个“行规”,即售卖人不负责对货物的真假负责,一旦售出,被发现是假货时,售卖人不负责退货,买售人只能自认倒霉。但这样的“行规”在司法判决中没有它的立足之地。因为它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有欺诈之嫌疑。但如果通过司法调解的途径,这样的“行规”是否会被采用,我们不好给它一个虚拟的猜想,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行规”,很可能和判决是不同的结果。

其五,我们还要注意到一个重大的变化:“熟人社会”理论的变化。我们中的许多人只注意到了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国乡土社会的理论以及他的“熟人社会”理论,而忽略了费先生关于乡土社会的蜕变理论和发展理论。习惯是在流变中的。经济关系的变化会导致原有的伦理关系的变化,习惯也在发生变化和生长过程中。我们现在面临着一种“新熟人社会”的结构,它同上世纪40年代的“熟人社会”结构有很大的不同和发展,因此,需要有一种“新熟人社会”的理论解释。这种“新熟人社会”的结构及其理论解释直接关乎民俗习惯的未来命运。

注释: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页。

②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

③[美]亨利·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7页。

④[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64、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