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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申报材料范文1
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将2021年度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动态管理
(一) 动态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及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
(二) 动态管理考核内容
1.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秀团队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募资进展情况、投资进展情况、退出情况、效益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围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见附件5)提升等开展投资的典型案例等。
2.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集聚创投机构情况、创业投资发挥作用情况、创业投资扶持举措落实情况,以及区域内创业投资服务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供应链提升的典型案例等。
(三)动态管理考核组织安排
1.总结自评。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组织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所有获认定单位根据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开展自评,全面总结梳理2020年度运行情况,填写总结自评表(见附件2-4)并加盖公章,收全后于6月23日前报我委。请市属单位将总结自评表于6月23日前直接报我委。
2.现场考察。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工作总体安排,会同我委对已获认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或“双随机”抽查。
3.综合评议。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总结自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动态管理考核结果。由于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部分考核指标未能达到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认定标准的,给予一年观察期,连续两年未能达到认定标准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4.公示。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公示考核不合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取消相应称号。
二、2021年度行动计划和建设工程申报认定
(一)申报要求
1.认定范围和条件、认定程序和要求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各区拟申报的创投企业、团队和载体按照《暂行办法》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市属单位申报材料报送我委。申报载止日期为6月18日,以送达日期或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3.发起募集或管理创投资本规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或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载体可同时申报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或集聚发展示范区。
已获认定的省级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已获认定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可申报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
4.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未达到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但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的创投企业,可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创业投资企业中细分领域投资成效突出,且相对独立运作、具有明确团队负责人的各管理团队,可分别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
(二)申报认定工作组织安排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江北新区经发局对辖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有关申报要求的,请于6月23日前将正式行文出具的推荐意见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我委,我委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按《暂行办法》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1.《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9〕1号)
2.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3.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4.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综合服务基地跟踪考核总结自评表
5.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50条重点产业链目录
优秀工程申报材料范文2
精品教材既是优秀教学改革成果的体现,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精品教材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强高校教材建设工作,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开展2009年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我省精品教材建设遵循“分类指导,科学布局;择优建设,突出导向;示范带动,共建共享”的原则。一是实行分类评议,差别竞争,强化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建设特色。二是注重以学生学习为中心,强化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三是坚持公平竞争,资源共享,强化精品教材共享的网络平台建设,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教育资源。
二、遴选范围
评优精品教材:由本校教师任第一主编(未设主编则为第一编著者),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高职高专使用的各专业文字教材(含基本教材、教学参考、实验指导书等),不包括学术专著;出版时间为20*年*月1日至20*年*月*日(由出版社正式出版,以版权页的出版日期为准);至少经过一届以上学生的教学实践检验,使用效果良好。
立项精品教材:已有较好的建设基础,经两年建设能够出版并达到省评优精品教材要求的,可申请参加省立项精品教材遴选。
三、遴选数量
2009年度全省共遴选评优精品教材200部,立项建设精品教材200部。依据限额择优申报。“*”重点建设高校与综合大学推荐评优精品教材6部,申报立项建设精品教材6部;其他本科院校与示范性高职院校推荐评优精品教材3部,申报立项建设精品教材3部;一般高职高专院校推荐评优精品教材2部,申报立项建设精品教材2部。跨校联合推荐的基础性、综合性以及充分反映实践实验教学特色的精品教材可不占推荐名额。
四、申报要求
请各高等学校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内容真实,简洁精炼,并请于5月11日至15日将以下材料报至省教育厅1519室:
1.申报评优精品教材相关材料:
(1)《*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申报表》(1式15份,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2)《*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申报汇总表》(1式2份,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3)教材样书1套。
(4)有关附件材料1套(包括使用情况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按序装订成册)。
2.申报立项建设精品教材相关材料:
(1)《*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申报表》(1式15份,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2)《*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申报汇总表》(1式2份,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3)有关附件材料1套(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作为编写基础的教材或讲义等)。
优秀工程申报材料范文3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优秀工程申报材料范文4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围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自治区正在组织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旗县区、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现行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梳理评估,查找出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妨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积极稳慎地进行调整,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四)突出思想政治和品德评价。坚持把政治合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政治、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五)拓宽各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更多领域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效衔接职称和职业资格,促进人才融合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我市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材料截止时间。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进度安排。市直部门和单位(含自主评审单位)要及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报送(见附件时间安排表)。各旗县区在6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组织申报工作,自评地区和单位在8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1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所有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nmgrck.cn)中注册,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申报。
(二)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三)中央和其他省区驻包头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进行申报评审。
(五)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4.有条件的旗县区可以在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
5.包头市考务中心社会化服务科
五、政策规定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各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2.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4.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20〕227号)执行。
(二)创新评价方式
1.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职称,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通信等系列中初级职称,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3.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自主评审地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推行网上申报评审。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三)继续下放评审权限
1.下放高职院校、包头广播电视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2.下放中专(技校)、市委党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3.下放农牧业科学研究院农牧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4.向旗县区下放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及考核认定。
自治区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15所骨干示范高职院校高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下放到学校,由学校自主开展评审。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上述通过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图书、翻译、计算机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
(2)其他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正高级、高级、中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正高级、高级、中级岗位数的5%以内(正高级、高级、中级分别计算)。申报比例以各级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衡量。
(3)符合“(四)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4)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由各盟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5)“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基层卫生高级申报和卫生系列社会化评审申报要一并计算申报名额。
(六)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区及以下基层农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才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2.打破学历专业限制。在旗县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经组织选派到苏木乡镇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
5.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七)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3.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八)继续实施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职称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实绩。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援鄂医疗卫生人员和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免除自治区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评审。其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具体人员范围由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九)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印发。
(十)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有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一)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二)考核认定
1.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十三)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安排。
六、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复核。各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予以报送;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限统一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三)自评旗县区和单位评审结束后,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核准备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组建的高评委会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地区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组建的评委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所发职称信息和颁发证书一律无效。
(二)完善专家评委库
自评旗县区和单位要充实完善中初级级职称评委库,并及时报送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
(三)报送评审实施方案
自评旗县区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详尽的评审实施方案(内容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采取措施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开评一周前向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要求
1.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质量,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
2.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
3.遵守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4.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不得干涉专家评审,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5.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6.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可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五)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和发证
1.各旗县区、自评单位在评审(工作)工作结束10日内,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备案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职称管理系统(nmgrck.cn/zcps/login/index.shtml)。
2.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后,制发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3.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统一换发职称电子证书。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肃评审纪律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3.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将人员信息记入失信黑名单,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允许职称申报评审。
(四)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纸质的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申报评审一次性告知书》,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认真审核及时接收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健全职称信息化服务体系。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采集整理,抓紧时间整理上报。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在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区内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跨省区互联互通,不断提升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五)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六)严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障考试安全,做好考试服务,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职称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职称评审纪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切实增强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前的有关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规定,凡与本安排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docx
附件2:2021年申报人员数目统计表(事业在编).xls.xls.xls
附件3:2021年申报人员数目统计表(事业非在编).xls.xls.xls
附件4:22021年非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xls
附件5: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和非中小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xls
附件6:包头市2021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xls
附件7:自评地区及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备案花名表.xls
优秀工程申报材料范文5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不管是企业、学校或个人都在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现有的管理或生活中的一些环节进行开发研究。步入21世纪起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教育阶段。但是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开始跟不上学生入学的脚步,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的水平都远远不能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网络教学成为了缓解这种现状的一个方法,而精品课程网站建设为网络教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施平台,网上的教学资源通过课程网站来进行,学生可以通过登陆课程网站来进行有选择的自主学习。2000年开始,国家教育部连续批准了人民大学等26所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国家对网络远程教育事业的重视,因此,精品课程网站建设也就格外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来关注和解决。
2、精品课程网站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精品课程建设是国家教育部“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国家精品课程建设要重点抓好的第四大方面要求我们,要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而在少数高职院校,由于课时紧张,反映学科前沿和工程技术、经济、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的引入与课程基础内容、经典理论的讲授出现了矛盾。由于教学经费投入不足,教学实验设备更新缓慢,现代化教学手段得不到广泛应用,实践教学受到削弱。精品课程网站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倡导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鼓励使用优秀而先进的教学资源,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3、精品课程网站的整体设计与构思
精品课程网站应具有很强交互性,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全方位的网络体验,因此课程网站的整体设计与构思应从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灵活、实用、安全的要求出发,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搭建平台,即减少了教师的工作量,又提高了学生们的自主学习效率。完成这一设计目标首先要求课程负责人要组建精品课程建设团队,应根据精品课程建设通知和精品课程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申请材料、填制申报表,并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平台向学校提出精品课程建设申请。申请完成后的一项主要工作便是搭建设课程支撑网站,无论是团队自行开发的课程支撑网站还是学校提供的课程支撑网站,都要具有申报功能和课程教学功能。这就需要课程支撑网站除了要提供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课程介绍、教学队伍、教学大纲、授课教案、教学课件、实训实习、作业习题、试卷答案、学习指南、在线答疑和教学视频等网站教学内容外,还需提供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教学队伍、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条件、教学效果、特色与创新、课程建设规划、学校的政策支持与措施以及现场教学录像等申报材料内容。
4、精品课程网站的页面布局和模块功能
优秀工程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轻工工程助理工程师资格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条的综合要求。
轻工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及本章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标准,通过审议申报人提供的第二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学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本资格的要求,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工作积极,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申报人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应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与本资格相应的实际工作能力、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评审本资格的人员,应属于本章第六条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否则,评委会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六条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轻工业具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技术教育、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轻工业具体工业部门为:造纸工业;日用机械工业;日用硅酸盐工业;电光源与灯泡工业;日用化学制品工业;食品工业;粮油工业;制盐工业;皮革、皮制品工业;家具工业;文教体育用品工业;燃气器具工业;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衡器工业;玩具工业;室内装饰工业;日用杂品工业;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轻工仪器、仪表工业;轻工装备与工程工业;轻工电气工业;食品生物技术工业;饮用水及水处理工业。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但已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在我省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
三、离退休人员的申报与评审,按《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满前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㈡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㈢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技术员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㈣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技术员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九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在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2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3、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凡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条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现资格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传递(介绍)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公共课和专业课)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近3年每年100学时(其中40学时为脱产培训,60学时为自学)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能够结合本职工工作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工作。
㈡具备完成一般性研究、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在高、中级科技人员领导下,完成分管的工作。
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能在高、中级教师和工程师的领导下,有指导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训练(含实验)的实际工作能力,有参加和配合实验、实训场所管理和建设的能力。
第三章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人虽不具备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的规定的要求,但取得技术员资格以来,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评审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高中毕业后,经本专业知识培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县级以下单位为10年以上),取得的下列业绩成果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1、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完成人)
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轻工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按具体工业部门及专业划分。轻工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设工艺、设备工程、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设“造纸工艺专业”、“造纸设备专业”、“造纸工程专业”、“造纸检验专业”、“造纸技术管理专业”、“造纸质量管理专业”。级别为助理工程师。
第十四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委会必须严格按评审程序及本资格条件的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降低标准条件。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