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范例6篇

任职期满考核结果

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范文1

一、我区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基本做法

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为此,我们重点在以下两方面作了探索。

(一)认真制定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适用对象。从本质上看,我国党政机构中的非选任制干部和选任制干部是没有明显区别的,完全可以参照选任制干部实行任期制。因此,我区在制定干部任期制时,扩大了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适用对象,不仅涵盖了选任制干部,而且还包括了非选任制干部。具体来说,我区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适用于各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正、副主席;区委、区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法院、检察院及区级机关群团组织的党政领导班成员。

二是合理确定了任职期限。本着与有关法律关于任制期限规定保持一致及保证班子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岗位干部的不同情况,对任职期限作了明确界定: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正、副主席,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然解除领导职务,连任的须经换届选举产生。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6年以上的,一般需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9年以上的,有计划地开展跨镇乡(街道)交流。区委、区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委任制的正、副职干部,与区级班子任届一致,任职期限为每届5年,任期届满,自然解除领导职务,连任须重新办理任职手续。有关群团组织的选任制干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区级机关各部门正、副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或在同一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以上,有计划地开展轮岗交流。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

三是限定任职最高年龄。为真正实现干部最佳年龄、最佳成熟期与所任职务对等,保证优秀干部能够脱颖而出,保证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目标得以实现,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和机构改革的现实状况,限定了干部任职最高年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区级机关领导干部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镇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男满50周岁,女满48周岁,人大正、副主席男满53周岁,女满51周岁都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同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明确规定,因特殊工作需要,任职最高年龄可适当放宽。比如,确因某些岗位工作的特殊需要,可适当推迟任职最高年龄。

(二)妥善做好任期届满干部的调整交流管理工作

妥善做好任期届满干部的调整交流工作,是顺利推行任期制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拓宽渠道,合理安排任期届满的领导干部。为继续发挥任期届满领导干部的作用,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六种方式对任期届满领导干部予以安排。(1)提拔。对任期内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升职务。(2)连任。对第一个任期内胜任工作,群众拥护的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结构和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连任手续,继续留任本工作岗位。(3)交流。对任满一个任期的干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交流。对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4)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领导干部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按规定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享受同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待遇。(5)离岗。对未达退休年龄,但符合离岗条件的领导干部,在机构改革时办理离岗退养手续。(6)退休。对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符合提前退休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区委同意,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加强对退居二线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专门制定出台了《鄞县调研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退居二线干部的教育管理。为适应现实需要,今年,我们对该暂行办法予以修订,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员队伍教育管理的规定》,对退居二线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要求、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重新明确。明确规定,退居二线干部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并根据退居二线干部本人实际情况,按照人尽其才原则,给他们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同时,将退居二线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个体任职考核纳入领导班子整体和个体考核范围,由区委统一组织实施,与现职领导干部同步进行,经考核,表现优秀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表现较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另外,还在全区退居二线人员中抽调部分同志组成调研组、督查组,通过开展针对性调研、专项督查等形式,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作用,努力为新鄞州工程建设凝聚力量。

二、我区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初步成效

从我区的实践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看,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推行,在解决干部能上能下、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疏通了“下”的渠道

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是对以往领导干部实质上存在的“终身制”、“铁交椅”的突破。由于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对干部的任职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任期届满,领导职务自然解除。如需连任,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有关任职条件及工作需要,报有关部门、机关批准。因考核不称职的,按不称职领导干部调整安排。同时,有了最高任职年龄和最高任职年限的规定,又从年龄和任职上规定了领导干部“上”与“下”的界限,不仅使领导干部“下”有了政策依据,便于区委及组织部门操作,而且使领导干部在“上”的同时就有了“下”的概念,有利于克服以往领导干部上易下难的弊端,进一步拓宽干部“下”的渠道。推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以来,我区共有103名干部因年龄到“杠”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促进了干部新老交替,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

及时实现干部新老交替,保持合理的梯次结构,是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的关键。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以来,由于有明确的任职年龄、年限规定,促使了一些年纪较大的领导干部能及时从现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保证了干部新老交替的顺利实现。我区在推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年龄较大的干部按任期制规定退居二线,为及时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提供了机会、创造了条件,镇乡(街道)、区级机关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得到了明显优化。

(三)形成了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

实施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打破了领导职务“终任制”、“铁交椅”,使干部的上、下、去、留取决于他们的岗位表现和工作实绩,从而增强在职领导干部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了领导干部争先创优、积极进取局面的形成,提高了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加大了干部交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整个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素质的提高。

三、我区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原因分析

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正处于探索实施阶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一)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它涉及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对干部任期的时间限制,还包括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任职年龄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因此,综合性和基础性是任期制的特性所在,也是任期制区别于其他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所在。我区制定的《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试行意见》仅对任期制的适用对象、任职期限、任职最高年龄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安排作了一些规定,而对任期制的管理要素缺乏相应的规定,比如,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考核等,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作用。

(二)任期内领导干部调整交流过于频繁,给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实施带来了一定困难。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区领导干部特别是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职务变动过于频繁,这一方面导致某些工作缺乏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导致难以对领导干部任期工作作出更科学合理的评价。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对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目前社会上存在“官贵民贱”、“当官只能向上不能向下、不到年龄不退休,不犯错误不下台”、“下来就是犯错误,只有犯错误才下来”等错误思想;有的领导干部对因任职期限届满而“下”,思想不通;有的认为让有精力、有经验、还能再干一段时间的干部提前下来是干部资源的一种浪费。这均为推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带来较大的阻力。二是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任职规定了期限,一方面容易导致有的干部出于功利目的,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这给下任干部留下后遗症;另一方面,对那些快到龄的领导干部来说,由于规定了最高任职年限的规定,容易产生放松自我要求,不思进取思想。

四、完善我区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一些设想

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作为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的干部任用管理制度,不仅包括了对干部任期的时间限制,还包括了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任职年龄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从理论上来划分,主要包括任用要素和管理要素两部分。任用要素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任期时限、任职年龄和任命办法等内容,管理要素主要包括任期目标及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监督制度等。从总体上看,我区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试行意见》中对任用要素规定得比较完善,只是由于该《意见》制定的时间较长,其中关于任职期限、届数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冲突,需要及时修改调整补充外,其余部分是可以保留的,本文不再赘述。下面主要就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管理要素的完善提出一些初步想法。

(一)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是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能严格执行的重要保障。

一是合理界定任期目标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是整个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分解和细化,因此确定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前提,必须要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任期目标呢?我们认为,要重点把握好四个“相统一”:(1)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统一的原则。目标体系既要涵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工作实绩和综合表现,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其中最核心、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作。(2)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统一的原则。确定的任期目标,既要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又要注意可行性,充分考虑客观因素,坚持办得到、行得通。(3)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的任期目标不仅要有总的要求,定性的规定,还要有定量的指标。(4)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任期目标的设定既要有连续性,基本框架不能年年翻新,也不能因党政“一把手”调整而随意变动,但当客观环境使目标所反映的内容和标准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对目标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与变更,以确保目标的有效性。

因此,我们认为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涵盖思想政治建设、“五种能力”、推进“三个文明”和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等众多方面。就镇乡(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而言,要依据本级党代会、人代会提出本届党委、政府奋斗目标、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硬性要求、区委、区府及相关上级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指标与任务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工作情况等内容来确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在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后半年内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并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备案。然后,将其分解为年度目标。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确定后,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将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位领导班子成员,以明确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其中党政正职的任期目标须经党代会或人代会讨论批准,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必须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以便广大群众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任期目标的考核制度。考核是检验任期目标运行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周密而又简便的目标考核体系。我们认为,任期目标考核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坚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配套考核。领导班子要侧重于目标结果评定,领导干部则要重点考核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任期考核要采取考核与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多种方法,通过年度考核和届中届末考核组织实施。对任期目标的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总结述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撰写年度述职报告,总结领导班子或个人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差距。届中、届末撰写任期述职报告。(2)综合评议。届中、届末考核时,由区委考核组组织一定范围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情况、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综合评议。(3)个别座谈及评价。区委考核组座谈了解具体情况,并根据个别座谈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考察评估,特别是要对那些准备给予奖惩的事项进行反复核实。(4)工作目标责任制定量考核。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定量考核项目进行数据采集、核算。(5)综合评定。区委考核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项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报区委审核。(6)反馈和公示。将综合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示,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是强化任期目标考核结果的运用。依据任期目标考核结果选用干部,是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要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要与干部的使用挂钩。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大胆提拔重用;考核为称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提拔或留任;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诫勉,限期改正,或根据不同情况调整领导职务;考核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不再任用,并视情况分别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使用等办法予以安排,或采取待岗、培训等办法处置,以疏通领导干部“下”的渠道。

(二)注意协调保持任期内领导干部相对稳定与干部交流调整间的相互关系

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干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一经任命,应视其与组织形成了某种法律关系,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从组织角度来讲,任期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任期目标责任的考核。如果人员变动过快,任职时间过短,或者某一岗位在一个任期内有多位领导,考核的结果就不够客观准确,也难以区分是谁的政绩。从领导干部角度来讲,任期内的稳定有利于领导者履行岗位职责,比如说,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任期内相对稳定,领导就能够从任职开始,制定自己的工作思路,分步实施抓好落实,保证任期目标任务和圆满完成。如果领导职务变动过快,就容易使领导干部只顾眼前、急功近利,导致“政绩工程”,最终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因此,在任期内必须保持领导干部相对稳定。是不是在任期内就不能提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调整不称职干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就是要在任期内保持领导干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合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着重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切实增强“届”的观念。党政领导班子的届期是和法律赋予的,增强“届”的观念就是增强法制观念的具体表现,视“届”不屑一顾,实际上也是视法律不屑一顾。要增强“届”的观念,就要严格按“届”办事,届期未满,没有特殊情况,应尽量保持任期内领导成员相对稳定。如何界定“特殊情况”呢?我们认为,“特殊情况”主要应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领导干部受处分予以免职、降职或被罢免职务;(2)领导干部自愿辞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3)领导干部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4)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5)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者领导班子建设特殊需要变动职务的。只有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才能调整。“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者领导班子建设特殊需要变动职务的”是一个弹性非常大的条款,因此还应作出必要的限制,比如,可以规定,在一届任期内选任制领导干部因此原因调整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5%,在变动职务前对其任职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在变动职务后向代表或委员报告或说明变动理由。

二是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一方面,坚持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另一方面,要从根本上解决任期内干部调整任用过于频繁的问题。建立常委会定期分析干部制度和定期研究干部工作制度,以增强干部工作的计划性。常委会每年两次对镇乡(街道)、区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分析,重点分析领导班子运行的基本情况、班子结构和干部配备情况、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等;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专题研究近期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阶段干部工作的重点以及班子调整、干部调配的具体方案和任免事项。实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和常委会、全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推行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制度。区委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年底召开区委全体扩大会议和届中届末考核时,结合述职述廉,报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接受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健全任期内干部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的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在这方面下功夫、做文章。

一是加大现有监督制度的落实力度。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谈心、诫勉等制度,重点对思想政治状况、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使任期内的干部得到有力的制约和有效的预警,一旦出现各种免职降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范文2

一、深入调研,明确范围时限

**市委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分析了科级领导班子的现实情况,采取了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办法,全面推行正职任期制、副职聘任制,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市科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市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市科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聘任制实施细则》,对任(聘)期制的实行范围、任职期限、监督管理、考核任免等方面内容作出了界定,确保了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范围上,任期制主要适用于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部分科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群团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乡镇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科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领导干部。在时限上,每个任(聘)期原来均规定为3年,自20**年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出台后,及时调整为5年。同时规定,正职在同一个领导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二个任期,到期应进行交流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副职到期后重新进行聘任。在任(聘)期起始时间的确定上,任职决定时间在6月30日以前的,任(聘)期起始时间从当年年初开始计算;任职决定时间在6月30日以后的,任(聘)期起始时间从第二年年初开始计算。任期内因组织调整到职的领导干部,其任期按前任领导干部任期剩余时间计算。通过明确范围和时限,有效解决了干部任职无期限和调动频繁等问题,从而增强了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使其做到心中有方向、肩上有担子、工作有压力。

二、精心设计,科学设定目标

科学合理的任(聘)期工作目标是推行正职任期制、副职聘任制的重要环节。任(聘)期目标包括任期内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党代会、人代会提出的本届领导班子的奋斗目标,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计划和其他工作任务,本地区、本部门从实际出发提出和制定的工作计划三方面的目标、任务、计划和要求,重点围绕工作职能和职责、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群团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和其它重点工作八项内容进行明确。任(聘)期目标既有具体量化标准,又对不能量化的指标进行定性划标,力求目标细化、硬化,以便于操作和考核,同时针对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办法。任(聘)期目标及年度目标由本单位提出后,报市级分管领导把关修订,市绩效考评和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任(聘)期目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党群部门领导干部任(聘)期目标由市级分管领导把关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市委常委会议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按照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修订和分解任(聘)期目标,最后交由市委常委集体决策,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三、抓住关键,突出考核管理

为了确保任(聘)期目标的实现,**市建立健全了以任(聘)期目标责任为内容,以绩效考核为动力,以目标实现程度定优劣的机制,形成一套程序严谨、内容细致、操作规范、科学民主的考核管理办法。一是强化目标责任。领导干部任(聘)期目标确定后,区分共同责任和岗位责任,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岗位特点,将任(聘)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进行分解,量化、落实到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以便广大群众监督,使制定任期目标、分解年度目标的过程,成为干部明确责任、落实责任的过程。二是推行绩效考评。以任(聘)期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制定了工作实绩和民意测评两个百分制考评办法,以绩效考评看发展、看能力,以民主测评看民意、看公论,并按照不同层次和不同的工作性质,分别制定干部的计分标准,形成了衡量干部优劣的两把“尺子”。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届中考核与届满考核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多种方法,对领导干部任(聘)期内的德、能、勤、绩、廉和履行任(聘)期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填写《任期年度考评表》,建立考核台帐,对干部在任(聘)期内的表现作出阶段性的评价,存入政绩档案。三是突出结果运用。依据任(聘)期目标考核结果选拔任用干部,是实行正职任期制、副职聘任制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关键环节。**市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挂钩,推行了班子分类和干部档次划分管理办法,把领导班子分为一、二、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把领导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在同层级、同系统中进行排序。对一类领导班子,予以通报表扬,实行物质奖励;对三类领导班子,市委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进行诫勉或提醒谈话,帮助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四类领导班子及时进行组织调整。被认定为优秀领导干部的,作为优先提拔使用对象,大胆重用;对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称职和当年认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不再任用,并视情况分别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使用等办法予以安排,或采取待岗、培训等办法处置,使干部的进退去留取决于岗位表现和工作实绩,增强了在职领导干部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了各级干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局面的形成。几年来,按照分类划档结果,先后对8个班子进行了调整,有16名领导干部被诫勉谈话,9名领导干部被免职,其中主要领导干部6名。

四、规范程序,提高运行效果

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围绕建立健全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规范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完善日常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证。

二、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镇机关原则上所有中层职位(含享受中层领导待遇的职位)都实行竞争上岗和开展相应的管理。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内部实施。因工作需要,须由上级组织统一选配或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职位一般不实行竞争上岗。

(二)对象。参加镇机关中层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为镇在编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事业人员聘任后个人身份不变。

三、任职条件

参与竞争上岗中层干部需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组织观念和大局观念,廉洁自律。

2、事业心强,工作勤奋,实绩比较明显,在群众中有较好认可度。

3、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担任中层干部所需的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资格条件

1、具有4年以上工龄,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2、镇机关男1957年5月1日后出生,女1960年5月1日后出生。新一轮聘任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聘期(3年)以上。新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年龄一般要求在1970年5月1日后出生。

3、任正科级(乡镇中层正职,下同)职务,一般应在副科级(乡镇中层副职,下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任副科级职务,一般应在科员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

4、新任中层干部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

以下3种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干部的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

(1)因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等特殊需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放宽任职年限,一般不低于规定任职年限的二分之一:任现职期间近2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拟任职位民主推荐中得票比较集中,群众公认度较高。

(2)经组织委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取得比较明显成效的,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考录为公务员或事业人员试用期满的,以上三种对象新提拔担任中层职务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要求,但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3周岁。其中前两种情况之一的,从副科级职务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可适当放宽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限要求,一般不低于规定任职年限的二分之一。

(3)聘任为镇团委书记的应在本人录用定级之后。新提任的团委书记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不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从其他中层副职岗位转任过来的,若担任中层副职时间超过六个月,可直接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破格提拔人选,应由镇党委将《破格提拔人选任职资格审批表》和考察材料,事前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四、程序

竞争上岗工作在区编委办核准单位中层职数内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实施方案(5月上旬)。通过实施方案,并在本机关公布。

(二)召开动员大会(5月21日)。召开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动员会,统一提高机关干部思想认识,安排相关工作,同时对机关中层竞争上岗工作进行布署,并公布中层竞争岗位及职数。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5月24日—5月26日)。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镇党委根据报名情况及工作需要,可对报名职位进行适当调整。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任用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毕后公布各竞聘人员名单。

(四)组织民主测评和演讲(5月28日)。对竞争上岗的所有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投票方式在全体机关干部和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全面负责人)、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范围内进行,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实际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80%以上,如测评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合计超过30%的,不再参与竞聘。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演讲按照先主任、后副主任的顺序进行。演讲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情况介绍,二是对所竞聘职位的工作目标与思路,演讲时间每人限6分钟。无故不参加竞聘演讲者,视作自动放弃竞聘。

(五)组织考察(5月31日—6月4日)。根据民主测评及演讲表现确定初选对象,进入考察程序。考察组对进入考察程序的人员进行考察。

(六)决定拟任人选(6月7日—6月11日)。镇党委根据竞争者演讲、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的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安排。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镇党委可决定暂时空缺。

(七)公示。对决定拟任用的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审核后,在任职前以书面方式在镇机关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八)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镇党委发文聘任,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中层干部聘期内个别调整,或因单位人数、职位要求等原因形不成有效竞争又有合适人选的,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可以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基本程序产生。

五、工作纪律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事先内定人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情况等;民主测评应当客观公正,不打人情分;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竞争人员应当正确对待,不得有弄虚作假或搞拉票等不良行为。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并酌情确定竞争上岗结果是否有效。

六、聘期考核及管理

(一)审核备案。在开展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前,由镇组织人事部门填报《机关中层干部职数审核表》,送区编委办审核同意。在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公示前,填报《机关中层干部任免情况审核表》,由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镇组织人事部门凭《机关中层干部职数审核表》和《机关中层干部任免情况审核表》以及任免文件,办理中层干部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手续。

(二)聘期规定。中层干部职务任职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其中新任职中层干部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聘期内作个别调整的,新任中层干部聘期截止时间一般应与其他中层干部一致。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以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文件中注明。

(三)加强考核。镇党委结合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其中聘期考核是在中层干部三年聘任期满后,由单位组织全面考核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方式主要是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等,民主评议可参照《州区镇乡(街道)中层及以下干部年度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组通〔〕13号)文件中的测评方法。应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作为中层干部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镇党委应对中层干部予以变更岗位、降职、解聘或期满不再续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年度考核评议结果明显靠后的;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聘期考核民主评议结果在单位中层干部中排名末位且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镇党委委派下村任职或其他重要工作任务的;不再适宜担任中层职务的其他情形。因上述情况调整后不再聘任的,则一般不予改任或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交流轮岗。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或任同一办(中心)正副职累计满9年的中层干部,实行交流或轮岗。

(五)改任(保留待遇)条件。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机关内设办(中心)正副主任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退出中层职位,在同一层次中层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其他享受相应正副科级待遇的职位保留职级待遇事宜,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由镇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方案应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组织民主推荐及其汇总、实施考察谈话和汇报等重要工作环节,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考察干部应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防止失真、失实、失准。有关材料应由工作人员签名。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材料整理后必须分别存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党组织决定中层干部任免必须遵守规定的程序和纪律。

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范文4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范文5

一、竞聘上岗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的原则。

3、德才兼备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的原则。

6、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先适用于校本部任命制和聘任制的处级干部。

2、对党务、群团组织机构中选举制的干部,原则上也要通过竞聘程序,竞聘上岗后履行有关规定手续。

二、制度规定

1、交流机制。通过竞聘上岗工作,要实行较大范围的干部交流。从年至今,凡是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都实行岗位交流(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在干部交流时,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同时交流。干部交流以机关、直属机构的干部和教学机构的党务干部为主,教学机构的业务干部(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不作为主要的交流对象。在交流过程中,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的领导职数。

干部交流分为横向交流和纵向交流。横向交流指机关、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内部不同岗位间的交流。纵向交流指机关干部与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干部间的交流,也包括党政干部间的交流。

2、年龄规定。按照国家对干部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处级岗位。

年龄不够任满一届(三年)的处级干部在新一届任用时,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凡到限定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从事本人特长的专业技术工作和非领导工作。

3、试用期制。对竞聘上岗中新提职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进行考核,凡不称职票达到40%以上者,要免职或降职,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者,要黄牌警告,延长试用期一年;考核称职者,正式聘任,聘(任)期从试用期算起。

4、任期制。对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处级干部都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时间从聘任之日算起。任届期满要进行述职和考核,重新竞聘上岗后,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含两届)。

5、上岗培训制。对所有已被聘任和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

6、审计制。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干部在任届期满或离任时,要由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为不断提高我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竞聘上岗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的原则。

3、德才兼备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的原则。

6、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先适用于校本部任命制和聘任制的处级干部。

2、对党务、群团组织机构中选举制的干部,原则上也要通过竞聘程序,竞聘上岗后履行有关规定手续。

二、制度规定

1、交流机制。通过竞聘上岗工作,要实行较大范围的干部交流。从年至今,凡是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都实行岗位交流(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在干部交流时,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不同时交流。干部交流以机关、直属机构的干部和教学机构的党务干部为主,教学机构的业务干部(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不作为主要的交流对象。在交流过程中,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的领导职数。

干部交流分为横向交流和纵向交流。横向交流指机关、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内部不同岗位间的交流。纵向交流指机关干部与直属机构、教学机构干部间的交流,也包括党政干部间的交流。

2、年龄规定。按照国家对干部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处级岗位。

年龄不够任满一届(三年)的处级干部在新一届任用时,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凡到限定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从事本人特长的专业技术工作和非领导工作。

3、试用期制。对竞聘上岗中新提职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进行考核,凡不称职票达到40%以上者,要免职或降职,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者,要黄牌警告,延长试用期一年;考核称职者,正式聘任,聘(任)期从试用期算起。

4、任期制。对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处级干部都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时间从聘任之日算起。任届期满要进行述职和考核,重新竞聘上岗后,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含两届)。

5、上岗培训制。对所有已被聘任和任命的干部都要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

6、审计制。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干部在任届期满或离任时,要由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升降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重要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和开拓进取精神,干实事,重实绩。

3、作风民主,勤政廉洁,为人正派,有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能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4、具有胜任学校某方面工作所需要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还要具有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决策水平。

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部门正常领导工作。

(二)基本资格

正处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要求的现职正处级干部。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现职副处级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部队转业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的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副处岗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竞聘到正处级岗位的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

2、经考核称职,且年龄符合任职要求的现职副处级干部。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经考核优秀,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现职正科级干部。符合此条件,如果竞聘教学、科研和研究生部门工作的副处级干部,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现职岗位考核优秀者。

四、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1、党委动员。党委召开各级干部、各类人员动员会,端正干部的思想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和交流意识,为竞聘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2、民意测验。在竞聘上岗工作前,对现职的处级干部进行大范围、多层次的民意测验,对于不称职票超过40%者,予以免职,并取消其竞聘资格。不称职票超过20%者,予以黄牌警告。

3、公布岗位。组织人事部根据学校核定的处级干部岗位及职数,按照正处、副处两个级别在全校范围内分期公布岗位。

4、个人报岗。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且自愿应聘者,在公布岗位之日起即可到组织人事部报岗,领取和填写《大连医科大学领导干部岗位申报表》。

5、资格审查。依据竞聘上岗的条件和资格,由组织人事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提交主管领导,听取初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必要时,党委根据本人自愿和岗位需要调节各岗位人员分布,并征求本人意见。

6、竞聘演说。参加竞聘人员要进行演说。竞聘时党委组成评委会,评委会由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两部分组成(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另行安排,群众评审组由竞聘者申报部门的群众组成)。竞聘演说内容:自述个人资历、工作业绩和竞聘岗位的工作目标及措施,申报第一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申报第二岗位的竞聘时间不超过5分钟。

7、民主测评。在竞聘者演说后,由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根据竞聘人的“德、能、勤、绩”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水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组和群众评审组评审结果满分为100分,竞聘人得分不足50分者,原则上不得聘任。

8、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对党委确定的考核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情况,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主要依据。

9、决定与聘任。组织人事部将考核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汇总提交党委,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最后人选,任命和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及说明

1、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非业务领导干部填报志愿时,必须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从年至今,工作部门没有变化的非业务领导干部(试用期尚未转正的干部除外),不得填报原岗位。填报一个岗位的干部,视为不服从分配,如其不能竞聘到所填报的岗位,党委不考虑将其调整到其它岗位的可能,并取消其下一级别岗位的竞聘资格。

2、竞聘上一级别岗位的干部和竞聘同一级别岗位的业务干部填报志愿时,可申报一个或两个岗位,不受第1条规定的限制。

3、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不再保留原行政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行政干部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4、因年龄规定限制而未能参加竞聘的干部,保留原级别待遇直至退休,业务干部和双肩挑干部归队后,其职称待遇不低于原级别的,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部门正常领导工作的干部,经党委批准,可不参加竞聘,业务干部可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行政干部可改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6、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干部,可竞聘低一级的干部岗位。未被聘任到处级岗位的业务干部,原则上回原教学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其它未聘干部,一律在原部门待分配。

7、除年龄和身体健康因素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干部外,其它干部在竞聘中不申报岗位,视为放弃受聘权利,按未聘干部处理。

8、竞聘后,部门暂无合适人选而急需部门领导的岗位,为避免影响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上岗人选。

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范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村(社区)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的基本依据是大学生村干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工作期间的总体表现。

县委组织部根据对大学生村干部管理的目标要求,制定大学生村干部总体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办法。各乡镇党委会同大学生村干部所在村党组织,结合实际,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化,明确完成时限,并签订责任书,向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尽量细化、量化,便于操作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高于15%。

优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所驻村各项事务,发挥自身优势帮助群众致富并取得实效,热心为群众服务,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成绩突出,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高度认可。

合格: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较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所驻村各项事务,热心为群众服务,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满意。

基本合格: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能够参与所驻村各项事务,能够为群众服务,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所驻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基本认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不贯彻党和国家政策,不遵守政治纪律的。

(二)不适应工作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三)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在外兼职、外单位长期借用或借口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违反管理规定长时间在外脱岗的。

(五)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

(六)参与或者从事与大学生村干部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威信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综合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

(九)不遵守聘用合同及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安排,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50分(工作情况考核占30分,在岗情况考核占20分),年度考核占50分。

第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在岗情况考核。乡镇党委要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大学生村干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在岗情况,根据县委组织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量化确定本人考核分值。在岗考核情况要每月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乡镇党委制定考核方案,派出考核组。考核组通过个人会议述职、民主测评、查看本人工作记录和实绩、与党员干部座谈了解、听取村负责人意见等方法途径,全面了解大学生村干部履职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确定本人年度考核分值。

第八条 乡镇党委对大学生村干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汇总,确定本人全年工作考核分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乡镇党委申请复核。如对复核意见不满意,可向县委组织部申请重新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干部奖惩、培训、续聘、解聘、调整岗位、选拔干部、调整工资待遇和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助学贷款,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研究生加分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考核结果,制定具体奖惩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