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誓言教案范例6篇

土地的誓言教案

土地的誓言教案范文1

一、证人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宣誓的目的通过外在的仪式加强证人对作证的严肃性认识,影响其良心,促使证人客观地陈述事实。我国没有证人宣誓制度,在庭审中只是通过法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的方式提醒证人不得虚假陈述,但这种方式虽有一定严肃性,却远远不及宣誓来得庄重。引入证人宣誓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必要措施。

⑴、缓解信任危机。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来,我国的法院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并不十分重视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另外,就证人提供证言的来源为亲身耳闻目睹与道听途说的比较而言,如果说法官对前者尚加以一定程度上的重视之外,对后者基本上是不加采信的。可见,我国法院对证人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除了制度层上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些原因与历史上崇尚以和为贵的宁人息讼的传统观念不无关联。逐步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可以一定程度缓解这个危机。

⑵、实现程序正义。由于种种原因,伪证行为广泛存在于这个社会中。从维护法律尊严角度看,伪证行为破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极易造错案,严重践踏法院的权威;从社会公德角度而言,则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是一种恶劣的社会风气,是与精神文明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对作证没有一定的程序或措施加以实现防范,对伪证的事后处理又不尽人意,这种状况下的正义就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法律上规则明晰完善、实施上可操作性强的证人作证规则,而证人宣誓制度则是这个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证人作伪证和证言反复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往往花费过多的时间去甄别证言的真伪,严重地影响着诉讼的进程,从而也影响着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实行证人宣誓制度,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促使证人作真实陈述,减少因伪证引起的诉讼程序反复和拖延,使法官用于甄别证言真伪的时间也随之减少,从而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宣誓制度的本土化

宣誓的本源意义最初应该是人们对宗教神灵的一种敬畏和恐惧,害怕自己的伪证或者谎言会遭到来自神灵的惩罚,因此,中古时代的宣誓制度,本源的意义是信仰、威慑、恐惧。在基督教神学中,信仰就是对上帝信仰和对上帝启示的信仰。基督徒对上帝的信仰是通过皈依来实现的。通过宗教仪式,信徒们可以与上帝在神圣的天国相遇,实现与神的亲密接触。在这种“亲密的接触之中,也即是置自己于真实的和有意义的生存之中。”在与上帝的相遇之中,信徒们是虔诚的,没有任何保留地去向上帝敞开自己的心灵世界。在这样的状态之中,很难让一个虔诚的信徒去向上帝说谎。这就是宗教信仰意义上的证人宣誓的本源意义。在英美法中,宣誓的功能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一是经过宣誓而提出假证据即构成伪证罪。如果违反誓言,就不仅要受道德遣责,更要遭受法律制裁;此外,通过宣誓程序,证人也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助于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证人宣誓有利于法官的公正审理,法官秉公办案离不开证人,而证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二是通过特定的含有宗教性质的仪式来唤起证人的责任感,对其造成心理上的威慑力,同时也加强了整个庭审过程的庄严肃穆,令参与审判的各方(包括旁听者) 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程序的慎重。

土地的誓言教案范文2

关键词:政治宣示 政治文明 民主政治

中共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当务之急是“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必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制度设计、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这些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

制度建设不仅要扬其所长,更要补其所短、补其所缺。笔者认为,尽快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将有益于政治文明的建设,并能刷新政治人物及中国政府的公众形象。

一、中外宣誓制度的历史回顾

宣誓仪式或制度在世界文明古国早已存在。我国《尚书》记载了先秦时期战前举行誓师的活动,如《泰誓》、《牧誓》、《甘誓》、《秦誓》等。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在流传至今的古代法典中,几乎都有宣誓的规定。如《摩奴法典》第八卷第109条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在文明古国中,对宣誓最为重视的要数罗马帝国,法律还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

但是,古代社会的宣誓要么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要么局限于法律诉讼过程中。近代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宪政、****观念的逐步得到确立,在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形成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的制度,使宣誓制度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自然与宪法相伴而生。1215年英国诞生的最早的成文宪法《大宪章》,通常被称为现代宪法的雏形。英王约翰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这可视为宣誓忠于宪法这一制度的渊源。近代宪法则直接因袭了这一制度。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扞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其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宣誓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政治宣誓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近代中国致力于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当首推孙中山。1912年1月1日孙中山的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誓词

倾覆满洲****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1]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以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孙中山时代,政治宣誓虽未能成为制度,但孙中山的示范作用已使得政治宣誓为国人所接受甚至推崇。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2个月内补行宣誓。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48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明确的规定。誓词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二、建立宣誓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因受前苏联宪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4部宪法均无有关宣誓的规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宣誓、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或证人宣誓等已逐步为国人所接受。

例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均对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1997年和1999年,广为国人所关注的港澳特首的宣誓就职典礼,曾给国人以强烈的冲击,其在国人心理上的示范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1998年3月19日,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朱****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所讲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 和“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誓言,给全国人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今年3月18日,******总理在履新记者招待会上讲:“我深知人民的期待,我绝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一定要以人民给我的信心、勇气和力量,忠实地履行宪法赋予我的职责,殚精竭虑,鞠躬尽瘁,不负重望。” 从言语上看更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其间,地方行政首长当选后,通常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致辞、记者见面会、或接受媒体的采访的方式来发表“施政演说”,其内容是感谢属地人民的信任,不辜负人大代表的重托,接受选民的监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鞠躬尽瘁,以及本届政府任期内的目标或工作重点等。此种形式与内容其实已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在有些行业,宣誓或成为制度,或正在尝试。如一些地方法院已启用了律师或证人宣誓制度,或法官与检察官宣誓就职。如,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法官检察官,履新者首次举行宣誓仪式:

我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惩治犯罪,维护稳定;清正廉明,恪尽职守,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一切。

2002年8月6日,国家人事部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宣誓仪式,向祖国和人民庄严宣誓: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政府,忠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青岛市在2001年教师节建立“教师宣誓制度”;次年9月29日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国家公务员面对国旗宣誓的制度。

凡此表明,宣誓活动亟待规范,并上升为制度。

三、建立宣誓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建立政治宣誓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将政治宣誓列入立法议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已成当务之急。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应将其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之一。

按照国际惯例,政治宣誓制度应以宪法的权威将其确认,或制定专门的宣誓规制,明确规定宣誓的主体、宣誓的程序、主持宣誓的机构、誓词等。

在国家一级,宣誓的人可以包括国家正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一府两院的正副首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可向全国人民宣誓,一府两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誓。

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一府两院的首长的宣誓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加以规定,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统一的《宣誓法》。

誓词可根据宣誓的主体而定,但“恪守宪法,尽忠职守”,应是所有宣誓者宣誓的内容。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人民的内容;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领导人的誓词除了恪守宪法的内容外,可增加结合本职岗位的内容。

诚然,宣誓是一种形式或符号,就像法官穿法袍、敲法槌一样,但政治宣誓又不仅仅是一种符号,其意义至少有三点:

首先,宣誓制度有助于确立宪法至上的权威。领导人通过宣誓,做守宪、护宪的表率,同时也能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崇敬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宪政民主逐步落到实处。

其次,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进一步落到实处。在行政首长的任期内,宣誓者和选民都将对任职者的誓言与施政目标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在任期届满时要求宣誓者兑现承诺。

再次,宣誓制度可以对宣誓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宣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借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会监督,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需要,变“你必须怎么做”为“我一定怎么做”。正如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宣誓仪式的一位宣誓人所言:“举手宣誓让我明白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从现在开始,我就不再是一位学生,而是人民公仆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人民服务。”

注释:

[1]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2年,。

《宣示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2-13页。其文官誓词“余敬宣示: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仪式,任命新法官检察官》,《文汇报》2003年1月23日。

土地的誓言教案范文3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就职誓词

问:冯老师,2016年1月1日起,有项新举措,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要实行宪法宣誓。您怎么看?

答:就职宣誓,在法院检察院,还有律师那边,搞了好几年了。有趣的是,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誓词(2012年版)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句,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誓词所没有的。据说曾招致公开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律师多是自由职业,信奉“法律至上”,宣誓“拥护”就有点难为他了。

国家机关干部就职,手拿或者面朝《宪法》宣誓,这个仪式,据报道,各地一直有“微观实践”。但上升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却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据此,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元旦统一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四中全会的表述有两点变更。一是将宣誓人的范围,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系统任命的所有干部。二是规定了宣誓方式:放弃原先的“向宪法宣誓”,改为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场所,则要求悬挂国旗或国徽。悬挂的方位,想必不会是厅堂的后墙或两侧;这意味着,宣誓人要面向国旗或国徽。誓词的修订,同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也颇具深意:如变“拥护”为“忠于”宪法,把“自觉接受监督”明确为《宪法》规定的“接受人民监督”(第27条)。最重要的,是将末句奋斗目标的定语确定为《宪法》序言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的文字,即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两样,人民监督,或者(“国家的主人”)出场,和重申社会主义道路的普世性,我以为是这誓词的主旨。

问:宪法宣誓的想法,应该来自接轨“国际”的冲动吧。新闻说,全世界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当中,177个有这一制度。然而,移植了宣誓就一定能“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吗?一些媒体和学者评论指出,中国的体制不同,缺乏一种普遍的或官方的来支持宣誓。

答:哦,那是误会。宣誓要仰赖宗教之力,大约是电视上看到美国总统就职仪式,产生的联想:总统手按《圣经》,口称“愿神助我”(So help me God)。但现代西方式民主国家都是政教分离的,即使有国教,也不许干预政治。这在美国,便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原则。宣誓人拿一本外婆用过的《圣经》,祈愿“神助”,是传统仪式,表明其承诺至诚而可信,并非就职的法定要件。倘若当选总统信的是摩门教、藏传佛教或伊斯兰教,抑或竟是个不信神的“自由派”,家里不备圣书,自然也是可以宣誓就职的。这世俗化的宪制,原是国父们的设计。须知那一代英豪都是启蒙运动的斗士,对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欧洲历史上的祸害,保持着十二分的警惕。“灯塔远比教堂有用”,是富兰克林的口头禅。老亚当斯则颠倒了大哲莱布尼茨的名言:假如没有宗教,这世界才是“一切可能世界中最好的那个”。杰斐逊更是毫不留情,把基督教归于有史以来“照临人类的第一堕落的制度”。宗教在他们看来,就像麦迪逊谴责的:或多或少,到处一样,教士傲慢而懒惰,俗众无知又奴性;双方都沉溺于迷信、偏见和迫害[1](引自道金斯,页43)。

其实在西方,追溯传统,宣誓的成立与效力,也不靠神的威能,或违反誓言可能遭致的神的惩罚。所以西塞罗认为,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起誓,他说,乃是诉诸虔敬之心的一种确认(affirmatio religiosa);面对神明、呼其名号、指其见证而保证实践,只是诺言的形式。故而“众神之怒”尚在其次,“没有也罢”;关键在于宣誓人的承诺,能否对正义并对自己的诚信负责(ad iustitiam et ad fidem pertinet,西塞罗《论义务》3:29:10)。

中国古代,圣贤也有类似的论述。古人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一个“如”字,恰好承认,神灵是否到场、有无威能,全看人的内心虔诚与否。夫子曰:吾不与(参加/赞同)祭如不祭。要是心里不赞同、不敬神,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不如不祭了。再如,所谓“至诚如神”、“可以前知”(《礼记・中庸》),也是看轻仪式,而强调沟通天意,凭借人的精神或信念――不必入哪一门宗教。 “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

常人的想象,古人敬神,所以发誓要神见证。但古人也是人,也有不老实、不惧“怪力乱神”,甚至拿神圣当幌子敛财作恶的。智者不可不察。否则柏拉图不会建议,庭审取消宣誓。因为他说,较真起来,只怕城邦里头一半公民都犯有发假誓作伪证的罪呢(柏拉图《法律篇》12.948e)。

问:嗯,法不责众?

答:对,哪怕《圣经》里的上帝,万不得已,他也不愿意责众。我们在“法律与宗教”课上讨论过,记得吗?洪水平息,耶和华后悔了,一味屠戮不是个办法呀。于是同挪亚父子及方舟里下来的鸟兽蛇虫立约,将战弓挂上云端化作彩虹,封存了全能者的毁亡苍生之权。还说:我再不诅咒土地了,绝不为人的缘故;即使他从小就心生邪念,我也决不让生灵湮灭,像这次一样(《创世记》8:21,9:8以下)。

问:全能者有所不为。那么宪法呢?宣誓忠于宪法,是否意味着违宪必究?可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没长牙齿”,这一国情,会妨碍宣誓的效力吗?

答:“没长牙齿”,是西方媒体调侃“中国特色”的比喻。人民法院规定,《宪法》条款包括其中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做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间接地,可以引部门法的“实施条款”主张权利保护而进入司法――当然,也就无所谓通过诉讼提起违宪审查一事。不过这算不上“中国特色”,应该说,是社会主义各国宪法的标准设计。西方学界站在现实主义立场,一般把社会主义宪法视为“纲领式的宣示”。的定义,则是革命成功、夺取政权之后,对既定事实和路线方针的承认。“五四宪法”是他领导制定的,他说立宪主要是两件事。一是总结历史经验,“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二是原则性同灵活性结合,贯彻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用一个“总章程”或“根本大法”的形式,把这一对原则固定下来,为全国人民指一条“清楚的轨道”、“正确的道路”(《选集》卷五,页126以下)。

所以你看,“牙齿”的有无,搞不搞违宪审查,这是主义而非“特色”或国情之别。由此出发理解宪法宣誓,就会发现,那誓言的功效,只在确认《宪法》承诺的“正确的道路”,并不指向具体的各项公民权利。因为后者是“自动附着”的,用不着当事人同意,也无须起誓了生效,一如相应的公民义务。宣誓人就职后,被检举查实违背了誓言,严格讲,不是一个违宪问题。纪委和公诉机关只能按照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他违法乱纪的责任。

问:说到宪法的“主义”,您《政法笔记》里有一段话: “遵照无产阶级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与信条。相反,它是新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页19)。如果事实上,宪法不仅“没牙齿”,它甚至不是“规则与信条之母”,那为什么还要宪法宣誓呢?

答:这个问题好。我们的教材抄域外法学的居多,习惯了把宪法说成是公民权利的清单,标配一套“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规范。但三权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正当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形式法治”的原则,其历史渊源和日常运作,跟中国宪法上共产党的领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于是我们必须追问,党和究竟是什么关系?以宣誓观之,宪法能否承载党的政治伦理?

问:太有意思了!这要看我们怎样界定宪法宣誓,对吗?

宣誓若是解作公民个人的宪法承诺,的确,那仪式是虚的。因为宪法非“规则与信条之母”,宣誓无直接后果,不会给宣誓人增添法律责任。但如果站在倾听方与监督者,即人民的角度,把宣誓人还原为党的干部、先锋队的一员,他的誓言就有了明确的义务担当和具体后果:他是代表立宪的执政党作承诺,彰显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宣誓人任何背离这精神的言行,哪怕未触犯法律,也是党的损失,即失信于民。换言之,宣誓人可以回避个人的法律责任,却让党重申了宪法义务,对人民负责。这意味着,党必须时时澄清宪法精神,发动群众跟、腐败现象作斗争,以证明一元化领导的合法性。因为,每一个不称职乃至腐败的官员不受惩处,都会在人民心中玷污党的形象。而社会主义宪法的要义,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党(立宪者)对人民(者)的政治承诺。

问:这个承诺,就是誓词说的“忠于宪法”的内容?

答:你想,宣誓人面对国旗或国徽,手按《宪法》,誓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监督”,是不是加入那政治承诺?别忘了,中国老百姓对党的领导,是有着强烈的期望和责任要求的。提炼为宪法语言,着眼于党群关系,便是当年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里面,马列同是保证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条件。而党的领导的全部合法性,得自人民的历史选择,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三座大山”全国解放。这一选择在革命胜利以后,在今天,惟有一条理由:社会主义。别的道路,再靓丽的规划,GDP数目字、小康社会之类,包括法治本身,都做不成合法性理由。宪法宣誓的承诺,说到底,就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确认。

问:如果是这样,冯老师,我们对中国宪法的认识就整个儿变了。

是呀,这在学术上既是极大的挑战,也是深刻的批判。中国宪法的引人入胜处在此。因为,若无批判,依从寄生于统编教材、核心期刊的西方宪法学教义,宣誓就只能是走走过场,伦理失落后的人格分裂。

问:刚才您提到“党的干部”,但宣誓人也有党外人士,是不是?

答:当然。但“一府两院”系统任职和各级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党员。党员都作过入党宣誓,负有不可背弃(“永不叛党”)的先锋队义务(《中国共产程》第一章第六条)。相比之下,宪法宣誓承诺的,假使“去政治化”的理解,仅为任职期间的守法义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至于职务纪律,如果感觉受拘束、担风险,辞职即可摆脱。入党誓词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那崇高的理想与牺牲精神,也是宪法誓词笼统的、仿佛重复一遍公民义务的文字(“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那么,少数党外人士除外,这些干部既已承诺了“解放全人类”的终身义务,每次就职,再办理一趟似乎并无法律后果的宪法宣誓,有何必要呢?

我想,答案只能是,宣誓无关宣誓人的法律责任;他是作为执政党的一员立誓,实践党的承诺。按理说,党员必须是革命者是“革命信念的化身”,“革命的肉身形态”。故而传统上,党员干部就职,跟任何平凡岗位上的革命工作是一样的,不用举拳头发誓。如今宪法宣誓颁为制度,若是允许干部把自己看作一个普通公民,一个“经济理性人”,以“履行法定职责”为借口,降低甚而取消政治伦理,像这些年来许多腐败官员的所作所为,那宣誓仪式就成了“跟党算账”、“等价交换”(丁玲语)的机会主义,不折不扣的投机革命、背叛誓言。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举行宣誓活动。

问:明白了,宣誓制度的意义,不应脱离宣誓人的党员身份来理解。不过这涉及党、法关系,在学理上,向来是很难处理的问题吧。

答:其实不难,丢开主流教条就成。誓词说了,“接受人民监督”,如同党的一切工作。既然占据主流的教义法学讨厌这个,就应当让道,不得遮蔽中国宪法的要义和基本原则。诚然,宪法挣脱教义、重新解释,需要强劲的学术争鸣。但无论取何视角,绕不开一个根本的问题:社会主义道路。不搞社会主义,党的一元化领导,包括对整个“政法战线”的领导,是经不起质疑、攻击而岌岌可危的。因此,宣誓顺应的是《宪法》序言的表达――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才是面对国旗国徽,党的干部能够誓言“努力奋斗”的建设目标。 宪法宣誓,可信与否,那是要人民说了算的

如此,宪法宣誓所重申的党的承诺,直接否定了充斥我们课本的教条。基于这一承诺,我们可以进一步说,这宣誓只需认真对待,必定是对官僚化的形式法治的超越。所谓“人民的监督”,实指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反对”的民主(《宪法》第27条),而非西方贬抑民主的精英式“程序正义”,或违宪审查。它向宪法发出了邀请,要“根本大法”接纳先锋队的伦理。而且,正因为听取誓言的是者,宣誓人的承诺才变得可以追究责任,系于党员的终身义务,不得以任期和法律漏洞推脱,也无关宪法学说的沉默或自相矛盾。简言之,这人民监督所依据的理论与实践,不是自由主义学人同媒体宣扬的西方宪法学教义,而是那教义的死敌――20世纪中国革命的果实。

问:那么,宪法宣誓作为仪式,应该给人一种庄严神圣的感受,才算有成效吧?

答:前面说了,宣誓的效力,非关神明制裁,要靠宣誓人内心的信念。正是在这一点上,党员干部跟西方官员的就职宣誓分道扬镳了。道理很简单,后者的“神圣”感,可以源自宣誓人的个人信仰,包括;而前者所见证,即请求人民见证的,乃是政治伦理与信仰觉悟的合一,直指马列主义党“解放全人类”的理想。那理想对于真诚的革命者来说,是绝对真实的,因为,它极像人子为之牺牲的天国,绝对不可能在宣誓人的有生之年实现。也就是说,宪法宣誓的实际功效,“神圣”之程度,完全取决于宣誓人的政治觉悟。

问:如此高标准要求,对于相当一部分官员,是否不太现实?

答:这么说吧,宣誓,本质上是一诚信担保,所言所诺真实可靠,目的是取信于人。所以切不可滥用,应了犹太哲人亚历山大城的菲罗的批评:现在的人动辄信誓旦旦,恰说明信誉不佳,缺少信用[2](apistoumenoi,阿甘本,页4)。宪法宣誓若是成了例行公事,念念誓词,反倒失信于民了;不如“什么誓也别立”,遵从耶稣的教导(《马太福音》5:34)。

问:禁止妄呼圣名,这条诫命,您在课上讲过。联系即将实施的宪法宣誓制度,您总结一下?

答:《圣经》的传统,拉比解经,上帝与异教神一个最大的不同,是“言出即成”(ho theos legon ama epoiei),启齿即立誓(hoi logoi tou theou eisin horkoi)。盖因圣言乃创世之言,所指所成,名实绝对相符,不可能有例外。那么,至高者凭什么起誓呢?只能指自己的名了;圣名便是那无所不在的耶和华之言的见证(《创世记》22:16;《出埃及记》32:13)。

先锋队政党,因其实行一元化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也有类似的“禁忌”:她只能指自己的名字“共产主义”立誓,承诺所当承诺的,而无法借助任何较低的妥协“务实”的名目,包括西方式或法治。只因为,那些都是这个世界上已经实现了的,无须“随时准备牺牲一切”的担当。或者,假若信仰的逻辑一如菲罗的箴言:上帝非因誓言而可信;相反,誓言乃是因上帝的确认而立。我们也可以说,并非誓言使人变得可信,而是人使誓言成为可信(阿甘本,页22,引埃斯库罗斯,片断369)。

共产党有没有“上帝”呢?有的,那“上帝”就是共和国的一切权力的主人,宪法宣誓的聆听者,中国人民(《宪法》第2条)。宪法宣誓,可信与否,功效有无,是要人民说了才算数的。所以,归根结蒂还是那句老话,点明了党的承诺: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涂四益:《我国宪法之“公共财产”的前生今世》,《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3.王为衡:《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的演变及其解读》,《中直党建》2015年第7期。

4.易社强:《战争与革命中的西南联大》,饶佳荣译,传记文学出版社2010年版。

注释:

土地的誓言教案范文4

以往听别的老师讲授《北伐战争》这课时,总是借助于地图和录像讲述北伐战争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几乎没有多大突破,这样的讲解学生可能不久就淡忘了。针对印象不深刻这个弱点,且根据新课程的特点,要求培养学生多方面能力,提高课堂效率,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情感教育等的教学目标,我设计了创设教学情境来教学这一堂课,在一种特殊的氛围中使学生如亲临北伐战争的现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融入了这场战争的情景中,进而留下终身难忘的记忆。

在设计这堂课时,我一共设计了四个场景:北伐誓师大会场的请战情景;同唱《国民革命歌》;汀泗桥和贺胜桥战役的战况汇报:“四一二”反革命的“现场”采访。在讲授北伐战争即将开始时,我要求同学们闭上眼睛,作深呼吸,然后穿过时光隧道一起进入激情高昂的“北伐战士誓师大会会场”。再请大家睁开双眼,黑板前面的多媒体上就出现了“北伐战土誓师大会会场”的大幅历史资料图片,学生仿佛真的来到了誓师大会现场,情绪一下子调动了起来,兴奋的心情荡漾在脸上。我乘机发问,假如你们现在就是北伐战土了,你们在战斗打响之前会请战吗?同学们几乎不加思索异口同声地说“会”。我要求共大家拿出请战书,大家齐刷刷地举起了课前奋笔疾书的充满激情的“请战书”。我请两位“北伐战士”上台宣誓,两位学生分别向大家敬军人礼,然后举起拳头,慷慨陈词。一腔爱国热情,一颗赤诚之心溢于言表,情绪给其他同学以深深的感染,大家仿佛置身于炮声轰鸣,人喧马嘶的北伐战场,同学们此时参战的热情高涨,跃跃欲试。然后我要求大家一起大声歌唱一首当时非常流行的《国民革命歌》。这首歌的谱曲非常简单,琅琅上口,我与同学们一起先唱简谱,再一起唱歌词,学生情绪完全投入,战争的气味浓厚了起来,课堂气氛达到了高潮!课堂有了强烈的节奏感,增强了课堂的艺术性和感染力,让学生处在一种积极的学习状态中,对历史充满热情和乐趣。

怎样把这场战争中著名的汀泗桥和贺胜桥的战役情况用比较新颖的方式介绍给同学们呢?我设计成两位同学是前线的通信兵,他们向一位扮演成军队干部的同学汇报战绩,有的放矢地向大家介绍了前线的战况。三位同学配合默契,语言形象生动,引来同学们阵阵掌声,同学们在愉悦之中得到了历史知识。课堂教学中还涉及到发动的“四一二”反革命。我让同学们观看一段有关反革命的录像之后,请两位同学再次穿过时光隧道,冒着枪林弹雨,来到反动军队血腥屠杀现场进行分时间段采访。学生采访完4月12日军队的血腥大屠杀以后,结尾用了现在新闻报道中常用的语句:“有关流血事件的最新动态,我们将继续关注。”第二位学生在4月13日现场采访时写道:“请看我身后的宝山路现场已经流成河,惨不忍睹。这时配以多媒体同时显示相关图片,有关的最新动态,我们将作继续跟踪报道。”通过学生现场的采访和生动的描述,同学们如临其境,拉近了历史和现实的距离,时空的差距此刻都仿佛不存在了,使历史具有强烈的现场感和真实性。

有人说这样的教学手段似乎有表演的痕迹,能培养学生的能力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表演也是一种能力,没有一定的历史知识作铺垫,没有一定表演水平的酝酿和积累,能渲染出战争的气氛、演绎出战争的效果吗?请战书、二次战役的过程、现场采访都是由同学们参阅大量史料,经过反复推敲,然后亲自执笔、润色,我稍作修改,这也不是对学生写作水平的一种极好的锻炼?

土地的誓言教案范文5

关键词 孙中山 政治宣誓 中华民国

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894年11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招集华侨志士创立了中国最早的反清革命团体兴中会,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 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民主革命纲领。成立会在当地华侨李昌(牧师)家举行,成立会结束后,举行宣誓仪式,入会者以左手置于一本打开的《圣经》上,右手向上高举,由李昌朗诵誓词。“总理令各会员填写入会盟书,其辞曰:‘联盟人某省某县人某某,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鉴察。’” 2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 “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 年 月 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如下:

联盟人,省 府 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中国同盟会会员 。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

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捍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其后的南北议和,孙中山对临时大总统的继任者袁世凯的宣誓仪式及宣誓内容十分关注,坚持要袁世凯宣誓效忠共和,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6日南京参议院作出决定,接受袁氏在京就职,并要袁氏以电文的方式向南京参议院宣誓,参议院随后复电承认受职,并通告全国。3月8日袁将临时大总统的誓词电告南京: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袁世凯后来的所为,背弃了他就职时的誓言,但袁氏也由此付出了政治生命的代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宣誓的严肃性。革命志士的蔡锷对袁氏态度的转变颇为典型。3月25日,蔡锷电贺袁宣誓就任大总统,称其“闳才伟略,群望所归”。4月11日他给各报馆的电文中也称袁是“一代伟人,中外钦仰” 。“宋案”发生后,蔡锷即通电谴责,“痛切陈词,声与泪并。”袁世凯试图称帝的消息传开后,1915年12月22日晚,蔡锷与云南的唐继尧、等举行宣誓典礼,起兵讨袁:“拥护共和,吾辈之责。兴师起义,誓灭国贼。”护国运动由此在全国兴起。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 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如下: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 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1917年孙中山南下广州发起第一次护法运动,并得到了驻沪海军将士的支持,130多位国会议员亦纷纷南下。8月25日,孙中山考虑国会议员不到法定人数,乃召开非常国会,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9月1日,非常国会选举孙中山为陆海军大元帅。同日下午,举行授印仪式,由众议院议长吴景濂致大元帅颂词:“前临时大总统孙先生文,手创民国,内外瞻仰,允当斯任,即日赍致证书,登坛授受。”旋由参议院副议长王正廷授印。孙中山致答词: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1920年8月,孙中山命援闽粤军回师广东,展开一场粤桂战争。陈炯明率部作战,驱走了盘据广州的岑春煊、莫荣新。孙中山大喜过望,决定南返广东,重建革命根据地,进行第二次护法。次年4月,孙中山以237票当选为非常大总统,并将第一次护法运动时成立的军政府改成了正式政府,大元帅变成了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宣誓仪式较民国元年隆重而正规。是日上午8时,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赴总统府授孙中山当选大总统证书,9时30分在国会礼场由议长林森主持授印典礼,并向孙中山致词:“今者受职伊始,谨致中华民国大总统印绶,俾公发号施令,资为符信,公共其勉旃。”14孙中山随后发表了就职宣言和《就任大总统职对外宣言》。其誓词如下: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 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该条例分别于1942年1月9日、1943年12月30日和1947年7月16日修订三次。1930年颁布该条例时,因尚未实行,故誓词中并无宣誓“遵守宪法”的内容。“制宪国大”召开后,誓词便增加了“恪遵宪法,效忠国家”之类的内容。

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最早将总统宣誓载入宪法文本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修改,誓词如下: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8年在南京召开的“行宪国大”上,与李宗仁分别当选为正副总统,5月20日,蒋、李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宣誓就职。是日,南京城里张灯结彩,十分隆重。与会的文武百官及各国使节均穿鲜明整齐的礼服。首任总统身穿长袍马褂,而副总统李宗仁本来找上海有名的西服店赶制了一套高冠硬领的燕尾服,但就职前夕,侍从室传出的手谕说要穿军服,李宗仁到场后见到的长袍马褂才发现上当。这样,在就职典礼上李宗仁?辛⒃诮?槭?砗螅?此谱芡车穆碹汀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1 孙中山1904年用英文写的《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一文中明确要以美国革命为楷模。他说:“我们要仿照你们的政府而缔造我们的新政府,尤其因为你们是自由与民主的战士。”《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5页。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 《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 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5 《中国同盟会盟书及联系暗号》,《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76-277页。

6 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 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页。

9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 《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1 《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2页。

12 《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13 《就大元帅职宣言》,《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137页。

14 邹鲁:《中国史稿》第3篇,[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1093页。

土地的誓言教案范文6

神话传说具有法律的功能。从法律的起源上讲,神话传说承担着维持秩序、规范行为及裁决争讼的功用,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这在中外法律的起源上都有例证。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律观念,当系脱胎于先民的神判活动,无论是“皋陶治狱”的神话传说还是法的古体起源传说,其实都源自于极为古老的神话思维方式¨。云南怒族的创世神话曾经作为法律依据调解和裁决了怒族与傈僳族的土地争夺案。在国外,生活在南大平洋上的美拉尼西亚人同样以神话作为维持社会等级、确证在某地的生存权利的法律依据。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其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亦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的神话中寻觅踪迹。事实上,古希腊的神话影响了西方人的法律思维,而古罗马的神话则影响了西方人的立法技术和法律实践。在藏族婚姻法律文化中,神话传说同样起着维持秩序、规范行为及裁决争讼的法律功能。藏族的神话传说主要通过宗教叙事得以传播。苯教作为藏族原始宗教,至今在藏族社会中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作为苯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神话体系及内容蔚为大观。立足婚姻法律文化,分析和研究苯教神话,在《离神记》、《黑头藏人起源记》等苯教神话文献中,处处讲述“夫妻分居在各自的母系氏族中,婚姻生活采取丈夫走访妻子的形式,子女从母居,属母方氏族,世系和财产继承从母系”的故事,许多情节充满母系社会时期典型的生活事件和生活场景。另外,《黑头藏人起源记》、《兄妹分物记》等苯教神话文献中,能够找到有关“妇女社会地位下降,实行妻从夫居,子女从父居,世系按父系计,婚姻由对偶婚转变为一夫一妻制,财产继承从父计,崇拜祭祀男性祖先”等反映父系社会生活场景的故事[41自佛教传人社会以来,关于藏族的起源就有了猕猴与罗刹女结合繁衍人类之说,这在藏族社会著名典籍《柱间史》、《红史》、《贤者喜宴》、《王统世系明鉴》、《王臣记》等书中均有记载①。该传说可视为藏族先民不同部族之间从族内群婚向族外通婚的抽象反映。有研究指出,传说中的“猕猴”与“罗刹女”是血缘图腾符号。二者结合的传说实际上隐含着远古两地氏族之间的联姻。在罗刹女和神猴结合之前罗刹女所在的部落是族内婚,由于族内婚所生子嗣在遗传学上劣质于族外婚。藏地土著居民意识到该弊端,遂选两个相距甚远且没有血缘关系的部族结合。’在该传说中普遍记述,“由于的人种,是猕猴菩萨和岩妖魔女传出的缘故,分成为两类,父猴菩萨传出的一类,性情宽和,信仰虔诚,心地慈悲,勤奋努力,爱做善业,出语和柔,长于辞令,这是父猴的遗种也。岩妖魔女传出的一类,贪欲好怒,加上谋利,好盘算,喜争执,嬉笑无度,身强勇敢,行无恒毅,动作敏捷,五毒炽盛,喜闻人过,愤怒暴急,这是魔女的遗种也。”J4显然,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分析,该分类是典型的性别角色分工。据此,笔者推断,吐蕃自佛教传人、男权社会建立之后,为维护统治地位,其亟需在自身起源即“族源论”上提升男性地位、贬低女性地位,关于族源的神话传说即承担此任务。

二、民间故事

据藏文史籍记载,吐蕃政权前期的赞普们主要是凭借“仲”(故事)和“弟吾”(又音译为“德乌”)(谜算)和“苯”(宗教)来护持国政。换言之,“仲”即“故事”具有法律的功能,民问故事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经典作家恩格斯曾对民间故事作过高度评价,他说:“民间故事书还有这样的使命:同圣经一样培养他的道德感,使他认清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自己的自由,激起他的勇气,唤起他对祖国的爱。”8在法律未产生以前,民间故事承担着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的法律功能。藏族民间故事分为书面记录的故事和口头流传的故事两种。书面记录的故事主要源于《尸语故事》,它自印度传人藏区以后,大部分故事已被藏族化、本土化,散发着浓郁的藏区文化气息。口头流传的故事有原始观念的古老和社会现象的记实]。故事中蕴涵着丰富的藏族民间民俗文化,其中关于“藏族婚姻形态”的故事即为其重要的一例。《俄曲河边的传说》即为典型的“藏族婚姻形态”的故事。该故事的主要情节是:在俄曲河边住着牧马少年蒙白吉武和牧羊姑娘琼青尼玛,他们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两个的感情也日益增加,但姑娘的母亲却嫌贫爱富,将姑娘嫁给了一个远方的商人。商人丈夫三天两头外出经商,她一个人在家的时候,就十分想念蒙白小伙儿。小伙儿自从姑娘出嫁了以后,也是茶不思、饭不想,常常来找琼青姑娘。此事被婆婆发现,问明情况后告知了自己的儿子,经过商量就留小伙儿住下了,两人共同拥有一个妻子——琼青尼玛。商人出门经商,牧马少年在家放牧,日子过得十分美满_1。该故事讲述了藏族婚姻法律文化中单复式婚即“一妻多夫”婚姻形态中的“朋友共妻制”。通过民间故事的方式,藏族社会对该种婚姻形态给予了非常正面的评价——“日子过得十分美满”。可见,在吐蕃社会法律没有产生之前,事关婚姻方面的民间故事起到了规范婚姻秩序、指导日常婚姻生活、评价婚姻的功能。这实际上承担了法律的部分功能。

三、卜卦巫辞

前文述及,吐蕃政权前期的赞普们凭借“仲”(故事)和“弟吾”(谜算)和“苯”(宗教)来护持国政。其中“弟吾”(谜算)中就包含着占卜巫辞的内容,“弟吾”,又音译为“德乌”,就是指苯教的“巫师”H。。可见,卜卦巫辞也具有法律的功能。“从认识世界的概念上来说,巫术与科学十分接近”¨。卜卦和巫辞最初是由一些神秘莫测的、模棱两可的前兆联想,继而发展成为一种前兆迷信,再进一步系统化而形成的。所谓的前兆,有吉兆,bang,汉语称休征,是有利的或无害的现象;凶兆,nagn,汉语称咎征,是不详的特殊现象。吉兆、凶兆都是人们把事物发展过程中多次发生的迹象加以综合、排比、联系、推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判断系统。同时,把它普遍化、系统化并用来预测将来可能产生的事物,或者,预料某种事物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受当时人们认识水平和心理状态的影响,对这种前兆产生迷信,又逐步发展,到了吐蕃时期就成为苯教巫师手中十分有力的工具,被他们弄得十分神秘而且具有权威性n。这种“十分神秘而且具有权威性”的概念体系成为规范人民生活、维持社会秩序、预测未来的重要指针,实际上承担着法律的功能。就本文的研究主题而言,它也成为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据敦煌藏文写卷P•T•1047第39号的记载:“妇女参与国王政事,国王社稷不保;国王脸色如寒鸦;妇人当权,社稷败亡。”l跎该卜卦巫辞的内容后世直接通过“妇女不得参与国王政事”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成为金科玉律。又如伦敦印度事务部图书馆所藏敦煌藏文占卜文书23.1-3-4号记载:啊“吉”山雄壮耸立,宽广丛林茂密,一只羚羊孤兽,纵身跳下山头,虽壮仅有一只。女神开口言道:此乃山中财宝,将它收入圈中。此乃美女成亲之卦。娶亲,能成。问何事,皆吉“。其实,很多占卜都问到“婚姻成不成”这一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婚姻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内容,而且“婚姻与家庭也已脱离了早期的形态,成为新的社会基础”_13_可见,卜卦巫辞在吐蕃社会法律产生之前,在婚姻领域实际上承担着维持婚姻秩序、规范婚姻行为的婚姻法律文化的功能。

四、谚语格言

谚语格言,是民间文学的重要形式。在法律的范围内,称之为“法谚”,即“法律谚语格言”。“法谚虽非写景,亦非言情,但要言不烦,蕴藏法理,金科玉律,字字珠玑,加以韵语出之,读之趣味盎然,极易成诵,不似法条读后之有同嚼蜡也,故习法者每以读法谚为快。”L】法谚与法律的关系密切,它们基本上渊源于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至少是与其密切相关¨。谚语不仅是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的表达,同时还具有指引乡民建构法律秩序,以及表达他们的法律思想和诉讼感受的价值¨。中国少数民族谚语有一部分是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们体现阶级本质,各阶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和政权对法律文化的强制施行,具有社会调整功能、社会规范作用,不同于仅受社会舆论力量制约的道德规范¨。可见,谚语格言具有法律的功能。从最早的远在公元8、9世纪的古藏文文献——《敦煌文献》中录有的《松巴谚语》到11世纪产生的藏族名著《喻法宝聚》的谚语,再到13世纪著名的学者萨班•贡嘎坚赞的《萨边格言》,以及14、15世纪以后产生的《格登格言》、《水树格言》、《天空格言》、《火的格言》、《土的格言》、《国王修身论》等著名典籍,均为重要的格言书籍。除此之外,在藏族历史典籍中,诸如《柱间史》、《王统记》、《贤者喜宴》、《王臣记》、《青史》、《红史》及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中也有不少篇章也运用了具有哲理和雄辩意义的谚语。谚语格言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如在《松巴谚语》中记载:“善言相睦,是家庭的根本;恶语相伤,是魔鬼的入门。”¨又如《藏族民间谚语》中记载“长官百姓能合力,物质财富滚滚进;父母子女能同心,家庭富裕村庄兴”¨。这些谚语告诫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在功能上与中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夫妻之间的尊重和忠实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生在阿妈怀里,献在喇嘛手中”E2o]。该格言则从婚姻家庭继承的角度,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做了精准的概括。有学者在研究中精辟地指出,这些格言谚语“揉进了大量的宗教道德意识和法律道德戒条的成分,以至于成了一种熔道德、宗教、法律为一炉的‘掺和搅拌式’精神混合体”。

五、传统禁忌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模式或文化形态最早发端于禁忌引。禁忌,英文词汇为“taboo”,音译为“塔布”,是波西尼亚的一个字眼,它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意义,一方面,是“崇高的”、“神圣的”;另一方面,则是“神秘的”、“危险的”、“禁止的”、“不洁的”。其所代表者和宗教及道德戒律并不相同,它并非建立在神圣的宗教仪式上,而是建立在它自己本身之上。它与道德戒律也不同,它没有明显的、可以观察到的禁忌声明,同时,也没有任何说明禁忌的理由。[。]22-禁忌是法律孕育之母。“(禁忌)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J。“禁忌不仅在法律产生以前曾起到了调节人的行为的主要作用,而且在法律产生后也仍然起着补充作用。可以说,法律是从原始的禁忌习俗中摆脱出来的,是在原始禁忌的母体内孕育成长起来的,当建立在错误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基础上的巫术、禁忌不能再直接调节重大的现实社会关系时,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接触、冲突、矛盾,法律就产生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根植于禁忌意识。这与禁忌的目的密切相关。“禁忌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保护或避免有益于生命的重要行为受到干扰;保护弱小者不受侵害;保护一般人不受鬼神的伤害。在早期,破坏禁忌所遭受的惩罚,被一种身上的或自发的力量来控制:即由被破坏的禁忌本身来执行报复。稍后,当神或鬼的观念产生以后,禁忌才开始和它们融合起来,而惩罚本身也就自动地附着在这种神秘的力量上了。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对破坏者的惩罚才由团体来负责执行,因为这些破坏者的行为已对其他族民的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人类早期的刑罚体制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意识最早可以追溯到禁忌时代。藏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中制定出的禁忌范围和禁忌内容,必然会反映到婚姻方面。藏族在婚姻方面的最大禁忌,是禁止近亲婚配,即必须实施“血缘外婚”。这已经成为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通婚规则之一。者将不耻于人类,或受到家庭严厉的处罚,或遭部落处死,或驱逐出部落并永远不得返还部落。整个藏族社会同其他民族一样,极其唾弃现象。之所以有该种婚姻禁忌,据学者的考证研究,认为该种健康的婚姻观念得益于牧业经济,牧业生产给牧人的启迪中,重要的一条是繁殖牲畜必须走杂交这一途径。唯有远亲(最好不沾亲)杂交才能培育优良畜种,才能得到优质的畜产品,获取丰富的物质财富。藏民从自己的经济生活中看到了近亲结婚的恶果,远亲结合的益处,他们把这一法则也应用到自己的婚姻生活中,使得婚姻健康圆满。

六、伦理道德

法律有着天然的伦理属性,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非常密切。法律是外在的强制,而伦理道德则是内在的强制。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控制,要靠法律、伦理、宗教及其它综合因素。“藏族道德规范都是藏族人民带有公益的准则,它既符合藏族人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也有利于维护本民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它是高于集团、阶级意志之上的社会共同意志,并为藏民族全体成员广泛接受和自觉遵守。它体现出了藏民族整个社会和各阶级、阶层、集团之间共同利益的不可抹煞的一致性”。藏族婚姻伦理道德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有着“藏族论语”之称的《礼仪问答写卷》更是通过宣讲伦理道德的方式劝导民众,以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维持与稳固。《礼仪问答写卷》指出,“娶妻要选有财富与智慧者,若两者不兼备,应挑选有财富者,选婿要选有智慧而富裕者”,“美妻可以找到,不争气之子没法换掉”。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对当时的统治者而言,是增强统治力量和扩大财富来源的重要手段。“礼仪”即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和外延,而法律则是“礼仪”的极限和影子。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从这个角度而言,其效果与中国传统伦理规范《论语》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l2效果是相同的,即统治人民要“礼法并举”。

七、宗教规范

藏族社会至少从吐蕃时期开始就在实施“依法治国”,但这里的“法”是指佛教教义,即宗教规范。在佛教术语体系中,佛教教义属于“三宝”①之一。宗教是藏民族的文化之源。藏民族的法律、伦理道德及其他社会控制方式无不与宗教密切相关。所以,在藏族传统法律的研究中,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及伦理规范的并存一直是其非常重要的特征。。宗教规范中涉及到婚姻方面的规范是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在藏族原始宗教苯教古文献《黑头凡人的起源》中记载了藏族人的起源及最早兄妹结婚及其婚姻禁忌。《黑头凡人的起源》中写道:内部有情众生的产生,从最初的绝无空,产生些微存在。然后产生光和芒。光是父,芒是母。由此产生黑和暗,由此产生微风。由此产生微霜,由此产生露珠,霜和露珠的结合,形成了镜子一样的湖。花卵破裂而产生女人朗朗玲玲就生下了最初人类“唐戈王子”。“我是女性有功于男性,现在你这个男性应该有功于女性,两地异性应该结合。结合以后生了唐波、唐木、唐戈三个”。根据《黑头凡人的起源》的英译本即1966年在印度出版的《卓浦》(又译为“辛绕的训诫”)中的记载,斯巴桑波奔赤和曲江甲毛之间有九兄弟及九姐妹,从而产生了九个妻子、九个丈夫,即十八对夫妇。这其中第三个女JLnq做米堪玛谟,他跟她的丈夫贡巴东居之间有八名后裔,他们就是人类最早的祖先。这与世界上各民族的兄妹结婚创世说极为相似。而在苯教天神中的三大系统的神灵即恰神、祖神、穆神都与人类发生过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既有天神之子娶人间女子为妻,又有人间男子迎娶天神之女为妻。这说明,在藏族的宗教规范中很早就有男女婚配应当远距离(如“天与地”的距离)结合,反对近亲结合的规定。这实际上反映出人们对生殖和血统的秩序和因果关系的深刻见解,对兄妹婚危害的痛定思痛,而且以祖训的方式法定“兄妹不婚”,并进一步延伸为“同姓不婚”,再延伸为“氏族外婚”的禁止性规范。这些规范成为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八、藏族盟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