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班会总结范例6篇

宪法班会总结

宪法班会总结范文1

为了扎实推进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提高师生对宪法的认识和法治意识,近日,含山县钜兴初中紧密围绕“学宪法讲宪法,你我同行”为主题,积极组织师生开展了“学宪法讲宪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高度重视,全员动员

法制宣传教育历来就是我校的一项重点工作。自接到县局《关于开展宪法教育活动的通知》后,我校专门利用行政会研究宪法教育的活动方案。由校长主抓,政教处专门负责,制定了一系列的活动方案。

二、以板报、广播、课堂为阵地,向师生进行宪法宣传

一是通过校会、晨会等向全体师生渗透宪法教育的重要性,让全体师生在思想和行动上重视这项活动,从而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使教师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二是利用班团活动课各班组织宪法教育主题班会。各班主任负责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向学生宣传宪法知识,剖析真实案件,向学生进行“学宪法讲宪法,你我同行”的法制教育,营造浓厚的宪法宣传氛围。

三、组织参加第五届全国“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政教处牵头,组织各班学生利用信息技术课程注册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参加“学宪法讲宪法”专栏活动,开展青少年宪法与法治知识网络学习、练习和综合评价。截止目前,全校203名在校学生已全部完成注册,并登录学习,学生参与率为100%,总均分58.5分。其中9名获得金牌、87名同学获得银牌,有效推进学生学宪法常态化。

四、“宪法晨读”活动

下一步,学校将结合开展12.4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晨读”活动,通过营造仪式感,让学生进一步感受宪法的尊严,自觉树立学宪法、知宪法、守法律的意识。

宪法班会总结范文2

关键词:现代宪法;地方自治;基本原则 

【正文】 

一、宪法规范确认地方自治原则:一个普遍化的过程 

地方制度是宪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自从成文宪法出现以来,没有规定地方制度的成文宪法在世界上是较为少见的。早在二十世纪70年代,两位荷兰学者的统计研究就表明,世界上142部宪法典中有113部都规定了某种形式的地方制度。[1]但是,在宪政史早期制定的那些宪法,从未以明确的地方自治原理来指导它们所设计的地方制度。英国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地方制度法规范主要出现在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地方政府法”(localgovernmentact)中,而早期的地方政府法向来强调中央政府的控制,从未采纳过地方自治的概念。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史密斯教授还批评说:“联合王国是世界上主要工业国家中中央集权程度最高的。”[2]美国由各州宪法规定地方政府制度,但早期州宪往往将地方政府视为州议会立法的创造物,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长期受“狄龙原则”(Dillon’sRule)的支配,即,“每个地方政府都是州的创造物。州可以创立地方政府,也可以终止地方政府的存在权。”[3]在法国,自1791年、1793年直至1946年各部宪法一般都或多或少地规定地方制度,但地方政府多被看作是中央政府实现统治的附属物,无独立性可言,更遑论地方自治了,现行58年宪法虽然在“地方组织”章之第72条规定,“地方组织,由民选议会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自治”,但直到1982年以后,法国议会才以立法启动地方分权改革。 

相比之下,1947年意大利宪法在此方面则进步得多,它在“基本原则”章的第5条确认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的原则,该条规定:“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承认并鼓励地方自治;在国家各项公职方面实行最广泛的行政上的地方分权;并使其立法原则与立法方法适应地方自治与地方分权的要求。”德国1949年基本法在第28条规定了乡镇的自治权应予保障,这成为各邦宪法规定乡镇自治的根据。同样地,日本国宪法虽未明确承认地方自治原则,但在第八章以“地方自治”为标题专门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因此日本宪法学说普遍认为,地方自治已被“提升为宪法上的原则”。[4]同时期的葡萄牙1947年宪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第6条规定,“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权”。可见,二十世纪40年代的总体状况是,宪法的地方自治条款虽然还未成为普遍现象,但已经不能用“罕见”来形容了。 

到了70年代,出现地方自治条款的成文宪法继续增加。1978年西班牙王国宪法在总纲之第2条规定:“本宪法的基础是西班牙国牢不可破的团结和全体西班牙人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祖国,承认并保障组成西班牙国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权利及其团结。”该法第八章(国家的区域组织)的总则,再次确认了尊重地方自治权的原则。因此,地方自治明显地构成了西班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某些70年代制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如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也将地方自治视为一种原则或政策目标。 

在90年代,所带来的制宪热潮提供了一种机遇,使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捷克共和国于1992年12月16日通过了新宪法,其“基本原则”章的第8条规定:“自治领土单位的自治权应予保障。”此外,为了落实地方自治的原则,该宪法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设置,包括地方自治团体仅得由宪法性法律来设立或废止,具有公法人的地位,得有独立的财产和财政预算,并由地方代表大会独立地进行自治管理,国家仅得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目的介入地方自治团体的活动,地方代表大会的成员应按普遍、平等和直接的原则进行选举。在捷克共和国之后,俄罗斯联邦于1993年12月2日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新宪法,亦将地方自治确认为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俄罗期联邦宪法在第12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之内,地方自治应予确认和保障。地方自治团体在其权力范围内独立运作。地方自治团体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一部分。”在同一时期,1990年匈牙利(1972年社会主义宪法未规定地方自治原则,也没有出现类似条款)、1991年罗马尼亚、1992年波兰、1992年斯洛伐克等国宪法都确认了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则,其条文结构大体上与捷克宪法相似。在这一时期,宪法的地方自治条款比以前具备了更为完善的结构。 

在这种背景下,古典宪政国家的宪法规范也开始出现一些类似的变化。英国自工党于1997年上台执政以来一直致力于推行地方自治政策,这种政策也体现在组织法的变动上。例如,《2000年地方政府法》赋予地方政府一系列的自主权,其中包括地方公共团体自主选择其政权组织形式的自由(第11条)。2003年,法国修改宪法,将现行58年宪法第1条修订为“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Sonorganisationestdécentralisée)”,这无异于承认了地方分权的基本原则,四年后,法国议会于2007年1月5日批准了《欧洲地方自治宪章》,以国内宪法程序接受了该宪章的地方自治原则。 

综合宪法规范在近几十年中的变化可以发现,宪法明确宣布其地方自治主张已经从例外转化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加入这种潮流。 

实际上,在政治哲学和宪法理论中,人们早已经证明地方自治对宪政国家的重要性,较有影响的研究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北美的乡镇自治的论述,再如我国自清末至民国时期非常发达的地方自治思潮。根据这些公认的研究成果,地方自治是实现和维持稳定的宪政体制的关键(甚至是根本)因素。与早已形成的地方自治学说相比,各国宪法的地方制度规范显得落后很多,但宪法对地方自治原则越来越普遍的承认,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实定宪法的滞后性。 

二、宪法地方自治条款的结构与效力 

宪法班会总结范文3

为贯彻落实县法制办、县教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宪法日宣誓活动的通知要求,着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12月4日上午,在国家宪法日之际,我校组织全体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在学习宣传活动中,本着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要认真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建立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在全校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浓厚氛围。

一、12月4日上午,我校师生举行庄严、隆重的国家宪法日特别升旗仪式,进行了以《宪法伴我们成长》为主题的国旗下演讲。

二、以班级开展宪法宣传主题班会活动。             

三、以班级进行宪法晨读活动、唱响《宪法伴我们成长》。

四、各班主办一期宪法宣传专题板报、学生制作法制安全手抄报、班主任组织学生观看宪法宣传教育片等等宪法宣传系列活动。

宪法班会总结范文4

一、朝鲜几次修改宪法的内容及意义

朝鲜迄今对宪法所做的制订、补充修改共计9次,可是说,朝鲜对宪法修订的过程也是朝鲜巩固政权完成政权交替的过程。

1.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了第一部宪法,称之为“人民民主主义宪法”,该宪法先后历经5次修改。

2.1972年l2月,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第二部宪法,即不同于“人民民主主义宪法”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朝鲜的现行宪法是在该宪法基础上补充修订的。1972年宪法确立了“主体思想”在国家指导思想中的地位,引进“主席制”,确立了金日成一人领导体制。

3.1992年4月,朝鲜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三次会议首次对“社会主义宪法”进行了修改:增设国防,把原隶属于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国防委员会升格为独立机构;分设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委员长职位,国防委员长代替主席行使武装力量的指挥权。1993年,国防委员会成立,其地位与中央人民委员会相同。1993年4月,金正日当选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修宪后,加强了国防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金正日第一期体制”正式出炉。

4.1998年9月,朝鲜最高人民会议10届1次会议对1972年颁布、1992年修订的宪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新宪法删掉国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废除国家主席制,将政务院改为内阁,实行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领导体制。

选举顺序修订为先选举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其次选举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宪法结构顺序修订为国防委员会一节在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一节在后。在国防委员会的性质表述上,由原来的“国防委员会是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指导机关”,修改补充为“国防委员会是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指导机关,是总体的国防管理机关”。

宪法扩大了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职权。原宪法第113条规定“围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统帅一切武装”,修改补充为“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统帅一切武装、伞面指导罔防事业”。此次修宪,从宪法角度使围防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地位进一步得以提高、权力得到加强。

5.2009年4月,朝鲜第l2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朝鲜社会主义宪法》的最高人民会议法令,但至今尚未透露宪法修改和补充的具体内容,按照朝鲜以往惯例,此次修改宪法必将涉及朝鲜现任领导人或国家领导机关的有关部分。

二、朝鲜第12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国内国际背景

1.国内面临领导人新老交替

据外电报道,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日于2008年8月中旬突发脑出,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而朝鲜至今尚未确立接班人人选,在朝鲜特殊的体制下出现突发事件而没有新的领导核心,将直接影响政局稳定。另外,朝鲜目前把2012年作为一切工作的基准点,希望在这一年“开启走向强国之门”,届时金正日将70岁高龄,即便金正日身体健康,朝鲜仍然面临正常的领导人新老交替。

2.国际环境恶化,朝鲜下一代领导人面临严峻考验

为解决朝鲜核问题,国际社会建立了六方会谈为框架的谈判机制。会谈中,朝鲜在争取国际社会理解与援助的同时,为发展核武器争取了时间。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在与朝鲜的博弈中也对朝鲜的政权性质有了进一步认识。2009年4月5日,朝鲜进行导弹试射,联合国安理会13日通过主席声明,对朝鲜进行的发射行为表示“谴责”。随后,朝鲜立即表示抗议,14日宣布:将抵制六方会谈并称将恢复去功能化的核设施、加强自卫的核遏制力量,使六方会谈再次陷入困境,朝鲜的国际环境随之恶化尽早确定接班人、保证权力稳定过渡成为朝鲜的当务之急。

三、增选国防委员会委员对后金正日时代的意义

朝鲜在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上并未对其他国家机构做出重大调整,内阁只新增选5人,从而意味着国家权力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张成泽等人选国家权力核心机关,使防委员会人数增加至13,此举尤其值得关注。

1.提高国防委员会地位,加强国防委员会的领导能力,意在继续推行先军政治,巩固金正日政权

朝鲜共任命5名新任国防委员。除金正日的妹夫、负责管理安全部门(保卫部、检察院等)的张成泽以外,还有此次负责发射长程火箭的党军需工业部第一副部长朱奎昌(译音)、人民保安部长朱相成、总政治局第一副局长金正阁(泽音)、国家安全保卫部首席副部£∈禹东测(译音)。据传,朝鲜人民军总政治局第一副局长金正阁(62岁)上将正式接替朝鲜人民军总政治局局长赵明禄(80岁)。目前国防委员会成员的平均年龄已高达75.5岁,因此,为后金正日时代的权力稳固有必要进行新老交替。

国防委员会增加了负责实际事务的成员人数,形成了由负责军队、经济、警察等各部门的共12名重要干部辅助国防委员长的体制。自2008年开始,国防委员会就陆续新设了外事局长、行政局长、发言人等职位,逐渐作为“国家中枢”走向实体化,此次增员则加快了这一步伐。据悉,朝鲜通过修改宪法重新分配了国家武装力量(由劳动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最高司令部等三个军事体系组成)。国防委员会新设侦察总局,将海外情报机关劳动党35号室、秘密出售导弹等武器为主的作战部、对南工作的对外联络部等情报机关进行整合。尤其是任命吴克烈国防委员会副委员长掌控侦察总局,公开表明加强作战部职能和作用的意图,意味着在对外关系中,除对话方式,加大了付诸行动的可能性。这些都预示着朝鲜国防委员会向名符其实的“统治机构”转化,国防委员会为中心的权力结构正在进行必要的重组。

在金正日接班人尚未确立之时,此次公布的国防委员会成员将作为金正日接班人的辅佐者担负重任,为使金正日能移交所掌握的党、政、军权力创造出适宜的环境。朝鲜宣传接班人是军事战略的天才,表明朝鲜将继续采取先军政治的军事主义路线,对内外推行强硬的控制,即加强完善以金正日为首的先军政治体制,为接班人体系建立奠定基础。朝鲜为了加强军事力量必然需要大量的美元,这样一来,朝鲜和韩国、国际社会之间在军事、非军事领域的冲突将加大。

2.增选张成泽为国防委员会委员,为权力顺利承接奠定稳定的政治环境

宪法班会总结范文5

小平让彭真抓宪法

1979年制定刑法等七部法律时,就涉及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问题。那时,对宪法进行了初步研究。除了制定这七部法时必须改的有关规定,还有一些重大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任务、基本经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

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问题比较大,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1979年6月12日,彭真同志召集乌兰夫、姬鹏飞、刘复之、武新宇、邢亦民、王汉斌和我研究,先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检察院组织法提出的问题,对修改宪法若干问题提出了草案,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80年,中央书记处研究1980年、1981年的工作安排,其中就有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彭真同志两次对我说,他回北京工作后,邓小平同志让他抓宪法问题,并说要集中力量搞。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由任主任,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有103人。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同志,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各党派的负责人,各方面的代表人物都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

1980年9月15日,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了秘书处,胡乔木为秘书长,还有几位副秘书长。会议决定,由秘书处先提出一个讨论稿。秘书处成立后,开始进行两方面工作:一是广泛地征求各界人士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召开地方、各部门、各界人士、各方面专家包括法学专家、经济学专家、政治学专家的座谈会;二是对中国建国以来的宪法进行研究,同时搜集了许多外国宪法的资料。

全国各族人民对修改宪法非常关心,思想非常活跃。经过,大家都在总结经验教训,考虑如何才能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也有比较大的分歧,各种各样的意见都有。比如,宪法要不要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制度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还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搞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实行联邦制还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等等。具体的意见就更多了。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根据各方面意见开始起草条文,搞了五稿,不少条文都有几个方案,甚至连要不要序言,也有不同意见。

当时,根据中央决定,“两案”(指对、两集团的审判――编者注)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同志挂帅。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6月27日,六中全会决定,由彭真同志主持宪法起草工作。6月28日晚,彭真就找我谈修改宪法问题。6月29日上午,彭真同志召集武新宇、王汉斌、项淳一、我和杨景宇在人民大会堂开会,研究修改宪法工作问题。

从北戴河到玉泉山

为了集中精力抓修宪工作,1981年7月13日上午,我和项淳一随彭真同志到北戴河搞调查,住在11号楼。7月18日上午,彭真对我和项淳一说,就修宪问题给中央写个报告,修改工作组由胡绳当组长;你们俩人在我这里参加修宪,一些问题我们讨论后再对外讲。7月20日,把胡绳和参加起草《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几个人找到北戴河,搞了个小工作班子。

从7月到北戴河至8月13日回北京,搞了一个月的调查研究。首先是了解情况,彭真听取胡绳、王汉斌关于前一段修宪情况和问题的汇报,找一些同志了解情况,调查研究。8月17日,我根据前一段时间彭真同志研究的问题和了解的情况,整理出29个问题。10月3日,彭真同志在修宪秘书处、工作组的会上说,在北戴河了解情况,包括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如秘书处的草案,几个方案比较、各方面意见等,脑子开始有点眉目,知道存在什么问题了。

8月20日上午10时,彭真找胡绳和我到北京医院。他说,修宪分两个班子,一个是工作组,一个是秘书处,人多了搞不成。9月30日上午,彭真找刘复之、林默涵、刘白羽、项淳一和我开会。彭真说,现在宪法具体工作胡绳管,实际上是三人,还有一个王汉斌,一个顾明。宪法修改方面,顾昂然做秘书。这就给我明确和加重了责任。

10月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修宪秘书处、工作组会议。彭真同志说,现在把整个搞宪法的工作班子组织起来,把“苦力”集中到玉泉山。接着,由胡绳宣布工作班子组成,彭真同志对修宪的原则和方针讲了话。

10月5日,起草班子集中到北京玉泉山,下午召开工作班子会,进行了分工和安排。序言部分由胡绳、龚育之、卢之超起草,总纲部分由胡绳、顾明、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起草,权利义务部分由王汉斌、张友渔、王叔文、杨景宇起草,国家机构部分由王汉斌、邢亦民、顾昂然、许崇德、孙立、许孔让起草。

听取不同意见 注意防止“私货”

经过前一段工作,对问题、情况、各种意见和不同方案有了了解,但如何解决、如何规定,是关键问题,难度是很大的。

彭真同志9月15日在305医院对我和杨景宇说,搞宪法不容易,比审“两案”的压力还重。他说,要了解问题、意见,解决问题不是和稀泥,不能回避矛盾,要高度民主,又要高度集中,要符合人民利益,不容易。7月19日上午彭真对我说,要用事实说话,要工人、农民及知识分子拥护,可能有什么争论,要考虑、酝酿一下。后来,彭真同志9月8日又对我和项淳一说,要了解主要问题,有时也提些问题,要听不同意见,要注意各种思想,注意防止“私货”。

我们根据彭真意见,研究提出方案,不仅研究我国情况,而且研究外国的有关规定;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经验和“”教训,对各种意见反复考虑研究,提出方案。

关于如何规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什么不同?我们做了对比,主要有两点:第一,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我们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这个权是不可分的。在人民掌握权力这样一个前提下,行政、审判、检察实行分工、制约。资产阶级议会只是立法机关。第二,代表对原选区或选民负责。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罢免、撤销自己选出的代表。西方议员是选举产生的,但是议员当选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撤换的。我们人民代表的权力是相当大的,但决定问题要集体决定,通过集体来行使;同时,代表还要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如果不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原选区选民就可以依法撤换、罢免。

既然人大制度好,为什么发生“”?这是一些人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不是人大制度不好,而是他遭到破坏。

有一种意见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人数太多,不便于经常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建议减少代表人数。经过研究认为,我国是一个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有50多个民族,2000多个县,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地方、各方面、各党派,在全国人大中都需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数太少了不行。关键是要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际上可以说是常务代表,是代表各方面的,人数比较适当,经常开会比较方便,以此来解决更好地发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常作用的问题。 我们有人大常委会增设了常设的专门委员会。

民族问题也讨论得比较热烈。有人提出搞联邦制。是搞联邦制还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们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世界的经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而不采取联邦制。

到1982年2月,经过四个多月工作,工作组提出了修宪讨论稿。这一段工作任务十分紧张。我除了参加国家机构部分的起草,还要参加和了解其他部分的情况和问题,向彭真同志汇报。有些还要根据彭真同志意见,起草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一个字,定!”

提出宪法讨论稿后,1982年3月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讨论稿进行审议。4月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开了九天,对讨论稿逐条审议修改,提出宪法修改草案。这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对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进行讨论,4月22日决定公布,交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公布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国各族人民非常重视,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工作组对提出的意见搜集和整理,进行研究。

彭真对工作组说,如何修改?第一,调查各地、各方面意见;第二,研究、比较哪些吸收;第三,修改。彭真同志说,有些问题考虑过,又提出来了,还要考虑,深一步,否定之否定。9月9日上午,彭真在玉泉山对我说,对大家的意见,一个字也要研究,现在主要是吸收不同意见。

经过一段工作,9月30日上午,工作班子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修改。这时彭真同志说,对宪法修改采取什么态度?一个字,定!各种意见定下来,不是搞争论,不是搞一家之言。党内争论还没解决的问题,不写。问题不成熟、没有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自己想的还没有经过社会检验的,或经不起社会检验的,也不写。只写定了的共同原则,才可以团结;有了团结就有了安定,十亿人要遵守,党员也要遵守。我们根据彭真提出的要求,对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了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10月4日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了五天,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草案又进行了修改。根据不完全精确的统计,一共修改了近百处,纯文字的还不算。10月5日上午,彭真在玉泉山对我和项淳一说:上次讲了定,今天讲实现,逐步实现。宪法是长期的,具体的不管。11月19日下午,彭真找我和项淳一、杨景宇准备政治局讨论宪法草案时的发言提纲。11月20日下午,政治局开会讨论宪法修改草案。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决定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1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从11月27日下午代表开始审议,经过逐章逐条审议,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我们作为工作人员,根据代表意见,研究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涉及的条文有19条,有的条文修改不止一处,连序言、总纲,一共修改了近30处。有些是重要的修改,例如增加了“违反宪法和法律必须追究”,这是军队代表提出来的。

宪法班会总结范文6

一、活动目的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为在全校深入开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三、活动时间

2021年1月5日

四、活动单位

19计算机应用6班团支部

五、活动地点

老教206

六、活动内容

1.组织团员青年向宪法宣誓,增强宪法意识。

2.组织团员青年认识和了解宪法的重要地位以及宪法精神的内涵。

3.组织团员青年了解宪法修正案的形成原因和过程。

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形成机制。要按照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协调机制,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标准,从源头上确保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价值导向与内在逻辑的统一与权威,既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的有效开展,又利于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真正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制度化。要更好发挥法治在解决诚信缺失等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着力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有利于诚信建设的法治环境和政策导向,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社会风尚。

积极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向基层延伸、守正创新。要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在群众中开展,用好基层法治宣传阵地,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要抓住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等重点人群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产品创作生产。要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深化“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形成舆论监督揭露问题、部门地方正面回应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问题的良性循环,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要适时“诚信之星”,强化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执法全过程,让人们在解决问题中学习宪法法律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尤其是在今天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作出的重要指示,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在工作中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学深悟透,学懂弄通,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尽职履责中坚决贯彻落实。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部署。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我们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记“四个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稳妥地履行好职责,维护宪法权威。在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工作中加强对涉及宪法规定的内容的审查研究,慎重作出合宪性判断;运用宪法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立法共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结合我国宪法制定、实施、完善、发展的光辉历程和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伟大成就,弘扬我国宪法的独特优势和巨大功效,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形成国家宪法话语体系。

七、总结

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会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顽强奋斗,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