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发言稿范例6篇

宪法发言稿

宪法发言稿范文1

新中国《宪法》之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0世纪20年代末,在推动军队建设和革命斗争胜利的时候,就开始筹划建立红色政权,考虑人民政权的性质、体制和法律制度等问题。他向在上海的党中央发电,倡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

1930年10月21日,苏区中央局致电临时中央,报告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十月革命纪念日的11月7日开幕。临时中央会议决定任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人民委员会主席。

1930年5月,在上海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根据共产国际意见,成立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苏准会”),并决定由这个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文件。中华苏维埃宪法的起草主要由“苏准会”秘书长林育南和中央准备会的几位同志负责。期间,党中央的负责人瞿秋白和常委任弼时等都对宪法的起草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指导。他们从文件的内容到形式,从总则到条款,都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林育南参与起草和执笔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明确地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苏区中央局迟迟未能收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1月,中共临时中央将宪法大纲要点用电报发来。“要点”电文提出:“望按此原则要点在苏大会上通过,全文即补送上。”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主席团大约是11月13日收到的中共临时中央电文,并召开了第二次主席团会议讨论。主席团会议认为中共临时中央提出“在苏大会上通过”的电文不妥,不符合大会立法程序,未予采纳。主席团决定由任弼时、王稼祥、、周以栗、邓发、曾山、张鼎丞、梁柏台和各代表团推出1名代表共17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

这个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其他委员都是党政领导人和各苏区干部,而中华苏维埃政府的工作人员梁柏台是作为红色法律专家参加的。接到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紧急任务,他找来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等历史文献,又找了一些任弼时等从上海带来的苏联宪法资料,连续干了近3个通宵,参考了中央电文的要点,拿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草案稿。

任弼时、项英和等苏区中央局负责同志在梁柏台稿子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对草稿进行了润色和加工。11月16日和17日两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办公处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宪法大纲草案初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形成了提交第一次苏维埃大会的“宪法大纲草案”。11月18日,大会主席团召集全体代表大会,一致通^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这部17条约3100多字的宪法大纲,成为中国红色政权的第一部法律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带有战争时期鲜明的阶级特色,特别是受苏联法律的影响痕迹较重,但不失为现代法律史上闪光的法典。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学者曾将上述文件带往加拿大出席中加两国联合举办的人权学术会议,当地专家、学者看了很吃惊,他们认为:中共在20世纪30年代领导制定的法律文件,西方许多国家直至90年代还未达到那种水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核心,就是对少数的阶级敌人实行,为工农兵劳苦大众服务。这样的明确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也是中国共产党创宪史上的一个创举。这个核心内容,至今保留在宪法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一部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后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的雏形。

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的《共同纲领》

从1948年10月上旬开始,中共已经着手起草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的共同纲领草案。起草工作在的主持下,由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具体负责。

10月27日,草案第一稿成型。这份名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的草案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建国思想,分总则、政治军事、等10部分,共46条,外加一个简短的序言。

新政协的筹备会议原定在哈尔滨召开,由于形势发展飞快,后来改在北平召开筹备会。中共中央由西柏坡迁入北平之后的1949年6月15日,由23个单位、134人组成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在北平成立。担任新政协筹备委员会常委会主任,为副主任。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委托中共方面负责草拟最初稿”。重新起草的任务被交由筹备会的第三小组负责。亲自兼任第三小组组长,许德珩任副组长,组员包括章伯钧、章乃器等22人。

为了保证按时拿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的草案,请示,暂时放下手头的许多事务,集中精力完成这项工作。于是,一段时间里,人们很难见到的踪迹了。他在1949年6月下旬把自己“关”在勤政殿里,亲自动手写作《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条文。经过一个星期废寝忘食的鏖战,终于完成了起草工作。然而,他没有休息,又急忙召开会议,征求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并进行修改。所执笔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以明确而概括的语言,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其中,明确新中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它的“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后来又改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1949年9月初,《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正式变更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政协全体会议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获得一致通过。是时,全场掌声雷动。

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由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

新中国成立前后,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的。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则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奠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基础,是继往开来历史进程的标杆,为后来共和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贵的经验。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起草和大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也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结晶。

抗美援朝战争后期,开始考虑宪法的筹备起草工作。

1953年新年,《人民日报》发表元旦社论,向全国人民提出了当年的3项任务:第一,继续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第二,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

1953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总理就此作了说明。主席在会上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为主席,以、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此后,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有陈伯达、李、胡乔木和田家英等,由亲自领导,并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宪法起草办公室,收集相关资料。

由于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原定于1953年内完成宪法制定的计划被推迟到下一年。为集中力量战胜自然灾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9月18日召开第28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迟到1954年召开。但为人代会召开而进行的普选在1953年如期启动。当年年底,即1953年12月27日,率宪法起草小组一行到达杭州,住进了位于西湖湖畔的刘庄一号楼,办公室设在北山街84号大院内30号。从此,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对宪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他不但担任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而且亲自挂帅,领导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进行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

宪法是根本大法,起草工作也就很慎重。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初稿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开始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起草小组由8个人组成,即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张际春、田家英。实际上,真正动笔起草的,是这8个人之中均为秘书的3位“笔杆子”――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为了避开北京冗杂的事务,专心起草宪法,带着起草小组于1953年12月24日来到杭州。

在去杭州的途中,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

1954年1月7日,在杭州市南山路一座灰墙庭院小楼内召开的宪法起草工作会上,首先提出了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我们社会主义的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在具体条文上又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原则,要简单、明了。”

从1954年1月9日起,宪法起草小组就投入到紧张的起草工作之中,更是夜以继日地工作,对宪法起草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1月15日,由亲笔向在北京主持工作的刘少奇及中央各同志写了一封信,提出了起草宪法的一整套工作计划,并要求中央委员参阅各国宪法。

为起草宪法,和起草小组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也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也有反动的。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他要求宪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和比较世界上各种类型宪法,拓展视野,博采众长,吸取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为我所用。同时,他还要求参加讨论宪法稿的中央政治局成员也这样做。这些,为宪法的顺利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月17日,宪法草案初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即派专人送京,并带上了给刘少奇等同志的信:

刘少奇同志,并书记处各同志:

现将宪法初稿(五份)派人送上,请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委各同志,于二月二十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进行讨论修改(约七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因此,小平、原定二十日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送初稿的人明(十八)日动身,二十日可到北京。

二月十七日下午十时

2月20日,刘少奇即召集在京的中央委员开会,对宪法草案的初稿进行了讨论。尔后,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两次修改,分别拿出了“二读稿”“三读稿”。再派人于2月24日、26日送给在北京的刘少奇,由他送给中央委员阅看。2月28日至3月1日,刘少奇又两次主持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三读稿”。就这样,讨论、修改工作在南北两地分头进行:杭州方面,主持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北京城里,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北京方面讨论一次,意见发到杭州,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将修改稿传回北京。这在修宪史上是一道独特的景观!与此同时,中央决定由董必武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聘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聘请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三读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3月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四读稿”。

3月中旬,起草小组圆满完成宪法草案的起草任务,第一部宪法在杭州初具雏形。亲自率领的宪法起草小组从1953年12月27日进驻杭州,至1954年3月15日离杭返京,历时两个月又18天。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在会上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另拟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认真讨论后,交由全国政协、各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此非常重视,让田家英把意见归纳整理。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共采纳了其中的100多l。

3月2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并扩编细化,下面又分设编辑组、会议组、记录组、联络组、总务组和资料组。

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一致通过宪法草案。6月14日,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两月后,在全国范围收到了11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前后参加讨论的人数约有1.5亿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在讨论广度上和这部宪法相比。据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回忆,宪法草案公布的时候正好是6月,全国很多地方发生洪灾,有的地方党委就组织群众在防洪大堤上开小组会讨论,场面相当感人,表明了人民群众对新中国的宪法充满了热切的期盼。

在主持起草宪法的过程中,除了在组织、协调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外,还在口头上谈过许多具体意见,且在文字上作过多次修改,并在几个稿子上多次写下批语,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他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科学态度。譬如,原宪法草案中曾有这样的表达:“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认为这样说不妥,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不能背叛历史,并强调说此句“不改不行”。当时,广东省有代表提出提案,请全国人大授予最高荣誉勋章。两天后,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另外,鉴于的崇高威望,以及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有人曾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宪法》,但被拒绝了,他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不仅如此,还坚持删掉了宪法草案中颂扬自己的条文。当时,有人说删掉这些条文是“特别谦虚”的原因。对此,强调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还值得一提的是,宪法草案原稿上没有规定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清楚地知道,自己无疑要成为第一任国家主席,他对草案的缺漏没有“疏忽”,不仅指出了这个漏写之处,还写了批语要求补全。这些,不仅显示了对制定宪法的负责态度,也反映出他的磊落大度与不怀私心。

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新中国的第一部新《宪法》,也倾注了不少的心血。

关于民主集中制,宪法草案原稿是这样表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他们产生的其他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刘少奇认为这一表述存在疏漏,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他说“有些国家机关不是人代会产生的,如政务院所属的扫盲委员会等就是。全国人民生了个儿子叫国务院,国务院生了个儿子就叫做孙子。反正绝对不是祖母生的,人家要扯皮,还是没办法!”据此,邓小平建议写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委员都表示赞同。显然,刘少奇注意到了宪法规定的不周密将导致制度层面的漏洞,这表明其对于宪法起草工作的严谨态度。若依照宪法草案原稿的字面来理解,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并不一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但这显然与制度理念不符。如果这样规定,将来实施宪法时就只能通过扩张性的宪法解释弥补这一疏漏。刘少奇的这一意见直接影响了1954年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里程碑

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95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宪法草案。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讨论,他们热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又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9月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从1953年1月到1954年9月,历时1年零8个多月的宪法起草工作圆满结束。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召开。

下午3时,在开幕式上致开幕词。他说:“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员。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他还郑重指出: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

宪法发言稿范文2

关键词:五五宪草;总统独裁制;五权宪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67-02

1 “五五宪草”中的“总统独裁制”

“五五宪草”中规定总统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为国家元首,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得依法公布法律、命令。总统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布解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任命文武官员的权力,并得召集五院院长会商关于二院以上事项、总统咨询事项以及召集国民大会。总统有权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长和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也由总统于政务委员中任命。虽然立法院和监察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各省、蒙古、及侨居国外的国民所选出的国民代表举行预选,再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国民大会选举正式产生,但是在过渡条款中规定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的半数由立法、监察两院院长各提请总统任命。第44条还特别规定:“国家遇有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得经行政会议之议决,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应于命令后三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这样就构造出来了一个以总统权利为中心的五院制中央政府,确定的中央政治体制实质上是总统独裁制。那么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民主、已经成为时代潮流的情况下,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种总统独裁的中央政府体制呢?本文就将从这个问题入手,结合史实探讨“五五宪草”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以期形成一家之言。

2 原因探究

2.1 社会原因:内忧外患的刺激

在国际形式方面,一战后,欧美许多国家发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破产、社会不安、工商业疲软、失业问题、赔款问题成为这些国家的焦点,时常因为党派互相攻击,造成互相牵制使问题不能解决,行政机关也由于无法执行处于窘境。民主政治的议会逐渐失去了人民的信任,成为浪费的、缺乏效率的象征。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产生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用直接的命令强制人民严格服从。英国人怀疑民主政治,美国行政权显著扩大,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的独裁者,仍以筹建真正民主政治为号召,墨索里尼则不屑民主政治。有人认为:“独裁政治既是旧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崩破以后产生出来的一种政治制度,是乘着战争以后国家凋敝的机会而产生的,独裁政治即是由于政治的纷乱和权利的薄弱而起,也不能不归罪于过去民主政治措施的不当。”尤其是为应付世界经济危机而实施的“罗斯福新政”产生的积极效应的影响,到了“五五宪草”起草的时期,各国纷纷开始修改宪法,改变一战后建立起来的立法权对于行政权的优势地位。行政权就此开始膨胀,而立法权与直接民权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伴随着国家干涉主义和经济凯恩斯主义的出现,这种趋势逐渐趋于制度化和法律化。从国内形势来看,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名义上为统一的中央政府,实际上由于地方分立主义千方百计与中央政府对抗,使其难以在全国推行其政令、军令。从1930年至1933年,反蒋派先后在北平、广州和福州等地组织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以及其他一些政权机构,与南京国民政府分庭抗礼。1935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屈服于日本对华北“特殊化”的要求,在北平设立冀察政务委员会,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实质上是半独立性的政权机构。另一方面,“九―八”事变以后,采取不抵抗政策,导致东北沦陷,从而引起各界对的强烈不满,出现了旨在要求民主、实行,以推动抗日斗争的民主运动。

因此,20世纪30年代,中国一方面面临如何从近代百年来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遭受的侵略和威胁中解脱出来,确保国家统一,改变四分五裂的地方分立主义各自为政的严峻局面和挑战;另一方面,执政当局又必须回应社会各界结束训政、实行的民主诉求。正如有学者所言:“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始终面临两难选择:不扩大公共参与,将削弱其合法性基础;扩大公共参与,推进地方自治,又与其面临的提高中央政府政治整合能力、加强对地方的严峻使命背道而驰。”南京国民政府就此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应该说在这样一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它在政治体制上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主法治与独裁专制能够解决的。在那样的环境下我们并不能断定选择总统独裁制就一定是历史的倒退,民族的不幸,很可能这种选择也是一种挽救民族危亡的权宜之举。

2.2 从思想渊源: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理论”和“建国三时期理论”的影响

“五五宪草”分八章,共148条。其序言称:“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尊。”孙中山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五权宪法理论”和“建国三时期理论”。“五权宪法思想”体现了孙中山宪法思想静态的一面,“建国三时期”则是孙中山宪法思想实现的动态过程。

五权宪法理论中对人民权利和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在孙中山的宪法理论中,他强调权能区分,五权分立,但行政居于主导地位。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政,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予有能的专门家”,“只要他们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当把国家的大权托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为,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所以,孙中山所欲建立的用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是能为人民控制又能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政府”。孙中山认为三权宪法虽好,但“不完备的地方还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最大的缺陷在于三权分立只重“法”而不重“人”,“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督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壁,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象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在五权宪法中,政府的“五权”并非两方“三权”与传统政治中“两权”简单相加。五权分立体现的是“能”下五种治权的分立,主要的不是政府权力之间的制衡,而是行政集权下的分工,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真正的“万能政府”。孙中山把化过程分为三时期: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时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并且,“自革命军起义之时,自宪法颁布之时,名日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党员负完全之责任。”在1924年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建国三时期”理论臻至成熟。“建国三时期”理论、孙中山的早期党权政治理论开始与“以党治国”的主张相结合,军政时期成为“以党建国”时期,训政时期成为“以党治国”时期,时期则采用五权宪法,实现三民主义。于是,十几年军权政治的经历和俄国革命政权的样板使孙中山寻求到了中国化道路的答案:以党治国加“建国三时期”理论,就此成为不容质疑不容动摇的训政主体。

2.3 主体的角度:内保守派“积极追求”的结果

1933年1月20日,立法院成立了由4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孙科为委员长,吴经熊、张知本为副委员长。宪草委员会从1933年1月开始起草工作,到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宪法草案,共计用了3年零4个月的时间,其间七易其稿,并三次公开发表征求意见。根据宪草的拟定及其内容变化。“五五宪草”的出台大致经过了宪草的起草、宪法草案的审查修正、宪草的定型三个阶段。在整个“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保守派对于宪草制定的干预。在制定“五五宪草”之初,孙科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他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政府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者的控制。在起草宪法总纲中企图用分权制取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过度集中,具有民主主义色彩。依据这个总纲的规定,孙科任命吴经熊起草初稿,经吴经熊起草的宪法草案初稿一经公布,针对分权原则,立即引起了内保守派的激烈反对。保守派集中指责关于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认为“总统不得连任原则……限制太严,缺乏弹性,且无甚意义”,要求“改为联任一次或两次”。在保守势力的压力下,孙科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初稿进行逐条修改,经过这番变动,初稿中内阁制精神已经变为总统制精神。1934年12月14日,四届五中全会讨论宪草修改稿,认为该草案仍“牵制太多、权力未能集中,故运用必难灵敏”。指示“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规定”,“宪法条款不宜繁多”,要求立法院再作修改,“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在统治集团一再施压下,自1934年12月至1936年上半年,孙科又组织力量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至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正式公布。此时总统权力已至高无上,也就最终定稿为我在前文中所述的“总统独裁制”。整个“五五宪草”的起草过程,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虽然我们不能排除宪草在起草过程中的各种民主和法制措施的运用,但是的党治和独裁对起草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并且这种影响也最终决定了宪法草的具体内容,反映到政治体制上,就是总统独裁从的思想理论成为了宪法的具体规定。

3 总结

“五五宪草”制定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中西文化的激烈冲突为文化背景,以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立法院历时三载,七易其稿,才完成了“五五宪草”的制定工作。“五五宪草”以国家社会本位主义为价值取向,对国体、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央及地方权限的划分、国民经济及教育、宪法的施行及修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它生动地体现出中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平衡,并微妙地糅合了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这两种相悖的价值。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该可以算的上中国近现代史上最先进的宪法草案。但是它为什么却选择了“总统独裁制”这种违背现代民主法制的政治模式呢?本人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不是由哪一个因素所能够完全决定的,而是合力作用的结果,应该说它是在内忧外患的社会背景下,依照孙中山先生的遗教,结合东西方文化理论,在的积极追求下形成的政治模式。

参考文献

[1]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宪法发言稿范文3

革的历史推移,经历了多次修改,发展成了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宪法。今天,祖国蒸蒸日上,形势一派大好。值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向高潮之际,纪念这部作为新中国制度和宪法发展基石的五四宪法的光荣诞生,将对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五四宪法的产生经过

五四宪法的制定处于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立即制定宪法。后来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大陆上的军事行动结束,和平解放,祖国大陆空前统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人民已经组织起来;抗美援朝的胜利增加了我国的独立地位;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增加了我国的综合国力。这时,举行全国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成熟了。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为主席、由、宋庆龄等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1954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由主持,在杭州西湖草拟宪法初稿,这个稿子经北京五百多名高级干部和全国八千多人讨论,易稿二十来次,于3月23日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为起草工作的基础。经过81天的辛勤工作,开了七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了宪法草案,并于6月14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全民公布。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进行了3个月,共征得意见118万条。据此,又开了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

体会议及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进行反复讨论修改,于9月15日向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草案经会议全体代表热烈讨论,最后于9月20日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的产生过程为我国后来的修宪工作提供了经验。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同各派和党外人士的协商与合作。由全国人大发挥制宪会议的职能,也反映了中国政制的特色。当然,首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并非单纯是制宪会议。这次会议除制宪外,还完成了诸如通过预算、组织政府并进行了一般性立法等多项工作。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

关于宪法的指导原则,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9月15日,他于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在宣布“制定宪法”是此次会议任务的同时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那个时候,虽然在理论上还没有系统地总结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可是从的上述言论来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即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五四宪法的四项指导原则,乃是十分明显的事情。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一)序言确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宣布:“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序言还规定实现总任务的三个条件是:统一战线、民族团结和同全世界人民的联合。(二)总纲规定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我国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并规定国营经济是领导力量,保证其优先发展;规定保护公民的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三)第二章国家机构,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四)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由;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享有监督控告权;规定对于妇女、青年、儿童及国外华侨等的权利保护。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若干项基本义务。(五)宪法第四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首都。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06个条文,内容丰富,符合国情。它即总结了近一百多年来以及建国5年来的历史经验,又为我国走向社会主义指明了道路,规定了切实可行的重大措施,所以是一部好宪法。

五四宪法的深远影响

五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过去,中华民族长期处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黑暗统治之下,广大人民过着非常痛苦的日子。虽然曾有许多先进人物为了救中国,努力寻找真理,但他们学习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模式。例如,19世纪末康梁变法,企图在保持封建主义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又如,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虽然推倒了清王朝,但孙中山建立的是西方式的民主共和国,其政治理想是“五权宪法”。事实证明,资产阶级民主在中国根本行不通。因此他们的努力,很快就失败了。至于北洋军阀和之流以制宪为幌子,行专制统治之实,更使中国人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中国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掌握了政权、成为国家主人之后,才有可能制定真正的人民自己的宪法。五四宪法的诞生,正是实现了中国人民百年来的心愿。

五四宪法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制度的先河。首先是道路问题,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五四宪法的道路就是我国始终坚持着的社会主义道路。

宪法发言稿范文4

3月14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2900余名代表,肩负着近13亿人民的重托,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作出郑重的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载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特别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必将为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走向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中共中央高瞻远瞩,提出修宪建议。自下而上,两下两上,中央《建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

求木之长老,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党的十六大闭幕后不久,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200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航船把舵,风正帆扬。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更好地指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新跨越。同时,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创新的最新成果,又为这次修改宪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2月26日,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把宪法确定为学习内容。《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修宪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出12件修宪提案,建议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宪法作适当的修改。人民群众建议修宪的来信也纷至沓来,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收到千余封。

2003年“两会”期间,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启动修宪工作,并对宪法修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在整个修宪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这30个字,明确了这次修宪的工作方针。

“两会”一结束,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修宪工作,确定这次修宪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宪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这次修宪,在发扬民主、听取意见方面更加充分。“更加充分”,突出体现为不预先提出修改方案,而是直接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2003年4月,中共中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出《关于征求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宪建议。

当时,正值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的关键时期。各地党委在坚持“两手抓”的同时,对修宪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通知精神,立即展开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有的地方克服非典带来的困难,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方、各部门共向中央提出了30多类近百条意见。

5月、6月,非典疫情在全国尚未完全平息,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上海、四川、北京等地,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抓紧工作,认真研究每一条意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于7月初拟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稿)。《建议》草稿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后,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再次广泛征求意见。

8月28日,在中南海怀仁堂,总书记主持召开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就《建议》征求意见稿同他们坦诚交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他们对《建议》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重要的修改建议,特别是普遍希望把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论断,反映到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

9月12日,吴邦国同志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诚恳地听取他们的意见。专家们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宪法发言稿范文5

【摘 要 题】百家争鸣

【关 键 词】民间舆论/弱女子秋瑾/冤案/预备立宪/学术规范

【正 文】

近日拜读了李细珠先生大作《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注:李细珠:《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44页。以下简称《互动》,仅注明刊于《近代史研究》的页码。) 颇有启发,也有一点疑惑。先生大作多处引用近代史所所藏档案,笔者心羡而难以企及,不敢置喙,仅就目力所及,就教于先生。

一 民间舆论抨击“就地正法”了吗?

(注:近几年,先后有数位学者对清代“就地正法”问题作专项研究,如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陶葆霖《论就地正法》(《法政杂志》第17期),李贵连《晚清‘就地正法’考论》(《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212—244页)除对“就地正法”作更深入更广泛的研究分析外,还指出前人论说的某些不足。拙稿不探究“就地正法”本身,仅讨论《互动》的说法。)

《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注:《互动》,第1页。) 显然,这是对文章核心论点与基本内容的概括。正文中也一再强调:“(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当时,正值清政府法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注:《互动》第4、5—6、25—26页。)。并于第一节末总结道:“应该说,张曾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注:《互动》第6页。) 对什么是“清末民间舆论”也界定:“《时报》、《申报》等上海报刊媒体表达的民间舆论,主要是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注:见《互动》第1—2页“内容提要”、正文首段,以及第42页。)。拙作即依照李先生的定义使用“民间舆论”一词。

前辈史家再三强调,史学论著无一字无来历。既然“就地正法从根本上违背宪政精神”,“江浙民间舆论一片哗然”、“大加非议”,是“舆论攻击的焦点”,那么,当时的报刊以此为主题的新闻、评论不说连篇累牍、触目皆是,至少同一文论中将“就地正法”、“正法”与“立宪”、“宪政”密切相联的关键词应时时出现,原始资料应当非常多。然细读《互动》,数万字长文,除第一节论说“就地正法”外,其余四节仅两处在行文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各一次,皆为对事件过程的客观叙述,未有评说(注:一是《互动》第25—26页,一是第32—33页。),所引史料也与“就地正法”无关。第二节及其后几节亦无任何对“就地正法”的评说。显然,《互动》的核心论点之一:“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仅在文章的第一节展开分析,因此需要对该节文本作进一步考察。

第一节很短,约占全文的十分之一。前27行叙述徐锡麟刺恩铭、绍兴受牵连、秋瑾被捕、在轩亭口“就地正法”等事件过程;后57行考证晚清“就地正法”的起因、作用、发展脉络,1906年前后朝廷对“就地正法”存废问题的讨论,以及张曾在法制改革方面保守态度。除一条20余字的“孙宝瑄日记”提“就地正法”四字外(注:《互动》第4页。对该条“孙宝瑄日记”的分析见后。),通篇只有李先生本人的论述、分析和推理过程,不见任何形式“民间舆论以立宪精神非议、抨击‘就地正法’”的原始资料,笔者始终没有明白,事发当时“一片哗然”、“大加非议”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有哪些言论显示出时人已经意识到“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注:《互动》第6页。),并将“就地正法”作为“舆论攻击的焦点”?

《互动》引用的报刊资料中,《南方报》笔者未见,不敢乱下断语,但《南方报》是影响面有限的小报,而李先生认定的“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皆当时大报;尤其是《申报》,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的确是当之无愧的中国民间舆论之骄子。笔者逐日、逐条细读了与徐锡麟、秋瑾案有关的《申报》、《时报》,以及李先生未曾提及却同样能够反映江浙士人心态的《东方杂志》、《中外日报》、《新闻报》和北方《大公报》。遗憾的是,自1907年7月7日刊出首条徐锡麟枪击恩铭的报导、十天后秋瑾事见报,到8月下旬热点渐次转移的一个多月中,有除事发当时数篇新闻报道及公开刊布的官方文件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一词外,其余数百条专电、紧要新闻、新闻,专栏性的汇誌、详誌、、续誌、三誌,……十四誌,数十篇论说、时评,来稿,皆未见任何与“宪政”联系在一起,对秋瑾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言辞(注:案:其中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8日《时报》)一文提到“就地正法”,认为秋瑾案实际是文字狱,张抚却“律以兵燹后治匪之条就地正法。……”但并未与“宪政”相连。)。当然,“非议”也有,不过主要不是抨击“就地正法”,而是集矢于官府制造冤案(详后)。《东方杂志》是月刊,迟至9月2日出版的第七期始有关于徐锡麟案株连秋瑾的简要报道,(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 第八期卷首还在历来刊登世界各国帝后、中外名人照片的位置刊出了浙江巡抚张曾的照片。此后,除第十期有条30字的消息,记山阴县令李钟岳因秋瑾案自缢外,再不见任何与秋瑾或皖浙案相关的文字。以至《时报·时评》的作者喟叹:“我于绍兴一狱,窃痛心切齿于我奄奄无气之国民。试问,兹事之起也,除一二报界中人奋其笔舌,以声官吏之罪外”,绍绅、浙绅、各省之绅士“何乃无一人焉?……何平日言论风发,而今日噤若寒蝉耶?抑立宪国民之资格当如是耶?”(注:引文俱见《时评》,1907年7月29日《时报》。)

《大公报》设在天津,注重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情况,但对全国的经济命脉以及开风气之先的江浙、两湖地区亦十分关注,它当然不及江浙“民间舆论”那么活跃,但也有贴近国家中枢、信息灵通的特点,有自己的视角、视野和主旨。该报对秋瑾案的报道很晚且十分简略,至7月25日始见《皖乱汇志·记秋瑾女士株连被捕情形》,且系串连、压缩《申报》、《时报》的报道而成,强调秋瑾无辜受累,此系冤案。又过五日,才有以预备立宪评说秋瑾案的“言论”。但并未非议“就地正法”,而是强调“秋瑾之株连被杀,……以一女子之身,有何能力、有何设施而谓为党于革命,以猛狮搏兔之力擒之。似此种种野蛮手段,已不见直之于万国……;况今以煌煌诏旨、三令五申预备立宪之时代乎?”(注:《党祸株连实为促国之命脉》,1907年7月30日《大公报》。)

“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页。) 可是,同年“8月22日,江西官军击毙南赣教案匪首陈冼,并擒斩女匪罗妪头,乱势稍杀。”(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中国事记》,《东方杂志》1907年第9期,第22页。) 女匪罗妪擒获后砍头,可知“就地正法”并无男女之别;民众既没有因为罗妪是女人而抗议,更不曾予以“同情甚至赞美”!

同理,既然“就地正法”违背宪政精神,且正如先生所说,“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注:《互动》,第3页。),徐锡麟“正法”时,行刑者“将徐带至东辕门用刑,先剜心祭酒,再斩首级。”(注:《皖抚恩新帅被刺详誌》,1907年7月12日《申报》。) 在生命仍存的情况下,先剜心、再处死的方式较之秋瑾直接被斩首,显然更残酷、更惨无人道,何况剜下的心肝还被恩铭的卫队、仆夫煮熟后分食。民间舆论对“正案—主犯”徐锡麟“就地正法”又如何看待?

《时报》先后有数文提到徐锡麟狱,但都集矢于官吏大肆株连和剜心致祭,“以预备立宪之时代,而仍株守此野蛮之刑法,则前数日之谕旨煌煌,所谓官民各负责任,果何语乎?”此“足以揭政府立宪之假面具而使薄海人士咸为寒心”(注:《时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天池:《论办理徐锡麟案之与立宪相反》,1907年7月19“社论”。)。《申报》、《东方杂志》等不仅无一字为徐鸣不平,更不用说以“宪政精神”、“法制”抨击“就地正法”了,反倒是时有“徐匪”、“金华匪徒”、“武义会匪”、“萍乡匪党”之类的字样,至多说办理此事的官吏太野蛮。如何解释同一报刊报道同一事件,差别如此之大?

《互动》评说“就地正法”惟一直接引用的史料是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且不说未曾公开的私人日记能否算作“民间舆论”,仅就事论事。农历五月二十六日徐锡麟刺恩铭,两天后孙宝瑄记:“闻安徽巡抚恩铭被刺而死,凶手何人,即巡警局会办徐锡林也。……徐当场即被擒,自称革命党,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铭)焉。”(注: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页。) 并无一字褒贬,只对事件本身作客观记述。孙宝瑄是清末驻德公使孙宝琦的弟弟、李瀚章的女婿,家世显赫,思想却相当趋新,新书新报弥不浏览,所交皆一时豪俊。梁启超办《时务报》,他是主要撰稿人之一;谭嗣同等六君子就义,作诗哭悼,寄沉痛佩爱之情。日记中常有读《天演论》、《群学肄言》、《新民丛报》、《黑奴吁天录》等书的记载,大段摘录笛卡尔、康德、孟德斯鸠、卢骚、培根等思想家的论述,评说立宪、议会、公理、自由、民权、进化、富强……;还曾就职于主管司法审判的大理院,自应了解清末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可通读已刊的《忘山庐日记》,上下两册,数十万字,仅上述一处有“就地正法”四字,此后再未言及,更不见一丁点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的言辞。显然孙氏从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更不会有李先生想象中的“任何惊诧”!(注:《互动》,第4页。) 倒是笔者有点不明白,如果影印的报刊资料字迹缺损不清,难免引用错误(注:如《互动》第12页注3引文“某四女士”,应是“某西女士”。),《忘山庐日记》是排印本,字字明晰,何以短短二十余字,错了两处,还漏了十分重要的“自称革命党”五字?

按照常理,但凡称之为“舆论”,总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面,有形成、发展的过程,决不会突然冒出来,更不会仅仅针对秋瑾案。李先生也的确将“就地正法”的考察从个案(徐锡麟、秋瑾)上升到一般:“法制改革终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观念已被不少先进人士所接受。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注:《互动》,第25—26页,第4页。) 所以,需要扩大考察范围。

就地正法“是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从重从快处理谋反、叛乱和聚众抗官等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案件。”(注: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内容提要”,《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页。) 虽然有关“就地正法”存废的争论时断时续,试图加强对督抚权力的约束,但直至清亡未能终止。晚清天下大乱,民变“无时不有,无地不有”(注:参见拙稿:《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就地正法”者动辄成百上千(注:如1903—1905年仅广东一地就拿获近万名“匪徒”;1906—1908年广西“先后擒获惩办之匪六千数百名,……匪股较巨党羽在数百人以上者,得一十六起”;东北地区“除北洋驻奉陆军所办匪案不计外,……奉军各路先后奏报剿办大小匪案不下百余起,击毙伤亡及擒获正法之匪不下千数百名。”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奏广东历年办理清乡情形折》,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历年剿办各属起事情形折》,《盛京将军赵尔巽奏遵旨汇保各路攻剿尤为出力文武员弁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以下简称《民变档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3、619、98页,等等。),报刊中此类新闻比比皆是。被“正法”者包括盗匪、土匪、会党、海盗、康党、革党、蒙、藏、回少数民族,乃至饥饿难耐或雇主拖欠工资、不得不抢米索物的雇工、饥民、贫民等。

即以1907年为例,除去各类因捐税、灾荒、抢米(如长沙)等地方性、突发性的民变外,辛亥革命史通称的革命党人十次武装反清就有三次发生于该年:黄岗、钦廉防城和徐锡麟、秋瑾领导的皖浙起事。刊载徐锡麟、秋瑾案的上海各报,在同一时期甚至同一版面登出《金华剿匪电文汇录》、《武义县会营通禀匪乱原因》、《(金华)会匪正法记数》等新闻和地方官汇报“剿匪”情况的奏折:“半月以内陆续正法者,武义二十八人,永康三十人,金华四人,兰溪一人,记已六十三人。尚有头目十五人、大头目三人行文悬赏,未经缉获。”(注:《(金华)会匪正法记数》,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 “金华府属土匪滋扰,业已拿获著匪正法……。闻有匪首周某曾在绍兴纠合党羽,有交给学堂装运军火情事。”“聂李唐供称……,将该三犯于二十五日辰刻即请军令,就地正法。”(注:《金华匪乱近耗》、《金华武义县禀浙抚文》,1907年7月18日《时报》。) “武义县境九龙会匪起事……。于五月下旬拿获匪党聂李唐、梅金桂暨抢米犯臧水王、麻见如等四名。讯取确供,即将李、梅、臧三犯先行正法,麻俟复讯详办。”(注:见《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军事》、《各省军事纪要·浙江》栏。) 这显然就是秋瑾等人筹备许久的浙江会党起事了,战友聂李唐、梅金桂等“三犯先行正法”,而“学堂”当指秋瑾所在的大通学堂。

这些都不是藏于深宫的“密档”,而是公开见诸报端者,每个读报人都能见到。远至东北、蒙、藏、陕甘、云贵、湖广、两广,近在上海城内,各地被“就地正法”者,动辄数十、数百乃至上千人,其中许多是与秋瑾、徐锡麟同样的革命党人,“民间舆论”并无任何评说,更无庸谈“以宪政精神抨击”云云了;相反却是“徐锡麟越墙遁后,重赏万金就擒”(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秋瑾……俯首就刑,观者如堵。亲属不敢来,故由同善局备棺收敛”(注:《要闻汇誌》,1907年7月21日《时报》。);“观者万余人,无不同声称快”(注:《升任直隶总督袁前山东巡抚杨会奏曹匪肃清保奖出力人员折》,《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第100—101页。)。此语或有夸张,但内中透出的“看客”心态与国民素质,正是鲁迅后来写夏瑜、写“人血馒头”的直接动因。

张曾也绝非只“正法”了秋瑾一人,早就是杀人老手。任山西巡抚期间,先后将“会匪头目杨彦彪等二十六名,绛案匪犯童志修等十六名,茅津案内匪犯皇甫世英等三十名”,“批饬正法”;调任浙抚后,先后拿获了“聚千数百人”、要求涨工资的宁郡米铺春米短班米工叶昌才等,以及新城县因饥抢米的贫民史炳生等多人,皆“讯明正法”,“即行正法”。(注:见《山西巡抚张曾奏拿办晋省南路会党哗勇折》、《浙江巡抚张曾奏宁郡短班米工页昌才聚众停工欧官片》、《浙江巡抚张曾为米贵民饥史炳生等乘机滋事致军机处电》,《民变档案》上,第136、370、371页。) 核查当时报纸,杳无声息。

由此可见,如果确如李先生所说,当时的“民间舆论”的确基于“法制社会、要求实现立宪”、“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对‘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话,何以不见对众多革命党人以及成千上万反清会党乃至贫民百姓的“就地正法”有任何议论?!如果说“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注:引文见《互动》,第5—6页。),那么,以法律改革不合礼教、比张曾更强烈反对司法改革、“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注: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19页。)、有礼教派首领之称的张之洞,是更为守旧的官僚?

再者,1907年立宪刚刚起步,此后数年,一方面宪政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另一方面,“疆臣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改”(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志·刑法(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被正法者只增不减,可谓杀人如麻、血流成河。其中绍兴府正法“革党赵光潮”案的审理、上报、批饬程序与秋瑾案完全一致(注:见《浙江巡抚增韫等奏嵊县拿获革党赵光潮等分别惩办折》,《民变档案》上,第382—383页。),但愈益发达的“民间舆论”未有丝毫声息,更不曾因为此种行为有悖“宪政精神”、“违反司法程序”而抗议。

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在君权大于法权、谕旨就是法令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注:详见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等研究。),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笔者所见晚清平乱后汇报情况的各类奏折,除了两军交战、战场上格杀武装反清的“现行罪”罪犯外,但凡涉及“就地正法”的案件(哪怕是战场上捕获的俘虏),均有“讯据……不讳,均即就地正法”、“迅据……供称,……会讯明确,批饬就地正法”、“提讯供词无异,即将钟增辉正法”(注:引文见《民变档案》上,第16、272、319页。) 等字样。当然,不排除这其中有许多仅为形式、甚至是栽赃,但奏报皇帝时,即便是手握重权、操生杀之柄的地方督抚皆注重并至少在形式上都遵循了“司法程序”,并都得到皇帝的认可和批准。

张曾同样清楚“讯明口供”的意义。朝廷讨论法律改革时,即已强调证据、口供在审讯案件时的重要性;(注:《浙抚张曾议论复刑事民事诉讼法清单》,1907年7月5、7—8日《申报》连载。) 奏报秋瑾案也遵守了该司法程序,一再称搜查大通学堂时“起出后膛枪三十枝,子弹数千粒。讯据秋瑾供认不讳,并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语。……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不吐实,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已电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认蓄意革命不讳,即经电禀请示,奉饬先行正法。”(注:见《浙抚致军机处电》,《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电奏稿》,《绍兴府暨山、会两县会禀各宪文·为会营拿获大通学堂附设体育会程毅等供词开折拟议请示遵办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第94、188—189、86—90页。) 各折虽有“供认不讳”、“供不吐实”、“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差异,但都有“供”,且有“供认不讳”、“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明确表示,加上查获的枪支弹药、“亲笔悖逆字据”等反清革命直接“罪证”,以及“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旁证,然后饬令“就地正法”,不仅适用《大清律》的“谋反罪”,也符合“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司法程序,只不过社会不认可。

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之所以一再强调张曾、贵富“无口供,无见证,无实据”(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1907年7月27日《时报》。) 杀人,就是为了突显省、府大吏公然违抗圣旨、制造冤案的“罪行”;倘若直接抨击“就地正法”,反倒是主笔、报人、投稿者违抗圣旨,犯上作乱,给官府以封报抓人的口实。这也就是“民间舆论”不可能、事实上也丝毫没有抨击“就地正法”的根本原因。李先生何能按己所需,在“看不出有任何惊诧”处,想象并洋洋洒洒编织了“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将“就地正法”作为“秋瑾案激变之肇因”(注:《互动》第一节标题。) 和“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倘若“一片哗然”、“攻击焦点”皆系子虚乌有,又何来这“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二 民间舆论同情秋瑾是同情“革命”、代表立宪派的声音吗?

《互动》第二节论述“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注:该节开篇称:“秋瑾案被舆论攻击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案件的性质问题;……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性质”、“程序”是时人观念中绝无、报刊上也从未出现过的现代词汇,何能直接称为“舆论攻击的要点”?再,“程序”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不等同,“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和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究竟是不合“程序”,还是不合“法制”?论述中不能偷换概念。因非拙稿主旨,不展开。)。

清末民间舆论抨击清政府、为秋瑾辩的“要点”究竟是什么?是明知秋瑾革命,为之辩;还是竭力否认秋瑾革命,抨击政府滥杀无辜,为并未革命、也不可能革命的弱女子被冤杀辩,这是观察、分析秋瑾案中“清末民间舆论”抨击“官府作为”及其与“官府作为互动”的基础和关键点。也即李先生一再强调的“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秋瑾是否革命党的问题,是民间舆论与官府分歧的关键。”(注:《互动》,第6页,第9页。)

《互动》第一节首句指出:“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是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第二节开篇再次强调:“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第42页的论述更为明确:“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该论点还作为文章的关键概括进《内容提要》(注:《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其所述确实是当时的历史场景,然而,如不对场景中错综复杂的人物、事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解析,就接着往下讲,实际便设置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知晓秋瑾的身份——“光复会首领”、“革命党人”以及他们“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但“尚未举事”就被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互动》的诸多论说也确实在此基础上展开。

通观当时报刊,的确因为秋瑾被杀一片哗然,但理由却绝非李先生所说的“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而是为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的“娟娟弱女”鸣冤叫屈。

《申报》、《时报》、《中外日报》、《新闻报》、《大公报》等,除两三篇文章在承认秋瑾革命或者“尚未举事”的前提下为秋瑾辩(详后)外,占总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闻、社论、时评、论说、来稿、闲评、诗词,皆认定秋瑾只是弱女子,其所谓“革命”,至多是家庭内平和的“男女革命”,而非耍刀弄枪、血流成河的种族革命!告密者“卖弱女以求免”,“当道人为希恩图宠、邀名获誉”,在无供无证的情况下,以种族革命罪“妄杀秋女士”,制造了“莫须有之冤案”(注:见佛奴、志群、梦秋:《秋女士被害始末》(《神州女报》第1卷第1号,1907年12月);来稿:《对于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9月3日《时报》,等等。案:笔者另有专文《冤哉,秋瑾女士》评说事发当时报刊舆论异口同声否认秋瑾革命、为其鸣冤的社会现象,探究其内在原因。(《冤哉,秋瑾女士》,《安徽史学》2005年第2期)。)。

面对报刊舆论以及四民之首——士绅们纷至沓来的责难质疑,当时的大吏尚不敢漠视懈怠,或以“泄露朝廷机密罪”封报馆、杀主笔,而是以电报、信函、文告等方式一一回复,详细解释事件的来龙去脉,竭力证明秋瑾不仅与金华、武义的“会匪”确有“联合谋反”的意图和准备,且系该次“匪乱”的大头领,在官军搜查时“竟敢开枪拒捕,又在学堂内搜出九响快枪四十余枝;……又有悖逆论说,及伪造军制单字据;……徐锡麟之弟徐伟供徐锡麟与秋競同主革命。可见競图谋不轨,在在确有证据,此次正法并无冤枉。”(注:《绍兴府安慰民心之示谕》,1907年7月31日《申报》。) 还通过报纸及在通衢大道大张贴数千张告示等方式,全文公布秋瑾与浙案的“罪证”(注:见《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鋆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安民告示》、《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绍兴府贵守呈报秋瑾女士口供》、《官方发表之秋瑾罪案》、《浙抚致军机处电为绍案事》等,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7月16日、9月27日、8月20日《时报》,7月28日《中外日报》。),藉以安定人心,平息沸沸扬扬的物议。

事发当时的上海各报也有许多与皖浙案直接关联的“匪乱”新闻和官员们禀报“剿匪”的奏折:“此次金(华)郡匪徒头目、首要多系文武生员,冒穿学堂体操黑衣,缀有‘汉’字为号;竟有革命党潜入其中,为之主持。其党羽众多,蔓延台、严、处及绍兴等府,约期起事。幸扑灭迅速,否则不堪设想。”(注:《浙江匪乱近耗》,1907年7月27日《时报》;《武义县匪乱警报》,1907年7月11日《中外日报》,等。) 《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不仅一再强调“迭获匪类多名,……先后军前正法”,还提到“刘耀勋供认,……待学生齐集,再纠合绍兴学堂之缙云人赵宏甫,即赵卓斋图起事。”(注:《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1907年8月5日《时报》。) 编辑在“绍兴学堂”四字下加了重点号,显然有所指。

吊诡的是,时人一方面肯定、赞扬官方剿匪“胜利”,另一方面则彻底否认省、府有关浙案文件的真实性,全然不信官宦眷属、自幼缠足的弱女子秋瑾,会与这些“土匪”有什么牵连;异口同声地斥责政府妄杀秋女士,制造冤狱。其言论之大胆尖锐,抨击之猛烈直白,远超出今人的想象和臆测。

《时报》接连发表《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论》等社论,义正词严地否定弱女子有革命能力(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7月27日、8月1日《时报》。),《申报》接连刊载《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等文章,逐条驳斥父母官的辩解(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7月23日、8月1日《申报》。),江苏教育总会分别致函苏抚及浙省议长、议绅,强调“庶政公诸舆论”,“凡诸陈说,非为一人,为全体也;非为浙江,为天下也。”(注:《江苏教育总会为请办诬告反坐事上苏抚陈筱帅书》,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次日《申报》、《时报》皆刊登;《江苏省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5日《申报》。《时报》等也刊。) 社会人士也纷纷投书报刊,逐条驳斥官方指控的秋瑾罪状。(注:如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6、27日《时报》连载;柳留愚人《蘸言》,9月3日《时报》,等。) 留日女学生致函《时报》,亦坚决否认秋瑾与革命、与会党有关联。(注:留东女界来稿:《对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8月31日—9月1日《时报》连载。) 其表达形式虽有义正词严、嬉笑怒骂、讥讽诙谐的差别,但正如时人所说:“上海各报,平昔宗旨每每不能齐一,而独对此案,则指斥之论如出一辙,此亦足见公是公非之所在矣!”(注:《安徽旅沪学界公启》,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案:以报纸原始资料核对《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所收“安徽旅沪学界同人《论浙狱公启》”,字句有误。)

渐次问世的史学、文学著述,依旧“冤声”不断(注:如,沧桑客《秋女侠冤狱汇案》(广东铅字排印本,1907年),古越赢宗季女《六月霜传奇》(1907年上海新小说社),哀民《轩亭恨》(1908年通智社),悲秋散人《秋海棠杂剧》(上海改良小说社,1911年刊),等等。详见拙稿《冤哉,秋瑾女士》的相关分析。)。

可见,在“反清革命”必定杀头,至少也是受尽酷刑、终身监禁的年代,“秋瑾是否是革命党的问题”绝非“已不重要”(注:见《互动》第9页。),这不仅是民间舆论竭力为“弱女子”秋瑾辩护、痛斥官府制造“冤案”的关键点,也是清政府不能以“鼓吹、同情革命”的理由荡平报馆,关押主笔、报人乃至投稿者的原因之一。吴芝瑛为秋瑾营葬,遭御史指名弹劾,差点系狱,即为一例。

当然,也有人对诸多报刊“误解”秋瑾、连篇累牍为之呼冤的现象深表不满。

《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是当时文论中少有的直认秋瑾“革命”,并以之向否定秋瑾革命的“民间舆论”辩驳者。其首句即言:“女士之死,海内冤之。哭以诗者有人,弔以文者有人,传其遗事者有人,刊其著述者有人;知其冤而对浙中大吏笔伐口诛者有人,问其冤而向浙中士绅致函诘责者有人。呜呼,此遂足以对我同胞之秋女士而无愧乎?”“今日秋女士之狱宜截为二。夫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兇[见]宣布,而遽以‘秋雨秋风’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故今日之争,不必问秋女士之革命真与不真,但当问官吏之杀我同胞当与不当。女士当杀,杀之宜矣;乃杀之而于法律未当,是不啻杀我无罪之同胞矣!”(注:来稿:《敬告为秋女士鸣冤者》,《新闻报》1907年8月24日“论说”。) 可以说,该文超越了冤与不冤的表相,将问题提到更高、更深的层面——法治与政府守法的普遍原则,这正是立宪、宪政的本质!百年后读来,仍是铿锵有力。

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强调秋瑾之死对国家、民族、女界的意义:“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求之吾国四千年之女界,秋瑾殆为第一人焉。则秋瑾之死,为历史上放光明者,良非浅尠。……盖秋瑾之革命虽未见实行,而政府杀之也以革命故,则秋瑾即非革命党而亦不得不革命。……是不啻杀一秋瑾而适以生千百秋瑾,……秋瑾虽死犹生。”(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时报》。)

远在海外的革命同志对国内众口一词为秋瑾鸣冤的现象更是不满,直言不讳地表彰:“瑾之志固在革命”,“遂集同志于浙江,欲举大事”;“其所昌革命,则种族革命也,不得以男女革命相饰”;秋瑾之死,将“激发数千百人之革命”,其作用伟哉!革命乃天经地义的神圣事业,秋瑾是为革命牺牲的烈士,国内报刊曲意回护,“以非革命诬瑾”,使其革命事迹“湮没不传”,适成“瑾之大冤”、“秋瑾之奇冤”。(注:志达:《秋瑾死后之冤》,《天义》第15卷“时评”,1908年1月。)

这几篇文章同样刊登于《申报》、《时报》以及今日可以查阅的革命刊物上,虽然在铺天盖地为秋瑾呼冤的论著中属凤毛麟角,但视角、眼界、胸怀都远高于一般人,反对“舆论”扭曲秋瑾后再为其呼冤的状况。1930年代叶颂清仍批评陈去病的《鉴湖女侠秋瑾传》“隐约其辞”,“曰屈杀、曰锋芒未敛,失先烈意矣”(注:叶颂清:《读陈去病〈鉴湖女侠秋瑾传〉书后》,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80—82页。)。

以百年后的后见之明,我们知晓20世纪中国与世界天翻地覆、波谲云诡的一系列变幻,知道秋瑾是“种族革命”的勇士,并为此牺牲;大通学堂及秋瑾家中也确实藏有为反清起义准备的枪弹文件,前者已被查抄,作为“罪证”;后者搜查时“侥天之幸,均未败露”(注:秋宗章:《六六私乘》,《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页。);知道皖浙案之后仅仅四年,清王朝垮台,民国肇兴,反清成为“革命义举”,秋瑾以及所有因反清而遭关押、判刑、处死者被平反,尊之为“志士”、“先烈”、“烈士”。随着故宫、浙江省、绍兴府中相关档案以及秋瑾亲属、同志、友人记述其生平、事迹、英勇就义的各类回忆、纪念诗文陆续面世,研究皖浙起事以及徐锡麟、秋瑾生平与思想的资料愈益增多,各种辛亥革命史及有关皖浙案的专题论文、传记、史著等研究成果也相当丰富。近几年,学者们开掘、利用了事发当时的报刊资料,借鉴其它学科的理论、方法,从女性、女权、性别等视角,进一步拓展了皖浙案、尤其是秋瑾研究的深广度。这与百年前革命党处于秘密状态、大量情况(包括秋瑾的真实身份)不为社会了解,以及在朝廷淫威下报刊主笔、文论作者不得不掐着喉咙说话的状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实事求是地看1907年的浙案,逐字逐句将辛亥革命后陆续公布的各类公私档案(包括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与报纸刊布的官方文件(注:如《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恺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1907年7月16日、8月20日《时报》)等。再:朱馥生先生《〈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发现及其史料价值》(2001年第5期《档案与史学》)一文介绍并考订了浙江省图书馆发现的题为《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报纸剪贴簿的内容。朱先生的论说有其意义,但考证、推理过程却有诸多漏洞和错误。笔者另文商榷。) 核对,除个别无碍文意的字词(如“但期”、“但欲”;“除暴安良”、“戢暴安良”;“满奴之族”、“满奴之种”,等)外,基本一致,不得不承认,张曾、贵福等官吏所说的案件概况及刊布的文件基本属实,清政府说的是“真话”。今日史书所描述的1907年徐锡麟、秋瑾联系武义、金华会党,发动皖浙起义,徐锡麟刺恩铭、大通学堂被抄、秋瑾就义等事件经过,亦未出此范围。

显然,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反倒是“误读”、“误解”了秋瑾。在腥风血雨、斧钺牢狱的威逼下,报馆主笔、记者、地方士绅、秋瑾友朋绝不匍匐在地,卖友求荣,而是不屈不挠地为秋瑾辩驳,指名道姓地抨击官员和政府;虽连坐明确为法定刑,仍大义凛然,以身家性命保秋氏家族,其精神、其人格、其勇气,与日月同光,可敬可佩,亦永远令后人景仰尊重。但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在肯定上述前提时,还应揭示、探究、分析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报刊、报人,投稿者,乃至秋瑾挚友吴芝瑛、徐自华,为什么不仅不相信清政府的“真话”,反而义正词严地以南辕北辙的“误读”“误解”抨击清政府,为弱女子秋瑾辩护;除了清政府威望丧失殆尽,即便讲“真话”也无人相信外,是否还有其它原因?时人为秋瑾辩驳的主题是什么?从这些“误读”、“误解”中又能看到晚清社会的哪些特点和变化。

李先生提出一个非常有见地的论点和问题:“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注:《互动》第42页。“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涉及面太广,且非拙稿主题,因而只讨论李先生指出的这个现象。) 但他的先在“预设”却遮蔽了问题的关键和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是在知道秋瑾革命的情况下“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还是在否定秋瑾是革命党、此案是冤案的情况下“攻击清朝官府”?若是前者,他们的信息渠道是什么?当“反清革命”尽人皆知时,清政府还能坐视不管,听之任之吗?若是后者,民间舆论为什么会“误读”?“误读”了什么?对秋瑾战友批评报刊言论“失先烈意”的论说也视而不见,完全忽略“民间舆论”也有另一种声音。

《互动》第二节大段引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浙抚安民告示驳议》等史料,对民间舆论驳斥的基础——秋瑾是弱女子、完全没有能力革命等关键处一笔带过,突显并再三强调:“据各报披露,秋瑾被害一案并无确实的口供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是民间舆论敢于大胆攻击官府的要害之处”;“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民间舆论对于浙江官府制造的秋瑾案,从证据到性质,都进行了根本的否定:一方面认为秋瑾是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另一方面认为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注:《互动》,第10页,第16页,第20页,等。) 引用《敬告女界同胞》、《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时,则略去或消解原作者在承认秋瑾革命的前提下为之辩的基点,强调“秋瑾是否属革命党已不重要”,突显“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9页,第20页。)。并将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甚至对立的观点一锅煮,完全扭曲了作者的本意。且无论是正文还是注释,都没有说明、更没有分析“据各报披露”、“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等内容是否属实;秋瑾案是否是浙江官府“制造”的、是否有供有证;抑或包括中国近代史资料《辛亥革命》刊布的《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陶成章《浙案记略》相关记载、秋瑾《革命军制》(注:事发当时,各报所登官方公布的秋瑾“罪案”时作《伪军制论》(《时报》1907年8月16日,《申报》8月7日)。秋瑾女儿王灿芝编《秋瑾女侠遗集》(1929年中华书局出版)时改题《革命军制论》。) 及反清文稿、程毅口供等,都是贵福、张曾伪造的?秋瑾的确没有革命,此案确实是冤案……?在没有研究民间舆论为什么不相信官方的真话,是否收到了“官府的要害之处”,或者“官府的要害之处”说究竟是什么等关键问题时,便匆忙得出“这对于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来说,无疑是当头一击”,“对此,浙江官府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浙江官府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舆论之所以能够大胆攻击官府,是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已经公开标榜预备立宪”(注:《互动》,第10页、第10页、第19页。) 等的结论。看似高扬正义,实为荒唐。在双方的论辩、“互动”中,一方不按规则出牌,或者故意违规,抹杀事实,另一方自然无法应对。虽然清政府不值得同情,但严肃的研究者在指出这种现象后,应研究、分析其背后的因素,而不能以这种不明真相、甚至故意胡搅蛮缠的表象为依据,做出结论。当史实与论说出现差距,无法调和二者的内在矛盾时,或断章取义,拣选论点所需的史料;或游移于正说和反说之间,既肯定秋瑾是反清革命党、高扬其革命精神,猛烈抨击清政府杀害革命党的罪恶;又以民间的误读为基础,评判清政府与民间舆论的互动,彰显“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时,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民间舆论从立宪的角度攻击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注:《互动》,第9页,第28页等。) 的正义大胆;贬斥“日暮途穷的清政府”以及大小官吏“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穷于应付,狼狈不堪”、“几乎没有还手之力”(注:《互动》,第20页,第6页,第10页,第42页,第19页。) 的无奈无能。进而彻底消解问题:“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代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在此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经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了宪政题中应有之义的法制问题。”(注:《互动》,第8页,第20页。)

史实并非如此。如前所述,不仅秋瑾“革命与否”是清政府和民间舆论共守的底线,即便今日欧美国家,以暴力推翻现政府的行为也是要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的重罪,专制暴政下的民间舆论若能公开褒扬反清革命者秋瑾,为其被杀鸣冤,报刊的基本立场明显支持革命和革命党人,反对清王朝;朝廷也有如此雅量,容忍其存在,显然,革命党人再不必流亡海外,办在海外的革命报刊也都可以迁回国内了。

其次,倘若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认定“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的同时,又“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注:《互动》,第20页。),该“痛斥”岂非是向风车作战?

其三,如果说江浙民间舆论的确“坚持以立宪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注:《互动》“内容提要”。),何以解释遭报刊点名斥责的告密者胡道南、汤寿潜、袁翼等人都是新派,都是晚清改革、宪政的倡导者和积极参与者。胡、袁曾留学日本,回国后或任山阴劝学所总董,或为绍郡中学堂监督。在浙江绅学界联名请求保释在押的徐锡麟父亲时,胡道南、袁翼皆在其列;(注:《补录越郡绅学界上绍兴府公禀》,1907年8月2日《申报》。) 秋瑾案发,张曾派军队查抄绍兴同仁学堂,二十四位绅士“电禀抚宪”抗议,胡道南是领衔者,袁翼也名列其中。(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汤寿潜是“东南互保”的首倡者,创办实业,革新教育,修建铁路,力主改革,与张謇同为江浙地区著名绅士和立宪派首领,其《危言》名躁一时;浙路风潮中是保路派的灵魂,社会声望也进一步提升,成为许多人心中“为国为民不惜以身殉路的英雄”。(注:参见章开沅:《张汤交谊与辛亥革命》,《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但在秋瑾案中,据说张曾,曾找汤寿潜了解情况,汤“其实并不知道秋瑾搞革命的事,只认为秋瑾经常穿了日本学生装,骑了马在街上跑,太随便,不正派,因此说了一句‘这个女人死有余辜’”(注:周建人:《秋瑾的牺牲》,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第241页。);促使浙抚下决心,为此遭秋瑾战友的口诛笔伐,甚至一度成为暗杀的目标。显然,汤氏的这两种形象是截然对立的。

不仅汤寿潜,事发当时,除报刊主笔、记者及部分秋瑾友人大声疾呼外,绝大多数鼓吹、参与立宪的江浙士绅都缄默无言,以至仗义执言的“舆论”不仅因为官吏制造冤案、滥杀无辜而抗议,也一再因为这些鼓吹立宪的士绅不仅不为秋瑾案抗辩、甚至参与制造冤案而长叹不已;指斥畏葸冷漠的绅商学界何以符合立宪国民之资格。

“绍兴残杀之惨剧,起于贵守,成于张抚。……欺罔天威,草菅民命,肆无忌惮,虚无荒谬,闻者发指。而上自朝廷,下逮全浙之父老绅民,莫肯有一言发其疑问者。呜呼,立宪国之人命乃更贱于专制国耶?”“方今预备立宪时代,……至非常之祸见,黑焰熏天,山河异色,霜锋倏至、生命摧残之际,犹不知挺身救难、据理力争者,若是者,尚可以士绅自居乎?”(注:伤时子来稿:《浙绅之对于党狱》,1907年8月20日《时报》。) “中国为素有文教之国,且今当预备立宪之时,人民生命财产之自由权,断不容非法定之裁判官妄逞其威权而加以侵害;又以去秋朝旨,明许庶政公诸舆论。今浙省士绅对于绍郡惨毒之案,其贤者畏葸缄口,事前既无正理之抗争,事后又无纠弹之举动;其不肖者甚至乘机告密,尽力赞助,藉以泄私忿而释嫌疑。……故核实以言,惟浙省士绅不知力争权利,而后浙省官吏始敢纵恣为恶。”“夫秋瑾之死不足惜,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政府不派大员为之调查,以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惜;秋瑾之死无足异,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地方之绅商学界竟不发一言,以讼其诬,致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异。”(注:胡马:《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8月1日《时报》;《谨告浙省士绅》,1907年8月1日《中外日报》;《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8月1日《申报》。)

“忧时子”为家乡绅商学界人士、尤其是久负盛名的“绍兴师爷”袖手旁观,无一人公开上法庭为秋瑾女士讼冤昭雪而痛心疾首:“我绍郡惨杀秋女士一案,为数千年来所未有之创闻,全球之人莫不知其冤,抑万口同声,神人共愤。我郡绅商学界之外,尤多读律诸君,乃竟无一人出而讼冤、为女士昭雪地步。呜呼!当此预备立宪时代,以一郡之大,致无一人有自治独立之资格,自甘任人唾骂,贻笑全球,又安望其担负立宪之责任哉。”(注:《舆论》,1907年9月2日《申报》。) 侠骨义胆的吴芝瑛也对江浙士绅陷害、秋瑾家属胆怯避祸,不为烈士伸冤而深为感慨。(注:吴芝瑛:《论秋瑾狱与黄厓狱之比较》,1907年11月22日《时报》。)

不难看出,此处各位也以“预备立宪”、“自治独立”说事,但所“呜呼”、所感叹、所愤慨的却是日日讲立宪却在秋瑾案中噤若寒蝉、“无所表见,不发一言”,甚至助纣为虐的江浙士绅;他们的不作为是冤狱成立的原因之一,故而“浙抚与浙绅之罪状又何以异”!(注:《从刑法上论浙抚与浙绅之罪状》,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

显然,这是士绅内部的分裂,而不是“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象”;(注:见《互动》“内容提要”与第43页末段首句。) 由此也可看出,“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并不完全如李先生所定义的那样“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排除占人口一大半的文盲与半文盲,“报刊言论”对秋瑾案的评说,可能也只表达部分“江浙立宪派”的观点,多数士绅缄默无言。

这种看似分裂的行为方式与判断准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非政治的,即性别与社会角色必须匹配。在纲常伦理、三从四德笼罩一切的时代,男人坚强勇毅,以天下为己任,关心并积极参与国家立宪、改革等大事;女人以家庭为中心,相夫教子,贞洁娴雅,柔婉温顺;恪守笑不露齿、行不动裙、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闺范”;宋以后的缠足,更将以柔弱为美的审美观推到极致,也进一步将女性束缚于家庭。即便20世纪“文明时代”,男女依然有各自的社会定位与社会角色:“文明初桄,尝构之以铁血。铁血者,男子之事业,文明之导线也。然铁血主义可出野蛮之域、入文明之世界,而教育完善,社会美备,风俗纯良,则不能专恃铁血之男子,而女子与有责焉。”(注:《论文明先女子》,《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 骑马、着男装,撇下丈夫孩子抛头露面在外乱跑,显然不合千百年传承的“妇道”、“母仪”和20世纪初新兴的“国民之母”的形象与要求。所以,汤寿潜等绅士积极参与“东南互保”、预备立宪、自办铁路、与洋人竞争等国家和地方事务,是士大夫份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但闺秀绝不可以,“牝鸡司晨,惟家之索”。

报刊、报人、秋瑾友朋也有意无意地流露出这种心态。秋瑾案中,相当一部分民间舆论的确“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可他们的立论基点和评说内容却是“传统”的:女人是“弱者”,缠足女人更是一步三摇,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百姓俗语尚谓“好男不与女斗”,堂堂政府却连无辜的“弱女子”也要杀,而且在历来杀强盗的轩亭口公开斩首,当然是滥杀无辜,当然是违背“宪政精神”,也更显其无能。由此,民间舆论才指名道姓地抨击省、府大吏“欺罔天威,草菅人命,肆无忌惮”,“以弱女子之血,为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诬秋瑾为革命党,因为“杀革命党者,升官之捷径”,“以杀革命党为言,则任杀百数十无辜之人,而人莫敢讼冤,以讼冤者亦可指为革命党也”;诅咒制造冤狱的“首祸之官,虽复赤其宗支、夷其龆龀”,满门抄斩,不足“酬死者之冤于万一”。(注:引文俱见前注。)

还有不少新闻报道关注甚至编造了秋瑾被捕时遭受了性侵犯、性侮辱的情节。“秋女士闻警时,即躲避该校柴房中,旋被搜获,竟将衣服拉破,肆意殴打。……某兵将有手烟[枪]二支,掷于道旁,遂指为由女子裤中落下”(注:《新军骚扰学堂之罪状》,1907年7月22日《申报》。);“官兵即将秋裤扯落,以便搜查”(注:《来函述绍兴黑暗余闻》,1907年8月12日《中外日报》。)。几经辗转,《大公报》的消息更添了几分细节:“秋女士见兵来,匿于空屋中。兵丁即将其搜出,肆行牵拉,几将身上衣服脱尽。并有手枪二支,亦为兵丁所得,乃即坚称由秋女士裤中搜得。……贵(福)即饬问:‘尔素与徐锡麟相识否?’答以‘曾经相识,但此次皖变实不知情。余之所主张者系男女革命,而非满汉革命。’……闻官中又诬女士与大通学堂学生钱姓有暗昧情事,又言医生某人……”(注:《皖乱汇志·记秋瑾女士株连被捕情形》,1907年7月25日《大公报》。) 不难看出,该报道虽也提到秋瑾说“余之所主张者系男女革命,而非满汉革命”一句,但突出的却是当时社会衡量女子德行的基本准则:秋瑾遵从闺训,回避生人、见兵来躲入空房的幽静贞洁形象;而“官兵即将秋裤扯落”,“肆行牵拉、几将身上衣服脱尽”、“从裤中搜得手枪”等行为,已属性侵犯,官中又诬以暧昧情事云云。堂堂官宦女眷、才华出众的归国女留学生,一个有身份的女人遭受此等奇耻大辱,这是社会舆论、尤其是普通民众同情秋瑾的根本原因。

宪法发言稿范文6

12月4日是我国的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关于宪法日启动式讲话稿800字,给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关于宪法日启动式讲话稿800字1同学们,这些你了解吗?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法律效力。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法”,而我们所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为大力宣传宪法,推进依法治教,学校决定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办主题小报,听法制讲座,上法制教育课等,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执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宪法规定:从你出生的那一天起,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了,国家的兴旺就与你息息相关。宪法还规定:从你满18周岁的那一天起,你就可以参加各个层面的政治选举,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不摸,小到别人的一根笔,一块橡皮,大到用暴力手段敲诈同学的钱物,打架斗殴、上网吧等等。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可能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

人,不可能自然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人的一生除了学习科学知识外,还要学习法律知识,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你的好多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你的一些行为已经违法犯罪。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大家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成长!

关于宪法日启动式讲话稿800字2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法制教育》,很高兴能够有这样一次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朝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方向在努力。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于执法机关,普法的意义则在于能促使执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能,惩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应该会有很多人同意我这个看法吧?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我们的素质和修养。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关于宪法日启动式讲话稿800字3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初三2班的--,严副校长上周谈了今年我们国家的两个首设日,其中一个是国家宪法日,他谈的比较简短。我今天在这里再和大家一起说说“国家宪法日”。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中央号召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认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教育部随后发出了全国各学校也要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关于首个“国家宪法日”,党中央主席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而我们目前的现状是: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法治是人类文雅前进的重要成果,一个国家只有形成体现法治精神、顺应时代潮流的法治体系,人民才能有尊严的生活,国家民族才能振兴。

也许有同学会认为:宪法是成年人的事,离我们还远着呢!其实不然,宪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为我们都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比如,它就规定,所有的青少年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看过一个数据,广东省有70多万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为此广东省政府共计出资3亿,让这些孩子重新返回学校接受教育,这当然值得肯定。其实,政府是在履行着宪法赋予的义务。

还有一个案件,陈晓琪和齐玉基都为初三的学生,中考时,陈晓琪冒用齐玉基的姓名,以他优秀的成绩上了好的高中,并最终进入了银行工作,而齐玉基却因为落选,最后只得碌碌终生。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判决最终给予陈晓琪以严厉的处罚。这让我们认识到,宪法维护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性,每个公民都应该依宪法来保护自己。

还有几年前“我爸是李纲”的事件。官二代开车撞了人,竟然搬出做局长的老爸,在他在心中,他老爸的权力比法还大,这是完全错误的。最终,这个公子哥周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连他的父亲李刚也因为腐败问题而受到调查。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远不止这些。作为中学生,我们首先要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具备守法、用法、护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纪守法,养成优良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第三,我们要善于用宪法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我们维护好了个人和集体的权益,就是维护宪法的尊严!

12月4日是国家的宪法日,并非只是说这一天才要想起宪法、尊重宪法。其实,每天都是我们自己的宪法日!法的精神深入我们每个人的心中,法的行为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有序和谐。

我的讲话到此,谢谢大家!

关于宪法日启动式讲话稿800字4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就像家里的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是爱法,就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宪法是国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

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假如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现代社会受一些不健康思想的影响,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沉迷于网络。纠正网络游戏、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三、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学校是我们大家共同学习生活的大家庭,我们每个学生是其中的一员,当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发现某些不良苗头,我们每位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加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班主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相互帮助,团结奋进。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守法,做一名新世纪合格的学生,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共建人类的文明,共创和谐校园。

关于宪法日启动式讲话稿800字5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宪法在我心中》。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12月4号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也是宪法宣传日。以宪法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

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20--年9月、20--年1月、20--年3月和20--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遵守宪法,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生命安全。阻塞交通的道路,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总令我们痛苦不堪。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数以万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几亿之多。谁曾想过发展的背后竟会有如此残酷的数据?面对死亡的悲剧,我们在埋怨,我们在斥责,想想那些因失去亲人的痛苦,我们是否要深思?面对车祸的原因: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等。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无视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有人抱怨:“这禁止,那限制,没有了人身自由。“可是我们不难发现不遵守宪法的背后等待我们的是什么。只有遵守宪法,宪法才会保护我们。

我们作为中学生应该做到: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听从父母教育,尽力承担家务劳动,体谅父母;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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