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范例6篇

民主法制

民主法制范文1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四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如何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农村社会稳定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后进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办法,以机关干部下村挂职为契机,对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转化升级,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

二、农村事务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

(一)要抓好“两个规范”。即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重新修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发送到每家每户。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遵规守章监督委员会,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村级系列文明创建评比活动相结合,与上级执法执纪部门检查相衔接,实施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引导,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针对少数村做决策由少数人“拍脑袋”,科学性、民主性差,盲目性、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发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三)要抓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针对少数干部自由散漫、工作不出力、年底争待遇等问题,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绩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作为落实“四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注意从各村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对村务公开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首先要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村两委干部轮训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村民夜校、集市咨询、征订普法教材、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抓手,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文明行业等文明创建活动,大力抓好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民主法制范文2

[关键词]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国家制度价值标准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4-0011-03

一、民主与专制:民主与非民主制价值评估之核心

不难看出,衡量以政体为划分根据的四种国家――民主共和制国家、寡头共和制国家、有限君主制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国家的价值,主要是衡量民主与专制两种国家的价值。这不仅因为民主与专制是主要的国家类型,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这四种国家类型的划分根据,乃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民主或民主共和是多数公民或所有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寡头、寡头共和或贵族共和是少数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专制、君主专制或无限君主制是一个公民独掌最高权力;有限君主制或分权君主制是一人为主而与其他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是一个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这样一来,四种国家的价值便完全决定于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因而必定围绕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的的两极――全体公民与一个公民而上下波动。因此,说到底,四种国家的价值必定围绕民主的价值与专制的价值,民主与专制是四种国家的两个极端――而上下波动。

因此,只要确定了民主和专制的价值,介于其间的两种国家――寡头共和制与有限君主制的价值也就迎刃而解:越是接近民主,岂不就越接近具有民主的价值?越是背离民主岂不就越接近具有专制的价值?如果民主具有什么价值,相应地,寡头共和制的价值必定次之,有限君主制更次之;如果专制具有什么价值,有限君主制必定次之,寡头共和制更次之。因此,柏拉图说:“有两种典型的国家形式,其他国家形式可以说都是从这两种典型推演而来;我们称一种为君主制,称另一种为民主制;波斯体现了前一种类型,雅典体现了后一种类型。我可以这样说,所有其他国家,都是不同程度地按照这两种形式构成的。”[1]

波普也这样写道:“只存在两种政府制度:规定不流血的政府更迭的,和没有规定这种更迭的。但是,如果政府不流血就不能更迭,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政府价格表不会被替换。我们不必在语词上争论不休,我们也不必在像‘民主政体’这个词的真正的或根本的意义这种假问题上争论不休。对这两种类型政府,你高兴怎么叫都可以。我个人喜好称那种不用暴力即可的政府为‘民主政体’,另一种则叫‘专制政体’。”[2]

二、制度与治理:民主与非民主制价值科学评估之对象

综观先贤评估某种国家制度,不论民主还是专制,大都不免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混淆起来。所谓国家制度,就是民主制、君主制和寡头制等国家制度,波普称之为“建构的因素”;所谓国家治理,就是在某种国家制度中统治者的治理活动,波普称之为“人的因素”。波普发现,民主的批评者犯了一个错误,就是将民主制国家中统治者的治理活动的缺点(人的因素)归咎于民主(建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人的因素和建构的因素之间的区别,是民主的批评者们往往忽略的问题……把某民主国家的政治缺点归咎于民主是不对的。我们倒应该归咎于自己,即归咎于这个民主国家的公民。”[3]波普此论能成立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亦即建构因素与人的因素是根本一致的。国家制度或所谓建构因素是大体,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国家治理或所谓人的因素是小体,是被决定的、非根本的和非全局性的。国家制度的优劣好坏决定国家治理优劣好坏;国家治理的优劣好坏表现国家制度的优劣好坏。因此,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治理活动出了问题、错误和罪恶,就表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就可以归咎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真正堪称好的、优良的国家制度,一定是这样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就是坏的和恶的国家统治者也只能做好事,而无法为非作歹做坏事。休谟的“无赖假设”讲的也是这个道理:“许多政论家已经将下述主张定为一条格言: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取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必须利用这种个人利害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尽管他本来贪得无厌,野心很大。不这样的话,他们就会说,夸耀任何政府体制的优越性都会成为无益的空谈,而且最终会发现我们的自由或财产除了依靠统治者的善心,别无保障,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什么保障。因此,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5]

确实,好的、优良的国家制度一定是使坏的、恶劣的统治者也无法作恶的国家制度;相反地,坏的、恶劣的国家制度一定是好的、贤达的统治者也无法不作恶的国家制度。试想,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即使专制者能够像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那样的贤达,他有可能不剥夺全体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的权利吗?他有可能不剥夺全体公民原本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吗?他有可能不使国民丧失人权和免于政治被奴役吗?显然不可能。否则,他就不是独掌国家最高权力,他就不是专制者了。因此,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乃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制度是内容和实质;治理是形式和现象。这样一来,评估任何一种国家制度,既不应该像以往批评家那样混淆制度与治理;也不应该像波普那样,将治理或人的因素看成与制度或建构根本不同的东西;而应该既看制度又看治理,二者不可偏废。

三、公正与人道以及道德终极标准:民主与非民主制价值评估之标准

评估四种国家的价值的关键是民主与专制的价值;而评估民主与专制的价值的关键则是民主:民主制度与民主治理。因为专制的价值显然远不如民主的价值复杂。柯尔说:“在我们这个时代,几乎人人都偏爱民主政治。几乎每一个人都是‘民主主义者’,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和学说都借民主政治的名义来维护。”[6]柯尔此言,似言今日。然而,这却是他1920年,亦即民主化第一次浪潮末期出版的《社会学说》里面的话。那时,世界上不过30几个民主国家。二战之后,出现了民主化第二次浪潮,到上世纪60年代末,世界上约有1/3国家成为民主国家。1974年的葡萄牙的“尉官运动”拉开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序幕。今天,世界上约有60%以上的国家是民主国家,真可谓: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然而,这一事实正应了列宁所喜爱的歌德的那句名言:理论是暗淡的,而生活之树是长青的。姑且不说全人类在其历史的99%以上的时间里都生活于民主制――历经二三百万年的原始社会实行的无疑是民主制――就是自梭仑和伯里克利所开创的古希腊民主制以来,民主的实际存在也已有2500年的历史。但是,从西方国家理论传统来看,自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降,二千多年来,民主制度一直遭到断然否定。到了20世纪初,埃米尔・法盖还这样写道:“几乎所有19世纪的思想家都不是民主派。当我写《19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一书时,这令我十分沮丧。我找不到一个民主派,尽管我很想找到这么一位,以便能介绍他所阐述的民主学说。”[7]中国的传统文化自不待言:诸子百家――儒家、墨家、法家和道家――竟然无不主张专制主义。

民主化浪潮席卷世界以来,充分肯定民主价值和热诚追求民主制度的,与其说是理论家们,不如说是人民大众。因为正如穆勒所言:民主潮流的兴起“并不是思想家们鼓吹的结果,而是由于几大股社会群体已变得势不可当。”[8]相反地,即使是民主主义理论家,如熊彼特、波普和哈耶克等等,对于民主的价值也多有言辞激烈的否定和批判;以致极力推崇民主价值并予以系统证明的科恩,也不得不在为民主辩护之前,小心翼翼地宣布:“首先,我要声明我不打算为所有社会的民主辩护,或为一切情况下一定社会的民主辩护。过去曾经有过,将来也一定会有,不宜或不能实行民主的社会。”[9]

那么,民主究竟有何弊端?它的价值究竟如何?此乃――正如科恩所言――国家类型价值理论最复杂的难题:“为什么要有民主?这是现在民主面临的重大问题中最难回答的。”[10]细察思想家们对于民主价值的批判与辩护,可知评估民主价值的科学方法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西方否定民主价值的传统,虽然包罗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熊彼特和海耶克等等几乎所有伟大的政治理论家,但是,他们对民主价值的否定根本不能成立。因为他们否定民主的方法是不科学的。他们的否定,无非是一一数说民主有多少多少弊端;如政治是一门艺术和科学,优良政体的统治者必须是德才兼备的政治家,而这样的人只可能是少数,因而民主不可能是优良的,如此等等。即使这些确确实实是民主的弊端,由此否定民主也是不科学的。

因为,正如布莱斯所言说:“所有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11]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国家制度。有一利必有一弊,任何一种国家制度,不论是民主还是专制,都必定既有一些优良的、好的、善的和正确的方面,又有一些恶劣的、坏的、恶的和错误的方面。因此,通过枚举民主的众多弊端来否定民主的方法是不科学的:按照这种方法,我们既可以说任何制度都是好的、优良的,因为任何国家制度都有很多优越和美好;也可以说任何国家制度都是坏的、恶劣的,因为任何制度都有很多弊端和缺憾。那么,评估民主价值的科学方法究竟是什么?科恩将评估民主价值的科学方法归结为“辩护”与“辩白”:

“可以为民主辩护,也可以为民主辩白。为它辩护即举出某些本身值得向往的或相对而言值得向往的事态是实行民主可能带来的结果。为它辩白在于依据某一原则或某些明显或公认为正确的原则,论证其正确性。”[12]

科恩所谓“辩护”,就是枚举民主的优良的、好的、善的和正确的方面,因而,如上所述是不科学的。但他所谓“辩白”,是依据民主符合公认的价值标准,大体说来是科学的。因为所谓公认的价值标准,显然可以理解为衡量国家制度好坏的基础与核心价值的标准。评价一种国家制度或国家治理之好坏价值,如前所述,确实只能是就其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亦即具有决定意义的价值来说的:如果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价值是优良的,该国家制度无论有多少弊端,也都是优良的;如果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价值是恶劣的,该国家制度无论有多优越性,也都是恶劣的。那么,科恩用以评价民主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科恩答道:

“有三个关键性的原则,它们对于民主的辩词都起决定性作用。它们是:(1)同等的人应平等相待;(2)在基本方面人皆平等;(3)人皆平等这一面正是证明民主在国家中的合理性所必需的。”[13]

科恩将评价民主的价值标准归结为平等是极其片面的。试想,如果民主符合平等标准却违背自由和人道乃至公正标准,能说民主优良吗?如果民主符合平等标准,却违背道德终极标准,能说民主优良吗?评价民主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价值标准,无疑应该是衡量一切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基础与核心价值的普遍标准,因而应该包括: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终极价值标准(亦即道德终极标准:增减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和根本价值标准(公正与平等)以及最高价值标准(人道和自由)。这三大价值标准所衡量的,如前所述,就是一切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础与核心价值,因而也就是衡量民主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科学的价值标准:如果民主违背这些标准,那么,无论民主有多少优点、正确和善,民主都具有负价值,都是不应该的、坏的和恶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如果民主符合这些标准,那么,无论民主有多少缺点、错误和恶,民主都具有正价值,都是应该的、好的、善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本文的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经费资助)

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2.

[2]波普.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491.

[3]波普.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M].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134.

[4]邓小平文选(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5]刘军宁编.民主二十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40.

[6]柯尔.社会学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67.

[7][8]王绍光.民主四讲[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26,32.

民主法制范文3

对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苏书记的讲话,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要求,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苏书记的讲话,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基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与会同志对苏书记的讲话和《中共**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省委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对《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然后作为正式文件下发。这次会议的收获,归纳起来,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提高和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学习讨论中,大家深刻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苏荣同志和其他几位领导同志的讲话,都从不同角度分析和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使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大家认为,要通过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使各级党委、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的认识,更加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自觉地遵守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和做出的各项决定,为做好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进一步理清了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必然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任务,都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这次会议,大家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这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全省工作的大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大力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人大系统干部队伍的总体素质。与会同志一致表示,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高度概括了近些年来我们在人大工作中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是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一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人大工作是党的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与会同志认为,在省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刚刚结束后,省委就召开这样一个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人大工作,这充分表明了省委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人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仅是人大的职责,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家表示,一定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更加重视人大工作,更加关心人大工作,更加支持人大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创新,落实好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努力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

总之,这次会议达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的目的。现在的问题,就是要抓好落实。这里我结合会议讨论的情况,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是要坚持一个指针,就是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面向2l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也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要自觉地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进展。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把发展作为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要求、维护人民利益的第一要务,自觉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求真正做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二是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

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党委工作的大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刚刚结束的省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对我省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了专题部署。这次省委全委会的主题非常鲜明,就是高举改革的旗帜,高举发展的旗帜,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保证。会议确定的“两抓两放”,切中了我省工作的要害,抓住了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矛盾,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工作的重点。所有这些,都为做好新时期我省的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的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通过履行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使人大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加快我省的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要抓住一个根本,就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始终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制度基础。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人大工作中,我们要始终突出民主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加强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为我省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遵守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要从这一点出发,自觉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的意识。

四是要打牢一个基础,就是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决定,代表人民的利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命脉;代表工作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基础。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和省委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要重视提高代表的素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及时了解和反映代表的意见。人大机关要成为代表之家,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全社会都要尊重代表的法律地位,保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大代表的各项制度,规范代表工作,真正使各级人大代表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

五是要加强一个保证,就是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民主法制范文4

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因此,强化农村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都贯穿着“系统工程”观念、“以人为本”原则和“关键在党”的思想,使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延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四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今后,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如何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农村社会稳定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后进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办法,以机关干部下村挂职为契机,对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转化升级,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 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省综治委《关于县乡两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庄,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

二、农村事务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

(一)要抓好“两个规范”。即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原有的《村规民约》进行重新修订,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发送到每家每户。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遵规守章监督委员会,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村级系列文明创建评比活动相结合,与上级执法执纪部门检查相衔接,实施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引导,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针对少数村做决策由少数人“拍脑袋”,科学性、民主性差,盲目性、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发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三)要抓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针对少数干部自由散漫、工作不出力、年底争待遇等问题,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绩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作为落实“四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注意从各村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对村务公开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首先要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村两委干部轮训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村民夜校、集市咨询、征订普法教材、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抓手,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文明行业等文明创建活动,大力抓好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民主法制范文5

 

雅典的民主政治与法制作为古希腊政治的典范,创造出了一系列民主运作方式和法律制度,留给后世的政治与法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为后世政治体制和法制的发展提供了参照。

 

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制的形成条件

 

首先,地理条件。一方面,雅典位于希腊中部阿提卡半岛上,有着拜里尤斯天然良港, 同时雅典又处于落后的欧洲与先进的埃及和西亚的交接点上, 特别有利于发展海上贸易和工商业。另一方面,雅典为多山的地形,缺少肥沃的土壤,而在梭伦改革中又颁布法律使得土地集中受到限制, 使雅典掌握土地的氏族贵族势力较弱, 很难形成君主专制。

 

其次,经济条件。雅典的工商业很发达。银行能够大量制造银币;还盛产陶土, 所产陶器远销埃及和意大利, 这些都使雅典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顾銮斋认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须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方面是社会中下层群众总体实力的加强;另一方面是国家财力的增长,而上述两方面条件的成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工商业的发展。[1]

 

再次,文化条件。雅典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在哲学、政治、法律、美术、雕塑以及自然科学等方面有着灿烂的成就,促进了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制的进步和完善。此外,雅典注重用法律保障教育的发展,来提高公民的素质。优良的公民意识是雅典民主政治进程中的内驱力, 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是雅典政治民主化的根本保证。[2]

 

二、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制的形成过程

 

第一,德拉古执政时期。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在平民反对氏族贵族垄断司法的斗争中当选为执政官,他把当时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 编成一部《德拉古法典》。该法典虽然保护贵族利益,肯定了债务奴隶制, 但是使雅典法进入了成文化的时期, 为随后出现的伟大立法改革作出了准备。第二,梭伦执政时期。公元前594年,梭伦成为执政官,为雅典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发展带来了长久的影响。梭伦政治、立法方面改革奠定了雅典民主形式的雏形,这些改革的立法被统称为“梭伦宪法”,梭伦改革使雅典国家的政体开始走上民主和法制的轨道。[3]第三,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公元前509至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又进行了立法改革, 从而进一步推进了雅典法的民主化进程.他以地域划分取代了血缘划分,消灭了氏族制度的残余,还建立了五百人议事会,为雅典实行民主政治扫除了障碍。在法制方面,他创造了贝壳放逐法。克里斯提尼改革从根本上摧毁了氏族贵族的势力,使平民获得了更多的权益,雅典从此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4]第四,阿菲埃尔特执政时期。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担任执政官,上台后,他进行了立法改革并制定了新“宪法”,通过实施一系列剥夺贵族势力的法案,铲除贵族势力的残余,宣布民众大会的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同时,建立了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借以保卫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 第五,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经历了这几次立法改革, 雅典的民主法律制度初具规模, 到伯里克利时代已达到了高峰。公元前441年,伯里克利开始出任雅典首席将军,他规定雅典公民不分等级均可以当选国家执政官和其他行政官职,民众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是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还规定了实行公职津贴制和申诉不法制度,这大大削弱了贵族和高级官吏的专断势力并赋予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也保证了雅典法律得科学性。

 

三、雅典民主与法制的局限性与历史意义

 

(一)雅典民主与法制的局限性

 

第一,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主体具有局限性。雅典的民主没有摆脱阶级性,实质上还是少数人的民主。妇女、 奴隶、 农奴、边区居民还有外邦人都不是公民,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民的主体人数,使得雅典总体人数较多但是真正享受民主的公民却是很少。第二,司法审判不规范。在雅典城邦制中, 民主比较发达,但是民主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变质了。雅典人把民主应用于法庭审判中, 案件的最终判决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 许多案件只能依靠个人主观判断, “他们审判案件, 需要的不是精通法律的法官, 而是能言善辩的雄辩家,需要的不是法津公正地实施, 而是用眼泪、情感来打动听众。” [5]这就阻碍了法制的建立,使得法律反映的不是公正、独立,而是当时人们的是非观念,从而缺少了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选举制度的片面性。雅典对于公职人员的选举是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的,这就忽视了不同公职的特殊要求, 从而不利于人们特长的发挥。苏格拉底就曾指出, “用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 没有人愿意因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雇用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奏笛子的人? 而在这些事上如果做错了的话, 其危害要比在管理国家方面发生错误轻得多。” [6] 选举制度方面没有严格规范的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雅典的民主政治打了折扣。

 

(二)雅典民主与法制的历史意义

 

首先,雅典的民主与法制发展不仅使得雅典逐渐繁荣昌盛,使雅典成为整个希腊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宗教中心,为古希腊带来新的思想、新的意识而且也影响了西方后世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其次,雅典的民主制为西方法律传统奠定了权利本位观念的基础。雅典民主制的的核心是每个公民都可以行使参政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罗马人则将这种权利本位思想进一步贯彻到私法中,建立了以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以及私权救济为核心的司法体系。这种权利本位观念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争取个人权利、保护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的重要武器。另外,雅典“宪法”关于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等制度成为后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其对法治的追求与发展也为后来西方国家的主权在民、法律、自由、平等观念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雅典的民主与法制在世界政治与法制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存在一定的阶级局限性,但是其对后世的民主政治与法制的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发扬光大,为自身的民主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民主法制范文6

立法听证在立法民主中的作用

第一、立法听证是一种人民直接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所谓立法听证,就是立法中就某项立法提案要不要制定为法律,或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中就法律条款的内容,直接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作出立法决策的程序。这种程序与我国现行立法中采取的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和法律起草中召开立法座谈会的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虽然是一种广泛的全民参与立法的好形式。但是,公民只能以书面的形式反映意见,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加以整理,作为立法参考,它的效果仍很有限。而立法听证使公民能直接面对立法者口头直陈意见,而且有不同意见的辩论,使公民的意见能直接影响立法者。

第二、立法听证是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重大立法事务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这一原则,任何立法都应充分尊重、广泛征求民意。立法听证会完全向社会公开,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按规定方式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旁听人。立法听证会对新闻媒体开放,也可以使更多未亲自到会的公众了解草案的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因此,立法听证有利于实现立法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是保障公民对国家和社会重大立法事务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第三、立法听证能够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立法听证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民主的培训班。听证会不同于座谈会、论证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为了保证陈述人的广泛代表性和平等的发言机会,听证会一般都制定严格的听证规则,对陈述人的遴选、参加人数、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内容、发言时间和主持人、记录人等都有明确规定。普通群众通过这样的方式实质参与立法过程,可以直接获得在一个规范化的场所,以程序化的手段表达各自诉求的机会,真正享受民主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间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

第四、立法听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高质量的法律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靠发扬民主。通过听证会广泛收集立法资料,了解有关的背景知识及社会各界的反应,以及法律如获通过后应有的社会效益等,从而有助于立法符合实际并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这既兼顾了立法的民主与效率,又可防止过多的部门利益,从根本上保证所立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地方立法听证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听证在地方人大已普遍开展起来,但我国的立法听证实践仍处于制度建构的初级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将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问题,综观各地人大立法听证的实际操作,可将其不足之处归纳如下:

一是立法听证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我国《立法法》乃至《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虽然确立了相应的公众听证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公众听证的具体程序。这就决定了这些法律规定的公众听证制度尚难实现其公正、公平、公开的价值。这是已经进行的为数不多的公众听证没有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原因。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可供遵循,各部门、各地区完全凭借自己的理解进行听证,也显得极不规范和统一,客观上也影响了听证的效果。在一些地方,公众听证活动越来越程式化、表象化、形式化。听证会不但没有发挥公众听证制度的作用,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效率。显然,一个没有程序保障的公众权利,很难说是一项真正的权利,而一个没有程序制约的义务,很难得到有关机关的切实履行。

二是立法听证范围模糊。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这里,听证仅是立法中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可以采取的形式之一。很显然,这忽略了听证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相比较所具有的公开性、充分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究竟哪些立法活动必须进行听证,哪些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用听证,在我们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是听证陈述人遴选不具有广泛代表性。由于部门利益倾向及立法者的主观期望等因素的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始终不可能得到保证。加之一项立法对各方利益的影响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或暂时或长远,所以各方对某项立法的态度和关注也是不同的,同时由于维权意识和政治素质的差异,现行的听证往往出现某一(些)利益方声音的缺失。

四是立法听证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未作明确界定。合理并科学地界定立法听证相关人(主要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义务,是保证立法听证质量和效果的基础。从目前各地的立法听证规则来看,对听证相关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在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地方人大听证规则中较少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少数涉及陈述人的质证、辩论、解答、时间运用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听证组织人的主观控制性。这不利于立法听证会的顺利开展,也难以保证其实际功效。

五是立法听证的实际效果不明显。各地都是热热闹闹地听,听证意见有没有成为立法决策的根据,不得而知。有的地方听证报告没有公开,对民众意见没有反馈。立法者亲自参加听证的少,主要是工作人员在听证。甚至有的地方立法听证会主持人按部门或个人偏好对听证结果进行任意取舍或变动,以致立法听证的实际效能难以得到有力的保证。

加强立法听证制度建构

针对我国立法听证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当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听证制度建构,以使之更趋完善、更具实效。

第一,确立预先宣告听证的具体程序制度。没有规范合理的程序作为保证,公众的参与权是难以保障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听证的具体程序,比如听证的方式、过程、各项听证工作的具体步骤等。只有按照事先公布的听证程序进行听证,才是令人信服的,应当绝对避免随着听证的进行,动态地安排听证的程序。

第二,明确公众听证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程序。总结以往某些公众听证活动被广泛诟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听证代表产生的过程和标准,既不确定也不公开。而由某些机构单方面选拔听证陈述人。因此,明确听证代表的选拔标准,公开选拔的过程,是确保听证制度实现其功能的重要规则。

第三,确立质证、辩论制度。质证和辩论是听证制度的重心。通过各界人士面对面的质证、辩论,对不同观点或意见进行深人分析研究,认真加以求证、论证,这不仅有助于理清立法工作思路,拓宽视野,使立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条件是否具备、内容是否科学合理、以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得到充分论证,而且有助于在修改、审议立法草案过程中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减少主观性、片面性,防止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质辩制度中,要明确质辩的主体、质辩的主题、质辩的方式、质辩的程序以及辩论的例外。不经过质证的论据,不经过辩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得作为听证的依据。

第四,建立听证反馈制度。听证制度中的代表,即使再有代表性,也只是某些具体利益群体的代表,这就决定了不可能所有的听证意见都会被采纳。听证的功能不在于立法机关必须采纳和吸收所有的听证意见,但有关方面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向公众表明不接受代表意见的理由,这样才能使人信服,才能把立法争议降至最低,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地方立法更加民主、科学。

上一篇公输翻译

下一篇鸡年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