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范例6篇

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范文1

1、民主与法治的内涵

所谓民主,顾名思义,“即由民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各项事务。民主是一种保障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与民主制相对立的是君主制、贵族制、寡头制等。”但是,民主也不是万能的,民主的运用如果过当,很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

而法治,最有影响力的定义无过于“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我觉得,法治的“法”,就好像人的大脑,作为高度理性的产物,它能最大程度上高效“统领人的生理心理活动”。

当然,凡事都不能片面地对待,法治也有自身的缺陷。法的格式化和滞后性,注定其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由此出现西方的法官造法和我国的“德治”提出,本文将在谈论到我国民主法治的利弊逐一详述。

2、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尽管学界上有“民主至上”和“法治至上”之争,但是绝大部分国家的政治领域都认为,民主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模式。

简而言之,民主与法治互相促进,互相监督。民主使得法治而不是法制:通过广大民众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必定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或资本阶级的少部分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往往就是我们所称的良法,也就为法治打下良好基础;而法治能反过来时民主成为国家统治模式:通过良法之治,必定会把民主形式定为最基本的治国之本,也唯有这样,才能保障法治,即两者产生互相监督的最佳效果。

但是,民主就一定需要法治吗?或者说,有没有没有民主的法治,或者没有法治的民主呢?事实上,民主模式下可能是法治,也可能是人治。法治模式下可能是民主,也可能是专制。因此,看问题不能片面化,绝对化,有些事情并非非黑即白,中间往往存在灰色地带,看的是领导者的智慧和力量去运用。

二、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与法治

1、法哲学学派中的民主

民主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文明城邦古希腊。当时的它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凡承担保卫城邦义务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管理城邦的权利。梭伦、克利斯提尼、伯里克利是其间主张和实施民主政治的杰出代表。”在三大主流法哲学流派当中,以自然法学哲学家为首,由于主张“恶法非法”、“天赋人权”等思想,其法律思想背后的民主意识尤为明显。

2、法哲学学派中的法治

法治思想,在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上更为广泛。三大法哲学流派当中,要数社会法学派最有生命力。法哲学几个世纪的历史,充分告诉我们法的背后有着浓厚的阶级性,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学家们更多地思考法的社会性作用。亦如社会法学中所提倡的社会效果那样,我们不像再停留在只探讨“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层面,而更多地应该思辨地认为,民主与法治,最终的目的是使得社会效果更加突出,使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有机结合,“既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执行政治职能,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其它社会职能。”

总而言之,西方法哲学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不同思考告诉我们,要思辨地看待所有事物,法,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稳定、和平、发展,手段的不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能发挥本身所应体现的效果即可。

三、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利弊

无可厚非,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相当之快,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确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私营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私法领域也就越发蓬勃发展,人民更注重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各个事物管理,中国走进了民主与法治的新时代。

我们如今采取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譬如在选举方面,以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会给民众有些不适从的感觉。而在法治方面,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建完毕,证明我们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国”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的“官本位”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事实上离西方法哲学中的“法治”还有一定距离:我国采用的人大领导下政府、检察院、法院分权模式,但是自古以来的“地方父母官,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思想充斥了我们公务员系统,以至于法院和检察院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传统的所谓“德治”思维也很明显地体现在法检系统。

四、我国“民主与法治”模式的建议

1、我国民主模式的建议

香港《亚洲周刊》曾评论说,“如果诺贝尔奖设最佳国家领导人奖,李光耀将是必然的得奖人,而且可能不只拿奖一次。”李光耀之所以能成为如此有影响力的领导人物,最主要靠的是其极具特色的亚洲式民主理念和法治方略,这些是值得我们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李光耀的民主理念,主要来自于我们国家的儒家思想和维权主义领导方式。

我们现处于民主参与政治生活,但民众并非有这方面的积极性,因此,有需要继续出台政策鼓励民众进行民主生活。我认为,完全可以发到调动民众的民主意识,即鼓励民主监督官员作风问题:对于检举揭发官员腐败成立,给予官员非法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对于故意污蔑的,给予当事人一定经济处罚,严重的甚至负刑事责任。如此而来,通过市场经济来刺激民众民主意识,把我国具有特色的集体主义的民主模式发展起来。

2、我国法治模式的建议

我国应该结合新加坡成功的经验和法哲学辩证的思维,对于目前的法治模式(即“依法治国”),我认为应该尽快使得司法和执法尽快独立出来。综合各方面考虑,司法和执法方面,完全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关于这个问题,习书记在四中全会以及《依法治国若干重要决定》当中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做得不够。一直以来,就有“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同级政府领导同级法院”的现象存在。为了打破这个僵局,不仅仅要把法院的司法权和执行权分离,设立巡回法庭,还需要让法院真正和政府“平起平坐”,有足够的资本与之进行抗衡,因此,在人大的领导下,把行政、司法和执法分别独立开是十分必要的。

民主法治范文2

民主与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论述也在不断丰富。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

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

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

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

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只有二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有利影响,减少弊端,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是一国政治发展取得更大进步,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必须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既有的制度空间,使民主运转起来。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条件,不可偏废。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人们的民利就会受到侵害,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宪法和法律则有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

二、民主政治是实行法治的基础

实践表明,没有民主政治制度,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为法治实行的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

(一)民主政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从价值导向的作用讲,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为治理依据的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当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应用。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上曾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所指的良好的法律即是从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角度讲的,只有本身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活动,相比于“法制”有很大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没有价值引导作用,即使是依据法律严格办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一个政府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可以制定一些是自身行为合法化的法律制度,在依据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所欲为,但仅从法律角度来讲其行为是合法的,但这必然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按照法律制度来办事,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正确的,是正当的。

(二)民主政治影响着法治实施的有效性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活动。法治不是简单地依法办事,但是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必然体现。可以说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不同时代,宣扬法治精神的人们都在不断强调依法办事。古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依法办事方面都有自己的见解。卢梭①指出:“所以我愿意不但国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居于法律之上,而且国外的任何人也不能迫使这一国家承认他的权威。因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支配。”古语云:“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邓小平也曾②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才能做到法治。作为法治重要体现的依法办事,不仅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而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不等同于过去的专制政治。在专制政治的实施中,权力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人民群众没有行使权力、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权利,只能遵守、服从。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行中,公民在必须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促使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依法办事的执行者,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政治权力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权利息息相关。孟德斯鸠③精辟地论述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通过上述言论可以得知,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到达政治权力的平衡,可以有效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一团体谋取政治权力,破坏法治。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而且要保证人民拥有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利,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民主政治是一国的重要制度,主要表现为人民的得到保障。法治则是在良法的前提下,全体社会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显然,民主政治是内容,而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法治则是主要的形式,是人民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一国民主政治高度发达,而没有法律的相关约束,那不过是国家在“自由”的名义下随心所欲罢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志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相对的,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最大自由。如果人人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随意行事,置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然会助长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也将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暴民政治。同时,法治是促进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方式和程序,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那将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相反,如果各方面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将会更好的发展一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总之,民主政治是一国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是和谐存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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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范文3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

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

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什么把民主法治作为六个基本特征的第一条?

虞云耀:我认为,这六个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应如何认识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

虞云耀:第一,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第二,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第四,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第五,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当前,在这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何历史教训可以汲取?

虞云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问题在于,需要把它作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加以强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回顾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剧变的原因很复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不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共产党执政,应当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什么?

虞云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实践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看,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保证每个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切实防止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选举公正,这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再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办法,积极探索代表与选区、选举单位保持经常联系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是民主法治的内在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对权力的监督,不可能真正实现,往往是一句空话。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避免这一现象?

虞云耀:一切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必须忠诚于人民。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载体。强调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强调权力的依法拥有和行使。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重视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员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一套制约监督官员的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也好,资本主义国家也好,贪官污吏并不鲜见。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充分行使,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司法体制必须进一步改革

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应如何展开?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

虞云耀: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

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正的社会。当然,任何社会总会存在社会矛盾和纠纷。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即使发生了,也能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社会建设管理立法亟待加强

记者:社会建设和管理,目前仍是薄弱环节,如何通过加强立法的方式,促进社会建设管理的法制化?

虞云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目前,有些社会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要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又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指引功能和作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

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一个社会总会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见需要有多种途径表达。法治的责任就是引导公民依法从事社会生活,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消解机制。

民主法治范文4

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最近又一次谈到推动民主法治的建设。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之后,中国社会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利益布局,主体及诉求日趋多样,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交错旁午,传统的化解与调整手段,并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社会局面。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正是在社会面临空前考验的时候,而朝向这一目标的努力,其既是一次继续的考验,也是一次自我更新与完善的空前机会。

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是通向社会和谐之门的第一把钥匙。列于曾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断,但他并没有来得及充实这一理论,也没有来得及发现它的实践意义。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上历经风雨,甘苦自知,如今,作为新一届领导集体,在全社会范围内健全民主法治制度,丰富民主法治形式的决心,日益坚定,将这一次心落实到制度性探索的努力,也在近年的改革实践中不断体现出来。

本刊这一期发表的《为农民打开“当官”通道》的文章,即是反映农民通过民主法治的途径,在政府帮助下打通行使主人翁权利的通道,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的例子。它提出要给包括农民在内的每一位公民“更平等的平台”。本刊多次报道过的村级直选是另一个范例。对那些断言普遍的乡村农民缺乏民主素质的人士来说,直选的实践提供了并不一样的回答。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观察者发现,村民焕发出意想不到的热情,不仅是对选举村委会主任这一过程本身,更重要、而且也更有长远意义的,是由此而来的对公共事务的热情。而这一方法现今已由法律进行了固定。

选举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惟一的内涵所寄。民主从内涵到形式都是非常丰富的,它是最好的社会动员方式,和最可靠的社会团结体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的参与机制,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让别人听到自己声音,并且,在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还能让别人看到他的行动,没有比这更能使人意识到自己在社会的成员地位,意识到公共事务与他自身的息息相关,从而关心社会,对社会抱的责任感,从消极的,无能为力的个人成长为社会的积极公民。

中国需要越来越多的人民投入到社会共同体中,不仅在身份证意义上,更在精神意义上;需要更多的友爱,不仅是在抽象意义上,更是在实际意义上,不仅仅对亲友,还对整个社会与广大的同胞。中国还需要人们对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有基本的认同,需要建设多重的、有效的社会沟通渠道,个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各个大小群体,各个阶层与亚阶层,整个社会结构的各个支点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彼此理解,互相承认。而在缺少民主法治的个别地方,这是难以想像、更无法实现的:本来是民众心中早有公理定论的亨情,反被颠倒黑白,或模糊一团,乃至多年无法澄清。

民主法治面临的全新发展机遇,还在于政府今后不再是全能的政府。政府的转型涉及一系列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它所放弃的部分治理功能,将由社会中分散的公共机构以及私人机构来填充和承担。政府职能的限制,不意味权威在社会中的削弱,而是将权威建立在广泛合作的基础之上。那也将是最稳固的基础。

而党和政府将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法治国家的建设,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开五千年未有之新局”,亦不为过。如果说,民主使和谐社会成为可能,法治的保护使它成为现实。近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速度相当于“跑步前进”,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从《宪法》到《选举法》的修改,从《行政许可法》到《交通法》的实施,经过了越来越充分的讨论,日益走向民主立法的进程。

法律保护人们的权利,而人们得到保护之后,自然乐于遵守法律。一旦为人奉行,规则的力量就展现出来。可靠的程序将被用来仲裁社会中权利和利益的冲突,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这一功能,是由法律体系来执行,还是由其他力量来完成,效果有倍蓰之别。

民主法治范文5

[论文内容摘要]建设主体特别是领导者之主体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息息相关。通过对领导者之主体观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的内外原因的探究与剖析,可以看出其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从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计出发,我们应从领导者的内外因素着眼,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领导者的主体性能得以正确发挥,以促进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赖于建设主体的积极参与。而建设主体的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层次。一个有着科学世界观、革命人生观又有着较高素养的主体,将是一个“大写”的人,也必将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光与热。在此,笔者并不从这些大的视角出发,而只是从主体观着眼,从一个相对较小的微观的方面来探讨建设主体特别是领导者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问题。

建设主体之主体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成败息息相关。在我国,有各种各样的建设主体,他们应在所定位的“角色”内,在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规定之范围内,发挥其积极正面的主体作用,为我国各项事业包括民主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共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这诸多主体中,在党和政府以及其他国有组织内负有职责又具有权力的领导者,将起着关键的作用。而领导者之主体观之现状如何,其对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又是怎样?怎样才是他们正确的主体观等等。相信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对于领导者本身及其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微观上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将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笔者曾于几年前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在是否依法办事一项,被调查者认为没有依法办事中“乡镇级”占65.4%,“县市级”占57.9%,“地市级”占32.7%。也就是说,有超过一半的人对于地市级以下政府的认可度比较低,而且越往下其认可度越低。而在几年后的今天,在网上和其他媒体上看到的有关调查数据以及所披露出来的问题也有极其相似的情况,这不能不使我们进行深入的检讨和思索。可以说,领导者之主体观与其是否依法办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将在文中进一步阐明),正因如此,本文的探讨将从领导者之主体观入手,并将主要以地市(厅)级及以下(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领导者作为研究对象来进行。

一、领导者在主体观上的现状

综观领导者之主体观,笔者认为,大概可分为几大类型,即主人类、堂主类、仆从类、游离型。所谓主人类的主体观,就是能以负责的态度在其职责范围内合法、规范、主动和正确履行其各方面的职责,并支持其他领导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所谓堂主类的主体观,就是把自己当作是一言堂堂主,一切以自己为中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唯自己的马首是瞻,以至于“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搞“家天下”。所谓仆从类的主体观,则是自信不足,唯“一把手”的马首是瞻,无原则无立场,消极应付,盲从、顺从或屈从。游离型的主体观,则是游离于主人类与仆从类之间或者是主人类、堂主类与仆从类之间。

据笔者对某厅局级单位的二十几个部门的侧面了解并进行粗略的分析和归纳,其部门“一把手”为主人类的约占20%,堂主类的在50%以上,其他则游离其间;反观“非一把手”,属主人类的则在20%以下,而其他则游离于主人类与仆从类之间,但大部分往往在最后的行为上消极服从于“一把手”;特别是在其上级和组织部门未能正确、主动履行其职责时更是如此。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听到的群众乃至各级官员的谈论和议论,以及网上等媒介所了解的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的问题更为严重。如“慕马案”本身以及引发的17名“一把手”的落马;“马德案”本身以及扯出的涉案官员,仅市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多人;以襄樊前市委书记孙楚寅为首的“一把手”集体腐败案,其中涉及30多名“一把手”,等等。上述腐败问题很多已经超出了本文所谈的主体观本身,但可以肯定地说所有的人都存在着主体观上的问题。如果这些“一把手”能有正确的主体观,不搞专制,不搞“一言堂”,没有那种“霸权心态”,能让其他领导者及下属在规定范围内能动地工作,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果这些“非一把手”领导者中有部分人能够有正确的主体观并能正确坚持其主体性;如果其组织部门和上级等也能有他们正确的主体观,正确与主动地履行他们本来应该履行的职责,明确这些领导者的职责及权力的运作程序,把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如此等,相信有很多问题是能够及时发现在萌芽状态并加以克服或避免的。对领导者的主体观,笔者认为,可以有下面初步与粗略的结论:“一把手”多为堂主类,“非一把手”多为仆从类(不管是盲从、顺从还是屈从);少部分“一把手”和“非一把手”为主人类。这就是领导者在主体观上的生态分布。笔者同时还发现在“一把手”与“非一把手”主体观上的一些关联现象:当“一把手”为堂主类时,“非一把手”多为仆从类(不管是盲从、顺从还是屈从);当“一把手”属于主人类型时,其“非一把手”领导者为主人类型的居多,其成为主人类别的领导者机率较大;当“一把手”属于堂主类型时,其“非一把手”领导者为主人类型的则很难、很少而往往最终成为仆从类,其成为主人类别的领导者机率极小而成为仆从类的机率很大。这就是在现实制度与机制下的实际情况。在此,“一把手”成为关键,“一把手”好则“非一把手”基本也好,“一把手”败则“非一把手”基本也败,“一把手”基本上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其人治味道很浓,且大有蔓延的趋向。

二、导致领导者在主体观存在问题的原因

为何“一把手”多为堂主类,易于一言堂;而“非一把手”多为仆从类,易于附和而服从呢?为何“一把手”与“非一把手”会出现这种成败俱同、共生同亡的利益集团趋势且“一把手”在当中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下面两大基本方面的因素。

一个基本方面是历史与心理基础。笔者以为,“一把手”的专制问题根深蒂固,与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历史和思想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中国历经数千年的专制独裁,其中虽经“”“新文化运动”之洗礼,再经民主革命的荡涤,但其流毒仍阴魂未散,浸淫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政治生态领域。在社会上流传的所谓“一正九副”之说,其消极表现是无限夸大“一把手”的权利和作用,权力无边,责任极小,其难于受到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在专制独裁阴魂未散的情形下,为数不少的“一把手”有这种心理自不必言,即使是“非一把手”的领导者,也有相当的同样情结。君不见那些“非一把手”的领导者在想方设法挤进“一把手”的行列,当中的相当部分人也就是慕其“名利”而来的。广而泛之,社会上的普通民众一面在抨击着而一面又在言谈中流露着仰慕之情。这种心理的高度认同预示着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其影响的深度。

另一基本方面是现实上的原因。而在现实上,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和助长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同时也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影响的深度。而这主要有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没有较为科学合理和足够明确具体的制度来规范领导者及其之间的关系。因为不科学合理,不具体明确,还有太多“其他”事宜,而使“一把手”得于随心所欲,取其所爱之权力与利益,舍其所恶之义务与责任。其取舍之间,突显其主体观之歪曲。在这种歪曲之主体观主导下,很难不出问题和乱子。二是没有设置合理、程序清楚透明的领导运行机制。实体规范即便科学合理,但程序上未清楚明确并加以规范,既不利于领导者特别是“非一把手”领导者主体性的发挥,也容易产生“一把手”“玩”权力于股掌之中之问题。三是没有有效的监督。这一方面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的具体的落实,从而产生了诸多问题。如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人管了。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我的权力太大,监督机构对我形同虚设等等。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不落实,监督职责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就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就难于保证领导者主体性的正确发挥而不出现歪曲的情况。而对于监督机关来讲,监督是其权利更是其法定义务与职责,它不同于普通主体那种监督权利。从主体观来讲,没有有效的监督也是有违其要求的,同样也是主体性的缺失,而不管是由于失察疏忽不予监督还是碍于情面不想监督或是受到压力不敢监督等怎样的原因。四是领导者的素质缺失。这个领导者包括本级领导,也包括其上级领导。而领导者的素质缺失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是体现在“自信”“自主”“平等”“参与”“创见”以及主体观所涵盖的“一体多元”素质这些导致主体性出现问题的各个具体方面。第二,是道德方面的缺失。第一大方面的缺失,将导致其主体性的孱弱及缺失的情况;而第二大方面即道德的缺失既包括领导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德的缺失,也包括其职业道德的缺失,而这将更多地导致主体性、主体观的扭曲、歪曲的情况。从这个层面上讲,道德的缺失是一种更为可怕的内部污染。

上述的缘由,从形式上可归结为组织内外两方面原因。在领导者所在组织内部,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未能科学规范,即使规范了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落实,形同虚设;在领导者所在组织外部,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机制不够完善、不够明确具体,监督乏力。因而领导者所处的小环境不利于其主体观与主体性的正确、充分的发挥。而从内容上讲,上述的缘由也可归结为其主体观内外两方面原因。在主体观本身上,有各种素质能力不够、把握不好而导致主体性孱弱和扭曲的情况,也有主体观之外由于道德的失范而对它造成的污染。如此,内外两方面的原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造成了现今领导者在主体观上存在着如此严重的问题。

三、领导者之主体观对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

领导者不同的主体观,不仅对本单位本地区本级党组织的工作有直接的影响,更重要和具有深远意义的是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所起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特别是近来此起彼伏暴露出来的“一把手”问题,难道只是对该单位该地区该级党组织的工作有影响而已吗!?难道只是其单位内部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应该说,它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对于党风、社风,对于民主和法制,对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具有不容置疑的深远的现实的影响。单位不论大小,都是社会一个缩影,一个细胞,其对社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正如社会对其的影响和作用一样是相互的。下属职工和普通劳动者和普通党员看社会,往往是通过我们身边的人与事来了解国家和社会的。前面在分析领导者之主体观时,得到了一种主要结论是:“‘一把手’易于一言堂,而‘非一把手’易于附和而服从”。在这样一个单位里,从长远及全面的角度来讲,工作要搞好是很难的,更谈不上有什么真正的民主,期望其在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发挥哪怕是一点点积极作用恐怕也是一个痴想!假如许多地方许多单位许多党的组织的领导者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下属、普通老百姓普通党员也感觉到有这样的严重情况,群众没有认同感,不仅本单位本地区本组织的工作难于开展,进而会对国家、对社会的民主法治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会使广大党员、群众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失去信心。

1.领导者正确的主体观对民主法治建设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具有正确的主体观,无论对自己、对其他领导者、对下属,无论对单位、对国家、对社会,也无论对本职工作、对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因为领导者的主体观端正了,民主气氛浓了,自己的和其他人的主体性都能得以发挥,才能把事情办好,并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主人类的主体观的确立,将很好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及调动主体主观能动性,而且把这种能动性渗透到方方面面,既包括本单位的工作,也包括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对这些工作、事业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领导者错误的主体观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特殊的消极影响。领导者两种不正确的主体观,无论是堂主类的还是仆从类的,都偏离了主体观的内核,对民主法治建设有着直接与间接影响和危害。其直接的影响是在其单位组织里,破坏了民主,姑息、纵容了专制,压抑了主体的发展,从而影响了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其间接的危害则是由此而打击了人们本来就不是很足的对国家民主法治的信心和期盼,使人们难于越过单位的樊篱和心理的桎梏放开手脚放飞灵魂去参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而说其特殊,则是因其领导者的地位所起的那种消极的表率示范作用与影响,特别是在这种错误的主体观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之情形下尤为可忧,久而久之,很可能会形成一股可怕的备受污染的风气以至于形成污染氛围和环境。

四、正确发挥领导者的主体性,以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

1.要正确发挥领导者的主体作用,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应以制度保障主体性的发挥,以主体性发挥来保障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与履行,以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与履行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1)以制度保障主体性的发挥,从制度上最大限度防止缺位、越位、错位的可能,使各类主体能正位而行。所谓正位而行,近而言,是使主体在单位、组织里能做到“在其位谋其职(责)”;远而论,则是使主体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而要达此目标,就要在制度上克服缺位的情况,科学地规范各个角色各个位置的权责利,以及履行权利义务之可操作且公开透明的程序,并建立广泛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要立章建制,规范领导者的职权范围,并规定其履行职务之清楚具体程序以及可能之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对领导者的有效监督机制,对其进行任前、任中及离任的全面全方位的检查监督。(2)以主体性发挥来保障制度的实施,保障各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与履行,克服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虽然说现今我们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但也还有不少较好的制度措施,只是没有落到实处,从而使得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得不到遏制。很多官员的腐败潜伏期很长,某些官员能够“边腐边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实中存在太多的制度虚设、机构虚置、职责虚化的问题,反而是各种黑色的、灰色的“潜规则”大行其道。因此,应以主体性发挥来保障制度的实施,保障各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与履行。一是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的领导者要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严格履行职责。二是加强专门的监督,各专门监督部门要严格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能。上级部门的监督、组织人事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尤为重要。三是鉴于该领域已受到一定的污染,有需要对领导者进行必要的教育与惩治。在此当中,有必要强调对一把手的重点教育和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包括非一把手在内的广大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对缺位、越位、错位者,要进行必要的批评和纠正;对屡犯者、重犯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以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与履行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主体之权利义务,小而言,是其单位、组织之职权与职责,大而论,则为宪法、法律规定之权利与义务。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主体在单位、组织的权利有制度的保障,通过主体性的发挥,实现了权利,履行了义务,对主体而言,有着极好的示范作用,增添了对国家民主法治生活的信心,激发了其参政议政、管理国家的积极性,并为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和坚实的基础。

2.要正确发挥领导者的主体作用,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从领导者本身来讲,亟需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特别是主体性及道德素养。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能力的培养,使自身的主体观得到良好的发育,从而增强其主体性,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使主体性的发挥在一个正确的框架内进行,从而克服由于自身的道德的缺失而导致的主体观的歪曲所造成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破坏和危害,更好地履行其岗位职责和社会职责,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

总之,通过制度来保障包括领导者在内的各类相关主体的主体性的发挥;通过领导者主体自身素质的提高来端正主体观,克服错误的乃至歪曲的主体观,从而使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于实现与履行,从而更好地履行其岗位职责和社会职责,促进民主法治的建设和进步。只有让广大党员在范围内充分行使一个党员的党内民利,让人民群众在合适的法律、制度范围内真正行使作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真正地当家作主,充分发挥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结合起来。同时,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也应自觉提高自身的主体素质与能力,加强主体性,努力提高自身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使专制失却滋生生长的土壤,而使民主与法治在健康的土壤与良好的环境里生长发育并有一个飞跃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杨伟荣:“论主体观念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载《思想教育研究》2002年第12期。

民主法治范文6

民主法治国的行政原理的基石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中国政治结构演进的具体途径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个人权利的各种可操作性装置。

通观《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国务院在1999年11月8日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相比较,新的纲要既有为了落实以前决定的细则和程序性规定,也有许多法治原理上的深化乃至跨越式的进展。《依法行政决定》的侧重点主要有三,即(1)强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失业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2)主张“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3)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法治政府纲要》在继承上述行政改革宗旨的同时,还增加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合乎要求"、“程序正当"和“公开"、“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逐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立法监督"(包括授权、授益等方式)和“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大量新概念、新举措、新规范。

显而易见,如果说1999年决定的重大成果是正式导入了“依法行政的原理",那么不妨认为2004年纲要的重大成果就是完全承认了“法律优越的原理"――这两大原理正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两块基石。如果说《依法行政决定》侧重于通过政府立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的“作茧自缚",那么不妨认为《法治政府纲要》侧重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根据以及外部监督,明确认识到依法行政原理的兑现必须以来自政府外部的诉讼或者司法救济为担保,并试图让“以人为本"这样的现代政治的彩蝶在十年之后破茧而出。当然,这样的变化绝不是某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市场全球化的行政悖论及其处理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因此,中国“入世"之后的最大课题就是按照国际承诺和国际准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缓和乃至撤销经济方面的各种行政限制,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重构。可以说,《法治政府纲要》就是这种大趋势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却并非一马平川。实际上,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里,始终存在着一些非常复杂的因素及其互动、波折、反复,给中国的行政改革投下了各种难以预测的变数和难题。这样的辩证法也深刻而微妙地反映到法治政府的规划之中,很值得我们咀嚼玩味。

市场的全球化会带来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它使货币、货物、信誉以及信息的流通几乎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造成了单一的巨大市场、世界规模上的激烈竞争和经营自由,进而带来物价(商品价格)、工资(劳动价格)、利率(资本价格)的平均化以及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广泛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状态中,国家的地位、威信以及作用势必相对化,甚至在有些方面出现政府的式微,任何继续维持大政府、强权力的企图都是不明智的、徒劳无益的。但能不能因此就认为从今以后就是“去国家化"的时代,一切付诸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能万事大吉呢?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市场的全球化还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降低门槛、拆除篱笆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失去了分疆而治的缓冲带,由框架而维持的不同文化也陡然面临空前强大的同化压力和消亡危机,不断诱发着逆反心理以及抵抗性的文化自我认同。发达国家固然可以利用竞争优势和各种“看得见的长手"去攫取更大的能源份额和市场份额,但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低廉成本造成发达国家内部乃至全世界的价格体系的破坏。国际资本可以在一瞬间撤退而引起地域性经济危机,那么作为报应或者报复,破产国家也可以在一瞬间采取自杀性恐怖活动的方式引起资本集约、技术集约的发达国家中的社会不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动荡、漂泊、浑沌的状态难免引起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或大或小的冲突和世界无序,并迫使各国政府继续(甚至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全的职责,或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来减少世界贸易体制(WTO)的风险性,或通过管理经济、调节景气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成长率和雇用率。在这里,显然存在着新市场资本主义与新国家资本主义并驾齐驱的制度性悖论。

全球化市场既然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凯恩斯式的财政杠杆、货币政策和福利措施就能使国民经济整体镇定下来。变易不居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某种形态的相机治理(contingentgovernance)和多样化调节手法,例如:在有的领域推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在别个领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应急机制,甚至还有必要在有的领域采取积极扶持风险投资和特定产业的措施。这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不同选择,意味着政府不得不具有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并行使相当广泛的裁量权。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的行为性悖论。

了解上述时代背景之后,我们对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决策智慧以及根据辩证法思维方式作出的一些规定就会产生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例如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提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主张“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提出了“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任务,实际上也充分反映了以上两种悖论对公共选择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有意识的、恰如其分的弹性回应。这样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治政府纲要》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政府转变职能方面的“四个基本到位"要求、司法救济和行政调解的并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方式来消除“通知式行政"的各种流弊,等等。

论证会的决策模式: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

从民主程序的角度来看,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其中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三个基本方面,也包括集体决定、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决策责任、管理公开等有关制度。对于抽象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定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先秦的诸子议政之风、黄宗羲关于学校书院“以论执政"的设想、英国的“内阁政治(cabinetgovernment)"、法国的“调整理论(theoryofregulation)"以及日本的政党与政府、财界与内阁互相沟通协调的各种“审议会"等。显然,在代议制迟迟不能推行或者徒有其名的时候,围绕政府决策进行磋商的论证会是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民主政治的功能替代物的。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相结合(科学决策)、群众参与和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民间部门(privatesector)的公共服务活动相结合(民主决策)、由于咨询程序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制度而实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审议的场合,论证会与代议制之间在原理上的差距会更进一步缩小。

当然,这里牵涉到政治概念的问题。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民主化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对涉及众人之事作出决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决定充分反映众人之意。为了充分反映众人之意,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以及说服论证;为了避免意见相持不下的纠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决定受眼前利益或情绪因素的影响,需要间接民主方式――众人仅对决定者作出决定;为了监督决定者,需要把作出决定的职责、执行决定的职责以及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或妥当性进行裁决的职责区分开来。根据这样广义的理解,行政过程可以包含政治性因素、国务院也不妨存在政治活动的场域。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配置来防止政治活动侵蚀公务员的中立性和干扰行政业务的效率、并充分保障政令通畅、手段适当。

从上述观点来细读《法治政府纲要》,可以发现从传统中国的执政者“异论相搅"到现代香港、新加坡的“行政吸纳政治(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politics)"那样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以及大幅度跨越,例如通过“政事分开"、权责确定、依法决策等方式把“提高办事效率"与充分反映民意、协调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多样化的咨询、审议以及论证的组织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论证会的制度化其实也不妨被理解为按照“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的设计开始建立一些“政治特区",在技术性较强的行政领域率先容许不同形态的“专家议院"、各种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与群众舆论的有序介入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作为治本之策而完善依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表述。如果以此为契机设置政府税制调查委员会和财政咨询委员会,并在透明的论证程序中对预算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以及对不同利益的协调,进而与人大和政协的“预算议会"化改革相衔接、相呼应,那么中国的权力结构就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别开生面。因此,在今后中国政治改革中,有必要把一个“论证会时代"作为代议制的过渡阶段或者辅助装置而纳入视野之中。

中央-地方之间纠纷的处理

《法治政府纲要》还提出了“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初步设想的总体框架是“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虽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但根据缩小阶层差距、地区差距、完备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迫切需要而对财源实行中央集权化这一基本方向已经很明确了。这样的举措对于精简政府机构和层次、防止尾大不掉损及国家统一也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计在行政执法中心下移到市、县层面之后,地方自治(或者地方自治的不同类型)才会提上议事日程。在此之前,中国将坚持中央集权的体制,并借助其强势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而解决那些陈年大难题(例如公共投资的均衡失调、高龄人口激增的负担)或者棘手任务(例如决定征收新的税种和税率)。

不言而喻,无论是在集中财权的过程中,还是在后来围绕财政再分配的互动关系中,地方政府都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和要求来或明或暗地抵制中央政府的举措。与此相应,至少有以下几项制度性举措应该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首先需要为中央与地方提供交涉和讨论的场所、程序以及具体规则,无论是在全国人大、还是在国务院财政部,都需要协调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论坛。其次,为了有效集中财权,预算开支中的相当大的份额必须交付地方使用或者在地方之间进行调节,把“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作为加强中央汲取能力的正当性根据、作为维持地方积极性和向心力的杠杆。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到中央部门来陈情、禀告以及讨价还价的活动就会非常活跃,并且很有可能导致某种“顾客政治"的结局。第三,为了避免密室交易、分配不公以及交涉成本过高,中央将不得不逐步使财政再分配和预算收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而地方则会渐次提出自主征税、改变国税和地方税的比例以及缩小中央财政移转部分的比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