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信贷论文范例6篇

个人消费信贷论文

个人消费信贷论文范文1

2007年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简称次贷危机)爆发。基于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的紧密联系,美国经济在全球的引领位置,次贷危机不仅给美国,也给世界其它地区带来了极大的震动。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迅速增长,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是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本文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消费信贷

消费信贷是指商业银行以消费者的信用为基础,按照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向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个人消费支出不足时给予的贷款。它是消费者在其收入约束内,实现对商品和劳务超前消费的一种借贷行为,实质是适度的超前消费。消费信贷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因素:

1.贷款对象。消费信贷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按照我国规定,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消费信贷往往具有附加条件,比如贷款人要有稳定的工作和预期收入。

2.贷款机构。在我国,消费信贷的提供者是各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从事消费贷款活动,属于其众多业务中的“零售业务”。

3.贷款用途。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的最终消费,如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生产性消费、经营性消费、集团性消费等则不属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范畴。

4.贷款条件。贷款条件是指在贷款过程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的限定,是消费过程中贷款申请人和贷款机构都十分关心的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往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然后决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5.贷款的审查与风险防范。一方面,银行需要建立起个人消费信贷登记制度,对消费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整个贷款和回收过程中,始终需要进行风险的防范,确保贷款质量。

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融资,以帮助其购买或建造住房、进行住房装修或维修,从而达到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刺激消费、启动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目的。同其他贷款相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以下特性:

1.贷款对象的特定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2.贷款用途的专一性。个人住房贷款是为了配合我国住房制服改革,拉动内需,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房,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而推出的业务,其用途只能用于支付所购买住房的房款。

3.贷款期限的长期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

4.分散性。个人贷款笔数多、金额小。

三、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消费信贷风险理论

(1)信用脆弱理论。信用的脆弱性,可以从信用运行特征来解释。信用是联系国民经济运行的网络,这个网络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环节相互依存、共谋发展,但这个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即使是偶然的破坏都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信用良好的银行或企业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而陷入信用混乱之中。信用的连锁性和依存性是信用脆弱、产生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2)预期收入理论。普鲁克诺在《定期放款与银行流动理论》中提出的预期收入理论认为:任何银行资产能否到期偿还或转让变现,归根结底是以该资产所投资的项目或借款人的未来收入为基础。如果未来收入可以加以分析估算并有保障,那么即使是长期性放款,通过分期还款的形式,也可以保持该资产的赢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反之,如果未来收入没有保证,即使短期贷款,也有可能发生坏帐,产生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除了发放商业贷款以及投资有价证券作为二级储备金外,还可以对一些未来收入有保障的项目和个人借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如项目贷款、设备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3)信息不对称理论。根据申农的信息论,信息是用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东西,不确定性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的状态,而作为不完全信息重要表现形式的不对称信息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在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是信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借款人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对资金的实际用途、使用资金的负责和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的损益等情况拥有完备的信息;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银行,处于资金使用信息的劣势。借款人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违反合同规定,隐藏资金使用的真实信息,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领域,有可能造成银行资金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产生信贷风险。

信息不对称情况同样存在于商业银行内部上级行与下级行、管理者与信贷员之间。信贷员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以及自己在信贷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具有较完备的信息,而管理者由于信息来源渠道的间接性和获取信息成本的存在,处于信息的劣势。因此,人信贷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按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如在信贷工作中勾结借款人,虚报调查材料,贷款审查中徇私,对贷款使用的监督和催收不积极等,从而使信贷风险产生或加剧。

2.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消费信贷风险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除来自借款人和银行外,消费贷款一旦发放,还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经济政策改变等风险因素的作用。

四、加强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我国个人住房信贷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描述为:个人信用制度的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保险担保和消费信贷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及体现政府参与和保障作用的风险监管机制。这四个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相互协调形成“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为了避免美国次贷危机在我国重蹈覆辙,需要加强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及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我国的住房贷款当前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的“瓶颈”制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银行事前风险控制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用制度的奖罚机制,有效降低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使“信用抵押”比没有保障的房产抵押来的更有效。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个人账户体系严格依靠法律手段实施以储蓄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并结合个人收入申报制等有关税收政策,使个人作为“立信”基础的货币资产具有真实的衡量标准。

(2)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

(3)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4)建立网络化的信息交换制度。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以分行为单位的数据集中的实现,为个人信用评估动态调整提供了条件。可以利加强银行同业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从而简化消费信贷受理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2.完善贷款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从银行内部,要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严格个人住前审批,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全力控制个人不良贷款持续增加的局面。对重点、优质客户实行客户经理制,落实责任,为其提供差别优质服务、特色服务;对不守信用者,则要采取措施强化其信用观念。

3.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风险分摊机制。虽然市场经济下的主体是企业,但是政府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住房信用分摊上,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的手段进行分担,如建立健全政府中介担保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金融工程的理论的应用,创新保险品种,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论文范文2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内容,而其中份额最大、目前开展得最好的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成为银行业和房地产业中的热点。分析和探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主要是围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来进行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因素

房地产信贷引起银行巨额坏帐从而引发金融动荡,可谓屡见不鲜。1955~1980年间,日本住宅地地价上涨约40倍,而同一时期各产业现金工资总额仅增加14倍,进入1980年代以来,日本商业用地地价高涨,另一方面为抑制急剧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宽松措施,使房地产信贷进一步扩大,并最终成为进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间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热,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产更是热得炙手,要不是及时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抑制过度的房地产开发热,后果不堪设想。尽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前几年发生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过度的房地产信贷也是元凶之一。

房地产业是我国近十年发展最快、关联度最大、对GDP增长贡献最大的行业,房地产的发展带动房地产金融的发展,个人房地产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1.2万亿元,增长63倍。2003年末的坏帐率为1‰~2‰,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往往在3~8年后大量显现,而2003年末的贷款余额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发放的。那么,讨论和分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大体来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分为政治风险、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贷款住房所在地区或国家发生社会动荡,政权极不稳定,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急剧贬值,导致个人住房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而法律政策风险,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的完备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以及税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在个人住房贷款期内发生大的变化或调整,从而影响到整个住宅类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和市场价格,进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的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是就开发商和购房者而言,如果他们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违约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如期支付给贷款银行的风险。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则指因市场供求的变化,使贷款住房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贬值,或者取得贷款支持的购房者发生非故意违约不能支付到期贷款,因而不能全部归还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治风险不属本文讨论的范畴,下面仅就与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相关的一些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1.选择项目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的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还有一种情况是银行需了解商品房类型的不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省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场上小户型购房户中投机淘金的购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几年投资高回报的示范带动下许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资小户型的行列,推动小户型的价格快速上涨,一旦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违约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金融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类小户型违约的概率明显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银行对投机性客户应从严审查,对容易成为炒房户目标的项目谨慎介入。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成都市市场上也出现了通过提高单价,同时对购房户高赠送返现的方式,达到实际降低银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销售单价实质并未抬高的方式。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个人信用风险。这里谈到的个人信用风险,仅指购房者故意违约,如本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具有还款能力而恶意拖欠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至于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以及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而无人带其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或代管人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借款人违约,属于通过健全有关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不纳入个人信用风险范围。6~}1[o?/*s::%&98,3LqE7r&u.tkNHs数学论文=\7(*_&Q)+*;??u-h#AHy€

5、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的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论文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来自免费

(1)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关注房地产发展的阶段,房地产市场是个周期性的市场,房价水平处于波峰时期的贷款风险肯定大于其他阶段的风险,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故金融机构要对不同阶段在首付比例上区别对待,从宏观上控制住该风险。

(2)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3)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6.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限长达10~20年,甚至可达30年,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如不能解决,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一级市场必然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资金占用的长期性与资金来源的短期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巨大需求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的矛盾。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使银行的长期资金使用和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匹配,使商业银行自身加大了资金短缺的压力,从而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难以开展下去。

7.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2)按揭住房的权利瑕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8.档案管理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保存相当重要,因为在如此长的借款期内(可长达30年),银行工作人员必然产生变动,甚至从领导到信贷员要换四、五次班,现在已经发生了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流失的情况,若银行内部有人与外部勾结,则问题更为严重。若出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失真、失实,则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极大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虽然很多,但其中许多风险因素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减小风险。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1.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通过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评估工作,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部分避免资本价值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1)贷款项目评估。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对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评估,避免了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商业银行通过评估机构曾发现,开发商针对按揭住房的销售价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价的3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获得了暴利,但银行贷款的风险从一开始就额外加大了。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通过对未来同类住宅类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分析,对住房功能陈旧的判断,以及对城市空心化趋势的出现等诸多因素的分析、评估,可以评测出较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论价格,根据该理论价格计算的贷款成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无疑可以减小抵押住房未来的资本价值风险。当然,减小抵押住房的未来资本价值风险的前提,还是要有规范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且对期房评估得出的理论价格应能基本反映类似房地产的未来市场趋势,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则,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虚假和不真实,远远高于其理论价格(往往由房地产抵押人、贷款银行和评估机构三者共同推波助澜),就会和证券投资的过度繁荣一道,形成“虚拟经济”的极度兴旺,即“泡沫经济”,最后导致经济的全面崩溃。

2.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不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其实只要是开展个人消费信贷,都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实也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的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掌握借款人有没有个人负债,借款人以往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还贷意愿。但是,目前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缺乏权威部门的统筹,往往难以实际推行。比如,建设银行在1999年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定标准,工商银行也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指导意见》,但都限于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和各自银行系统,资信评级结论不能在其他商业银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并且如果开发商同意卖房给购房者,购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资信评级势必流于形式;如果先办个人资信评级,达不到资信标准的个人不担不支付评估费,还可以换一家银行办理按揭。

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应抓好以下基础工作:

(1)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但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

(2)尽快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银行已宣布即将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相信个人财产申报制也将很快出台。

(3)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

(4)建立个人银行帐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帐户转帐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帐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3.健全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和完善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转让和预售法律制度,通过制订物权法、个人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手续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备、简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保障抵押权人拥有能够顺利、合法地处分抵押住房的权利。

4.强化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银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实现电脑和文件资料(原件)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牵制,以保证业务档案不失真、不失实和不流失。通过电脑化管理,对每月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及时催收,并纳入“黑名单”,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

个人消费信贷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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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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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个人消费信贷论文范文4

下午好!我是金融学专业***,非常感谢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策略分析》,我的指导老师是***老师。下面我就论文的相关情况向各位老师作一下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写作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在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支持下,农民收入连续几年获得稳定增长,农村的消费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与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当前,农村是扩大内需的突破口,经济增长的潜力在农村,而农村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碍了农村市场的发展。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本课题通过分析农村消费信贷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策略,可为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依据,使我国农村需求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农村金融市场实现繁荣。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献综述法。在前人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农村消费信贷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相应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当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为切入点,定性的研究阻碍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从调研农村消费市场和消费信贷情况入手,深入分析新时期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状况,针对制约我国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农村消费需求和消费信贷需求的特点,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策略。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农村消费市场的需求状况,指出目前农村消费市场缺少足够的信贷支持,从侧面说明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现状,提出目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还存在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信贷产品创新落后于经济的变化发展以及农村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开拓创新,推出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改善农村金融的外部环境等若干对策。

与其他文章相比,本文创新的之处是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问题和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个人消费信贷论文范文5

关键词:消费增长;过度敏感性;信贷约束

中图分类号:F820.5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6-0015-07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冲击,2009年以来我国出口急剧下滑,投资虽在一系列政策刺激效应下呈现高速增长之势,但若没有消费需求的最终支撑,其增长的潜力和可持续性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此,中央政府于2009年初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将扩大消费需求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消费信贷作为重要的刺激手段,一直以来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自1998年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以来,该项业务已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消费信贷余额由1998年末的456.2亿元增至2008年末的35397亿元,年均增速达54.52%。人均消费贷款余额由1998年末的109.64元增至2008年末的5834元,年均增长48.8%。与此同时,消费信贷余额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也由1998年的0.53%升至近两年的12%左右。但与我国消费信贷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照,国内关于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行为影响的研究并不多见。为此,我们在对消费理论和实证研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就信贷条件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进行了计量分析,以期能够对相关政策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有关消费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中,经济学家通常以Modigliani和Ando(1963)所提出的生命周期假说(LCH)和Friedman(1957)所提出的持久性收入假说(PIH)作为研究基准。后来,Hall(1978)在卢卡斯批判的基础上,把理性预期方法应用于消费行为理论,将生命周期一持久收入理论和理性预期理论融合,形成理性预期持久收入假说。该理论指出,如果消费者对持久收入的预期是理性的,则前期消费就是本期持久收入的最佳预期。因此,本期消费仅与前期消费有关,其他任何变量对消费都没有解释和预测能力。

自从理性预期持久收入假说诞生以来,大量的实证研究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但大部分研究都不支持理性预期持久收入假说。相反,这些研究发现居民消费和同期收人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理论上称为“消费的过度敏感性”,并指出这种敏感性的存在主要是由于:

(1)流动性约束的存在。一些研究发现,当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出现暂时下降时,他们无法或只能有限地从银行贷款来平滑消费支出,导致当期消费对收入的依赖性比持久收入假说预言的更大。

(2)居民收入、支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导致消费者偏离生命周期一持久收入理论的另一重要因素(Madsen and McAieer,2000)。如当前收入的大幅下降,会加大未来的不确定性,居民会选择多储蓄、少消费,这强化了消费与同期收入的正相关关系。

(3)实际利率变化造成消费对同期收入表现出过度敏感性。但国外相关研究对此的结论并不一致,Miehener(1984)通过理论模型证明,实际利率使消费对当期收入表现出过度的敏感性。而Campbell和Mankiw(1987)类似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实际利率对消费增长率的作用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中国消费函数的研究显示,我国居民消费行为具有典型的过度敏感特征,但在其原因的探讨上,学术界尚没有达成一致结论。一些研究认为流动性约束、收入不确定性的增大,是中国低消费增长和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而另一些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储蓄存款高企,居民并不存在明显的流动性约束,因为在即期收入下降时,消费者并不用向银行贷款,只需动用储蓄平滑当前消费即可。

国内研究在对流动性约束的刻画和度量上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如赞同我国居民存在流动性约束的代表性研究中,万广华等人将消费对收入的过度敏感性系数作为流动性约束的变量,而实际上敏感性系数仅仅刻画了消费对当期收入的依赖程度,这种依赖既可能源于流动性约束,也可能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敏感性系数只能说明是否存在短视的消费者,并不能确定短视消费者是否面临流动性约束。而申朴、刘康兵(2003)在研究中将“借贷收入/货币收入”作为流动性约束的变量,虽然具有相对直观的优点,但理论上讲“借贷收入/货币收入”越高,表明消费者面临的流动性约束越小,从而该变量应当与消费成正相关关系,但实证的结果却恰恰相反,研究没有对此作出充分解释。

否定我国居民存在流动性约束的代表性研究大多采取了相对间接的方法,如欧阳俊、刘建民等(2003)通过消费倾向是否小于1来判断其居民存在流动性约束与否,并指出我国80%的中等收入及以上的家庭消费倾向小于1,从而断定我国不存在流动性约束。然而,消费倾向仅仅是消费者在面临一系列约束时的事后决策结果,并不能刻画其决策前消费意愿受流动性约束影响的程度。消费倾向小于1,也有可能是消费者预期即将面临流动性约束而进行预防性储蓄来缓冲的结果。而孔东民也是用收入下降时的敏感性系数是否大于收入上升时的敏感性系数,来判断消费者是否存在流动性约束,而没有考虑敏感性是来自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还是当前的流动性约束。

(三)消费信贷与流动性约束

国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信贷的可获得性差(Duesenberry,1949)、非对称借贷利率(Pissarides,1978)、体制(Stiglitz & Weiss,1981)等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将使消费者面临流动性约束。Jap-pelli和Pagano(1989)进一步发现,在消费信贷与消费总额的比率较低的国家,消费对消费信贷的敏感性系数更大,且消费对收入的敏感性系数与居民负债水平负相关,从而有力地证明了金融市场欠发达地区和低收人群体面临的信贷约束更强,银行贷款能够帮助流动性约束型消费者实现消费的跨期平滑,削弱了消费与即期收入的关系。很多相关研究也证实了消费信贷与消费之间的这种正向关联。

值得一提的是,Bacchetta和Oerlach(1997)通过对5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研究发现,可预期的消费贷款增长和消费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他们还引入了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的差值来衡量银行信贷条件的松紧程度,得出利差与未来消费总额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据此,研究指出,银行信贷条件的变化能够影响流动性约束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而影响消费增长。

比较而言,国内学者关于消费信贷对消费行为影响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叶耀明、王胜(2007)关于金融市场化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显示,金融市场化通过各种渠道降低了消费者面临的流动性约束,释放了消费需求。然而,该研究采用的金融市场化指数是涵盖了银行业市场竞争、股票和债券市场发展程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指标,无法区分这种影响是来自资本市场,还是信贷市场,从而无法区分信贷对消费的具体影响。赵霞、刘彦平(2006)则以1999年为界,通过设置时间虚拟变量,考察1999年消费信贷发展后对居民消费函数的影响,研究表明,消费信贷的发展缓解了流动性约束的程度,促进了居民消费增长率的提高。但该研究只考察了消费信贷开展前后消费对收入敏感性系数的变化,并没有更加直接的证据表明这种变化来是否由消费信贷引起。而且,现有研究结论很难对表1中我国消费信贷与消费率的迥异变化做出合理解释,即为何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贷款占GDP比重总体趋升的同时,由1998年的0.55%快速升值2008年的11.69%的同时,最终消费率却出现了持续下滑的态势,由1998年的59.6%持续降至2008年的48.6%。按照一般的理解,消费信贷占GDP比重上升意味着居民面临的流动性约束下降,会带动居民少储蓄、多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但现实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据此,本文试建立一个包含消费信贷条件的消费函数,通过对信贷条件相对直观的量化,考察近年来消费信贷的发展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以期能够对现实作出相对合理的解释。

二、信贷条件与居民消费行为:基本分析框架

理性预期持久收入理论假定所有消费者都没有受到流动性约束,能够在既定利率下自由借贷,而且该利率与消费者的时间偏好一致,由此消费者跨期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消费者在不同时点上的边际效用相等:

Et-1u’(Ct)=u’(Ct-1) (1)

式(1)中,Ct是个体非耐用品和服务的消费,μ(・)是凹型效用函数的一阶导数,Et-1是个体利用t-1时期所有可得信息对t期效用的预期。假定效用函数具有不变弹性,且消费的对数服从正态分布,则消费对数的增长率是不可测的:

ln Ct-a+εt (2)

式(2)中,ΔAln Ct=ln Ct-ln Ct=Ct-1,α是常数,εt是消费对数的新息,与过去所有的信息都不相关,因此是无法预测的。但实际上εt是事前可测的,一些学者指出,有部分消费者是根据当期收入消费的,因此,这部分人的预期消费取决于预期收入,从而式(2)变形为:

ln Ct=α+βEt-1ln(Yt)+εt (3)

其中Yt代表可支配收入,β就是消费对收入的过度敏感性系数。大量研究显示:O<β<1,代表了流动性约束型消费者所占的比例。然而,假定部分消费者仅仅消费当期收入的前提过于苛刻,因为即使他们面临流动性约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借贷平滑消费。因此,可以将信贷变量加入模型得到:

ln Ct=α+βtEt-1Xt+βt (4)

其中Xt是包含可支配收入和相关信贷变量的列向量,βt则是代表敏感性系数行向量;Xt中信贷变量是流动性约束型消费者所面临的信贷条件。借鉴Bacchetta等人和Gerlach(1997)的研究,选取两个变量作为信贷条件的变量:

(1)消费信贷总量。用来衡量信贷的可获得性,并假定流动性约束型消费者获得的消费贷款与消费信贷总额正相关。

(2)存贷款利差。根据Bacchetta(1996)和Caminal(1996)的研究,存贷利差反映了银行向借款者索取的风险补偿,利差扩大表明银行信贷条件趋于收紧。

本文的实证模型主要以式(4)为基础,但由于消费者在t-1期对t期Xt的预期Et-1Xt是不可观测的,所以,假定Xt与一组在t-1期可测的工具向量 zt线性相关:

Xt=Гzt+ηt (5)

其中Г是系数向量,zt=[1,z1t,z2tzkx],据此t-1期对t期Xt。的预期Et-1ΔXt。可通过式(5)估计,并可将估计值带入式(4)进一步估计各变量的敏感性系数。

三、信贷条件对居民消费行为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变量选取及平稳性检验

考虑到我国自1999年才大力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相关数据时序较短,加之2002年后才有相对完整的收入、消费支出季度数据。因此,本文数据主要来自2002年一季度~2009年三季度的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当季人均消费支出(Ct)、当季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Yt)数据都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当季新增消费信贷(Credit,)数据来自人民银行相关统计资料和报告,上述三个指标都用CPI定基指数(2001年12月为基期)折实,并进行相应季节调整后取自然对数。

衡量信贷松紧情况的利差数据依据Bacchetta等人和Gerlach(1997)的研究数据的可获得性进行了灵活处理。如美国用的是消费贷款优惠利率减去90天国债收益率,加拿大用的是贷款优惠利率减去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日本则是用短期借贷优惠利率减去短期政府债券利率。我国的利率体系相对特殊,并没有像上述国家那样实行市场化定价,而是采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主要由官方确定,而货币市场利率交由市场决定的方式,从而形成了官方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的现象。由于没有消费信贷利率的相关统计,我们采用5年期住房贷款利率作为消费贷款利率的替代变量,在此基础上构建两个利差变量:

(1)5年期住房贷款利率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差值Spreadlt。这两个官定利率的差值体现了外部政策对消费信贷施加的约束,考虑到2002年

来我国贷款利率的调整较存款利率更为频繁,且存款利率变化必然伴随贷款利率的同向调整,该利差的扩大可以看作消费信贷条件趋紧,预计其与消费具有负相关效应。

(2)5年期住房贷款利率与银行间61~90天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的差值Spread2t。与Spreadlt不同,银行间61~90天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波动远大于住房贷款利率变化,利差的扩大更多是由拆借利率下降引起,而这恰恰反映了银行资金头寸较松,信贷条件趋于宽松。因此,理论上Spread2t与消费具有正相关效应。

由于模型要求各变量平稳,回归前我们对此进行了单位根检验。表2中各变量ADF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平稳,可进行进一步的计量检验。

(二)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模型估计主要针对式(4)、(5)展开,采用的是两阶段最小二乘法,根据Campell和Mankiw建议,用内生变量二到四期的滞后变量作为工具变量,测试多组工具变量对Δln Yt的预测能力,最后选取Δln Yt-2,Δln Yt-3,Δln Yt-4 Δln(Credit)t-2,Δin(Credit)t-3,Δln(Credit)t-4作为工具变量,其Wald统计量的显著性水平为0.0266。由于模型存在系列自相关,应用AR(1)、MA(1)进行了修正。

表3模型1结果显示,仅仅包含收入变量时,Δln Yt系数显著,消费对收入的过度敏感性较强,敏感性系数达0.8714,当前收入增速每增加1个百分点,将导致当前消费增速增加0.8714个百分点。这同时也显示我国流动性约束型城镇居民占比87.14%,与Chen和Hu(1997)提供的数据对比发现,我国当前流动性约束型居民占比不仅远远高于美国(19%)、英国(23%)、日本(35%)和瑞士(36%)等发达国家,即使与菲律宾(68%)、肯尼亚(73%)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明显较高。

模型2的结果则表明,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消费信贷Δln(Credit)变量后,Δln Yt系数没有发生显著变化。而1n(Creditt)的系数也很小,只有0.0005,且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说明当前消费增长对消费信贷基本不敏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增长,即占GDP比重总体趋升的情况下,居民消费相对平稳的现象。

模型3在模型1基础上加入了利差Spreadlt,虽然5年住房贷款与3个月定期存款的利差系数为-0.0056,和理论预期一致,但这种负向关系在统计上并不显著,t检验的ρ值高达0.61,说明以官方利差代表的信贷条件的变化对居民消费行为并没有形成明显影响。

模型4中在收入变量基础上加入了利差Spread2。后,回归系数接近于O,统计上也极不显著,预示着用5年住房贷款与同业拆借利差代表的信贷条件变化也对居民消费没有影响。

模型5、6用收入和其他两个信贷条件变量分别回归的结果与此类似,无论是消费信贷变化,还是利差变化,都对居民消费行为没有影响。

对比模型1~6可以发现,消费对收入的敏感性系数都在0.87左右,说明其估计结果相对稳健。

四、对计量结果的进一步解释

计量分析出现了令人困惑的悖论:我国有87%左右的城镇居民面临流动性约束,但信贷条件的变化对居民的消费行为基本没有影响。表4中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城镇最低收入户的消费倾向接近1,其中困难户的消费倾向甚至大于1,低收入户的消费倾向接近0.9,即使是中等偏下户的消费倾向大多数年份也都在0.8以上,说明这些家庭的消费接近收入上限,增加消费面临较大的流动性约束,这与我们估计的结果大体一致。

但表5关于不同收入城镇家庭人均贷款额的数据显示,最低收入户人均消费信贷近几年不足lO元,即使最高的2005年也只有15.88元,总体看,中等收入以下的所有城镇家庭在样本考察期间,大多数年份的人均消费信贷额还不足100元。比较而言,最高收入户人均近1000元的消费信贷比低收入家庭相差远远不止10倍。消费信贷能够显著改善流动性约束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这些消费贷款能够流向流动性约束较强的低收入群体。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大量的消费信贷流向了高收入群体,使其对整个宏观消费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刺激作用。这一方面既与大多数居民消费观念落后,对负债消费难以接受有关,也受到商业银行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不高的制约。

在面临流动性约束却又难以有效缓解的情况下,居民的储蓄意愿逐步增强。人民银行城镇储户调查问卷显示(见图1),我国居民获得收入后当期选择“更多消费”的居民占比2001年来总体趋降,由2001年一季度的33%逐渐降至2007年三季度的18.28%,之后虽然出现短暂回升,但2009年后又急剧降至15%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选择“更多地储蓄”的城镇居民占比总体趋升,如果把城镇居民“更多地投资”行为看成一种积极储蓄行为的话,2009年以来二者合计占比达85%。

不仅如此,针对储蓄目的的进一步调查显示(见图2),养老、防病、防失业或意外急需以及未来子女的教育费用等“预防性储蓄”是居民储蓄的首要目的,其占比一直稳定在60%以上,2009年更是超过95%。其次,为未来住房、购车等“一次性大宗购买”而储蓄的居民占比一直在40%以上,2009年一直都在50%以上。这说明为了应付未来的不确定性和可能的大额支出,大部分居民不得不通过储蓄来实现消费的自我平滑,从而抑制了当前的消费意愿。

五、结论及建议

个人消费信贷论文范文6

关键词:消费信贷;国民收入;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6日

一、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状况

我国消费信贷自1999年真正起步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总的来看,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现在呈现出以下这些特征:

(一)消费信贷余额规模不断扩大,但市场渗透率低。从起步至今,我国的消费信贷余额增长迅速,1999年到2016年,从1,397亿元增长到213,000亿元,GDP的比重从不到1.55%增加到2.94%。尽管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不断扩大,但消费信贷的渗透率还是较低。从我国居民消费习惯来看,居民主要是通过已有的储蓄进行支付进行消费支出。除去个人住房和汽车消费贷款,我国综合消费信贷占消费信贷余额的比例很少。与海外市场相比,消费信贷产品在我国的市场渗透率显然非常低。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居民消费需求的水平不断提高,消费信贷体系不断完善,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进行扩展。

(二)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城乡发展的巨大差异,导致消费信贷城乡发展明显不平衡。消费信贷业务重点在城市开展,但是居住相对偏远的农村居民的收入较低,边际消费倾向高,农村市场拥有巨大潜力,所占的比率很低。不仅仅是地区发展不平衡,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在结构方面也不平平衡,业务上地区发展程度分布明显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沿海城市。相比较而言,内陆地区较落后地区的消费信贷业务的进展较明显。

(三)产品结构不够合理,种类逐渐增多。目前,虽然我国消费信贷的种类较多,但结构不合理,因为我国民众稳定心理较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与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比重一直在80%以上,始终占绝对优势地位。个人住房贷款自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来一直占比很高,住房贷款余额占总消费信贷余额的比例1999年高达97.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015年占当年消费信贷余额的26%,达到141,800亿元。消费信贷余额排除住房贷款这一项。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仅占16%,仅321,600亿元,与消费信贷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同期美国观察剔除掉了个人住房贷款数据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在银行贷款余额中的比重则高达49%,是中国的1.88倍。

(四)供给机构逐渐增加。目前,中国主要消费信贷供应者是汽车金融公司、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消费金融公司则是我国最新的消费信贷提供者。我国银行业自2006年12月11日起开始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009年8月联合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1月6日,率先在北京、上海和成都三个地区进行试点,第一批的三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了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和成都银行分别为三家公司的发起人。同年2月12日,又发生具有相同促进作用的事件,PPF集团获得在津试点的牌照,由PPF集团全资建立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天津营业,成为了我国第一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五)消费信贷市场发展受政府政策影响很大。1999年和2009年分别是我国消费信贷余额增长率最大的两个极值点的出现时间。在1999年消费信贷余额的增长率达到最大值,主要是受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推出的政策的影响。在2009年,第二个极大值出现,原因主要是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我国实施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2009年初,在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都提出,一系列配合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调整消费信贷资金结构,大力推动有关民生消费。这一系列政策共同促成了消费信贷的第二次大发展。

二、消费信贷对国民收入影响理论分析

流动性约束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因其货币与资金量不足,且难以从外部借到,从而难以实现预想的消费和投资,造成经济中总需求不足的现象。现根据流动性约束理论证明:当消费信贷水平越高时,国民收入水平提高的效果就越明显。

三、消费信贷对国民收入影响实证分析

以下数据都是从中国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中搜集和整理而来。

根据上述分析消费信贷对国民收入的影响,可以知道消费信贷水平对国民收入的影响不可忽略。实证分析主要分为三步:(1)运用E-VIEWS软件,做出国民收入与消费信贷余额的回归方程,初步判断其回归关系;(2)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判断回归关系是否显著;(3)通过检验结果得出最后结论。

具体研究如下:运用E-VIEWS软件,令国民收入为被解释变量y,消费信贷余额为解释变量x,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结果如表2所示。(表2)

(一)可决系数。由回归结果可得:R2=0.945539>0.7,y与x属于高度相关。

(二)单个参数的t检验

(三)F检验。提出假设:原假设H0∶β1=0,备择假设H1∶β1≠0。根据回归结果,得F=277.7886。Fα(1,n-2)=4.49,F>Fα(1,n-2)=4.49,差异显著,拒绝原假设,接受备择假设,F检验通过。由以上得,国民收入与消费余额之间的确存在一元线性回归关系,且消费余额越大,国民收入也越大。

四、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建议

为保证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全面l展,加快推动我国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应该把发展消费信贷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来抓。

(一)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居民预期收入水平。消费信贷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以消费者未来收入为担保的信贷方式,因此居民未来的、稳定的预期收入是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提高消费者收入水平是扩大消费信贷规模的首要途径。因此,在我国发展消费信贷,就是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大力提高居民的预期收入水平,奠定消费信贷的发展物质基础。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发展经济必须要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发展理念,更加注重发展的效率和质量效益、更加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更加注重发展的以人为本的宗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二)调整消费信贷结构,促进消费信贷多元化发展。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产品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包含个人汽车贷款、医疗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及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多种品种在内的消费信贷产品。但是,己有研究表明,住房贷款的发放在带动了居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上升的同时,却对非耐用品及服务性消费品的消费产生了挤出效应。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与监督我国金融机构对于消费信贷结构的调整,引导消费信贷多元化发展,不仅仅将消费信贷集中于住房、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领域,同时也应该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放于非耐用消费品及服务性消费品领域,以带动我国个人消费需求的全面提升。

(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消费信贷的发展,有助于消费者在当期完成“大额刚性消费支出”,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促使我国消费者对于“大额刚性消费”呈现出较高的谨慎性,可能会为了预防未来不确定的支出而消减其他消费,从而无法带动我国整体消费水平的增长。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制的进一步改革,通过这些途径可以有效地缓解居民对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从而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的加速发展。

(四)转变居民消费理念,提倡适度发展消费信贷。消费信贷既受社会消费观念的制约,又会影响居民的消费观念。居民能够接受超前消费方式,将会反过来使更多的人愿意使用消费信贷。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居民受到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要让消费者完全接受与使用消费信贷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金融机构的配合。要转变居民的消费观念,金融机构必须要加大对于消费信贷的宣传教育,在居民中全面普及消费信贷的知识,让居民从内心接受它从而才能转变居民传统的观念;同时,政府要为消费信贷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双管齐下的推动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

(五)促进信贷立法是国民收入发展的有力保障。发达的金融市场是消费信贷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构建发达的金融市场,首先必须要有与发展消费信贷有关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这是消费信贷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法律保障。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贷发展史来看,信贷的发展需要法律强有力的约束。要想促进信贷的发展,就要同步立法,使信贷在法律的轨道上发展。信贷业务健康稳健的发展,会促进消费的发展,以此来带动我国内需的扩大。经济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就会使社会分配更加灵活,增加国民收入,来带动经济的长足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蒋琳枫.我国消费信贷对消费需求的影响研究[D].中南大学,2013.

[2]刘钰峰.消费信贷对我国消费需求总量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