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工作要点范例6篇

检察院工作要点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1

 

2021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党的第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的领导下,聚焦主责主业,抓住“关键少数”,以落实《上海建桥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为抓手,强化日常监督,做实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标本兼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贯彻落实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探索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通报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纪,以案促改,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对党员干部公与私的教育,坚持公私分明,促使秉公用权,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2.突出政治监督。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聚焦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政治免疫力。结合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实际,确保把各级党组织和学校的要求落细落地落实。以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为重点,进一步推进落实民主集中制。协助做好2021年基层党组织“三大主体责任”述职工作和校内巡察工作。

二、聚焦主责主业,日常监督深化拓展

3.提高民主监督质量。更加深入广泛的普及和提高二级教代会的质量,让更多的教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核实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的相关线索全覆盖。健全完善畅通、来信、来访、来电、网络四位一体的信访举报平台。加强信访举报处理力量,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办理时限要求。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履行情况。

5.廉政谈话全覆盖。重点强化新任干部纪律意识、学习意识、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努力做到权为民用、依法用权、依照流用权、阳光用权。

6.参与二级党政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督察。之前征求学院师生意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领导班子带头摆表现、找差距,身体力行、以上率下。抓住“关键少数”, 促进党员领导刀刃向内。

7. 继续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注重日常管理监督,密切关注隐形变异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切实纠正改头换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正风肃纪。

8.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综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

9.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提醒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常态。

10. 持续深入做好招生监察工作。认真落实《上海建桥学院招生监察实施办法》,确保阳光招生。

三、重心下移,持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1.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的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廉政风险排摸和工作流程梳理设计的领域。深入分析描述廉政风险,突出对“廉政”的风险防控。向廉政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廉政风险点梳理及管控措施》的基本情况。深耕各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构建风险明确、流程规范、制度管用、管理闭环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做到标本兼治,增强制度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的组织力、影响力和号召力。用好这些体系文件,把党内监督、日常业务工作通盘考虑,相互促进,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结合起来。

12.增加廉政重点领域关键岗位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让关键岗位人员学习廉政风险防控的内涵和要求,提升廉洁自律意识和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把建设成果转化为工作制度和队伍建设,转化为各岗位自觉行动,进一步推进学校廉政文化的形成。

13.创新工作机制,探索纪委会、监事会联席会制度。促进相互交流情况,站在维护师生利益及党和国家政策角度上,一起学习分析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研究有关制度建设,相互沟通。

14. 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的推广工作。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2

与很多地方的社区检察室不同的是,北京市的检察联络室工作由市院预防处主管,2012年市院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联络)室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检察联络室的职能配置以控申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下沉和延伸为主要职能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了解社情民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回访、开展预防调查等七大项工作职责,核心是职务犯罪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从裁撤到再次起航

北京的检察联络室的发展之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探索试点、快速发展、整顿裁撤等三个历史阶段。1987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批准设立了首个驻税务机关检察室,至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设立税务检察室八个及驻区域检察室一个。自1990年以后,特别是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颁布《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后,北京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建设进入迅速发展阶段,截至1998年,全市检察机关设立各类检察室总量已达30个,包括税务检察室、驻乡镇检察室、驻企业检察室。之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撤销了所设立的所有检察室,之后未再开展派驻检察室建设。

然而,随着首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带来了刑事犯罪案件增多、社会矛盾复杂化、经济发展与个体利益冲突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涉农惠民、征地拆迁、乡村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基层群众及媒体对社会生活中滋生的腐败强烈不满,要求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开展矛盾化解和法律监督,这也是检察机关完善自身、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的客观需要。于是,2005年以来,北京市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以检察联络室、检察联络点、“法制村长”等多种形式,开始重新探索联系基层群众工作;2010年下半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下文要求在区县院中选点开始检察联络室工作;2011年5月,北京市院发文对全市的联系基层群众工作机制的组织结构、职责内容等进行了规范,此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开来。2012年9月,北京市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联络)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职责,明确了人员配置结构,有力推动了北京市联系基层群众工作的规范性发展。

三种工作模式

目前,北京市检察联络室工作由预防部门领导,共有三种工作形式:一是专职派驻工作形式,即有专门的检察干警长期负责检察室工作,专人专责专岗,如丰台区院派驻卢沟桥乡和王佐镇检察室,以及房山区院派驻城关街道检察室均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室工作。二是专职巡检模式,即固定专人,在几个检察联络室之间开展巡回检察,典型的有昌平区院、顺义区院。三是兼职巡检模式,即每周或每月有一天或者几天作为检察联络室的工作时间,抽调相关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轮流值班,值班人数每次1-3人不等,以两人居多,集中处理检察联络室的相关事宜,典型的有朝阳区院、东城区院、石景山区院等。目前,基于检察联络室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现存在的兼职巡检模式已经向专职巡检模式过渡,后者是北京检察机关选择的检察联络室发展模式,同时也是落实市院《意见》中所规定的“固定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要求的体现。

检察联络室工作的主要成效

全市各级检察联络室围绕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开展预防调查等重点职能,积极、具体地开展各项工作。如一分院、昌平区院秉承“提高线索质量、促进侦防一体”的工作思路,主动出击,在职务犯罪线索发现上下功夫,取得了实效,近一年来两院共立案5件9人;丰台区院结合典型案件开展预防调查,为区委决策起到参谋助手作用,得到区委一把手的认可;房山区院在建立息诉罢访平台、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加强检察宣传上开拓进取,为区域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平谷区院及时排查可能引起集体访或的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化解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基层的社会稳定;延庆县院检察联络室通过扩大法律宣传面,深化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获得了辖区内各单位和老百姓的认可。

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联络室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947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2346人次,受理控告、举报711件;与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等相关单位座谈437次;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3件;开展预防宣传,组织16486人参观警示教育巡展;举办廉政法制讲座,受教育人数15927人;对本辖区内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回访102次;发送检察建议120份,被采纳92份;参与综合治理208次;通过检察联络室开展预防调查128次,深入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了解情况156次,开展相关预防工作155次,得到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及各区主要领导的批示,廉政风险防控规定不断健全。

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挂牌建立派出检察室或联络室91个,通过深入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首先,畅通了检民沟通渠道。通过检力下沉,检察联络室来到了百姓身边,有什么问题都能够近距离与检察官交流,有什么情况都能够给检察官反映,检察官真正成了老百姓的贴心人,检察机关给老百姓的感觉不再“神秘”,进一步拉近了检民距离。其次,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区域和谐稳定。检察联络室工作得到了群众认可和当地政府支持,检察联络室的检察官成了各街道、乡镇、社区抢着要的“香饽饽”,法律监督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社区、农村。最后,检察机关自身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市各区县院通过鼓励年轻干警、业务骨干到检察联络室工作,使其更加了解社情民意、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目前检察联络室已经逐渐成为年轻后备人才培养、储备基地。

侦防一体,内外联动

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检察联络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检察联络室在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后,还积极协助自侦部门开展初查并同步开展预防工作,侦防一体的工作模式在昌平区院展现得淋漓尽致。如在上述徐等2件3人贿赂案件中,在将线索移送给反贪部门后,区院主管领导认为该犯罪手段在全区具有代表性,做好惩治和预防工作对于服务大拆迁、大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决定立即启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侦查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预防部门在初查阶段就提前介入案件:一方面,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就作案过程、犯罪手段、主观心态等问题进行突击讯问、调查;另一方面,由检察联络室干警深入涉案单位进行同步调查,并前往其他镇村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在侦查终结后,检察联络室分别向该镇政府、派出所发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均积极整改并反馈我院。区人大主任李福忠在得知该案件的办理情况后,在检察建议上指出:“要加强征地拆迁后续管理工作,防止别有用心之人钻管理漏洞,谋取私利。”

实证研判,消除群众疑惑

2012年,阳坊镇某村村委会向检察联络室署名举报:某公司违反与该村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本应留置在村委会账面上800万元定金不翼而飞,怀疑存在贪污或挪用的职务犯罪行为。接到举报后,检察联络室立即将线索移送给反贪部门,并跟随办案组共同开展初查取证工作,最终证实该线索举报失实,但却反映出一定的职务犯罪隐患。因此,2012年7月3日,经领导同意,由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将主管镇领导、村委会主任等人约至院里,在向其说明查证结果后,又详细提出了镇村两级继续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好村务、村账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强化镇村沟通交流等检察建议。镇村领导对检察联络室的工作十分满意,并对区院主动服务、建言献策的做法表示感谢,承诺会尽快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进行整改和反馈。

链接

检察联络室的概念

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以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目标,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内设立的派出工作机构。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该类派出机构的名称繁多,除检察联络室外,还有乡镇检察室、派出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等。为行文方便,除涉及历史沿革及具体省市地区时使用其对外名称外,其他均以检察联络室代称。

检察联络室的U型发展曲线

1.自发建立期

自 1982年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陆续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重点乡镇设置了派驻检察室,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名称有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检察工作联络站等,这一时期检察室的主要职能是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和提供法律服务。部分省市检察室的设立曾得到省委政府支持 。

2.蓬勃发展期

1989年,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了检察联络室的定位、职能,直接推动了检察联络室的蓬勃发展。截至1992年,“全国已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设置税务检察室2613个”。

3.重点发展期

1993年,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同年,高检院政治部发出《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该通知对检察室的作用予以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检察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为“……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检察室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从而做出“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在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各类检察室,应做好善后工作,予以撤销”的决定,检察联络室进入重点发展阶段。

4.严格控制期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发生变化,不再对偷税等经济犯罪行使侦查权。此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1998年高检院发出通知,要求撤销税务检察室,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中央提出“要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的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检备案”,对于检察联络室的设置进行了严格控制。此后,大多数检察联络室被设立机关撤销。

5.逐步复苏期

2006年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大局的举措和模式。由此,检察联络室开始复苏。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3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新模式;巡回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派出检察室建设,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巡回检察概述

(一)巡回检察的职能定位、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职能定位:巡回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载体,是能动司法的新举措,是便民利民的接访平台、化解矛盾的维稳平台和维护民权的监督平台。

2、基本原则:巡回检察工作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实行检察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定期巡回与不定期巡回相结合、专人负责与全院联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3、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能动行使检察权,变“被动受案、坐等监督”为“主动走访、上门服务”;有效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就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助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加强联系群众,提升检察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巡回检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1、领导及常设工作机构。两级院成立巡回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市院巡回检察工作办公室挂靠宣传处,由一名院领导主管,政治部协管,负责全市巡回检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基层院巡回检察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由一名院领导主管,配备3至5名检察人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必要时可以抽调其他人员配合巡回检察工作。今年4月26日,漳浦县检察院经县委编制委员会批准将“巡回检察办公室”升格为正式内设机构。

2、派出机构。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设立巡回检察工作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县处级以上单位或社团组织设立巡回检察工作室,名称统一为“X X X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X X工作室”,挂牌办公。

3、巡回检察人员。从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检察人员中选拔巡回检察人员。其中,巡回检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检察官资格。

4、巡回检察联络员。各巡回检察工作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巡回检察联络员配合工作,巡回检察联络员从本乡镇或者单位、社团组织中的公道正派、热心检察工作的人员中推荐产生,首次聘用期一年。

(三)巡回检察的工作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

2、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3、对基层一线的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4、监督、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5、监督国家利民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6、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7、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

8、开展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

9、进村入户走访群众,了解掌握涉检、舆情,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0、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巡回检察的实践探索

(一)巡回检察的工作模式

2011年4月,漳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试点以来,各基层检察院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实施巡回检察工作,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基本模式。

1、“遍地开花”模式。由各内设机构挂钩辖区各乡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在各乡镇依托政府、人大主席团设立乡镇巡回检察工作室,形成全面铺开的工作格局。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即采用该种运行模式。

2、“划分片区”模式。将辖区乡镇划分为三个片区,由三个巡回检察室分片区巡回检察,院巡回检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形成“统一领导、归口协调、分片负责”的工作格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即采用该种运行模式。

3、“专职巡回”模式。以巡回检察办公室为主组建专职巡回检察队,全面负责辖区内巡回检察工作,实行“专人专职”常态化巡回检察工作模式。现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正在试行中。

(二)巡回检察的结合点、切入点及工作成效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廉政风险防控 结合机制 基层检察院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是党中央在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现有工作机制如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有效对接,在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运行的同时,促进检察工作各项管理机制的协同发展。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就如何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作一初略探讨。

一、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内涵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廉政风险点,是指公共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廉政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廉政风险点及其相对应的廉政风险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权力运行的变化或岗位职能职权的调整,而相应发生变化。Www.133229.COM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对权力运行各个方面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实施有效防控,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行政业务与廉政工作、思想防范与制度约束的有效结合,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

所谓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是指基层检察机关在运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过程中,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现有工作机制如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有效对接,在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运行的同时,促进检察工作各项管理机制协同发展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运作方式。

二、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理论基础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对检察人员实行廉政风险管理,提高其拒腐防变能力,是当前各级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才能有力地促进检察干警廉洁执法、高效履职,从而使检察机关各项职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一)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理论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文中提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规划》涉及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检察机关应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既要立足当前,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又要着眼长远,科学筹划安排,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实施。

由此可见,《实施纲要》、《工作规划》中所描述的惩防腐败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根据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思想,惩防腐败体系的生存与发展与其外部机制息息相关。因此,基层检察院贯彻执行《实施纲要》、《工作规划》必须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基层检察机关的现有工作机制相结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实施。

(二)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现实基础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工作,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及《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我省也专门下发了《湖南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及量化评分细则》,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进行督导和规范。应当说,从中央到地方,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是非常支持的,特别是近几年来,上级院一直将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加大指导力度,使基层检察院干警的执法能力、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科技装备等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员短缺、案多人少,仍是制约基层检察院发展的突出问题。  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机构中,担当着反腐倡廉的重要司法职能。如何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确保检察人员自身的廉洁性,作为检察机关承担内部监督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也“从幕后走到台前”,肩负起做好检察人员廉政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除了开展日常的纪检监察外,如何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需要制度与方法的创新。

然而,人员短缺、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依然制约着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据统计,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专职人员一般为1-2人,却要承担日益繁重的内部监督职责,而且这种状况还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缓解当前任务重人手少的矛盾,必须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方能履行好自己的内部监督职能。实际上,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将尽可能多的人员安排到业务部门办案,有些基层检察院不得不将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合署办公或多个部门人员交叉任职。这就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基层检察院的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现有工作机制相结合,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表现形式

通过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基层检察院的现有工作机制如规范化管理机制、检务督察机制、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目标、内容、方法上存在诸多共性,正因为他们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才有了现实可能性。下面,笔者就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一简要论述。

(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规范化管理机制相结合

规范化管理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确保检察人员的管理、检察办案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的运作均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制度进行,而建立的一套现代的、科学的、符合法律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执法特点和检察队伍构成的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规范化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一是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干警执法活动的全程监督,突出防控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二是规范同步录音录像,专人负责管理录音录像和其他各种资料。三是层层签订办案安全责任书,强化办案工作区各种安全措施,加强对办案过程的安全检查。

(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检务督察机制相结合

检务督察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的一项重要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检务督察机制相结合:一是加强对重点部门办案纪律、重点办案环节、办案安全等方面进行督察,发现风险点及时加以督促改进。二是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察。三是是加强对外出执行公务人员检容检纪以及对警车涉足酒店、娱乐场所的督察。

(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相结合

执法档案管理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为了保证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将检察人员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全部记录下来形成档案并加以动态管理的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执法档案管理机制相结合,一是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情况记入检察人员的执法档案,通过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全程监控,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办案、廉洁办案。二是在执法档案的管理上,采取“一案一登记”、“一案一测评”的方式,对个案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三是依据个人执法档案实行错案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相结合

绩效考核机制,是指检察机关针对每个检察人员所承担的工作,应用各种科学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他们执法行为的实际效果及其对检察机关的贡献或价值进行考核和评价的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相结合,一是通过采取科室自查与分管领导检查、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廉政风险防控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范围。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责成整改。三是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行质量考核,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修正风险点,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不断完善。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5

一、监所检察机构设置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从新中国成立检察机关那天起,人民检察院就设有监所检察这项业务。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二处负责检察各犯人改造、监所之措施是否合法之事项,当时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立了两个处,一处负责办理刑事案件,二处负责监所检察和自侦案件。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业务机构,负责对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事项。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197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当时也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随后各级检察机关陆续组建监所检察机构,逐步开展了监所检察业务工作。198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198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198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两个细则”、“一个办法”的下发执行有效推动了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监所派出检察机构的普遍建立。1996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监所检察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监所检察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要把查办监管改造中贪污受贿、案件,作为增强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监所检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进行调整,明确监所检察部门查办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密切相关的“四种案件”,即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若干规定》,以统一和规范对监所检察工作实践中一些重要问题的意见和提法。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分工,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即将监所检察部门只办理“四种案件”扩大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00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在全面分析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全面规范了监所检察各项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监所检察除了传统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两大职能外,逐渐增加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预防工作,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工作,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审查处理工作以及刑事羁押期限监督工作。并已经形成了与职能相适应的以四级监所检察部门(指监所检察厅、省级院监所检察处、地市级院监所检察处、县级院监所检察科)为主干,以派出院、派驻室为延伸的机构体系。

派出院,是指省级院或者市级院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监狱、劳教所等监管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的履行监所检察监督职能、行使县级院职权的机构,受省级或者市级院领导,由省级或者市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大多数派出院为市级院派出,少数为省级院派出。从派驻的监管场所来看,一般分为派出监狱院,派出劳教院,派出监狱、劳教所、看守所院。派出院一般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数量不等的派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监管单位较多的院分别设置在劳教检察处、看守所检察处、监狱检察处之下),还有些派出院设有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派驻室是指各级院(包括派出院)为履行监所检察监督职能,针对单一监管场所设立机构。除派出院所属派驻室外,一部分派驻室属监所检察部门下设机构,直接归监所检察部门领导,而另一部分与监所检察部门并列,仅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目前监所检察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对派出院定位不准

由于派出院行使县级院职权,普遍将派出院定位为县级基层院,而派出院与县级院具有明显的差别:

1.设置不同。派出院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和领导院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设立,与监管单位或监管场所的布局相适应,对领导院负责,向领导院报告工作,业务由领导院监所检察部门指导;县级院则依据行政区域的划分设立,对县级人大和市级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由市级院领导。

2.职权不同。派出院的权力直接来源于领导院的授予,具有大部分而非全部检察业务职能,并且都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有关,具有鲜明的专门性;县级院拥有全部检察业务职能,是一种普遍性。

3.法律职务任免不同。派出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需要由领导院的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院的检察长由县级人大选举产生、由市级院的检察长提请市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需要由县级院的检察长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4.编制、财政管理不同。派出院的编制、财政由领导院或者是领导院同级的编委、财政部门管理;县级院的编制、财政由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编委、财政部门管理。

因此就组织体系而言,将派出院视为可以本院名义对外行使部分、专门检察权的领导院授权机构,是领导院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比将派出院视为县级基层院更加准确、科学,可使监所检察机构体系经纬脉络清晰、明确。

(二)派出院编制少、内设机构不合理,检务保障压力大

派出院编制基数按监管单位的规格和在押人员数量综合确定,相对繁重的监所检察监督职责而言仍显不足,人员仅能在内部进行轮岗,难与外部进行交流。在此情况下,在职能定位、内部机构设置上,又呈现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特点,设置办公室、政工、纪检监察等非检察业务部门,使检察业务人员不足的情况更加恶化。派出院实行一级财政,独立预决算和直接拨款。由于派出院工作具有监督内容广泛,工作职能综合,涉及法律关系多样,监督工作繁杂,远离市区,需频繁的奔走在各监管场所,工作成果不直接体现等特点。同时,派出院不对所在地区相对应的县级人大、党委、政府报告工作,难以取得它们在检务保障上的支持,而与领导院相对应的省市级人大、党委、政府等有关方面也不直接听取派出院的工作报告,独立承担检务保障的压力巨大,需要领导院的大力协助。

(三)监所检察部门与派出院、派驻室业务指导不顺畅

首先,省级院(包括计划单列市院)派出院的规格为正县级,与监所检察部门的规格相同,而地市级院派出院的规格一般为副县级,高于监所检察部门的规格,甚至个别地方派出院的规格为正县级,与地市级院规格相同。其次,设置派出院后,相应的监所检察职能、业务工作即从监所检察部门剥离出来授予派出院,监所检察部门不再从事这些业务。让规格相同甚至较低、不从事具体业务的监所检察部门指导派出院工作无疑会出现诸多不便,指导工作更似空中楼阁,难以落到实处,这一矛盾在地市级表现尤为突出。与监所检察部门并列的派驻室情况与派出院相似。

三、监所检察机构改革的构想

首先,监所检察机构设置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要遵循监所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保留现有机构设置中有利于行使监所检察职能的派驻室,重新定位派出院,构建经纬脉络清晰、分工明确的机构体系。充分考虑监所检察工作的自身特点、新增职能及未来发展,并根据各级监所检察部门所承担的主要职能不同,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其次,要考虑现行机构编制、干部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编委的支持,统筹解决好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干部任免、法律职务任免、检务保障等与机构设置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监所检察部门机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以检察系统自身力量一蹴而就,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改革。

(一)名称

机构名称应当尽可能地反映机构的工作特点和主要职能。传统的监所检察职能主要包括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预防,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审查处理工作以及刑事羁押期限监督,与监管场所联系紧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使监所检察增加了八项职能,拓展了监所检察工作领域,监所检察的业务范围已经突破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界限,向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人身刑及财产刑等强制措施执行及监管活动全面监督转变,甚至理论界提出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亦交由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因此,目前监所检察机构的名称已不能涵盖新的工作内容,也没有体现其应有的职能。根据目前法律及检察系统内部规定,将监所检察部门改为刑事执行监督(检察)部门,可谓更科学、规范。

(二)机构体系、规格

基于对派出院视为可以本院名义对外行使部分、专门检察权的领导院授权机构,是领导院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定位,结合目前各派出院、派驻室规格、领导关系、工作机制,纵向设置与行政区域划分相并行的四级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局,横向设置作为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局内设机构的、针对单一监管单位或多个监管单位进行监督的派驻室或巡回室,构建领导关系明确、分工清晰的刑事执行监督(检察)体系。

对于已设有派出院的省级院和市级院,可先保留派出院,在保持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编制、财政管理不变的前提下,与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局合署办公,先进行内设机构整合,待编制实名管理并理顺干部管理及派驻机构检务保障等后,再正式将派出院与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局合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易于取得党委、人大、政府、编委等方面的支持,保证整合过程中有序开展业务工作,为完成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局设置打下坚实基础,创造较好条件。

(三)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的设置必须与承担的职能相适应。从长远看,应将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建成为检察业务部门。目前,县级院主要承担对同级看守所的派驻检察,基于侦查一体化的要求,可不单独设立侦查部门。由于工作任务及工作重点不同,县级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局,可设综合业务科、派驻室。县级以上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局,可设职务犯罪侦查处、监管检察处、综合业务处。

1.设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执行监督(检察)部门依法查办职权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是一项重要职责,不仅是对此类犯罪的一种震慑,也是强化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有效手段,更是迅速打开局面,突出刑事执行监督作用不可或缺的手段。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6

今天这次会议,中心议题是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试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以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为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切实解决自侦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的问题。下面,就如何抓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站在顺应工作形势发展,完善检察体制的高度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自去年在四川、湖北、天津等十三省市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初步显现,效果良好。一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度。二是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在其监督过程中,可以排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不仅促使检察机关有效纠正了自身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而且使检察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上有了明显转变,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党中央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进行的,赢得了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xx同志在多次讲话和批示中,对这项改革给予充分肯定,最近又批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可扩大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

8月20日,省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经省委批准,省院将于10月1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省、市(州)、县区三级检察机关共有50个建制院参与试点,我市参与试点的有市院、东辽县院、龙山区院和西安区院。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新、任务重、要求急、时间紧,因此,全市检察机关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xx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xx大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服情况看,虽然以往所办理的自侦案件总的来说没有发生大的事故或问题,但是,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省院的要求,按照人民群众的期望,应当说还有一定差距。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就是把自侦案件作为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切入点,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正确履行职责,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

2、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也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不仅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而且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同人民群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事情。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机关开展诉讼活动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检察工作就能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相反,如果脱离群众,单独办案,孤立办案,就无法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事实上,依靠群众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只有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3、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举措。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需要有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否则权力就会“异化”,使本来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权力蜕变为图谋私利的权力。我国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也是监督国家权力运用的主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实现群众参与司法,能够保证监督的公正和有效,提高监督的公信度,有利于实现自侦办案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求真务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院明确要求,人民监督试点工作于10月1日正式启动,此前我们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这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工作,各县区院必须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高效运作,求真务实,确保全市的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1、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院要把试点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考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把这项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认真细致地部署和检查试点工作,尤其是一把手要亲自抓、周密安排,精心谋划,研究制定本院的试点方案,形成党组都关心,一把手多过问,领导小组具体抓的良好局面。要加强督办和停息反馈工作,各县区院每季度向上级院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进行的个案监督情况,程序完成后要及时上报,拟改变原决定的,要提前与上级院沟通。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2、要加强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建设。这项工作能不能开展好,关键取决于有没有得力的工作部门。因此,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建设,选配好人员,保证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根据省院要求,目前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可以暂时挂靠在研究室;有条件的区院也可以设立,不能设立机构的,必须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市院要选配2人、县区院要选配1人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在选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员方面,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注意选配大局观念强,政治素质高的同志;二是选配对检察业务、对法律比较熟悉,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同志;三是选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善于做沟通协调工作的同志。各县区院要马上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组建起来。

3、要严格选好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素质、能力、水平,直接关系着对案件的监督质量。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标准要按照高检院《规定》中的条件来掌握,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要并重。要尽量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为单位、民主党派、科教人员中产生,如有条件还可考虑少数民族、妇女代表,但不要在党政领导和律师中选任人民监督员。根据省院要求,市院应选配7-9名人民监督员,县区院应选配6-8名人民监督员。各县区院院要在9月20日前把人民监督员选聘好。

4、要抓好人民监督员办公所需的基础建设。市院和各县区院,都要尽力为人民监督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该办的事一定要办到位。我们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主动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再大的困难我们也要在内部消化。在办公条件上要尽量优于我们自己的干警。比如,办公用房、工作台椅、资料文件等,要优先考虑人民监督员。

5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就试点启动阶段而言,要一边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一边注意理顺工作程序,加快制度建设。在制度未健全之前,要通过领导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人民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不能因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而影响外部监督工作。

6、要注意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各县区院要注意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加以改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县区院凡是在试点开局后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都要将监督情况写出综合报告,及时呈报市院,以便市院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7、要抓好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各县区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后,市院将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情况,要让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工作的意义,增强作为一名公民参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在思想上对监督工作重视起来;二是人民监督员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方面要求,使他们知道如何开展监督;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提高监督工作的准确性。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

试点工作启动以后,如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是一个致关重要的问题。高检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程序做好明确规定,在试点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规定》,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1、要突出监督的刚性,避免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设置的一种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制度,解决的是办理此类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从程序上弥补了检察环节的监督空白。第二,这种监督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性监督范围的事项,全市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也正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会流于形式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保证该项制度在监督程序上的刚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