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培训总结范例6篇

检察培训总结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1

一、司法考试助学工作

司法考试助学工作做为今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已被纳入目标管理。黑河市院党组对,此也十分重视。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有26名干警符合司法考试条件,其中22名为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他们都是法律专业学生,基础好,素质高,针对这种情况组织他们参加了省院的指南针培训班,为他们报销学费和差旅费,两级院为此共投入资金5万元从物质上为参考创造了条件。此外,我们还从学习时间上加大了对司法考试备考工作的力度,制定了《2006年司法考试助学方案》,把司法考试助学工作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下来,在经济状况不佳,对通过干警不能实行奖励的情况下,为参考干警放假由一个月改为三个月,从学习时间上为干警创造便利条件,对于部分院不能给参考干警放假的情况,市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亲自与该院主管检察长沟通,为参考干警放假。我院还积极为干警补充有关司法考试备考书籍和音像资料,为参加网络学习创造条件;为符合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开放资料室、微机室,为参考干警查阅资料,上网收集相关信息、备考资料提供时间和便利条件。

二、岗位培训工作

今年,我们先后组织两级院59名干警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培训。其中6名干警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培训班、4名干警参加了全省司法警察培训班,26名新录用检察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班,23名干警参加了司法考试“指南针”考前冲刺班。黑河市检察机关共举办了4期业务培训班。其中公诉部门举办了全市公诉庭审观摩评议会议,侦查监督科举办了刑事立案监督知识竞赛,他们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控告申诉科举办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工作及调研工作培训班,法警队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司法警察培训班,共4期84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七个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六期,培训人员达到161人,对每次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业务部门都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知识,同时也调动起干警的学习热情。

三、学历教育情况

目前,全市353名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281名干警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80%;专科学历56人,占干警总数16%;全市共有研究生16名,占干警总数4%(其中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2名)。此外还有24名干警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正在参加自考法律本科的学习。目前爱辉区院、逊克县院未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全部参加了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

上半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了一次座谈,增进了高层次人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不仅使每个干警明确了自己被列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使他们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目标,增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信心。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训情况

一是选派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刘乐民同志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杨云来同志、示范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分别参加了省院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培训班。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加强了领导力量。,

二是组织4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为期一天半的培训,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加强了骨干力量。五大连池市检察院还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等形式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每名干警都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了学习体会;北安市检察院还在内部网上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题》,组织干警在网上讨论、学习。

三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我们按照政法委和宣传部的要求,邀请市委宣传部讲师团孔丹教授为黑河市院、爱辉区院和黑北院干警做了题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和特征》的专题讲座,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6月26日上午,组织黑河市院和爱辉区院以及黑北院的干警聆听了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的报告。报告团各位英模从工作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尤其是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魏艳玲同志的报告,感人肺腑,许多干警都被她顽强地与病魔斗争的精神感动得流下了泪水。院党组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向英模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爱岗敬业的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坦荡无私的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已、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精神;学习他们宁守清贫、一尘不染、拒腐防变的精神。恪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6月19日至22日,由天津市检察院在我市挂职干部穆彤、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白天、东北农大大学生志愿者王宇龙等三名同志组成宣讲团,由市院政治处副主任潘娟带队,到各基层院进行巡回讲座。讲座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业务三方面内容,受到基层院广大干警的一致欢迎。

六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将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的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和爱辉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包峻岭等同志树为先进典型,组织了全市检察干警学习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先进事迹,用身边鲜活的榜样教育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情况向省院反馈汇报不及时;二是平时较多地应付事务性工作,对工作的全局性考虑不周;三是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尤其是高层次学历教育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因受地方经济影响,力度不大,专门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不够。

七、2007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1、按照省院《2004----2007年黑龙江省检察人员培训计划》规定进行培训,重点开展领导素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2

一、集体学习,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我院在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学习型检委会、学习型科室、学习型家庭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团体学习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学习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时间,由院领导带头,全体干警参与,重点学习上级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每月末进行一次考试。并定期听取专家教授为干警进行专题讲课。极大的提高了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激励支持,促进司法考试助学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试激励支持制度,对拟报考当年司法考试的干警营造复习环境,提前3个月不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并给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习备考。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给予5,000元的奖励。在去年司法考试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过了考试,院里对其通报嘉奖,并奖励5,000元人民币。此制度的推出极大提高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同志也积极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

三、岗位练兵,推进法警队伍建设

我院领导十分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在公务员队伍中选出6名素质过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队伍。定期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种培训,本院也定期组织法警岗位练兵活动。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刘晶华同志参加了省里的岗位练兵培训,并参加了全省法警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学习,每名干警写法警学习笔记1万余字。

——存在不足及下步打算: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切实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教育,加强现代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总体要求

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每年安排三分之一左右的在职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力争在20*年底前完成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轮训工作。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全市各级纪委(纪检组)担任中层职务和新进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干部。其中副科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参加三个月以上(五年内累计)的脱产培训。

三、培训对象

除按照中纪发*号文件和浙纪发*号文件精神规定选送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培训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外。由市纪委统一组织培训的具体对象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副主任以下干部;市直属机关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监察室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的分管领导、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室主任及各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各乡(镇、街道)纪委副书记。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副室主任、部门副书记(副组长)以下的纪检监察干部由县区自行组织培训。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文件精神,确定教育培训对象,制定本地本部门培训计划,认真完成安排调训任务。

四、培训原则

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实施分类培训的原则。注重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层次设计培训班次,根据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安排教学内容,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重点组织教学活动,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为目标考评教学质量,切实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纪委监察局着重抓好下列教育培训工作:

(一)、开展综合业务教育培训

20*年前,市纪委、监察局将对新提任、录用的纪检监察干部,根据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执法监察、干部管理、宣传教育、公文写作、党风、纠风、法规、效能监察等不同业务,每年举办2期纪检监察综合业务教育培训班。

(二)、开展知识更新教育培训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的干部在职自学的学习计划、学习书目和学时要求,及时组织在职干部进行更新知识的教育培训,认真参加各项业务知识测试。

(三)、学历教育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在职进修、自学、函授等多种途径接受学历教育。凡5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学历和45岁以下未达到大学本科的干部,应当参加在职业余学历教育,并分别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和本科以上学历证书。

(四)、实践锻炼

把实践锻炼作为教育培训干部,特别是培养中青年干部的重要途径,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上挂、下派和横向交流的力度。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纪委、监察局成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与重要事项的审批。领导小组由叶鸣同志任组长,张建平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干部室、教育调研室、机关党总支等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调研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年度计划备案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本地本部门干部培训任务落实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干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要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任职前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要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任职培训;对按规定应接受培训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检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完成上级调训任务的情况,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干部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二)、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培训教材建设,推进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是搞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基础条件。

充分发挥和依托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师院等培训基地和社会各种培训资源的作用,积极开展纪检监察的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在纪检监察系统、高等院校、有关机构聘请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逐步建立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优化师资配置,确保教学质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的业务骨干,要积极承担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授课工作。

加强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要在用好中央纪委、监察部统编教材的同时,结合实际,按照“简明、管用”的原则,组织业务部门,根据工作实践和体会,编写实用性强、易于操作的授课讲义和业务指导手册,作为辅助教材。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4

网上学习。充分利用检察系统的局域网络载体,开设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检察调研、主题实践、工作动态、反腐倡廉、典型案例、预防动态、生活百科、泰检文苑等十多项网络专栏,采取网上组织学习讨论、经验交流、警示教育、每周开展点评等形式,达到了资源共享、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专题辅导。紧紧把握不断完善和更新检察人员的知识结构这一关键,不断提高综合素能。在执法能力上,邀请市检察院自侦部门专家型人才来院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技巧与谋略专题讲座、公诉科长做《刑法修正案(八)》、控申科长做《国家赔偿法》、微机管理员做《微机基本知识》等专题讲座5次,全院干警参加了专题辅导,受教育面达到100%。

讲坛交流。为打造学习型检察机关,结合该院实际,从推荐内容、推荐形式、推荐奖励、推荐要求等五个方面出台了好文章好书籍推荐活动制度。该制度内容具体、形式多样、奖励保障措施到位,操作性、实用性强,为干警搭建了自我教育展示学识的平台。从检察L到每一名普通干警,都能结合自身检察工作实际登台演讲,他们分别从检察业务、职业道德、服务大局建设等多角度、全方位走上讲坛、展示检察干警的风采,为推动文化育检工作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5

第一条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检察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第六章附则

检察培训总结范文6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法;续职培训;司法考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那么,当前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组织完成的。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检察官法》中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不包括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由于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干警占有一定比例,对检察官学历结构以及取得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还将会涉及。

二、青海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检察干警当前的学历状况

(一)青海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青海省三级检察机关共有60个检察院。其中:1个省级院;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院、1个地级市院、1个地级分院;41个县(区)院,2个县级市院,8个县级派出院。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检察院下达给青海省的检察专项编制共****名。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10%后,现有编制****名。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实有人员****人。

(二)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见下表(截至2001年年底):

1、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15%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1.58%

大专(法律专科)

***(***)

42.65%

专业证书

***

7.71%

高中、中专以下

***

27.9%

总计

****

100%

(表一)

2、青海省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1.81%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33.74%

大专(法律专科)

**(**)

36.14%

专业证书

*

0.60%

高中、中专以下

**

27.71%

总计

***

100%

(表二)

3、八个州、市、分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4.95%

大专(法律专科)

***(***)

43.03%

专业证书

**

6.87%

高中、中专以下

***

25.15%

总计

***

100%

(表三)

4、四十三个县级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9.04%

大专(法律专科)

***(***)

42.10%

专业证书

***

9.14%

高中、中专以下

***

29.72%

总计

****

100%

(表四)

5、八个派出院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14%

大专(法律专科)

**

58%

专业证书

*

7%

高中、中专以下

**

21%

总计

***

100%

(表五)

对以上统计表中一些情况的说明:

第一,统计表中所列数字,是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它包括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但两者要求不同:《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达到大学本科学历;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8条,法警只需达到高中学历,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只需达到大专学历即可。

第二,专业证书,是指1993年最高检察院和国家教委联合发文针对当时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学历较低而开展的一种培训,历时2年,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专业证书,在检察系统内部视为相当于大专学历。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这种专业证书形式的文化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检察官法》的要求。

第三,关于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另一种是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的基础上,又通过“专升本”,取得中央党校系列的本科文凭。据了解,西部地区检察干警中持有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有不少干警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中的各级领导干部。统计表中并未将中央党校系列本专科文凭单独计算,但根据我们前面所述,中央党校系列的本专科文凭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因此,统计表中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数字高于实际的学历结构数字。

(三)对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的分析

1、青海检察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根据(表一),青海检察干警中本科学历及研究生学历两项合计为21.73%,由于统计是将检察官和法警两个系列合计在一起,如前所述,这两个系列的学历要求有所不同,因此,青海检察官实际上的学历应低于21.73%。与此同时,在全国检察官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接近30%。[3]两者相比,青海检察官队伍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比例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2、在青海三级检察院中,检察干警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结构呈阶梯状排列

即:省院为35.55%,州、市、分院为24.95%;县级院为19.04%;派出院为14%。这一情况与全国情况基本相符,反过来也说明需要提高学历的检察官主要是在基层院。

3、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及格率低于全国水平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报名135人,过分数线者2人,及格率为1.48%;青海全省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1840人,过分数线者22人,及格率为1.19%;而全国31万考生中有2.4万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应试总人数的7%。[4]

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中不存在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情况

青海检察干警中有一部分是持有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的文凭,其中一些还是领导干部。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所有持党校文凭的检察人员都已进入了检察官系列。今后面临的只是检察官的晋级问题,无须再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说,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问题被绕了过去。

5、青海为多民族地区,绝大多数检察院在5年之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青海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若干国定贫困县,属于《检察官法》中“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上述民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及县级市院、民族自治县院、国定贫困县院,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5]这样算下来,除了青海省院、6个民族自治州院、西宁市院、西宁市所辖区院、海东地区分院、以及海东地区所辖的县院(不含民族自治县和国定贫困县)外,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都属于可以放宽的情况。

三、青海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言

200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现任检察官中不具有修改后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且不属于学历放宽地区的,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分两种:从2002年1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算起,凡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40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加续本学历教育;41周岁以上人员,参加续职资格培训。

目前,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通知正在积极组织培训。我们在这次调研中,与部分检察机关的干警进行了座谈,听取和了解到一些问题。

(一)目前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检察机关缺少教育经费,实施培训困难较大

青海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低,许多检察机关办案经费都不足,更难以支付检察官的培训费用。例如,省院举办的续职培训班,4个月的培训时间,每人只收取200多元的培训费(包含住宿),连支付课时费都不足。但又不能多收,否则基层院的检察官支付不起。形成一方面被培训者无钱支付培训费,另一方面培训者无钱实施培训的恶性循环。

2、工学矛盾突出

参加培训的检察官在各级检察机关大多都是骨干力量,在脱产培训期间,正在办理的案件只能放下。一些检察官说,既要实现培训任务,又要完成办案任务,两者无法兼顾。

3、培训课程内容陈旧,许多检察官不感兴趣

如前所述,许多检察官在单位都是骨干,虽然学历达不到《检察官法》的要求,但并不表明他们对所学课程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他们每日都在操作的法律。但是现在培训安排的课程都是高等院校本科阶段的课程,对这些已掌握课程基本理论的检察官来说,实在是缺乏新意。

4、一些检察机关在实施“专升本”过程中,把握方向存在问题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基层院提出在3年之内使40岁以下的检察官全部完成“专升本”的目标。我们询问准备采取何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时,答复是:继续通过中央党校的学习获得本科文凭。我们认为,这一途径欠妥,理由已如前所述。

5、检察机关在进人上,依然要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制约

以上所说的都是针对已经在检察机关工作但尚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的检察官的培训,那么很明显,如果检察机关再进新人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生或干部。否则,又要重蹈边工作边学习的覆辙,使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受到损失。但是,和我们座谈的基层院检察长都认为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因为检察机关在人事和财政上都要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造成一方面符合《检察官法》条件的新人进不来,另一方面不符合条件的人却又被塞进来的状况。

(二)对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言

1、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保证教育经费

检察官的续职培训,是一件千秋大业,各级检察机关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保证学习经费。“可以按照个人和单位合理分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学费问题。高检院要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教育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基层检察官的学历学习。”[6]

2、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计划,解决工学矛盾突出问题

由于续职培训的人员多、时间长,各级检察机关在组织安排培训时,一定要有计划、分层次、突出重点。对培训人员的文化结构、年龄层次、拟任职务进行排队,首先应当选择拟连任检察长、或拟提名下届检察长人选,或拟升任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委员、或拟晋升检察员的人员。

3、在培训课程的内容上,应当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

授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备课,虽然课程是固定的,但内容一定要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在授课时,要分清对象,因材施教,按需施教;教学方法上要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使学员学有所获。

4、在“专升本”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正规高等院校学历学习

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已经明确规定,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这是我们坚持续本学历的根本方向。实践早已证明,任何找捷径、图省事的方法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5、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把“进人”关,杜绝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既要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和依靠地方财政,又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确实有一些难度。一些基层院的检察长也提出了一些好的解决办法,如:以没有编制或者上级院不同意为理由,杜绝了一些试图将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塞入检察机关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建议增设基层院进人,应经过省级院政治部批准的程序。

结论: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距《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距离,对现有检察官的培训也存在一些困难,但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关位于多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这类地区实施《检察官法》的期限放宽到2006年年底。我们相信,在5年的时间内,青海的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通过努力,一定能够接近实现《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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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党校学历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中国新闻网,2002年3月8日。

[2] “司法统考报名受阻党校文凭未被认可,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报名行政案”,《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9日。

[3]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4] “240分:首次司法考试分数线划定”,检察日报,2002年5月27日。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贫困地区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法发)20022号文。

[6]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检察官法》开展续职资格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The Distance Between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Qinghai Procurators And Law of the Procurators

Yang Xinjing

( National Procurators College, Beijing 10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