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例6篇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1

2002年前:

外汇局逐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002年:

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本金结汇授权指定银行(具备条件)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实施间接监管。

二、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需经外汇局核准。

三、 数据于次日上报系统,且每月上报纸质统计表。

2008年:

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金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二、资本金结汇应持IC卡、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凭证及使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三、备用金结汇限额为5万美元

2011年:

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 在前述【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中增加补充材料:发票原件、税务部门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二、资本金账户累计贷方发生额达到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发票进行真伪核验,并在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字样,方可支付余下的资本金。

2012年:

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二、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取消再投资款划拨核准及股息红利划回核准

(三)取消境内出资外汇验资询证手续

(四)接受境内再投资企业应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四、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取消资本金结汇发票核验月报表、发票作废月报表纸质报表按月上报制度,改为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

2013年:

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汇管理局及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二、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2013版)

资本金结汇审核材料: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前一笔支付发票(验原件签注留复印件)、发票真伪查询打印件、入账登记凭证。如本次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则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2014年:

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开展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三、资本金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投资)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5年: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FDI登记核准和ODI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FDI出资入账登记

(二)取消ODI境外再投资备案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同汇发【2014】36号,备用金限额修改为等值10万美元。

津汇发【2015】162号—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2016年:

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验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7年:

汇综发【2017】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的通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二、意愿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

2019年:

津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二、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在之前的12个自贸区基础上扩大到今年新设的6个自贸区及上海全辖)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汇发【201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一、清理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为外汇资本金账户

二、附件为最新《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9版)

2020年:

汇综发【20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2

【关键词】 外币交易; 汇总损益; 外币报表折算

一、基本概述

(一)五个概念

1.外币

(1)广义外币:广义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他国货币,(谈广义的外币必须占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人说人民币是外币,中国人说美元是外币。

(2)狭义外币:狭义外币是指除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谈狭义的外币必须站在特定的企业)狭义的外币就是会计核算中的外币。

2.外币交易: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以外币结算的交易。(表1)

3.汇率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为他国货币的比例率或比价,外汇汇率由国家外汇总局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所以又叫外汇牌价。汇率中最基本的汇率是即期汇率,而即期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其中买入汇率是指银行从企业买入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卖出汇率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能够接受的价格。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买入汇率(买价)

4.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开展对外币业务时,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差额以及由于汇率变动而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发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可能为汇兑收益,也可能为汇兑损失,所以合称为汇兑损益。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将子公司以外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二是将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换算为某一特定货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外投资商获取会计信息的需要。 br>

对于不允许开设外汇现汇账户的企业,只能开设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资产账户,这些企业取得的外币必须在当日卖给银行。

2.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按照选定的折合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3.选择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业务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也可以采用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但对于外币投入业务,只能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4.认定

企业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兑换当日予以确认。

5.调整

期末应将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并将折合后人民币余额与调账前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三)三个日期

1.含义

(1)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外币业务发生的日期。

(2)结算日:结算日是指货币性项目收付款项的日期。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常见的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常见的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3)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日可分为月资产负债表日(每月最后一天)和年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也可将其理解为开绐编制会计报表的日期。

2.关系

交易日、结算日、资产负债表日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

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货币性项目时(即结算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该项目初始入账时(即交易日)或前一期末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二、业务类型

(一)外币购销业务

1.外币销售

(1)赊销时(交易日):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款时(结算日):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外币购进

(1)赊购时(交易日):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付款时(结算日):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 (上述双方差额)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二)外币兑换业务

1.企业从银行买入外币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买入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买入金额×(卖出汇率-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买入外币金额×卖出汇率)

2.企业将外币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卖出外币金额×买入汇率)

财务费用 〔卖出外币金额×(即期汇率-买入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卖出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三)外币借贷业务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四)外币投入业务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实收资本

三、期末确认汇兑损益

(一)计算程序

1.计算调整后人民币余额(A)

A=期末外币账户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2.计算差额(X)

X=A-调整前人民币账户余额

3.确定损益

(1)对于资产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收益

当X

(2)对于负债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损失

当X

4.会计分录

(1)对于汇兑收益:借: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贷:财务费用 (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 (资本化部分)

(2)对于汇兑损失:

借:财务费用(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资本化部分)

贷: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二)实例分析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M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

1.M公司有关外币账户2009年2月28日的余额如表2。

2.M公司2009年3月份发生如下外币交易或事项:

(1)3月3日,将2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兑换取得的人民币已存入银行,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1元人民币,当日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

(2)3月10日,从国外购入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400万美元,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04元人民币,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原材料的进口关税584万元人民币,增值税646万元人民币。

(3)3月14日,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600万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4)3月20日,收到应收账款300万美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该应收账款系2月份出口销售发生的。

(5)3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第一季度发生的利息。该长期借款系2009年1月1日从中国银行借入,用于购买建造某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借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给该专用设备的外国供应商,该生产线的土建工程已于2005年10月开工。该外币借款金额为1 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4%,按季计提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专用设备于2月20日验收合格并投入安装。至2009年3月31日,该生产线尚处于建造过程中。

(6)3月31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98元人民币

要求:(1)编制M公司3月份与外币交易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

(2)将M公司2009年3月31日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填入表3(汇兑收益以“+”表示,汇兑损失以“-”表示),并编制与汇兑损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要求(1)

①3月3日: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60.40(20×8.02)

财务费用 1.6〔20×(8.1-8.02)〕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62(20×8.1)

②3月10日:

借:原材料3 800(400×8.04+5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46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3 216(400×8.04)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 230(584+646)

③3月14日: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 4 812(600×8.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12

④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 400(300×8)

财务费用 15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 2 415(300×8.05)

⑤3月31日:

计提外币借款利息=1 200×4%×3/12=12(万美元)

借:在建工程 95.76

贷:长期借款——美元户(应付利息) 95.76(12×7.98)

要求(2)

①“银行存款”账户

A=1 080×7.98=8 618.4

X=8 618.4-8 678=-59.6

借:财务费用59.6

贷:银行存款 59.6

②“应收账款”账户

A=700×7.98=5 586

X=5 586-5 617=-31

借:财务费用31

贷:应收账款 31

③“应付账款”账户

A=600×7.98=4 788

X=4 788-4 826=-38

借:应付账款 38

贷:财务费用38

④“长期借款”账户

A=1 212×7.98=9 671.76

X=9 671.76-9 755.76=-84

借:长期借款 84

贷:在建工程 84

(表4)

汇兑一笔:

借:应付账款 38

财务费用 52.6

长期借款 84

贷:银行存款 59.6

应收账款 31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3

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2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3

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4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5

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6

《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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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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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4

进入2006年,人民币的升值趋势不断增强,对于以经营货币为对象的商业银行来说,人民币升值影响深远,下面我们重点分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影响

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到的是美元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银行挣的美元头寸越大,其受到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人民币升值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紧张和需求旺盛的状况,中长期内存在一定的外汇流动性风险隐患。一方面,商业银行外汇存款近年来增幅趋缓,尤其是外汇储蓄存款逐步下降。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外汇存款余额为1652.86亿美元,汇率调整之后我国外汇存款余额不断下降,到2006年3月末时降为1589亿美元。另一方面,由于可以通过借入外汇贷款并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以降低融资成本,外汇贷款需求旺盛,贷款余额快速上升。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外汇存贷比不断攀升,甚至超过了央行制定的外汇存贷比不得超过85%的警戒线。而且,从贷款期限来看,中长期外汇贷款占全部外汇贷款的比重由2005年6月末的41.50%上升到2006年3月末的46.42%,短期贷款则由33.07%下降到29.96%.这样就形成了银行外汇资产向贷款集中,而贷款期限则又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导致金融机构外汇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下一阶段,商业银行在外汇领域将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挑战。

人民币不断小幅的升值使公众对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加强,外汇储蓄存款可能会进一步的下滑,商业银行为抑制外汇储蓄存款下滑的趋势,纷纷推出与利率或其他基础资产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但是从中、外资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产品来看,存在两大缺陷:一是购买者大多没有提前终止权;二是产品设计主要与外币的利率和汇率、金价、油价等挂钩,缺少与人民币汇率挂钩的产品。即使外汇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达到5%,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那么其实际收益率也会大打折扣,甚至亏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外汇理财产品将成为商业银行稳定其外汇储蓄存款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二、人民币升值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分析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是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涉及进出口的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减小了进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等等。人民币升值会起到鼓励进口和抑制出口的作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相对还比较小,我国出口产品对外竞争力仍然很高,人民币的小幅温和升值对于抑制出口作用甚微。具体来说,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汇率对贸易收支的调节作用逐渐开始发挥,主要表现为2005年8月之后,进口增长从之前的10%左右的速度一跃到20%以上,与出口增速的差距迅速收窄,甚至在2005年最后两个月进口增速还超过了出口,今年2月份进口增速也是高于出口,之后3月和4月出口依然增幅超过进口,今年1~4月份出口达274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8%;进口2404.8亿美元,同比增长22.1%;进出口顺差337.5亿美元,同比增长61.4%.另外,作为一系列改革措施中的一环,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同时,可能还会有其他政策相伴,这使得汇率变动本身的影响表现得更加不明显。虽然对于相关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对于它们影响会很大,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进出口国际结算业务来说至少在目前没有什么影响。长远来说,只要我国的进出口总值不会减少,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有区别的只是出口结算业务和进口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会有相应的变化,出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减少而进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增加。

三、人民币升值对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由于人民币小幅升值引起更强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有更多的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但是我们看到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会显著提高,它们将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例如,外贸企业会更积极地采用远期结售汇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还会进一步推动外汇市场的创新。从“创新需求”角度分析,随着频繁的汇率波动会产生更多的投资和保值需求。从“创新供给”角度分析,作为人民币升值的配套措施,2005年5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8个外币货币对之间的交易业务。8月又进一步扩大了可以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和资金范围,并推出了银企之间的掉期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远期、掉期业务,使商业银行能够向各种需求的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创新需求和创新供给的增加将使外汇市场的交易更加活跃,给商业银行发展新型外汇资金业务带来更多的机遇。

四、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影响

汇率制度改革后,人民币小幅升值,这使得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的景气状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相应影响到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人民币升值主要对三类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一是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包括纺织、电子、家电、医药、造船等行业;二是进口替代型的行业,主要是石化下游产品;三是产品国际定价的原材料行业,包括氧化铝、矿石有色金属等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原材料销售行业。若人民币中长期进一步升值,则受不利影响的行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影响程度也将更加显著。对于受到人民币升值不利影响的行业来说,可能会面临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下降,这增大了银行在相关行业贷款的风险,势必会促使商业银行重新审视其相关的授信业务。

因人民币升值而受益的行业主要是高外债以及原料进口型的行业,主要包括造纸、航空、炼油、汽车、钢铁等。人民币小幅升值后其收入基本不受负面影响,而其外汇支出折算为人民币的数额会有所减少。当然,若人民币进一步升值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这些行业的受益也会减少,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总体上看,因人民币升值而明显受益的行业相对较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对上述行业信贷投放的占比较高,约为30%-45%,所以说,汇率制度的改革会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造成影响。

五、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人民币小幅调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币资产贬值导致资本减少;二是汇率风险加大,使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加,从而扩大风险资产总额。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外汇所有者权益在总所有者权益中的权重高于外汇风险资产在总风险资产中的权重,人民币升值将使商业银行的资本折合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大于其风险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根据2005年6月末的数据,粗略计算人民币升值2.1%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资本充足率约下降0.1个百分点。具体到各家商业银行,在人民币风险资产和外币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结构相同的情况下,要看其外汇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外汇权益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前一比重越高,后一比重越低,人民币升值导致该行以人民币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幅度越小。

(二)人民币升值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也产生了影响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对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类项目要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小幅升值使商业银行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绝对额下降,同时由于对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报表上反映出来的升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通过“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科目抵减股东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升值对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影响不会直接反映在报表上。

六、商业银行应对人民币升值的策略

综上所述,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产生广泛、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从短期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弊略大于利,总体影响程度有限。从长远来看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多变的环境,同时也将出现更多的新需求、新市场和新工具。基于对当前状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的判断,我们提出一些建议为商业银行面对挑战提供一些参考。

逐步调整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美元负债,减少美元资产,另外,由于港元采取钉住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度,所以应该相应地减少港元资产增加港元负债。同时针对外汇存款下滑的不利局面,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双币卡和国际卡产品以及满足客户需求的外汇理财产品稳定外汇储蓄,同时针对高端企业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外汇管理服务稳定企业外汇存款。积极主动地管理外汇贷款,并通过互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有效管理风险。

在确保流动性、有效控制汇兑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针对受汇率制度变更影响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大力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适当发展福费廷以及保理等等,针对国际结算的特点,大力发展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同时,还要保持合理的外汇资产负债结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

大力提升外汇资金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交易盈利能力。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创新速度应该加快,重点发展期限短、收益高和灵活性强的产品。同时引进人才,提升交易能力和盈利水平,并将外币资金交易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

尽快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在认真评估本行外汇风险管理管理状况,积极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并引进和培养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部审计。同时,利用远期、掉期等外汇市场新工具有效管理风险。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5

报名日期

网上报名时间:只进行秋季1次招生。一般为2016年12月上旬~2017年1月下旬报名(每年的具体时间待定)。

网上报名网址:http://admission. ucas.ac.cn

报名材料

为便于资格审核,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即可通过EMS或顺丰快递邮寄以下报名材料至本所研究生部:

1、打印的网上“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信息表”;

2、2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书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网报系统首页中下载,由推荐专家填写后寄至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招生部门,也可密封后由考生转交);

3、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由单位盖章);

4、往届生提交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先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证明书,但必须在录取前补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两年制工程硕士还需提供:或专利复印件,所在学校的学位申请要求及学位证明,拟报考导师的同意接收证明。

7、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需提交论文、成果等业绩综合材料。

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由原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审核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空表可从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下载)。

请在报名后将报名费150元转账至我所财务(账户名称: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账号:1901007309200011221;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马王堆支行),并向研究生部提交“银行转账回单”(可拍照或扫描发至研究生部邮箱yjshb@isa.ac.cn,主题写:姓名—博士报名银行转账回单)。

请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报名材料和报名费寄(转)出,未在规定时间内寄(转)的,资格审核将不予通过。

>>>全国各省各高校2017年考博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

>>>全国各省各高校2016年考博考试时间汇总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