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依法行政论文范例6篇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范文1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扩大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明确提出“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文拟就乡镇人大的构建现状、欠缺、完善做一探讨。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

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截止到**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十年“”,基层民主政治出现大倒退,**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从此,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发展的轨道。**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主席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规范。**年6月至**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繁荣与发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20**年统一人大任期。目前,我国乡镇人大基本形成了由根本大法、基本法、地方法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

乡镇人大组织和任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组成,一般40人至130人,在本乡镇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更好地行使权力,乡镇人大选举产生5人至15人主席团,同时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等省设常务主席、副主席,**等省还规定配备人或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任期统一为5年,可连选连任。

乡镇人大职权及行使程序。《地方组织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乡镇人大十四项职权,可划分为五大类: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决议执行权、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公共利益公民权益保护保障权。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程序主要是开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有14个省(市、区)规定3个月或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行使职权方式还包括提出议案、讨论通过议案、决定人选、提出质询、询问、评议、检查、批评、建议等。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参与本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等。同时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等义务。

二、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及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显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观念缺失。一是“新议行合一论”,表现为乡镇政府超越、支配、领导人大;二是“党政合一论”,表现为乡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定本乡镇重大问题,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靠边”;三是“地位边缘论”,这种观念不把人大看作国家权力机关,而看作可有可无的政府一个工作部门;四是“取消论”,这种观念视人大监督政府为“找茬”“挑刺”。这些似是而非或错误的观念,掩盖了乡镇人大的本质和功能,阻滞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2.法律设计的缺失。一是党政权力重叠。乡镇党委与人大职权重叠,易导致以党代政,使人大功能弱化。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地位和性质在国家立法中尚属空白,地方法规规定又不统一,致使人大职能难以发挥。三是乡镇人大法律规范结构失衡。有行为模式,无行为后果,有权力无责任;柔性强,刚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四是监督权过于原则,启动困难,可操作性差,质询罢免基本是纸上谈兵。

3.法律实践中的缺失。一是基层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失衡。宪法规定,我国乡镇政权是党领导的“一会(人大)一府(政府)”制的政权体制,实践中往往是党委领导下的“一府一会”制,不是人大领导政府,而是政府支配人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直接受党委领导,形成“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局面。有的政府只对党委负责,而不顾及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选举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实行直接、差额选举原则,实践中群众代表名额往往部挤占,差额选举也往往被“陪选”架空或扭曲。三是组织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笔者调查中却发现:90%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抓行政管理工作,无暇顾及人大自身工作;90%以上乡镇长兼任乡镇主席团成员,形成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四是人大会议制度不落实。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制,法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和四次主席团会议。笔者调查却发现有20%—80%不落实,临时会议更是稀少。有的即使召开,也存在会期时间短、质量不高等问题。用代表的话说,是“一晌会,两顿饭,想发言,没时间。”五是职权不到位。法定的十四项职权,人民满意度最高的选举权也不到调查的80%,最差的监督权为33.66%。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取代,保护保障权相对较弱。六是经费保障不到位。调查发现,33.2%乡镇没列入财政预算,44.64%乡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东部稍好些,西部省份较差。

三、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坚持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必须创新机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乡镇人大建设的实践,切实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1.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根本保障。基层党委对乡镇政权机关领导的责任应放在制定大政方针、指明方向道路上,放在研究宪法法律如何落实到本地的步骤方式上,放在提高政权威信上。具体方式有:一是讨论决定本乡镇重大事项。但凡法定由人大决议决定的或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建议都要由政权机关依法做出决定。二是在乡镇人大中建立隶属于乡镇党委的党组织;选配好人大干部,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人大主席,以便党委书记想大事、谋全局、协调各方。三是基层党委要切实把人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析研究人大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保证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人大正常工作的物质与环境条件,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范文2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完善依法行政权责清单。按照省、市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办事指南,全面清理调整现有规划管理职责,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依法建立本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2、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一是编制完成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5年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除济川街道、滨江镇、姚王镇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的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考虑,新街镇、元竹镇已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将形成规划论证成果,其余11个乡镇已经完成了镇(乡)总体规划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虹桥镇、宣堡镇、根思乡、珊瑚镇、河失镇等5个乡镇正在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二是积极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要求,目前已指导15个镇(乡)和1个街道与设计单位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序时进度有序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成果。三是完成城北片区城市设计方案成果,并通过专家论证。四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进行调整,确保城镇有序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宣堡镇、广陵镇、滨江镇等乡镇和省经济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现场公示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目前,调整方案已向市政府上报批准实施。

3、注重管理质量、依法履行职责。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严格执行本局制定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履行职权,坚持每周召开局建设项目集体联审会议,重点、重大项目向市规委会报告。2017年以来,已办结“一书两证”367件,其中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2件,规划面积226.5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7件,规划面积467.2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8件,拟建筑面积217.10万平方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36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意见函830件。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制订了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清理2013年以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共对政府和部门的10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理,9个继续有效,1个已失效。

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我局组织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公示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价制度》、《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我局工作实际,2017年未制订新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健全完善了重大决策规则。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要求,我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采取公众参与、部门合作、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在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依法聘请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从合法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为方便公众办事,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单位橱窗及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2、完善了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我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除了通过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征求意见外,还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今年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加强了对规划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2、依法建立健全《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文件,确保了依法行政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细化落实到各科室。

3、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认真审查、审批建设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坚持技术规范规定的严肃性和具体项目与城市环境的相融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建设项目,规范规划管理,提升城市规划水平。

五、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1、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备案等配套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参加应诉,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排查,制定防范措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2017年未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了建设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制等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在市政府网站规划工作专栏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等平台,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今年我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约82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44份,批后公布68份,论坛留言答复67次。

六、全面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今年以来,根据我局“七五”普法规划安排,局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学习制度,领导成员每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报告,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利用周五下午学习时间,开办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确保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和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开展“规划论坛”、“法治大讲堂”、“案卷评查”等活动,营造“全员学法、全年学法”的氛围,有效提升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了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6次,总计学法培训200人次。

七、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

1、我局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了我局普法工作年度计划,明确普法职责与普法内容,重视并加强法治舆论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载体,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舆论宣传。积极构建社会各方互动交流平台,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为全面推进依规划管理实施工作创造良好了舆论环境。

2.深化权力阳光运行,打造“阳光规划”。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我局的职权项目进行梳理,制作完善权力清单,实现权力阳光运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的立卷归档工作。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范文3

【关键词】当代中国 乡村司法 程序主义 考察 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乡村司法”是一个经常被学者使用但却尚未统一界定的词汇。传统学界将乡村司法更多界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有学者视这种界定为最狭义乡村司法①。后来有学者从广义上对乡村司法进行界定,范愉提出,乡村司法由基层法院(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共同构成②。笔者倾向广义上的乡村司法,除了基层法院(法庭)以外,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或办、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等,都在实践中承担了一定的司法功能,乡村司法应该将它们涵盖进来。总体而言,目前学界乡村司法的研究更多是以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来分析的,而忽视对乡镇司法所等乡镇机构在实践中所承担的司法功能进行考察和讨论。

乡村司法运作的实际考察

十多年前,以苏力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就已经关注我国乡村司法运作的问题。他们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出发,以“秋菊的困惑”为切入点,认为我国乡村司法形成了以用作司法规则和用于司法策略的两种不同地方性知识为司法治理工具的治理化形态。基于这两种知识与现代法律知识存在的紧张和对立,赵晓力称这是“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陈柏峰则称这种治理形态为“治理论”。这些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与借鉴,不仅使我国乡村司法研究理论得以丰富,且在实践上让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深刻的反思。但是,这些研究就具体研究思路而言都是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的,而忽视了对其他乡村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的关注。本文以乡镇司法所为视角,以赣南X、Y、Z三镇司法所为具体对象,来考察和讨论我国乡村司法的实际运作。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为了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多次发文强调乡镇司法所的建设,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际调研中,三镇司法所每年向上的汇报总结都非常强调本所在本地化解纠纷稳定秩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比较2012年三镇司法所纠纷调解状况,其中最差的X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案件数为175件,调解率为96.21%。

从以上数据可知,司法所在纠纷调解上还是起到了“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但是随调研的逐步深入,对于这一组数据保持怀疑是合理的。数据基本来源于一些汇报文件,上级机构基本不核对,故填写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翻阅大量纠纷调解档案卷宗,发现当前乡村司法纠纷调解出现程式化倾向,基本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炕上开庭”、“和稀泥”、讲事实摆道理等为表现的基层纠纷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整套追求规范化、程序化的法院式审判模式。

立案登记。传统乡村司法,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排查纠纷,了解纠纷,甚至“炕上开庭”是一种常态。然而此次调研中,司法所统一实施立案登记制度。X镇司法所所长谈到,现在通讯、交通也方便了,我们基本上都不主动下乡了,人力也有限,一般都是村民直接到我们司法所来,把事情说清楚,然后我们准备好,电话通知他们过来调解就行。在案件来源层面,传统“送法下乡”背景下的主动服务逐渐变成了现代法院审判的“不告不理”。

调解司法化。在以往有关乡村司法纠纷调解的研究中,强调更多的是基层司法工作在调解时的非规范性、非程式化,调解中更多依赖的是人情、面子等乡土资源。在这种权力实践中,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谴责、诱导、教育就成了重要的日常权力技术。正是通过这些乡土资源的调用,基层司法工作才得以顺利展开。但调研中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幕场景,在参加Y镇司法所调解精神病患者王某殴打邻居李某一案中,发现整个调解过程非常程序化、司法化,基本上是法院审判程序的翻版。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自己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最后劝说失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总之,我们看到的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结案简单化。根据司法所归档,纠纷调解结案也存在简单化问题。比如很多案件基本上都是委托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如何不管,只要本年度内没再来司法所反映,就算成功结案。即使司法所自己调解的案件,其调解成功的标准也以只要暂时没有去诉讼就行。

以上可知,相比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当代乡村司法的纠纷解决已经有了新变化,从重问题解决的实用主义渐渐转向为以程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然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又是否切实与乡村司法机构向上汇报时所描述的一致,显然里面存在大量的疑问。司法所作为中国司法体系“末梢”机构之一,在这些权力的“末梢”,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法治规划究竟是何种现状?是如同高层所预期的那样,原汁原味地被执行,还是在现实压力下发生微妙的变形?③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与探究。

乡村司法变化的原因分析

上文已经呈现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在运作机制改革或改良中所出现的一些变化,但显然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与“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定位渐行渐远,实际上各乡村司法机构由于在具体运作上过分地强调规范、程序为目的的程序主义而完全成为了一道虚设之防线。导致这种变形出现的现实压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基层行政压倒一切。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肯定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在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以来,国家高层始终非常重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部等部门不断发文,从编制专列、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办公设施、职能完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规范司法所,强调一乡一所、规范运作、垂直管理,以确保乡镇司法所独立于乡镇基层政府。然而在我们调研中三个司法所基本上都不符合这种要求,除学者已经讨论过的对乡镇政府的经费依赖外,其在编制上的混乱则直接导致司法所必须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国家对司法所独立性的强调基本沦为一纸空文。

通过对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调研,我们可以发现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大量身份重叠、编制乱用、滥竽充数的制度变异现象。首先,身份重叠现象严重。包括司法干部与乡镇领导重叠,X镇司法所所长就由该乡镇副镇长兼任;调解员与乡镇其他岗位重叠,司法所的调解员同时担任乡镇某片区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片区的计划生育、山林防火、农耕等工作;调解员与执业律师重叠。其次,编制混乱现象严重。该所基本没有编制单列、专编专用,都是行政编制,或者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在这种编制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完全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只是形式上的应付,司法所独立性无从谈起。司法所日常工作就是“中心工作大于一切”、“基层行政工作大于一切”。调研中,各所谈到最多的是计划生育、防涝、防旱、防火、农耕等基层行政工作。

资源短缺难堪重负。规范化建所一直是国家司法所改革关注的焦点,国家高层以发文的形式一次又一次自上而下推动,强调“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提出了“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经费保障原则。这些不仅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在客观上也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所“旺盛”生命力一直保持的直接原因。然而从调研的情况发现,上级部门的美好愿望在权力末梢的运作中再一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所在基层的实际地位与这些法规文件的描述难以吻合。

其一,“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直接导致司法所人员紧张,难堪基层司法、行政双重压力之重负。通过了解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可知在很多地区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机构(综治委、法律服务所、片区负责机构)人员不分,办公场所、编制、职能都杂糅在一起,出现“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局面。乡镇党委的直接管理模式又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必须以乡镇行政工作为主,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管理只能阴奉阳违。而上级司法部门对乡镇司法所检查的形式性,一方面助长了这种局面的持续,另一方面也迫使乡镇司法所把有限资源、精力用于数据虚报和平时卷宗整理、表格填报之类的档案规范建设方面,而非纠纷调解、解决问题上面。④近年来,司法所行政政治功能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弱化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脱离实际的脱钩改制,加剧了司法所经费的紧张,直接导致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自遵照“国发办(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两个文件精神,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改制,彻底分离以来,这一政策的正当性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或批评。一方面国家规定的财政拨款难以到位,换言之,即使到位也远远不够;另一方面脱钩改制下“两所分离”,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不能收费,这对司法所原本经费紧张的糟糕局面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所接近处于瘫痪状态。⑤调研中也发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热衷于行政工作,因为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还是抗旱、防涝等行政工作,背后都有大量的利益分成或补贴。如此一来,司法所本应承担的各项司法职能无意就被弱化了,以追求规范化、程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纠纷调解模式则顺势而生。

另外,“依法治国”宏伟目标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一直被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推进的重中之重。从1996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以来,国务院、司法部等部门每年都发文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司法所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以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可以说,这些规定一方面直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纠纷调解模式的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成为乡村司法机构在具体权力运作敢于产生微妙变化的护身符。

乡村司法改革的反思:治理还是法治

最近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深入,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已经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对应模型。学术上,乡村司法的治理论也遭到了一些现代司法论者的强烈批判,认为乡村司法“治理”是“行政干预司法”的另类表达,应当被完全清除出乡村司法过程,提出乡村司法法治论,强调“司法普遍主义”的回归,重视规则的施行,重视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显然,治理论难于面对当前乡村社会的巨变,但从上文来看,乡村司法“法治”后效果仍然不佳。

乡村司法法治化不能止于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不仅要重视司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要强调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建设,且应该知道方略提出的出发点和实现的归属只有一个,即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改革大多重视法律的形式,将法治化等同于法院审判的几个程序,等同于各项材料归档的规范整理等,其看似是依法治理得加强,但结果却相去甚远。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法治化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应从微观出发,强化法治目标下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落实,以确保在治理中实实在在地贯彻法治的精神,切实使基层的各类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保障我国农村的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法治”与“治理”二者关系。可以说,当前乡村司法日益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我国乡村社会变迁对乡村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当下村民基本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生活面貌城镇化,人际关系理性化,公共权威衰弱化,法的权威逐渐强化,甚至一些乡村混混势力也乘乱而起,传统的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与“乡土社会”理论模型有巨大差异和质的不同。故乡村司法“法治”理论的提出,是呼应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巨变事实的必需与必然。

但是乡村司法法治化,是否就意味着对乡村司法治理的完全否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乡村社会巨变是事实,但仍然不足于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相比城镇纠纷诉求上的适法性,我国农村仍然存在许多以“气”、“面子”为内容的非适法性纠纷诉求,这种具有乡村色彩的地方性正义,乡村司法不可回避。另外即使就是一些有合法依据的既得利益诉求,调解时亦可在法治前提下积极利用乡土性资源和日常权力技术解决纠纷,避免“送法下乡”蜕变成“等人上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现象的发生,让现代法律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

合理定位各种乡村司法机构。从广义而言,除了基层法院(法庭)外,乡村司法还应该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办的准司法构成。绝大部分乡镇司法机构职能都是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糅合,在具体实践中,各乡村司法机构分工负责机制不明确。调研中显示,司法所本应以司法职能中为主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本应以纠纷解决为考评却过分强调规范化等形式因素。因此,构建乡村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时,应把某一机构所应承担的司法职能从乡镇行政职能中明确出来,应把乡村司法机构的司法职能根据不同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此解决好乡村司法机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本末倒置及机构之间司法职能重叠,互相“踢皮球”的现象。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乡镇司法行为的考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X1228)

【注释】

①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第45页。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9页。

③尤陈俊:“嵌入现代化进程的中国乡镇司法所”,罗玉中编:《法学纪元》(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第84页。

④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序言。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范文4

〔关键词〕 乡镇管理,特点,作用,原则

乡镇管理是整个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50多年的实践表明,乡镇管理在整个国家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进入新世纪后,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摆在乡镇管理面前的历史重任。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迫切需要从理论上重新认识现阶段乡镇管理的特点、作用及原则,为乡镇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以提高乡镇管理的有效性。

一、乡镇管理的特点

乡镇管理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依法管理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作为一种公共管理活动,乡镇管理具有如下特点:(1)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乡镇管理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乡镇政府。在乡镇管理中,乡镇政府是主要管理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基层群众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2)执行决策的直接操作性。作为我国乡镇管理的主要管理者,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的各项指示、决定、命令、决议等,同上级行政机关相比,其单独决策少,执行决策多,且这种执行是非常具体的、直接操作性的执行。(3)组织运作的综合性。与上级行政机关相比,乡镇政府没有设置那么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机构,一般只设有经济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几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对辖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实行综合管理。(4)管理环境的中间性。乡镇处于大中城市和乡村居民点之间,是“城市之尾,农村之首”,其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兼有城乡两个方面的特点,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环境,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环境。这使得现行的乡镇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非城非乡又亦城亦乡管理的特点。(5)管理对象的涉“农”性。笼统地说,乡镇管理的对象是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而这些事务无不涉及农村、农民、农业,即“三农”。这是因为,从行政区划角度看,乡镇建制是在农村(又称乡村,泛指城市以外的区域)地区设置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从人口构成看,到2000年末,农民在全国12亿人口中占8亿,其中绝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从经济结构看,农业在乡镇经济中仍占有相当的比例,2002年我国乡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64.2%。

二、乡镇管理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今后能否建成现代农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对乡镇管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乡镇管理好,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否则就有可能延缓农村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搞好乡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其作用主要有:

(一)在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展农村经济是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搞好乡镇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拥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但与此同时,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困难和矛盾。如,农业增产不增收、生产与销售脱节、农产品销路不畅、支农资金短缺、土地流转失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缺失、单个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困难和矛盾单靠个体农户家庭是无法解决的,需要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才可能解决。比如,农用资金短缺问题,需要乡镇政府积极引导农村金融部门改进农村信贷服务,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通过小额贷款等形式,支持农户自主地调整生产结构,发展高效农业;对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资金也积极给予支持。又比如,要解决单个农户的小生产适应大市场的问题,需要乡镇管理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需要乡镇管理加强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及时传播市场供求信息。

(二)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乡镇管理在这些方面责无旁贷。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的精神文化生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文化水平有了显着的提高,精神面貌大为改观。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还比较落后。从教育事业看,根据2001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农村的粗文盲率为17.4%,城市为4.8%;小学文化程度占总人口的比重农村为66.1%,城市为19.7%。从卫生保健事业看,2001年,全国平均每千人拥有的病床数达到2.4张,而农村只有0.79张;全国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6个,而农村仅有1.3个;城市居民人均消费自来水31.4吨,在广大农村地区,仅有67%的农户使用的是安全饮用水。2001年,全国乡镇卫生院比上年减少1139个,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减少3万人,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得到进一步加强。(1)因此,乡镇管理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任重而道远。在乡村管理中,既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又要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如学校、文化馆、图书馆、卫生院等,还要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农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的活动,使其逐步形成适应农村城镇化要求的生活方式和生育观念,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占领广大农村的思想文化阵地。

(三)在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态势。作为乡镇管理的主要管理者,其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是:首先,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修订)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其次,负责查处违规选举案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再次,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最后,负责开展政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使其正确行使政治权利;创新制度安排,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三、乡镇管理的原则

乡镇管理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乡镇管理的上述作用能否充分实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原则是否被切实遵行。乡镇管理原则是在乡镇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反映管理活动内在规律、受制于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下的价值观念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乡镇管理原则可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一)政治原则。乡镇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的各项指示、决定、命令、决议等,因此,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要遵循国家管理的政治原则。乡镇管理的政治原则就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在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循的一种政治价值取向。它涉及的是乡镇管理的根本宗旨和活动的基本方向;它是从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出发,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乡镇管理的终极目的问题。因此,它属于乡镇管理原则的最高层次。其具体有:1.服务原则。乡镇管理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和为整个政治系统服务的观念,并以服务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2.公正原则。乡镇管理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予社会公众以平等的竞争和发展的条件与机会,促使社会的分配公平合理。3.廉洁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其职权谋求非法利益,并在开展公务活动过程中做到清廉节俭,不得奢侈浪费。4.民主原则。乡镇管理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5.责任原则。乡镇管理必须对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回应并加以满足,必须积极地履行其职能和义务,真正承担起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

(二)一般原则。乡镇管理的一般原则就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在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循的一种科学原则。它是从乡镇管理的科学性、技术性出发,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乡镇管理的效率问题。它属于乡镇管理原则的中间层次。其具体有:1.系统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要运用现代系统理论和方法对乡镇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树立全局观点,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2.“封闭”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的管理活动要构成连续封闭的回路,形成螺旋式上升的循环,周而复始地进行。即做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管理职能活动相互连接、迭传继起。3.激励原则。乡镇管理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激发其内部公众和外部公众的动机,使其产生一股内在的动力,朝向乡镇组织所期望的目标前进。4.效率原则。乡镇管理应树立效率观念,强化行政成本意识,注重成本效益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管理中;合理设置机构,简化办事程序,转变管理方式。5.法制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必须依照法律和一定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使各项管理活动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三)特殊原则。乡镇管理的特殊原则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在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循的一种因地制宜原则。它是从乡镇管理的特定情境出发的,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乡镇管理的实效问题。它属于乡镇管理原则的最低层次。

1.权变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应当运用权变理论和方法对乡镇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实施权变管理。权变管理就是依据环境自变量和管理因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确定的一种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其主要内容是:

(1)适应环境。作为开放系统的乡镇组织,其管理方式要与组织特定的内外环境相适应,不能生硬地照搬理论上或实践中成功的管理模式。乡镇管理方式要适应乡镇环境,就要“诊断”乡镇组织环境的特点,根据乡镇组织所处环境的特点来确定管理方式。目前,我国乡镇管理环境具有中间性特点,即乡镇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都兼有城乡两个方面的特点,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环境,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环境。因此,就现阶段而言,乡镇管理方式必须适应这种非城非乡又亦城亦乡的特点。

(2)动态管理。乡镇管理环境复杂而多变,要求乡镇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即深刻把握乡镇管理在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和特殊环境中的运行情况,根据乡镇环境变化来寻求最佳的组织设计和管理行为方式,并通过采取有效的协调、控制和反馈手段,保证管理活动沿着既定目标前进。目前,我国乡镇管理在管理技术、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粗糙、简单、僵化的问题,遇事和处事仍然习惯于运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管理方式,如下文件、定指标、层层包干、签订责任状等。不是说这些具体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不能用,而是说我们把这些方式方法当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不管环境条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由于缺乏权变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我们经常看到乡镇管理在实践中出现事倍功半的低效现象。因此,乡镇管理的观念、形式、技术、方式和方法,即乡镇管理模式必须根据乡镇组织的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条件的具体情况而灵活选用,并随着环境和条件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地调整和改变。

2.创造性原则。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我国乡镇各自所拥有的环境条件大同小异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各乡镇所面临的具体环境条件的相同或相似性已大大减少。因此,各地都要从各自的环境条件出发,进行管理创新,不能互相照搬乡镇管理经验或做法。其主要内容是:

(1)求实。求实是乡镇管理创造性活动的基础。作为国家管理的基层部分,乡镇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指令,而这些大政方针和决策指令主要是针对全局而定的,带有极强的原则性。因此,乡镇管理就不能机械地、刻板地照抄照搬,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来贯彻执行。由于执行处于决策指令与管理对象之间,属于中间环节,乡镇管理也只有结合自己所处的实际环境,才能把上级决策指令转变为具体的执行活动。

(2)创新。创新是乡镇管理创造性活动的灵魂。由前述可知,乡镇管理承担着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要顺利完成这一历史重任,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就必须提高其管理成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创新的程度如何。乡镇管理的创新主要表现在:第一,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新思路;第二,乡镇改革有新突破;第三,乡镇开放有新局面;第四,乡镇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新举措。

创造性原则对乡镇管理的具体要求是:首先,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打破习惯性思维的枷锁。其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透彻了解乡情、镇情、村情和民情,彻底改变对极其复杂的乡镇环境的极其简单的认识。再次,具有企业家精神,勇于创新。企业家精神就是运用新的方式使用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生产率和效能。最后,要相信和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吸收其智慧和力量,尊重其首创精神。

3.治理原则。作为乡镇管理的主要管理者,乡镇政府应当学会和运用治理理论、方法对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实行治理。治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主张建立政府与社会、公民合作的公共管理模式,主张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或部门与政府一起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治理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1)合作管理。乡镇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乡镇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其管理主体除了乡镇政府这一核心管理者之外,还有基层群众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事业单位(如文化站、水利站、兽医站等)和农民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社等)。乡镇政府要与这些非政府组织通过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乡镇公共事务的管理。这种管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目前,乡镇政府可以在一些特定的领域与有关组织开展合作管理。如,农业产业化经营、乡村道路、卫生防疫、农田水利、环境保护等。

(2)共同服务。为农村公众提供多种服务,满足其多方面的需求,这是乡镇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为农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一定要由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独家亲自提供,可以采取乡镇政府负责、社会与乡镇企业或乡镇政府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等多种方式。进入21世纪后,农村市场化取向改革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社会获得新的发展,农村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不断延伸,而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供应能力却增长缓慢,出现强劲的社会公共需求与落后的乡镇政府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打破乡镇政府垄断提供服务的局面,与乡镇企业、社会紧密合作,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如,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竞争服务。

治理原则对乡镇政府的具体要求是:第一,转变观念和角色。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切实把自己的观念转变到有限责任政府上来,担当起治理者的基本角色。第二,创新管理方法与技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治理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管理难度较大的领域,需要培训公务员,提高其治理能力。如战略管理能力、决断能力、绩效监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第三,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自组织能力。主要是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完善村民自治;加快乡镇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实现政事组织真正分开;推进行政化社团组织的社会化,实现政社组织真正分开;大力培育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政企真正分开,等等。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范文5

1加强依法行政组织协调。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加强个别指导,整体推进的同时。采取专项工作督察和重点问题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的问题,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深入推进工作,确保年度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2全面完成《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改进工作,确保全面按期完成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3继续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抓好第一批已命名授牌的县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成果巩固提高。指导红岩寺镇、小岭镇、杏坪镇、马家台乡和县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局、司法局做好第二批县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强化法制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认真贯彻《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强化依法行政监督。依据《省依法行政监督程序暂行规定》选择一些依法行政工作相对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或部门。切实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进行依法行政监督;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2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依据调整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3扎实开展行政许可专项检查。以推行限时办结制为重点。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持。提高行政许可效能。

4认真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和整理上报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5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全面抓好“四大工程、五大体系”建设。

6创新法制监督形式。研究制定《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提高我县重大行政行为决策、监督、管理水平。

三、创新行政复议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地受理案件。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2提高复议质量。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审查、公正裁决。积极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复议为民”方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1严格按照《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率和报送备案率。全面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2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备案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

3继续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等工作制度。

五、认真做好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

1深入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调研。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撰写有深度高质量的报告。

2做好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每个乡镇至少要完成8篇法制信息报送任务、每个部门至少要完成5篇法制工作信息报送任务。

六、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积极为政府法制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1围绕中心工作。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2积极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出谋划策。配合有关部门把民事矛盾、行政纠纷引入法制轨道。认真办理县政府交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进一步加强法制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加强法制办(股)建设。切实提高法制办(股)服务决策、监督执法、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加强本乡镇、本部门法制办(股)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来抓。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范文6

这次全县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是我县人大换届后召开的第一次乡镇人大工作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乡镇人大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做好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的新路子、新措施,安排部署下阶段乡镇人大工作任务。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乡镇人大在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县乡镇人大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及时指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大胆探索,锐意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县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⒈突出发展主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各乡镇人大牢固树立中心意识,突出发展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认真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及时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紧紧围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综合改革、搞好集镇建设等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监督和支持政府认真抓好落实;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乡镇人大主席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在领办产业、实施项目中扛大旗,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了社会稳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各级人大的根本任务。各乡镇人大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普遍提高,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乡镇行政、司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情况的视察、检查,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促进了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和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民意、及时化解矛盾的主渠道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推行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搜集群众的建议意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促进了基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和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⒊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性,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年来,各乡镇人大不断加强新形势下的代表工作,组织代表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一是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组织和指导代表及代表小组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人大工作重点,开展了视察、调查和代表联系选民等活动。二是代表评议工作不断深化。在评议对象上,从评议乡镇职能部门延伸到评议垂直管理单位;在评议内容上,由评议单项工作扩展到评议全面工作;在评议形式上,由单一测评发展到述职评议。通过评议,督促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作风的转变,树立了乡镇人大权威。三是坚持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意见。各乡镇人大及时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转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并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跟踪督办,办理工作质量明显提高,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⒋搞好自身建设,有力地增强了基层权力机关的生机与活力。各乡镇人大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权力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通过印发材料、分组学习、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强了对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学习。二是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乡镇人大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了人大主席工作职责和召开会议、学习培训、代表活动等余项制度,完善了有关档案,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思想作风进一步转变。各乡镇人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从严要求,廉洁勤政,求真务实,主动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和反映群众的呼声,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好评。同时,为了激发乡镇人大工作的活力,有的乡镇还开展了评选“优秀人大代表”、“优秀意见建议”等活动,进一步调动了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涌现出了一批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尽职尽责、甘于奉献的好典型。

总的看,我县乡镇人大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全县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我县的改革开放步伐全面加快,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各项事业不断进步,这与县乡人大扎实有效的工作是分不开的。乡镇人大的同志和人大代表,处在最基层,任务很繁重,工作很辛苦。对乡镇人大的工作,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是满意的。在此,我代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向在座的各位同志,并通过你们向全县基层人大的同志和代表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由衷的感谢!

在总结工作、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乡镇人大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同志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人大工作尊重、支持不够;少数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角色转变不快,思想上存有“退居二线”的倾向,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二是部分人大代表综合素质不高,执行代表职务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增强。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会议质量不高;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代表活动开展得不够经常,活动内容单一,形式呆板,效果不够好,有的乡镇代表活动经费难以落实。四是少数乡镇与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不够。五是对乡镇人大工作宣传不够,有些好经验、好做法没有得到及时宣传和总结推广。六是乡镇人大工作开展不够平衡。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此次会议要研究探讨解决的重点。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各乡镇党委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把乡镇人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尊重乡镇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能。

⒈要建立和完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切实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布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部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人大的职权范围和方式,对乡镇人大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坚持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人大主席列席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邀请人大主席参与各项工作的讨论和研究。

⒉要不断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和方法。乡镇党委要在遵守和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方法,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对人大的领导。乡镇党委书记要带头发扬民主,坚持依法执政,自觉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正确处理好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按法律法规办事。分工联系乡镇人大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要注意了解、研究并力求熟悉人大工作,积极为人大工作出谋划策。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法律,严格守法,切实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⒊要积极支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乡镇党委有关重大决策,凡是法律规定应当提交乡镇人大决定的,都要提交人大讨论决定,通过民主渠道得到贯彻落实。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统一起来,支持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与视察、听取报告、述职评议、质询、个案监督等法定的监督形式,做好对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工作。

⒋乡镇党委必须高度重视人大的自身建设,认真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支持人大抓好代表培训,组织代表加强学习,开展活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素质。每个乡镇要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大工作人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在岗位交流、提拔任用上与其他党政干部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的宣传,把人大宣传工作做为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措施,抓出成效。

同时,乡镇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摆正位置,自觉维护乡镇人大的权威,接受人大和代表的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主席参加有关会议,认真负责地向人大报告工作,贯彻执行好人大的决议、决定,办理好代表的建议意见。要关心和支持人大的自身建设,把代表活动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切实的保障,多为乡镇人大办实事,努力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人大工作,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和物质保障,保证乡镇人大和代表发挥更大的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与乡镇人大的联系,加大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力度,继续抓好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每年要对乡镇人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按有关办法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要进一步完善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学习培训等制度和做法,注意帮助乡镇人大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乡镇人大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认清形势,强化措施,努力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县的政治经济形势很好。全县上下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按照“走一主三化之路,建生态水电大县”的总体思路,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优化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全县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性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长的难度还很大;各类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增多,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困难,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还依然存在;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用发展的眼光去分析,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乡镇人大作为基层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和民意机关,处在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加大工作措施,扎实努力工作,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⒈要充分认识乡镇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一是有利于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乡镇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方面,乡镇人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加大乡镇人大的监督力度,督促基层行政和司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能真正把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村群众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形式,是行使当家作力的重要机关。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就是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集中群众的智慧,体现群众的意志,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四是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乡镇人大的各项工作,根本目的都是促进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乡镇人大工作做好了,就能够为乡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提供保证,顺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目的。五是有利于促进基层干部作风转变。乡镇人大担负着监督基层干部的重要职责。把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挥好了,就能够督促基层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做合格的人民“公仆”。

⒉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乡镇人大要进一步强化中心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无论是组织代表活动,还是开展监督工作,都要在指导思想上立足于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工作进程上与党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在工作方式上既要遵循法定程序,又要做到灵活多样,讲求实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本辖区内各项改革和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抓住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决议、决定,保障和推动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⒊要坚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法律赋予乡镇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对政府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权、对乡镇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权。乡镇人大要认真行使这些职权,做到既积极、又稳妥,确保实效。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行使好决定权,并抓好对所作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体现其权威性。要行使好监督权,理直气壮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搞好依法治理,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尤其要开展好代表评议工作,促进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干部职工转变作风,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干事创业;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农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利。要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作为乡镇人大的根本任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乡镇人大主席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依法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一般情况下,主席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⒋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动民主法制化进程中,农村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乡镇人大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目前,在部分乡镇人大中仍存在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有的对如何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发挥人大作用缺乏研究探讨,对全年的人大工作缺乏计划安排,工作中想到什么就做什么,难以产生理想的工作效果。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求乡镇人大增强大局意识,突出工作重点,对全年的人大工作要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力戒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并在科学合理地制定全年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二是实现工作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当前,由于部分乡镇人大干部认识上的偏差,自我加压、争创一流的意识不强,不同程度地存在“等”、“靠”、“看”的依赖思想,缺乏工作主动性。因此,乡镇人大主席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乡镇人大工作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线,认清自己肩负的重要使命,增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自豪感和责任感,热爱人大工作,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三是实现工作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从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看,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监督的实际效果不显著。有的虽然开展了很多视察、检查活动,但这些活动往往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没有触及深层次的矛盾,难以达到监督的预期目的。各乡镇人大要把监督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来抓,监督的内容不要多,但要精,重在抓实、抓准、抓深,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四是实现工作由守旧向创新的转变。目前,乡镇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点就是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方式年复一年,缺少新变化、新气象。实践无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因循守旧注定要走向落后,创新发展才能永葆生机。乡镇人大要时刻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改变那些循规蹈矩、一成不变、落后于时展的工作模式,善于推陈出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在行使法定职权方面进行实践创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探索创新行使法定职权的形式、措施和途径,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要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进行实践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人代会、主席团会等会议机制,提高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所作决议、决定的针对性;进一步完善代表活动机制,及时制定下达代表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采的代表活动,切实发挥好代表作用。要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方面进行实践创新。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决议、决定和代表建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监督效果;进一步加强代表评议和干部监督工作,实现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人事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评议监督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