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试用期总结范例6篇

运营试用期总结

运营试用期总结范文1

纵观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少数已开通多条线路的轨道交通单位对运营介入工作比较重视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更多轨道交通单位仍处于摸索阶段。运营介入工作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运营介入总体滞后,主要介入时间节点还停留在验收、接管阶段,前期规划、设计工作缺乏运营方意见。(2)组织机构设置不当,不能提供足够的协调力度和有效沟通渠道。许多城市轨道交通单位甚至不设立组织机构,导致运营介入流于形式而缺乏实效。(3)工作机制不完善,部分轨道交通公司仅了指导性的原则,无配套的规章文本和工作制度进行落实,介入工作不能顺利实施。(4)工作内容不明确,介入组织工作未能形成标准工作流程,诸多问题不能在建设前期得以反馈、纠正。

2运营介入策划

介入工作策划应与新线工期策划同步进行。针对目前轨道交通介入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需从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工作计划等方面入手精心策划。

2.1成立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需精简高效。依据轨道交通项目管理特点,可成立三层(决策层、指挥层、执行层)垂直管理架构(见图1),统筹管理、分层对接。此机构专门针对运营介入工作成立,不影响也不替代原公司各部门职能,同时满足后期验收接管、联调演练等工作组织需求。决策层的领导组由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领导组成。负责制定介入工作的指导方针,决策工作组上报事宜,决定重大问题处理意见。指挥层的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的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指挥介入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各类问题、督促相关方落实问题整治。执行层的各专业组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专业(车间)负责人组成,负责介入工作的具体实施,汇总、对接、处理各类问题,提出问题处理意见。

2.2建立工作机制

为使组织机构有效运作,必须配套对应的工作机制。运营介入需制定系统化工作机制,包括管理办法、规章文本、工作制度、资料归档等。运营介入总体工作机制见图2。(1)审定、《运营介入新线建设管理办法》。此办法是运营参与新线建设的核心管理文件,明确界定运营介入新线建设工作中各相关方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方式、要求等,并组织实施运营介入工作。(2)建立规章文本体系。依据轨道交通工程特点,与介入工作相关的规章文本主要包括安全(含工地)管理规章、验收工作流程、移交管理办法、联调演练总体方案、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方案等。以上规章,部分可结合前述参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新编。(3)制定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具体体现为运营介入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有效运作手段,主要包括例会制度、周报制度、对接制度、协调制度、考核制度等。(4)成果总结与资料归档。所有介入过程相关的技术资料、会议纪要、问题记录表、现场记录、调试记录、专题报告等均按照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在线路开通运营后,进行运营介入总结,形成介入成果文件,作为后续线路工程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2.3制定工作计划

2.3.1采取WBS(工作结构分解)进行工作分解原则上轨道交通开通试运营前的工程行为均属于建设方职能。“运营全介入”要求运营方全面参与试运营前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可采取WBS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工作结构分解(见图3),以明确运营介入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2.3.2依据工期策划制定介入计划在WBS基础上,提前制定总体计划及实施计划。总体计划应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工期总策划进行制定,主要是统一各部门之间的阶段性工作安排,并落实年度人、财、物等筹备工作计划。实施计划应结合各设备设施设计、施工、调试具体计划制定,是介入工作的落地执行计划。2.3.3动态调整实施计划因受诸多因素影响,原工程进展会实时变动。一方面,介入实施计划必须随工期实况动态调整、优化,提高计划可行性;另一方面,运营介入也应根据运营筹备的需求(如试运行期3个月等),对工期的实施提出调整的建议和措施,以期轨道交通线路能如期、顺利、安全地开通试运营。

3运营介入组织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可划分为工程前期、工程实施、验收接管、综合联调演练等4个阶段。运营介入新线建设工作需结合工程实况采取有效方式分阶段逐步组织实施。有效地介入工作方式包括组织调研、开展专题、提供或审核各类资料、参与会议、现场检查、跟进施工作业、参与调试等。

3.1工程前期阶段

(1)规划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方应向运营方提供规划选线等基本情况;运营方应根据线路运营经验,对工程可行性报告运营相关章节内容提出修编意见,并参加工程可行性报告交流和专家评审会。(2)总体及初步设计。建设方、总体设计单位就设计技术原则及依据征求运营方意见;运营方应选取部分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并就设计文件相关章节内容提出意见。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方向运营方提供设计文件初稿,安排运营方参加设计文件会审,并就运营方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3)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后,建设方向运营方提供施工图目录和具体图纸资料,并组织运营方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强审工作,运营方及时提出意见。

3.2工程实施阶段

(1)工程招标。在编制工程招标技术文件时,建设方安排运营方参与用户需求书及技术要求的研讨工作,运营方应组织调研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对设备的功能要求、技术规格、维护保养、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专业培训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需求。建设方安排运营方参与设备系统开标、授标前澄清、合同谈判等工作,运营方及时安排人员参与。(2)设计联络。建设方向运营方提供设备系统设计联络相关文件,组织运营方专业人员参与设备系统设计联络、设计沟通等相关会议。运营方应结合运营需求审核技术资料,对设备系统的具体技术细节提出意见,积极配合完成设计联络工作。(3)设备系统生产制造。建设方组织运营方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设备的监造、调试、出厂验收等工作。运营方需依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文本、试验大纲、运营需求等,参与相关设备的制造、验收过程,及时提出优化建议。(4)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运营方依据工程筹划、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文件,跟进现场施工(含隐蔽工程)进度,掌握工程施工动态和重点工程进度,及时调整优化运营筹备工作。建设方敦促施工单位、供货商及时提交设备安装相关技术资料并向运营方提供,协助运营方参与现场施工、设备安装等监理、工地例会。运营方依据技术资料、相关规范要求,及时提出施工安装存在的相关问题。建设方将相关例会会议纪要抄送运营方相关部门。(5)单体(系统)调试。运营方需根据运营筹备、人员培训计划需要,向建设方、供货商提出设备系统资料需求及培训需求;建设方、供货商根据运营方需求,按计划提供设备系统的技术功能说明书、维护手册、操作手册等文件资料。运营方应及时学习研究并提出资料的优化及补充意见;各供货商应按要求进行修订,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建设方组织运营方参与设备(系统)单体调试,运营方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完成后在调试记录上签字确认。单体(系统)设备调试完成后,供货商向运营方提供系统调试报告、测试记录表、遗留问题汇总表等。

3.3验收接管阶段

(1)工程验收。运营方应作为建设方代表成员参与各阶段工程验收工作,就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方相关人员沟通协商;建设方相关人员对问题作跟踪处理并明确回复。为确保试运营评审顺利进行,建设方须在各阶段验收后向运营方提供1份非正式的验收资料。正式验收资料应在竣工资料交接时一并向运营方移交。(2)三权接管。三权接管主要包括属地管理权、设备使用权、调度指挥权的交接。运营方与建设方共同起草编制接管方案,并经领导组审核后实施。移交前及移交过程中工作组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各专业组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期限。对重大行车、消防、设备的安全问题,专业组、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不能协商一致的问题,报领导组决定处理意见。

3.4联调演练阶段

(1)综合联调。运营方牵头组织,协同建设方各部门共同实施综合联调工作。运营方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综合联调发现的问题。建设方相关部门敦促各相关设计、施工、供货商积极处理运营方提出的问题并作回复。(2)运营演练。运营方应负责编制试运行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方需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配合试运行的演练、保障等工作,确保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前基本完成试运行及各项演练。运营方应将试运行及运营演练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建设方就报告所列问题及时组织整改。(3)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运营方需及时全面配合评审主办部门编制试运营准备综合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并参加评审会议,负责运营相关内容汇报及交流。根据试运营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报告,建设方负责实施相应工程整改工作;运营方应积极配合为整改工作创造条件,做好整改相关记录及备案。

4问题收集与处理

4.1问题收集

运营介入实施过程中,各方应采用统一EXCLE表格对问题进行记录、汇总。对于每个问题,所需填写的内容不限于表1所列项。填写问题纪录表的具体规范填写要求见表1。

4.2问题处理

所有发现问题应按收集、反馈、协调、整改或消除、归档等进行处理。处理过程总体遵循分层协调、逐级上报原则。遇重大问题,专业组可直接上报工作组、领导组处理,具体流程见图4。

5结语

运营试用期总结范文2

难点一: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

运费,是商品交换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事项。也正因为这样,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进程中,交通运输业首先被纳入试点范围。但是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间与2013年8月1日之后运费的处理是有差异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之间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同时存在,企业取得的运输业票据有五种: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对于全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这五种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是不同的,其中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取得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而在8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之后,运输业票据则减少为四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这四种发票时,其可以抵扣进项的具体做法应修订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11%的税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记载的3%的征收率认证抵扣进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按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

除了在发票获得和抵扣项目上的差异外,在“营改增”之前,对交通运输业所收取的运费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兼营收取的运费,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运费,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主业确定增值税或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收取运费企业面临着应该以兼营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还是与货物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或是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运输费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明确指出,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8月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因甲公司自备汽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其中,甲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20.35万元,为乙送货上门取得运费收入20.3万元。

对于甲公司上述业务中所收取的20.3万元运输费用,“营改增”前要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与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即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20.3÷(1+17%)]x17%=23.41(万元)。“营改增”以后,运输费用被列入增值税的范围,因此,甲上述业务发生的运输费用要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即:(1)甲公司采用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x17%+20.3÷(1+11%)x11%=20.46+2.01=22.47(万元);(2)甲公司未采用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甲公司应交增值税=[120.35+20.3÷(1+17%)]x17%=23.41(万元)。

难点二:跨期业务的税务处理

跨期业务,是指企业在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前签订的在“营改增”实施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但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从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延伸到“营改增”实施之后的业务。由此,衍生出一个现实问题,即对于跨期业务,企业应该在何时按照何种税种进行税务处理。而“营改增”实践中,部分企业也因为未能对此做出合理合法的税务处理而遭受重大损失。

“营改增”实施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交通运输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由5%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6%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则由原先按3%或5%的税率全额征收缴纳营业税转变为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在现有改革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明确未来将持续将原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诸如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等也将择时改征增值税。由此,企业对于跨期业务或者有可能成为跨期业务的处理容易产生如下困惑:(1)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是否可以在约定收款期未到前提前申报纳税,从而利用“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差进行节税?(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试点实施之前,是否可以通过推迟结算等手段来推迟纳税筹划节税?事实上,很多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非常容易因为选择自以为对的处理方法,而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更有甚者被处罚后也不知悉其中原由。

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实施办法中所称收讫款项款,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目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企业的跨期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时间,企业则应该以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进行正确的纳税处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款时间,企业则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案例2】丙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一份1年期运输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丙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起开始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首款35万元,5月1日收取第二期款项55万元,2013年9月10日完成运输服务并收取尾款83万元。已知丙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且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认为“营改增”的目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结构性减税,前两笔的业务在“营改增”实施后自然也要归为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因此拖延结算时间,并于2013年8月5日向客户开票收取首款35万元和第二笔款项55万元,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根据前面所述的政策法规,丙公司取得的前两笔货款属于“营改增”之前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只有最后一笔货款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将受到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丙公司滞后开票、滞后入账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受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此外,丙公司还要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补缴在法定纳税义务时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难点三:挂账留抵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挂账留抵税额,是指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营改增”开始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虽然国家对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处理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财预[2011]538号《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但在“营改增”后的实务处理中,如何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通过哪些会计科目来计算抵扣这些期末留抵税额等等,这些问题足以让企业谈“挂账留抵税额”而头疼。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02013年财政部颁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案例3】丁公司是青岛一家既从事电脑销售业务又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并且属于一般纳税人。截止2013年7月31日,丁公司存在89万元的期末留抵税额。2013年7月8日,丁公司一批销售电脑,取得销售收入320万元,销项税额54.4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7月20日,又销售电脑一批,取得销售收入230万元,销项额39.1万元,并取得询服务费收入81.62万元,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销售额77万元,销项税4.62万元。此外,丁公司分别于7月23日和28日购进生产设备一批,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和金额45万元,进项税额7.65万元。

上述案例中,青岛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列入“营改增”的范围。因此,丁公司截止2013年7月31日的8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于2013年8月初转入丁公司的期初留抵税额。

同时,丁公司7月份共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98.12(54.4+39.1+4.62)万元,其中因销售电脑发生销项税额93.5(54.4+39.1)万元;发生进项税额14.45(6.8+7.65)万元。因此,丁公司的货物销项税额比例为95.30%(93.5÷98.12x100%)。据此计算丁企业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即(98.12 14.45)×95.30%=79.74(万元)。所以,丁公司2013年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可抵扣79.74万元(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为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的最小值)。

运营试用期总结范文3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编 制:营运管理中心

审 批:

生效时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2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2

第四章 员工培训与开发……5

第五章 薪酬管理管理……6

第六章 员工考核管理……6

第七章 员工调动管理……6

第八章 员工晋升管理……6

第九章 员工离职管理……7

第十章 员工考勤管理……8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10

第十二章 附则 ……10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原则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遵循“标准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集团(含控股子公司)。

二、各部门/单位可在本标准规范内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第四条 职责划分

营运管理中心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各部门/单位在营运管理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依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开展本部门/单位各项人力资源活动。

第二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五条 每年年初,营运管理中心依据集团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制定集团人力资源规划。

第六条 部门/单位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规划工作要求,提供人才需求统计,现有人员结构、员工培训需求统计等数据,并对集团人力资源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部门/单位依据集团经营目标,确定本部门/单位年度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在营运管理中心指导下开展本部门/单位工作分析、工作评价工作,编制本部门/单位组织职责及《岗位职责说明书》(附表一)。

第三章 员工招聘管理

第八条 招聘原则

集团招聘工作遵循“因需设岗、因岗择人”原则。

第九条 社会招聘

一、管理人员招聘

集团本部管理员工招聘由营运管理中心统筹实施,驻外机构及子公司经授权可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招聘活动。

(一)人才需求计划审批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组织规划、人员编制及业务需要,每月25日提交下月《人才需求计划审批表》(附表二)及拟招聘岗位《岗位职责说明书》,确定拟招聘岗位职级、薪级(分级确定),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营运管理中心备案,开展招聘工作。

(二)招聘计划制定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人才需求计划制定月度招聘计划,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统筹实施。

(三)信息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拟招聘人员任职要求确定招聘渠道,招聘信息。

(四)简历甄选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说明书》及用人单位招聘要求,对应聘简历进行初步甄选后,确定初试人员名单(附表三《初试通知单》)。

(五)初试

初试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附表四),营运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初次面试(笔试、面试),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考察,确定复试人员名单(附表五《复试通知单》),安排复试。

(六)复试

用人部门/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二次面试(笔试、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内容进行考察,并确定复试合格人员名单,报营运管理中心。

四级以上人员及重点、敏感岗位须经集团分管领导面谈,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七)背景调查

营运管理中心对拟录用人员(四级以上人员及重点、敏感岗位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及应聘资料核实,主要考察其原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的真实性。

(八)试用

营运管理中心通知录用人员试用,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对于表现优异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转正,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九)入职手续办理

1、集团本部新进员工报到当天到营运管理中心办理各项入职手续,驻外员工可在当地授权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新进员工须提供如下资料:

a.身份证复印件2张;

b.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c.职称证复印件1张;

d.二级甲等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1份;

e.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3张;

f.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非本市人员);

g.原单位离职证明(非应届毕业生)。

试用人员必须按要求真实填报及提供个人资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一律辞退。

2、新员工办理完毕入职手续后,部门/单位方可接收;为了保证试用期员工顺利工作,部门/单位须指定专人为新进员工培训考察老师,进行试用期培训及考察。

3、用人部门/单位应在员工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员工试用电子流程(附表六《试用审批表》)。

4、营运管理中心在新员工入职1周内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附件一),发放《员工手册》;驻外机构需在员工入职15天内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5、当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紧急联系人等必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当事人须于一周内通知营运管理中心更改,以保证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十)试用期人员管理

1、新员工入职后,用人部门/单位应安排其满负荷的工作,布置若干任务,限时完成。以此检验其实

际工作态度、工作技能、解决困难的能力;工作任务要以书面形式记录(附表七《试用人员工作任务表》),试用期满时提交至营运管理中心,作为该员工试用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请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或遇法定休假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则试用期延长7

-15天。请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者,或请假未说明原因者,解除劳动关系。

3、试用期内,试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部门/单位及营运管理中心(重点敏

感岗位需经相关领导审批),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集团将缓发其工资,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对于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转正

试用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所在部门/单位提交试用员工电子转正流程((附表八《转正审批表》)附试用总结及《试用人员工作任务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如部门/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时未按规定提交转正审批流程,则员工转正日期以提交流程审批日为准,且由部门/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十二)招聘评估

营运管理中心根据招聘计划及人员录用数量、质量等内容,评估招聘效果,报相关领导备案。

(十三)离职返聘

已离职员工原则上不再返聘,如因特殊要求,须报营运管理中心审核。

二、工人招聘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经营生产需要,自行开展工人招收工作,计划外招聘需报营运管理中心审核;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二)工人录用条件

1、年龄18周岁-35周岁。

运营试用期总结范文4

关键词:核电;调试;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9-0167-02

1 概 述

核电厂从萌发建设到寿命结束要经历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作为上述工程阶段之一,调试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调试过程是对设计、设备制造和安全质量的一次全面检查和验证,验证设备和系统的功能及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电站总的性能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电站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局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要求,最后将符合各种要求的核电厂移交给营运单位,可以把调试看作是质量检查的活动,所以对调试过程的质量监督也尤为重要,本文针对调试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提升的有效性进行探讨,核电厂经历良好的调试才能保证投入运行后设备和系统保持较高的可用率,为核电厂后续的稳定运行奠定基础。

2 宁德核电厂调试阶段质量监督的体系现状及质量 监督发现的典型问题

由于需要调试的设备多,系统庞大,在结构上和功能上又相互密切关联,由于与其它阶段相比较,调试阶段更为活跃多变,动态程度更高,可靠的设备和人身的安全表现更为显著。调试过程是在相关施工队监督下将一个个系统从安装承包商接过来,逐步进行调试,完成一系列调试任务和验证设备可靠性后转交给营运单位。这样,调试过程既与前面的安装过程相联系,又与后面的生产运行过程相衔接。不仅如此,调试过程还与设计、设备供应商有密切的关系。所以说,调试过程显得尤为重要,不管总承包方还是营运单位对调试阶段的质量监督也非常必要。

2.1 宁德核电调试阶段质量监督的体系现状

根据宁德核电项目的总承包方式,调试工作由总承包方所属宁德项目部的调试分部负责,且根据《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要求,总承包方和营运单位的质保部门也必须对调试过程进行监督,以验证调试工作与调试试验程序、管理要求、设计等要求相符。这样可以将调试阶段的质量监督分成三部分:一是总承包商方调试分部内部开展的技术性质量控制和过程性质量控制;二是总承包商方后台调试中心质保部门及项目部的质保办对宁德调试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监查;三是营运单位对调试承包商的质量监督和监查及调试过程的调试监督与见证。

2.2 宁德核电调试阶段质量监督发现的典型问题

宁德核电自2010年1月首个系统(0LBK)开始调试到2016年7月4号机组具备商业运行条件,至今已经有六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宁德核电1-4号机组分别经历了冷试、热试、装料、临界、冲转、并网等一系列调试过程,都顺利实现了商业运行,但在调试过程中通过调试质量监督和见证等发现的典型问题来看,调试过程及质量管理仍需持续改进。

2.2.1 人员培训和授权

人员培训和授权是否满足要求,是调试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之一,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的准备,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人员培训和授权问题主要表现为:

部分试验负责人(TS)或试验负责人助理(ATS)未取得相应的调试人员资格授权,却实际从事TS承担的调试工作;

未获得调试质量控制工程师(QE)授权便对质量计划进行审核设点并执行签字。

2.2.2 质量计划的准备与执行

调试质量计划是调试期间试验活动和检查内容的过程文件,用于调试过程质量控制,是实施调试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质量计划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质量计划的步骤设置过于简单,不能简述该步骤的工作内容,质量计划不具备可操作性;

②部分质量计划控制点的描述与相应试验程序要求不一致;

③质量计划中对质保分级不准确,部分系统应为与质量和安全相关(PQSR),但错误划为成与质量相关(QR);

④部分涉及有安全准则的试验,相应质量计划没有按照程序要求设置H点或未设点等,暴露出对质量计划的管理要求不清楚;

⑤部分质量计划的签字日期早于试验报告中的试验完成日期;

⑥部分质量计划中报告点(R点)签字不规范,执行者和调试质量控制工程师(QE)签字均由QE执行签字;

⑦部分质量计划中工作已完成但未及时签点;

⑧部分质量计划已关闭,但调试程序中的试验内容尚未完成或TR 报告尚未编制。

2.2.3 试验程序的准备与执行

试验程序是开展调试过程的基础和依据文件,试验程序的质量对调试过程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试验程序在准备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部分已通过调试审批或正在执行试验程序中安全准则与上游设计文件不一致;

②部分涉及安全准则调试程序中无安全准则内容或将安全准则内容错放入运行准则中;

③部分试验程序需要操作的设备信息错误,程序前后的要求不一致;

④部分技术程序中职责描述错误,所引用的参考文件不是最新版;

⑤个别试验报告中填写的试验工器具有效期信息错误;

⑥部分试验报告中记录的部分试验内容完成日期前后不一致;

⑦个别试验报告中涉及的安全准则内容未在报告中列出;

⑧个别试验报告中的试验数据缺失或试验数据记录错误。

2.2.4 调试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设备从安装移交到调试手中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些重要设备和系统为保持其良好状态,必须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如:泵轴的定期盘转和加油脂防止锈蚀。所以根据设备和系统的重要程度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显得尤为重要,设备维护保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未按程序要求建立重要成品保护系统、设备的清单并进行重点保护;

②个别系统未按程序要求编制巡检卡、未填写巡检作业记录;

③调试防异物高风险活动未按照管理程序要求编制并实施防异物专项控制方案;

④现场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如:部分转动设备缺油或部分设备存在锈蚀;

⑤调试期间设备维护保养作业和巡检结果,纸质签字记录单保存管理不全。

2.2.5 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器具管理包括在线和离线计量器具管理,在线仪器仪表指的是已安装设备上或电站系统上永久设计安装的各类仪器仪表,离线计量器具主要指调试时为获取试验数据,临时安装在电站系统中的工器具及单独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计量管理器具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部分在线仪器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在线仪表信息更新不及时;

②调试过程中使用检定过期的计量器具;

③不合格器具未张贴《禁用证》标识;

④未对退检、不合格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进行的试验活动进行评估;

⑤计量库温湿度连续超标,但未填写《调试库房温湿度超标报告单》。

2.2.6 其它问题

①程序缺少对装料值长的资质及装料过程装料值长变更的规定;

②调试工作票已过期,尚未办理延期手续;

③移交调试后额外工作通知(AWN)填写不规范且施工人员未按工作程序施工;

④意外事件单(UES)分级错误或未按要求开启。

3 核电厂调试阶段质量监督有效性提升措施

目前宁德核电4台机组已全部调试完成并商运,结合宁德核电调试阶段质量监督体系现状及质量监督发现的典型问题,通过总承包方和营运单位对问题的分析,及营运单位对总承包方质量监督的改进方式,制定了有效的改进措施,有效促进了宁德4台机组调试过程质量控制,为后续核电调试机组质量管控和改进提供了优化和改进的建议。

3.1 完善调试人员培训和授权制度

针对调试人员培训和授权问题,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和管理程序,采用“上岗必须授权、授权必须培训、培训必须考核”的原则,按照“全员终身培训制”的要求开展培训管理工作,为了合理、准确地确定满足各岗位要求的培训课程,对《岗位责任与规范书》中岗位职责所描述的主要工作范围和责任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应具备的能力,结合各岗位基本资格要求,确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可以分为授权课程培训和技能培训课程两部分,并根据培训情况,开展有效的理论和实操考核,使调试人员真正领会核安全文化理念及具备实际动手能力。

3.2 优化调试总承包方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调试总承包方调试过程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体系分技术性质量控制和过程性质量控制两类,按照系统试验负责人级和质量控制主管级两个层级执行。技术性质量控制主要是对调试技术文件的审查,包括调试程序、各类变更文件和调试试验报告的审查,以及试验结果的分析评价。试验负责人负责各类技术文件编写的责任,对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全责,质控主管对其进行质量审查并按相关规定签字确认。过程性质量控制主要通过质量计划或者现场监督和巡检的方式对现场的调试活动实施监督和质量控制。试验负责人负责质量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质控主管负责质量计划的审核和设点,并批准质量计划。质量计划的执行者是系统试验负责人,试验负责人根据质量计划的控制点设置情况提前通知质量控制主管组织现场监督活动。当完成质量计划规定的作业活动后,质控主管负责对这些文件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作一次最终审查,并关闭质量计划。

在调试试验程序、质量计划准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系统试验负责人和质量控制工程师作用,定期对调试试验程序、质量计划及试验报告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对其他同类程序、质量计划及试验报告进行普查,从制度上进行完善。

3.3 有效落实计量器具管理

建立调试计量管理程序,对在线计量器具和离线计量器具做好区分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和定期检查工作,对退检、不合格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进行的试验活动进行追溯和评估,并对计量器具库房做好计量器具的标识和定期检查工作。

3.4 重视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设备从安装承包商移交给调试承包商后,调试承包商应建立调试期间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根据上游EOMM和预防性大纲要求以及设备和系统的重要程度,建立重要成品保护系统、设备的清单及维护保养规划,并根据规划建立调试期间设备维护保养的计划,按计划开展对应的维护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后续设备和系统的长期可靠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3.5 总承包的质保部门应发挥其监督作用

总承包方调试中心的质保部门及项目质保部门应定期对调试管理和调试过程进行定期监督监查,选取冷试、热试、装料、临界等重要调试节点,提前对其调试过程准备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监督监查,梳理调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有效持续改进调试过程和管理。

3.6 充分发挥调试经验反馈的作用

调试经验反馈的目的是建立起调试经验反馈运作体系,通过意外事件单(UES)、设计变更项(DCR)等形式对在调试活动中及其它基地发生的涉及到的人因事件、职业安全事件、设备故障事件等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反馈,以快速有效地达到避免已经发生事件的重复发生。这就需要建立调试经验反馈有效运作组织,根据事件的重要程度和轻重缓急进行分级,定期对以往发生的调试事件及其它基地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并与宁德基地设备进行对比,包含根本原因、促成因素、扩展行动的对比,从管理上和技术上制定有效的整改行动,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7 营运单位持续发挥其监督和见证作用

营运单位虽然将调试项目承包出去,但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仍负有最终责任,营运单位根据合同和调试质保大纲要求,选取冷试、热试、并网、临界等重要节点对调试总承包方进行监督、监查。

根据调试项目的重要程度,营运单位通过对调试文件审查、调试专项监督和调试进度跟踪等方式进行监督和见证,以验证调试试验程序的适用性、文件准备的充分性及试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4 结 语

调试过程作为核电厂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阶段,调试结果对核电厂后续安全可靠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做好调试阶段的质量管控和监督,特别是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尤为重要,本文通过调试阶段质量监督发现的典型问题,总承包方和营运单位通过持续改进形成的有效管理体系,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为后续其他核电机组调试阶段质量监督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运营试用期总结范文5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本次从范围和行业两个方面扩大试点,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试点范围的扩大或可打破此前“营改增”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局限。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主任、首席经济学家祝宝良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稳增长和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他认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也可以让国家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营改增”机制。

2013年“营改增”

将减负1200亿

中国的“营改增”试点诞生于2012年1月,上海成为第一个试点城市。6个月后,时任国务院总理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市。经过半年左右的试验,各试点地区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尝到了“营改增”的甜头。

以经济强省江苏为例,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5个月以来,江苏减税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21.6亿元,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8.6亿元。

开始试点以来,江苏已有16.7万户纳税人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实施5个月以来,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下降幅度达36.1%;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为3.0%,比缴纳营业税降低了一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江苏的制造业减税幅度最大。据统计,试点5个月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76.2亿元,批发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增值税抵扣额居前,增值税抵扣税额45.6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59.8%。这10个行业中,制造业占据6席,增值税抵扣额16.2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21.2%,减税最明显、受益最大。

在上海,一位从事物流辅助行业的老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上海开始试点后,我们缴纳的增值税只要3%,而试点前缴纳的营业税则是5%。我们一年销售额还不到50万元,能减少税负我们很满意。”这位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50万销售额计算的话,试点前需缴纳营业税2.5万元,而改增值税则缴1.5万元,为企业节省了1万元的税负。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据测算,此次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突破行业、地区局限

延伸抵扣链条

“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不仅对企业带来减负利好,或还将推动试点地区破解各种局限。

最近上海市政府在对外介绍“营改增”成效的时候表示,2012年以来,上海成功实现了“1+6”试点行业(“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从原营业税税制向增值税税制的顺利转换,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了试点行业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截至2013年2月底,该市共有16.4万户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试点至今,上海区域内合计减税约200亿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一些行业、区域方面的局限性也表露无遗。

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对媒体表示,上海在试行“营改增”过程中,也发现了比较突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改革试点的“行业局限”,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1+6”行业的抵扣链条不完整,抵扣项目较少,使得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因此出现了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二是改革试点的“地区局限”,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多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业企业大多具有跨省市经营的特点。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购买外省市物流辅助服务等业务,因兄弟省市未纳入试点范围,其物流辅助服务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而随着“营改增”试点今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相关局限与问题或可得以解决。

屠光绍认为,随着“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打通和延伸,实现增值税更全面、更充分的进项抵扣,使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效应进一步传导、扩大至全国范围,这无疑将为我国和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税制保障,产生更大的联动放大效应。

运营试用期总结范文6

一、本年度参加的项目及所担任的工作

1、主导的项目: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共十一个项目、渤海商品交易所、上海斯迪尔交易、交易市场清收虚子帐户透支、上海中规钢材、郑大总对总功能升级、宁波废料、天津联商所、上海华通铂银、今日钢铁、华商交易网(公司)、华商交易网(个人)、昆明泛亚橡胶。

2、参与的项目:金融自助终端系统二期、中国银联借记卡无卡支付、主机升级、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科目改造项目、黄金模拟系统。

3、运营管理标准及流程指导:流程测试指导、大连分行发展缴费通业务、珠海分行第二代金融服务结算系统、CCS系统分期功能优化项目、CCS信用卡新客服系统接口项目、BLACKCARD项目、网上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收费项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报检收费项目、两行统一网银登录入口项目(公司)、两行统一网银登录入口项目(个人)、金融统计标准化理财统计报表、南京浦口非税收入、203大前置迁移项目、黄金模拟系统、银保通系统、南京江宁区财政非税代收项目、新一代银关通系统、集团工资加密模块。

除了上述的进行流程测试指导的同时必须完成的运营管理标准外。还单独测试了以下项目的运营管理标准:统一消息平台项目、平深通项目、深圳分行全国和深圳分行同城票据交换影像业务、湖北非税、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二、担任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工作成果

在运营管理标准测试的完成方面,不仅完成了自己流程指导中的运营管理标准的完成。而且,还帮助其它同事完成了相关的运营管理标准的测试。在运营管理标准的测试中,能够认真、细心和负责的完成测试任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协调好各级同事和领导的关系。对于对运营管理标准不熟悉的同事,也能耐心的做好指导工作,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测试任务,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

三、担任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经验,如遇到的问题、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

协调用户测试方面。用户验收测试是项目测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项目验收阶段的最终把关阶段,业务人员结合日常业务处理情况对系统进行的尝试性使用过程。我个人觉得不够安全感是表现出来的一个方面,客户测试介入力度太小,尽管我们已经很多次电话催促业务人员测试,每次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测试,他们来到项目组开发现场测试,也仅仅一两个小时时间,简单的进行验证操作即可。**银行算给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测试,从中也暴露出不少系统存在的问题,目前项目组均已解决。

测试成效方面。系统测试中,我们共记录问题及客户新增需求**个,其中系统完善类问题个,新增需求类问题**个。组织了多次内部系统全面测试工作,兼顾日常系统更新测试工作,最大限度的进行了内部质量把关。

四、工作收获和不足

作为项目测试的参与者,对于日常的测试流程、测试任务分配、测试执行、缺陷跟踪、协调内部测试及协调客户测试方面能力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理清了项目整个过程中测试小组的工作过程以及后期的项目移交工作。同时也对各子系统相应的业务知识有了更进一步认知。但是,自己的知识储备需要增强,相关业务知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测试技能及测试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继续学习。更好的吸收项目经验,做好以后的补丁测试工作及其他项目的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