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范例6篇

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

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范文1

归纳起来,对于国有资产归属与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提法:一是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二是社会上有人提出的分级所有,授权经营;三是十六大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

“分级管理”的提法是针对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提出的,但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表明这种提法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的涵义和范围也比较模糊,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出资人到位的问题,更无法明确权、责、利。

“分级所有”的提法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试图改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现状,彻底廓清各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边界,以避免政府的随意、短期行为。这种方式涉及修改宪法等一系列法规,理论认识也不尽一致,具体操作也相当复杂,既不利于中央集中体制的巩固和政令、法规的统一,而且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一旦面对各个利益部门,反而会引起一些争论和认识上的混乱。

“分级产权”的提法,实际上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法律规定和管理实际上都是与现实相符的。“分级产权”的表述不仅结束了“分级管理”还是“分级所有”的争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有利于做到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体制创新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就为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首先,在体制框架上,确立了要与建立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即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坚持国家统一所有的基础上,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坚持国家统一所有。一是明确最终所有权归国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员,归国家统一所有。二是在于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营运和监督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法规,这在现实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

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所辖国有资产的管理、收益和处置等。这与现行体制的区别在于,不再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地方政府将明确享有所投资企业的产权和产权收益。

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设。各级政府成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由国资委授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其次,在管理机构上,明确要求在“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对多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总结和提高,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首创得出的科学结论。新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它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资局。

管理创新

明确了由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针对多个部门分割管理,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现实问题,要求进行统一的管理,构建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集中行使出资人职能。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考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并、变更等重大事项。

明确了管理层次。国家国资委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央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委托地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只设省、市(地)两级,这比较切合实际,若管理机构层次过多,会减低管理的有效性。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主要是从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中进行选择,可以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也可根据需要新建,但不能是行政性的翻牌公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并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

明确了管理的范围。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围绕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个主线,强调要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一方面通过对国有经济行业和领域的划分,妥善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另一方面通过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着重解决部门多头管理中“人人负责、但又人人都不负责”的问题,从而落实管理资产的责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范文3

本文在分析新闻出版行业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CT杂志社广告业务流程,研究广告业务流程中关键环节的风险点,提出规避这些风险的内控目标,从而建立一套适用于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新闻出版业事业属性的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职能是服务政府。资金来源和事业职能决定了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以宣传政府政策、传达政治导向为使命。这类新闻出版单位虽然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但为提高影响力扩大事业发展,保持政府喉舌地位等使命。发展广告宣传业务成为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的重要经营目标。广告收入成为其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广告业务的逐渐开展,广告业务流程中潜在的法律隐患、经济责任等风险逐渐显露,给新闻出版单位的事业发展带来威胁。构建一套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改善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发迫切。

一、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不健全,内控监督力度不够

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很少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由财务部门承担,发挥不了应有监督职能。这使得第一,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财务部在行使内部控制职能时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建议;第二方面财务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由于与被监督部门是平级关系,无法形成实质上的监督管理。缺乏实际执行力,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第三由于财务部对业务流程的了解是从其业务的经济表现形式出发,对工作业务流程实质并不了解,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把握不全,导致内部控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效率较低。

(二)广告业务决策缺乏调研,重大项目未进行集体决策

新闻出版业单位广告策划环节缺乏前期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广告立项随意。出现因领导的个人偏好导致广告策划失败,给单位带来损失的现象;广告刊登版面分配、涉及金额较大的广告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由主管广告业务领导一人负责审批。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讨论通过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三)广告业务流程设计不科学,不相容岗位缺乏监管及制约

新闻出版企业广告业务流程关键点上缺乏必要的监管。广告策划岗位未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定价,广告报价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广告营销环节制度不规范,广告费折扣制度不透明,缺乏广告费折扣授权管理制度;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情况时有发生,广告业务员舞弊风险无法控制;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律监管,业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理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及履行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缺乏互相制约。

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业务流程梳理及风险点分析

(一)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广告业务流程

下面以CT杂志社为例对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流程及关键环节风险点进行梳理。CT杂志社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具体关键环节风险点识别如下:

1.广告策划业务环节

主管广告的社领导与广告部部门领导,根据杂志档期主题、以及报道的风格,结合杂志总体版面量确定广告当期刊载版面量。由广告部做出当期广告安排计划。每月5日出具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发到相关编辑部门,按计划安排广告出版。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容易产生经营决策不当,领导与广告客户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广告部根据每月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安排广告项目,寻找与当期广告计划最为贴近的广告项目与广告客户业务洽谈,促成广告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交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的业务。

此环节的风险是:存在资深业务人员带着现有优质客户资源跳槽,导致广告客户资源流失的风险;广告营销环节营销制度不规范,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舞弊风险无法控制;未单独设立合同签订岗位,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法律审核环节,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环节是广告部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岗位,与广告营销、合同签订岗位互不相容。广告合同审批岗位重点关注广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是否出现非法宣传内容,是否出现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岗位安排广告的印刷、出版。是对广告执行过程的监督审查,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是不相容岗位。重点监督是否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岗位、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使得广告合同的审批岗位不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独立,造成广告业务员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会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给杂志社带来经济损失。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广告部门发起催收广告费。财务处收款岗位按杂志印刷发行自然月为周期,按期根据广告履行进度计算当期应收广告款金额。待财务部确认广告费到账,按期报告广告款回笼情况。

此环节的风险是:应收广告款缺少定期对账及催收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难以做整体把握,不能分析客户的信用评价分析。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广告业务员根据单位内部相关制度,按照财务处按其提供的广告费回款情况,计算广告费的提成制度,进行提成。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提成的相关内部制度较比混乱,内部广告提成制度不完善,导致广告业务员提成出现计算混乱,跨期提成、重复提成的现象,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CT杂志社的管理层关心的是如何加强广告经营的内部管理如何规范广告业务流程,实现广告经营效益最大化。因此,广告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的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

1.建立有利于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的环境

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全员中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道德准则。在广告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广告经营业务中的舞弊设置道德障碍。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把职业道德培训放到与业务培训同样重要的位置,在日常的考核和激励中,要把员工的实际业绩与员工的遵章守纪方面的表现一并考虑,重视员工对广告业务流程合理化建议及制度规范管理的贡献。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对广告经营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广告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保障广告款的及时足额回笼,单位资金安全完整。而且还可以严防各类舞弊的发生。

3.建立科学的广告业务流程,以便增强广告业务活动的可控性

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 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所有这些环节的核心是两个方面,即广告版面数量和广告金额,广告经营应该建立科学的程序保持这两个信息在广告业务流程中传递的准确性,以便使版面的总量和广告金额总量形成相互牵制的可控考核要素。

三、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搭建

(一)单位整体层面

1.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CT杂志社成立事业发展部审批各项广告经营业务,下设广告部负责具体广告工作运营。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控制方法,广告部下分设: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广告履行等岗位。对于重大广告立项、重大广告活动策划由广告部填制广告策划审批单,广告部、事业部、主管社领导三级联签,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执行。

2.明确职责权限,完善制约机制

事业发展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广告年度经营总目标,制定总体广告费定价折扣政策,制定广告业务人员奖励政策。事业发展部下设广告部,主要职责是管理执行广告业务具体工作。

3.强化广告风险管理,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监督广告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广告业务各个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对重大风险环节进行常规审计。定期抽查审计广告合同、广告稿件刊况、广告应收账款的台账、广告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4.建全沟通制度,建立政策共享机制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广告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运营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业务收款情况。建立宽松的内部环境和畅通的信息机制。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二)具体业务层面

1.广告策划环节

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应进行分离,避免产生经营决策不当,杜绝领导与广告客户产生舞弊的可能。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由事业部出台统一的广告费折扣政策,对广告费打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广告折扣采取透明化、统一化,避免暗箱操作或者体外循环。由内审部门对广告部的价格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广告合同签订环节严格遵守CT杂志社广告合同签订规范,由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广告合同,并考核其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及合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广告履行岗位填写广告的实际占用杂志版面数量,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与实际到帐的误差是衡量广告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杜绝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现象出现。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为监控广告费回收率,最大限度的防止坏帐的产生。由内部审计部门督促指导广告经营部门回收到期广告款,并对重点欠款客户的广告刊发进行监控。对广告业务员收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业务员的工资直接挂钩。同时将落实催款工作做为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提高内审人员在广告款回笼环节的参与度。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事业部制定广告提成制度,财务部确定广告到账后,广告业务员填制广告提成审批表,广告部、事业发展部、社领导三级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对广告经营部门广告费提成比率、金额等情况是否合规的监控,进行常规审计。

6.建立广告部的会计委派制

CT杂志社财务处将资金运转、使用的权利集中起来,把财务管理的权力和内部控制的职能渗透和延伸到广告经营部门。减轻了广告经营会计工作人员对广告部门的依赖,改善了会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的环境。有利于加强广告费率的透明化管理,防止费率流失。有利于管理层随时掌握广告经营部门的市场开拓和广告款到帐情况。

四、结论

本文在分析现行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针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问题导向地研究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其广告业务流程,在关键环节上确认风险点。以风险为导向结合CT杂志社内部控制的目标,构建了一套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为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的流程与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督,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新闻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水平,促进新闻出版单位事业发展,达到提供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赵雅玲,张晓璐.浅议出版行业内部控制不足与对策[J].财会通讯.2010(11).

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范文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总体情况

本人能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历次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及投票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含临时会议2次)和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能亲自出席会议。

2、投票表决情况: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能够主动关注与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投票表决中,除对利润分配方案持保留意见外,对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日常履职中,能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提出建议,为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月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年度报告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傅静坤赵文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吴雪芳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三人均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呈,其辞职理由充分,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提名杨如生李晓帆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核查其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3)关于聘任高建柏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核查认为,提名方式、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4)关于对参与土地竞拍等事项授权经营班子权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授权权限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调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的议案。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对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有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担保,属于行业内普遍现象。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7)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认真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证监局对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为契机,公司修订了《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形成了以公司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有效控制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保证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监管,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业务与事项有效控制,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在月日召开的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核查和核实,发表了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范文5

关于**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推进工作的报告**国际办公室: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集团、股份公司、**国际先后布置了相关工作要求,现将近阶段学习、整改等相关情况进行报告:

一、文件知晓情况注:请在框内填“是”或“否”即可二、近一个多月来公务机动用车和接待用车调整情况三、办公用房调整情况注:

1、职能部门负责人27平方米;子公司总经理36平方米,其他班子成员27平方米(如超过标准面积,建议合署办公,4月底前必须全部调整到位)。

2、严格控制单独办公室设立,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办公用房,异地办公需要设置办公室的,于4月底前向**国际办公室备案。

四、信守业务招待规则情况五、信守会议安排标准情况六、信守费用报支和台账建立规则承诺情况湖南**车轮有限公司20**年4月29日

篇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XXXX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人,包括经理、党委书记、副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公司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公务用车管理按照《XXXX》(XXXX〔20**〕号)执行。

第八条公司按照满足使用的原则为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使用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6万元以内的轿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因自然、气候、道路条件较差确需配置越野车的,应经公司批准后,报XX审批,不得购置大排量豪华越野车。

第九条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主管合规履职报告范文6

一、委托管理行为,是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公司,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将县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委托管理的行为。

二、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被托管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由托管公司根据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通过重组、改制、关闭、转让、注销、破产等方式,依法对被托管企业做出妥善处置。

三、县国资委作为县属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委托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托管公司管理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对托管公司和被托管企业履行委托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指导托管公司对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托管公司提出的改革重组、破产关闭、资产处置等工作方案进行审批;

(四)对被托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进行备案管理或审批;

(五)履行委托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托管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国资委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委托人权益;

(二)推进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被托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的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三)通过制定管理制度、统计、内审等方式,对被托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处置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托管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结构和管理机制;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的法人和自主经营能力;

(三)公司领导层应具有资本运作、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安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健全。

六、托管公司接管被托管企业的一般程序:

(一)对县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托管时,县国资委向托管公司提出托管意向并提供被托管企业或资产的基本资料;

(二)托管公司提出托管工作方案;

(三)县国资委对托管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同意后,做出托管决定。

七、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托管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

(二)对拟托管企业的托管优势分析;

(三)托管后对被托管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的主要工作思路;

(四)为实现工作思路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八、托管公司受托管理期间,如因发生重大事项影响委托管理的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委托管理关系的,由托管公司提请县国资委同意。

九、县国资委根据下列情况,可以与托管公司解除或终止委托管理。

(一)根据县国资委的动态监督,认为托管公司无法完成托管工作任务时;

(二)托管公司或被托管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严重不利于托管的;

(三)托管公司在托管工作中发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

(四)县国资委根据资产管理运营要求,认为可以解除或终止托管关系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托管关系。

十、托管公司必须于半年、年度终了后的20天内向县国资委递交委托管理的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十一、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资产重组和企业稳定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当被托管企业出现或预测出现上述情况时,托管公司应当立即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

十二、县国资委应对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情况建立档案,根据托管公司的报告,结合企业的各种统计报表,对委托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

十三、县国资委对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拟定托管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复。

十四、托管公司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按照下列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一)对正常运营的被托管企业的管理:

1.委派产权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或股东权利;

2.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3.通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对被托管企业的目标考核体系;

4.审批被托管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5.审核被托管企业上报的财务报告;

6.依照委托权限审批或报批被托管企业股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

7.推进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被托管企业重组、改制方案的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二)对已经停业停产、管理不正常的被托管企业的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管理或监管被托管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所有依法律程序办理的有效证照、印章;

2.管理或监管被托管企业的所有财务资料,负责托管后的企业财务工作;

3.对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进行必要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对各项损失、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4.审查被托管企业尚在履行期间的合同,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建议;

5.清理、处理被托管企业诉讼、仲裁案件;

6.对处于无人管理状况的被托管企业指定留守工作组,并指导、监督被托管企业留守工作组的工作;

7.根据对被托管企业的清查和核实结果,提出资产重组、企业注销、破产等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对县国资委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

1.对委托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独立核算,分项管理;

2.确定托管的资产的经营运作、重组或其他处置方式;

3.确定托管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

十五、托管公司需认真履行托管工作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工作规章制度,编制托管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切实有效地推进被托管企业的改革、重组和发展。

十六、托管公司经费来源:

(一)政府安排的部分经费;

(二)改制企业资产的部分收入及利润;

(三)破产关闭企业已核销坏账的后续追债部分资金;

(四)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给托管公司后的处置利润。

以上事项需报县国资委批准。

十七、被托管企业应按托管公司的管理制度向托管公司报告工作,接受其管理。但当认为托管公司严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可直接向县国资委申诉,也可以提出调整托管关系的申请,报县国资委决定。

十八、托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委可对托管公司提出警示、暂停托管业务、并要求托管公司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责令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篡改、伪报托管工作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县国资委报告托管工作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三)在对受托资产处置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故意低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国资委的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被托管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企业不稳定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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