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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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总结

司法培训总结范文1

一、2011年审判案件情况

2011年以来,中心法庭新收案件1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件145,刑事自诉案件20件,共办理案件160件。

2011年审结案件160件,结案率为96.9%,其中,审结民事案件140件,审结刑事自诉案件20件。

审结案件中,判决结案54件,占已结案件的33.7%;调解(含撤诉)结案106件,占已结案件的66.2%,调解且执行结案36件,占已结案件的22.5%。

二、政治思想教育情况

以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和“三个至上”为主线,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是我党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法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不走过场,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让先进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实,让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认真组织学习了宋鱼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学习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党的优秀传统的同时,总结、发现先进人物身上的闪光点,比照自己的工作实践,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其次,庭室同志分组到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业、煤矿一线开展调解工作,梳理总结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同时拉近了法官与普通工人、群众的距离,在一定层面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出个人的,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进不足、缩短差距、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通过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法庭完成了一次干警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重塑,转变了干警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利益观,逐步树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义、显权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队伍建设情况

2011年法庭的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的开端,逐步建设形成系统、科学的培训规范,与法院的制度相配套。为改善法官知识结构,增加内涵,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法庭加强了法律专业培训,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关心下,二名同志参加司法考试培训,三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了人才储备。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法官的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水平不断进步,审视、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觉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从以往的被动服务,向现在的主动服务,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转变。为创造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司法培训总结范文2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蕴含着人道主义理念和实用的经济价值,起到缓冲犯罪危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种种难题,由此造成对犯罪者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方面并不令人乐观,尚有许多不足,亟需加强完善。

1、管理者的身份没有权威性。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靠基层司法所具体实施,在开展工作时,因为身份上不是警察,没有配齐制服,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而群众习惯于认同穿制服的管理者的权威。因而,有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矫正对象走访时,经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2、管理者无任何津贴。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经常要打电话询问,上门走访调查,而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无任何津贴,和公安上相比相差甚远,仅有的工资收入经常让他们贴补工作,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队伍培训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社区矫正是监外执行措施,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不能有丝毫的疏忽。但是我县的基层司法所队伍七十多人中有一半以上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对法律不熟悉,对社区矫正工作更是陌生,以致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来管理矫正对象,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唯唯喏喏,瞻前顾后,不该行使权力时滥用权力蛮干,产生了较坏影响,这样混乱执法缘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专业培训。省、市、县每年要举行几期这样的培训班,但都是和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刑释解教等培训放在一起的,时间仓促,培训难免蜻蜓点水,效果甚微,况且每次培训都只是通知各司法所长参加,业务人员一般参加不上这些培训。人员专业不专业,法律熟悉不熟悉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

4、队伍不稳。不少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左右,对于有着五十多万人口的大县而言,这样的人员配置已经显得力量非常单薄,就这样,他们还是很少能有精力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常规工作包括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他们经常会被乡镇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这些人在司法所的工作职位也不具有稳定性,他们的工作职位变动是常有的事。

针对目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觉得应当从以下几个解决问题:

(一) 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和待遇。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让他们以司法行政警察的身份去管理社区服刑人员,以增强法律执行的权威性。解决他们的待遇,根据他们的工作辛苦情况,给他们一定津帖,有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每年开展三次以上对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专题培训,平时要求鼓励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考试考核促进学习效果。县司法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促进队伍专业化,工作上水平。

(三)加强财政建设,多渠道解决社区矫正的资金困难。社区矫正的资金困难成了许多问题引发的动力源,如社区矫正队伍不稳定、工作打折扣、工作硬件落后、社区矫正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切实重视。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加强社区矫正财力投入,首先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此进行财政保障,每年以一定数量的财政拨款拨到各市,由各市再逐级分配下拨。另一项是各个县每年根据本县的经济发展状况,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社区矫正支出。

司法培训总结范文3

一、组织开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第一道防线”作用。3月18日,凤凰城司法所举办专职人员调解员培训会。会上司法所所长向各位专职调解员传达了《东营市镇(街)、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范》,规范调解卷宗工作,同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宣传。会后,参会人员就会议内容进行了讨论学习。通过本次培训与沟通,提升了调解工作的技巧,增长了调解业务知识,拓宽了调解工作思路,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司法所积极参与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3月15日参与调解了前宋村村民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由于涉及的继承人较多,并牵涉赡养费用问题,未达成调解,司法所帮助其申请了法律援助,3月23日司法所和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处理了东孙村村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由于一审判决判决不准离婚,未对婚姻财产进行处理,告知其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街道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本月吕焕林、胡军、吴桂萍、辛沿春四名律师,周二到街道坐班,解答百姓法律难题。

司法培训总结范文4

一、排查工作

为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安置、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按市办指示和要求,我县对2012年度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全面走访、排查。

在排查工作中,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了排查领导组织。县政法委常委书记、综治办主任为组长;县公安局主管业务局长、司法局主管业务局长为副组长;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为成员单位,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走访排查两放人员对其目前的情况均有所了解和掌握,农村户籍的人员均能安心于农业生产,城镇户籍的亦能安份生活。同时,也有外出打工的,都取得了联系,从而保证了无上访、闹事现象的出现,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

此外,在排查工作中我县发现农村释解人员边疆镇四新村王凤宝无经济收入,经两劳工作站与边疆分站共同努力,为他落实了联系找工作,并为其解决路费,使他安心于生产、生活工作,回归社会有了生活的希望。在排查中刑满释放1人,王金财生活有困难,为其落实低保,帮助两放人员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使其安心于社会的生活。

二、衔接、培训工作

我县去年刑满释放人员共14人,今年上半年刑满释放人员共9人。在今年上半年即3月中旬组织释放人员10人进行了进行政策学习和实用技能培训学习。针对农村籍的释放人员主要就农业技术方面进行培训学习,以及农村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针对城镇籍的释放人员主要从树立正确人生观,开展就业渠道上进行知识和培训。

衔接工作,严格履行两放人员书面通知单的工作,并将书面对接手续做好上传下递工作。与统计公安机关核对、接收释解人员通知单。

三、总结、报表等工作

首先,能及时完成市办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今年对领导小组进行了及时调整,加强了组织领导力量。

按时完成季度、半年报表进行及时总结。

四、认真落实黑司通【2010】67号文件精神,我县各乡镇二级安置帮教机构按规定的时限启用管理软件,认真做好在刑人员信息核查和反馈工作。

五、县级、各乡镇司法所每个季度,都能与同级公安机关核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情况,并履行书面手续,按规定上报。

六、建立了接送制度,及时与家属及当地政府联系制度,按时将“两放”人员接回,重点对象进行妥善安置。

七、对外出务工人员,人户分离的“两放”人员,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落实帮教制度,例如逊河三村王XX在江苏镇江打工,与当地司法所共同落实了帮教工作。

八、下步工作打算:

1、马上着手筹备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将“两放”人员更多有工作,生活有保障。

2、将下半年工作逐项落实好,7月末准备举行法律志愿者探监活动。欲到北安、五大连池监狱及逊克看守所。

九、工作中存在不足:

1、安置帮教工作开展不平衡,偏僻山区(东南部)不如镇内及沿江乡镇。

司法培训总结范文5

按照市委、市政府实事项目要求、以及市红十字会关于年度红十字救护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年,由镇红十字会牵头,教育科、社事办、团委、妇联、司法、学校、卫生院、社区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建立红十字救护培训站,以心脏复苏、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避险逃生为重点,完成48名红十字急救员和450名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培训,提高市民在遇到意外伤害时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保障

成立镇红十字急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镇红十字会、教育科负责人任副组长,社事办、团委、妇联、司法、学校、卫生院、社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培训工作的落实与推进。

三、工作职责

依托镇成教中心建立镇红十字救护培训站,镇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救护培训实事项目的制定和落实,对本辖区内的各类人员开展红十字救护员和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中期、年终评估考核等,教育科、社事办、团委、妇联、司法、学校、卫生院、社区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镇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项目的实施。

四、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成立镇红十字急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实事项目培训任务,建立救护培训站,确定师资人选(成教中心教师、卫生院医生各一名),完成师资培训。

第二阶段全面启动阶段。根据项目计划,对本辖区内的社区、学校、乡村和有关单位的各类人员开展救护培训,完成35%以上的培训任务。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全面完成救护培训任务,逐步形成群众性的急救网络,7月份,做好实事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对实事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和总结。

五、经费保障

坚持“合理、必要、保基本”的原则,由市、镇二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司法培训总结范文6

【关键词】司法警察 执法形象 外在形象 内在素养

【正文】

前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在审判的第一线,往往扮演服务保障的角色,但是不难看到,司法警察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在法治进程中同样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支业务素质优良,形象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概述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本身执行着一定的功能,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本身是一种强制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人员的不理解甚至抵触。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执行的一部分,要求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但是如果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无形之中会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所以,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在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以法警执法工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当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其二是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直接为他人所感知,较为直观、具体;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则是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支撑与根本,内在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外在形象的好坏。因此,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一)外在形象

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式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能为人所直接感知,往往代表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外在形象方面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说,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警察的着装要统一, 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在行为方式方面,应该等同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规范日常生活的细节方面。

(二)内在素养

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

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该具备较好的工作作风,法警队伍应该密切写作,重视团队精神;在职业技能方面应该加强培训,同时注重自我学习,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理论外,还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学习,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秩序维护等方面工作的学习;在道德素养方面,应该严于律己,一切工作以维护法律制度和法院工作为出发点,廉洁自律,拒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警察个人都必须长久地加强培训、学习、总结。通过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三、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具体路径

上文论述了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两个基本要求,即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个层面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司法警察形象的综合提升,必须做到“外塑形象,内练素养”。因此,本部分的论述将具体探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新思路、新途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讨如何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具体地、现实地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言,从主体角度来考察,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二要依靠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一)司法机关的应有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负有较大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部分,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本身即负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其有能力、有资源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进行综合提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我们知道,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熟知,这个专业的共同体,共享一套话语体系和逻辑思维,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司法警察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律人共同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处于边缘化状态。笔者的观点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应该以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思路进行,其各项要求和标准,应该等同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法律素养、法律技能方面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特殊技能的培训,这些技能包括应急事件处理、人身保护、搏击格斗等方面的内容。惟有如此,司法警察才会被锻造成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有警察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一支形象优秀,赢得赞誉的司法警察队伍,离不开司法机关对其统领和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形象,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而言,在法警队伍的组织机构上应该有所创新,对法警的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向法警队伍灌输法治理念,使其能够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司法警察的个人努力

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离不开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努力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过程中的宏观因素的话,那么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就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的微观因素。这两方面因素只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收效。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中,司法警察个人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司法警察应该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任何一个职业都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司法警察职业也不例外。那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形象;第二、保障和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过程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均不能违背这两方面的目标,这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点,不得违背,尤其是不能发表与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国家的法律没有信心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表示不满等等,这些行为均违背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且对法律实施和法院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司法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并且以此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我形象。

其次,司法警察应该加强个人学习。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变动较快,新法也不断出台,法律工作者一旦松懈了学习,就会被时代所淘汰,司法警察也是如此。例如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对此加强学习和研究。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除了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职能,因此司法警察应该自我加强专业素养的学习,通过提升专业技能的方式,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最后,司法警察应该明确工作纪律,端正作风。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是较为严格,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严格恪守纪律规范,端正作风。具体而言,司法警察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定、工作章程和各项办事规则,服从命令,另一方面,应该廉洁奉公,拒绝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实际的行动向社会表明,自己是一个胜任的、优秀的、形象良好的司法警察,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以及党和人民交代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人民检察.2005(4)

[2]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7(4)

[3]黄建清.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法治论丛.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