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论文范例6篇

采购论文

采购论文范文1

现在施工企业都十分重视钢材的采购工作,一般都通过挂网公开招标来进行采购,下面以一个实例来说明施工企业因不规范钢材采购造成多支出钢材成本的问题。一个施工企业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开进行了甲工程项目的钢材招标采购,三家投标人给予了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和施工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选择了三家投标人中总报价最低的投标人A单位为中标单位,具体规格报价情况。然而,实际供货时,用于钻孔桩施工的圆钢在进货100t后因生产资源较少,施工企业与设计单位沟通进行了设计变更,所用20mm圆钢变更为同规格螺纹钢,重新进行费用统计后,发现在此情况下,数量调整后A投标单位的投标单价不是最低价格,比第二名B投标单位增加了11.7万元,钢材总金额增加了43.2万元。

2钢材采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企业经对统计表进行认真分析,发现A投标人投标单价明显存在不平衡报价,具体是同规格型号的圆钢的单价比螺纹钢低480元/t。施工企业进一步反思了钢材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2.1钢材招标计划数量存在问题

2.1.1钢材需用计划数量编制考虑不周全

施工企业经调查,发现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对钻孔桩用圆钢的金属理化性能不熟悉,在钢材计划的编制方面欠缺经验。钻孔桩施工之所以用圆钢主要是设计时只考虑到圆钢在水中的耐腐蚀性优于螺纹钢,未考虑到我国的圆钢市场只有包钢、鞍钢等少数几家钢厂进行少量生产的事实。工程施工时为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设计单位一般会对北方地区工程项目钻孔桩用圆钢变更为螺纹钢。

2.1.2钢材需用计划审核不严谨

工程项目部工程、物资人员在钢材需用计划的审核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失误。工程技术人员听到此需用计划是用于招标采购不用太准确时,在图纸不全的情况下,参照电子版图纸提供了钢材的大概用量,同时工程部长、项目总工程师未严格审核钢材需用计划,提醒经验较少的技术人员在提报钻孔桩用的圆钢要考虑设计单位将变更为螺纹钢的情况,造成项目部工程人员只是机械地按照电子图进行钢材需用计划的提报,为投标人进行钢材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乘之机。

2.1.3施工图严重滞后造成计划提报失误

设计单位的正式施工图纸严重滞后,迟迟不能交给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同时施工期中前期不能开工,后期加班加点抢进度。在一片“快”声中,施工企业多存在未能及时获得施工图的情况就匆匆进行钢材招标。由于缺乏正式施工图的支持,大多数钢材招标只能根据电子图或设计概算的总需用量和规格型号的大概用量,这样得出的钢材需用数量往往与实际有较大的差别,也给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乘之机。

2.2招标文件存在问题

2.2.1钢材招标文件编制经验不足

施工企业单纯追求中标总金额最低,导致编制时招标文件对“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的理解不深、不到位,没有制订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说明或避免不平衡报价的措施,直接给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机会;招标包件划分不合理,同规格型号的圆钢和螺纹钢放在同一包件,可能让投标人利用。

2.2.2评标委员会专家经验不足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钢材评标时,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按照施工企业招标文件的规定,评选出了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对潜在问题没有及时向招标人进行提示,说明供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3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针对钢材投标时存在的不平衡报价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1建立健全物资需用计划管理

3.1.1建立严格的需用计划提报管理流程

项目部建立严格、完善的物资需用计划提报管理流程,不仅能规范企业的物资采购活动、提高效率、杜绝部门之间扯皮,还能预防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物资需用计划是开展各项物资工作的龙头和源头,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物资需用计划管理,明确工程技术人员提报物资需用计划时必须依据正式施工图纸来进行提报,同时提高工程技术人员提报物资需用计划的经验,对潜在问题提高辨识能力。

3.1.2健全严格的需用计划审核管理流程

施工企业应健全项目部和公司两级物资需用计划的审核管理流程,项目工程科长和总工程师作为第一道关必须严格履行需用计划审核职责,把技术员提报的需用计划与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经验相结合,认真审核物资需用计划,尤其是项目总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把好计划审核。同时公司作为上级管理部门也要对集中采购物资的需用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为项目部进行把关,避免潜在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3.1.3建立严格的施工图审核管理流程

项目部要建立严格的施工图纸审核管理流程,积极向设计单位催要正式施工图,对收到的施工图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和计算,对如钻孔桩用圆钢等此类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做好设计变更,既方便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生产,又避免出现较大的经济损失。

3.2掌握钢材成本和利润,杜绝不合理报价

3.2.1对钢材生产成本做到全面了解,为拒绝不平衡报价提供依据

施工企业还要对钢材生产成本做到全面了解,为拒绝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提供理论依据。钢材生产成本一般包括炼铁成本、炼钢成本和轧制成本等三部分。结合国内钢铁企业的平均情况,炼铁工艺中各项费用与副产品回收冲抵后仅占总成本的90%,炼钢工艺中粗钢的费用占82%,以1t钢生铁需要1.6t铁矿石,0.45t焦碳为计算依据,参照中国钢铁行业的平均铁钢比(0.96)和废钢单耗(0.15t)作为测算依据,形成生铁吨制造成本=(1.6×铁矿石+0.45×焦碳)/0.9的计算模型,粗钢吨制造成本=(0.96×生铁+0.15×废钢)/0.82的计算模型;螺纹钢轧制成本约230元/t。按照上述计算模型,目前(2014年12月10日)铁矿石价格520元/t,焦碳价格1050元/t、废钢价格1900元/t,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偏差按5%计算,螺纹钢理论重量的生产成本是{[0.96×(1.6×520+0.45×1050)/0.9+0.15×1900]/0.82+230}×0.95=2160.75元/t。作为专业的物资招标人员,要对钢材的生产成本和基本成本价格有所掌握,这样才能甄别出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3.2.2了解利润点,引导供应商让利

钢材经销商的利润点一般分两部分:一是钢厂返利,钢厂按经销商的钢材销售量进行差额返利,销量越大返利越多;二是经销商吃量差,经销商从钢厂买钢材时是按过磅计重,而销售钢材时是按理论计重。国标《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规定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为6~12mm为±7%,14~20mm为±5%,22~50mm为±4%。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是存在下差,即钢材实际重量小于理论重量。如果经销商单价不增加,仅量差的利润每吨也达到100~150元,再考虑价差,每吨的利润达到200~300元。了解了经销商的利润点,可以结合投标报价时的降幅做到让供应商报低价格,进行让利。

3.3精心编制招标文件,引导合理报价

3.3.1明确钢材不平衡条款

铁路工程钢材招标采购所用的评标办法基本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的除外。这种办法过分强调总报价最低为评标依据,暗示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降低总价,而在合同履行时,往往不能按照招标文件履约,经招标人造成停工待料损失,因此在编写钢材招标文件时必须明确何种情况为不平衡报价条款,如明确圆钢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什么价位:明确钢材报价表中各品种规格出厂价低于对应的钢材基准价2%的报价列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明确钢材报价表中各品种规格出厂价低于对应的钢材基准价200元的报价列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等。

3.3.2制订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报价机制

企业在编制钢材招标文件时还可以制订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机制,明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列入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3.3.3科学划分钢材包件

施工企业在编制钢材招标文件时,为防止出现不平衡报价现场,还可以将圆钢与螺纹钢划分为不同的包件,如可以将盘条与圆钢分在一个包件中,螺纹钢单独成为一个包件,使相同规格型号的圆钢与螺纹钢不在同一包件,直接防止投标人使用不平衡报价来达到降低总价实现中标的可能情形出现。

3.3.4精心编制招标条款,引导投标人降低报价

钢材招标采购时投标物资报价表中钢材单价=项目所在城市的“我的钢铁网”公布的网络价格+运杂费单价,报价成本分析表中的价格分析项目也按此来进行分解说明,从数学方面来说这几种数据都为正数,数据之和也就是钢材单价肯定在网络采购价之上。但因钢材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存在下差,可以抵消部分运杂费用,使得钢材单价存在低于网络价格的可能。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投标报价表中钢材单价=项目所在城市的“我的钢铁网”公布的网络价格+降幅,使降幅包括原运杂费用和投标人让利,并说明投标人让利为负数,同时在报价分析表中也加入投标人让利一项,暗示投标人必须给予让利,使中标单价低于网络价格成为可能。

3.4选择合适采购方式,实现效益最大化

施工企业进行钢材采购时还要注意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于数量巨大的批次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进行公开挂网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报价来决定侯选中标人;对于数量不大的可以选择竞价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公开采购,要求投标人实行二轮次或多轮次报价,以最终报价最低者来决定候选中标人,这样可加剧投标人竞争,使其不断降低报价,达到最小成本支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3.5加强人员培养,提高采购能力

施工企业还要加强对物资采购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既能按做到合法合规进行物资采购,也能有良好的预判性和前瞻性,能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利用有利于采购方的条款和规定进行处理,为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4结论

采购论文范文2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法;行为;竞争

对政府采购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正因为如此,国内外学者就政府采购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属于私经济行为,采购争议不受司法审查;有的认为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公权力行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而我国虽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并未说明其理由。[1]本文为了便于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首先就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作一介绍,然后,为给政府采购性质的探讨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还就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才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政府采购的性质。

一、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

(一)政府采购(Acquisition)的由来及涵义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十八世纪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例如美国在1761年就制定了《联邦采购法》。在美国,采购(Acquisition)一词原来用“Procurement”(购买或获得)来表示。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前,美国联邦采购制度大部分还是自南北战争以后所建立的,而且一直使用的是“Procurement”一词。直到二战以后,《军事采购规章》(ArmedServicesProcurementRegulation简称ASPR)和《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才相继制定,后来,《军事采购规章》这一名称被行政命令变更为《国防采购规章》(DefenseAcquisitionRegulation)这一新的名称,[2]相应地,“Procurement”被“Acquisition”一词所取代。我们认为这种名称在法律上的变化与美国人当时对“采购”认识的逐步加深有关。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实际的招标、评标和授予合同所代表的只是采购工作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工作都发生在这些特殊行动之前。而在过去,许多立法者和大众成员却认为这些特殊行动只具有“办事员”的性质,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无法正确判断采购所要真正实现的内容。[3]1979年《联邦采购政策法》修正案对采购作了一个新的定义:“采购包括了自确定财产和服务之需要这一阶段开始至联邦政府获得和支配这些财产和服务为止的采购过程之各阶段。[4]但后来人们认识到这种定义又过于宽泛,有些需求可以用一种立法功能来描述,往往先于采购中的一些更具体的需要而存在。真正的采购可以说发生在对更一般意义上的需要所作立法裁决之后。联邦政府进行采购的目的是通过诸如购买、租赁、协议、易货交易等方式而不是凭借扣押、判刑、捐赠或征用方式来获得供给和服务。此外,采购应包括获得供给和服务所必要之功能,例如需求之描述、资源之选择、合同之准备与授予以及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公共采购法关注的应该是寻求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成功或不成功的投标人或要保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之后之救济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在私人采购中引起的无数相关问题。正是基于人们对政府采购过程或程序之重要性的认识,立法者才以”Acquisition“这一术语来取代原来使用的”Procurement“,后来在法律中也就一直使用这一术语,例如1984年5月1日生效的《联邦采购规章》(FAR)。

我国政府采购真正开始受到官方重视,还只是近几年的事,尤其是自深圳、河北等地于1998年相继制订政府采购条例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来,舆论界也开始关注政府采购问题,“政府采购”一词也方始屡见于报端。关于政府采购的涵义,单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所下的定义相对而言比较合理: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实体(国家机关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组织)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采购,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使用,可以是指具体采购过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也可以是指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管理、争端解决等具体制度的总称。

(二)政府采购的特征

政府采购属公共采购之范畴,而公共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区分,正如KEYES所说,公共采购大都依赖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私人购买则只是部分依赖于制定法。[5]此外,政府采购比私人采购更强调采购过程的规范、更强调如何选择供应人。何以会有此种差别?原因是政府采购权是采购实体凭借现代官僚体制所行使的一种公共权力,目的是为公共行政提供物质基础,在这样“一个没有委托人的世界里,关于契约关系委托人的人的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复杂的行政管理法和政治行为法,而不是人类委托人和人的相对各别法”[6].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实体只是人而已,为了预防人不致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正当履行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义务,真正保全其人之角色,就必须增强官僚系统的技术理性,这有赖于行政法来为政府采购的方式和过程设定规则,为政府采购纠纷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纠正违法的政府采购行为,从而确保掌握政府采购权的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定的程序和限定的程度上行使权力,这是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应该承认,私人采购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在政府采购中依然存在,理所当然需要适用保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的私法,但这掩盖不了公共采购和私人购买之间存在的上述区别。事实上,政府采购也只能是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的领域,这不仅与政府采购所使用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即行政法上的所有权或物权)有关,更与公有制下政府采购目的的复杂性有关。

除上述本质特征以外,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相比,还具有如下特征:

1.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物具有公共性。这种财物包括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以及其他国有财产例如国有土地等,这种财物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是公法上的所有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分。目前学者们将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物仅限于资金,[7]是有欠妥当的。

2.政府采购具有非营利性。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以提供公务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实现行政优益权中的行政受益权为唯一目的,本质上是一种通过私法上的购买方式所进行的辅助行政活动。

3.政府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政府采购权只能专属于依靠国家财产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购实体或者说是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

4.政府采购方式具有多样性。政府采购可以采取以资金购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物物交换的方式;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BOT、BOO等其他方式。

5.政府采购影响面广。国家作为一个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是其消费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作为一个整体,所使用的国家财产异常庞大,对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影响巨大:首先,政府采购涉及到采购实体如何花纳税人的钱的问题,这就与人民负担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政府采购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既有军用产品,又有民用产品,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价值高的产品,也有价值低的产品,既有货物和工程,也有服务,因而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第三,政府采购在公有制下的购买力比私有制下的购买力要大得多,它决定着国有财产使用的现实分配,具有事实上的垄断性和强制性,它不仅关系到公务的效益和为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也关系到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特殊人群的保护、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某些特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保护等国家政策的贯彻问题,它既涉及到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又关系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等重大问题。

二、公有制下政府采购之目的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建立社会主义的宗旨与社会公共利益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要求政府在包括采购活动在内的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都必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福利为宗旨也就具有必然性。在现代福利国家里,国家必须为公民提供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条件,例如建设水、电、煤气、交通方面的基础设施,建立医院、养老院、包括学校在内的培训设施、剧院、博物馆和体育设施等。然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学者们对其认识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等于国家利益;[8]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与国家利益概念不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其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代替,整体性和普遍性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两大特点。[9]姑且不论两者理论上的关系如何,但至少在公有制下,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在实践中,也应使两者趋于一致,否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国家也将不再是人民。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限制国家的活动于提供公共产品、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因此,从理论上讲,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也只能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个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制度化的政府采购之首要目的是提供公务用和公众用产品;其次是减少财政支出,减轻人民负担,提高采购的效率;再次是政府在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例如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公权利)获得供给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些特定的行政政策,例如扩大内需、保护民族产业、调整国有企业产业结构、增加就业、保护自然环境、刺激经济增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等,这既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相符合,也不违背《政府采购协定》的有关规定,例如WTO的《政府采购协定》第5条就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中适当贯彻一些特定的行政政策,诸如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扶持那些完全依赖或基本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10]即使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我国台湾地区,其《政府采购法》第97条、第98条也明确规定:“主管机关得参酌相关法令规定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额以上之政府采购”:“得标厂商其于国内员工总人数逾一百人者,应于履约期间雇佣残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百分之三,雇佣不足者,应缴纳代金”。[11]在德国,政府为刺激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建筑行业萎缩时期也常常增加建筑方面的定额,此外,公共任务的分配及其履行也常常通过建筑合同的方式进行。[12]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目的还与政府采购客体的复杂性有关。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财物、工程及服务。其中有些属于公产,尤其是公众用公产,与公共利益关联甚大,政府采购公众用公产的目的实质上就是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对公务用公产而言,政府采购之目的在于为执行公务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这种采购来的财产是作为行政权要素之一的行政受益权的客体,由管理有关公务的行政机关使用,这种公务用公产例如交通信号指挥系统与公务的质量息息相关。正是基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复杂性,王名扬老先生才感慨万千地谈到世界各国政府采购中一个普遍而棘手的问题就是政府(或其采购实体)列黑名单的问题。列黑名单本身是一种行政特权,这种特权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种舞弊行为进行监控的难度和复杂性。

三、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的基本权利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尤其是落选厂商处于什么地位,享有哪些权利,这是探讨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许多学者一直主张政府采购行为就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从理论上回答不了落选厂商的地位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文还就竞争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作一初步探讨。

(一)正当期待权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等有关人格尊严方面的权利

黑格尔明确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法律就是增强和保护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13][4]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树立起了“理性的人”的观念,把人的尊严奉为至上。因此,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美国WilliamBrennan法官曾在PaulV·Davis一案中说:“我一直认为法院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14]也就是说,正当期待权应属于人的基本权利。

从人的主体性和目的性这个根本命题我们还可以推演出“参与”和“听取对方意见”是法律程序应当遵奉的两个基本价值。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所遵循和阐发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主观自由的原则”或“主体自由的原则”。[15]原则的主观性指的是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自由、独立自主、能动性等含义。主观自由的原则主要是对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的规定。[16]因此,从人的主体性原理出发,国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理性地行使政府采购权,尊重竞争者的人格和权利,保障竞争者的参与权、异议申请权、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和基于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而应享有的正当期待权。这些权利虽然是一种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但最终仍可体现为法定权利,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竞争者在政府采购中的程序权利来实现。就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言,《宪法》第38条已作了概括规定,今后的工作是在各部门法中将这一权利具体化,并规定实现这一权利的手段,例如在将来的《政府采购法》中赋予竞争者资讯了解权、申请回避权、要求说明理由权、要求听取意见权等。

(二)获得行政救济权和获得法定报酬权等有关监督方面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关系中,政府(或采购实体)与国家已经分离,政府只是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国家自身,[17]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也并不必然代表公共福利。这是因为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首先政府官员可能会误识社会利益,可能会在指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犯严重错误,甚至还可能将国家之船引向覆灭和灾难之渊;其次,政府官员“个人的一些利益常常是同政治社会的利益相对抗的,而且人具有做出侵损公共福利的行为的倾向”,[18]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19]因此,为捍卫公共福利,防止政府官员犯错误或滥用权力,就应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前述的“界限”或规定严格的规则。然而应如何设定呢?通过权限和行政程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来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界限自不待言,不过为提升采购效率而将采购程序中严格的规定变为指导性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大势之所趋,例如近来美国政府采购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将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的关系转变为“伙伴”关系,并通过修订联邦法规简化采购程序——变严格的管理规定为指导性规则。[20]是故,政府采购者之巨大自由裁量权受控的程度将受到很大影响。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不妨害采购效率和功能的前提下,为减少采购双方的守法和执法成本,同时为政府采购权的行使设定一个有真正权威的界限,赋予竞争者申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权和基于诉权而应享有的获得法定报酬权,从而建立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防弊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政府采购实体是凭借行政官僚体系来运作的组织,由于该种组织的集权化程度相对于其他组织而言要高得多,因而按照布莱克对法律运作行为的分析,该组织中个人的不轨行为就相应增多,公民指控代表组织的个人的违法的可能性就越少,组织对不轨行为的反应也越强烈,[21]最终的结果是社会对这种不轨行为的监控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监督尤其是作为知情人的竞争者监督之优势就应予以发挥。

2.对不轨行为之本体监督远不如异体监督有效。正如柏拉图所说,无数的祸害、罪恶和没落早已教育我们,公众幸福不能依赖于自身的美德,不对其施以外在的法律限制,它就可能堕落为“最野蛮的动物”。[22]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典型的公共行政制度,如果只注重结果而不关注人权,不注重规定有效防止采购实体滥用权力的措施,那么它就有可能导致压迫和采购中的腐败现象。“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制度在未规定法院或其他公正机构及裁判庭对政府官员的行动至少作一种有限审查的情况下,就能防阻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23]在我国,传统的内部行政监督,例如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系统自身的本体监督而存在的。本体监督若没有异体监督,例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众监督作为最后屏障,政府采购中的不轨行为是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毕竟内部行政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采购实体同处在一个行政官僚体系之中,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完全依赖于政府自身的完善和内部监督来防止采购中的不轨行为,那恐怕只是自欺欺人而已。因此,加强异体监督就成为首选之策。然而由于司法监督只是一种被动监督,而且人大监督要作为主动监督发挥作用时,其监督成本很大,因而其原则上也只是作为被动监督起作用。但问题是被动监督的监督程序难以启动,唯一的办法是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异体监督与民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赋予政府采购中的竞争者监督权和行政诉权,[24]以启动异体监督程序,从而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有效防弊机制。

3.政府采购不管是作为“后备行政”抑或“服务行政”,政府采购资金都取之于民,因而对于采购实体如何花纳税人的钱,竞争厂商作为纳税人自然有监督之权利,也有监督之迫切需要。一方面,对经济参与者来说,只有存在着依法检查的可能性时,才能保证建立一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国家采购行为。[25]另一方面,虽然采购实体与国家之间就如同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一样存在着一种“虚幻”的产权关系,但因政府采购行为并非营利性经济行为,而且不是法人所进行的持续性经营活动,相反只是一次借用私法手段而进行的目的复杂的公共行政活动,因此,采取明晰“产权”的方式来防止采购中的舞弊行为,不仅成本太大,而且可能收效甚微。

4.为激励竞争者踊跃挑战采购实体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真正对舞弊者产生威慑力,法律可以规定将一定比例的罚款或将国家从违法者那里获得的赔偿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竞争者的报酬,以降低竞争者的诉讼成本是完全必要的。否则,即使竞争者享有诉权,因考虑诉讼成本太大,也将放弃行使诉权。

5.《宪法》第41条对公民的监督权已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赋予竞争者行政诉权和获得法定报酬权只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的逻辑延伸。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者应享有参与权、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权、基于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而享有的正当期待权、监督权、行政诉权、获得法定报酬权等行政法上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为程序上的权利,是由政府采购所使用之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

四、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

(一)政府采购法律关系分析

在行政法中,存在着私法和公法并列适用的法律关系。那么,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否就是如此呢?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认为,官方的采购行为原则上属于私法范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这里政府的行为不是直接履行公务,国家更象一个私人在行事。这种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虽然这种观点体现了对成熟而又适用的私法规范形式的尊重,有利于保护个人利益,但是是否官方在与公共利益关系紧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难道就不需要受法治国家的约束而可以随意花纳税人的钱呢?第二,政府采购中行政机关能不能为贯彻某些特定的行政政策而为相对人提供各种优惠,例如税收优惠、代为办理各种许可证等。在行政法上历来将建设公共设施视为事实行为(Tathandlung),[26]难道采取采购公共设施的方式以后,其性质就发生变化了?第三,认为官方的采购行为不属于公法范畴的依据何在?难道在法律规定不健全时公共行政就不能援用民法规定?事实上,采购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所规定的权限、招标条件和方式、资格审查标准、最有利标的评审标准、时限等来决定是否授予相对人采购合同,国家在这里的行为所受约束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无异。

正是基于以上问题,德国行政法学界提出了两阶段法律关系理论,其代表人是Ipsen,Kruger,Hamann.[27]根据两阶段法律关系理论,政府采购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是否授予采购合同的决定,以确定花纳税人多少钱或使用多少国家财产,这一决定的标准主要是公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行为;第二个阶段是为了执行该决定,获得供给或服务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有关款项,应主要适用民法的规定,属于民事行为。这样,政府采购法律关系就分成了前一阶段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内容包括采购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和后一阶段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主要是合同中规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种理论的意义在于克服了长期以来只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私法解释的片面性,明确了授予采购合同的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的公法约束力,并据此进一步将其置于民众监督和司法控制之下。

然而,两阶段法律关系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其问题主要有:第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是要约和承诺,因此,授予政府合同的决定不是行政行为;[28]第二,增加了救济方面的困难,人为地将原本统一的法律关系分成两个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其救济途径难以确定;第三,两个阶段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把握,是第一阶段通过第二阶段得以执行和中止呢?还是第一阶段始终约束第二阶段?学者意见不一致;第四,如果采购机关做出的授予采购合同的决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例如第三人主张撤销,或者主管机关自行撤销或废止),此时采购合同效力如何?接下来的救济问题又怎么解决?

因此,许多学者基于以上问题而主张代之以“一阶段法律关系”,主要有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和私法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替代方案。[29]就后一方案而言,由于采购机关的采购行为与公共利益、公务目的以及特定的行政政策的实现关系甚大,因此,这种合同关系属于“行政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受公法规则的约束。

(二)政府采购主体分析

政府采购主体是仅指采购机关或采购实体呢?还是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中标厂商和竞争者,甚至使用者呢?这个问题影响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定性,必须首先予以回答。

长期以来,我们存在着这样一种思路,认为行政机关可以以高权者的身份采取单方行为的方式完成行政任务,也可以以与相对人平等的地位采取私法方式来完成行政任务。但我们往往忽略了下面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行政机关可以独自完成行政任务,也可以与相对人合作,或在相对人协助之下完成行政任务。不可否认,政府采购行为,尤其是在采购小额办公用品时,确实需要适用大量的民事规则,似乎应将其定性为民事行为,然而综观各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众多的“民事规则”在政府采购中得到了修正,众多行政法上的程序规则被包容于其中,在有关争议的处理方式上更是五花八门,因此,如果将竞争厂商排除于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之外,我们就解释不了竞争厂商为什么享有公法上的程序权利等众多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应将竞争厂商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政府采购的客体是公务必需品,获得这一客体的对价是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国家财产,甚至是某些公法上义务的免除。购买公务必需品作为一种事实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一样,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巨大;而作为对价的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财产又攸关公共利益,对其加以处分的权力专属于行政机关,是一种必须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因此,与其说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还不如说政府采购行为是采购实体为公务需要而谋求相对人的合作与协助的活动,是采购实体采取私法措施行使上述公共权力的公共行政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中标厂商和竞争者处于采购机关的“行政伙伴”的地位,其参与是为了协助采购机关更好地完成公共任务。鉴于政府因采购目的复杂而不得不在某些情况下列黑名单的事实,倘将中标厂商和竞争者看成是私法上的协助力量,并赋予其与采购机关一道担负起完成公共任务的重任,倒可以解释这一列黑名单的问题;此外,这种定性还可以为竞争者在政府采购中享有的行政法上的基本权利和地位提供依据,可以防止实践中仅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利的情况发生,例如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厂商单一,而所办采购又为公务所急需时,厂商可能大肆抬高价格;或者过去一直与政府有良好合作关系并依靠政府采购维持生存的厂商,一旦因政府单方面之不公正行为而得不到政府的定单时,就可能面临破产或倒闭。

至于采购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笔者认为他们自然应属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首先,主管机关处于政府采购协助者和裁判者的地位,例如负责政府采购资讯之搜集、公告及统计,负责采购申诉之处理。[30]其次,主管机关处于内部行政主体或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例如根据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办理公告金额以上的采购时,招标方式必须报主管机关核准;对于应撤销决标、终止或解除契约时,应先报上级机关核准;因政策变更需要解除或终止部分或全部契约时,必须报上级机关核准;对于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需要减价收受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的财物、工程和服务时,应报上级机关核准。

就政府采购中各主体的行为之性质而言,笔者认为:

1.采购实体本来就代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活动,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其行为应受公法约束,尤其是程序约束,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即使其行为要遵循一些民事规则,也应将该行为视为公法上的行为。

⒉中标方代表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从有利于保护个人利益的角度看,其行为原则上应视为私法上的行为,只不过其行政协助义务的履行与其民事义务的履行发生重合,具体表现为按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财物、工程或服务,在这里,正如费斯廷格教授所说,从长期来看,利他的或者合作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自利行为。[31]

3.就竞争者而言,正如前所述,竞争者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有关人格尊严和监督方面的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公法上的地位和私法上的地位双重身份,所以。其行为既可能是公法上的行为,例如要求说明理由、资讯、指控违法失职行为等,也可能是私法上的行为,例如具体的投标行为等。

4.就主管机关而言,其行为自然应为公法行为,可能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例如制订采购计划、采购规则、对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予以批准、裁决采购纠纷等。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政府采购主体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监督关系,又是一种“行政伙伴”关系。

(三)政府采购之经济分析

过去,公务必需品都由各个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行去购买,而现在要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将各部门的采购集中委托给政府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组织来办理。两相比较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出现的直接动因是,制度化的政府采购例如集中采购制度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众所周知,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是: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换句话说,就是用一次谈判代替多次谈判,用一份契约代替多个契约,实行集中采购,用激励和监督手段,减少损人利己的行为。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分工与合作能促进效率,因此将政府采购事务委托给具有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组织办理,对于提高采购效率是必要的,例如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40条规定:“机关之采购,得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

然而,无论是公共事务的委托,还是私人事务的委托,都存在着一个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问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总是面临受委托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或不轨行为如行贿、受贿、拉关系、图标、绑标等来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的威胁。从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实践的情况看,主要采取以下降低成本和减少风险的方式:

1.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首先,由于监督的前提是采购的公开、公平、透明,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保证所有供应厂商在采购需求确立之后,有关采购的方式、投标的具体要求、资格条件、最有利标的评定标准、程序等注意事项有足够的时间知晓,有关采购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允许竞争厂商查阅,从而建立起了一套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规则。其次,由于符合条件的竞争厂商最关注采购过程,因此,各国大都依经济学原理使这些竞争厂商成为政府采购的监督者,同时为保证其利益与监督的效果正相关,还使其能够通过对采购实体和中标厂商违法行为的指控而获利。虽然,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除落选厂商的监督外,还有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但这些监督的成本太大,如果没有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采购制度和竞争厂商的积极监督相配合,这些监督将很难发挥作用。

2.建立一套约束采购实体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从事的行为,以及规定各种权限、程序规则来防止被委托组织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并由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等,使采取不轨行为的成本(即不轨行为被查出的几率×被查出后所招致损失或处罚)大于收益,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

3.建立一套各方都能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这种机制能吸引最优秀的采购者来完成采购实体的采购任务,并使其能从有效实现国家财政政策和其他特定行政政策目标的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机制保证所有厂商能在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公平地展开竞争;最后,这种机制能确保在政府与采购实体的委托合同中,权责规定明确、统一,并由签约官承担签约的风险。

4.将能够降低采购成本的规则法律化。许多国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实行押标金制度等都是为了防止供应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是为了避免浪费双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此外,还根据不同的采购客体、采购数额,确立灵活的采购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协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这都是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遵循的一些规则。

这就是说,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只不过是政府为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厂商的监督机制来降低成本而采取的各种公法措施和私法措施的总和。由于这种制度化的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采取了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或监督成本的措施,并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竞争厂商和使用者的有效监督,因而使政府能够真正为公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并使最有竞争力的中标厂商从“薄利多销”中获得好处。

五、结论

从表面看,政府采购行为采取的是买卖、承揽、委任、甚至保证等私法形式,国家似乎处于与私人相同的地位,因而应将政府采购行为定性为私经济行为。但这种定性无法解释:如果政府采购过程中落选厂商遭受违背行政法原则之歧视待遇,即其平等待遇不受歧视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以私法程序请求救济?被告又是谁?诉讼标的是什么?私法依据何在?再者,政府采购权作为基于复杂的政府采购目的而行使政府采购所使用之资金或其他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其性质又如何?何以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如此多的公法约束?最后,作为获得公务必需的人力和物力基础的两种方式,难道政府雇佣公务员作为一种公法行为,与政府采购有什么本质区别?

事实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是采购决定的作出,厂商参与投标之资格的审定,还是将特定厂商列入黑名单等,都是一种公权力行使的行为,是一种行使行政法上所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理所当然要接受司法审查。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已不仅仅是受特别法严格约束的采购实体与中标厂商之间的民事买卖行为,而是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采购实体、中标厂商、竞争者等在内的各主体行为之总和,其中包含大量的公法行为,需要适用公权力行使的规则。因此应明确将政府采购行为定性为公法行为。

但应将政府采购行为定性为怎样的一种公法行为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采购实体作为一个整体即政府看待时,因为政府实质上是被委托者,其职责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花纳税人的钱或其他国家财产去购买公务必需品,同时实现某些特定的行政政策,因此,政府不能如同私人一样去花钱购物,而要受许多公法上的约束,即必须依法采购。在这种模式里,政府的行为适用公法规范,但不排除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事规则,政府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对供应厂商来说,其行为主要为民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适用私法,但不排除其行为中包括某些公法行为,不排除供应厂商可以处于公法上的地位,所有这一切之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其权利和利益免受侵犯。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的行为与供应厂商的行为在性质上的这种不一致性,正是长久以来学者们难以给政府采购行为定性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在政府采购行为中,政府的行为相对于供应厂商行为而言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政府采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政府雇佣公务员行为的后备行政行为。

2.若政府采购权可以分解为公权与私权,政府保留对采购的管理权,将私法上的购买权委托给具有专业采购知识和经验的组织例如采购实体或政府采购中心行使,则被委托组织与供应厂商之间的关系为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的意志通过对被委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得以实现,政府与被委托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公法上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但政府不能对采购过程中供应厂商的行为进行直接管理,供应厂商一旦有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被委托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补救,或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无权干预。

3.若政府采购权不可分,政府将采购之职权职责同时授予签约官(最优秀的采购官员)[32],由签约官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最佳的行政伙伴,以便为政府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则供应厂商一旦中标,就成为签约官的合作伙伴,成为行政法上的私法协助力量,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政府与中标厂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合同法律关系。有关为政府和公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的责任除主要由签约官承担以外,中标厂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应积极、忠实履行行政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来自政府、竞争厂商、使用者的广泛监督。在中标厂商没有忠实履行义务,而危及重大公共利益,例如出现1998年朱总理所说的防洪工程质量问题时,政府若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则可能使公共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而得不到中标厂商的全额赔偿,因此政府必须享有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补救手段的权力,确保公共产品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

就以上三种模式而言,第二种模式难以解决落选厂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地位问题,尤其是在落选厂商受到违背行政法原则之歧视待遇时,如果要为其提供救济手段将与“被委托组织与供应厂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相违背,因此,此种模式不宜采纳。

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都能反映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特点,反映了政府与中标厂商之间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不仅强调对中标厂商权益的保护和对落选厂商人格尊严的尊重,而且也强调对政府采购权行使者的程序制约,以保护公共利益,提升采购效率和功能。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都有其存在的价值,第一种模式反映了政府采购中的多方混合法律关系特征,适用于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而第三种模式反映了政府采购中的积极服务行政法律关系特征,适用于有关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单用“经济行政”、“公共行政”、“财政行政”、“私法行政”等词语确实已难以准确反映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政府采购行为应该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多方主体为获得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而采用私法手段,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选择行政法上的私法协助力量,签定行政合同的一种后备行政行为。这是政府所有行为中最接近民事行为的一类公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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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如林兴登:《立法规范政府采购》一文,载于《中国商法》1999年第4期,第27页;《万国法律》杂志第102期所载《BOT(兴建/经营/移交)之法律架构与行政程序》等文章。

[2]W·NOEL.KEYES:《政府合同》,西方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2页。

[3]同上书,XXIX.

[4]同上书,XXX.

[5]同上书,XXX.

[6]见麦克尼尔著:《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71页~75页。

[7]参见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页。吴金群、邓飞:《政府采购近期研究综述》,载于《财政研究》1999年第5期,第38页。

[8]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9]参见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69页。

[10]参见WTO的《政府采购协定》,1994年4月马拉咯什达成。

[11]参见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1998年5月27日公布。

[12]Harmut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17页。

采购论文范文3

1.1采购业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采购业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是合理经济的进行各种采购业务,保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需求;支付款项后及时、足额的获得相应的物品或劳务;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按合同协议付款,维护企业良好的声誉。要达到这些目标首先要对不相容的岗位要相互分离、制约与监督。在采购环节不相容的岗位包括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执行;对一些企业特殊物资的采购计量与验收必须分离。例如以原煤为主要材料的化肥企业,煤炭的消耗与盘存数量不是很准确,如果购进时计量与验收不相互制约很容易造成煤炭虚入库,产生管理漏洞。原湖南湘东化肥厂倒闭清算时,煤炭盘亏几千吨,究其原因是控制监督不严日积月累引起的。每个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采购特点,因地制宜建立一套适合自己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次是要严格授权批准制度。单位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严禁审批人超权限审批。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再次要执行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各环节做好相关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与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1.2采购业务的会计控制要点

1.2.1请购环节的控制。

原材料或零配件的请购,一般由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的需求提出请购要求,材料保管部门根据库存量核实是否采购;对于大批量生产且产品生产稳定的企业,保管部门应考虑经济进货批量,可在库存材料达到最佳存量时提出请求,经相关授权人员签字后送交采购部门。采购人员审查请购要求是否合理,并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购所需要的资金估算,签署同意采购的意见后交资金预算部门审批,资金预算部门确认在生产经营项目的资金预算范围,同意审批,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对于特殊项目如资本性支出、保险、广告、法律、审计服务,一般由专门指定人员提出请购,由企业决策层进行联合审签或集体商议审批。

1.2.2采购环节的控制。

采购部门在正式填制订单前,对不同供应商的供应物品的价格、质量指标、折扣和付款条件以及供货时间等资料进行比较,选出商业信誉好、产品质量好、价格优惠的供应商(通常说的货比三家)。对于大批量采购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等要做好各种采购数量对成本影响的成本分析。订单签好后必须编号并由授权人签字,正联送供应部门,副联送验收部门,之后应监控订购单的处理,以确认商品是否收到并及时入账。

1.2.3验收环节的控制。

购入商品或劳务的验收工作应与请购、采购和会计部门的工作相分离。验收部门根据有效的购货订单上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及相关合同、协议,对供应商发运的商品进行验收:如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商品完好程度等。商品的质量检验至关重要,其质量好坏的判断有些依靠验收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责任心,有些靠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核定,对于部分特殊的商品鉴定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或经过仪器、实验的测定。不管质量检验过程如何,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好这个关,它是企业生产经营好坏的保证。对于有些商品或劳务直接由部门使用(不需经过仓管部门)如:工程物资直接使用、设备、资产的维护建设,劳务支出等,控制程序应根据企业相关管理程序完善请购程序后办理工程劳务,企业验收部门根据请购或报批手续、合同进行工程劳务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报告单,交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验收单是确认资产或费用以及与采购有关的负债是否存在和发生的重要保证。会计控制必须定期检查验收单的序号、验收单必须经验收人员、仓储人员、材料会计三方签字才能作为入账凭据。一些内控管理不完善企业,仓库管理员兼验收员利用企业管理混乱,虚开验收单与发票到财务报账,一次性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

1.2.4存储环节的控制。

存放商品的仓库应相对独立,限制无关人员接近。储存验收的商品由独立部门负责。货物入库前仓储人员应进行点验和查对,并在验收单上签收,仓储人员将存货按商品特征填列标签,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措施。

1.2.5退货与折让的控制。

采购部门接到验收报告后,如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订单的要求,及时电告或函告供应商。对于数量短缺,要求供应商及时补足。对于质量问题,则通知仓库不得发放该批商品,再决定退货或者要求供应商给予适当的折扣。当合适的折让一经确定,采购部门即编制借项凭单,通知会计部门调整应付账款。对于退货的商品,采购部门应编制退货通知单,授权运输部门退回商品,商品退回后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和会计部门。

1.2.6应付账款的控制。

商品或劳务的购进借方反映资产的增加,贷方反映应付账款的增加或资金减少。应付账款的记录应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付款以保证采购环节的控制有效实施,防止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应付账款的入账必须取得和审核各种必要的凭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凭证包括请购单、验收报告单、购货订单、材料入库单、税务监制发票、相关合同与协议等。要求凭证记录完整、客观、真实,经授权人签字。月末核对供应商往来明细,如发现错误,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查清原因,完善手续,调整差异。

1.2.7付款环节的控制。

对于根据发票直接付款的手续,财务人员复核供应商发票的数量、价格、折扣条件、汇总金额、合法要素等与原始凭证(附件)是否相符,业务是否客观;对于发票已入账进行往来账单付款的,必须填制往来付款审批单,由主管会计核实明细账户及付款条件后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付款。

2加强采购成本管理

采购成本包括进价成本和进价费用,其中:进价成本又称购置成本是指存货本身的价值,等于数量与单价的乘积。在一定时期进货总量即一定条件下,无论企业采购次数如何变动,存货进价成本通常价格相对稳定(假定物价不变且无采购数量折扣),属于决策无关成本。进货费用又称订货成本是指企业为组织进货而开支的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邮资、电话电报费、运输费、检验费、入库搬运费等支出,进货费用与进货次数有关:差旅费、邮资、电话电报费与进货次数成正比,这类变动性进货费属于决策的相关成本,另一部分与进货次数无关,如:专设采购机构基本开支,这类固定性进货费用则属决策无关成本,怎样合理控制采购成本,以最小成本投入创造最大效益。

2.1采购价格的管理(把价格质量关)

①各生产、经营、服务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好年度、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单(必须载明物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到货时间),报主管负责人审核后交物资采购部门进行集中采购。②各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各生产、经营、服务部门审签后请购单编制一式三联部门物资采购计划汇总表,按采购物资类别填列品名、规格型号、采购商家、市场询价、历史价格、库存数量、市场动态、到货日期、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招标采购、分散采购)等信息报主管领导及预算部门审签后,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预算部门、一份留采购部门。三个部门相互牵制与监控,共同把好请购、资金预付及价格审核关,完善事前控制手续。③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单及采购信息建立采购台账、在供应商选择时做到货比三家并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引入供应商信誉评估机制,选择质量、价格、信誉好的供应商,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成本优化奠定良好基础,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坚决制止那种只按计划采购,不论价格高低、质量好坏、中饱私囊的行为。价格是降低成本的途径,质量是降低成本的基本保证。为控制好采购物资价格与质量,财务部门必须根据验收入库单,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文本、价格申报单办理入账付款手续,涉及大的劳务价格的采购物资必须留一定的保证金,等设备运行良好后才能付款。对于大批量购进物资在合同协商时尽量争取货物采购折让和折扣,将采购价格降到最低。

2.2进货费用的控制

前面讲到进货费用的构成,要降低进货费用可采取下面两个途径。①采购人员应根据经济合理原则,事先选择物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努力实现直达运输和就近采购,开展联运、代运减少运输费用。不盲目采购,尽量节省其它采购费用。②物资采购要适时,应树立经济进货批量的观念。经济进货批量是能够在一定时期存货达到最低点的进货数量,决定经济批量成本因素,主要包括变动性成本进货费用,变动性固定成本及允许缺货的缺货成本,不同成本项目与进货批量呈现不同变动关系,减少进货批量,增加进货次数在影响储备成本降低的同时也会导致进货费用与缺货成本提高,相反增加进货批量,减少进货次数,尽量有利于降低进货费用与缺货成本,同时会影响储存成本的提高。因此,如何协调各项成本之间的关系,使其总和保持最低水平,是企业组织进货过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建立与供应商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形成供应链的团队

传统的采购管理是以最低的价格购买最好的商品,但在经济发展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的今天,没有一个企业能以一只孤舟的方式在大海中航行,它必须与其他企业及供应商、销售商等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生存。与供应商松散联系将会因缺乏信息沟通与利益协调导致成本增高,而相互协作建立利益共同体,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顾客价值。与供应商建立的长期战略协作关系或战略伙伴关系,选择优秀的供应商作为供应链的合作伙伴被称为“反向营销”,其基本策略是专门为供应商召开周期性会议,让他们意识到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帮助他们认识到与企业的依赖关系;与供应商建立信誉与相互参与的关系,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并发展为供应链团队成员,对那些乐于降低成本创造更大价值的供应商,采取激励措施与其分享节省的成本。好的供应商将成为供应链团队的无价之宝。随着供应商发展,降低成本,提升企业价值的行为将变得越来越有成效。

4结语

采购论文范文4

1.1物资招标采购具有公开性

招标采购面向社会,利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开采购信息,实行网上竞买操作,做到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把采购的信息、宗旨、要求公布于众,使所有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标活动,极大地扩大了采购物资的来源,提高采购的公开性。

1.2物资招标采购可避免采购腐败

招标采购在提高采购物资质量的基础上,通过网上竞买操作,可使供应商公平竞争,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采购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效果。还可以加大采购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杜绝影响采购质量的外界因素,很好地保护物资计划采购人员。招标采购使物资采购的各个程序都走向公开,监督、管理有的放矢,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以往的事后审计检查变为事前的预防,从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参与。

1.3物资招标采购可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近年来,物资招标采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招标采购是目前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办法之一,可不断提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1.4物资采购招标可大幅度降低供应成本

通过网上竞价招标,使原材料成本向其真实价格靠拢。同时,剔除了人为定价的因素,靠价值杠杆发挥降低供应成本的作用。

2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建立健全相应的招标采购制度

在实行招标采购以前,大多数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一般都是通过职能部门以合同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物资采购部门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市场行情,在“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的原则下,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并力求质量最好、价格最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一是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成效大小、购进物资的质量价格高低,均受采购人员业务水平、思想素质高低和信息灵通程度的影响;二是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个别人员可能会钻管理上的空子,搞人情采购、关系采购等;三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形成采购漏洞,造成资产流失。因此,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实行物资招标,并且严格监督。再就是将需要采购的物资集中起来,化零为整,形成规模效应。

2.2建立采购质量责任保证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中招标采购,积极探索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制度,坚持集中把关、集体审核、逐级审批、加强监审。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使从事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做到思想品德高、业务技术过硬、遵章守纪、严于律己。对素质相对较差、不适应在其岗位工作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二是要不断提高招标采购人员业务技能和采购工作的基础水平,正确理解和运用操作要领。可对参加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采用灵活措施进行有组织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地掌握招标采购工作要点和方法,熟练操作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物资网上公告竞标采购;三是参与物资招标采购的人员要发扬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大事做好、小事做细、细节做精。自觉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履行好工作职责。

2.3抓住物资招标采购的质量和价格重点

采购质量和价格是物资招标采购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招标采购工作是质量在前、价格居中。作为招标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价格的关系,按照“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物资公开招标采购一般是在公共媒体上招标公告,将物资需求信息公开化,扩大对供应商选择的范围。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把不具有规定资质或质量保证能力差的供应商淘汰出局。需要在招标文件上明确承诺,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因为价格太低不一定能保证产品质量,有可能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留下产品质量的隐患。

2.4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作,要想招标采购更加有效、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辅之以其他管理手段。一是必须加强物资计量、质量检验、验收入库等原始记录的基础工作,以确认中标物资购进是否真正与标书规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相一致。防止内外串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二是强化招标工作的内部考核制度,指定监督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及由于购买方原因造成购进原材料数量、质量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在物资管理中推行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招标采购制度,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物资采购的过程,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拓宽采购渠道、优化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督、抑制浪费现象和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

3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3.1招标采购程序较多效率较低

现行的物资采购程序是由使用部门上报物资采购计划申请,经领导层层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挂网公告招标竞价采购。此程序较多效率较低,导致应急物资采购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生产。

3.2物资招标采购评标方法较为单一

采购论文范文5

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采购发展的主要障碍

(1)企业对应用电子商务采购的意识薄弱,缺乏使用电子商务采购的积极性。对电子商务采购的优越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业安于现状,习惯于正在实行的传统采购模式。而要接触到电子商务采购时,对于最初电子商务采购的基础建设产生的成本,企业不愿意承担,或者无能力承担。(2)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采购发展比较落后。中小企业受到企业自身规模、资金和人力资源、企业信息化水平较低等因素的限制,并没有真正开展电子商务采购。中小企业的采购多呈现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自检采购系统存在较大困难。据统计,只有9%左右的中小企业实施了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营销、电子采购的就更少了。(3)基础设施落后,电子化、信息化程度较低。电子商务要求相对均衡的运行环境,要求企业有足够的后台支持。但是,目前我国还达不到应有的电子商务规模,网络基础薄弱,如网速慢、资费过高等,都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在采购中的应用。我国电子商务宽带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落后。综合比较我国与世界宽带特点可以发现:第一,我国宽带的特点是,用户数居全球首位,但普及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第二,在国际社会数字鸿沟缩小的同时,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宽带鸿沟却在加大。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在全部159个国家中名列第79名,比上一年进步了两位。同时,我国宽带接入网明显落后。(4)对电子商务采购监察的难度加大。由于电子商务采购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持的采购模式,系统的各环节的电子文档内容存在着巨大的交叉能量,如果监察不到位,可能存在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和黑客的攻击,就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5)电子商务采购人才短缺,人才的短缺是阻碍电子商务采购发展的一大障碍,由于电子商务采购的专业性较强,加上电子商务这个行业又是一个快速增长的行业,导致这方面的人才存在严重的缺口,使电子商务采购在实际应用中的并不能达到理论上的效果。(6)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些电子商务法规,但是,由于传统法律局限性的约束,政策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体系存在较多空白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叉,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

发展电子商务采购的政策建议

1提高电子商务采购的意识,加强电子商务采购的倡导

1)鼓励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采购。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电子商务采购的咨询部门,为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对在电子商务采购过程中,诚实守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表彰及适当奖励,让其开设讲座,对其他企业进行培训,传播经验。定期开展有关电子商务采购的学术论坛,给予企业一个良好的相互交流的平台。2)加大对电子商务采购的宣传推广,提高全社会对电子商务采购的认识。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的一次革命,而电子商务采购则是采购领域的一次革命。企业应该重视发展电子化采购系统及其应用,提高企业对电子商务采购的意识。提高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的转变的意识。现代企业的竞争不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因此要求供需双方建立起长期的、互利的、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而电子商务采购模式可以使参与采购的供需双方进入供应链,通过建立电子采购平台,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实现集团内部与外部供应商的信息共享与共同计划和开发。从以往的“输赢关系”变为“双赢关系”。采购方可以及时将数量、质量、服务、交货期等信息通过商务网站或EDI方式传送给供应方,并根据生产需求及时调整采购计划,使供方严格按要求提品与服务,实现准时化采购和生产,降低整个供应链的总成本。从而与供应商实现真正的双赢,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的透明度意识。实现网上采购全过程监控,加强对采购流程以及库存等的控制,堵住漏洞,杜绝暗箱操作。从某种角度上来说,电子商务采购是企业的战略管理创新,也是企业遏制暗箱操作的一个有效方法。通过将采购信息和采购流程在网络上公开,避免交易双方有关人员的私下接触,基于电子商务的采购平台,由计算机根据设定的采购流程自动进行价格、交货期、服务等信息的确定,完成供应商的选择工作。整个采购活动都公开于网络之上,方便群众的监督,避免采购中的黑洞,使采购更透明、更规范。

2中小企业使用第三方采购平台实施电子商务采购

中小企业自建采购系统有困难,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模式,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如完备的采购交易功能、丰富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从而提高采购方的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企业还要注意的是,在选择第三方平台的时候要慎重,尽量选择一些知名度比较高的、行业性较强的采购平台,从而降低采购风险。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保持互联网持续快速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世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对宽带基础设施生产企业、公共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技术业务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同时着力突破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关键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同时降低人民群众使用宽带服务的成本。

4企业相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

电子商务采购对信息的安全性要求高,存在一定的风险。监察部门和执行检查的人员不仅要对电子商务的采购活动产生的数据是否真实、正确、合法进行监察,而且还要对电子商务采购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进而对整个电子商务采购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及时安装和更新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从而指出被监督部门电子商务采购系统内部管理和控制上的薄弱环节,提高电子商务采购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有效地防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工具随意篡改物资采购的商务数据或破坏磁性介质数据等舞弊行为的发生,规避经营风险。

采购论文范文6

在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单纯讲授纯理论知识一方面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无法锻炼学生的实操能力。为改变现有的状况,本学期采用项目式教学模式讲授《采购管理》。根据剖析岗位任务———明确主题任务———设置项目情景的开发思路,构建《采购管理》这门课程的教学模式,在老师的引导下,学生在课堂上完成采购管理工作相应的任务。学生在完成项目的实践过程中,充分理解和掌握了采购管理所需具备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采购管理》课程通过采用项目教学法,实现了物流管理专业与企业岗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2项目教学法教学模式的实施

2.1教学方法的改变

传统的高职院校教学课堂是知识导向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以知识灌输为主,老师讲授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学习缺乏积极主动性,最终导致高职院校的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项目教学法是学生同时用脑、心、手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以具体的岗位项目为导向,以能力和以人的发展为本位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以学生、实际任务、实际操作技能为中心。学生通过做任务、做项目,教师通过演示、传授、指导完成教学目标,主要是解决做什么、怎么做,所以说项目教学法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教学过程师生关系更融洽。

2.2教学模式的实践过程

项目教学法,这种通过完成一个个实际工作任务、进而完成项目,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特别适合于采购管理实务课程。《采购管理实务》以一个大型超市为背景,将其采购业务设计为一个大实训,这个大实训包括以下9个项目:采购认知、采购组织设立、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谈判、采购成本分析、采购合同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采购绩效管理。教师在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技巧之后就安排学生进行项目学习,我在讲授采购谈判这部分内容时,就采用项目教学的方法,实训任务主要是一次具体的采购谈判。其教学环节实施如下:

2.2.1确定采购谈判内容

教师在课前确定项目背景:卡斯美超市准备从红星电器公司购进一批落地电风扇;谈判大致目标:①为相互同意的质量条件的落地扇取得公平而合理的价格;②要使供货商按合约规定准时与准确地执行合约;③确定执行合约的方式;④与供货商取得互利与持续的良好关系。

2.2.2组建采购谈判小组

按照自由组合和教师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全班同学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5~6人组成,通过指定或推选出组长,组长应承担采购谈判任务的总体统筹和决策职责,并且可以根据组员的专业特长、能力特点对每位组员进行角色分工和任务安排。每个同学都根据自己的谈判角色,在完成采购谈判任务的过程中和小组成员相互讨论,相互学习,形成良好的自主学习气氛,培养积极的团队合作精神。

2.2.3正式采购谈判前的准备

为完成谈判任务,各小组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在正式采购谈判前,各小组需制定一份详细的采购谈判计划书,通过收集、整理资料,对己方和对方的企业进行SWOT分析,详细列出双方的优劣势、外部环境分析,同时小组内进行充分讨论,进而确定具体的采购谈判目标、谈判议程、谈判合同文本、谈判策略、应急预案等内容。教师在学生制定采购谈判计划书的过程中可以就如何制定合理的谈判目标以及科学的谈判策略予以重点指导。

2.2.4正式采购谈判

在正式采购谈判环节,谈判双方按照申明价值、创造价值和克服障碍三个步骤进行谈判。根据供需双方的需求,双方展开有理、有利、有节的磋商,不断调整各自的需要,缩小双方存在的分歧,最终成交。值得注意的是,谈判前所做的准备工作越充分,课堂上模拟采购谈判的效果就越好。在正式采购谈判环节,各小组的计划性、应变性、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特点可以得到充分展现。在采购谈判中,教师可谓是导演,是整个谈判过程的推动者和引导者。教师要扮演好这个角色,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

2.2.5点评及总结

任务完成后的点评采用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和教师点评相结合的方式方式。学生的自我评定重点在于对照最初的采购谈判方案、内容,分析自身在采购谈判中存在的问题和分工配合情况,总结谈判过程中运用策略、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经验教训;小组互评主要是通过挖掘各小组在谈判过程中的优势和劣势,让学生从旁观者的角度去分析评价其他小组的表现;教师在学生自我评定和小组互评的基础上对谈判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点评,一般采用的评定标准包括书面资料和综合表现两个方面,其中书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资料:准备阶段收集的双方背景资料、采购谈判计划书、谈判合同文本以及谈判过程记录等资料。综合表现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学生个人谈判应变能力、团队协调配合能力、谈判技巧运用情况和谈判策略的运用情况等。点评部分可以制定出详细的评定考核表,由教师和各小组组长共同对各小组及各成员的表现进行评定考核。在采用项目教学法讲授采购谈判这部分内容时,发现总结分析是必不可少且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实现课程的闭环管控。总结分析的具体做法是要求各小组提交商务谈判方案、谈判过程记录、谈判合同文本以及个人、小组总结等文字材料。需要提到的是,要求学生在进行个人总结时要阐述清楚在采购模拟谈判中承担的主要工作和所学习到的技能、知识,并结合自身以及小组的表现,分析采购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以后改进的方法。通过个人总结,能够让学生对采购模拟谈判的各环节进行反思,更有利于对采购谈判理论知识以及实操技能的掌握。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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