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会计制度范例6篇

责任会计制度

责任会计制度范文1

论文关键词:会计制度效率,经济后果性,会计秩序域,会计制度变迁,会计责任

一、会计的制度性分析

(一)会计行为的社会性和经济后果性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某一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并向该主体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活动组成了会计行为的全部内容。

首先,会计行为具有社会性。会计是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管理和控制需要的产物,目的是使得各项经济活动更具效率性,最终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有效配置。会计是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人类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的,人类各项经济活动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会计行为必然具有社会属性。会计行为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环境等方面因素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结构产生不同的会计行为,“会计是反应性”的观点也正表述了这样的思想。

其次,会计行为具有经济后果性。泽夫在(1978)《“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认为:会计信息将影响企业、政府、职工、投资者和债权人等的决策行为,这些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又可能对其他团体的利益产生影响。美国的另一位学者拉帕波特在《会计准则的经济影响》一文中也提出相似的观点。简单地说,就是不同的会计行为将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而不同的会计信息引起各利益主体不同的决策行为,最终将导致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会计是一种正式的制度

会计行为的社会性和经济后果性决定了会计行为本身需要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从微观层面看会计责任,会计是对某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反映,而该主体又是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集合体”。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采取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方式影响会计行为。当契约不完全并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时,这种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行为将会影响该主体的整体效率和公平,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即制定会计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法律、规章等;后者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续约束力的、并构成世代相传文化的一部分,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会计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制度在会计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说,会计制度是使会计行为标准化、模式化的一系列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职业道德和会计惯例的总称,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定和标准。

作为联结会计理论和实务的纽带,会计制度的基本功能有两方面:第一,指导会计实务。会计制度源于会计实务,是对会计实务归纳性的提炼和概括,是具有普遍性规律的一种总结,对会计实务具有指导功能,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会计制度规范的框架内进行会计行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第二,约束过度会计行为。如前说述,会计行为具有经济后果性,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可能会采用非合理方式影响会计行为,导致对效率和公平原则的违背。因此必须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会计制度来进行规范,减少或消除利己主义的会计行为。

二、会计制度效率及其影响因素

(一)会计制度效率

所谓效率,即指效益和成本的对比关系。会计制度效率就是会计制度对于会计行为指导和规范的有效性程度,即会计制度的效益和成本的之比。其中,会计制度效益指会计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有用性程度。会计制度成本包括会计制度的制定成本、实施成本和失败成本三部分,制定成本指为订立制度条款、规范权利和责任所花费用;实施成本指为保证制度条款运行、纠正事后偏离及解决纠纷等所花费用;失败成本指由于制度失败发生的各种费用。

从新制度经济学看会计责任,会计制度效益就是制度效益,而会计制度成本就是制度的交易费用,因此会计制度效率就是制度效益和制度交易费用之比。

(二)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因素

既然会计制度效率是会计制度效益和成本之比,因此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因素就包括效益和成本两方面。

1.会计制度对会计域秩序符合程度的高低是影响会计制度效率的根本因素

从科斯定理看,会计制度是一种产权制度。当各利益相关者对某特定组织进行了要素投入,他们必然要求相应的产权份额,为了保护各产权主体的正当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社会公平,必须明确度量和界定他们的产权份额。会计制度正是因此而产生,但是这种度量和界定是否真实、公允则要追溯到会计域秩序。

会计域秩序是某特定组织的各产权主体根据各自的要素投入向量而进行博弈,最后达到纳什均衡后所一致认可的利益监管和分配规则。当各产权主体基于共同知识和制度背景,通过相互讨价还价,会就既定状态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一定的秩序域。其后随着各产权主体共同知识和制度背景发生变迁,原秩序域就会变得失衡。利益被弱化的一方必然会主动要求对原秩序域进行调整,最后达到新的纳什均衡,形成新的秩序域。因此,会计域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一种动态均衡。

理想的会计制度应当与会计域秩序相重合,但是人类的有限理性和客观环境的复杂性使得会计制度对会计域秩序的偏离是客观存在的。偏离程度越高,会计制度质量越低;反之,会计制度质量越高。这种偏离程度是决定会计制度效率高低的最根本因素,它通过决定会计制度本身的质量进而决定会计制度的效率,并且这种偏离只能缩小,不可能消除。会计制度对会计秩序域的偏离使得会计秩序域中一部分产权份额不能被完全界定而处于“公共领域”中,这部分产权份额的价值称为“租”,对于“租”的追求称为“寻租”。公共管制理论认为,“寻租”是分配性努力,本质上是对既定利益的重新分割和转移,且寻租过程要耗费社会资源,最终会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或者说,“寻租”行为增加了寻租者的利益会计责任,但却减少了社会总资源。正因为如此,生产性努力的积极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挫伤,降低了会计制度的潜在效益,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因此,会计制度对会计域秩序的偏离对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是通过影响会计制度效益来体现的。

2.会计责任界定是影响会计制度效率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护会计制度的执行效率,制度制定者在制定并会计制度时,在给予会计行为主体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会计责任,以明晰其权利和责任。会计责任和会计制度是相伴而生的产权保护制度,能保障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会计责任界定对会计制度效率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是衡量会计制度效率的重要标准。

会计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指会计行为主体因损害了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如欺诈、舞弊等)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当行为人侵犯了其他产权主体利益边界,即发生了会计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产权主体就会寻求法律保护,责任主体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实质性地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而非法律责任主要指会计职业道德责任,违反后通常采用舆论的方式予以批评、谴责。

会计责任界定对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是双层的:如果会计制度对会计秩序域符合程度高,会计制度界定的产权利益边界和会计秩序域内人们正当的产权利益边界一致或接近,那么生产性努力就得到了制度的内在激励,则会计责任界定就是对生产性努力的保证。此时,会计责任界定对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是积极的。反之,如果会计制度能对会计域秩序偏离程度高,会计制度界定的产权利益边界和人们正当的产权利益边界存在很大差距,那么此时“寻租”行为就被制度化了,则会计责任界定就是对分配性努力的保证和激励。此时,会计责任界定对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是消极的。

因此,会计责任对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是通过影响会计制度成本来体现的。

三、提高会计制度效率的思路

(一)准确把握会计秩序域的动态变化,适时推进会计制度变迁

提高会计制度效率的根本在于提高会计制度质量。这就要求必须及时、准确地把握会计域秩序的动态变化,适时推进会计制度变迁,缩小会计制度对会计秩序域的偏离区间。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诱致性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根本上是由原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潜在利益引起的;而强制性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会计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1.对于正式会计制度,应坚持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

正式制度的变迁需要变迁主体花时间、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取得其他个人或群体的一致性意见,必然发生组织成本和谈判成本,另外还容易出现“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这必然导致正式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量,最终会持续出现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而强制性变迁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效应,能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服务;同时国家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因此,对于正式会计制度而言,应坚持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在采用强制力保证正式制度实施过程中,也需要相关诱致性措施加以引导,形成自发实施制度的内在驱动力。

2.对于非正式会计制度,应坚持诱致性变迁、强制性变迁为辅

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是指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来完成,且只有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变迁才会发生,如习惯、道德、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即使有政府行动,也有着比正式制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只有变迁后的制度安排能带来更大利益,个人才会努力接受新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因此,非正式会计制度变迁宜主要采用诱致性变迁方式。当强制性变迁条件不成熟时,可以采取措施鼓励个人或群体进行诱致性变迁,为强制性变迁做好准备;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将诱致性变迁的结果固定下来。

当然,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并非截然分开的,必须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推进会计制度的变迁。同时,国家应努力冲破“有限理性”和“个体利益偏好”的限制,努力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推进会计制度变迁,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整体的公平和效率。

(二)合理界定会计责任,促使会计制度的有效执行

会计责任的界定应以“程序理性为基准、结果理性为参考”的指导思想,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则原则会计责任,缩小程序理性对结果理性的偏离区间,实现程序理性向结果理性的转变。

1.程序理性为主导,结果理性为参考

西蒙(1978)提出了“人的有限理性”的思想,明确区分了理性的程序性标准和结果性标准。前者指如果行为是经过适当考虑的结果,该行为是程序理性的;后者指在既定的限制条件范围内,如果行为适合于达到了既定目标,该行为是结果理性的。

由于会计行为的本身性质,现实条件下难以从其结果本身判断和评价真实性,只能遵循程序理性观的真实性。程序理性追求会计行为过程的公正,只要严格构建并遵循预置的会计制度就能达到公正的结果,而只要会计行为者严格执行了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最后结果就认为是公平合理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会计行为主要是对过去事实的反映,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同时又离不开大量的职业判断等人为因素的作用,这使得局外人对会计行为上的过错举证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会计行为对最终相关者产生了损害,其行为人就应承担责任,除非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行为时严格遵循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只有这样,会计行为者才能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最大谨慎的职业态度进行会计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

[2]梁莱歆.现代财务会计理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3]罗栋梁,唐国琼.会计与财务的制度性分析.财会月刊(会计),2006年第9期

[4]朱小平,马元驹.论会计的程序公正.财会月刊,2004年第1期

责任会计制度范文2

关键词:会计 法律责任 制度 实施现状 完善策略

现阶段,为更好的满足经济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的各种发展需求,必须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会计工作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然而,事实上,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法规不清晰、责任体系不完善等。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将极大的影响到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所以,应当及时的采取一些有效策略,以此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并且加强会计责任制度的规范性。

一、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综合概述

(一)定义

站在法律角度分析,会计法律责任既有广义内涵,又有狭义内涵。其中,广义会计法律责任指的是某个单位或者是个人在形成或提供会计信息时,由于违反了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指的是在《会计法》所指出的各种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点内容:第一,在会计工作基础环节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如:账簿设置、记录、政策选用、控制制度实施等环节;第二,擅自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信息报告等以及强制使他人从事以上违规行为;第三,相关部门的会计人员泄露国家、商业机密等不规范行为。

(二)形式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内容分析,针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来说,主要包含三类会计责任形式,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以下是对这三种会计责任形式的详细论述。

1、行政责任

在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当中,行政责任是最重要的一种,主要包含两种,即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处罚。通过对我国《会计法》发展历程的分析与探究,这种形式经历了一个由行政处分朝着行政处罚方向转变的过程。对行政处罚来说,它有很多种处罚形式,例如:警告、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

2、刑事责任

在中国,会计信息失真已发展到一个非常严重的境地,所以,强化刑事责任成为整治不规范会计行为的一有效对策。通常来说,在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相关负责人等毁坏或者是伪造会计资料达到偷税、贪污等,给企事业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会计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大量平等主体会计关系。而作为信息的提供方,如果出现了会计违规行为,那么将会给对方造成难以想象的损失,因而,要相应的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所以,在国内,由于会计法律关系性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因而,会计法律责任的另外一重要形式即为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

(一)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有待全面

现阶段,国内就业压力过大,大多数会计人员迫于压力的影响而不得不屈服于领导的意志,完全不考虑会计责任。正是由于对法律责任没有充足的认识,才会出现了造假账以及偷税漏税的不规范行为出现。

(二)负责人无法正确看待自身的法律责任

在新实施的《会计法》已经明确指出“相关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善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责任人只是去追求利益、不顾法律的约束,以至于要求会计人员应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另外,由于各个单位中大多数负责人根本不懂会计工作,因而不能及时监督、考核企业的财务制度与财务决策。

(三)虚假会计信息的确定存在误区

现阶段,对会计信息真伪的认定主要包含两种观点。一方面,有些会计人员认为要站在会计专业角度进行判定;而有些会计人员认为要站在法律角度进行判定。由于上述两种不同观点未达成共识,导致对会计信息真伪认定还存在着一定分歧。

三、完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审查和控制

第一,要逐步改善国内会计控制意识淡薄的环境,提升会计控制意识,进而不再流于形式;第二,完善会计控制审计制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第三,及时升级或是更新当前会计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的完善,避免会计人员擅自修改会计信息。

(二)明确责任主体

在企业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包含三方,即企业法人、管理者以及会计人员。这三方共同组成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体系。然而,他们各自拥有的权利以及利益是不相同的。所以,必须对这三方责任主体进行合理的划分,从而有助于他们之间的责任主体关系,避免会计法律责任的出现。

(三)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首先,努力学习会计文化知识,及时完善与更新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其次,企业要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积累丰富的经验,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再次,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不要为追求利益而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尽快的问题,因而必须构建起完善的会计责任体系和有效的规避策略。应当注意的是,在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的过程中,切勿机械性的照搬照抄,而是要切实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予以构建,这样所建立的体系与规避策略才会发挥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张军立.论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及完善[J].河北法学,2010

责任会计制度范文3

【摘要】对我国是否应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会计界和司法实务界持相反的观点,会计界基本持肯定的观点,司法实务界基本持否定的观点。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是解决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最有力的途径,为了平衡保护利害关系人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及审计业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执业责任 执业准则 鉴定意见 司法辅助人

一、引言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规定》)的相关规定,最高院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界定为民事侵权责任,并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即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要承担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还要承担不存在损失事实与不实报告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显然加重了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责任。因此正确认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是否遵循执业准则及是否存在过错,是决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责任成立与否的关键问题,是否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的审计技术事项和执业过错进行专家鉴定,成为解决上述关键问题的争议焦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观点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随着最高院《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规定》等司法解释的及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关于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但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不实报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一个跨多种学科的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至少涉及会计界、审计界、法律界、企业界等多个领域,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势在必行,会计界基本持这一观点。

其一,审计报告真实性判断的专业性。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一种相对的真实性,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性。首先,现代审计是以审计抽样为基础,依据概率论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只能保证最大几率的正确性,只能披露影响企业会计报表的重大事项,而不能保证将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误都揭露出来,故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基于概率论的相对的真实性。其次,现代审计是在有限的时间和合理的成本条件下进行的,必须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基于内部控制制度,花费有限的时间和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有效完成审计工作,而不可能对所有的原始凭证和账簿一一进行核对,故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基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相对的真实性。最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准则出具审计报告,执业准则的产生基础是审计成本效益理论和社会公共政策选择,只要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并尽到必要的执业谨慎,虽然不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个别错弊,这被认为属于审计活动中的固有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作为行业内部规则的执业准则规定的注意义务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时客观需要的注意义务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故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基于执业准则的相对的真实性。总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是否存在过错及审计报告是否真实的问题,必须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为衡量标准,遵守并保持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承担责任,执业准则既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准则和生命线,也是认定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及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而执业准则又完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的自律性规则,这说明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及注册会计师过错的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

其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根据最高院《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首先,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对会计师事务所过错的认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不是一种绝对保证责任,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只有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适用,而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过错认定的方式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假设前提是被告没有过错,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假设前提是被告有过错,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中,由会计师事务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认定其存在过错。其次,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信赖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前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与利害关系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借助利害关系人对不实报告的信赖而形成的,信赖关系的存在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还要举证证明不存在上述信赖关系,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最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承担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的减轻及最高限额。如果注册会计师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仍然使用并遭受损失的,可以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而非审计报告的全部金额。由此可知,我国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责任类型、减责事由、赔偿顺位及赔偿限额等多种因素,这使得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实及法律问题。

其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建立的可行性。鉴于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认定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实及法律问题,法官在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由于欠缺相应的知识储备及精力有限,难以同时承担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的双重任务,最好的办法是将其中涉及事实认定的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判断,交给专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一方面,我国已经成立了部分专业的鉴定委员会,如医疗卫生委员会下设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劳动局下设的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等,虽然这些专业鉴定委员会存在公平性和中立性受到质疑等问题,但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一方面,2008 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并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这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已经开始正式启动。根据《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由17 名委员组成,其成员除一名注会协会官员外,一半来自注册会计师,另一半来自会计、审计、法律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从主要职责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独立发表鉴定意见,该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从人员构成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既包括了实务界人士和理论界人士,也包括了会计审计专家和法律专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利于保证委员会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存在,使得执业鉴定会员会的成立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以充分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方式,《暂行规则》的标志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已经正式启动,因此,法院在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时,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在制度上已经不存在障碍。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尽管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守执业准则及是否存在执业过错进行专家鉴定,有利于法院正确及时查清案情,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的缺陷,使得这一制度的设立并无必要,司法实务界基本持这一观点。

其一,专业鉴定委员会的固有弊端难以克服。

专业鉴定委员会存在的固有弊端,一是鉴定主体缺乏足够的中立性,二是重复鉴定导致不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难以确定。我们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例,首先,根据1987 年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从属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导致鉴定委员会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一直受到公众的质疑,2002 年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这一做法,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来进行鉴定,但无论是鉴定委员会,还是专家鉴定组,其鉴定人员主要来自医生或医学教研人员,出于维护自身行业利益的考虑,很难保证公正进行鉴定,始终难以摆脱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立性的合理怀疑。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重复进行,导致法院对不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难以采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鉴定重复进行,往往导致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意见差别很大,甚至互相矛盾,法院无所适从,难以采信,实际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失去意义。如果成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执业准则及是否构成审计事故进行鉴定,难免会重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老路,难以克服其固有弊端。

其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首先,一元制鉴定主体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以委员会的名义对外接受委托,发表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内部实行合议制,实际上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淡化了鉴定人的个人责任,并且因为鉴定委员会不出庭作证,法官和当事人无法对鉴定人询问,必然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次,欠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审查。《暂行规则》仅仅规定了鉴定委员会委员的职业资格,而担任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必须同时取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格。再次,欠缺必要的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如何启动,鉴定人员如何回避,专家鉴定组如何组成,鉴定如何实施,鉴定意见书如何出具等等,《暂行规则》均缺乏详细的规定。最后,缺乏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鉴定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鉴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存在上述缺陷,推动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动机持怀疑态度。

其三,执业责任专业问题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予以解决。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 条的规定创设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1 ~ 2 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该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全可以解决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帮助当事人和法官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内容非常庞杂,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执业准则及是否构成过错,非专业人士往往难以理解,专家辅助人可以对相关执业准则的含义及是否违法执业准则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有助于当事人和法官澄清不当认识,正确把握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对出庭的注册会计师等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还可以进行必要的对质。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极力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违反执业准则,不存在过错,通过利害关系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对质,可以更好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法官正确作出判断。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必要与可行性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制度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致使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的情况越来越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责任,是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唯一途径,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制度,但可操作性比较差,难以有效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尽管有众多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了赔偿诉讼,但由于这种专家鉴定制度的欠缺,法院难以判断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难以认定涉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只有在很少情况下才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利害关系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是判断审计报告真实性及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相对于执业准则的真实,类似于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判断程序类似于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只有借助专家鉴定才能顺利实现,由法官来判断显然是强人所难。即使《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规定》第5 条和第6 条规定了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故意与过失,同样也离不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的理解,这同样也是一个专业判断的问题,而不是常识问题,没有专家鉴定,仅凭法官个人常识难以完成。最后,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是促进审计业务健康发展和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必要要求。注册会计师以审计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如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发表意见,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之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受到质疑,是因为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整个审计行业的声誉,因此建立严格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既有利于促进整个审计业务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应完善

首先,废除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改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临时的专家鉴定组负责鉴定。根据《暂行规则》,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几乎全由会计审计行业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2 年,还可以连聘连任,当事人没有选择权,严重影响其中立性和公平性。建议改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临时的专家鉴定组负责鉴定,专家可以由当事人从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名册中抽取。其次,建立由专家鉴定组和鉴定人共同构成的二元制鉴定主体。

鉴定人应当经过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双重认证,即鉴定人不仅应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应当是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列入鉴定人名册,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专家鉴定组至少由3 名鉴定人组成,由双方当事人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下从鉴定人名册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负个人责任,并同意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再次,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共同抽取鉴定人组成专家鉴定组;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动回避或申请回避;专家鉴定组在遵守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作出判断,出具鉴定意见书。最后,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作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鉴定人违反鉴定协议,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鉴定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鉴定体系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和注册会计师主观状态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凭我国独创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难以担当如此重任,不能解决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家辅助人主要行使四种职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和注册会计师主观状态的认定本质是一个判断问题,如果经过执业责任鉴定,鉴定意见书将包含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全部证据、鉴定说明、鉴定结论等全部内容,最终呈现的是一份系统完整的鉴定结果,法官依据鉴定意见可以直接认定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及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而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家意见或说明一般是零碎的、不完整的,显然无法同鉴定意见相比。

四、结语

本文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利害关系人以审计报告失真受到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果不能顺利解决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将无法在保护利害关系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利益中取得最佳的平衡点,最终必然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和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是解决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最有力的途径,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

参考文献

[1] 蒋晓明.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责任会计制度范文4

关键词:会计法;责任制度;特征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地位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规范会计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岗位规范、会计法律规范。会计的责任也分为三个层次:职业道德责任层次、岗位责任层次、法律责任层次。会计的责任有不同的层次,规范不但给人以指引,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责任。

我国的会计制度非常重视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这反映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但是同时,职业道德的约束力是薄弱的,一旦从业人员道德沦丧,职业道德便发挥不了作用。因此,就必须用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做出规范,完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类型

1.会计法律责任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会计行业的特点,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从会计实践和《会计法》的规定来看,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应该包括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2)行为。指会计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会计责任,实施了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侵犯了股东、债权人、投资者、社会或国家的合法利益。

(3)心理状态。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不同的过错形态会导致不一样的法律责任。

(4)损害事实。在会计职业行为中,会计违法行为人出于各种目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会计报告,导致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这些会计信息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断或者因这些会计信息而受到了财产损失。

2.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根据我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首先,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它的侵害对象是正常的会计秩序和真实、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犯罪目的是通过利用失真、错误的会计信息来干扰合理决策行为或取得不法利益。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会计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违反了会计法律规范,使利害关系人受了损失而给予的补偿。重大损失的股民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有了法律依据,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1)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直接作出规定。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作出规定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会计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来制定标准。同时,

《刑法》中对于会计违法犯罪制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结合《会计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2)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量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源于单位负责人的意志。虽然,目前我国有一部分单位负责人的确不懂业务,但这不能成为他们推脱会计责任的借口。加强他们的会计责任,可以促使他们学习财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注意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2.进一步协调其他法律规范与《会计法》的相互一致

建立和完善以《会计法》为母法,具体会计准则为子法,充分认识会计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与协调的形式和途径。会计法律规范作为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应当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为其他法律的执行提供会计专业方面的支持,对《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协调统一,而其他法律制度则应在责任划分及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提供支持。

责任会计制度范文5

关键词:责任会计制 建设银行 现状 执行对策

在以前的金融市场还没有彻底开放的时候,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仅承办政策性的相关业务,还兼顾办理商业性的业务,这就导致了业务划分含糊不清,对应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很难自主的进行经营,自身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在银行实行会计制度是对资金的一种保障,也有利于进行内部的控制工作。在近几年,为了贯彻落实该制度,各个商业银行都采取对应措施来增强执行力,建设银行也不例外。但是综合各种的客观因素,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不够成熟完善。所以该制度的推行还任重道远。

1目前银行会计制度的现状

自从金融市场完全开放之后,商业银行逐渐走向国际,责任会计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银行愈加的重视会计制度和风险收益之间的配合。金融全球化的加深,使得各个国家都对资本以及其风险收益重视起来。在国外的商业银行早就意识到了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其早已贯穿在日常经营中的每个环节。而国内的建设银行也大力的推行责任会计制度,将其培养成竞争力的一部分,并对相关员工着重培养。

所谓的会计制度就是指银行对日常的交易以及财务问题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类以及总结归纳,并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出该段时间银行的状况。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则。每个银行都会根据自身的规模以及业务量,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出适合自己的会计制度。建设银行推行责任会计制度是现在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综合目前各类商业银行的状况,还不难发现一些很客观的难题:

第一:银行内部的财会制度有待完善,导致的风险比较明显。随着新产品的不断推出,一些实用、一致的会计制度更新较慢。目前建行业务渠道较多,且都相互独立,但使用电子对账的目标远远未达到要求。一些小地方的支行业务办理所设岗位繁多,流程偏长,更有甚者是前后台的业务脱节。这样不仅会导致业务办理会频频出错,对风险的控制失效,导致核算人员匮乏的情况愈发严重。

第二:财会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各岗位的考核有待规范。现有的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专业的考核系统,有可能导致业务办理的拖拉,办公的效率不高。随着时代的进步,银行财会岗位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得其他的计算机使用方法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对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另外,财会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应有相应的系统进行考评,规范操作流程。强化银行财会人员内部培训,加强对外界事物的敏感度,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和银行业务相对应的政策以及法律繁多,且更新频繁,掌握起来并不容易。比如旧的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对应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社会,新的相应法律更新迅速,银行相关人员掌握不牢导致脱节。另外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对相关政策不够明确,在执行过程中也就不太容易。所以导致商业银行在稳定金融的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处于被动的状态。

完善的银行责任会计制度对银行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银行的高层管理都应该重视起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执行。落到实处。因此建设银行要推行责任会计制度,找出会计制度的不足的地方是目前工作的关键。

2银行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具体对策

2.1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的因素

目前的财务制度是由国家税务局所颁发的,但伴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很多财务方面的规定也都发生了改善。尽管每年国家税务局都有进行书面的,但是其并没有正式的归入财务制度,这也就给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的掌握带来了阻碍。银行财会人员在进行业务办理以及清算账目的时候就处于被动,执行力达不到,导致两者之间产生脱节。

2.2完善会计制度,适应银行发展

伴随着近几年外资银行的注入,国内的商业银行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使现行的会计制度对同时的金融方面的关注不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有可能会给银行业的发展埋下隐患。会计制度的不够完善很难给银行提供全新的信息。所以会计制度的完善对银行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根据新情况来制定新的制度规则以跟上发展的需求。

2.3强化专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职业的判断能力可以很好的证明银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相关会计制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银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要求会计把对企业财务有用的信息都进行详细的记录,这样就可以督促会计人员自主的加强自身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才可以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准确的反应。

2.4改革风险以及内部的控制体制

我国当下银行实行的会计制度,不能很好的满足银行稳定快速发展的需求。在进行制度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对应的支撑,因此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并不能稳健的执行,执行力度不够。目前,银行会计的内部控制体制不够完善,体系不够健全,加强对财会人员进行事中、事后账目的监督以及核对,对银行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3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银行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尽管由于其自身的特性,银行的发展态势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会计制度还是有很多的缺陷。建设银行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创新,深化改革,使新的责任会计制度更加的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责任会计制度范文6

【关键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社会责任

一、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对于企业来说,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必须要对其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变革及完善,进而将其扩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的范围中,并将企业的财会核算范围扩大到企业社会成本及效益中。具体来看,企业具有其社会价值,因此务必要对其社会责任进行履行,并维护整体的利益,如果在企业财会工作中仅对其资本收益进行重视,忽视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必然使企业和社会格格不入,这不仅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对其长远的发展也非常不利。因此,充分认识到企业财会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当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1)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竞争益发的激烈,而以此为背景,很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种思想上的问题使得财务会计人员往往会采取很多会计手段进行钻营,一味追求资本收益,使企业的社会责任得不到有效的发挥。(2)相关法律不健全。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方面,虽然当前也有一些相关的法规,但客观来看,这些法规中的内容往往比较的笼统,而且整体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尚没有对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处罚进行明确说明。(3)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话题,本身内容就并不是很明确。传统的财会制度多是以企业利润作为核心内容,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则主要是对企业社会成本以及收益进行计算和记录,进而对企业的社会贡献及损害进行反映,整体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因此核算的内容也必然不同。(4)计量方法体系不健全。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财会计量问题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这也是导致这一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的一个直接原因。(5)社会责任财会报告多以非财快基础型。具体来看,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财会报告的形式多属于文字型,也就是使用大量的文字进行描述,没有对具体的会计方法进行量化,使得整体会计专业信息比较少,不仅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不利,也很难满足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三、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意见

(1)转变传统思想。对于企业财会制度来说,其实最根本的目的应该是促使企业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更好的履行,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实现对资源的最佳配置,提升社会总体效益,使社会经济能够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因此,我们应摆脱传统财会观念的束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势进行大力宣传,使企业意识到其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不仅对于社会有益,对于其自身的发展也很有帮助,这样才能够使企业自发的对这一制度进行执行。(2)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关于企业财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规定尚比较缺乏,使得很多企业并不会公开其社会责任信息。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务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强制性要求企业对这方面财会信息进行披露。(3)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财会准则。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对当前企业财会准则的制订方法进行参照,进而成立相关的小组,吸收企业界、会计、财务以及一些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讨论,对有效社会责任财会准则进行协调和补充,并对社会成本及收益的具体内容、财会报告形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地控制监督体系、核算报告体系、预测计划体系、分析考核体系等,为这方面工作提供助力。(4)构建社会责任财会核算体系。对于不同的行业来说,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对于其社会责任财会信息的比较很不利,不过对于统一行业不同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往往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采取这一措施是完全可行的。具体的工作中,我们要确保计量单位以及计量方法的灵活性,使其实现多元化。(5)提升财会人员综合素质。企业在履行其社会责任财会制度的时候,对于企业财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来看,在新的背景下,财会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方面的知识,还要熟悉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个方面知识,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使其综合素质得到有效地提升。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必然会越来越完善。本文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还希望各位同行能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共同促进社会责任财务制度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