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总结范例6篇

医疗纠纷总结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1

1.1医疗纠纷档案的立卷

收齐档案材料后,应遵循档案管理的指导思想,及时整理。以医疗纠纷案件为单元进行组卷,一宗医疗纠纷从开始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有保存价值的文书应放在一起立卷。医疗纠纷档案的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发生医疗纠纷的年度、纠纷事由、涉案科室、涉案患者姓名进行分类组卷。同一案件以同一案由经过多级法院审理的应合并立卷,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反诉的也可合并立卷。医疗纠纷档案应长期保管,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分别装订成册。

1.2医疗纠纷档案的推荐排列顺序

医疗纠纷档案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是:(1)卷宗封面;(2)目录;(3)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协议书;(4)患者身份证明或人身份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5)患方投诉材料(进入诉讼程序的书);(6)科室对医疗争议事件的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进入诉讼程序的医院答辩状);(7)病案资料;(8)鉴定材料;(9)医疗机构处理意见(包括对争议事件的讨论、总结,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绩效考评的情况);(10)责任医师执业证书;(11)赔偿明细清单;(12)结算发票及患方收条;(13)卷底。以上材料均可为复印件。

1.3医疗纠纷档案的编号管理

档案的编号要遵循检索方便、易于保管的原则进行,用纠纷发生年度+科室简称+患者姓名依次连接进行编号,如2013普外赵某某。

2医疗纠纷档案的利用

2.1案例教育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方处理医患双方争议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有的甚至是血和泪的教训。通过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教育,使医务人员吸取教训,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为医患关系研究提供真实案例

近年来,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业界许多人士开始从事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医疗纠纷档案客观真实地体现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归纳、分析,使得研究结果更具信服力。

2.3推动医院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不同时期医疗纠纷的成因各不相同,但也存在着共性的方面。医院管理者可以从各个时期的医疗纠纷档案中寻找医院管理方面存在的纰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推动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客观地评价医务人员

大多数医院把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投诉事件和医务人员的晋职晋升、定期考核、技术准入、绩效考核等挂钩。医疗纠纷档案能真实反映当事医务人员的诊疗缺陷或者服务缺陷以及责任认定,为以后的考核、晋升、准入提供了客观依据。另一方面也督促了医务人员加强自律,有利于自身职业素养的提高。

2.5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置能力

医疗纠纷形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总结,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规律,利于指导类似纠纷的处理,提高纠纷的处置效率。

3结束语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2

第二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3

[关键词] 医疗纠纷;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 RDF795.4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27-0100-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cause, characteristics and new trends of medical disputes, Provide the advice to improve the medical quality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 total of 55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ne hospital from 2010 to 2012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Results Patients had no obviously difference in sex and age but area, The age range concentrate in 36~65 years, The urban population take the higher Proportion(69.09%); The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most doctors is Master and Doctor, The post of most doctors is senior positional title and subsidiary-senior positional title; the surgery departments make more medical disputes(61.82%); The insignificance of medical technology is the major factor of medical malpractice(52.72%). Conclusion Standardizing medical practices, improving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medical staffs and enhancing skills of physician-patient communication are important measures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医患冲突加剧.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赔付金额陡增.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巨大威胁[1]。对医疗纠纷能否及时、妥善的处理,并深入分析纠纷特点,认真查找纠纷原因,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对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确保医院科学、和谐、安全、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本文对某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10~2012年已结案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以期找出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探讨防范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提出改善医院管理的政策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本研究采取回顾性研究方法,统计分析2010~2012年度内某医院经医患双方协商或由司法诉讼解决、医院给予患者或家属一定经济赔偿的纠纷55例。由患者投诉,但经医院解释而圆满解决并未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患者撤诉的、经司法鉴定认为医院无医疗过错以及法院判决医院胜诉的不在统计之内。

3 分析与讨论

3.1 医疗纠纷患者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但年龄分布集中,地域差异明显

通过对55例医疗纠纷患者的基本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后发现:患者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患者的年龄频数集中分布在36~65岁的年龄段;城市居民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明显大于农村居民。这与国内相关资料的发现基本一致。此年龄段正值患者的青壮、初老年龄,承担着大量的社会、家庭任务,其因病致死或因病致残产生的成本相对较大,患者家属心理上更难以接受;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相对较高,法律意识更强,导致维权行为更为多发。

3.2 学历及职称构成

医务人员的学历构成以硕士、博士为主,职务构成以副高、高级职称为主。对55例医务人员的年龄进行检验,平均年龄为(47.63±6.98)岁,年龄频数集中分布在40~60岁的年龄段。在我国,40岁以下医师多为副高职称以下,在诊疗工作中承担辅工作,如书写病历、查房、执行上级医师命令等。在40岁以上的医师中,正高、副高职称的医务人员比例逐渐提高,其可以独立承担诊疗工作,在手术或重要操作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负有主要责任[3]。因此该年龄段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比例较高。

3.3 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频数最高

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频数最高,导致此现象的原因涉及科室本身的工作性质、社会、心理等多项因素。外科手术多为疑难病例,并发症多,难度大,发生医疗风险的几率更高;手术作为重大应激事件,易令医患双方产生负面情绪,医护人员会因工作压力对工作产生倦怠,患者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身体不适也会出现情绪反应,这些均对纠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此外,治疗效果较直观、患者易评价(如伤口愈合、疼痛缓解等)也是外科医疗纠纷数量高的原因[5]。本研究中,外科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比例占全院科室的61.82%,主要原因包括医疗人员对手术指征把控不严;医疗人员在实施高风险手术或操作前,对患者的知情告知难以周全,导致患者对治疗措施期望过高而对风险估计不足等,这都导致了外科科室医疗纠纷案件的高频发生。

3.4 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是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分析结果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中,全部为死亡病例以及发生严重损伤或并发症病例,无治愈或好转病例,这说明疾病的转归结局是医疗纠纷发生与否的主要依据。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较为多元,本研究中,以操作不当、诊断错误、手术指征不当、用药不当等医疗技术层面的原因为主,占到所有原因总数的52.72%。科技的发展,使得医务人员过多地依赖现代化的诊疗仪器,医院的市场化发展,医务人员趋利性明显,更多的医务人员关注经济效益而忽略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使得业务能力大打折扣[6]。此外,沟通不足、院内感染、病历书写缺陷等原因在医疗纠纷中也较为常见。提示医院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改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疗质量控制,降低医疗差错的发生率。

4 对策与建议

4.1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高资质医务人员分工复杂,责任明确,风险客观存在,医疗纠纷也难以避免。对此,医院可以通过学术讲座、案例教育、学术交流、知识考核等形式,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教育,使医务人员了解医疗纠纷易于发生的环节,掌握医患沟通技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应重点加强临床医师工作能力的培养,全方位地开展技能培训,定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多途径地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和梯队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7]。

4.2 加强对重点科室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医院应重点加强对外科科室的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控制。制定法规政策,定期监督检查,保证外科科室在实施高风险手术之前,做好患者的知情告知,确保知情同意书的及时有效;重点落实手术风险评价制度,对于高难度手术,确保科室能对病情状况、切口类型、手术级别、麻醉方式、患者自身耐受程度等因素做出综合考量,制定合理的手术方案和替代方案。科室方面应当成立科室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病历检查、院内感染控制等。阶段总结,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医疗行为。

4.3 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

通过对55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直接和间接由医院感染引发的有6起,占纠纷案件总数的10.91%。医院感染情况复杂,包括传染病源接触后感染、术后感染、输血后感染、侵入性操作引发的感染、抗生素的不合理应用导致的感染等。这提示我们应根据纠纷案件发生的不同原因而采取相应的策略,加强管理,切实防范医院感染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消毒灭菌制度等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院必须加强对抗生素的使用管理;医院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患者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更新隔离设施;重点加强对新生儿科、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等感染高危科室的管理[8]。

4.4 加强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社会关系。55例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医患沟通不畅导致的医疗纠纷占10.91%。因此,医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职业素质的培养,要积极学习法制法规,更新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重视同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交流,取得患方理解、支持和配合。

4.5 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奖惩措施,保证医疗安全

55例医疗纠纷的材料中存在大量的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例如误输液体、病历存在缺陷,支架型号不匹配等。此类问题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应当杜绝发生。医务人员应当强化责任意识,从行动上遵守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9];科室内部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完善风险评价机制,对于医疗纠纷易于发生的高危环节,层层把关,级级落实;医院方面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机制,落实对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医疗缺陷人员的处罚,使医务人员服务有内容、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力度,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医疗纠纷防范意识[10]。

[参考文献]

[1] 冯俊敏,李玉明,韩晨光,等. 418篇医疗纠纷文献回顾性分析[J]. 中国医院管理,2013,9(33):77-78.

[2] 刘同亭,薛源. 某三级甲等医院107例医疗纠纷分析[J].西部医学,2011,5(23):5.

[3] 周旭昊. 某医院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D]. 杭州师范大学,2011:26.

[4] 赵玉芳,张庆林. 医生职业倦怠研究[J]. 心理科学,2004, 27:1137-1138.

[5] 罗秀,王轶. 某综合医院医疗纠纷之实证研究[J]. 重庆医学,2013,42(16):1846-1847.

[6] 王美玲.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 兰州大学,2009:10.

[7] 卢莉,卢捷湘,彭伟莲. 某大型综合医院非医疗过失性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和对策[J]. 实用预防医学,2011,18(3):560-561.

[8] 王莉,府伟灵. 医院感染引发医疗纠纷防范探讨[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6):561-563.

[9] 马艳萍. 在医疗纠纷病案常出现的问题[J]. 中国医院管理,2006,26(5):58.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4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

2010年1月,我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原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以下简作《意见》),指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经过六年的实践,国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意见》的实施情况如何?医患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成效如何?截至目前,关于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的研究并不多见。鉴此,笔者对上海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中实施专家咨询情况进行介绍、总结,旨在引起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推进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一、对专家咨询库建立的政策支持

2011年,上海市政府认真落实《意见》的精神,先后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的暂行规定》;2014年1月11日,又公布了《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咨询专家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任职条件、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回避制度等都有相应的规定。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建立起一个由医学、法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共900多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以此来规范和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专家咨询工作。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相关标准

(一)简单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的适用情况

对于一般简单的医疗纠纷,调解时无须进行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对由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预先评估,对符合“申请专家咨询的标准”的医疗纠纷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条件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申请专家咨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的;患者已死亡的;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上述条件只要符合一项即可申请专家咨询。

三、专家咨询的范围

在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涉及以下范围:病史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形;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如果医疗损害涉及多种原因时,要对在产生损害结果的过程中各种原因的作用大小进行分析;要从法律上明确赔偿责任及其计算方式;要弄清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心理治疗等问题。此外,在专家咨询过程中,如涉及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品后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咨询专家仅对医疗行为提供咨询意见。

四、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上海市各区司法局都下属设立有一个专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这不同于具体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工作的各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笔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简要介绍专家咨询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

第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通过收集病史和调查确认医患双方各自对纠纷的陈述及处理意见。如针对比较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初步评估属于专家咨询的情形,调解员须在每周五下午的业务学习疑难案例讨论会上,具体汇报该案件情况,供医调委集体进行讨论;如集体通过,该医疗纠纷案件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第二,对须启动专家咨询的案件,该案主办调解员应填写专家咨询申请单并准备专家咨询所需资料,拟定需请咨询专家的相关学科,上报医调委主任审核;待医调办主任批准后,主办调解员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医调办负责具体与专家联络的工作专员处。第三,医调办工作专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学科确定拟选的咨询专家委员和咨询日期;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中选取咨询专家;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第四,医调委调解员通知医方或医患双方参加专家咨询会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第五,在医调办分管专家咨询工作的领导的主持下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具体步骤:其一,专家咨询会原则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案情需要邀请相关学科医学专家1~2名、法律专家1名或医调委当值律师参加,特殊案例可邀请心理咨询专家1名;对复杂、疑难纠纷案件,可适当增加相关学科专家的数量,但受咨询的专家委员最低不得少于2名。其二,调解员代表患方汇报案例有关情况及患方诉求。其三,医方介绍患方诊治经过和医方对此纠纷的看法。其四,专家咨询委员审阅纠纷有关资料,对医方就患方诊治经过进行提问,并要求医方如实回答。其五,医方退席,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讨论。其六,专家咨询委员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

(二)专家咨询中所应注意的问题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开展专家咨询活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专家咨询会原则上只邀请医方参加;如咨询专家认为需要向患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或需要了解患者现状的,经医调办领导同意,可以邀请医患双方参加。具体而言,人民调解员对患方先行告知陪同进行,待咨询专家调查完患方情况后,再向医方了解相关情况。整个过程医患双方须分开调查。二是由咨询专家委员出具的咨询意见书,仅供人民调解员在本案例调解中参考使用,不具法律效力。三是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一般以口头方式向医患各方传达专家咨询意见,不向医患双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目的是为避免专家咨询意见与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发生冲突时而引起不必要的情况。

五、专家咨询工作的成效

上海市于2011年8月起开始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至今已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约2000余例。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例,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医疗纠纷案件受理数为2624件,其中444件案例进行了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率为16.92%;调解成功案例达2332件,调解成功率超过88%。与2013年所进行的有关专家咨询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相比较,在符合专家咨询案件中,实施专家咨询的比不实施专家咨询的调解成功率要高出33.58%。事实证明,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这不仅对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难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还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六、对开展专家咨询工作的经验总结

上海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推动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有必要对其相关经验进行总结,以有助于其他地区借鉴。一是就上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所开展的专家咨询活动,其本质属于一个小型的“医疗事件鉴定会”,但较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该咨询程序具有简捷灵活、干扰因素相对少、可信度较高等特点,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损害认定的效率,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医疗纠纷。二是调解员通过参加专家咨询,可以有效地弥补其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可帮助调解员更好地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和调解金额范围,为人民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提供了专业保障。三是专家咨询对医患双方完全免费,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深受医患双方的欢迎。经过不断地探索,目前上海市已将专家咨询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作为一项调解制度固定下来,这不仅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一种高效权威的途径,而且还极大地推动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七、结语

当前国内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的研究及报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工作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标准可以借鉴,因此这一制度由于存在较大难度而未得到较广泛的实施;另一方面是尽管国内有些省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初步开展了专家咨询工作,但都存在“各自为战”的状态,一些做法还在逐步改进之中,专家咨询的效果有待验证。因此,须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从多学科角度分析论证专家咨询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切实推动医疗纠纷的调解质量。

参考文献

[1]佚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J].领导决策信息,2011(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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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总结范文5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5—03

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是对现行《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外的一种

有益补充,有效地克服了《条例》中解决方式的弊端,

有其优越性,得到了医患双方和社会的认可。笔者通

过对仲裁解决1例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讨

论.供大家借鉴。

案情介绍

患者,徐某某,男,72岁,××市人。因“胆道感

染、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肝功能损害、阻塞性黄

疸”。于20__年10月6日人住某省级医院外科治

疗。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在术前准备充分.检查

无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于20__年10月l1日在气

管插管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

引流术”,术中行常规纤维胆道镜检,未见胆道残余

结石。手术顺利,术后t管引流通畅,予以常规抗炎、

利胆、保肝等药物治疗.但患者肝功能一直恢复缓

慢。20__年11月3日行“t管胆道造影”显示:胆总

管下端充盈缺损.残余结石不能排除。20__年11月

6日,患者病情变化,出现意识模糊,病危转人icu

治疗,人室诊断考虑为:胆囊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

术后并发胆道残余结石、肝性脑脊髓病变、肺部感

染、胆道感染。在维持原治疗方案上加大抗感染力

度,病情好转。20__年l1月23日,胆道镜下行“胆

道残余结石取石术”,术中将残余结石推人十二指肠

中,重新置人t管引流。20__年l1月24日,复查“t

管胆道造影”显示:有造影剂渗人腹腔.“,i1’’管窦道有

漏口。患者并发腹腔感染,予以拔除“t”管,重新置

人腹腔多孑l引流管并接负压吸引。经过抢救治疗.患

者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肝功能恢复正常.但出

现双侧足下垂,四肢肌力减退等神经系统症状。患者

于20__年12月29日转人神经内科普通病房继续

康复治疗。转出诊断考虑为:肝性脑脊髓病变、周围

神经病变、颈椎间盘突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胆囊

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经过近一年的康复治

疗,患者病情稳定,仍遗留神经系统症状,达到出院

标准。

在患者出现术后病情变化后.家属对医院的治

疗提出了疑义.认为患者病情变化是医院的不当医

疗行为所致.拒绝缴纳治疗费用且不愿办理出院手

续。为明确医疗责任,经医患多次协商.先后于20__

年8月8日和20__年9月15 13.共同委托了省市

医学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情况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者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

向当事人提问.经过讨论认为:

医院对患者诊断明确,术式选择恰当,但第一次

手术中未采取可靠方法明确胆总管结石.以至第二

次行纤维胆境取石术,术中又损伤窦道发生胆漏致

胆汁性腹膜炎的明显损伤,但不能确定患者目前的

异常情况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本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

任。

二、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者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

查阅了双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向当事人提问,并对患

者进行了现场体检。经过讨论后认为:

医院诊断不确切.应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

炎,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手术指征明确,

手术方式正确,但术中疑有胆总管结石存在.未以可

靠方法予以确定。医方第二次采取经窦道纤维胆镜

取残余石术.术中发生窦道损伤并发胆汁性腹膜炎

的明显损伤.与第一次手术未能确定是否有残余结

石,而行纤维胆道镜取石术时损伤窦道发生胆漏存

在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处副主任。tel:+86—551~2838592~e—mail:ztmahhfc~ahoo.cor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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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术后24天起出现神经系统损害的表现,

目前遗留的神经系统损害,除了患者的高龄,原有高

血压病史,急性化脓性胆管炎和全身感染外。与术后

营养支持不足,进一步加快了神经系统损害的发展,

有一定因果关系。

结论:本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

责任。

仲裁情况

鉴定责任明确后。由于双方就医疗损害赔偿数

额的差距较大。在未能自行协商解决情况下,双方自

愿达成仲裁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该纠纷。市仲

裁委于20o6年1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之间(患者和医院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了

双方之间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根据双方达成

的简化仲裁程序及书面审理本案的约定,参照省医

学会鉴定的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在仲裁庭的主持

下,书面审理了本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同本次医学会最终的

鉴定结论,患方放弃行政调解及司法诉讼,不再追究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2.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考虑申请人的

实际情况,同意赔偿患者人民币10.9万元(大写:拾

万玖千元整。含减免患者此次住院期间的住院欠费

32 922.93元)作为赔偿患者误工费、交通费、营养

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残疾生活用具费及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费用。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认同本协议为本医疗

争议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在

申请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医院一次性结算赔偿费用。

申请人也不再谋求其他任何途径向被申请人提出其

他任何要求,包括今后申请人病情变化均与被申请

人无任何相关责任。

4.仲裁费用4 500元,由被申请人承 担。

市仲裁委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履行了

调解协议。

讨论分析

、《条例》解决纠纷方式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了医疗纠

纷的常见三种处理方式(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

调解、司法诉讼)确实为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的提供

了有效的解决方式,为社会的稳定和医学的发展起

了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在一些纠纷处理中也逐步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陷出其不足和缺陷。比如医患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

方式容易导致医院花高价买平安局面。一方面助长

了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

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不利于纠纷解决:另一方

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

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

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

权的尊重。又如行政调解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

纠纷调解的公正性令人信心不足。由于历史原因,我

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医疗机构仍属于公有

制的公益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受部门保护主

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易存在“老子为儿子评

理”、“隶属偏袒”的弊端,其权威性在患者中大大打

了折扣,其公正性不禁令人质疑。再如司法诉讼途

径,尽管该途径是最具权威的最终处理方式,由于医

疗领域的专业性特征,法院在审理时更多时候只能

依靠医疗鉴定结论,医疗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

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

的悲哀”,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合乎医学知识,挫伤

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另外诉讼还存在耗时长、费用高、程序繁琐等不足之

处。以上种种弊端都是《条例)-种纠纷解决方式自

身难以解决和避免的,因而为医疗纠纷寻求其他解

决的方式提供了可能和必要。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医疗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因此解决民事

纠纷的方式都可以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仲裁法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

生的合同纠纷法律,同样也适合对医疗合同纠纷进

行调解仲裁。由于仲裁具有双方自愿、专家仲裁、公

正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当场兑现等特点和优

势,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所接受,仲裁

作为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有效的克

服了《条例》中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有

其优越性、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其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可以避免冗长繁

琐的法律程序,节约诉讼成本,降低了纠纷的处理门

槛,避免部分患者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同时也为

医患双方都赢得了时间。其二,由于仲裁专家可以来

自社会各个专业,它克服了法院审理医疗案件时的

医疗专业不足局限性。不会出现“外行审内行”的局

面,避免医学判决结果“漏洞百出”的情况。其三。仲

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组织。没有地域和级别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从而

在组织上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其四,仲裁

制度还具有保密特点,医疗纠纷往往涉及患者的隐

私和医院的声誉,也乐意为双方接受。其五,仲裁作

为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其契约性与司法性使得

仲裁集调解与诉讼两种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也避免

了医患双方“私了”中可能存在的不合法性,可以成

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中该案例从申请仲裁到处理完毕共花费不

到3天时间。且处理费用远低于同类案件的诉讼成

本费用。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均比较满意。也说明了

仲裁解决纠纷的便捷、经济、高效等优越性。

三、仲裁中注意的问题

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

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不得对行政机关

依法处理的行政争议进行仲裁,对裁决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的应无效。在发生医疗事故情况下,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员可能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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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刑事责任。此时就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责任竞合

问题。仲裁只能就解决民事责任赔偿问题或医疗服

务合同法律关系问题进行调解仲裁,为防止排斥本

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

关责任人的追究。规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不得对

医患双方私自达成的可能掩盖医方行政或刑事责任

的条款进行仲裁,否则有违法治的精神。实践中,仲

裁法就解决合同纠纷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

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仲

裁调解。对在诊疗活动中,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严重医

疗过失行为和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严重医

疗损害后果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极其严重的,其行

政、刑事责任只能由卫生主管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

依法追究。因而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对因医护人员的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可能

涉及到行政、刑事责任的要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诉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6

关键词: 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用

0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医院的社会公益性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卫生制度下医院运行的市场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服务的双方矛盾日益加剧,医疗纠纷也随之而来。

当前“医闹”成了破坏医院工作秩序、影响医疗工作顺序开展;患者家属欧打医生、软禁院长、停尸闹丧等事件屡见不鲜,出现了“职业医闹”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决医疗纠纷得法定途径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行政处理;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有很大部分患者认为在医院发生纠纷,医院应当负责不、不鉴定,就找医院;目前这3种机制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其优点和特殊价值,受到我国许多医院青睐。

笔者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十堰市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归纳与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

1 十堰市医疗机构情况概况

十堰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上游,是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唯一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辖五县、一市、两区及两个经济开发区,总人口350万。笔者对湖北省十堰市28所二级以上医院的进行调查显示,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在解决医疗纠纷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只有市区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优秀妇幼保健院)在运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

2 人民调解委员会

2.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义、性质 人民调解是一种由人民调节组织主持的,通过调解和劝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来消除纠纷,它是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与处理医疗纠纷其他模式相比,人民调解是一种自治性最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组织,隶属于其中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一种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机构。

2.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依据198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在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它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调解若干规定》是由司法部的,它具体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规条例,则由中央办共厅、国务院办共厅进行了先后的转发。

这些文件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而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使其在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国家赋予的。

2.3 调解的规范性 人民调解对调解的申请及受理、调解员的产生、调解程序、调解文书记录、调解协议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可见人民调解对于纠纷的过程已经具备一定的规范性,这为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做出了一定的形式保障。

2.4 调解人员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群众选举或者招聘的形式来选择人民调解员。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热情,并且具备一定发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5 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机关与涉及的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使得患方无法信任行政调解,常常认为该调解所做出的调解处理结论缺乏公正性,达不到他们所期望的利益标准。相对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要更具有公信力,它作为群众性自主组织,代表第三方调解机制,当事人特别是患方在心理上更能够理解和接收,不具备以往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中的“行政”色彩。

2.6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部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现在: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调解组织。在其主持下依法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次,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表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优点

3.1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进行调解活动的基础是平等、自愿,它所达成的协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另外,人民调解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独立于“行政、医、患”之外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