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劳务合同范例6篇

外包劳务合同

外包劳务合同范文1

工程劳务外包合同范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项目的_____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与地点

该工程为长沙某学校教学实验楼工程,地点在长沙市体育新城。

二、承包方式与要求

该工程甲方采取分工种,单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给乙方。要求承包队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主要工种要有上岗证书,并且编制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存档备查。

三、工程承包单价与内容

经双方协商,该_______工程按 _______元/(m2、m3、t)的承包单价由乙方进行承包,其承包单价包括以下内容:完成建设方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交底纪要、变更的有关施工的全 部内容;现场规整与清理;200米范围内地面水平运输;制作设备的维护、保养;材料的节约;与其他队伍配合等内容。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业主要求,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因此单项承包必须确保优良,如本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工程,甲方适当给予奖励,如承包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其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劳务结算中扣回。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增强安全意识,带队及班组负责人每天安排工作量,要进行安全交底教育, 强调安全操作,带好安全帽,装好安全网系好安全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 经济、法律责任。

五、文明施工与奖罚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文明施工手册,在自己承包的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格把好材料节约关,不准乱锯、乱丢、浪费材料,如发现在分清责任后 给予罚款。同时,乙方负责人必须管好自己的队伍,长沙市以外的人员,进入现场前,办好“暂住证”,严禁有“非典”疑似病人进入施工现场,严格遵守治安管理 条例,违者予以罚款,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工地

六、付款方式与工期:

该工程乙方队伍进场后,其先期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借给乙方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主体封顶付至劳务费的50%。工程竣工付至劳务费的 70%。办完工程结算付至劳务费的90%。留10%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由于该工程工期紧,而且业主奖罚严励,为确保工程按工期竣工竣工,故乙方进 场须交纳工期保证金_______万元。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工期控制点,认真组织,精心施工,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 误。除扣工期保证金外,将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给予处罚。

七、双方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实施处罚,经济赔偿及辞退的权力。

2.甲方根据工程要求,安排乙方实施工程承包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

3.甲方提供给乙方尽可能方便的施工条件,并按劳务合同约定和业主付款情况支付劳务费。

4.甲方对乙方提供来的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对有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一律清退,不得入场施工。

(二)乙方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符合承包资质并有权对甲方提出合法要求,主动承担合同内容的全部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乙主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乙方不得擅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甲方参考。

4.乙方不得使用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不得瞒报,私自使用。同时乙方应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

5.乙方要管好自己的队伍,不得在工地及之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卖淫、嫖娼等。一旦造成的犯罪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6.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足够的劳动力,不得消极怠工。

八、违约责任与其他

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须追究违约方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损害公司信誉、现场设备及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从承包劳务费中扣除。

3.属于乙方自备设备,自带工具用具等,乙方必须自己保管,不得因此对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找借口影响开程质量和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劳务外包合同范文2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xx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工费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人工挖运土石方、回填土;现浇砼工程(综合)、支模(含脚手架)、钢筋制作、安装;预制构件制作、安装;砌砖;铺贴花岗石、广场砖、柱面、柱头、瓜米石地面及抹灰;安砌青石路沿及草坪路沿;二布六油防水层;脚手架搭拆;梯踏步贴面砌、缸砖粘贴;建筑拆除(含除渣)、搭建临设;零星估工等(除水电安装及绿化工程外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 承包金额

详见本合同附件所包含的单价及名分项包干价。

承包金额的构成=单价×实收方量+上、下浮比例金额

本工程劳务人工费除绿化工程外,所有工程价格均已包括,不再另立项目,若有,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工程进场前乙方向甲方缴纳五佰元保证金,工程顺利进场15日后甲方退还保证金。主要分项工程单价附在本合同后面,作为合同附件。本单价已包含了管理费、工具费、交通费、保险费等一系列费用。

第四条 工期(三个月)

(一)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施工技术要求

(一)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向乙方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

(二)乙方代表必须指挥工人按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施工。先作样板,达标后再施工。

(三)第一道工序必须按交底、施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本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工作。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工作

(一)甲方工作

1.提供食宿条件:

2.为乙方施工协调有关工作关系:

3.派施工管理班子驻现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步骤进行安排,指导乙方施工,并对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乙方工作

1.严格执行合同中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调配甲方要求的相应工种及工人数量,服从施工人员的安排,按规范进行施工。

2.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人遵纪守法,办理流动人员务工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加强安全、防火、防盗意识。

3.组织工人文明施工、钢筋工、电焊工等重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周转材料包干使用。①。扣件按3%,②。u形扣按15%,③。钢管、钢模按0.5%包干,全奖全赔。

第七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以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进行要求以分项工程优良确保分部工程优良,分部工程确保单位工程优良。

(二)以甲方施工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为验收依据。

(三)因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损失。

(四)因甲方指挥错误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按乙方已作部分的实际记工,以每人30元一天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人工费支付

(一)工程开工后,由甲方向乙方预支工人生活费,每人每月共借支代金卷250元,现金50元,每10天借支一次,总额控制。

(二)每30天根据形象进度计算工作量,若达到预计工期则支付总工作量的70%人工费用,完成工作量超出计划量,则支付80%,达不到则支付60%.付款时必须扣除预支金额。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发放工资的要求或罢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再计算总工作量,扣除总借支(预支代缴保险费),交还借出的全部工具、设备、周转材料、剩余材料、生活用品等,扣除损毁、短缺部份赔偿后10日内付足总额的95%,余款一个月后付清。

(四)本工程若经有权单位评定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甲方按附件单价上浮30%结算;将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具费报销作为奖励;若不能达到优良,甲方则按附件单价下浮10%与乙方作结算。

第九条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购买全部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自理,乙方提交工人名单,甲方为乙方代办保险手续。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成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其工艺水平、工期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则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不予进行结算,甲方所受的工期、信誉损失也不向乙方索赔。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捃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尾款后自然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劳务外包合同范文3甲方(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分包范围:图纸清单内的所有工程量

1.4承包方式:包轻工(含辅料)。

2、合同价款

2.1工程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小写)人民币 元。

2.2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__________。

2.3结算方式: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xx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甲方代表:

6、乙方代表:

7、工程承包人义务

7.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7.2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7.3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4负责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7.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劳务分包人义务

8.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8.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8.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8.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8.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8.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8.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8.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质量检查与验收

9.1劳务分包人应随时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单位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9.2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10、合同价款支付与支付方式

10.1合同签订生效,本工程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10%作为预付款。

10.2工程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完成工程量过半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对应合同款的70%

10.3本工程全部完工并达到质量标准,经发包人、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10.4结算完成并验收后支付至总合同额的95%。

10.5余款95%作为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后付清。

11、质量保修

11.1劳务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工程出现需维修、返工等事宜劳务分包人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除管材质量外的)。保修期内,甲方按结算总价的_5___%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退还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12、分包合同解除与撤场

12.1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如劳务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明显不能满足分包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进度。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的采取各种措施满足承包人要求。如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5日内仍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撤场。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2.2对于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如承包人要求拆除,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拆除,并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直至令承包人满意。

13、违约责任

13.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3.1.1因劳务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13.1.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3.1.3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13.1.4劳务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3.1.5劳务分包人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人身伤害等),一切责任全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与承包人无关。

13.1.6因承包人进厂材料不及时导致窝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双方友好协商) 14、分包合同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分包工程竣工交付、双方签订分包工程保修合同、承包人付清分包工程结算尾款后终止。

15、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___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各执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外包劳务合同范文2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 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 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 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 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 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 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 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天,每周七天。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 合同工资总额:_ 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 元整) /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嫖娼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与船上其他船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甲方按船东规定发给乙方工作服或工作服费用。

2、甲方保证船东或其管理者为乙方办理合同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亡,甲方负责向船东或其管理者索要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保险金,并全部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由船东或其管理者支付。甲方负责督促船东或其管理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3、甲方不得挪用支付给船员的因工伤、亡赔偿金;乙方也不得向甲方索要超出船东或其管理者赔付标准以外的补偿。

4、乙方在船期间,由于潜在的疾病突发或乙方有意隐瞒的旧病复发,其在船期间的治疗费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甲方不再负责其再次发作后的治疗费用。

、乙方在上船前及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疾病及意外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合同期内罹患、发现的下列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

各种性博_艾滋病;镶牙;乙方在未上船前已经患有的各种慢性疾博_

第六条、双方商定补充条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 日在____ 签订,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_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甲方: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外派劳务合同附件:

关于因公伤亡保险赔偿金分配的声明

姓名:

职务:

所服务船舶名称:

本人在__________ 轮服务期间,如果因意外身亡,根据保险合同应得人身保险金,按如下百分比,在表格所列亲属中分配。本人在船上应得的工资余额及其他私人财物,全部归(妻子_ 父母_ 子女_ )所有。

序号_ 姓名__ 与本人关系______ 联系地址/电话_________ 百分比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乙方手印:

外包劳务合同范文3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 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 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 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 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 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 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 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天,每周七天。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 合同工资总额:_ 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 元整) /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嫖娼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外包劳务合同范文4

【关键词】合同外结算;理论;实践;特点

1 合同外结算特点

1)重要性 合同外结算相对于总包单位对业主的索赔,具有主动权。是总包单位最容易控制效益流失的部分,可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2)必要性 鉴于合同外结算项目无合同可依,必须通过例外程序完成合同外结算;

3)集中审批 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合同外结算审核流程,由成本、工程、物资、机械、审计部门共同会签,发挥专业部门优势,有效控制合同外结算不规范行为。

2 合同外结算种类

2.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对原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更改。 变更是在原合同范围内进行的,合同不因变更而失效。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外新增工作项目;

(2)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如规范发生变化);

(3)工作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工作内容的增减,或交给他人实施的工作;

(5)实施工程的顺序或事件安排的改变。

由于变更项目的单价往往需重新组价,而重新组价的单价一般不高,总包单位还需为此投入税费及管理费,总包单位为收回成本,所以与分包单位的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单项目,按照业主批复的分部分项变更单价下浮一定比例计算施工报酬。

2.2 追加工程量

追加工程量增加了项目的功能或者扩大了项目工作范围,不同于工程变更,属于追加工作,构成合同外结算。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变更有时很难区分开,总包单位区分两者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某项目箱梁倒角处钢筋增加,设计单位出具了《设计业务联系单》,①如认为此部分新增工程量为设计变更,则应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单项目,按照业主批复的分部分项变更单价下浮10%计算施工报酬”, 在批复的单价基础上下浮10%;②如认为此工程量的变化是在原有劳务分包合同相关项目的数量追加,则应采用原劳务分包单价。两者单价相差悬殊,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总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

2.3 索赔

索赔也构成合同外结算,关于索赔的项目较多,在此只论述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是错综复杂的,往往在施工前无法系统化和全面化的对整个项目了解。例如桩基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线,分包单位为此发生额外费用,分包单位以无法预估地下障碍物为由,认为总包单位应补偿分包单位损失。这就要求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前,就提供相关图纸并告知桩基范围内存在地下障碍物,并要求分包单位考虑此风险进行报价。

(2)反索赔要抓小放大,工作后移,尽量一揽子解决。这样:一是,消耗分包单位对索赔的执着力,如果分包单位不再坚持,则索赔自然不用再解决;二是,总包单位要视项目最终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如果资金有节余,分包单位索赔事项有理有据,则索赔可以宽松一些;三是,伺机寻找分包单位的过错如质量缺陷、违章扣款、工期延误,从而抵消索赔额;四是过程中受理索赔事项,工作完成后确定索赔额度,可避免施工过程中被分包方怠工要挟;总包单位在此过程中也要收集相关数据,做好反索赔工作。

(3)总包单位要努力完成自己的义务,特别是在提供工作面和主材供应方面要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给分包方索赔的理由。另外要注意:要求对方在进场开工通知以及退场通知上签认,明确分包方进出场时间。

2.4 价格调整

调价也是合同外结算的一种形式,要注意以下方面:

(1)在分包项目招标时就要控制好招标限价,总包单位要根据市场情况、项目特点进行劳务招标,不能一味追求低价分包,最后造成分包单位无利可图,停工要求调价。如某项目在进行钻孔桩劳务分包招标时,由于对地质情况预估不足,限价较低。分包单位低价中标,在后续施工时无法收回成本,停工要求调整单价。

(2)调价要充分与分包方沟通。既要尊重原合同,也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尽可能的降低总包单位成本,同时保证分包单位有适宜收益,方可保证项目均衡生产。合同调价并不一定越早进行越好,可以在分包项目后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价方案,获得谈判主动权。

2.5 其它合同外结算

奖励:为了激励分包队伍,对分包单位奖励的情况较普遍,在合同谈判阶段,总包单位就要明确奖励的取得条件,如节点奖励工期、获得奖项要具体。例如某道路项目将工期节点奖励具体到某日,某工程要求必须配合总包单位获得省优质工程单位称号。

3 目前合同外结算存在的问题

1)签证手续不全;

2)提供审核的资料不全;

3)合同外结算项目申报事项理由不足;

4)点工签单的事项偏多;

5)存在先签补充协议,再报审的情况;

6)对合同外项目缺少过程中的监控,相关统计数据缺乏,存在事后补签,凑数字的情况;

7)将本属于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包含的小临设施变更成合同外项目。

4 合同外结算工作流程

1)分包单位按对合同外项目向总包单位驻现场技术主管人员提交合同外项目结算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理由及依据;

2)总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合同外结算申请,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签认现场审核意见,同时承担审核责任;

3)分包单位将现场签认意见报总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4)总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甄别是否属合同外项目,并组织工程技术、安质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工程数量、质量方面的认定工作,同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市场行情分析、计算合同外项目价格组成;

5)总包单位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将各职能部门初审意见递交项目部领导班子审核,项目经理对合同外项目负主要审核责任;

6)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各分包单位的合同外结算项目的材料(相关签证资料作为附件),经公文流转平台报公司业务部门审核。项目部在上报合同外结算材料时,附件资料一并上报,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外结算项目成立的理由、依据;

(2)会议纪要;

(3)价格组成分析;

(4)补充合同初稿;

(5)以上资料的分析、计算资料。

7)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合同外结算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

外包劳务合同范文5

关键词:战略经营;市场竞争力;防范措施

外包(outsourcing),又称“资源外包”或者”事务外包”。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事务外包也是一种策略,它指的是把一些以往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操作非核心的事项交由专业高效的服务供应商。而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即指商业银行按照发展战略部署把一般性的业务交给外部机构去做,以便提高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规避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源于西方,在美国,大约有70%的信用卡业务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已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招商、广发、中信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业务均以外包为主、中农建工四大行纷纷引入大堂服务及前台服务外包机制。除了传统的IT、信用卡业务外,越来越多如审计、电子渠道营销、贷前审查、不良贷款清收等均采取的外包模式。

随着银行外包事务的开展,其触发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引起了商业银行以及监管当局多方的关注。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的专门性规章,而我国劳务外包尚属于新生事物,涉及诸多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监管法律方面函待改善,商业银行在采取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利用其优势,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一、合理限定银行事务外包的范围,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在采用劳务外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要注意到的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本质上的区分。第一:目标不同。劳务外包指的是公司从自身的生产经营战略为出发点所产生的经济活动,运用外部的优势来对公司内部非核心事项进行完成;而劳务派遣则指的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为目标。第二:法律性质不同。劳务外包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承揽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而劳务派遣合同则属于劳动合同范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准入要求不同。劳务外包只需要承包商必须要有相应资质、法律对外包商没有特殊规定的要求,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承包商即可;然而劳务派遣除了要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特殊规定。第四: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外包只是涉及到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而发包企业对承包企业的员工不进行管理,对承包企业的工作形式和时间都是不做相应安排和规定的,仅仅只在监督完成时间和质量上进行管理;而劳务派遣则涉及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方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须按用工单位规定进行劳动。其五,支付报酬标准不同。劳务外包一般都会在事先支付一定的金额进行报酬的计算和预支;而劳务派遣则是按照事后的时间长短、数量来进行薪酬的支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年7月实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外包中,商业银行还必须结合组织模式,充分考虑到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要明确能够外包和不能外包的情况,最终选择最具有经济效益和最适宜的业务进行外包。

二、充分利用劳务外包合同来控制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

假如商业银行与外包商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对合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未事先约定,一旦出现问题而又缺乏解决的法律根据,就会让银行处在法律风险当中。商业银行的外包业务非常宽广,在当下我国并没有商业银行外包服务方面的法律规范。所以,商业银行在外包服务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明确和重视外包劳务合同,充分利用这项合同来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在拟定劳务外包合同的时候,商业银行应该注重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方面,在制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跨区或者跨境的劳务外包,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并明确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所适用的法律和采取何种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规范商业银行选择外包商的基本程序和机制

外包商的选择是商业银行外包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对外包商的准入应提出原则性要求,包括外包商的经验范围、履行合同的能力、领域的专业优势、专业化服务等。因此,商业银行应注重外包商的自身实力、目标客户群、专业实力以及社会口碑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需要尽量选择一些口碑良好、服务质量优秀、有专业的水平和信誉的合作对象。同时,在这项过程当中,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强对外包商的监督,避免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确立保护客户及商业银行信息的法律机制及保密规定

监管规章首先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在外包过程中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个人数据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劳务外包过程中有可能会使外包商在服务中接触到客户的信息和资料等商业秘密。依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有保密义务。所以,在外包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必须要明确在外包服务的过程中承包商对可能涉及到客户信息的的方面具有保密义务。而在涉及到客户信息的方面,商业银行也必须要征求到客户本人的同意,并通过外包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协议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参考文献

[1]平一.从一起纠纷案谈商业银行劳务外包法律风险的防控[J].银苑说法,2011,(7):54-56.

外包劳务合同范文6

关键词:派遣;外包;法律性质;区分基准;劳动者保护

一、派遣与外包的特征与法律性质

外包是古典的用工形式,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外包合同,将自己的一部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完成该业务。实践中,除了使用外包的概念以外,还广泛使用业务外包、产线外包、MSO(销售外包)、劳务承揽、全风险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概念。由于其本质属性相同,故本文以“外包”统括之。在劳动关系的发展中,无论派遣还是外包,对于用工单位(发包单位)来说使用这些与自己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及时应对经营环境的变化,在必要的时间、对必要数量的必要人员进行调配,以实现弹性化的生产经营。正因为如此,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派遣和外包都作为灵活用工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派遣与外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用工企业(发包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指挥命令关系,在派遣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对劳务过程进行管理监督,而在外包的情况下,是以成果为标的并自行承担风险。在前者的情况下,劳动者受到有关派遣方面的法律保护规定;在外包的情况下,由于发包单位与劳动者没有使用从属关系,发包单位对劳动者没有劳动法上的保护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由民事法律加以调整。显然,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的倾斜保护与民事法律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相比,更有利于劳动者一方。所以,确认是具有劳动关系的派遣,还是民事关系的外包,对劳动者来说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对自身的保护程度,因此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现实中派遣与外包的关系十分复杂,形态又十分相似,所以明确加以区分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发包单位(用工企业)有时或多或少存在对劳动者进行指挥命令的情况,这是由其工作性质本身造成的,还是由于雇主隐瞒这种关系而有意规避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明确派遣与外包的区分基准,这也成为各国劳动法学界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二、我国派遣的规制与外包的发展

在我国,以前法律上没有对派遣进行规定,所以派遣劳动者的法律性质难以确认,劳动法律的适用和保护也变得困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至第67条对派遣进行了规定,从立法目的来说,是为了使派遣劳动者得到劳动法律保护,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派遣的概念,使合法派遣与非法派遣在实践中不加区分的现象普遍存在,与外包的区分也变得模糊。同时,“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第58条第2款),极大限制了该用工机制的功能发挥,为以后派遣向外包的转移埋下了伏笔。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第66条),即模糊又刚性,因为这样的规定陷入了一个悖论,即如果对“三性”不加界定,等于模棱两可,实践中无法认定和操作,而一旦清晰界定,则不能回避“临时性”与前面规定的“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矛盾。此外,还产生了如何确认“非临时性的替代性”以及“非辅的替代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派遣并没有如立法者预测的那样有所减少,反而迅速增加。于是,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派遣进一步强化规制。在“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未被修改的前提下,对“三性”加以界定,并不分行业、企业性质,不分地域经济差别,不分用人单位现有人员构成和未来企业发展和人才规划,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派遣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解决违法派遣的问题,也没有解决充分发挥该用工形式的功能问题。对于这些规制,企业如果完全遵守,则大大降低了用工灵活性,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如果规避或变通,则必然导致向外包的用工形式的转变。同时,造成了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发生“劣币驱除良币”效应。因此可以说,对派遣的不恰当规制在客观上促使了企业将派遣转为外包。

三、派遣与外包的区分基准

派遣的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该劳动关系下,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并为该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含在内。外包的特征是约定当事人一方(承包单位)完成某工作,相对方(发包单位)就其工作结果支付报酬,而发生效力,由此,如果完成了工作,则外包合同关系结束。另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也没有使用从属关系,这一点是外包与派遣的完全不同之处。这种使用从属关系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发包单位是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管理权”是派遣与外包的最为重要的区分基准(或称为判断要件)。“管理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直接加以利用而行使的指挥命令权。该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如何,目前国内还没有深入研究。日本在这方面的一些规定值得借鉴,他们将这种指挥命令权具体分为劳动实施上的指挥命令,劳动时间上的指挥命令,劳动秩序上的指挥命令。其中,劳务管理上的指挥命令,包括对工作的分配、顺序、缓急的调整等劳动施行方法的指挥命令,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劳动态度的检查、计件的查定等;劳动时间上的指挥命令,包括出勤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的指示和管理;劳动秩序上的指挥命令是指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指示和管理,以及保密义务的履行,劳动者配置的决定、变更等劳动秩序的维持、确保和人事管理上的指挥命令性。此外,日本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建筑承包零工问题,厚生劳动省1996年提出了具体基准。承包零工是指“作为提供劳务的等价,根据提供劳务的实际业绩,按比例支付报酬,从事这种建筑业劳务提供方式者”。具体判断包括中心要素与补充要素,中心要素采取了日本使用从属性的基准,即劳动者是否在用工企业(发包单位)指挥监督下劳动,报酬与所提供的劳务是否对价;补充要素是指雇主是否具有经营者的性质,劳动者对雇主的专属程度如何。对这些要素持有肯定回答的则为派遣,持否定回答的则为外包。既有肯定回答又有否定回答的要以中心要素为主进行综合判断(见表)。但是,对于有些外包来说,存在发包单位因对生产安全、服务标准、产品质量控制等的客观需要,部分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从而不可避免地形成对外包劳动者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控制。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区分派遣与外包,成为十分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个案不同,可以考察该管理权的行使,是否超过了该用工形态在工作性质上所允许的界限范围。没有超过范围,则可以认定为外包;超过范围,则可能是派遣。属于工作性质决定的此种认定标准不明确时,一方面有可能造成真正有外包需求的企业因担心法律风险而不敢采用该用工形式,影响资源利用率和劳动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企业以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真派遣、假外包”由此而生。两者的结果都将会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伤害,前者使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影响就业岗位的创出;后者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保护的程度更为减弱,甚至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受劳动法保护,而被迫由民事法调整,违背了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初衷。关于管理权的基准的研究和运用,上海人社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人社局和上海高院《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发包单位基于消防、安全生产、产品服务质量、工作场所秩序等方面管理需要而对承包单位的劳动者行使部分指挥管理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根据案件事实谨慎处理,不可简单判定法律关系已发生改变。在外包中,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可通过协议方式合理确定具体的管理界限。在外包协议未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劳动者部分越权指挥且未对法律关系改变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进行整改;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按劳务派遣处理或确认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这是在地方性文件中对外包中的管理权界限加以明确的尝试。当然,这种管理权的界定,仍然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四、与外包相类似的模糊情形的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是《民法》上的外包,承包单位从发包单位独立出来,实行自主劳动,发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发生使用从属关系。可是,现实中的一些外包,属于民事上的外包与劳动者派遣之间的交错领域,发包单位和承包劳动者之间经常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甚至劳动关系。实践中,派遣劳动、民事关系与外包的界限有时十分模糊,常常存在难以判断的情形。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其从本质上来说更是与劳动法规的关系问题。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有必要加以明晰。

1.名为外包实为派遣。形式上看是外包合同,但实际上外包公司对自己雇佣的劳动者不进行指挥监督,而是由发包单位(用工单位)行使指挥监督权,雇佣和使用实质上分离。另外,如果是外包,支付的报酬与完成的结果相对应,而现实中,外包劳动者的报酬通常是基于劳动者人数和劳动时间来计算,实际支付额也大多基于一定时间内该业务使用的人数和时间的实数来支付,这种劳动关系的形态实际上是派遣(见图①)。

2.名为外包实为人事。如果是人事,其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从属下被使用,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使用从属关系,派遣关系上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此合二为一。人事公司只是行使有关劳动者的人事考核、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缴纳等被的人事工作,这些工作是根据与用人单位民事合同来履行的。而如果用人单位规避雇主责任,将劳动关系转移为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转移为与公司的所谓外包合同,则形式上是外包,实质上的人事(见图②)。

3.名为外包实为正规用工。将劳动者以外包名义在用工单位与正规劳动者混岗作业,从事同样的劳动,接受用工单位同样的指挥命令,这样就使外包所具有的独立性的特征不复存在,比如,汽车制造流水线上发包单位的从业员和外包劳动者混同作业就属于这种情况。(见图③)。

4.名为外包实为转包。承包单位业务的分包、转包是受到法律规制的,但通过派遣的方式进行,即将承包(外包)的业务通过派遣合同(非转包合同)加以实施,由此规避法律制约。这种情形,其实是第一种类型的变形(见图④)。上述四种类型,不论其合同形式如何,都应从实质的履行情况考察其合同性质。就我国现状而言,上述第一种形式最为普遍,因此需要今后对派遣与外包的区分基准加以进一步深入分析和明确。

五、对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建议

在我国,如何解决派遣转为外包的问题,如何在劳动力市场即发挥灵活用工的市场机制,又使劳动者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在弹性与安全之间做好法律平衡与政策调整,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要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缓解企业将派遣转为外包的驱动意愿。当前,劳务派遣市场良莠不分,许多违法派遣与合法派遣混为一谈,在我们有关派遣人数为6千万人的调查统计数据中②,是否都为合法派遣笔者是严重存疑的。比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派遣”,只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用工单位的身份出现,拿出所谓用人单位——某派遣公司的合同文本,而劳动者与派遣公司之间相互一无所知,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和使用过程与派遣公司毫无关系,派遣公司只是为名为“用工单位”实为“用人单位”提供用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所谓主体。显然,这种“派遣”不是法律定义的“派遣”,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该用工单位应该视为用人单位,该派遣用工应为正式用工。

1.在规制违法派遣的基础上,要根据企业自身劳动者的报酬通常是基于劳动者人数和劳动时间来计算,实际支付额也大多基于一定时间内该业务使用的人数和时间的实数来支付,这种劳动关系的形态实际上是派遣(见图①)。

2.名为外包实为人事。如果是人事,其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从属下被使用,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使用从属关系,派遣关系上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此合二为一。人事公司只是行使有关劳动者的人事考核、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缴纳等被的人事工作,这些工作是根据与用人单位民事合同来履行的。而如果用人单位规避雇主责任,将劳动关系转移为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转移为与公司的所谓外包合同,则形式上是外包,实质上的人事(见图②)。

3.名为外包实为正规用工。将劳动者以外包名义在用工单位与正规劳动者混岗作业,从事同样的劳动,接受用工单位同样的指挥命令,这样就使外包所具有的独立性的特征不复存在,比如,汽车制造流水线上发包单位的从业员和外包劳动者混同作业就属于这种情况。(见图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