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的账务处理范例6篇

外包的账务处理

外包的账务处理范文1

(鞍山市广播电视学校 114200)

【摘要】文章以教材定义法为基础,提出简捷法和简化法对五五摊销法下出租包装物报废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此方法下对没收未退包装物押金以不同会计理念为指导作出相关的特殊会计处理分析。

【关键词】五五摊销法 出租包装物 视同销售 视同罚没

五五摊销法下出租包装物报废的账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摊余成本的处理,二是未退押金的处理。一、报废包装物摊余成本的处理

包装物五五摊销法规定在领用包装物时摊销其成本的50%,待包装物报废时再摊销其成本的50%。企业自用包装物或出租(借)包装物收回报废(含逾期不能收回)时可采用以下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1.定义法。包装物报废时,按照五五摊销法的定义摊销另一半成本,然后用“包装物摊销”与“在用包装物”或“出租(借)包装物”明细账之间对冲,从账上注销报废包装物。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0 月4 日,收到上月出租给长江劳动服务公司的木箱6 个,收回时均已报废。残料入库,作价30 元。已知木箱每个实际成本20 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1)报废时,摊销另一半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60

(2)注销报废包装物,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12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 120

(3)收回残料入库,

借:原材料 30

贷:其他业务成本 30

2.简捷法。包装物报废时,将包装物另一半成本扣除残值后的净额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同时转出领用时该部分包装物的摊销额,从账上注销报废包装物。承上例,做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30

其他业务成本 30

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6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 120

3.简化法。该方法下不设包装物摊销明细账,在包装物发出或领用时,在用包装物或出租(借)包装物明细账直接以账面价值(一半成本)记账,待报废时从账面上直接将在用包装物或出租(借)包装物转化为相关成本或费用。承上例,出租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

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 60

贷:周转材料 ——包装物——在库 120

报废时,

借:原材料 30

其他业务成本 3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 60

二、报废包装物没收押金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出租(借)包装物报废或逾期未退时还会涉及没收押金问题。在五五摊销法下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可以两种会计理念为指导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视同销售。将没收押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此时与其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未退包装物账上的另一半成本(报废包装物为扣除残值后的净额)。承前例,每个出组木箱押金为25 元,没收押金的分录如下:

(1)确认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2.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44

(2)结转成本,同时从账上注销该部分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成本 30

原材料 30

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6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 120

2.视为罚没。首先,依据五五摊销法原理,将未收回包装物的另一半成本视作报废处理予以摊销,并从账上注销该部分包装物,使该部分包装物成为账外未收回包装物。

(1)摊销另一半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60

(2)注销包装物,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12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 120

(3)收回残料,冲销多记费用,

借:原材料 30

贷:其他业务成本 30

其次,由于出租包装物的成本已全部收回,此时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已没有与其相配比的成本,即企业以“零”的代价获得了收益。因此,应将没收的押金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120.00

外包的账务处理范文2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责任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外包的账务处理范文3

[关键词]风险 建账风险 风险控制

作为舶来品的“风险(risk)”一词,据艾瓦尔德(ewald)考证,其源自意大利语risque,最初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的危险,表现为自然现象。但是,现代人对风险的理解及其控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统计学、精算学、保险学、人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对风险及其控制从自身学科出发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许多有益于我们研究风险、控制风险的宝贵经验。但从笔者掌握的现有文献资料看,尚未见到有从会计学角度对建账风险及对建账风险进行合理控制的研究成果。基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思考,对建账风险及其控制对策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建账风险的概念

“风险”被引入经济学范畴后,它的意思已不再是当初的“遇到危险”,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或一定的条件下某个特定的主体由于遇到一件经济事件给自己造成破坏或损失的可能性或概率。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是指风险的不确定性,其产生的后果可能给特定的主体带来损失、收益或者既无损失又无收益;狭义的风险是指风险的可确定性,其产生的后果只能给特定主体带来损失、不可能给特定主体带来利益,只是其带来损失的大小具有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建账风险可定义为由于会计主体在建账时给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概率。建账风险属于广义的风险,建账可能给会计主体带来损失、收益或者既无损失又无收益。建账不及时、不规范,会计主体可能会受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单位所有权人将无法准确、及时对单位的投资、融资进行决策。建账及时、规范,会计主体不但可以比较方便地得到税务主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及可以方便地享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而且可以方便所有权人准确、及时对单位的投资、融资进行决策。

二、建账风险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任何依法必须设立账簿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单位、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在设立之初,必须任用有上岗证的会计人员,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有关要求,考虑到自身所处行业的特点,并结合自己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需要,购置所需的账簿或财务软件,建立账务系统。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账。

概括地讲,建账风险有会计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及其他风险(比如:干部损失风险)四类。

会计风险,是由于建账导致的不能及时给会计报告的使用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信息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是由于建账导致的不能及时给单位所有人提供赖以进行投资、融资决策的准确资料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税务风险,是由于建账导致的不能及时给税务主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会计报告、其他会计信息及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其他建账风险,是由于建账原因而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的其他可能性,比如:干部损失。建账风险虽然有以上不同种类,但它们时常是相伴相生的。

下面结合建账风险的形成原因,进一步阐明上述风险,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笔者将建账风险形成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四种情形:不建账,不及时建账,私设会计账簿,做成了糊涂账。

“不建账”,会给单位造成会计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及其他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依据这些法律,单位不建账的话,将不得不接受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的处罚;此外,单位的投资人将无法根据单位的现金流信息准确、及时地进行和调整投资、融资决策,这样,单位陷入较大的财务风险之中。一个不建账的单位,将无从考核其管理层的业绩,单位的内控制度也将无法生效。单位内的舞弊将不可能不存在。这将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比如:干部损失。

“不及时建账”,突出表现为给单位造成税务风险。虽然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建账,但并未明确建账时限。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恰恰是依据这一条,税收征管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不及时建账,税务机关可以对单位的直接处罚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单位在申请办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涉税事务时,将遭遇巨大困难,给单位造成损失。当然,不及时建账,同样可能给单位造成财务损失,因为银行等债权人无法知晓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成果,是不会与单位合作的。

“私设会计账簿”,就是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即“账外账”,搞“小金库”。这种建账行为是违法的,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巨大。小金库的收入主要有两类来源:一是隐瞒不申报的应纳税收入(尤其是取得的现金收入),二是通过虚列的成本费用支出套取出现金。小金库的支出去向主要包括:小集体的福利、贪污行贿的资本。小金库的管理不可能透明、公开,往往批准动用小金库资金的仅有一人,管钱的和管账的也为同一个人。

“私设会计账簿”使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仅能根据“大账”(即法定账簿)对外反映。投资人将无法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状况,尤其无法根据现金流量表信息进行投资、融资决策。国家税基受到严重侵蚀。一些干部卷入腐败的旋涡。“私设会计账簿”,将置单位于会计风险、税务风险、财务风险及其他风险之中。会计主管部门处罚“私设会计账簿”违法建账行为的依据是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它不但要给单位以经济处罚,同时要给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私设会计账簿”违法建账行为的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它不但要给单位经济处罚(包括追缴应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应缴税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卷入贪腐旋涡的硕鼠,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做成了糊涂账”同样会给单位造成损失。一些新办企业在设立之初一时无法找到既精通财税政策又知晓企业内部经济业务及行业特点的财会人员,建的账运行一段时间就乱成糊涂账(许多中介推出了专门替人理账的业务,据说生意较好)。乱了的账可以请高人理清,但根据乱账作的决策又如何理清,根据乱账计交的税费又如何理清。可见,乱账是造成单位损失的又一建账行为。

三、建账风险的防范原则与控制对策

为了防范建账风险,必须明确建账原则。只有依照建账的一般原则建账,各单位才能合理控制建账风险,才能降低直至消灭建账损失。这是防范建账风险的基本原则。

建账的一般原则,应包括:依法原则,全面系统原则。

所谓依法原则,就是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不允许不建账,更不允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外建账。

所谓全面系统原则,就是:各单位所设置的账簿要能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单位投资人、经营层及财税主管部门提供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材料。同时,要结合各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业务的特点,使设置的账簿能够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

为了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各单位必须采取三个对策,以明确:用什么思想指导我们建账,用什么样的人担纲建账工作,用什么制度考评我们的建账。

(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诚信建账

既然建账工作会给单位造成诸多风险,可能给单位带来的损失不仅包括经济资源,还可能包括宝贵的人力资源。为此,一个单位的决策层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用诚信建账的思想指导各单位的建账工作,而不能要求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进行会计舞弊,搞贪污、行贿。

(二)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规范建账

建账工作,说起来简单;其实,并不容易。单位设立之处,可能由于知名度不高,一时招聘不到具有较高会计、税务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水平的人才;也可能由于知名度太高,找到了政策水平非常高、却动手能力欠缺的高才生,由于其不了解单位所在行业的特点和单位具体的核算要求,把账作乱了,成了一本糊涂账。各单位必须通过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任用既精通会计、税务理论又不眼高手底的人,按照会计法、会计制度、税法的要求,才能及时、规范建账。

(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考评建账

为了考察、评价单位的建账,单位所有权人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定期检查账目;单位更应该按照内部治理的需要,在董事会下直接设立内部审计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考评,作到防微杜渐,不断把已建账维护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

[2]何永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条文讲解及实用规范.改革出版社,1999

[3]温亚丽,会计主管操作实务:建制、建账、核算、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外包的账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财务外包;接包方;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一、财务外包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分工非常细化的西方,财务外包非常普及,很多公司从成立之日起,财务工作便委托给专业化的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去打理,从公司注册到账务建立,税务申报、税务筹划均由专业公司操作。这样的外包既规范了公司财务管理,又规避了很多财务上的风险。同时,企业从专业化的会计师那里又得到了自己公司所需求的财税信息及财税咨询、培训,政府部门也非常鼓励这个行业发展,并设立了相关监督部门。而在我国,会计行业兴起虽然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但很快便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专业化的财务公司以其优质、灵活、高效的服务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中外客户的青睐。

通常财务外包的业务包括:税务外包、财务报告外包、员工薪酬外包、职工福利外包、日常生活费用外包、差旅费外包、固定资产管理的外包等等。许多财务总监都在关注企业财务外包,他们不但把其看作是节约成本的最佳选择,而且也把其看作是提高核心商业价值的有效途径。

二、财务外包的内容

财务外包其实主要是将公司整个财务管理活动分解成若干模块,如总账核算、往来账款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管理、报表系统、纳税申报等模块,将这些模块中企业不擅长管理或不具有比较优势的部分外包给那些在该方面居于行业领先水准的专业机构处理。

1.员工工资外包。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员工工资保密性问题。所有的工资信息都在接包方处,企业内部员工无法打听。并将员工工资有关的社会保险金的计算、缴纳一并交于专业公司操作。

2.税务外包。目前我国的税务制度十分复杂且政策变化极快,合规性要求很高,一旦企业违规将支付很高的成本。而足够精通税务的员工而比较难找,所以我国企业税务外包机会很多,从简单的税收申报到复杂的税务优惠政策的享受高端业务,而这些大多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像国外企业在进行经济交易之前,都以税务优先,需要咨询税务顾问,还经常请税务顾问对公司财务进行健康检查以降低风险。

3.财务报告。中国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受到许多主管部门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将财务报告提供给各利益关系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政府部门、银行等。财务报告是否满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另外,财务报告的专业性又让很多人无法理解,于是就需要专业的财务分析人员,来解释财务报告数字所反映的现状与问题。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专业服务机构来编制财务报表并形成分析报告。

4.差旅费和招待费。差旅费和招待费一向是企业最频繁却又占费用相当大比例的开支。而且,这两种费用的控制比较复杂和繁琐,企业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例如,什么级别的员工出差住什么标准的房间,乘坐什么类别和级别的交通工具,什么级别的员工有多大的招待费金额及授权等等。这些制度均需要详细规定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很大的复杂性和内耗。因此,将差旅费和招待费外包给专业化的财务公司,可以及时反馈费用支出信息,帮助企业监控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外部监管部门也比较能够认可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5.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如果因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拖欠,会给公司造成资金紧张、坏账损失等不良后果,严重的甚至会撼动公司的财务基础。应收账款核算、分析及管理其实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需要的专业化管理能力较高。所以,应收账款外包可以解决公司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

由此可见,企业不仅可以将工资、报告、应收账款等外包,还可以委托外部专业公司设置财务制度和纳税咨询、编制工程预算决算和单位审计任务等等。财务外包的内容可以是一个部门,也可以是一项业务,甚至是一项具体的财务职能。

三、财务外包中接包方存在的三种模式及操作流程

(一)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一定数量的会计师与五名注册会计师以合伙设立的方式成立。主要业务为传统的各类审计业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清算审计、转让审计、公司内审、工程审计)、验资、上市策划、并购分立等必须要由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的业务外,还开拓了很多财务会计外包,如记账、税务申报、财税咨询、会计政策培训等,还承接了海关保税物资的核查工作。延伸了为客户多方面提供财税服务。是一种集会计外包与审计业务一条龙的专业服务。

(二)记账公司及财务咨询管理公司

主要是以承接中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另增加了从公司注册到账务处理到工商年检,及财务咨询业务。我国目前的财务外包接包方仍是集中在以上两种形式的公司内,承接着众多国内与国外企业的会计外包业务。以下就简要介绍接包方主要操作流程(以中小企业为例):

财务外包流程:

1.协议签订前程序

1.1与潜在客户沟通,了解客户合作意向;1.2深入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公司成立时间、所处行业、目前营业收入状况、增值税是否一般纳税人、还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等;1.3根据业务内容报价;1.4登记客户意向表。

外包的账务处理范文5

需要全球性资金管理的中国企业主要包括在海外拥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国企和民企,着眼于全球市场竞争和在海外上市或准备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资金管理方面,中国企业需要关注的事项包括银行账户的管理、流动资金的归集、资金收付的优化、网上银行平台的操作功能及其系统的安全性、外汇风险的规避以及银行实施资金管理方案的能力和经验。

鉴于众多的中国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企业应在特定国家当地法规容许的情况下,建立本国的资金归集构架,把所需资金从收款账户自动划转到付款账户进行必要付款,以减少人工转账操作及其带来的风险。

银行账户管理

很多中国企业在全球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海外办事处,如何有效地管理繁多且复杂的银行关系及海外账户,同时确保闲置资金尽快集中回流是这些中国企业面临的一大课题。

银行账户管理的重点在于调整银行关系和精简银行账户,其中最关键的是:

减少银行账户数量。企业在全球应统一于同一家国际性银行开立收款和付款营运账户(包括本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在个别偏远国家,海外办事处可以继续使用当地银行的服务,并且通过当地银行的SWIFTMT940电报,将每天的账户情况汇总到该国际性银行,用于监控账户的活动及余额情况。

鉴于众多的中国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企业应在特定国家当地法规容许的情况下,建立本国的资金归集构架,把所需资金从收款账户自动划转到付款账户进行必要付款,以减少人工转账操作及其带来的风险。

通过合理简化银行账户可以巩固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增加账户利用率,提高账户透明度,同时统一的银行服务标准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中国企业如果在特定国家拥有多家办事处,可以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建立该国的内部资金归集构架,将资金集中在一个主要账户,从而加强财务控制。如果企业在海外办事处有外币资金,则可应用跨境流动资金管理。

集中流动资金管理

全球流动资金管理已经成为增加资金投资回报率、降低集团借债、减除不必要交易及银行费用、更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和更准确计算现金流的最有效方法。中国企业如果在特定国家拥有多家办事处,可以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建立该国的内部资金归集构架,将资金集中在一个主要账户,从而加强财务控制。如果企业在海外办事处有外币资金,则可应用跨境流动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开立国际硬通货币(如美元)离岸账户作为地区资金管理中心来建立地区性现金池,尽量利用自动跨境资金调拨以减少因人工转账而耗费的时间和费用,尽量减少累积在海外办事处账户中的闲置资金,加快资金回流的速度,从而优化闲置资金的运用,提高投资回报。

流动资金管理的构架分为资金合流和虚拟现金池两种方案。资金合流是通过实际的资金划拨,将下属账户中的存款和透支余额相互冲销,以节约利息支出。同时,可以通过现金池集中管理所有下属账户内的资金。当资金在不同公司的账户之间划转时,实际的资金流动属于公司间借贷。在虚拟现金池结构中,银行根据所有下属账户的总余额计算利息,但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划转。

中国企业还需要注意跨境流动资金管理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问题。在法规方面,部分国家对公司间贷款或转账有所限制。另外在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本地居民账户和非本地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亦受到限制。至于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包括:转移定价——关联公司间的交易应该参照非关联公司间的类似交易定价及其贷款利率的设定。

资本弱化——用于控制关联公司间的负债水平。如果认定存在资本弱化,税务规定通常不允许关联公司间贷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

预提税——预提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没有在该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实行由支付方按支付金额扣缴所得税的制度。

对于全球各地流动资金管理,中国企业需要征询法律和税务机构的意见。

通过有效的全球流动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集中控制流动资金,加快闲置资金回流速度,避免不必要的借贷和财务支出,统一运用闲置资金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企业同时可以实时监控集团拥有的各种货币资金数额,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外汇风险。

在付款授权方面,总部可以选择由海外办事处管理当地付款。对于金额较大的付款,总部亦可要求最终授权以加强监控。

优化资金收付

一个完善的资金管理方案致力于建立一站式的收付款管理服务,以总公司为核心进行资金划拨,同时授权海外办事处管理当地收付款业务,最大程度满足境内及跨境的付款需求,有效地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付款

企业利用网上银行平台所提供的付款功能可以自动化处理付款,进行所有不同种类的付款签发(包括国内及跨境汇款,银行内部转账及自动转账付款)。此外,支票外包服务可以减少人工签发支票及邮寄的工作,节约成本并提高效率。

在付款授权方面,总部可以选择由海外办事处管理当地付款。对于金额较大的付款,总部亦可要求最终授权以加强监控。

在流动资金管理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各个海外办事处的账户余额情况,利用网上银行平台,将海外账户的闲置资金调回总公司,或者从总公司下拨资金以支持其海外业务。

企业选择的网上银行平台应具有付款通知功能,即可自动向收款人或其它指定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自动传真或传统邮件方式的付款通知书,从而有效地减少企业在处理付款信息传送及查询等方面的工作。

收款

收款涵盖多个国家及多种收款渠道,其中包括汇款、现金收款和支票转款。电子收款方式包括本地自动结算收款、本地直接扣账、本地电子转账、国际和本地电汇和银行内部转账等等。企业需要关注的是银行收款服务的效率。如果所选银行是世界各地主要清算系统的成员,则收款无须经上级机构或第三方银行汇总及转发,从而为企业节省收款时间和费用。

企业选择的网上银行平台应具有收款资料库用以储存所有重要应收账款资料,包括顾客记录及应收账款信息,从而提供收款查询服务。此外收款管理系统的综合收款报告及自动收款对账功能,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中国企业管理海外收款信息,同时提高总部对海外办事处的资金管理效率。

很多中国企业的海外办事处以当地国家货币作为收付款币种,因此面临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的问题。

外汇风险规避

外包的账务处理范文6

关键词:支付平台 二代支付 设计 实现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a)-0033-01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目前主流的银行业支付平台系统的架构和应用进行了研究,并基于某商业银行的支付平台系统完成了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为银行业支付平台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1 支付平台系统架构设计与分析

1.1 支付平台系统架构设计

如图1所示,行内统一支付平台系统对内通过服务总线系统连接,接收渠道发起业务请求或发起去银行核心系统账务请求;对外通过外联支付网关与第三方支付系统对接。支付平台系统由业务处理平台、内联通讯网关、外联通讯平台、集中监控管理平台、综合运营管理平台及数据库服务器六部分组成。

业务处理平台主要用于实现业务逻辑的处理、业务功能的实现和业务流程的控制,无需关心通讯协议、报文格式及系统接口的变换。

内联支付网关主要用于现实对内各业务发起渠道的接口、通讯协议的转换、报文转换、安全控制,与核心业务系统的通讯协议、报文格式、账务接口的统一。

外联支付网关主要用于实现及与第三方系统的通讯接入,报文格式转换、通讯协议转换、安全控制等功能,统一与核心业务系统的通讯模式及接口,屏蔽掉行内各渠道及第三方应用系统之间的通讯模式及接口。

集中监控管理平台主要用于对运行平台的实时运行状况和指标进行监测及统计分析。

综合运营管理平台用于对支付平台上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方便控制应用的各种业务产品属性及功能,提供统一业务管理手段,操作人员可以完成参数维护、权限管理、查询统计、操作管理等功能。

数据库服务主要为业务处理平台、综合运营管理平台及集中监控管理平台提供单独的数据库服务,提高系统性能。

1.2 支付平台系统架构分析

支付平台系统的建设能够整合支付业务流程,实现支付业务逻辑的处理,减轻银行核心系统及服务总线系统的压力,实现支付业务的相对集中,有利于支付业务的重点管理、重点维护,有利于支付汇路的选择;支付业务的统一开发、统一部署、统一维护、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支付管理水平,降低系统开发及运营成本。

2 基于支付平台的二代支付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1 二代支付系统的设计

二代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及小额支付系统两部分,按照应用与通讯分离、应用与数据分离的原则,二代支付系统将内外联通讯与应用模块分离,应用部分统一核心联机接口,统一核心批量接口,进行了行内渠道接口整合,将模块功能划分为:公共部分、大额支付、小额支付、公共管理、清算管理、异常处理、日终批量、联机批量、内联通讯、外联通讯十个功能模块。公共部分主要功能为统一与银行核心系统接口,为支付业务提供统一账务服务,完成来帐业务的清分;大额支付模块主要功能为进行大额往来帐业务功能处理;小额支付模块主要功能为小额往来帐业务功能处理;公共管理模块主要功能为进行系统时序控制,业务状态查询,查询、系统管理类业务的处理;清算管理模块主要功能为进行清算账户管理,全面流动性管理,计费及返回处理、资金拆解管理等;异常处理模块主要用于完成日间及日终差错处理功能;日终批量模块主要用于完成日终对账、日结控制、行外清算等功能;联机批量模块主要用于完成小额批量包业务的批量账务处理功能;内联通讯模块主要用于完成与行内系统通讯,统一渠道及核心系统接口;外联通讯模块主要用于与第三方支付系统通讯,完成系统接入、接出功能。

2.2 二代支付系统的实现流程

对于行内发起的大额支付往帐业务,银行柜面等渠道系统发起大额往帐支付请求,请求报文经银行服务总线系统到达支付平台,支付平台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后发起去核心业务系统账务请求,扣帐成功后,支付平台组织人行请求报文,发起大额往帐业务,收到人行清算报文后,更新业务状态,业务处理完成。

对于行内接收的大额支付来帐业务,支付平台按照行内清分规则进行报文清分,清分成功后发起去核心业务系统账务请求,核心业务系统判断入账条件后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平台收到核心账务响应后更新业务状态,收到人行清算报文后,更新业务状态,业务处理完成。

对于行内发起的小额支付往帐业务,银行柜面等渠道系统发起小额往帐支付请求,请求报文经银行服务总线系统到达支付平台,支付平台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后发起去核心业务系统账务请求,扣帐成功后,支付平台按照小额组包规则进行组包处理,达到笔数或组包时间上限后,发起小额往帐业务,收到人行轧差报文后,更新小额包及明细业务状态,业务处理完成。

对于行内接收的小额支付来帐业务,支付平台收到人行小额来帐包后,按照拆包规则进行拆包处理,将来帐明细业务按照行内清分规则进行报文清分,清分成功后发起去核心业务系统账务请求,核心业务系统判断入账条件后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平台收到核心账务响应后更新业务状态,收到人行轧差报文后,更新小额包明细业务状态,业务处理完成。

3 结语

本文对银行业支付平台系统的架构进行了设计,并基于该支付平成了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开发及测试工作,正在进行与人民银行的模拟运行演练工作,目前该系统演练情况良好,运行稳定、可靠和高效,可以为各商业银行支付平台系统建设方案提供有效参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