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政策论文范例6篇

宏观调控政策论文

宏观调控政策论文范文1

关键词:金融危机货币危机宏观控制政策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内外失衡的双重困境,一方面,人民币面临着不断升值预期;另一方面,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人民币又面临对内贬值的压力。面对经济内外失衡的两难困境,决策层和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应对措施。但政策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人民币仍然存在很强的升值预期,另一方面国内价格总水平依然产生波动。在这种内外失衡的经济环境下,继续目前政策的后果如何?笔者认为,如果继续这种政策思路,中国经济的“硬着陆”不可避免,“滞胀”将不期而至。

美国次贷危机造成全球经济的下滑

2007年8月集中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造成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使得美国经济滑向衰退,并波及欧洲、日本乃至全球经济,进一步造成欧盟、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从英国到爱尔兰再到西班牙,房市开始降温,银行面临坏账激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已经有7000亿美国抵押贷款资金以投资方式流向国外,这将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影响,加大全球信贷紧缩和经济下滑的风险。

(一)美国经济衰退风险加大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采取减息、增加货币投放、加大对受次贷危机影响金融机构的援助等措施,以遏制可能出现的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但效果并不如意,美国经济衰退已现端倪。2008年7月在美国国会作证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一改上月底货币政策会议声明中的乐观,转而承认经济增长面临“极大”的下行风险。在向国会提交的半年度经济预测报告中,美联储表示:美联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认为,经济增长前景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未来的风险更偏于下行。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继续下滑。受次贷危机的直接影响,美国房地产市场趋于衰退,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销量锐减,2008年1月现有住房和新建住房销量分别比2007年的高点(7月)减少51.2%和21.6%。二是住房价格下跌,2008年1月现有住房和新建住房价格中位数分别比2007年的高点(7月)下降12.1%和12.3%。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和销量下降,进一步导致建筑业严重不景气。到2008年1月,美国建筑业支出环比下降1.7%,累计已连续5个月下降,为1996年12月以来最大跌幅;新批准住房开工量为1994年6月以来新低,实际开工住房为1991年6月以来新低。此外,建筑业裁员严重影响到整体就业形势。2008年1—2月,美国总体就业出现减少,其中有一半以上来自建筑业。

2.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受到严重冲击。伴随着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出现和恶化,众多次级抵押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甚至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其中包括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美国两家房贷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考虑到房利美和房地美在美国房地产金融行业中的主导地位(在美国12万亿美元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房利美与房地美拥有或者担保了一半左右的贷款),一旦这两巨头轰然倒塌,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将彻底停摆,楼市困境更显风雨飘摇。同时,随着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愈演愈烈,一些买入此类投资产品的美国和欧洲投资基金也受到重创。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公司,受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拖累旗下两只基金近来倒闭,导致投资人总共损失逾15亿美元。美国第一大银行花旗集团公司宣布,去年第四季度亏损98.3亿美元,合每股亏损1.99美元。

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扩大至其他金融领域,将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面危机。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银行普遍选择提高贷款利率和减少贷款数量的办法来应对次贷危机。美国、欧元区和英国利率2月中旬再度扩大到50个基点左右,比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7月高出40个基点。尽管美联储为了拯救美国经济,多次降低联邦基准利率,增加窗口贷款,信贷市场依然很不景气。投资者对信贷市场和美国经济前景的悲观预期,致使美国股市大幅下跌。截至2008年2月29日,道琼斯股指比上年底下跌了7.5%,纳斯达克指数下跌14.4%。大量资金从债市和股市转移到国债、期货市场避险,一度促使两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跌破1.5%,成为四年来最低点。

股市、债市价格的大幅度下滑和信贷萎缩,使企业投资意愿和消费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2月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仅为75,为15年来新低;投资预期指数仅为57.9,为17年来的新低;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为48.3,环比下降2.4,为5年来最大降幅。投资者信心和消费者信心的下降,股市低迷、银行贷款意愿下降,导致投资不振、消费低迷,进一步冲击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加大美国经济发展下滑的风险。

3.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由于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建筑业受到严重影响,次贷危机已明显影响到美国的实体经济。主要表现在:就业形势恶化。2007年12月美国失业率两年来首度突破5%,今年头两个月略有回落,主要是因为部分长期失业者离开劳动力市场所致,并非就业市场改善。相反,1月和2月全国非农产业就业岗位环比分别减少2.2万人和6.3万人,为2003年以来首度减少。住房投资下降影响到投资需求。截至2007年四季度,美国私人住房投资环比连续8个季度下跌,其中2007年四季度环比折年率跌幅超过25%。在住房投资需求快速下降的带动下,总体固定资产投资2007年三季度和四季度持续下跌。居民消费需求增长大幅放缓。住房市场衰退本身就带动了相关消费品支出减少,加上实际收入增长停滞不前,作为国内需求中最稳定部分的居民消费需求将大幅放缓。2007年12月零售额环比名义下降0.4%,2008年1月增长0.4%,2月下降0.6%,考虑到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消费者价格环比涨幅均在0.4%以上,零售额实际上已连续三个月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由于房地产业约占美国GDP的13%,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住房市场衰退影响到相关产业,从而直接或间接对整体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内需不足,从2007年第四季度以来,美国经济增长近乎停滞,美联储不断调低对经济发展的预期。

(二)欧盟、日本和世界新兴经济体受次贷危机影响增长减缓

由于欧元区和日本与美国经济联系密切,美国经济总量占全球的25%以上,加上美元贬值造成了欧元和日元升值,次贷危机和美国经济增长大幅放缓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欧元区和日本经济。尽管近期统计数据表明,欧元区和日本经济虽然仍保持一定的增长,表现出对次贷危机有一定的“免疫力”,但这只是暂时现象。随着次贷危机的进一步显现,欧盟和日本经济下滑不可避免。

与美国经济前景恶化相比,日本经济也出现了下降。2008年7月16日,日本央行在月度经济报告中下调了对经济增长的预期,为三个月来首次。根据日本央行的预期,2008财政年度经济增长率平均值为1.2%,比上次预测值下降了0.3个百分点。日本央行总裁白川方明7月15日表示,受能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日本经济减速倾向已经更加明显。他表示,贸易状况的持续下滑将会导致日本经济进一步放缓欧元区经济也在持续恶化,经济衰退的阴影开始在欧洲大陆蔓延。丹麦成为第一个陷入技术性衰退的欧盟国家。欧洲各经济体目前面临着通胀压力加剧、油价高涨、汇率走强、全球经济增长疲软以及信贷紧缩等种种难题。经历了最近的楼市繁荣之后,丹麦、西班牙、英国和爱尔兰也步美国后尘面临房价节节下跌的情况。2008年7月15日,西班牙建筑集团Martinsa-Fadesa申请破产保护,成为欧洲房地产泡沫破裂的第一个牺牲品,也是西班牙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同一天,欧元对美元汇率再上1.60的纪录高点,而欧洲最大经济体德国的投资者信心则下跌至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衰退以来的最低水平。欧洲陷入衰退的风险越来越大,显示始于美国的经济低迷正蔓延到其他地区,打消了认为全球经济的相互影响或许已经减退、足以令世界其他地区安然渡过美国经济低迷期的希望。

随着三大传统“火车头”陷入困境,世界经济前景也更加充满不确定性。由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占有很大份额,这些经济体的下滑,新兴经济体经济发展对外出口减少,进而制约其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世界第四经济体,在美元贬值和全球经济紧缩的背景下,很难独善其身,未来经济增长下滑不可避免。

美元持续贬值造成通货膨胀全球蔓延

受到美元贬值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世界石油、粮食和初级矿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国际石油价格从2007年10月的每桶85美元,上涨到2008年7月的150美元左右一桶,几乎上涨了一倍。国际市场大米贸易价格进入2008年以来一路暴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统计,作为全球大米价格基准的泰国大米,高品质100%B级大米1月的出口价格是每吨385美元,2月涨到483美元,3月攀升至546美元,较1月上涨42%。2008年3月27日,报价达到每吨760美元,26日报价每吨580美元,涨幅超过30%。根据泰国米商出口公会的最新数据,4月9日,高品质100%B级大米出口价格已暴涨至每吨854美元,是年初价格的两倍多。除了大米价格飞速上涨外,大豆、小麦、玉米等粮食价格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铁矿石价格在2007年上涨的基础上,2008年涨幅达到65%。石油、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带动与此相关的其他产品价格的上涨,如运输、食品、钢铁等价格的上涨。世界上因石油、粮食价格上涨造成的罢工、骚乱相继出现。

埃及工业城市大迈哈莱因粮食价格上涨持续两天发生骚乱,造成一名抗议者死亡;海地爆发了近一周来暴力抗议活动,导致5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包括对联合国维和人员的袭击;在喀麦隆,今年2月因粮食危机引发的骚乱夺走了40人的生命;联合国粮农组织报告说,因粮食价格上涨引发社会普遍动荡的国家,目前还包括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印尼、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玻利维亚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2008年7月,为抗议过高的燃油价格和各项过重的税收负担,印度数百万卡车司机开始举行全国罢工。而在同一天,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英国货运司机在伦敦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

全球石油、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成为这次全球通货膨胀的直接原因之一。全球通货膨胀的加剧,一方面降低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的风险,使投资、信贷活动受到抑制,加上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房地产泡沫破裂、经济衰退,全球“滞涨”正一步步成为现实。

双重紧缩性货币政策强化中国经济“滞涨”风险

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币值不断攀升。而美元贬值引起的粮食、石油等矿产资源价格上涨,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国内。物价不断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中国经济面临人民币升值预期和通货膨胀不断上涨双重压力。如何应对这一困境,是现阶段我国宏观调控的重点。

面对人民币预期升值和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现实,中国政府采取了人民币小幅度逐步升值和紧缩性货币政策。200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先后10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共5.5个百分点。2008年1月25日、3月25日、4月25日和5月20日,准备金率再次各上调0.5个百分点,一般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6.5%。先后六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从年初的2.52%上调至年末的4.14%,累计上调1.62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年初的6.12%上调至年末的7.47%,累计上调1.35个百分点。2007年12月,在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较大幅度地上调了一年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其中,三个月期存款利率上调0.45个百分点,六个月期存款利率上调0.36个百分点。在不断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利率的同时,央行灵活采取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回笼货币,对冲由于国际收支顺差对国内货币政策的冲击。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累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4.07万亿元。年末中央银行票据余额为3.4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4600亿元。通过特别国债发行,逐步加大以特别国债为工具的正回购操作力度,全年共开展正回购操作1.27万亿元,年末余额6200亿元,比年初增加5600亿元。对部分贷款增长较快、且流动性充裕的商业银行定向发行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5550亿元,既有效收回了流动性,也对信贷增长较快的机构起到警示作用。适度上调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引导市场利率适度上行,发挥市场利率调节资金供求关系的作用。2007年以来,3个月期、1年期和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分别上升90、126和155个基点。

紧缩性货币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2008年3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长16.3%,增速比上年同期低1个百分点。人民币贷款增长明显放缓,3月末余额同比增长14.8%,增速比上年同期低1.5个百分点,比上年年末低1.3个百分点。第一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3万亿元,同比少增891亿元。3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7.0190元,比上年年末升值4.07%;2008年上半年中国GDP同比增长10.4%,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7.9%。其中,6月份上涨7.1%,环比下降0.2%。

但就人民币汇率来看,紧缩性货币政策并没有改变人民币的升值预期,人民币对美元中间汇价从2007年12月的7.3572上升到2008年7月6.8271。在人民币升值预期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国际热钱不断流入。目前对热钱具体规模众说纷纭,有说1.75万亿美元,也有说5000亿美元。郝大明认为2002~2008年流入我国的热钱总规模为4807亿美元。其中2002年和2003年流入热钱很少;2004年这一比重达到13%;2005年后,在人民币升值预期高涨和资产收益预期不断增强的影响下,热钱流入加速;进入2008年,热钱注入更加汹涌,规模更大,前5个月,流入我国的热钱为1196亿美元,2005~2008年流入我国热钱共有4593亿美元,占同期新增外汇储备的40%。

尽管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7.9%,但如果扣除由于对石油、粮食的价格管制造成的价格变化,那么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可能会上升的更大。我国工业品出厂价格(PPI)持续上升的趋势仍未改变。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月,我国PPI同比上涨6.6%。1月至2月累计,PPI同比上涨6.4%,这一累计涨幅已经比2007年全年3.1%的增长速度高出一倍以上。5月份我国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8.2%,涨幅比上月加快0.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加快5.4个百分点。这是今年以来月度PPI增幅第三次冲破8%,也是我国PPI在近3年来标出的最高刻度。PPI的不断上涨,不可避免的通过多种途径进一步推高CPI指数,国内通货膨胀水平仍将处于高位。经济增长速度在紧缩性货币政策和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2008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为10.4%,大大低于2007年上半年修正后的12.2%,增速明显放缓。中小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短缺。大批外销型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仅以广东省为例,2007年一年,一般贸易汇兑或损失500亿元。汇率变动频繁,成本难以控制,通过涨价转嫁成本的空间越来越小,直接造成出口兑换收入下降,企业不想出口、不敢出口。广东省外经贸厅在最新一轮的调研中称:仅加工贸易一项,广东省涉及的直接和间接出口额达1500多亿美元以及1100多万人就业,人民币不断升值,使广东省外贸出口企业的持续发展受到了严峻考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出口企业造成冲击,直接导致这些企业的生存问题和就业减少。全国上半年出口较上年同期增长21.9%,增速低于2007年全年的25.7%;同期进口则增长了30.6%,增速大大高于2007年全年的20.8%。其中,6月份当月出口仅增长了17.6%,大大低于5月份的28.1%。2008年前五个月我国的贸易顺差是780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6%。货币升值对出口的抑制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总的来看,货币缓慢升值和紧缩性货币政策并没有改变人民币升值的预期,通货膨胀上涨趋势并没有改变,但经济增长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如果不改变这种政策,那么中国经济可能由偏热转向偏冷,随着现有政策的继续,“滞涨”将不可避免的出现。

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选择分析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已经出现了下滑,人民币升值预期并没有改变,通货膨胀并没有明显得到遏制的局面,CPI下降与部分产品价格管制有关。如果不改变目前货币政策,未来中国经济可能出现严重下滑、通货膨胀高企的“滞涨”局面。那么未来中国宏观政策如何选择?具体来讲主要是:

改变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干预外汇市场,保持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简单地说就是果断停止人民币继续升值。在维持外汇收支基本稳定前提下,加大对海外能源、资源类的投资,鼓励有能力企业在海外投资,有效利用我国外汇储备。

继续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同时防止由于内外利差增加引起的热钱大规模流动。但在货币政策具体执行上要有针对性,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产业,要采取相对优惠的利率;而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资源耗费比较大的行业,继续采取限制性的利率;对民营经济,尤其是出口型、劳动密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

密切监管国际套利性资金的异常动向,可以适时宣布采取征收托宾税,加大资本流动成本,加强对各种套利性资金非合规进入和流出的审查。

鉴于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造成很大影响,为了抵消货币快速升值对经济的破坏,应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对于纺织品等劳动密集性产品出口应加大退税力度。

鼓励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节能、减耗、未来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和行业,在财政和金融方面给予支持。

把经济增长真正转移到主要依靠内需推动上来,提高居民收入,完善消费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思跃,肖卫国.国际金融[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郑晓玲.我国当前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困境分析.现代经济探讨[J],2007

3.王允贵.“广场协议”对日本经济的影响及启示[J].国际经济评论,2004

4.范幸丽,王晶.广场协议、日本长期经济萧条与人民币升值[J].世界经济研究,2003

宏观调控政策论文范文2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权;地方执行

一、引言

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告破产标志着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全面爆发。而中国正处于积极的融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当然不能独善其身。我国政府迅速做出反应,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其中以4万亿投资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实行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最为令人瞩目.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是经济法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在当前特殊情况下对其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济法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反映最敏感、最直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企业走出困境起到了哪些作用?带着这个问题,今年3月底,笔者深入泉州、惠州等地企业进行了调研。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调研的企业涉及23个行业。其中67.3%的企业属于十大产业振兴政策所涉产业之列。调研企业涉及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规模,使调研结果所反映问题具有很大代表性。本文将根据调研情况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解决途径做一探讨.

二、地方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实施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形势比预料的好。①但是我国出口持续下降、农民增收缓慢、财政收入减少、工业增长持续乏力,经济效益持续下滑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在持续。通过调研,我发现,国家宏观调控在地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充分发挥.护理

1.宏观调控政策制定上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偏差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政策的内容上。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便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能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政策的决策权,其制定政策往往是从一个国家的全局出发,有时难以照顾到局部的尤其是具体的利益,与某一地区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很大偏差.

第二,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上,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往往非常迅速,尤其是这次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央几乎每周都会有新的政策出台。而我国对政策的制定过程和监督又没有专门的规定。所以,政策制定过程中,相应的详细调研、研讨等工作往往就会简化或者缺失。造成一些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后,效果不是很明显,并且有可能和现实脱节.

2.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理解不够,甚至理解错误。因为宏观调控政策往往比较原则,很多需要地方政府自己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执行。中国幅员辽阔,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变,地方政府官员囿于自己的知识水平或者是当地的情况,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中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在所难免。比如,国家政策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就业,防止大量失业现象发生.

有的地方不在积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上下功夫,而是“一纸命令”,不分情况,一律禁止企业裁员,否则处罚企业。虽然防止失业的目标达到了,但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还大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再者,国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鼓励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扶持。有的地方政府就向银行施压,造成了很多不良贷款,而真正贷款是否真的流向了投资领域,犹未可知.

第二,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的选择性执行.

如果上述表现是地方政府囿于自身条件限制的过失之举,那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的选择性执行则是地方政府的故意为之。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上的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利益冲突,其可能不会全面执行中央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受自身利益驱动,歪曲或者阻碍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二是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根本不执行。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各个地区为了最大化自己的财政收入,对于对自己有利的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执行,甚至“过度” 执行,前些年出现的招商引资热就是一个例证。对于不利于本地区暂时经济发展的,千方百计阻挠或者故意作错误理解,或者根本置之不理。引起这一问题的另一原因是中央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以GDP作为地方官员晋升与否的依据,这便进一步强化了其对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动机。因为宏观调控政策往往比较原则,很大程度上没有强制力。其执行往往依赖于地方政府是否配合。如果不配合,即使政策制定得再好,也只能是摆设而已.护理

另外,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在宣传力度上的偏好可以看作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延伸。很多政府网站上对于自己偏好的政策大加宣传,其它的宣传力度很小或者不宣传。造成政府网站信息不完全,企业很难在政府网站上找到完整的政策文件。调研中在政府网站获取宏观调控政策信息的企业不到50%,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的责任难以明确,造成地方政府在参与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具有很大自由度。金融危机爆发后,有的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受损状况,并迅速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出相应措施,自己无权作出决策的,根据调研结果,做出建议书上报给上一级政府。并在政府网站中及时相关政策信息,重要政策以通知等方式下发到企业,为企业摆脱金融危机做了不懈的努力。而有的地方政府却无所作为,仍然消极的等待上一级的具体指令的下达,并以跟企业划清了界限,以不“干涉”企业自居。这种“有为”和“无为”往往都在法律法规政策的非禁止的范围内。宏观调控政策宏观性、原则性、导向性的特点,往往会造成地方政府的“执行”政策与否没有明确的界限,地方政府或者积极执行或者消极不作为,随意性很大,所谓责任更无从谈起.

但进一步考察,地方政府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责任缺失的表现。即政府在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没有发挥作用,其责任和行政权力严重分离。保持本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及时解决本辖区范围内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是地方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政府具体需要做什么,法律法规永远无法穷尽具体,但是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范围内,主动承担起经济活动服务者、引导者的职能,却也是政府承担其经济职责的应有之义.

第四,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存在问题。“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所谓传导机制,是指通过摆动体系的结构性特征去解释当体系在一定初始条件下被启动时,摆动过程呈现怎么的特征的问题。” [1]借用其概念,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指宏观调控政策对总体经济发挥作用的途径和过程,是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和对实际经济生活产生作用并进行相应反馈的机制。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包括制定的依据、制定的过程、制定的时机等要素。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包括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主体、执行规则、执行方式、执行的媒介等要素。宏观调控的反馈机制包括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生活产生作用的考察、调控目标是否达到、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监督等要素.

宏观调控的制定、执行中都存在的问题前文已经述及,在此不再赘述。而传导机制的最末环节反馈环节在实际中更是存在着很大问题。传导机制中的反馈不仅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上报的政策制定的合理程度、地方的执行情况,也包括中央、地方政府主动调研获取的反馈信息。调研中,很多企业认为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存在偏差,有的地方政府“不作为”,都体现了这一环节的缺失.护理

第五,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缺乏法律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力不能称其为权力,如果宏观调控的政策的执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宏观调控权便丧失了作为一种权力的基础。虽然中国的政治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在地方上会得到较好执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地方上也越来越多地拥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面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我国法律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违背进行惩罚的负强化。在缺乏利益驱动的前提下,很难保证地方政府充分贯彻执行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

三、地方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路径选择

1.理顺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权配置中的地位我们可以借用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来解释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执行中的问题。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若想在地方得到充分、完全执行,被人———中央政府必须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地方政府。其关键在于合理配置双方在宏观调控权行使中的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权行使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只有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政府不享有宏观调控权;第二,将宏观调控权定位为决策权,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这种决策权;第三,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决策权,该决策权的执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实行分权。[2]其实这三种观点都承认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权中享有的决策权。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决策权是与宏观调控政策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特点相适应的。中央政府凭借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强大资源,使其拥有充分和相对完整地信息、全局性和宏观的视角。中央政府可以授权其它部门或机关制定或参与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上,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可以拥有执行权,但是执行权的范围、行使必须有明确的界定.

(1)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的决策权。但同时中央政府可以授权其它部门甚至地方政府来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一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应当拥有一定的建议权,和在本地区施行中根据本地情况取舍变通的权利,但是不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抵触.

(2)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政策在全国的执行权,通常这种执行权是抽象意义上的,而地方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政策在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权。这种执行权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义务,违反义务要负一定的责任.

(3)这种划分一方面让地方拥有参与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可能,可以提高地方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执行权的义务性质,可以增加地方不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违法成本,促使地方政府更好的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的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3]这种制度的建立将十分有助于解决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执行中的存在的各种问题.

2.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

宏观调控传导机制的建设主要是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反馈程序的完善.

(1)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上,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护理

N·格里高利·曼昆在其所著《经济学原理》中论及货币政策应该按规则制定还是相机抉择时提到:“尽管有许多研究考察了可供选择的不同规则的成本和收益,但经济学家们对于什么是最好的规则仍没有达成共识。在没有达成共识之前,社会除了让中央领导人相机抉择地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货币政策之外别无选择。”[4]可见人们只有在没有选好规则的情况下,才用相机行事的方式进行政策制定。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选择好规则,让宏观调整政策的制定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政策的科学性,从源头上减少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政策制定中,要充分调研和论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基层的建议.

(2)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上,主要是从地方政府方面入手.

首先要改革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机制,把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状况纳入考核内容,改变地方官员的考核、晋升很大程度上仅和本地区GDP增长相联系的现状。早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新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方法。根据不同地区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政绩考核方法,增加了资源消耗、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等考核和评价标准,弱化了GDP为主的传统的绩效考核方法.

其次,地方政府要正确行使其经济职能。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资源配置职能,这些职能都与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息息相关。在调研中,大部分企业认为走出困境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国家干预”只是辅助,并认为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存在偏差,这也反映了很多政府借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之名,也发生了一些滥用行政权力,危害企业利益的事情。“不作为”的政府并不是好政府,但滥用权力过分干预企业的政府同样不是好政府.

最后,要建立监督、问责制度。权力没有了监督就会被滥用,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问责制度,才能促使其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3)尽快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反馈机制。反馈是宏观调控传导机制最后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首先,要明确反馈的主体及各自的义务。广义的讲,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反馈的主体。地方政府必须就其执行情况向中央政府提供反馈,这是其义务。而企业和宏观调控政策利益相关方有权利就政策的影响、执行状况等向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提供反馈,这是其权利.

其次,要明确反馈的方式和途径。地方政府反馈的方式必须采用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其它主体反馈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都可以。对于这些反馈必须建立相应的“回答”机制,在既定的时间或者地点或用既定的方式回应这些反馈。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反馈机制的作用.

最后,在反馈时间上,宏观调控政策在时可以规定反馈期间,比如要求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允许公众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一问题发表看法,以更好地改进政策等.护理

3.加快宏观调控法的立法进程

之所以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结合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的相关情况,宏观调控法要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原则。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动进行调节和控制。所以其原则首先应包括平衡优化原则,此外还要坚持有限干预原则、宏观经济效益原则、统分结合原则。[5](2)宏观调控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反馈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宏观调控权的调整方法。其调整方法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的方法可以通过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实体,间接可以通过引导、监督、规制等方式进行.

(4)宏观综合协调制度。应明确规定实施宏观综合协调制度的部门、方式、内容等。这是宏观调控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海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内在传导机制与外在冲击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2.

[2]张骏.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研究———以宏观调控法为视角[J].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51-52.

[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51-352.

[4](美)曼昆,梁晓民.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分册(第4版)[M].

宏观调控政策论文范文3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准;法律原则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界限;[④]同时,法律原则也是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实施之全部的一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和总结有利于构造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将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制度有机统一于宏观调控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之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六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⑤]

    

    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为主原则、协同调控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的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⑥]另一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间接调控、统一协调和宏观效益五大原则。[⑦]

    

    四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和统分结合原则。[⑧]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商榷的余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如下的标准或者方法:

    

    第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换言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宏观调控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准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将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和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将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法之外的原则作为法的原则,会损害法的原则存在的价值,也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上文中提到的诸多原则中,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平衡优化、宏观效益,宜作为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而不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宏观调控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如民商法为平等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受调控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认具有行为准则性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所要规范的主体。宏观调控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乃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树立行为的准则,虽调整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但其着眼点主要是确认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及权力行使程序。因此,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主要针对宏观调控主体。在原则的确定中,市场规制法与此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微观的交易行为,其“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定交易主体(经营者)对交易对象(产品和服务)和交易媒介(价格)等交易要素所负的义务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市场规制法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⑨]因此,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学者提出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诸如,“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也主要针对市场主体而提出。[⑩]

    

    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和宏观调控法的特点。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几乎是无争议的。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离开经济法原则的框架。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11]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12]“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1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14]等都是确定宏观调控法原则时应当充分关注的。完全脱离经济法的原则而确定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不符逻辑的。同时,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体现宏观调控的特点,而不能完全照搬经济法的原则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开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具体性不足,难以体现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第三,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准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作用。因此,不宜将宏观调控法中某一制度的原则也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计划指导原则,难谓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原则的本意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宏观调控的属性以及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一)、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

    

    有学者将“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5]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具体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将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16]这一原则的确立还来源于宏观调控的属性。宏观调

控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并且由于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针对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经济结构等事关经济全局的经济变量,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宏观调控运用的适当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回复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对经济的影响、对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17]。因此,宏观调控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其实施应当相当谨慎和理性。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者不适当的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8]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进行所谓的宏观调控,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如此,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洛克说:“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19]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更要求其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尤其是宏观调控日益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突出的经济职能,政府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此时,更应强调权力法定的原则。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政府权力的膨胀更需要法治”;[20]这是很有道理的。值得重视的是,当宏观调控权扩张时,应当重视程序的作用。由于现代社会政府权力膨胀,管理的经济社会事物复杂,立法机关不宜就政府具体管理经济的事项作出详尽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留给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越来越大,实体法规制政府行政行为的能力和效果就日渐衰落。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对政府的行为实施动态的控制,以达到控权的效果。[21]尤其,宏观调控是一项高度复杂的政府经济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从经济上讲,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详尽无遗的规定在法律中,而必须保持宏观调控行为一定的弹性,使政府可以及时和灵活应对变幻莫测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措施。因此,程序的完善更显得重要。事实上,宏观调控的程序规定也比一般的政府管理行为严格得多。例如,依据我国的法律,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国家预算也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前述之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需报国务院备案。又如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调整原则,对各国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22]经济法在很大程度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而产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天然的追求;也是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也就必然成为规范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23]具体到宏观调控法,应确立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该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发点只能是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判断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正当,应当以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标准。尤其当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判断其行为是否正当应该考虑政策制定和实施部门的动机和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宏观调控法应该完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程序,保证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建立决策过程中的辩论制度、听证会制度、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以及适当的批准和备案制度等,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建立宏观调控实施效果的评价机制。同时把一些成熟的,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内容规定在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中;甚至将具体的宏观调控指标规定在法律之中,例如德国关于经济协调储备金的筹集制度中,就有关于资金总额的具体规定[24]。第二,宏观调控部门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时不能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应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例如开征利息税,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部门会热衷于此;但是开征利息税,等于变相的降低利率,会影响银行的储蓄,银行部门的利润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利率的调整也会对投资、股市产生影响,可能造成投资的扩张和通货膨胀,会给中央银行造成一定的压力。又如,出口退税,会减少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但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加出口,扩大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会积极推动出口退税的实施。再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为了实现该目标,中央银行会倾向于保持较高的利率水平,但过高的利率会加大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的利润会受到影响,投资也会受到抑制;政府的经济增长率以及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因此会受到影响。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宏观调控目标和部门利益,但是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为依据,以国家整体的宏观经济利益为目标,如果仅仅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可能会牺牲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这是不能允许的。在宏观调控的问题上,只存在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存在所谓的部门利益;为此,国务院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明文规定之不足,同时也是宏观调控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限制。

    

    (三)、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25]在笔者看来,平衡协调原则在经济法中既要平衡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平衡协调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要平衡协调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宏观调控法中,平衡协调原则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因为,宏观调控采用计划、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手段,这些手段各有不同的作用对象、政策工具和相对独立的目标,同时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必须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和执行;因此,宏观调控需要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宏观调控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独立于政府的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往往要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如计划草案的批准、预算方案的批准;而且国家权力机关也要听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如预算的执行、计划的实施、[26]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情况[27];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权进行个案的监督;因此,宏观调控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外很多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是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向国会负责的。例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以“独立”和“制衡”为基本原则,在人事和预算方面享有很高的独立性。该委员会的七名理事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利率的调整,无须政府首脑的批准。[28]因此,宏观调控主体也应包括独立于

政府的国家机构。当然,政府是最主要的宏观调控主体。具体而言,在美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在德国,主要有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总署、联邦银行等;在日本主要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划厅等;[29]在英国主要有财政部、英格兰银行等。由上可以看出,宏观调控部门不是单一的,宏观调控权一般分散在几个部门,这些部门彼此分工、相互配合。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主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组成。目前,宏观调控的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整之中。宏观调控主体在职权上的分工,一方面是宏观调控的专业性、技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分工是必需的,彼此的协调亦不可忽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通常属于综合协调型,即政府制定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使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为,“计划、财政、金融三者各自难以相互取代,难以单独行使或者实施庞大的全面的宏观调控任务。”[3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具体言之,从经济上讲,计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之间需要协调;产业政策的实现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需要相互配合。不同的政策或者手段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需要不同的政策和手段彼此配合。单一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调控手段由于本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无法完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是宏观经济运行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从法治上讲,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经济调控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无疑,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有利于形成一种监督,防止宏观调控各部门滥用权力。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1]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的职能日益扩大。“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的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32]在不同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之间建立协调的机制,才能保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而不致为维护一己私利、部门利益,置国家经济大局和百姓经济利益于不顾。

    

    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国外在宏观调控体制上,也是既强调不同部门的分工,亦强调彼此的协商与配合。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第18条规定了“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建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宏观经济政策。该法规定,联邦政府设立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每州代表一人、乡镇与县的代表四人组成;联邦经济部长为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主席。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定期开会,讨论为实现该法所确定的经济增长、高度就业、物价稳定和外资平衡目标所必需的一切经济平衡发展措施。联邦银行有权参加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的会议。[33]该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联邦银行共同开会,商讨宏观经济政策意义重大,这将有助于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统一和协调。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1978)虽未明确在联邦政府内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宏观调控协调机构,但该法的许多零散规定,也建立了美国独具特色的综合协调制度。例如,该法要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主席,每年必须向国会做两次报告;在报告中,理事会主席必须就其货币、信贷计划与总统确立的短期目标之间的关系作出评论。[34]此举,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的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这一制度极为重要;美国非常重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因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独立于政府的;尽管如此,美国也未忽视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二者之间的配合和协调。该法其他制度也体现了各部门之间既分立又合作的理念。例如,该法指出仅仅依靠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不能实现预期的宏观经济目标的,必须同时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确定明确的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同时要加强总统、国会、联邦储备委员会之间的协调。[35]

    

    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对宏观调控立法提出两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地位、权力、职责以及责任,明确彼此之间的分工。我国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职权设定仅仅是国务院内部的职能分工,缺乏权威和详细的法律规定;鉴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宏观调控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作出更为权威而明确的规定。第二,建立和完善不同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在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地位职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彼此之间的综合协调制度,并且应当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只有建立综合协调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哪些事项和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实施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以阐明这些政策措施将对其他部门产生的影响,或者征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明确跨部门决议的法律效力;才能建立起相应的制约制度,保证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建议,国家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宏观调控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36]以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并为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提供解决的途径。另一比较现实的作法是建立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或者座谈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涉及不同部门的宏观调控事项。

 中英文摘要

    

    

    

    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 基本原则

    

    

    

    New Discussion on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Macroeconomic Control Law

    

    

    

    ABSTRACT:The title of “Macroeconomic Control Law” and its theory are created in the economic law theory in China. The conception of Macroeconomic Control Law and similar conceptions do not exist in other civil law or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Economic law should include Market Regulation Laws and Macroeconomic Control Laws, which will help to validate and regulate the action of government and to promote the governmental economic function. Certain criteria and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in the exploration of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Macroeconomic Control Law. And the essential principles of Macroeconomic Control Law are legalization of power and procedure in macroeconomic control, protection of the national macroe

conomic interest and division and coordination among the macroeconomic organs.

    

    KEY WORDS: macroeconomic control, Macroeconomic Control Law, essential principles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②]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074 (1979).

    

    [③]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46页。

    

    [④] 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14-15页。

    

    [⑤]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268页。

    

    [⑥] 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9页。

    

    [⑦] 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页。

    

    [⑧] 参见徐孟洲:《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第6-8页。

    

    [⑨] 参见拙文《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53页。

    

    [⑩] 参见徐孟洲:《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11]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2]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173页。

    

    [13]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14]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9页。

    

    [15]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6]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7] 比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开征利息税,此举不但对储蓄、投资、消费等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对普通民众心理和利益的影响,也是不同凡响的。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1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20] [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21] 参见刘兆兴等主编:《中德行政法现状: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审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22]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3] 笔者认为,如果民法的“帝王条款”或最主要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为经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或为经济法的“帝王条款”。因为,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强调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而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之法,旨在创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是所有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24] 谢怀栻译: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5条,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5]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26] 参见我国《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

    

    [27]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

    

    [28] 参见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及中文网页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月4日)。

    

    [29] 参见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页,第213-217页,第258-261页。

    

    [30] 罗季荣、李文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4页。

    

    [32] [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33] 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18条。

    

    [34] 见英文网页http://www.drfurfero.com/books/231book/ch03h.html#top(2002年8月22日)。

    

    [35] 参见《Full Employment and Balanced Growth Act》(1978)“Congress Findings”(b)(2)、(3)的规定。

宏观调控政策论文范文4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有比较的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但对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作何解释却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也有颇多论述,也存在巨大分歧。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笔者认为,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也是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理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3、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

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一前提下,市场经济应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政府干预愈小愈好的自由经济。因而,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政府对经济的基本态度应是自由放任。但也就是在自由放任鼎盛时期,西斯蒙蒂就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亚当•斯密的理论。“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我们绝对不要相信平衡会自动恢复这个危险的学说”。市场经济始终不能自动平衡,这是由市场的自身盲目性决定的。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人都只能按自己的极大化私人利益各自为政。这种各自为政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就会导致失业或者通货膨胀。因此说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物极必反,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

第四、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种机制和力量介入经济,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调节。政府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比任何人都远为高明。政府处于中央地位成为信息中心,可以总揽国民经济全貌,为人们提供实质公平的竞争法则和环境,扶持弱者,把市场自由竞争社会共处共荣结合起来,使各种利益在市场参加者之间合理分配,而不允许市场调节渗透一切。当然,这时候会有人提出政府调控失败的问题,但这不是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充足理由。正如市场失灵不是否认市场调节的充足理由一样。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才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个过渡期是漫长而曲折的。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巨大成就。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诸如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决定经济政策、国有企业中政企不分(即使现在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革)等一系列有着深厚传统但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遗毒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宏观调控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必须要求有充分、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价格机制完全发挥作用时,政府的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然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状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加重对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方面的笔墨。比如政府要在市场可以调节并且可以调节的很好的领域尽多地给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同时宏观调控也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多做努力。

2、政府失败理论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最早对政府失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公共选择派。其代表人由布坎南和纳特他们认为,如果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最符合全民福利最大化,也无法保证政府行为的结果符合政府的初衷,那么政府的公共政策失效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甚至会引发社会灾难。政府失败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第二,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第三,寻租与腐败。寻租的字面意思是寻找利润,是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它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在政府管制而市场主体又想进入的领域,往往会出现权钱交易,这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因此说,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应该树立一种观点,不是任何市场缺陷都可以由政府来弥补的,政府干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及范围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坚决杜绝宏观调控政策以党的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人的指示等形式出现,把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法可以看作是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之法。因此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权力主体的权限以及行使宏观调控权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宏观调控有法可依。

(二)社会结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基础是当今社会宏观调控法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一些国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运动,也有人称之为“结社革命”。成千上万的涉及环保、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第三部门”组织应运而生。“第三部门”运动的发起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的。二战以后,福利国家政策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发展的主流模式,到70年代,执意这一政策是国家社会福利开支日益增大,损害了私人投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作为发展的推动力是有限的,而第三部部门机构有其优越性。”20世纪末,“第三部门”已发展成为力量不可小觑的社会中间层。这些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指向,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起民众的公共意识,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使其免遭少数人的控制而为大多数人服务。“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阐述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社会中间层的崛起一个显著的结果就是政府职能的弱化。政府职能的弱化是政府权力的转移过程,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在有社会中间层加入的社会结构中,政府可以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约社团的不正当的利己倾向,而社团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制约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这个等差有序的社会调节的权力结构中,政府适当地分一部分权力给社会中间层,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调控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中间层私立性仅服从于法律、公共利益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优势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或称职能进一步弱化。宏观调控法也因此更“宏观”、更“间接”。源于二次“社会契约”缔结的社会中间层-接受了一次契约中让渡给政府的部分权力和原先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权利,而使其在政府和市民之间的活动更加游刃有余。反映在宏观调控的立法上也必然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更加粗泛而不是具体,更具有间接指导性而不是直接参与性。也必然是立法中对社会中间层(主要是各种社会团体)这一经济法主体的规定不能再像从前模糊简略一带而过而必须对其成立、职能、活动方式及法律责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因为先前传统地认为市场解决不好的有政府管理和政府解决不好的交给市场的做法在三元的社会结构中已行不通社会中间层的崛起及其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已经不允许“非此即彼”地来解决宏观调控问题。此外,在宏观调控法中设立公益诉讼机制也势在必行。以团体诉讼、小额诉讼、诉讼援助计划来抵御政府行政机关和厂商的不法行为,也正是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最佳体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来布置宏观调控法体系是新时期宏观调控法立法的必然要求,理所当然是当代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法学理论基础

当某一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调整地对象从而产生了以调整该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时,立法者往往考虑最多的是如何衡平各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调整该社会关系而使各关系主体普遍认真遵守而真正达到由法来治。这大概就是法治平衡原理最直观的阐述了。宏观调控法亦是如此。如何使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是整个宏观调控立法的核心所在。虽然表面看来在夹杂有隶属性质的宏观调控关系中并不存在双方主体讨价还价协商一致的迹象和可能,但实质上立法中如果不设置相关的用于或有利于协调双方利益的机制或制度就很难说这部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行政命令了。宏观调控由原来仅作为国家经济职能而存在和发展到现在相对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仅仅是为了让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使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相互约束相互牵制的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即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被更好地执行的前提是它能反映最大多数的受控主体的最大利益,并且这些政策的制定有科学依据,其运行成本最小。同时,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结果与初衷相悖,而给信任政府的受控主体带来损害时,政府要承担相应且相当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指导性计划中,由于长官意志,造成失误时,要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来约束。利益平衡原理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出发点,只有这样才会产生宏观调控关系协调和稳定。

法治平衡原理表现在立法上即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设置的平等和合理,在宏观调控法中要求:

第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对应与宏观调控失利的法律责任。

政府要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能配置需要赋予政府以一定的权力,与此同时,也必须使政府负起相应的责任,使权力与责任相符(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政府行使宏观调控的过程,同时又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是政府职能实现的过程。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体制下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权责脱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由于强调国家的管理性特征,在政府职能配置过程中,常常是赋予行业或产业主管部门以管理权,却没有相应地为职能(权力)机关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目标(责任)。结果,当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同部门都争着当婆婆,而当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又找不到婆婆。从总体上说,中国政府机关并不缺少权力,而是缺少责任,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一方面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另一方面又会使权力失去应有的权威,所以,在界定政府职能,配置宏观调控权力的同时,更要唤醒宏观调控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因为宏观调控事关全局,牵一发则动全身,决策的失误往往造成整体经济结构失调,引发全局性的经济动荡。

第二、受控主体遵守配合宏观经济政策或法律实施的义务应当对应于受控主体利益损害的法律救济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宏观调控的相对人基于被管理、被调节的特殊地位,相对于拥有宏观调控权力的政府,事实上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若不赋予其足以制约政府的救济权利,其自身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赋予受控主体向宏观调控的监督机关提出申诉或请愿的权力以及调控主体对受控主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是防止政府宏观调控权力滥用之最为实际、最为有效的途径。因为作为一个“经济人”,其维护自身利益而抗衡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之滥用的勇气和精神比负有监督与评估职责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比,要热切和执着得多。

三、结语

如何实现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如何在法律上对宏观调控进行最优的制度设计也是法学理论研究者一直探讨的课题,然而也就是两两平衡的事物往往最难以平衡。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究竟谁更多更重,也许永远也说不清。因为时代在变,经济环境也在变,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关于宏观调控原理的研究也必将不断深化和细化,必将对立法和实践提供最可靠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刘定华肖海军等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刘定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3、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邱本著:《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5、《宏观调控法论纲》王全兴管斌

6、《公共行政的责任和民主》王运生

7、《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原理》桁林

8、《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陈行龙秦晓红

9、谢岳:《后现代国家“第三部门”运动评析》,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4月。

宏观调控政策论文范文5

关键词:宏观调控;前瞻性;国内经济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015-02

近期,为应对国内经济快速下滑,宏观调控急速转向,不仅紧急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经济计划,而且财政政策也由“稳健”转向“积极”,货币政策由“从紧”转向“适度宽松”。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成为了2009年经济工作的基调。与此同时,国务院要求中央部委、地方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以期从根本上扭转经济过快下滑的趋势,实现2009年经济“保八”的艰难目标。这一系列措施与一年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的“两防”方针如有天壤之别。

面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急剧恶化,为应对国内经济超乎预期的衰退趋势,迅速出台这些政策无疑是十分正确与必要的。但是,将目前经济失速完全归因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在美国也是从2008年10月份开始的,而我国实体经济中企业出现困难早于2008年5月份。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性的波动,使经济能够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但经济运行的现实证明了过去一年来,我们的宏观调控不仅没有起到烫平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反而强化了经济周期,加大了经济波动。中国经济前所未有的过山车:股市过山车、宏观调控政策过山车,深刻折射出了我们宏观调控的失误,因此,加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研究非常必要。

一、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宏观调控的前瞻性是指宏观调控要与控制物价或经济增长等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它包含着一个动态过程,即中央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远期目标,在不同的时点及时采用合适的政策,以实现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也就是说,传统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将稳定物价或经济增长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前瞻性的宏观调控则是通过现时的调控政策操作来影响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

二、实施前瞻性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实施前瞻性宏观调控的原因在于宏观调控政策本身的时滞效应和其他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因素的存在。宏观经济的运行结果受到多种变量的影响,如果其中某一特定的经济变量及作用发生变化,就会导致原来的经济运行轨迹发生变化,从而使宏观调控政策操作效应发生相应变化,使宏观调控政策操作目标与最终目标之间产生偏差,有时偏差过大,还会引起相反的政策效应。所以,要缩小这一偏差,减少有关变量对宏观经济政策预期效果的不利影响,政府必须实行前瞻性的宏观调控政策,绝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

三、制约我国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因素

1 时滞的存在是制约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客观因素

现代宏观经济理论认为,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的作用不是即时的,而是存在着时滞效应。时滞效应包括两种:内部时滞,即政府着手制定调控政策所花费的时间;另一种是外部时滞,即宏观经济政策行为对经济影响的时间。内部时滞可以分为: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1)认识时滞,是指经济波动出现的时点和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必须采取行动的时点之间的那段时间;(2)决策时滞,是指认识到要采取行动与政策决定之间的间隔;(3)行动时滞,是政策制定和实施之间的间隔。外部时滞是指政策行为被采取到对政策目标产生影响所经过的时间。其中,内部时滞对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具有重要影响。时滞的长短,决定了宏观调控是否及时。时滞的存在,决定了必须实施前瞻性的宏观调控政策。

2 宏观管理部门分散,对经济形势的认识缺乏一致性

不同部门对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认识的不尽一致,影响了政策的时效性。增加了政策协调成本。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机构除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外,还有国土资源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由于政出多门,不同部门对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认识不尽一致,往往影响了政策出台的时效性,增加了政策协调成本。同时,确实存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存在着利益保护的冲动,对符合自身利益的统计资料或数据上报的积极性就高一些,对不符合自身利益的统计数据或资料的上报就采取消极或者抵制的态度,从而造成预测宏观经济的数据上报不及时或不准确,从而最终影响到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3 相机抉择理论运用的惯性也影响了我国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走上了对外开放的快车道,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技术,带来了西方先进的经济理论。在我国宏观经济理论上,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凯恩斯的相机抉择理论,亦即对宏观经济的调控采取“逆经济风向行事”,熨平经济波动。30年来改革的历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宏观调控的实践,初步印证了相机抉择理论的有效性,同时也增强了政府在经济波动时采取相机抉择政策的冲动和惯性。但是,相机抉择理论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在本次经济波动中就体现了这一点,本次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是2008年第三季度以后才充分表现出来的,但经济放缓的迹象在年初就已经隐现,不过出于“相机抉择”理论的惯性,宏观调控部门仍在执行2007年末制定的“两防”调控政策,结果调控政策效果却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下滑的趋势。

4 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增加了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预测的难度

改革开放30年,以及全球化时代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的高度流动。使得中国经济发展倾向于过度外向型,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惊人的程度。近年来中国的外贸总额/CDP的比例高达0.7,虽然日美两国都是全方位开放的经济,但对外贸易依存度都远远小于中国。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的这一比例为0.2,日本为0.25。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形成了联动效应,如果世界经济出现波动,我国经济也不会成为经济波动冲击的“孤岛”,所以,要预测我国的宏观经济走势,就不能不考虑世界经济这一因素。但由于世界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这就增加了我国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预测的难度,降低了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四、提高我国宏观调控前瞻性的建议

1 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调控时机选择上要把握提前量,加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科学预测,及早动手,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正确处理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认真进行跟踪、分析形势,科学预测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变化趋势,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苗头和矛盾动向。并及早动手缓解、遏制这些矛盾和问题。

2 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

建立完善的基础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体系,准确把握和判断时滞变动;理顺中央――地方的信息采集关系,层次清晰,权责明确;构建宏观经济预警体系,提高宏观调控部门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决策能力,缩短时滞时间;

此外,把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对世界经济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形势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的研究和预测,建立全球经济的预警机制,一叶知秋,防患于未然,提高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前瞻性和准确性。

3 结合我国经济实际,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经济人才

在研究我国宏观经济前瞻性问题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经济人才。借鉴西方成熟的经济理论,但不能照搬国外现成的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理论。

4 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政策论文范文6

【关键词】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横向配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69-01

一、宏观调控权配置的现状与出现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特别是掌握着主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的部门,更是实施宏观调控行为的主力。例如,我国在进行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曾明确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手段有关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为宏观调控部门。这实际上是对宏观调控主体的进一步明确和调控权的再分配。“如果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掌握了大量的调控权,则凸显出一个问题:我国的国务院系统实际上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的广义立法权。其好处是提高了宏观调控的及时性,增强了应变能力;其不足却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缺少应有的约束,而且,随意性也比较大。

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如同整个宏观调控法的制度供给不足一样,我国在权力配置方面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权的赋予,还缺少充分、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宏观调控权的权限不够明晰的情况下,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等情况都可能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权的实施,从而影响宏观调控的具体效果。“事实上,在宏观调控方面,至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各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等方面的协调”。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较传统国家权力——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具有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合法地决定侵害社会主体经济利益的能力。

当然,在具体的调控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行政手段属于直接且对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一定破坏性的调控手段,但在这四次宏观调控中都得到了实际运用,这一方面说明体制性矛盾还在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宏观调控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的完善

(一)建立科学的预警统计指标体系

无论是政策实施力度还是政策实施的时间选择,都要基于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依靠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科学的预警指标体系我们在这方面经验的严重不足,是造成在政策力度与时间把握上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

(二)重视宏观调控中国际因素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往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经济日益受到全球政治和经济的影响。不管是国际油价对中国通货膨胀所形成的外部压力,还是针对中国人民币汇率所形成的政治经济压力,也不管大量热钱的涌入对中国货币政策实施造成了何种程度上的负面影响,都表明在新世纪中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扩展视野,将国际因素更多的纳入政策制定的考虑范围,“充分重视国际间的博弈因素,为中国经济发展把握准确的方向”。

(三)重视微观基础的建设

努力构造宏观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微观基础。微观基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市场主体,这里包括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国有经济的深化改革。目前,我国宏观调控的微观经济基础已发生变化,已经形成了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外商经济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在2005年,内资民营经济在GDP中比重为49.7%,外商所占比重为15.3%,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为35%。“非国有经济已经是市场化的主体,它能够对经济变量做出反应,但政府还没有给予它足够的反应空间”。比如,非国有经济对利率是敏感的,但如果非国有经济并不能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那么,这种对利率的敏感意义又会有多大呢? 因而对非国有经济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国有经济尽管困难重重,但它仍在占用着国家的大部分资源,并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银行的主要信贷对象。如果国有经济的运行机制不发生根本的转变,必将会大大制约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调控手段的运用。

总之,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主体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对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权的赋予,还缺少充分、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宏观调控的权限不够明晰的情况下,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等情况都可能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权的实施,从而影响宏观调控的具体效果。为此,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并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慎重配置宏观调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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