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经济学论文范例6篇

发展经济学论文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1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

以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作为思想渊源的制度经济学,作为一个学派产生于19世纪20年代初。其产生之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以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切尔等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时期;20世纪30到40年代,以伯利、米恩斯和加尔布雷斯等为代表的从旧制度经济学向新制度经济学过渡的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今,以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时期。[1](p.3)而对发展经济学影响最大的是处于第三阶段的新制度经济学思想和分析方法。

本文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介绍发展经济学的困境与制度分析的兴起,第二层次阐述制度分析引入后对发展经济学的改进,第三层次由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之处看发展经济学今后的发展。

一、发展经济学的困境与制度分析方法的兴起

随着二战以后一批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发展经济学应运而生。从其诞生之日起,发展经济学就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休戚相关,其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解释力和其政策主张的切实效果将直接决定该学科的发展命运。20世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结构主义从发展中国家的“结构刚性”出发,提出“资本化、计划化和工业化”“三位一体”的“国家控制教条”(拉尔语),政策推行的结果尽管使一些国家经历了初期的短暂增长,但最终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使陷入了农业停滞、工业萧条、寻租盛行、二元结构次级分化和经济发展乏力的恶果。

不仅如此,结构主义在以发展中国家特殊国情为基础,向理论宏观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其理论基础却依然置身于传统西方主流经济学中,自觉不自觉地将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作为参照来提出其思想和政策主张。一句话,没有将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研究贯彻到微观层面,结构主义最终造成了发展经济学微观与宏观的不协调,影响了其整体的一致性和完善性。理论建构和政策实践上的双重缺陷,最终使结构主义主导的发展经济学逐渐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在猛烈抨击结构主义中兴起的新古典主义,在制度既定、交易成本为零和完全信息的严格假定下,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与发达国家的人们一样会在理性的驱使下,对价格机制做出灵活的反应。发展中国家只要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经济发展就会自动实现。既然“价格—市场”机制可以同时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问题,那么独立的发展经济学就无存在的必要。在新古典主义“单一经济学”(哈伯勒语)主张的冲击下,发展经济学面临着“走向死亡”的危险。

事实上,正如尼古拉斯·阿尔迪托-巴莱塔所指出的,“过去经济学家之所以不能够充分解释经济增长,关键是第四个因素—制度—受到忽视。”[2](p.2)无论是结构主义还是新古典主义,其共同缺陷是都忽视了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也未能看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制度缺陷,这不仅损害了经济效率,而且也使持续的经济发展成为不可能。

早期已有些经济学者意识到了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如刘易斯在对经济增长源泉的分析中指出,技术进步是表层原因,而由土地制度、产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等所激发的技术创新热情才是更为深层次的因素。他对二元结构的分析显著的解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制度各方面的不均衡性。缪尔达尔讨论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循环累计因果效应,揭示了其制度根源,提出只有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才能摆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库兹涅茨对大量低收入国家的历史统计和罗斯托对“传统社会”的分析,也体现了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及社会文化整合等方面的特征,指出了制度缺陷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根源。但是,在这些学者看来,制度是很难进行严格分析的范畴。他们只是描述、罗列了大量的现象,并没在制度研究方面形成体系。[3](p.362)激进主义学派的发展经济学者也注意到了制度因素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但他们更多的是从阶级的视角来分析的。

制度分析方法真正对发展经济学产生巨大影响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利用科斯和诺斯等人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以资源、技术和人的偏好来解释经济增长的传统经济思想提出了挑战,为发展经济学提供了新视角。在短短的十几年内,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引起了发展经济学家们的高度重视,制度内生的经济发展理论已成为发展经济学的一种流行的观点。[4](p.41)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1、在方法论上

新制度经济学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对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论文的详细考察中发现,“其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5]诺斯也强调:“历史至关重要。……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过去只有在被视为一个制度演进的历程时才可以理解。”[6](P.2)这对后来运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地影响。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人对“运用启发式研究”的推崇即与科斯、诺斯一脉相承。他们期望“运用启发式研究来详细阐述选择—行动的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内在的约束和刺激”,传统经济发展理论特别是新古典理论“被过度概括模型的危险……(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启发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环境适时并安置可变物进行详细说明而得到避免。”在现实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制度分析可允许我们“穿透”社会事实而不是远离事实的分析模式来对发展问题予以说明。同时,通过“跨文化的启发式研究”得到大量的个案积累,也“应该产生对不同的社会和文明内在的行动倾向理解水平”。[2](pp.351-353)

事实上,不同国别发展绩效的差异,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情况下对发展绩效会有更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个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对不同时空中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具有的较大异质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见。新古典主义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这诸多的复杂性。传统的发展经济学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将对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意识形态等制度因素给排除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过度简单化倾向,而且还克服了其把经济理论置于抽象时空的。

以赫希曼、缪尔达尔为代表的早期发展经济学家也曾就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进行过个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从总体上来把握有关变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倡导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对社会单位的分析必须从具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社会’、‘人民’、‘企业’或‘政党’不是再被认为是‘一个像个人一样行动的集体’”。[7](p.4)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学者也明确指出,“采取这样的(启发式研究)方法时,我们不必设想人类经验的世界需要被概念化为诸如‘国家’和‘社会’、‘市场’和‘经济集团’或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类笼统的东西。我们可以取而代之地设想交换关系存在于所有社会之中,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动情况中的角色既面临约束也面临机会,约束和机会的存在依靠各种结构的环境所组成的要素之中。”[2](p.351)对特定环境下个体行为的重视有可能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坚实的微观基础,克服结构主义微观基础建构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义过于抽象的不足。

虽然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引入制度作为分析对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义方法的“内核”,具有与新古典主义一样的静态和比较静态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诺斯和福格尔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则通过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历史的考察,更具有动态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将静态方法用于分析发展这一动态问题的窘境。

2、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上

反贫困首先始于对制约发展因素的探讨。所以对发展决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发展经济学家依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和罗斯托的“起飞理论”,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和决定因素,形成了过分强调资本形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资本论”。根据这种理论,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在于资本稀缺。纳克斯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和纳尔逊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则进一步展示了资本不足与发展停滞的恶性互动关系。

但“唯资本论”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的同时,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低效配置和资本浪费现象。正如麦金农所指出的,“在所谓资本匮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门遭受供给瓶颈限制的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却是过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厂和设备。”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2](p.122)这充分说明,资本不足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发达的结果。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国家寻租盛行,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方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在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急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和结构受到严重扭曲。

在猛烈抨击“国家控制教条”中起家的新古典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正是“看得见的脚”对“看不见的手”的践踏应该对糟糕的经济绩效负责。只要政府放弃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让经济系统“获得正确的价格”,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静态的最优必将最终转化为有效率的动态经济发展。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则开门见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3、在发展政策上

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结构刚性和资本短缺的结构主义的自然主张是,利用国家的力量扭曲资源价格进行资本积累,组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平衡或有选择的大规模投资,以期借此走出贫困陷阱。新古典主义则认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边”,经济就能自然地得到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因为①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②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③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

特定制度的出现与否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和供给。D·菲尼认为,“对制度安排变化的需求,其基本上起源于这样一种认识:既然现有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安排,他们能够获得潜在的原有制度下所得不到的利益。”而“制度变化的供给,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的新的安排的能力和意愿。”[2](p138)而弗农·拉坦则进一步阐明了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的互动关系:经济增长一方面产生潜在的增长利润,这是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另一方面,经济增长也促进了社会科学、组织行为等方面的知识进步,这构成了制度变迁的供给方面。两方面综合导致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可见,拉坦式的制度变迁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鉴于制度的公共物品特性,林毅夫认为,如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所以,由政府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必要的。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和“诺斯悖论”却向我们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过安排激励系统来刺激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导致政府维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促进发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对政府要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建立一个受限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破除了结构主义“政府万能”和新古典主义“市场万能”的幻想,为发展经济学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

总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从理论本身涵盖的内容来讲,新制度经济学都汲取了结构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诸多积极因素,并在自己的框架内进行了富有启发意义的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深化,充分反映了发展经济学微观实证化,内部各学派之间融合的发展潮流。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分析方法在经济发展理论中的地位日高,可能是发展经济学真正的复兴之路。

三、发展经济学中制度分析方法面临的挑战与今后的趋势

新制度经济学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内对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让研究经济发展理论的学者们刮目相看的同时,其自身也因为尚处于成长阶段而又有诸多不足。不可否认,制度是一个涵盖面广、内容极为丰富复杂的范畴,对它的分析早已超越了主流经济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与之相适应,有关将制度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相结合的文献还显得驳杂和凌乱,不仅诸如制度、交易成本等一些核心概念尚无统一定义,而且缺乏一个公认的严谨逻辑体系,模型化也不够。在逻辑实证主义依然是检验经济理论必不可少的主流方法的现在,其主要概念的可计量性差,取得数据的困难,也严重阻碍了对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作更为精确和深入地研究,妨碍了其在政策研究领域的定量运用。对发展经济学来说,将制度经济学整合进来还需进行大量的概念梳理、框架建构和模型化的工作。

同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抨击新古典是“无制度”分析的制度主义,其本身对制度的内生化也是不完全的。比如,张五常在充分利用交易成本分析契约安排的选择时,就把立法机构的法律实施水平视为当然;V·奥斯特罗姆等人也是将发展中国家的体制作为外生变量来进行分析的。而且,市场本身也是一种制度。但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从理论上解释市场何以产生。科斯只是在市场存在的条件下研究了企业的起源;威廉姆森也是将“市场存在”的假定作为其分析的初始条件。20世纪80-90年代,大量的发展中国家从计划到市场,迫切需要一个培育市场的理论作为指导,面对这一情况,制度分析至今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对于以上的问题,以杨小凯为代表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做出了一些探索性的贡献。

另一个重大的挑战,正如V·奥斯特罗姆等所承认的,是“如何理解人类社会中秩序的本质和建立”。因为“它要求学者及有关职业人士选择使自己能够探索他人在不同的人类社会中所创造的制度安排格局。解决这个难题往往是我们陷入不正当的文化种族中心主义,……相对生活在欠发达社会中的人,生活在发达社会中的人易于表现出强烈的优越感,如果不是傲慢的话……”[2](pp.334-335)比如,在当今新制度经济学与发展经学融合较好的代表作《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中就表现得非常明显:钱堂冯实际上认为美国式的多元化民主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V·奥斯特罗姆等人也或多或少地认为,只有在西方式的政治制度、市场制度下,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对于今后的制度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的结合而言,如果不能真正做到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考察这些国家的经济与非经济的因素对制度安排的要求和影响,也必将行而不远。

20世纪80年代勃兴的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已经对发展经济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正如阿罗所说,“新制度经济学运动”主要并不限于对经济学的传统问题给出答案。相反的,他还回答了新问题,即经济制度为什么以这种而不是那种方式出现;它与经济史相融合,带来了比传统理论更加犀利的“本原经济”的分析。诺斯也说:“我们对制度的严肃研究还只是一个开端。这一研究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永远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我们可以做得更好。”[3](p.362)

参考文献:

[1]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2]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3]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陈宗胜.发展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5]周业安.关于当前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反思[J].经济研究,2001(7).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2

水利经济的效益有一个很重要的难题,就是在水利工作的不同部门,收到的财政效益也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的水利工程的管理部门国家要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维持社会稳定。让各部门加强联系,相互合作,共同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部门不同带来的经济效益、质量结果都不同,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地制宜,相对应的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扶持水利产业,从而使得水利经济达到良性发展。要制定适宜的能扩大水利社会效益的经济政策,首先我们要对各个部门所能给我们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估价,然后考虑到各个业主的家庭经济情况和享受到的服务大小不同,采取不一样的经济扶持政策,以达到逐步减少财政政策,扩大受益者应缴纳的费用。在经济条件不错的地方,政府就要回笼资金,因为投入资金也会增加,所以受益者承担的责任也增大;反之,若当地为经济较为困难的地区,政府就会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宣传,扩大水利事业,尽量减小受益者应缴纳的费用。

(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建设的资金来自于人民,应造福于百姓。近年来,中央水利投入的大部分为国债资金,这是人民借国家的钱,政府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利用好这笔钱,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建设期间,政府要做好监督监测机制,防止的出现。一旦发现,立即上报组织和媒体。组织好施工队伍,并保护其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福利工作。并且做好移民工作的相关事项,书面和口头说服程序都要做好,真正的把水利经济的事情落到实处,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并且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实现水利经济科学发展的有效方法

在水利工程的财务收益中,存在着各部门收益不均平衡的现象。针对此特点,政府就需要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多面思考,既要满足中国农业的发展所需,又要有意识地使各部门能够相互配合工作互相帮忙解决问题,共同促进水利水电科学发展。这样就使得水利的社会效益和财政效益共同体现,达到双赢的目的。统筹兼顾的作用不仅是使得水利经济能够科学地发展,而且能够提高人民对水资源的认识水平,从而能够更加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提高国民素质,目前我国对水利和水电不是统一管理,因此就需要加大科技力度投资,提高技术水平,让水利水电共同发展,使得水利部门的财务收益再上一个台阶。

(3)依法治水

政府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督监察机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依法治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按要求清理河道维护水利工程和做好移民工作等,全面推进水利局各部门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工作。做好《水法》的公布和宣传作用。深入普及水法知识,提高村民教育程度,各部门做好水利执法工作,做好因水利工程项目带来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科学治水

注重水利创新,加快水利研究体制改革,加大水利科技管理,培养水利型人才、大力奖励水利科研技术开发,不断提高水利科技水平,把水利工作做到扎实,保证质量问题,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伤害。大力推进水利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网民网上评价、网上监督,真正的把水利工程这件事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让全社会都重视这件事。继续实行南水北调这一重大战略,做好沿途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时时去检测和观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水利经济科学发展。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水利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党风廉政政策,做好党员分子带头领导作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爱护百姓,促进水利水电科学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有好的口碑才有好的未来。而不仅仅在意部门的财务效益。各部门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不搞花架子;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把发展放在首位。要坚持科学防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水利出现的问题,把水利工作做到实处。致力于解决因水利工程带来的一连串社会矛盾。加大对水利重点部门的监测力度,防止贪污事情发生和工作漏洞出现。严肃处理安逸无劳者,为水利改革和发展提供保障。加强学生在学校的节约和保护环境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在农村宣传水利水电的好处,提高百姓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向河道乱扔垃圾、污染物不乱排乱放,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政府更应该带领全体人民奔小康,促进和谐社会。

2结语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从1978年至2008年, 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理论发展主要体现在厘清调整对象、从制度功能的视角研究经济法的地位, 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提出经济法学基本假设、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论文关键词: 中国; 经济法学; 理论发展 从1978年至2008年, 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紧紧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过30年的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厘清调整对象。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 它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学科的构建与发展。 中国经济法学起步繁荣阶段, 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展开的。基本形成了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其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而对于特定的经济关系, 表述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 其他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于国家的计划约束之下,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 其由经济法调整。①有的学者进一步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限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即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② 随着经法学研究的发展, 学者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 强调经济关系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① 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管理关系。② 也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计划关系。③ 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了新的认识, 对于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逐渐淡出了经济法学者的视野, “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⑤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 学者们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基本取得了共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交锋渐次减少, 学者们在“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的基础上,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述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侧重点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说”、“国家调节说”以及“行政管理说”等。⑥ 在强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同时,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 但对“横向经济关系”的理解已经与最初经济法萌芽时期的理解有所不同。 此时的“横向经济关系”是指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1 ] ( P46)时至今日,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达成基本共识, 都强调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只不过是表述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二、制度功能视角中的经济法地位研究。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的研究, 经历了一个从最初注重区别到现在关注联系的发展过程, 研究视角逐渐聚焦于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上。从制度功能角度去探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有助于整合法律间的体系功能, 促使经济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最初, 学者们在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时, 往往从调整对象角度进行论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特别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 民法和经 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时, 学者们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中不仅注重二者之间的区别, 更加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系。对于区别的论述不仅聚焦于调整对象方面,而且进一步关注保护的法益、制度功能等问题。在制度功能角度, 民 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 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 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 2 ] ( P19 - 20)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 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 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3 ] 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时, 主要的落脚点也是二者的制度功能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 它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 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 同时也少有强行性规范, 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 它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 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 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 解决市场失灵, 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 ]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最初也是着眼于调整对象的区别。20世纪90年代以后, 随着学者们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功能互补性关注度的增强,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也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在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时, 学者们基本也都是强调二者在制度功能上的互补性。① 进入20世纪末期, 也有的学者将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并列在一起, 讨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的研究是从功能的互补、调整对象的交叉等角度强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三者协同发挥更大的作用。②三、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20世纪90年代, 学者们探索经济法独立法律地位的研究仍在继续, 研究的视角不再局限于调整对象以及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 逐渐拓展到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基本原则、法益目标等问题上, 从而形成了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首先,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力(利) 和义务、经济法的属性等各个方面。[ 4 ] 其次, 针对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 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是社会公共干预和理性建构之法。[ 5 ] 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种趋势导致以社会为基础的私法、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化。但受其本质属性和固有功能的限制不能完全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 必然产生一种完全社会化能够反映满足社会化要求的法律———社会法。其中经济法就是这种社会化的产物, 是一种社会法。[ 6 ] ( P220) 再次, 从“社会本位” 的角度提炼与概括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关系中, 以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 7 ] 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 经济法的价值最关注社会性。③ 最后, 经济法的法益目 标是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 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8 ] 四、经济法学基本假设的提出。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提出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提供了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新视角, 拓宽了研究思路。“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来说, 吸收相关学科中有共性或深层次的相关成果, 提出基本假设, 在对这些假设进行具体分析, 综合运用基于相关假设而产生的各类方法,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 9 ] ( P59)1998年, 有学者在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时, 就提出了基本假设这一概念, 认为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基本假设的差异。[ 10 ] 随后, 有学者在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再次使用了基本假设的概念。即二者的深层区别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对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 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 3 ] 但是以上论述仅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角度提出了经济法学的三个基本假设, 并未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作系统的论述。2001年, 有的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研究。把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 可称为共通性假设; 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可称为特殊性假设。共通性的假设是二元结构假设, 包括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 经济———制度层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南北(东西) 二元结构、内外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二元结构、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二元结构。特殊性假设包括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交易成本假设。并且运用各种假设分析了具体经济法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①五、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自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来,就成为经济法学者密切关注的研究对象。对于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既丰富了我国宏观调控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 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宏观调控的立法实践。 有的学者对建国后40年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了反思, 认为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需要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行为入手, 从经济、行政和法律几个方面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研究。以法律手段规制宏观经济行为, 既是宏观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性和特性所要求的, 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职能、任务所决定的, 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工作规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11 ] 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要立足于长期的社会政策, 宏观调控应法律化制度化。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识和责任, 监督政府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 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 必须着手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法律化和制度化, 使政府有效且有节制地发挥“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职能。[ 12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 宏观调控的法制化研究逐渐深入。有的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本质、价值、基本原则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证。[ 13 ] 有的学者认为, 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 并通过分析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权源、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价值。[ 14 ] 中国加入WTO对于宏观调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社会化、民主化、国际化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 六、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法制化需求日益增强。于是, 有学者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应作为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对于保障人权,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意义深远。税收法定主义的提出有助于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完善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但并未将其上升为一个宪法原则, 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 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 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重要原则, 同样具有宪法原则的位阶。[ 16 ]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税法学研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固有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所以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但近年来有些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重新进行了分析, 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为税法基本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当对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 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 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当需要对抽象的作为整体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 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 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 四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 其中,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 也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 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 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即“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其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上。认识和确定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首先就会对传统理论中的“税收公平主义”提出挑战。传统的税收公平主义一般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 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 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 17 ] 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研究领域中, 学者们对于竞争法的研究始终与立法密切相关,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的进程, 特别是针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比较发达, 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而我国从1978年以来, 一直没有制定反垄断法,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较为欠缺。所以学者们在探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时, 更多的是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的成果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但毕竟我国的国情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所以面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反垄断法立法研究尤为重要。学者们针对我国的国情, 结合国外的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 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极大推动了2008年我国 反垄断法的出台。 首先, 探讨了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关系。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与优化我国企业规模并非是对立的。我国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联合、扩大企业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并不矛盾, 它们是为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① 我国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经济, 鼓励必要的企业合并和联合, 又要反对和防止垄断和经济力过度集中, 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② 其次, 论证了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反垄断法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最重要的法律途径, 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时需要注意其与经济垄断的一致性和各自的特殊性。[ 18 ] 由于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 因此, 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的, 它需要实现自由企业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确立有力的执行程序及严厉的惩戒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19 ] 再次, 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计思路。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它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虽然隶属于国务院, 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 但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 即在业务上只是依照法律进行裁决。[ 20 ] 最后, 分析了入世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影响。入世后, 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 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 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 21 ] 中国应当积极参加WTO关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 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是国家的长期策略, 应当注重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究。[ 22 ] 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历程,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 密切注意理论联系实践, 强化具体制度的研究, 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 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 [ 16 ] 张守文。 论税收法定主义[ J ]. 法学研究, 1996, (6)。 [ 17 ] 刘剑文, 李刚。 税收法律关系新论[ J ]. 法学研究, 1999, (4)。 [ 18 ] 王保树。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J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8, (5)。 [ 19 ] 王旸。 论反垄断法一般理论及基本制度[ J ]. 中国法学, 1997, 。 [ 20 ] 王晓晔。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 J ]. 法学研究, 1996, (4)。 [ 21 ] 王晓晔。 入世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 J ]. 法学研究, 2003, 。 [ 22 ] 王晓晔, 陶正华。 WTO 的竞争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兼论制定反垄断法的意义[ J ]. 中国社会科学,2003, (5)。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4

我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王亚南,1940年在《政治经济学在中国》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中国经济学”这个术语,并根据这一思想写出了《中国经济原论》(后修订本改名《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应当说,无论是从提出“中国经济学”的初衷,还是从《中国经济原论》的思想,或是从经济学本身的学科性质来看,探讨中国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学”,都具有特定的固有涵义。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开展相关讨论以来的有关文献看,关于“中国经济学”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否认“中国经济学”的存在为“少数派”;主张建立“中国经济学”的是“多数派”。赞成建立“中国经济学”的“多数派”,相同点是都主张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出发进行基本理论的创新,实现经济学的中国化或本土化;不同点是对“中国经济学”的具体理解,有“窄派”和“宽派”两种观点。以刘诗白、洪银兴为代表的“窄派”认为,“中国经济学”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或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以于光远、谷书堂为代表的“宽派”则认为,“中国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所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

中国现阶段,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究竟有没有以及需不需要“中国经济学”呢?

事物具有个性。每个国家的经济问题,都具有不同于其它国家的差异性。“任何一个社会,它的自然条件,从而它的历史条件,不能与其他社会恰好一致。”但并不是存在差异就需要建立国别经济学。王亚南认为,发达的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有一定特殊性,也有在理论上总结的必要,“但从整个经济学的世界性一般性上讲,它们却格外显得破碎支离,从而,把它们在对英国经济理论的对立意义上,冠以国别的,或有‘德国的’,‘奥国的’,‘美国的’形容词,那不但对其现实的一般妥当性,无何等益助,且反而表现那都不过是资本制经济在它各发展阶段,在个别国家特殊条件下的有局限性的意见而已。”王亚南进一步指出,只有一国的经济形态在质上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只研究一般的共同的规律难以深入地把握问题的实质时,国别的经济研究才能形成独立的经济学。

中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任何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条件、过程、目的等,在本质上都是不同的。特殊性之一,中国的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历史文化、自然环境、资源状况等客观情况,与其它国家有根本性的区别;特殊性之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既要破除计划经济又要建立市场经济,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特殊性之三,虽然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也已有10余年,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相当低,发展也极不平衡;特殊性之四,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是公有制占主导的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利益分配方式、宏观调控方式等,与世界上任何国家相比都是特质的。

因此,中国目前需要且应当建立“以中国人的资格来研究”,“其例解,其引证,尽可能把中国经济实况作为材料”,“特别有利于中国人阅读,特别会引起中国人的兴趣,特别能指出中国社会经济改造途径”的“中国经济学”。经济学界“少数派”否认“中国经济学”的存在,是不准确的和缺乏根据的。

那么具体说来,“中国经济学”的科学发展观是什么呢?

事物又有共性。“中国经济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经济学。王亚南指出:“经济学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科学。科学上研究的诸般法则,都是有一般性的,比如经济学中的价值法则,利润法则,工资法则,乃是从现代商品货币经济关系中发现出来,无论哪一个国家,只要它的商品货币关系确立起来,它就必然会有那种价值法则,利润法则,工资法则等在其中发生作用,而由这诸般法则综合起来构成的经济学,也就可以看作是这个国家的商品货币经济关系的‘说明书’。”因而“经济学在当作科学的限内,不允许带上‘国别’的帽子,来破坏它的一般性。正犹如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等等,不允许带上英国,美国,法国或德国的帽子一样。”

事实上,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抽象意义上说,商品的内在矛盾和企业的性质是相同的,商品经济规律也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只能是一套而不能是多套。即使是生产关系,本质上说也都是经济利益关系,同样有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广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学作为研究生产一般和生产关系一般的科学,不论在哪个国家、在什么背景下研究,基本的原理和结论都应当是相同的或相近的,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作为科学的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属于全人类,各国都能相互理解和交流,都能共同探讨和应用。

王亚南强调指出:“在理论上,经济学在各国尽管只有一个,而在应用上,经济学对于任何国家却都是不一样。”只是为了科学的慎重起见,才没有使用“中国经济学”的名称的《中国经济原论》户就是这种思想的具体实践和真实写照。中国今天要建立的“中国经济学”,也是运用世界性的经济学一般原理,包括应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及中国学者的理论经济学创新,来研究中国特定经济问题的经济学。

这种特定的“中国经济学”,具有固有的明确涵义。“中国经济学”需要有理论经济学的内容作基础,但根本任务不是理论经济学创新,而是应用理论经济学来分析特定经济问题,“在整个世界经济中来考察中国经济,并在整个中国经济中来分析各部门或各种形态的经济。”研究的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的范围是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全过程,研究的对象是中国过渡时期的特质经济问题,研究的目的是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因此,科学的“中国经济学”,并不是在基本经济理论创新使经济学中国化或本土化的基础上,“窄派”所认为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或“宽派”所认为的社会主义所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

正确理解和定位“中国经济学”,树立“中国经济学”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否认“中国经济学”的存在,不利于科学地研究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殊规律,也不利于通过有关理论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还不利于中国政府制定切合实际的宏观经济政策。

认为“中国经济学”是先进行基本经济理论创新使经济学中国化或本土化,然后再建立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或者然后再来建立的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的总体,既不利于理论经济学的创新,也不利于中国特定经济问题的研究。

经济学讲分工,研究经济理论也需要分工。把特定的“中国经济学”与理论经济学的创新混同一起,对于“中国经济学”的研究来说,容易导致主题不明确,影响问题的深入探讨;对于理论经济学的研究而言,则易于限制视野,阻碍基本经济理论的创新。

中国的特定经济问题中,也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因此在进行“中国经济学”研究时,可能会引发理论经济学的创新,并且这一创新还可能用来分析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但这一创新本身不属于“中国经济学”的范畴。从中国现实市场经济问题出发,进行理论经济学创新,与从中国特定的经济问题出发,进行“中国经济学”研究,根本的区别在于视角和目的的不同。“中国经济学”研究的视角和目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律,理论经济学则是一般性的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特定的“中国经济学”,虽然研究的对象、范围和目的都是明确的,但研究的基础包括具有普遍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总结成熟市场经济的可供借鉴的西方经济学,以及中国学者的理论经济学创新。如何运用两大理论体系和中国学者的理论经济学创新来建立“中国经济学”,需要从多层面、多角度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总结。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中国经济学”的不同流派,这是“中国经济学”走向成功的标志。同时,以中国市场经济问题为基准,站在总结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高度,创造具有世界性的经济学,并形成不同的流派,这是中国理论经济学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

区分“中国经济学”与理论经济学,有利于中国经济理论界正确对待不同性质的经济学,一方面集中力量研究“中国经济学”,以更好地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和振兴中华服务;另一方面集中力量研究理论经济学,使经济学走向世界,冲击诺贝尔经济学奖,为世界经济学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与文献:

[1]王亚南文集:第1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7.

[2]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王亚南文集:第3卷[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7.

[3]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147.

[4]于光远.《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序[J].经济学问题探索,1997,(9).

[5]谷书堂.再谈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学的发展[J].经济经纬,1999,(1).

[6]刘诗白.中国经济学构建的若干问题[J].经济学家,1997,(1).

[7]谷书堂,顾颉.理论创新与中国经济学之发展[J].经济评论,1998,(2).

[8]盛洪.会有经济学的中国流派吗[N],南方周末,199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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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 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 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注释] 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 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 对于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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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

以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作为思想渊源的制度经济学,作为一个学派产生于19世纪20年代初。其产生之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以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切尔等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时期;20世纪30到40年代,以伯利、米恩斯和加尔布雷斯等为代表的从旧制度经济学向新制度经济学过渡的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今,以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时期。[1](p.3)而对发展经济学影响最大的是处于第三阶段的新制度经济学思想和分析方法。

本文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介绍发展经济学的困境与制度分析的兴起,第二层次阐述制度分析引入后对发展经济学的改进,第三层次由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之处看发展经济学今后的发展。

一、发展经济学的困境与制度分析方法的兴起

随着二战以后一批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发展经济学应运而生。从其诞生之日起,发展经济学就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休戚相关,其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解释力和其政策主张的切实效果将直接决定该学科的发展命运。20世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结构主义从发展中国家的“结构刚性”出发,提出“资本化、计划化和工业化”“三位一体”的“国家控制教条”(拉尔语),政策推行的结果尽管使一些国家经历了初期的短暂增长,但最终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使陷入了农业停滞、工业萧条、寻租盛行、二元结构次级分化和经济发展乏力的恶果。

不仅如此,结构主义在以发展中国家特殊国情为基础,向理论宏观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其理论基础却依然置身于传统西方主流经济学中,自觉不自觉地将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作为参照来提出其思想和政策主张。一句话,没有将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研究贯彻到微观层面,结构主义最终造成了发展经济学微观与宏观的不协调,影响了其整体的一致性和完善性。理论建构和政策实践上的双重缺陷,最终使结构主义主导的发展经济学逐渐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在猛烈抨击结构主义中兴起的新古典主义,在制度既定、交易成本为零和完全信息的严格假定下,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与发达国家的人们一样会在理性的驱使下,对价格机制做出灵活的反应。发展中国家只要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经济发展就会自动实现。既然“价格—市场”机制可以同时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问题,那么独立的发展经济学就无存在的必要。在新古典主义“单一经济学”(哈伯勒语)主张的冲击下,发展经济学面临着“走向死亡”的危险。

事实上,正如尼古拉斯·阿尔迪托-巴莱塔所指出的,“过去经济学家之所以不能够充分解释经济增长,关键是第四个因素—制度—受到忽视。”[2](p.2)无论是结构主义还是新古典主义,其共同缺陷是都忽视了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也未能看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制度缺陷,这不仅损害了经济效率,而且也使持续的经济发展成为不可能。

早期已有些经济学者意识到了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如刘易斯在对经济增长源泉的分析中指出,技术进步是表层原因,而由土地制度、产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等所激发的技术创新热情才是更为深层次的因素。他对二元结构的分析显著的解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制度各方面的不均衡性。缪尔达尔讨论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循环累计因果效应,揭示了其制度根源,提出只有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才能摆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库兹涅茨对大量低收入国家的历史统计和罗斯托对“传统社会”的分析,也体现了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及社会文化整合等方面的特征,指出了制度缺陷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根源。但是,在这些学者看来,制度是很难进行严格分析的范畴。他们只是描述、罗列了大量的现象,并没在制度研究方面形成体系。[3](p.362)激进主义学派的发展经济学者也注意到了制度因素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但他们更多的是从阶级的视角来分析的。

制度分析方法真正对发展经济学产生巨大影响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利用科斯和诺斯等人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以资源、技术和人的偏好来解释经济增长的传统经济思想提出了挑战,为发展经济学提供了新视角。在短短的十几年内,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引起了发展经济学家们的高度重视,制度内生的经济发展理论已成为发展经济学的一种流行的观点。[4](p.41)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引入给发展经济学带来的新变化

1、在方法论上

新制度经济学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对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开山鼻祖科斯论文的详细考察中发现,“其研究方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入手。”[5]诺斯也强调:“历史至关重要。……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过去只有在被视为一个制度演进的历程时才可以理解。”[6](P.2)这对后来运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产生了深远地影响。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人对“运用启发式研究”的推崇即与科斯、诺斯一脉相承。他们期望“运用启发式研究来详细阐述选择—行动的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内在的约束和刺激”,传统经济发展理论特别是新古典理论“被过度概括模型的危险……(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启发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环境适时并安置可变物进行详细说明而得到避免。”在现实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制度分析可允许我们“穿透”社会事实而不是远离事实的分析模式来对发展问题予以说明。同时,通过“跨文化的启发式研究”得到大量的个案积累,也“应该产生对不同的社会和文明内在的行动倾向理解水平”。[2](pp.351-353)

事实上,不同国别发展绩效的差异,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情况下对发展绩效会有更大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个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对不同时空中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具有的较大异质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见。新古典主义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这诸多的复杂性。传统的发展经济学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将对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意识形态等制度因素给排除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过度简单化倾向,而且还克服了其把经济理论置于抽象时空的。

以赫希曼、缪尔达尔为代表的早期发展经济学家也曾就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进行过个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从总体上来把握有关变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倡导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对社会单位的分析必须从具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社会’、‘人民’、‘企业’或‘政党’不是再被认为是‘一个像个人一样行动的集体’”。[7](p.4)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等学者也明确指出,“采取这样的(启发式研究)方法时,我们不必设想人类经验的世界需要被概念化为诸如‘国家’和‘社会’、‘市场’和‘经济集团’或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类笼统的东西。我们可以取而代之地设想交换关系存在于所有社会之中,市场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动情况中的角色既面临约束也面临机会,约束和机会的存在依靠各种结构的环境所组成的要素之中。”[2](p.351)对特定环境下个体行为的重视有可能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建立坚实的微观基础,克服结构主义微观基础建构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义过于抽象的不足。

虽然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引入制度作为分析对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义方法的“内核”,具有与新古典主义一样的静态和比较静态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诺斯和福格尔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则通过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历史的考察,更具有动态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将静态方法用于分析发展这一动态问题的窘境。

2、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上

反贫困首先始于对制约发展因素的探讨。所以对发展决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一。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发展经济学家依据哈罗德—多马模型和罗斯托的“起飞理论”,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和决定因素,形成了过分强调资本形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资本论”。根据这种理论,发展中国家贫困的根源在于资本稀缺。纳克斯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和纳尔逊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则进一步展示了资本不足与发展停滞的恶性互动关系。

但“唯资本论”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的同时,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低效配置和资本浪费现象。正如麦金农所指出的,“在所谓资本匮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门遭受供给瓶颈限制的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却是过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厂和设备。”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作用。制度至关重要。”[2](p.122)这充分说明,资本不足不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发达的结果。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国家寻租盛行,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动力消失,而且还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所有这些方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民经济的内在实力,并且使得发展经济急需的投资或者难以形成或者投资方向和结构受到严重扭曲。

在猛烈抨击“国家控制教条”中起家的新古典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正是“看得见的脚”对“看不见的手”的践踏应该对糟糕的经济绩效负责。只要政府放弃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让经济系统“获得正确的价格”,市场机制会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静态的最优必将最终转化为有效率的动态经济发展。而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的科斯定理告诉我们:交易是市场的前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里,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奥尔森也明确指出,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则开门见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3、在发展政策上

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结构刚性和资本短缺的结构主义的自然主张是,利用国家的力量扭曲资源价格进行资本积累,组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平衡或有选择的大规模投资,以期借此走出贫困陷阱。新古典主义则认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边”,经济就能自然地得到发展。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系统。因为①制度通过确定明确的规则,增加了资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市场更好的运行;②制度通过明确界定产权,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鼓励了创新和企业家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③制度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扩大了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选择机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发展的内涵。

特定制度的出现与否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和供给。D·菲尼认为,“对制度安排变化的需求,其基本上起源于这样一种认识:既然现有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安排,他们能够获得潜在的原有制度下所得不到的利益。”而“制度变化的供给,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的新的安排的能力和意愿。”[2](p138)而弗农·拉坦则进一步阐明了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的互动关系:经济增长一方面产生潜在的增长利润,这是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另一方面,经济增长也促进了社会科学、组织行为等方面的知识进步,这构成了制度变迁的供给方面。两方面综合导致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可见,拉坦式的制度变迁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鉴于制度的公共物品特性,林毅夫认为,如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所以,由政府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必要的。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和“诺斯悖论”却向我们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过安排激励系统来刺激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统治者的偏好、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导致政府维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促进发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特别是对政府要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建立一个受限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破除了结构主义“政府万能”和新古典主义“市场万能”的幻想,为发展经济学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

总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从理论本身涵盖的内容来讲,新制度经济学都汲取了结构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诸多积极因素,并在自己的框架内进行了富有启发意义的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深化,充分反映了发展经济学微观实证化,内部各学派之间融合的发展潮流。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分析方法在经济发展理论中的地位日高,可能是发展经济学真正的复兴之路。

三、发展经济学中制度分析方法面临的挑战与今后的趋势

新制度经济学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内对发展经济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让研究经济发展理论的学者们刮目相看的同时,其自身也因为尚处于成长阶段而又有诸多不足。不可否认,制度是一个涵盖面广、内容极为丰富复杂的范畴,对它的分析早已超越了主流经济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与之相适应,有关将制度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相结合的文献还显得驳杂和凌乱,不仅诸如制度、交易成本等一些核心概念尚无统一定义,而且缺乏一个公认的严谨逻辑体系,模型化也不够。在逻辑实证主义依然是检验经济理论必不可少的主流方法的现在,其主要概念的可计量性差,取得数据的困难,也严重阻碍了对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作更为精确和深入地研究,妨碍了其在政策研究领域的定量运用。对发展经济学来说,将制度经济学整合进来还需进行大量的概念梳理、框架建构和模型化的工作。

同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抨击新古典是“无制度”分析的制度主义,其本身对制度的内生化也是不完全的。比如,张五常在充分利用交易成本分析契约安排的选择时,就把立法机构的法律实施水平视为当然;V·奥斯特罗姆等人也是将发展中国家的体制作为外生变量来进行分析的。而且,市场本身也是一种制度。但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从理论上解释市场何以产生。科斯只是在市场存在的条件下研究了企业的起源;威廉姆森也是将“市场存在”的假定作为其分析的初始条件。20世纪80-90年代,大量的发展中国家从计划到市场,迫切需要一个培育市场的理论作为指导,面对这一情况,制度分析至今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对于以上的问题,以杨小凯为代表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做出了一些探索性的贡献。

另一个重大的挑战,正如V·奥斯特罗姆等所承认的,是“如何理解人类社会中秩序的本质和建立”。因为“它要求学者及有关职业人士选择使自己能够探索他人在不同的人类社会中所创造的制度安排格局。解决这个难题往往是我们陷入不正当的文化种族中心主义,……相对生活在欠发达社会中的人,生活在发达社会中的人易于表现出强烈的优越感,如果不是傲慢的话……”[2](pp.334-335)比如,在当今新制度经济学与发展经学融合较好的代表作《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中就表现得非常明显:钱堂冯实际上认为美国式的多元化民主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V·奥斯特罗姆等人也或多或少地认为,只有在西方式的政治制度、市场制度下,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对于今后的制度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的结合而言,如果不能真正做到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考察这些国家的经济与非经济的因素对制度安排的要求和影响,也必将行而不远。

20世纪80年代勃兴的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已经对发展经济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正如阿罗所说,“新制度经济学运动”主要并不限于对经济学的传统问题给出答案。相反的,他还回答了新问题,即经济制度为什么以这种而不是那种方式出现;它与经济史相融合,带来了比传统理论更加犀利的“本原经济”的分析。诺斯也说:“我们对制度的严肃研究还只是一个开端。这一研究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永远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我们可以做得更好。”[3](p.362)

参考文献:

[1]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2]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3]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陈宗胜.发展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5]周业安.关于当前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反思[J].经济研究,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