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适用新发展经济法论文

域外适用新发展经济法论文

一、文献综述

传统的法理和法律规范中,在对域外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时往往将民商事规范作为研究的重点。所谓的法的域外效力指的就是一国的法律对本国以外的其他境域内的事件、行为主体等依然具有管辖的权利。由于企业资金与生产活动是流动的,没有国界限制的,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加强对经济法域外适用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早在1995年我国学者钟建华就在他的《论我国经济的国际化与我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一文中对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与阐述,而兰州的徐姣也在其发表的《美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观点。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郎咸平在他出版的《金融超限战》一书中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国际金融大鳄在国际经济市场上“胡作非为”,不但卷走了大量的资金,并且极大的扰乱了经济市场的平衡。而经济法的存在能够有效保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如今,世界经济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加强对法的域外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对保护本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德国学者罗伦兹•冯•施坦因曾说过的那样,现行法不是一堆固定、静止的法律规范,而是不断变化和成长的生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各国都应该积极的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及需求,努力完善好本国的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本质上来看,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无外乎经济法域外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规程的新发展,这几项内容的变动将会对参与世界贸易活动的各方都带来较大的影响。通过研究经济法域外适用发展的背景可知,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的蔓延为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念及其发展的实际变革状况呈现出来。凭借对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念分析,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到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的实质性内容。

二、探究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

(一)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的蔓延为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几年来,国际贸易发展得如火如荼。但从我国对外贸易的角度来看,每年对外供应的产品及服务项目都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由此看来,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的蔓延为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究其原因在于,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往往倾向于更好地维护贸易强国的利益,无论人们承不承认,贸易格局中的强弱式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时代的发展变革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社会体制所呈现出来的每一处细微变化,因为这些变化终将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带领我们重新认识到了社会关系和制度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时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律机制的构成,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演进,令国际贸易平台在不断地扩容,因此,经济法域外适用迫切需要新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念及新发展阐释

通过分析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念,能够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域外适用效力增强的重要性,即延伸本国的经济法律内涵,令其与国际法制环境相契合。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点:其一,经济法域外适用主体的新发展,并由此引发了私人诉讼的快速发展与变革;其二,经济法适用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展,促使各国在推进贸易合作项目时,都能够参照各方的经济法适用范围来开展贸易,这样一来,有利于各国间贸易活动的顺利展开以及建立友好国关系。

1.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念分析

在当前和平年代氛围中,国际间贸易协同关系的改变促使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建立起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主张本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以期保障其本身在各类型贸易活动过程中的权益。基于此种状况,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下,我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的问题同样存在。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合理利益的取得。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发展较为滞后,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好转,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发展也呈现出较为可喜的状况,保障我国对外贸易企业更加有利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去。

2.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内容阐释

经济法域外适用主体的新发展,私人诉讼的快速发展与变革,经济法适用主体范围在不断地扩展。在国际间经济形势的振荡过程中,经济法域外适用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而且,现代信息产业技术的发展为政府监管实体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了助力,促使经济法域外适用范围较以往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经济法的本质来看,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性与独立性,这是很多研究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专家和学者所达成的共识。另外,经济法与其它法律所具备的强制性作用有所不同,从经济法的规制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责任与褒奖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与国外的法制状况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呈现出来的经济法律环境。但对于经济法的未来完善工作而言,要想顺应国际间贸易规则,发展本国经济,就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使其更具社会意义。最初,西方发达国家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时,遇到了有关市场区域划分的纠葛,所以在当时就开启了一轮有关经济法域外适用范围的争论。发展到后来,经济法的域外适用性特征越来越明晰,促使贸易各方都来遵守这一规制来开展贸易活动。从具体来看,各国间早期所推行的经济法的域外适用特点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经济法域外适用并未被所有贸易合作国家所接受,甚至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贸易抵制;另一方面,经济法域外适用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不仅仅局限在单纯的竞争法领域规程,而是朝向涉及到经济法规制的所有管理部门拓展,从而加剧了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实际效力的提升。

(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促使中国经济法体制建设具备国际格局

从总体情况来看,经济法域外适用与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简单而言,经济法域外适用效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全球贸易开展的频率的高低以及贸易总额的多寡。从既往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分析,自打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一体化经济形势便在各国贸易交叉环境中萌芽,直至本世纪初期,基于信息产业平台之上的国际贸易形成了统一的全球性大市场格局,各贸易企业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作为贸易活动相对频繁的国家,中国更要在经济一体化的氛围中找寻法律体制的庇佑,从而为本国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我们看到,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促使中国经济法体制建设具备国际格局,令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中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既能维护了中方自身利益,又彰显了大国法律体系严谨性的风范。

三、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为了满足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实际需求,更好地维护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其它贸易权益,则拓展经济法域外适用范围极其必要,因其能够有效调节贸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促进各贸易主体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形成,更加有利于建立友好国关系。在研究经济法域外适用新发展的过程中,给中国法律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带来启示。实质上,是通过适度调整中国经济法域外适用领域及执法体系的手段,来维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之中的权益,以及彰显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主权。

(一)反思中国现行经济法规制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剧,各领域呈现出良性的发展趋势,各行业逐渐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从整体来看,国内市场经济格局的形成,不仅需要我国社会各环节、各产业链条的共同维护,而且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来支撑。通过研究当前国际环境中的经济法域外适用的状况,能够了解到经济法域外适用实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一些国家在拓展本国的经济法域外适用范围时,往往倾向于本国及其企业的利益。由于这些国家在制定经济法域外适用原则的过程中,存在角度问题,则使得司法判例中管辖权的确认模棱两可,这就给国际间贸易写作关系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面纱,不利于贸易各方进行后续的合作。由此来看,我国在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建立以及经济法的域外适用调整时,需要反思国家主权与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为界定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提供思路。如若是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适用的经济法律条文,则避免在国际间延伸其法律效力,规避“长臂管辖”现象的发生,换位思考,从贸易国的角度来调整经济法的域外适用效力,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有效维护本国乃至他国企业的权益,而且,还能够将贸易大国的魄力彰显出来,进而为日后更大规模的贸易协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国与贸易各国间要本着互惠互利的根本原则来开展贸易活动,加强与各国间的友好写作关系的培养,从而令经济法的域外适用效力有所改善。

(二)通过完善经济法及相关法律内容来增强中国经济法域外适用效力

从法律体制建设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核心法律制度,它不仅体现的是国家的公共利益,更是体现了一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地位。由此看来,中国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及相关法律规程的实质性内容的策略,才能夯实中国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法律效力,从而增强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的影响力。如若单纯的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主体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较重,它要能够对社会公众负责,为各领域的经济主体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平台,并且为其提供公平、细化的法律法规标准,以便于经济各方能够遵照执行。这样来看,经济法社会性的表现极佳,因此,在社其社会性的基础上突出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则使其责任更加重大,经济法不仅改换了承担责任的方式,而且由于法律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令经济法承担了更大范围的社会责任,这便是从规制性角度所看到的经济法责任。事实上,最初很多西方国家都相继赋予了经济法的域外适用效力,这对于后期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之中的国家而言则是不利的,导致后来者在国际贸易中处在了一种较为被动的法律地位之上,但无可厚非,这是国际贸易规则所决定的,尽管此项贸易规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所谓的“贸易条款”是可以通过实践来逐步打破,只要我国的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效力够强大,而且,还需国家经济够坚实。国力的增强,是国际间贸易协作关系调整的本源。

(三)适度调整中国经济法域外适用领域及执法体系

从既往的经验来看,解决经济法法律冲突的有效策略有三种:其一,利用单边主义的理论方式来确立本国的立法体系与规则;其二,建立一种以双方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经济法域外适用原则的规制,并在实际的贸易行为过程中,将其延伸至贸易对方的法律体系之中,形成双方或多方经济法体制兼顾的格局。从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后者的发展态势较为良好,因其维护的是贸易双方的权益内容。因此,我国在构建经济法域外适用框架时,可以采取兼顾以上两项策略的手段,来确立我国在全球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地位,从而维护贸易企业的权益乃至国家的主权。总而言之,经济法域外适用的新发展是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变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在经济法律体制建设等领域需要进一步调整或改进。通过分析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原则及其发展等内容,来具体反思中国现行经济法规制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找寻解决渠道,同时,通过完善经济法及相关法律内容来增强中国经济法域外适用效力,加强我国优秀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权益保障,令中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拓展贸易交流。此外,还需适度调整中国经济法域外适用领域及自身的执法体系,令其为国际间贸易沟通更加顺畅,促进贸易各区域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结论

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的蔓延为经济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经济法的域外适用范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通过研究经济法域外适用原则及范围等内容可知,尽管最初的经济法域外适用效力较强的国家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这就给后期参与到国际贸易之中的国家带来一定的影响,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间贸易关系以及政治关系的不断调整,中国经济法域外适用规则定会有所调整与规划,令其有利于贸易各方间进行公平的交易。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来施行国际间贸易交流是我国贸易外交的核心基础。

作者:袁璐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