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学论文范例6篇

宪法教学论文

宪法教学论文范文1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外国宪法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外国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能力,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可替代的优势。正如劳伦斯·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学生的认真学习和分析提供的依据。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学生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1]所以,对于外国宪法课程,应该适时地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具体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提供给学生,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学生直接研讨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根据所学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给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学生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二、课堂研讨教学法

研讨式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中心问题,交流意见、相互启发、弄懂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研讨式教学是一种适应培养创造性人才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及我国古代孔子的思想,他们常常与学生研讨问题,但却不给学生完整的答案,而是用反问和反驳的方法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他们的思想,启发学生的思维。研讨式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学生是整个课程的研讨主体,一般由学生自己发掘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是导演的角色。对整个研讨过程进行隐性的控制与引导;有时,也由老师抛出问题,学生从多角度来分析和研讨问题,以寻求最佳答案,教师则从旁指引、协助研讨进行,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研讨气氛。所以说,课堂研讨式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独立性、思维灵活性的有效措施。这种教学方式,对外国宪法是较为适宜的。因为外国宪法从理论上讲,博大精深,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是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的理论问题。从实践上言,本课程的涵盖面广,涉及的是每个公民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重大制度问题,通过这种研讨式教学,由老师或学生自己就外国宪法课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例如中外议会制度、中外选举制度、中外司法制度问题等拟订研讨题目,学生根据研讨题目阅读教材,进行相关材料的搜集和分析,拟订各自的研讨提纲(最好是小论文),再围绕着研讨题目进行研讨。研讨可先在小组内进行,然后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组间的研讨,如必要,再进行全班研讨。最后,由教师或学生对整堂研讨课进行总结。总结主要是对本堂研讨课的内容进行归纳,其目的是使学生对整堂研讨课的知识框架有个整体的认识。同时对学生研讨过程中的优缺点进行评析。这样,学生在教学中既学到了有形的宪法知识、制度和原理,而且,通过积极的参与及对相关宪法问题的思考,更有助于学生树立宪法信仰,培养理念,养成法律思维。

三、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在这个课堂中通常是教师设置一个教学主题,学生通过诊所教学方式来丰富其内容,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因此,即使是同一堂内容的课程,由于主持的老师和参与的学生不同,也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教学形式。课堂上更多的是学生的声音,学生可以对老师说"不",课堂上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论文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了课堂的主人。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笔者认为,对于外国宪法的讲授,可以采取"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方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在运用宪法打官司,打开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或的宪法案例,以及这些国家正在审理或近期内将要开庭审理的宪法案件的原被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宪法炙热的美国,每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决,都会成为公众最热门的话题[3]。世界上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最出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往往都是宪法方面的专家,所以,学生通过诊所式教学方式,来亲自感知国外的宪法案例,在真实的情境中学习,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并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师生共同配合实现教学意图,完成教学目标。同时,点点滴滴积累起学生对宪法的信仰。

四、多媒体教学法

所谓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优化组合动态视频、动画、图片和声音,将一些现实生活中用口述、板书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向学生展示,来突出教学活动中的重点,化解教学内容中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的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教学媒体的表现力和交互性。因为在多媒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动参加者,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所提供的多种教学资源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视听环境,给受教育者以全方位的、多维的信息,使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习。同时,学生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文件查询、信息检索、远程登录等方式,进行教学信息交流,相互交换学习心得,共享世界各地提供的法学课程学习资源。此外,更重要的是,多媒体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方式,增强了学习的趣味性。使媒体所展示的教学内容更为形象、具体和生动,所传播的知识更易为学生所接受。因此,外国宪法教学应该与多媒体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外国宪法多媒体教学的课件教材建设,并利用网络资源,收集大量最新的与宪法相关的案例。同时,还要根据外国宪法教学的特点,利用多媒体建立外国宪法课程教学大纲、外国宪法课程学习指南、外国宪法教学参考书目、外国宪法案例库、试题库、外国宪法法规库、外国宪法相关资源以及外国宪法背景资料。在教学方式上采用不同于一般课堂的研讨课形式,把网络教学与面授教学相结合,把课堂集中与课后分散研讨相结合;以达到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的目的。

五、实务技能教学法

宪法教学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目前在宪法学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考核方式单一、教材选择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学生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把握。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用制定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教材管理等措施加以解决。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07,(6):14.

[2]张献勇.宪法学教材问题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1):105.

[3]赵谦.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二元化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4):126.

宪法教学论文范文3

简单来说,关键词教学方法就是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紧紧围绕学科中的关键词汇或术语进行讲解,从而达到突出重点、触类旁通的良好效果。事实上,每门课程的教学都是围绕着一定量的关键词而展开的。但是,由于宪法文本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关键词的释义、挑选以及解释等方面都有着其非常鲜明的特色。

一、关键词的释义

每个学科都会有专业人士认定的关键词,它们是研究者经过长期的细致钻研而挑选、归纳、概括出来的中心词汇。笔者对宪法学课程中关键词的选择,得益于对英国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的观点的借鉴。雷蒙威廉斯在《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一书中,选择了在习俗制度中广为讨论的语汇进行质疑探询,他不仅考察了诸多词义的历史,同时也将自己在词源学上的兴趣与政治关怀紧密结合起来。对所选词汇的特点,雷蒙威廉斯总结道:这种词汇很明显不属于专门学科的专门词汇。虽然它与若干学科的词汇常有所重叠,但它涵盖范围普遍,包含了日常用法中激烈的、难懂的、具有说服力的词语,以及从专门的、特别的情境衍生出的极普遍语词用来描述范围较大的思想领域及经验领域。

与雷蒙威廉斯所选择关键词的特点相类似,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诸多词汇也具有如下一些特点。首先,这些词汇具有重要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文本中的每个字、词都具有极其丰富和重要的内涵。其次,这些词汇并不仅仅是属于宪法学这一学科,在政治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中也常常能看到它们的踪影,如民主自由革命权利,人权等词汇。再次,这些词汇存在着巨大的关联性。如果孤立地理解其中的一个词,往往会产生诠释上的困境。最后,正如雷蒙威廉斯提醒人文学者要注意词语背后的政治学和利益那样,在论述宪法的作用时,人们一般也会提到其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以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因此,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也应当注意到宪法文本中这些词语背后所体现的权利和利益关系。

宪法文本中的关键词可以被视作为一组密切相关的词汇,这些词汇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和丰富的价值诉求,它们共同构成了宪法的具体条款,并使其成为结构精巧的文本。这样的特征可以使人们能够将关键词与宪法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区分开来。简而言之,笔者对关键词的释义,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要下一个定义,以求穷尽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而是寻求解答一些问题,如何以能够在一个宪法文本中搜罗出一组关键词,每个关键词意义转变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表达了哪种思想和价值观,不同关键词之间的意义有何关联,它们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化解,它们与现实之间产生了什么样的联系、是如何产生的,等等。

具有关键词特点的这些词汇的大量存在使人们在理解宪法文本时产生了困难。要做到对宪法条文中每个重要的和关键性的词、句进行准确的解释是非常困难的,但这不无意义。有学者指出这不但要涉及广泛的知识,还必须要有深入、细致的研究才可能。而只有这种精细到词、句的解释,才具有宪法解释学上的意义,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也才有利于准确理解宪法。正是基于此,笔者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尝试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将教学重点放在这些重要且相互联系的关键词上,指导学生阅读大量背景材料并共同寻求一个最为合理的解释。

二、关键词教学方法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基于关键词所具有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关键词教学方法更适宜运用于宪法序言和总纲的解释,因为这两部分的内容集中规定了宪法的思想和理念,具有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但是,关键词教学方法对宪法学课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的适用性较低。同时,基于本科教育对宪法学课程教学的要求,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的重心集中在现行的宪法文本上,但这并不否定这一方法在思想理念探讨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很好地运用于有关宪法思想史的教学,而且可以很好地运用于在宪法史上曾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宪政、民权、自由等观念的研究。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以在讲解完宪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如宪法的概念、分类、基本原则、制定与修改、解释与适用等)之后,结合教材和宪法文本采取以下步骤实施关键词教学方法。

(一)挑选关健词

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于宪法学课程教学,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起步阶段就设置难以逾越的障碍,任课教师只需要以引导学生对宪法文本中的一个词语产生好奇为出发点就可以了。张大春先生曾经把小说的本体定义为一个词在时间中的奇遇。他还认为,作为幼儿认识世界的那个最初的词,可以是主角,可以是配角。它甚至可以不是角色,它只需负责显现其身为第一块拼图碎片的位置,便足以唤起父亲膝盖上的孩子、幽暗阅黑的庭院里的孩子启动他构筑整个世界的能力。同样,宪法学课程教学也需要这种最初的好奇心,并以此作为构筑理解宪法文本的基础。因此,笔者在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进行宪法学课程教学时,并没有罗列一个固定的关键词表。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宪法文本中的词汇似乎都很关键,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需要尊重学生的主动性。关键词教学方法的本质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哪些是关键词和这些关键词的含义,而是要让学生通过阅读来鉴定哪些词汇是更为关键的,并深入理解这些词汇。

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指导学生从宪法文本中挑选关键词时,可以与教材内容的讲解结合起来进行。例如,在宪法序言中挑选关键词的时候,可结合宪法结构宪法的原则的讲解进行。通常而言,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会更强调具体条款的讲解,对序言部分并不太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深入讨论宪法序言中中国革命传统封建翻天覆地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文明等词汇的内涵,那么一定会有助于学生全面理解中国的立宪背景以及深刻领悟宪法的总体精神。

(二)准备相关材料

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指导学生通过阅读从宪法文本中挑选关键词之后,可以将班上的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并在课后指导每组学生针对关键词汇准备相关材料。学生围绕关键词准备的材料内容应相对比较宽泛,应该包括这一词汇在其他相关学科的用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加区别运用这一词汇的状况、政治人物或学者对这一词汇的阐释情况、这一词汇的语义演变历史,等等。

词语周游列国,历经多重翻译,导致概念在异文化间的传递、重组和再创,这里既包括外来语的采纳(通过译音、译音加表意、译意、直接借用等方法),又包括古典词的变异(词义扩大、缩小,词义转移)。正是在内外沟通、既因且革的大化流行中,汉字文化得以丰富、升华。闭因此,宪法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时,应当注意到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大量词汇都存在着跨文化旅行的情况,而且外来语在中国的语境中会产生出特定的内容,这会给学生围绕关键词准备材料增加困难。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指导学生准备有关关键词的语义演变历史的材料时,必须注意这些关键词在语言原产地的使用情况、在中介地是如何翻译的、在接受地产生了哪些新的用法等材料的搜集。

(三)开展课堂互动讨论

占有了数量较多的有关关键词的材料之后,接下来便是进行课堂讨论了。在宪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要针对关键词及其相关材料内容组织学生开展课堂互动讨论。首先,要求每组学生推举一名同学在课堂上进行主题发言,同组的其他成员进行相应的补充;其次,要求其他组的学生针对每个同学的发言提出问题和发表不同见解。在整个课堂讨论过程中,任课教师主要起引导整个讨论顺利进行的作用。

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要形成一个共同的看法或者证明教材中的说法是正确的,而是要充分发挥关键词教学方法能够引起质疑探询的作用。以宪法文本总纲部分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讨论为例,学生在围绕民主集中制这一关键词准备相关材料的过程中会产生质疑探询,从而引发全体师生在课堂讨论中对为何要将民主与集中组合起来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的语义有何不同民主集中制的语义擅变历史是怎样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在我国的历部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普遍适用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国家机构与其他领域(如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怎样不同的体现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在宪法学课程的课堂讨论过程中,学生往往会在词语的意义上产生分歧,这是很正常的情况,任课教师要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并注重从以下2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引导。首先,虽然学生对某个词语的解释会产生分歧,但这并不意味着词语的含义是可以任意赋予的。所以在课堂讨论中学生对挑选出来的关键词不能进行任意理解,要受到宪法理念、宪法文本体系和结构等的制约。其次,宪法为各种政治意见提供了一个理性沟通的平台,现在对宪法的解释很可能在另一时间会成为某一政治力量的理性依据。所以各种政治力量的宪法诉求只有通过沟通与妥协才能够促进宪法的实施。

(四)深入并修正对原文本的理解

关键词教学方法具有关联性和开放性的特征。随着宪法学课程教学的不断深入,学生常常会发现先前对宪法文本的理解有不完善甚至是错误的地方;或者发现正在讨论的关键词与以往学习的某个词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需要将它们放到一起进行理解。不仅如此,通过关键词的挑选及其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课堂上师生的互动讨论这样一个过程,学生还会发现以前自己认定的那些宪法文本的关键词,其重要程度并没有那么高,从而不断修正自己在宪法学课程学习过程中建立的关键词词汇表,并在不断的深入学习和探讨中对宪法文本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解释和领悟。

三、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于宪法学课程教学的意义

关键词教学方法运用于宪法学课程教学的意义在于,宪法文本没有被视作有待诵记的条文堆积,也没有被当作意识形态的载体强行灌输给学生,而是被看作是一个有待解释的开放文本,需要学生积极参与并共同寻求更为恰当的解释。这无疑有利于提高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此外,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开展宪法学课程教学还具有以下意义。

(一)突出宪法的中国性

宪法学课程教学面对的是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实践,以及其所根植的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与传统。这要求任课教师在运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开展课程教学时,应当从内部的视角来决定关键词的取舍,突出宪法的中国性,而不是对西方宪法学亦步亦趋。

(二)对宪法文本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对宪法案件做出判决,更不能运用宪法对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是否违宪的判断,所以法学专业学生往往存在轻视宪法文本的观念。其实,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大多来自于宪法文本,解释宪法文本的概念和确定宪法规范的含义是宪法学的基本任务,也是宪法学课程教学的基本任务。离开宪法文本,宪法学便成了无源之水。不仅如此,漠视宪法文本会对国家的宪政建设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通过贬低或漠视宪法文本的宪政诉求,最终不可能建立稳定的宪政秩序宪法学课程教学采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在宪法文本中挑选关键词并对其进行深刻的领悟,对促使学生给予宪法文本以充分的重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更加妥切地理解和解释宪法

采用关键词教学方法开展宪法学课程教学,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宪法文本,从而更好地解释宪法。虽然宪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但是不能忽视法律技艺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充分采取法律解释学的思路。法律解释学常常论及的有语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但是,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言,其则有更高的要求。正如马歇尔大法官所强调的那样,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宪法想要历经岁月洗礼,自然而然地,它要使自己适用人类事务中多种多样的危机。而关键词教学方法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的运用为宪法解释提供了文化和历史的视角,从而促使学生能够更加妥切地理解和解释宪法。

宪法教学论文范文4

关键词:宪法 案例教学 初探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是法律精神得以弘扬的惟一路径。肇始于近代工业革命之时的宪法对于人类的贡献完全可以与工业革命本身相提并论。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社会的权力异化难题,形成了控制权力膨胀与泛滥的屏障,使国家权力更具理性与人性。所以,宪法的精神在于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设定权力内容的界限与权力运作的流程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也就是必须构建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这就是所谓“宪法之治”。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宪政制度的推进要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这其中宪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

一、西部地区宪法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Www.133229.CoM如前文所述,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学习提供者理论与规范上的指导,学好宪法学,培养好学生的宪政思维,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者有力的理念支撑,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在宪法学教学方式上的单一导致宪法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教学方法上的单一与教学内容上的抽象。

(一)从教学方式来讲,宪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方式,多数教师比较注重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某种立法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由于灌输式教学法形式单调,加之宪法学的内容又比较抽象、枯燥,虽然某些教师讲授时使出浑身解数,但在学生听来却是索然无味,因而很难被学生接受,一定程度上,使师生双方面的积极性都受到挫伤。即使有的学生虽然对宪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有些学生甚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遇到案例问题分析时大都缺乏能力,所学理论与所遇现实的严重脱节。而且由于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都与其他课程相重合,例如其中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部分内容在高三的政治课中已经涉及到了,再如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重复,还有关于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知识在政治经济学的社会主义部分也已经讲过如果再讲,如果不开辟另外的教学角度,还沿用政治学的老路,就会给学生造成“热剩饭”的感觉,认为宪法课与政治课没有多少区别,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二)从教学内容上来讲,宪法学教学的内容比较抽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宪法学,或注释宪法学的误区:造成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一般表现就是按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结构编排课程体例,按宪法典确定的宪政制度串联宪法学。这种教学方式的内容是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为教学的核心,其优点是有针对性,理论讲授完整而系统,但如果仅仅限于这一层面,而不进一步挖掘宪法规范背后的文化及其社会背景甚至是规范的价值内涵,则可能堕入法条主义的片面性。二是政治宪法学,或宪法政治学的误区:造成学科归类的错位。把宪法学归为政治学范畴,用政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政治眼光审视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整个体系充满了政治学色彩。这一定位直接导致学科属性的偏离和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使得该课“法味不足”而“政治性有余” [①].三是本土宪法学,或移植宪法学的误区:造成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混同为中国宪法学或西方宪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层次。不注意比较,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学科视野的偏狭。

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早已引起学术界广泛重视。如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莫纪宏博士在他的著作《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中指出的“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和实现”。韩大元教授在《现代宪法学原理》一书亦提及“我国目前宪法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恐怕与我们对宪法实践的认识有关,即没有深入分析和掌握宪法实践的发展规律,对社会实践和知识相互连结的方式理解过于片面”。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如何建构真正属于宪法学的具有学理性、思辨性的学科体系进而实现宪法学这门法学专业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亟待研究。

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官方的关注。在对个案的解释与分析中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和沉寂的宪法学开始发挥起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为宪法学的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引起了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许多学者尝试在宪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宪法案例是宪法理论与宪法实务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环境下的自由对话,每一个宪法个案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且从事实与经验的角度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在宪法学的课堂上,以案例分析为特征的教学方式,弥补了传统的宪法理论的教学方式的不足,在彼此互补的作用中激活了沉闷的宪法教学,也带动了宪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宪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也开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一、宪法案例教学概念的界定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在学生学习宪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精选案例和实例,通过分析、讨论、旁听审判,实际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样一种教学法是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的基本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情景之中,通过师生与生生的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和反思意识,延伸一步讲,对宪法的解释和研究提供一个平台,以促进宪法学科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最终为宪法学科成长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奠定基础。

宪法案例教学属于宪法学教学方法之一,与传统的宪法理论教学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

第一,从教学目的看,如果说理论讲授侧重传授知识,那么案例教学则着重开发智能。古人云: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如果说理论教学侧重给学生以“鱼”,那么案例教学的目的则是教给学生“捕鱼”的方法。教师在宪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启发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事实中分清什么是宪法问题,其次是引导学生在宪法问题中理清各种宪法关系,最后才是所涉及的宪法性原理。这样一种思维方法,使学生的视野不仅仅拘泥于静态的宪法原理与知识,而是注重区分宪法问题,宪法关系的能力,训练学生在碰到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案件时,能够明确应当适用哪些规范来解决问题

第二,从教学过程特色来看,案例教学具有综合性,答案具有多元性。案例教学是以案论理,从案例中引申出带规律性的道理;或是以理论案,即在前期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利用案例来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掌握。由于,在一个案例中很有可能包含多个部门法的知识,案件的解决方案也具有多元性。所以案例教学的答案在很多情况下呈现出多样性。

第三,从教学进程来看,案例教学具有互动性。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案例教学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就是要通过师生和生生的双向甚至多向互动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大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见解,通过大家共同的辩争来说明问题,与理论讲授课只有教师一个主角独角戏的情形相比,宪法案例教学则是一出群众话剧。一堂好的案例教学课可以使学生高度参与,充分讨论,教师只是“教 练员”或者“裁判员”,对学生的讨论分析进行启发、引导,使学 员获得符合教学目的的解决方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转变为主动的探求。

第四,从案例教学的重点来看, 案例教学法在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教材中重要观点、原理、方法的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辩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案例教学法的着眼点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宪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功能

1、有效的训练学生的宪法思维方式

所以宪法思维是一种“权利” 保障的思维,而权利保障离不开对权力的制约,于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成为宪法思维的主角,一言以蔽之,宪法思维是一种有关权力——权利秩序的思维。这种权力——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应当区别于政治学的思维模式,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宪法学,不同于纠缠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价值与阶级分析,而是 “围绕宪法规范形成思想”[②] 即,在一种规范宪法学或曰解释宪法学的方法指引之下,围绕着权利—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以案说法,用案例证明法理,将呆板的理论放到活生生的案例情景之中,在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去寻找宪法规范以及发现宪法规范的优劣的过程中,可以将学生发散的思维收拢到规范宪法的轨道上来,锻炼他们的立足于宪法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思路,致力于细致的、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形成围规范形成思想的习惯。

2、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

谁也无法否认宪法在终极意义上为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提供了法律基础[③].就像凯尔森在阐释宪法对一般规范内容的决定中论述的:“宪法可以消极的决定法律必须不要的某种内容。[④]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基础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体系秩序的设定问题,而是人类完成了这样一中历史性课题: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最高的价值赋予宪法规范加以体现,一图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而肩负这一使命的宪法本身才获得了最高法的地位。这才是宪法对其他部门法之决定的思想底蕴。

首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合,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先天阻碍

城乡之间人们起码的程序平等。宪法案例教学直接为学生提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案例,比起传统上的粗放型的价值和理念的研究相比,为学生感受宪法的具体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感受人权权保障在社会现实的功过是非,感受的人权保障功能还需要民法的那些规范或条款具体落实,无疑是对学生以后学习掌握民法提供了一种理念指导。

其次,宪法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功能,表明刑法已将对社会的侧重保护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发展,是我国刑事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刑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性和制约性,而刑法的具体规定又是对宪法原则性规定的体现和保障[⑤].然而在近期发生的“聂树斌冤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 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刑事司法实践中个别与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并不和谐的音符。这些冤案的发生,或是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的宪政架构,或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两个个案虽然是典型的刑事司法案例,但是其中的宪法问题却不可小视。如果能在宪法学讲授的过程中加以引用,不仅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在我国建设法治的具体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又可以将多方面的宪法学知识综合起来,加强知识体系的上下连贯性和逻辑性,关键是能在一种个案的背景下,体验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现实。

再次,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基本行政法的渊源,不仅为行政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而且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国家原则等对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行政法作为宪法具体化法或者宪法的执行法,对宪法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法,提供行政权存在与活动的依据,使行政权的运作从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纲领性的宪法通过行政法将其具体化,但具体化本身并不是无限制的,客观上存在一定限度,超越其界面而得到的具体化可能会影响宪法对行政法的制约功能,使行政权失去合理的基础。在宪法学案例中,许多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行政权的干扰和侵犯,特别是行政立法权的侵犯,例如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青岛三考生诉教育案”等等,在时与这些个案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所倡导的“人权保障”原则时行政权的扩张产生激烈的冲突,个案为书本上的“静态”知识与现实的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为学生准确把握宪法原理,找寻行政法制中的不足与缺漏提供了帮助。

3、拓宽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思路

从学科历史发展角度讲,宪法学与政治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宪法学本身就是从国家学与政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发展起来的,两个学科的共性在于: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律;研究国家原理;研究国家权力的限制界限及程序,虽然内容上有交叉之处,但在研究方法和探究思路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政治学研究的是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的是宪法现象,宪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应当是从“法”的角度来揭示政治发展的规律,来解释政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垒与博弈。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宪法学将宪法作为“社会科学”的特色发挥得淋漓尽致,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透析宪法的“阶级本质”,政治学、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用一种“粗放型”的抽象的理论或价值考察就取代了宪法学本身的研究方阵,使宪法学呈现出“法将不法”的局面。

这种情形成了宪法学教学舞台上的单一“布景”,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的教师深切的感受到,在传统的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停留在政治学或法理学的研究思路上的宪法成了政治课的“剩饭”,这从一个侧面上印证了一个所谓“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⑥].面对近些年出现的宪法个案,传统的“粗放型”宪法学理论明显表现其滞后性,缺少必要的理论准备与学术解释力;随着个案出现而增加的社会对宪法的需求与宪法学理论的应对能力之间的反差,说明宪法学理论实践功能的落后;个案的出现给宪法学家的传统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对象带来了新课题,迫使学者们认真地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提出有说服力的宪法学理论;例如在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发生之后,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中国的宪法诉讼第一案,其价值可比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有的学者对“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的定位提出质疑,不论学者们对待该案的态度和观点如何,该案毕竟成为备受瞩目的大案,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我国以往的宪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战,围绕着该案,学者们就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法院是否能够解释宪法,以及违宪审查等宪法的前沿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可否认该案所引起的讨论与争鸣,

4、促使学生关注中国宪政发展的现状,推动宪法学的中国化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学涉及许多敏感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在讲课时有意回避,那么,学生永远对这些问题都无法正确认识,甚至产生错误的想法。只有直面现实,运用宪法理论讲透这些现实问题,才可以使学生去正确认识和面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掌握过硬的本领,为将来走上社会建功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在讲到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时,有同学问道:“工人阶级既然是领导阶级,工人为什么还下岗呢?”面对这样的问题,一味回避不行,用抽象的理论说明也很苍白,只有用恰当的案例和实例才能解释清楚。宪法个案的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表明我国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现实,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⑦].从齐玉苓案到延安黄碟案,每一个案例的发生都蕴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以往的宪法教学过程中,运用宪法学一般原理来分析宪法案例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国外的宪法学原理很难解释中国自身的实践,很难直接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宪法案例的出现为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知识的传承提供了“本土”素材,这样,就会迫使我们去研究案例和思考相应的对策,努力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2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3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4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注释:

[①]韩大元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中国宪政网 http://

[②]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③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④]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⑤]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宪法教学论文范文5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是事例

 

选择宪法事例而不是案例更不是判例作为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是基于中国宪法发展的特殊模式。如果从宪法是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本质上是实践的,用于调整实际社会政治关系的,我国的宪法也不例外。从1908年“宪法”这个词汇以根本法的形式引入中国的法律文本时起,迄今已经过了100年有余。尽管宪法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发挥的作用不断扩大,然而,“纸上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仍然有很大的距离。“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事件频频发生而无从整治,有时候宪法被讽刺为无所事事的‘闲法’。”其中一个体现就是宪法仍然无法用来直接断案,所以就缺乏案例,更不要说判例了。需要注意的是,事例和案例、判例是不同的概念和范畴,在宪法学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事例是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实,它们不是法院作出的,但其中蕴含着宪法原理,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宪法原理为标准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评判并作出结论。案例是指涉及到宪法问题和分歧并由违宪审查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解决的事例。判例则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案件判决中蕴含的规则,这些规则对法院受理的后续类似案例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关不是法院,法院无权适用宪法,所以当然没有宪法案例,罾更不要说宪法判例了。但是,宪法是法,而且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最高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其生命在于运用,在于实践。在缺乏宪法案例和判例的情况下,将宪法事例纳入课程,是一种务实而理智的选择。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律观念的普及,人们运用宪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多,涉宪事例也伴随着中国社会纠纷尤其是官民矛盾的增加大量出现,其影响和作用不可忽视。与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疏于行使违宪审查请求权相对照,中国近年来发生了多个由社会成员以个体或集体的名义提出的事例,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尽管一些案子进入了司法程序,最终也不了了之,并没有提到宪法层面上来,充其量也只是宪法案例的“擦边球”,其价值却不容低估。需要强调的是,民众的觉醒是宪法发展的最终动力,“我们人民”是宪法从文本走向实践的动力源。事实上,借助于信息化时代媒体的发达,宪法事例的出现已经成为推动宪法发展的一股不容忽视的手段和力量。2003年3月,在孙志刚因为被收容遣送遭殴打死亡后,是年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然而,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2007年3月,在《物权法》刚通过及国内在拆迁问题上民怨沸腾的宏观背景下,重庆出现了“史上最牛钉子户”,以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财产权的事例引发全面关注,成为一场普法的维权运动。2009年12月,五位北大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7日,北大学者再次向国务院法制办“上书”,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n条修改意见。受惠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和媒体的平面化,这些事例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对宪法权利、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思考和重视,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和宪政运动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宪法学的发展内在地需要关注这些事例,否则将与不断发展的宪法实践日益脱轨。

 

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局限。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内的宪法理论是建立在借鉴前苏联的宪法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苏联法学的重要特点和不幸就是简单地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作为权力的确认书,政治统治的宣言书,所以对宪法的实践品格缺乏关照,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也更多地限于纸面上而不是司法过程。事实上,“宪法是法,而且是一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作为法,宪法自然具有其严格的规范性,并以规范的形式发挥调整作用。”甚至一些人将宪法当作思想政治理论课来讲授,而不是根据宪法作为法的学科属性来教学,以致“学生怕听,老师怕讲”,恶性循环。讲授方法上,不少老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形式单一,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书和一本讲稿,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这样的教学方式,缺乏师生互动,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种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一个信息化日益发达,学生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知识水平都在不断上升的今天,显得过于古板和落后。如何针对“90后”大学生的特点,以及现在中国处于现代化、信息化、市场化、全球化、城市化的时代背景,将宪法理论、宪法规范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衔接起来,使课堂教学达到知识性、学术性、趣味性的统一,是非常现实的课题。在宪法学课程中引入事例,用以丰富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具有特殊的效用。

 

二、面向中国宪法:事例在宪法教学中的功能

 

宪法学作为一门法学的学科,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和内容,同时也必定具有基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和环境所决定的不同特色。中国的宪法学,无论其内容还是其运作,必然带有本土性或说中国元素。宪法问题的本土性,决定了宪法理论和规范及其适用方式的中国特性。由于这种本土性,宪法的内容和教学方式也应当具有中国特色。理想的宪法理论与实践对话的机制当然是宪法诉讼,“只有通过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形成一套有效的纠错机制,才能让宪法精神从违宪行为对它的侵蚀中重新获得生机。”在中国缺乏宪法诉讼制度的客观现实下,中国的宪法问题仍然需要解决。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建立中国式的宪法纠纷化解机制,值得探讨。学习、分析和研究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宪法事例,从中汲取营养,发掘问题和理论,不仅能更好地传授宪法知识,可能会有“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效果。基于中国的宪法文本,面向中国的社会实践,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这是宪法学教学和中国宪法发展的方法论立场。

 

首先,事例教学能够丰富教学形式,激发学习兴趣。虽然在当下中国,涉及宪法问题的事例,还难以成为案例,但是,由于其现实性,以及一些事例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和效果,难以忽视其存在和价值。

 

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媒体的发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宪法事件,比如“宜黄强拆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杀妻案”、“复旦大学‘黄山门’”、“北大五教授上书”等与宪法有关的事件,都引起了学生们的关注。如何从宪法的角度,以专业的知识和方法讲授这些社会热点、难点事件,对老师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理论结合实际的典型事例。充分地利用学生的好奇心,以专业知识、视角和技巧分析社会热点,事实证明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仅仅讲授教科书的理论,或者不断地“洋为中用”,甚至“食洋不化”,言必称美国,介绍国外的理论、案例和实践,对于中国式的宪法问题难以解决,也难以激起刚刚进入大学不久的学生的兴趣。所以,合理利用活生生的涉宪事例,解读中国的宪法现象、宪法理论,是激活沉闷的宪法,激起学生求知热情的重要手段。

 

其次,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和想象力。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理论的实践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很多学生的宪法思维和法律意识较差,对宪法的认识还仅仅限于大学以前教科书所说的“国家根本法”的层次,如何训练和培养他们的宪法素养和法律理念是宪法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以他们所熟知的现实事例作为媒介,引导他们参与到课堂中来,并提醒和启发他们从宪法的知识和视野来分析、解释乃至解决问题,不仅有助于改变他们心目中的宪法形象(“根本大法,根本无用”,“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等不当理解),而且对于深化他们的专业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宪法作为法,是法律的一种,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其他部门法有不同的地方,包括内容、调整手段、调控机制等。这些联系和区别只有通过宪法教学才能得到准确地认知。而采取事例教学的方式,由于学生对这些事例熟悉,又有现实性,老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学生一起分析、讨论、总结,更能使宪法的相关理论深入他们的脑海,印象更深。在这种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中,学生的专业意识和技能在不知不觉中就得到了很好的开发和巩固。

 

再次,促进理论、规范与实践的互动。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习惯了宏观思维、抽象论证、整体把握乃至政治化的表述和言语,伤害了宪法作为一门科学的学科属性,也损害了宪法学的学术声誉和形象。在中国的法学学科体系中,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被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有人认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属于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基本特征是理论性强,因此,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注意理论。对宪法的这种认知带来了宪法教学与实践的误区。对宪法的理论性的强调不能以牺牲宪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为代价。事实上,有学者早在2000年就指出:“宪法也是应用法,而且这个观点必须强化”,“宪法学者有责任使宪法学真正成为一门在实践中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学问。”事实上,宪法学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并行不悖的,宪法(学)的应用性是宪法作为法的必然要求,宪法学的理论性是宪法区别于其他应用法学的重要特点和依据,而宪法学的应用性和理论性之结合是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根据所在,是宪法学区别于所有其他法学学科的特征属性。通过采用宪法事例,以宪法文本和规范为依据,分析和评判宪政实践,在思维和理论上为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架起一座沟通互动的桥梁,达到理论和实践互相参照、批判和促进的效果。大学生的学习既要“仰望星空”,探求理论,心怀理想,也要脚踏实地,面向生活。对事例在宪法教学中的引入,也是引导学生“面向”大地,虚实结合进行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方法。

 

最后,推动宪法学说的本土化。国际化和本土化是法律(包括宪法)发展的两个面向。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宪法来说,学习、借鉴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同时贡献中国的理论与经验,丰富世界法律文化,是其肩负的双重使命。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对于西方的理论、经验乃至制度和方法,当然要虚心学习。但是,中国的宪法学要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必须立足本土,立足中国的实践,才有发展的空间和未来。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中国的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在世界宪法学中的地位,取决于其解释和解决中国宪法问题的能力。生硬地照搬别国的理论、制度和方法包括教学理念和方法,没有出路。通过研究、分析中国大地上产生的宪法事例,“迫使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相应的对策,努力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方法。”或者说,宪法学的民族性,是与宪法学的普遍性相得益彰而不是互相排斥的两个特性。所以,无论从中国宪法问题的解决,还是中国宪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来看,事例的引入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缺乏案例的法治环境下,以事例作为替代,是一种次优的选择。也许,通过研究这些事例,最终会为中国宪政的发展道路、模式和动力找到一种新的思路和理论。事实上,这种可能性并不是臆想。中国公民维权的一系列事例客观上在推动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为宪法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动力。

 

三、基于实践性:事例在宪法课程的适当应用

 

首先,是事例的恰当选择与问题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宪法有关的事件非常多,如何从教学需要出发选择事例并加以运用非常重要。各种各样的媒体所传播的事例,其表述话语与分析方式大多数都不是从法律更不是宪法专业来描述和分析的。作为教师,必须收集相关的事件,并以宪法学的“宪言宪语”(与法言法语相应)予以整理、描述、抽象和问题化,为课堂的讲授和学生参与讨论提供素材。作为宪法学教师,必须以专业的眼光看待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涉及宪法的事例和案件。须知,“从揭示宪法原理角度来看,没有以宪法案件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案例和宪法事例中也包含了相应的有研究价值的宪法问题。”从事例中抽象出宪法问题,是考察老师和学生宪法学素养的重要标尺。在选择宪法事例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事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只有真实的,才是可信的和高价值的;只有典型的,才能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毕竟,现实生活中宪法事例如此之多,课堂有限的时间很难都涉及,只能选择其中最有价值、最为典范、影响也最广泛的来讨论和讲授。教师在选择、设计、加工事例以及讲授的过程中,必须高度注意将事例“问题化”,并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抽象思维。

 

其次,立足规范讨论事例并阐释规范和理论。对于宪法事例的分析步骤,可以分为阅读事例,寻找论据,搜索法律条文以便进行分析和作出宪法判断,立足文本解释理论和事例,综合判例事例中的宪法问题及其及解决路径。立足宪法文本,通过分析事例,谋求实现宪法的价值、规范与现实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用价值来衡量规范,用规范来衡量价值,用现实来检验规范和价值。”这种价值、规范(文本)与实践的三元互动是推动宪法(学)发展的重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法科学生的法条意识不强,习惯于空泛地评价和议论,缺乏对文本的熟悉和尊重:宪法文本和规范是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其条文和规范总体而论是非常严谨的。尊重宪法文本,忠实于宪法原意是解释宪法和适用宪法的基本方法和态度。立足文本和规范,专业化地解读实例,是宪法学教学中适用事例阐释宪法原理的重要方法和基本要求。

 

再次,从事例中发掘结论与总结。在课堂中运用事例绝对不仅仅是为了活跃课堂,说明某个观点,而是为了从中得到更有价值的一般性的结论。事实上,宪法事例是时代变迁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反映社会的矛盾、心态和特点,折射出社会发展的趋势与困顿。只有透过事例,运用规范解释并发掘其中的内涵,才能凸现出宪法学的理论品性与哲学高度。具体的个案及其问题中可能暗含着时代的难点与取向。如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强拆事件,其中有的还充斥了暴力和血泪,反映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现代化的诱惑与风险、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等深刻的难题。只有深入发掘宪法事例中的社会问题,并立足宪法规范予以解读,才能在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寻找出一个合理的黄金分割点,为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和宪法的运行提供绵薄之力。

 

最后,以事例检验、发展理论和规范。在实践面前,理论也好,规范也罢,都是灰色的。通过宪法事例,我们可以反思宪法规范和理论。比如“孙志刚案”引发的北大“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国务院主动废除并出台了新的替代性规则。如何解释中国的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制度是否只有“司法化”模式?透过这个事例,我们可以更深刻地思考违宪审查道路的中国方式。又比如,按照《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是,在“赵作海案”中,我们看到的却只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而看不到互相制约,导致了冤案。如何理解规范和现实的脱节?值得深思。又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是,却有官员质问记者,“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一些官员将党和人民对立起来了。如何解释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和人民的关系?如何解释政权的人民性?这都是需要宪法理论和规范解释的问题,值得三思。

 

四、结语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教要得法。一堂课需要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要视课型、内容及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事例教学法的采用也要有限度。由于课时的限制,对于事例的描述、分析和总结,可以将事例集中在一两次课进行讨论,或者分散在各个课堂中讨论。如前所述,事例教学是中国社会转型在宪法教学领域的映像,是缺乏宪法案例、判例的客观情势下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替代,是不得已的现实选择。事实上,伴随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和公民维权行动的增加,一些具有宪法案例性质的诉讼案件已经出现了。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例成为案件。当然,要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解决宪法案件,短期内有点奢侈。通过对一个个现实发生的蕴涵宪法问题的事例的剖析,发掘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问题,进而为推动宪政事业提供理论资源,可能是宪法发展道路的中国模式。

宪法教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货币宪法;宪法教学;财政宪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9-02

货币宪法是晚近提出的概念,与经济宪法、财政宪法、教育宪法等,同属于部门宪法的范畴。货币宪法学无论是在价值选择、基本原则,还是在主要内容等方面,都为宪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货币宪法学本身也应当成为本科、特别是研究生阶段,宪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

一、作为一个学科的货币宪法学

在宪法学研究领域,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政党、选举等,都是永恒的话题,但是货币发行、中央银行的运作和权限等问题,在布坎南等人之外,却很少有人提及[1]。然而进入21世纪,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特别是次贷风暴的影响,学者们从宪法学角度对货币问题展开的研究日益增多。

作为一个学科的货币宪法学被提出,其依据在于部门宪法理论。至于划分部门宪法的标准,则在于一个承担着某种必不可少的主要功能的社会或政府部门的存在,或者存在某种客观需求及利益事实[2]。财政宪法、教育宪法、军事宪法以及货币宪法概念的提出,基本上沿循了这一理路。自货币宪法概念提出至今不过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但是相关学者的研究仍然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并且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货币宪法学的教学也会逐步展开。

二、货币宪法学教学的理论前提

就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历史来看,直至目前,对货币问题的关心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一领域中,西蒙斯、弗里德曼、布坎南、哈耶克和彼得?波恩霍尔兹等是具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人物,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关于货币权力以及货币宪法的认识。另外,芬恩·基德兰德、马可·怀恩两位作者分析了政府和中央银行为确保长期价格稳定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意大利经济学家,曾担任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主席的托马索·帕多阿-斯基奥帕,就“财政协调与货币宪法”问题进行了论述;日本学者山田久也曾使用“货币宪法”这一概念[3]。这些都奠定了货币宪法学教学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讲,现有的货币宪法学理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虽然存在专门探讨货币宪法的著作,但多是针对一时一事所展开的研究,立足点也更侧重于财政经济领域。对于政府和人民在货币领域内的相互关系、政府在货币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力等宪法上的核心问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分析。2)皆对凯恩斯主义提出批判,认为凯恩斯主义运用的结果,是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的财政支出规模失控、财政赤字的急剧扩大,以及持久的恶性通货膨胀。而货币宪法的首要任务则是控制政府的财政和货币权力,抑制通货膨胀。3)在解决通货膨胀的路径上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恢复金本位、实现中央银行独立、货币立宪以及建立竞争性货币机制等几种取向。然而恰恰由于学者们的观点存在分歧,为货币宪法学教学提供了更多的理论素材,当然,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应对前述理论缺陷加以补足。

三、货币宪法学的教学内容

作为宪法学教学的组成部分,货币宪法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1.货币宪法学的学科价值:从部门宪法学的角度,论证货币宪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探讨货币宪法学的理论基础、体系结构、研究对象、基本原则等。

2.货币宪法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货币宪法学的理论成果进行梳理,并探讨货币宪法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背景下的历史任务。

3.货币权力的宪法属性:主要探讨货币权力的产生、运行,货币发行的经济价值,货币权力在宪法上的税权属性及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关系,货币权力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等。

4.货币权力配置的基本模式:主要研究货币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权的配置,以及广义的货币发行权与监督权的配置等。

5.货币权力的宪法规范:通过宪法规范货币权力的运行,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货币宪法的目标是在确保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其侵益性降到最低,使人民的财产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并将人权保障这一最为核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

6.其他的货币制度: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制度(特备是从宪法上否定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地位)、汇率制(对浮动汇率制加以反思,并尝试恢复固定汇率制)、金本位制、准备金制度等基本的货币问题。

四、货币宪法教学的学科价值

货币宪法学是围绕货币当局和货币权力等货币宪法问题建立起来的部门宪法学,将这一学科引入宪法学的教学实践,不仅能够开辟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新领域,丰富财政宪法乃至基础宪法学的教学内容,同时该学科的教学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在理论层面上,货币宪法直接指向宪法的各基本命题,并可以解释诸多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根源。货币宪法学认为,货币发行权的不受控制是现代社会一切政治和经济危机的首要根源。恰如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米赛斯和哈耶克等人所指出的,人为的、不适当的货币政策才是经济危机的真正根源[4]。费雪也说,“不兑换货币总是使用它的那个国家的祸根”[5]。同时,货币发行本身可以被看做一种征税行为,因此货币发行权的行使应当遵从社会契约的规范,应当征得人民的同意。很显然,这些内容的教学,可以用来支撑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命题,如人权保障、人民、有限政府等基本价值追求。

而在实践层面,最近一次,也是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导致了波及全球的恶性通胀。通货膨胀的后果是人民财富的流失,由此引出了人民财产权保障以及相关的国家责任问题。而货币宪法学的提出,则可以引起教学领域和研究领域对该问题的关注,并为当局的决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尾论

虽然独立于财政宪法,但无论在基本立场上还是所关涉的内容上,货币宪法学都同财政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立宪主义层面上的“财政宪法”一词同样由布坎南提出,他试图通过“财政宪法”来规范政府的公共收支,尤其是规范政府通过公债获取的收入[6]。在财政宪法学的研究中,税收、公债、预算、货币等都是核心的命题。很显然,货币宪法学在探讨有关货币、赤字、通胀、公债等基本问题时,实在绕不过财政宪法,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布坎南才会将“财政-货币宪法”合并使用,而在货币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过程中,同样应对财政宪法加以关注,从而使得货币宪法学的教学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美]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M].陈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1.

[2]洪镰德.结构功能论的法律社会学—帕森思法律观的析评[G]//.苏永钦.部门宪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23-32.

[3][日]山田久.欧洲的货币宪法、货币统一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J].世界经济,1991,(2).

[4]张维迎.危机中的选择[J].中国税务,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