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工作意见范例6篇

医保工作意见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1

一、出台背景

基本制度运行平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10年来。基金收支平衡,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但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参保人员医疗需要的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要求全市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述求日益强烈,尤其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此类问题,要求尽快扩大市级统筹范围。今年6月,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通过了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市委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步伐,根据《研究民生工作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市委专题会议纪要第31期)精神,拟定并上报了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以渝办发〔〕324号文件予以印发,对我市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

二、市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年。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规定,结合我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分为35个统筹区,其中主城6区为市级统筹区,其他各区县为单独的统筹区。不同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等各不相同。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先靠后统”和“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原则,市先后将渝北、巴南、北碚和双桥4区纳入了市级统筹范围。目前,全市仍有31个统筹地区。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层次统筹的主要问题

市级统筹区医保基金人均报销额比非市级统筹区平均水平高一些。同时,一是医疗保险待遇存在差异。年。市级统筹区特病门诊实际报销比例为76%比其他30个统筹区的平均水平高19%

导致了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就医、购药,二是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就医不方便。由于医保实行区域统筹管理。无法直接刷卡实时结算,垫支”和“跑腿”问题突出,区县和群众反映较大。

有的统筹地区参保人数仅占全市总参保人数的0.3%基金比重仅占0.24%且各统筹区彼此独立,三是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各地区参保人数和基金累计结余分布不平均。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

四、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2年底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二)基本原则

纳入一个”原则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非市级统筹区要尽快调整当地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先靠后统”成熟一个。目标任务期内完成缴费标准、待遇标准、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信息网络等方面与市级统筹区的统一,按期纳入市级统筹。

五、扩大市级统筹范围的措施

一)其余31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市级统筹后实行“分级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体制。区继续实行现行的垂直管理”模式。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2

为解决本市乡村医生基本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14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34号)和《*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6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大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市现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内,区别乡村医生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施保,切实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基本社会保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

二、对象范围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年7月1日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现在本市郊区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年7月1日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尚未享受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因特殊原因离岗的乡村医生。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述资质证书,*年7月1日之前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近年来因镇村合并、村卫生室调整等原因而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以及因大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离岗的人员,且尚未享受本市城保、镇保、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方式

上述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办法为: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按月缴费参加镇保。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由区县、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照《*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65号)文件规定,为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既可按照《*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65号)文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也可按“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乡村医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既可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也可采取“农保+补贴”的办法。各相关区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种纳保办法,组织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和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也可实施“农保+补贴”的办法。

1、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乡村医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

2、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区县、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农保+补贴”的办法。

对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已经领取农保养老金的,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根据实际财力筹措资金,在农保月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另外再予以适当补贴。采取补贴办法后,乡村医生月养老待遇水平(补贴+农保月养老金)一般不低于300元,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增长逐步提高补贴水平。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到龄后未落实城保、镇保、征地养老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参加镇保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上述人员中,在本文件施行以前已经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现按照上述规定参加镇保后,在其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1号)和《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49号)规定,对其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对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四、资金渠道

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资金按现行体制所明确的支出责任,应由其所在地的区(县)、镇(乡)政府予以落实,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确定,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纳入镇保的情况,对财力有困难的区县,年终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予以统筹考虑。

五、实施要求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3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老干部在“两高”期的医疗保健工作,准确把握老干部所思、所想、所忧、所盼,不断提高离休人员的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我们对 “两高”期老干部进行了调查研究。调研采取座谈会、家庭走访、电话了解等方式,与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的离休人员进行了系统探讨。通过调研,基本明确了“两高”期老干部健康状况的基本特点,摸清了在医疗保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大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力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1 伴随着“两高”期到来,离休老干部的身体状况有以下特点

1.1衰老加快、行动不便、带病生存

高龄是老年人功能衰退的第一位影响因素。离休老干部随年龄增加,机体各器官功能日趋衰退,心脑血管疾病、肝肾疾病、骨质疏松、骨关节病、白内障、青光眼等疾病开始频频“光顾”。他们感觉、知觉衰退,智力下降,性格脆弱,行动不便,带病生存。

1.2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随年龄增加,老年性基础疾病与年龄成正比例发展,但在保健知识宣教、控制饮食、增强锻炼等人为措施的干预下,部分疾病如高脂血症的发病率已趋于平稳甚至下降。高血压病的发病率虽然居高不下,但是知晓率与患病率相当,发病人群已基本得到了有效的治疗和控制。冠心病和糖尿病仍呈上升趋势,癌症作为死亡率最高,对病患心理影响最大的疾病,其发病率也在日趋增高。

1.3各类疾病并发症增多出现高致残率

随发病时间的推移,各类疾病并发症日渐增多,出现高致残率。如糖尿病、高血压病、高脂血症可怕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其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脑中风、视网膜病变、冠心病、心肌梗死、肾功能衰竭、周围神经病变等,成为引起机体失能、残障的主要原因。其次老年人脏器功能储备能力差,适应能力弱,机体稳定性差。再次老年人免疫功能降低,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很容易发生感染或其他并发症。各类疾病并发症的高发生率直接导致高致残率,严重影响了老年生活质量。

1.4各类心脑血管突发事件增多出现高死亡率

伴随着心脑血管事件的直接诱因—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日渐增多,各类心脑血管突发事件的发生率明显增加。老年人的各种器官功能减退,机体适应能力低下,因此一旦发病,病情常迅速恶化,出现高死亡率。比如老年心梗发病时不一定出现典型的胸痛,可能仅仅感到疲倦、无力、出汗、胸闷,但很快就出现心力衰竭、休克、严重心律失常甚至猝死。

2 离休老干部两高”期在医疗保健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2.1随着“两高”期的到来,老干部对保健知识的需求更加迫切

在召开的各类座谈会上,许多老干部认为我所这几年狠抓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符合广大老干部的愿望,但是现在更热切希望多宣传家庭急救常识,内容要含盖各类疾病发病先兆、常

2.2高并发症带来治疗的用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及各种化验的正常值和临床意义。

矛盾与难度加大

老年人患病常是多系统疾病同时存在,加上老年人对各种致病因素的抵抗力以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反应性减弱,临床表现往往不典型,容易造成漏诊和误诊。长期患病的老年人对所患疾病具有一定的耐受性和适应能力,老年人的感知退化,自觉症状轻,症状多样化,并发症较多,衰老、多种疾病交织在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及时准确判断和救治的难度以及用药的矛盾。

2.3由于疾病突发性强,要求抢救及时准确

由于许多老干部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慢性基础病的控制欠佳,直接导致脑中风、心肌梗死的发病。疾病的特点决定了抢救时间的紧迫性和急救措施正确性的重要性。患者如果在发病后的最佳治疗时间内没有接受到及时的诊断、正确的救治,将会影响治疗效果,从而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后续生活质量,甚至无法挽救患者生命。这就要求患者及其家属要具备一定的保健急救常识,在无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能进行正确的简单处置,为后续的医院治疗打好基础。同时也要求我们医务人员要具备精湛的技术,及时给予正确的诊治。

2.4空巢老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空巢老人特别是丧偶独居的空巢老人增长较快,他们是老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数量和比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也是生存风险最大的一个群体。特别是鳏寡孤独老人,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生活无助。他们衣食住行、看病住院全靠自己打理。“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他们担心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有病无人照料。二是情感空洞。我国历史上历来以子孙满堂的大家庭为荣,而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也是通过大家庭的居住方式来体现的。如今,子女离开家庭,空巢老人无法享受过去大家庭的天伦之乐,使他们缺少了精神慰籍,产生孤独感。有些丧偶的空巢老人心情抑郁,惆怅孤寂,行为退缩。这种老年性抑郁,导致他们情绪低落,没有活力,对前景黯然、消极。三是生活在空巢家庭中有病的老人随时都有死亡的危险。如何为空巢老人的人生画一个圆满的句号,是老龄化社会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

3 进一步做好“两高”期医疗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1进一步加大保健知识宣传力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常见病座谈会,由老干部交流防病治病心得,由医务人员答疑解惑。加大营养膳食方面的宣教力度,注重饮食控制。加强对离休老干部和家庭成员的保健宣传工作,内容包括常见病、突发急症的临床表现、先兆及相关处置措施;常见化验指标的正常范围及引起异常的可能原因;介绍常用药的作用和副作用,以及合理用药的常识。以增强老干部的自救能力和自我保健水平。

3.2做好突发病的抢救工作

我所医务人员本着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的思想,结合老干部“两高”期的生理及疾病特点,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救治水平。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对待每一次出诊抢救,做到人员、急救设备、常用药品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我所安装的急救呼叫系统,引导老干部正确使用急救呼叫系统,有突发病情及时报警,为后续治疗赢得宝贵时间。根据老干部的不同病情,教育、指导他们备好急救药品自救。

3.3重视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离休老干部由于年龄的不断递增使他们生理、心理上发生许多变化,还有部分老干部产生抑郁等心理疾患,严重影响了老年生活质量。我们要重视老年心理健康,认真分析老年人的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同志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帮助他们学会自我心理调整,保持健康心理状态。

3.4重视空巢老人问题,确保空巢老人安享晚年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4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以后即便是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也可以同样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而且在操作上还可以得到很多便利,在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都有很多人性化的关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势必会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有利于人们更广泛地选择就业方式,加速人才的流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人数会大大增多,从而达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

三、《意见》的下发使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1998年年底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此次《意见》的下发,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而使城镇中以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基本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四、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他们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当他们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是那么无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买不起商业保险。他们中的少数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得到治疗,但多数并没有好的办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意见》的下发,使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了最起码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意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很多有别于其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体现在:

1、《意见》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这个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无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考虑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意见》规定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同样考虑到了他们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规定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体现出医疗保障体系的多层次。

3、《意见》规定要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并不当然地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意见》规定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甚至细到对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都进行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出《意见》对广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而这也正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

六、目前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由于《意见》仅仅是就如何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要求,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按照2002年 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存档人员可以到存档机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大龄下岗职工和弹性就业人员还可在此基础上少交30%。而且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档人员缴费逾期不超过90天的,不视为缴费间断。

存档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即一般门诊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其它住院、住院前7日抢救留观、部分门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都在报销范围。当存档人员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只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可以说,北京市的这个文件正体现了《意见》的精神,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当然对于没有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以及在医保代办机构开设个人窗口方便个人投保等规定,还有待于另行制定细则,以进一步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权利。

联系方式: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100027,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5

**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全市三区四县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确定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等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和衔接。

(四)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做好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

三、对现行政策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降低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五)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基金筹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130元,市辖县:115元。

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260元,市辖县:245元。

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由残联部门负责认定。

(七)保险待遇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线)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意外伤害补偿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4.二次补偿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使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当年度基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时,应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主要是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超过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前一年的数据为准)的大病患者。二次补偿的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四、管理和服务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制度。

(八)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九)加强基金管理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建立医保基金收支公示制度,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6月份前将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参保登记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包括学龄前儿童学校、幼儿园等)学生为每年8月—9月;其它居民为每年6月—7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做好与有关制度间的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与其它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

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4.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本意见作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的修订和补充,凡本意见未涉及的仍然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实施定点医疗

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定点义务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十四)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动态调度

各区县要按照“6月中旬前制订好实施方案”、“年底实现全覆盖”和“及早实施新方案平稳过渡”的目标任务,制订好今年具体工作计划,对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时间、推进步骤、宣传培训、保障措施、制度评估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实施动态调度,确保今年7月底参保扩面工作基本落实,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十七)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八)加强部门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6

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制定历时两年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文件的起草过程和吸收采纳社会意见的情况。

答:2006年6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牵头、16个部门参加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改文件的制定。2006年10月23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了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总理于2008年4月中旬主持召开了两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听取了各界代表的意见,提出医改要真正做到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让监管人员易于掌握。本届政府成立后,副总理多次主持会议研究医改文件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近期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及其工作要求。在医改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国务院原副总理吴仪也多次听取工作小组的汇报,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在两年多时间里,工作小组深入各地进行了大量实际调研,专题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委托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知名机构,开展独立平行研究,同时在网上公开征集建议方案。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意见》。2008年2月29日和9月10日国务院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对《意见》进行审议。

2008年9月底,《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并于10月14日-11月14日,全文向社会公布,问计于民,引起各方面积极反响。共收到31个省(区、市)和72个国务院部委(机构)及8个派、人民团体的反馈意见。收到群众意见35929件,其中网民意见31320条,传真584份,信件4025封。

工作小组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条分析,本着尽可能吸纳的原则,对《意见》进行了190余处修改,不少好的意见被吸纳到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一是增加了改革的近期目标。二是针对农民工、老年人等群体反应强烈的医保关系接续和异地就医报销问题,增加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等内容。三是针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建议,增加了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重视护士和护理工作、增进医患沟通等内容。四是针对基本药物定价和供应方式争议较多的情况,将“基本药物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修改为“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将“统一制定零售价”修改为“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给地方操作留有空间。五是对《意见》第五部分进行了修改充实,使五项重点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更加清晰。六是针对反映《意见》文字不够通俗的意见,对文字进行了上百处修改,力求表述更加准确、易懂。同时,为增强《意见》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决定,起草了《实施方案》,相当一部分对《意见》的修改建议在《实施方案》中得到了反映。对于一些更具体的建议,将在今后陆续下发的操作性配套文件中予以研究、采纳。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并原则通过医改文件。2009年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医改文件。

因此,《意见》和《实施方案》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汇集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反复论证修改形成的。

问:请介绍《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特点。

答:《意见》与《实施方案》的起草,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贯穿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这条主线。在基本原则上,一是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二是坚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与现阶段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注重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四是坚持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完善制度体系。

《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一致,主要任务各有侧重。《意见》着眼长远,突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提出深化改革的任务和策略;《实施方案》立足当前,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明确2009-2011年三年内落实改革任务的具体措施。

《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四大体系、八项支撑”。一个目标就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四大体系就是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律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项基本”和“一个试点”,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抓好五项重点改革,将使公共卫生服务基本普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总体上看,医改方案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改革的理念上,首次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一重大创新,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确立了改革的思路,既借鉴了国际普遍经验,又立足中国基本国情,对于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是在改革的原则上,明确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和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强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在近期改革的重点上,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从国情和初级阶段的特点出发,提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全民医保;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提出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努力降低药品价格和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提出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使广大城乡群众不出乡村、社区就能得到比较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是在改革的基本思路上,把完善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结合起来。第一次突出了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蓝图的整体设计,同时,提出近期从改革的关键环节和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入手,着力抓好五项重点改革。

五是在改革的方法步骤上,强调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方案中一些重大改革,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中央明确目标取向和基本原则,鼓励地方试点探索。

问:这次医改对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哪些实际措施,作为普通群众,从改革中究竟可以得到多大的实惠?

答:医改方案就是要着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让群众得到实惠,主要有四点:

一是平时少得病。从2009年开始,国家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按项目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努力使群众少生病。

二是得病有保障。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到城乡全体居民;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方便医保报销,努力降低医疗费用个人支付的比例。

三是看病更方便。从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两方面着手,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力争使城乡群众不出社区、不出乡村就能享受到便捷、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利用市场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分工协作机制,努力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缓解大医院“挂号难、看病难”的状况。

四是治病少花钱。通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基本药物定价、生产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障报销的相关政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价,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大政府投入和监管,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降低成本,努力减轻群众的用药就医的负担。

问:请问在今后几年内,政府将增加多少卫生投入,重点投向哪些方面?

答:为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级政府都将努力调整支出结构,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初步测算,未来三年,落实医改方案中的五项重点改革,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投入3318亿元。主要用于:

一是支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三年内,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二是支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给予合理补助;大力支持医务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建设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和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

三是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老年人、婴幼儿、孕产妇健康检查,慢性病、传染病防治指导等。支持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和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

此外,各级政府还将为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加大卫生投入,保障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逐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问:近期重点提出,三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请介绍这个目标制定的依据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答: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是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途径。制定这样的目标,既考虑了群众的实际需求,也考虑了各方面条件的可能。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针对不同人群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针对特殊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也已逐步完善。考虑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的是自愿参保,另外还有商业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因此我们把目标定在2011年均达到90%以上。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二是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三是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四是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问:请介绍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答: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为了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可及和价格低廉。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1977年首次提出,目前约有160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形成地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规范用药行为,保证用药安全,降低患者医药费用。

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二是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三是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需要强调的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不等于群众患病后只能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在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将根据病情的需要使用非基本药物。

问:请介绍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答:目前,群众宁愿花更多的钱去大医院看病,也不太愿意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是对服务质量不放心。医改方案提出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方便快捷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方便群众看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另一方面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把常见病治疗解决在基层,减轻群众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实施方案》提出从四方面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央重点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和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鼓励通过医疗资源重组、社会力量办医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二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开展定向培养、执业医师招聘,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大幅度增加全科医生数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三是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经费,并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四是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开展巡回医疗、上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强化绩效考核。

问:请介绍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含义,有什么措施保证均等化的实现?

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保证全体城乡居民均能够免费或只需少量付费就可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角度看,意味着人人享有服务的权利是相同的;从服务的内容看,是根据居民的健康需要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努力使居民少得病。

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院前急救、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出生缺陷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精神卫生、采供血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城乡与区域差距大,卫生机构服务规模、能力和水平差距大。因此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一个较长期的任务。当前,在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国家选择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项目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服务。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财力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重点加强目前比较薄弱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二是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责任。明确并落实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是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政府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四是加强规划和管理,合理配置公共卫生服务资源。五是改善服务,制定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开展面向人群的主动服务。

问:公立医院改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请介绍这项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哪些措施能够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答: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群众看病就医主要选择到公立医院,因此它成为医药卫生行业众多问题和矛盾的交汇点,改革涉及到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治理结构、补偿机制等各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到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难度很大。同时,社会各界在建立科学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具体途径方面有不同看法。公立医院改革必须积极而又稳妥进行。因此,国务院决定分阶段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当前主要是抓好改革试点,具体步骤是:2009年,制定试点方案,选择若干城市和公立医院开展试点,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2011年逐步推开。

公立医院体制改革试点重点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二是推进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形式;三是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稳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通过改革,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满意的医疗服务。

问:文件出台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推动实施有什么具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