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组织工作计划范例6篇

乡镇组织工作计划

乡镇组织工作计划范文1

(一)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进一步完善各项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等。积极开展廉政警示教育,落实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谈话、三项报告以及四项监督机制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将群众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扎实开展“两走进、两承诺”活动,以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改进机关作风为重点,推动机关工作重心下移,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家中,加强与群众沟通联系,努力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将各类工作实践中所需要的基础工作能力、基层工作能力、基本业务素质和技能作为培训重点,加强培训,不断提高驾驭全局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应急处变能力。

(二)切实抓好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

强化村“两委”干部素质提升,采取集中教育和分散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事迹报告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打造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干部队伍。此外,加强监督管理,以此督促村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保持良好作风。

(三)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一要深入开展村级运营保障工作,积极推动村级组织分类定级,从各村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基础等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发展及实现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有效实现形式。对基础条件好的强村,引导其通过产业发展创新等多种模式,推动资本合理流动,实现更大发展;对有一定基础的村,引导其学习先进经验,进行经济结构改造,改进经营方式,获得更大效益;对基础条件比较差的村,注重从搞好农业生产服务、现有资源开发、盘活闲置资产入手,推动集体经济增收,为村级组织运转提供有力保障。二要推动村级组织办公条件改善。借力情系万家进基层活动,依托各级财政补助以及在外能人、村企共建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动村级组织办公场所达标建设。

二、突出特色,提高效益,着力加快实体经济发展步伐

一要打造特色产业体系。坚持“一业为主、多业为辅、面向高端、转型升级”的总体发展思路,着力打造极具特色的产业发展体系,加快实现富民强镇的目标。

“一业”,即葡萄与葡萄酒产业。依托“十八公里葡萄长廊”,以“建设高端酒堡、拓展特色葡园、丰富产业配套”为重点,全力推进产业向高端化、优质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做好区域专业市场、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宣传,维护产区声誉,叫响产区品牌。抓好精品酒庄群建设,加快推进玛桑、龙亭、悦庄3个酒庄的建设进度,力争明年有2--3个葡萄酒庄投产。抓好葡萄标准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优质嫁接苗木园,全面提高已有基地整体质量。抓好葡萄及葡萄酒关联产业发展,不断完善酒瓶、酒塞、酒标、包装等产业链条,加快引进一批相关产业项目。抓好区域品牌推介,尽快启动葡萄及葡萄酒观光旅游,实现葡萄产业发展、旅游观光及旅游纪念品开发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叫响“省葡萄与葡萄酒特色产业镇”品牌。“多业”,即汽车零部件加工、精品养殖、果品种植和休闲旅游产业。其中,汽车零部件加工业,加快汽车产业园的规划建设,提高项目的承载力和吸引力。充分利用好北奔重汽、蓬翔汽车等龙头企业的配套发展政策,加强与北奔重汽340家、蓬翔汽车180家供应商联系,吸引配套企业前来投资落户,膨胀产业规模,全力打造汽车零部件加工基地。年内,争取引进1至2家有影响力的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同时,鼓励支持辖区现有企业提质增效,争取更多配套份额,不断扩大规模,提升产业聚集度。精品养殖业,依托“中国海参苗种之乡”这一品牌,大力推行“科学育苗、精品养殖”的发展模式,通过开展科技下乡入户和技术培训指导,提高广大养殖户的技术水平和应变能力。重点发展对虾、刺参等高档海珍品的育苗和养殖,搞好优良品种的引进和选育,争取把海水精品养殖做大做强、做精做细。果品种植业,充分依托民和公司的沼液资源,大力发展优质“沼果”种植基地,推广实施“除草改种草、水肥一体化”等农业新技术,突出绿色、有机、无公害等特点,在全市叫响“沼果”品牌。乡村旅游业,依托“美丽乡村”创建活动这个载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努力培育新的富民增长点。马家沟村在巩固今年创建成果的基础上,依托新建成的金山罗斯兰酒庄,着力打造集水果采摘、深加工增值、观光旅游、葡萄酒文化传播为一体的农业生态游休闲度假区;沿206国道的庄,重点发展特色果品采摘等休闲体验项目;临海的海头、墟里等村庄,重点发展渔家乐等项目。力争明年接待游客数量达到12万人,实现综合收入1500万元,使镇乡村旅游成为全市的亮点和品牌。

二要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把项目建设作为提升镇域经济实力的重要支撑,按照“签约项目抓落地,在建项目抓竣工,竣工项目抓投产”的思路,明确时限,倒排工期,着力提高落户率、开工率和投产率,形成“开工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好态势。在建项目抓进度、促投产。明年重点加快总投资15亿元的北奔重汽扩建、香格里拉玛桑酒庄、龙亭葡萄酒等10个项目建设,年内确保完成项目投资2亿元,力争香格里拉玛桑酒庄、金山罗斯兰酒庄等5个项目建成投产;在谈项目抓签约、促落户。抓住明年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开工建设的有力时机,充分利用农高区特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一批高端高质高效产业项目,加快推动我镇产业转型升级。对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跟踪洽谈力度,积极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项目早签约、早落户、早建设。重点加快推进亨大葡萄酒、世基葡萄酒等在谈项目,确保御宝酒业、开发机械等项目签约落户,争取新引进3—5家有影响力的产业配套项目。建成项目抓扩能、增税源。进一步强化财税意识,加强财源建设,做到应收尽收。加大中粮长城、北奔重汽等现有骨干企业的培植力度,鼓励和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深入挖掘增收潜力。明年,力争全镇规模以上企业达到29家,纳税过500万元企业的达到6家。此外抓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做好征地等前期准备工作,抓紧启动科技服务大楼和道路管网建设,打造科技新高地。

三要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项目建设的源头,以特色园区为依托,切实提高招商引资成效,着力扩大汽车产业园规模,共分两区进行建设,一区总规划面积约为800亩,二区总规划面积约为1900亩,计划2013年进行一区建设,进行细致规划,逐步完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水、电、煤气、道路、排污、通讯、热力等“七通一平”的建设。同时,继续加大闲置资产利用率,在对我镇闲置资产调查摸底的前提下,建立了闲置资产数据库,为我镇利用闲置资产开展招商引资提供了新的平台,通过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改善民生,共建共享,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水平

(一)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继续将合村并居摆在党委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筛选出适宜村庄,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积极与职能部门搞好对接协调,搞好村镇规划,严格规划管理,加快推动新农村建设,尽快在城镇化建设上实现突破。

(二)深入开展“情系万家进基层”及“美丽乡村”创建活动

扎实推进“情系万家进基层”活动,突出“深入基层强服务,为民务实促发展”主题,在农村的短板、弱项和群众的所需、所盼,在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等方面,积极配合帮扶部门,扎实推进“情系万家进基层活动”,努力实现“基层基础更加巩固,基层发展更加坚实,基层面貌更加提升,基层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加大力度开展“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围绕“村容整洁环境美、村富民强生活美、村风文明人文美、村稳民安和谐美”要求,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改善村镇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优化产业链条、丰富文化生活等多种途径,把我镇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产业特色鲜明、生活氛围和谐的“美丽乡村”的示范区。

(三)突出抓好生态农业基地建设,努力实现富民强村

积极融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中,借力农高区以及龙烟铁路建设,指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继续提升果品种植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加快海产品养殖业、有机农产品种植业的发展,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以加快发展水果产业为主线,各项产业全面发展,“一村一品”、“一户一业”的特色板块农业格局的格局。年内,重点培育马家沟、南吴家等有条件的村落,建设生态农业基地,强化宣传营销,树立品牌形象,发展村级经济;另外,立足我镇优势,进一步规范海水养殖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

(四)实施环境改造工程,改善镇村环境。加大镇驻地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实施亮化、绿化、美化工程,不断增强承载能力和集聚能力。我镇作为省级文明镇,更要在创特色、强功能、树形象上下功夫,当好示范和样板。积极参与全市“农村大扫除”活动,彻底清理村内村外、河道荒沟等区域陈积的垃圾,并健全长期维护机制,改善农村环境。深化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工程,实现全域覆盖。抓好农村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构筑安全可靠的防洪减灾和供水保障体系。

(五)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着力构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再就业、合作医疗、养老保险、贫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年内,完成劳动力转移800人,全年新增就业500人;新农合参合率要达到100%;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000人,保费总金额达到1000万;农村低保提标扩面人数达到980人,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0%;计划生育率达到95%以上。

四、全面抓好社会稳定工作,营造和谐稳定新局面。

(一)扎实做好基层稳定工作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加大对积案的处结力度,初信初访的化解力度和群众情绪的理顺力度,着力维护稳定,切实抓好网上民声、市长公开电话、人民来信办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解决,努力让群众满意,抓好社会矛盾调处,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全力营造“平安、文明、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完善监管体系,推进机制创新,全面提高对事故的防控能力,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镇经济发展创造出良好的安全环境。重点是抓好企业安全、海上安全、森林防火、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年内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4次,建设项目“三同时”3家,开展安全教育活动2次,培训人数1500人次。

(三)坚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乡镇组织工作计划范文2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没有规划权哪来的批准权

我认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没有规划权,因而根本不存在乡镇人代会需要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里,地方组织法没有赋予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职权,根本原因是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规划的权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并没有提到乡镇规划。可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该是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的事。事实上,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五年发展规划草案时,都事先征求了所属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基本上涵盖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因而乡镇无需单独制定五年发展规划。

乡镇可以有建设发展计划。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这里所指的计划是“根据国家计划”制定,不是由乡镇自行单独制定。如果乡镇各自为政制定发展计划甚至长远规划,那么整个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岂不被分割得四分五裂?而且计划不是规划,计划可以随时调整,而规划则相对稳定。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乡镇人大只需审查决定建设计划

笔者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乡镇人大只需审查决定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以及乡镇民政工作实施计划。乡镇人大无需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性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区域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编制计划草案,提请同级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在本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必须作部分调整的,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方案。然而,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划的最小单位,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都事先征求了乡镇的意见,乡镇无需制定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法定职权有所不同,乡镇人大审查批准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缺乏法律支撑;乡镇人大不设立常委会,审查批准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同样缺乏法律支撑。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草案,并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决定;编制乡镇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草案,并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决定。据媒体报道,2012年3月16日至17日,江苏省大丰市万盈镇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12—2016 年万盈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报告》。这一做法,与一些地方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的较多数做法相比,应当说是乡镇人大依法履职的一个典范。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于法有据

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五年规划,于法有据。

咬文嚼字地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明确的法律表述,而在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中不能直接找到;但类似的表述还是有的,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这里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民政工作”等无疑包含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规划”是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如“十年规划”、“五年规划”之类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10个五年称之为“五年计划”,到2006年才称之为“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因此,从2011年开始的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其实就是过去所说的未来五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组织法未见“规划”一词,究其原因,地方组织法从1979年制定到2004年第四次修正,那时候只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还没有“五年规划”一说。现在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在2004年之前就是称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既然乡镇人大决定(审查批准)单项或年度相关计划有法可依,那么决定长远计划(规划)也是于法有据,只不过规划比计划更长远更全面而已。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陈宏卫

乡镇人大批准发展规划是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查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从当前社会发展现实来看却十分需要。

其一,全县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草案虽已涵盖乡镇内容,实际上由于强镇扩权和城镇化的深入,每个乡镇的发展都有其特殊性,乡镇人大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草案列入人代会审查也是合理的。

乡镇组织工作计划范文3

(一)乡镇企业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乡镇企业法》和省、市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全市乡镇企业实施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2、负责制定全市乡镇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加快示范区建设;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的申报论证和立项审批;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和管理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帮助指导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

3、负责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做好市级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考核认证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4、总结推广乡镇企业改革、创新与发展的经验,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及时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指导全市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人才交流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企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6、指导乡镇企业开展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外经外贸、安全环保工作。

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2、负责编制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析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运行态势,协同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负责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的论证立项,建立完善全市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库。对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项目进行备案。

4、负责组织和协调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科技研发经费等各类扶持资金和招商引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5、组织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参股、收购、兼并、重组国有及集体企业,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负责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才引进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协调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7、组织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评议政府部门的活动。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乡镇企业局(市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秘书科

1、负责综合性报告和文件的起草。

2、负责机关的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3、负责机关公务员和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下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劳资、社会保险等工作。

4、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系统普法教育和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指导全市乡镇企业职称改革,承办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

6、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办公室自动化、资产、车辆、财务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二)企业发展科

1、负责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指导乡镇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企业布局。组织开展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认证。

3、负责创优评优和乡镇企业家、先进企业、文明乡镇企业的审核申报及后期考评管理工作。

4、负责省级和市级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级乡镇企业示范区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5、负责指导乡镇企业改革改制,开展乡镇企业综合调研。

6、负责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乡镇企业重大事故,参与有关纠纷的调查。

(三)科技外贸科(加挂政策法规科的牌子)

1、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科技进步、质量管理规划。

2、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展乡镇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乡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3、负责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和各类经贸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负责培育出口创汇型企业。

4、负责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普法工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四)规划统计科

1、负责全市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基础建设投资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限额以上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审批及建设资金的申报衔接、协调落实工作。

3、负责建立市级乡镇企业项目库,开展项目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县(区)级乡镇企业项目库建设。

4、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的统计与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5、负责建立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做好省级基金项目的审查申报及实施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乡镇组织工作计划范文4

1、组织领导有力。各乡镇按照县委要求,认真、迅速抓好贯彻落实,加强了领导力量,健全了组织机构,强化了组织领导。各乡镇均成立了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同时,各乡镇还明确了镇长挂点联系区级示范点,镇党委书记挂点联系镇级示范点,其他重点村安排一名镇领导为挂点联系人,各村也明确了新农村建设工作机构,进而形成了县、镇、村三级联动的组织领导网络。

2、宣传发动深入。县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各乡镇均召开了由镇村干部、驻镇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各村召开了党员组长会,重点村示范点召开了村民户主会,层层传达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政策、精神。采取横幅、标语、板报、流动宣传车、公开信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的目标任务、重大意义和方法步骤。在重点村、示范点组织群众选举组建了新农村建设管理理事会,把能力强、威望高的农村“五老”纳入其中,依托理事会动员群众、引导群众、组织群众。深入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理解了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社会各界的力量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中来。

3、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各镇将新农村建设工作与开展“三民”创评活动,创建村级好班子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级党员干部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引导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来。如*组织干部群众出工2000多人次,对全镇各街道、镇政府所在地、各村村部所在地、中心村、公路沿线以及河道进行集中治理;*镇组织干部群众近千人开展“三清”活动;*镇党委书记*带领镇包村工作组和村干部一起参加*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三清”义务劳动;*镇组织镇村干部群众、学生对圩镇、*大道进行集中整治;*镇在机关干部中开展争做新农村建设工作“三员”即指导员、协调员和调度员;*镇*村*下组老党员*主动带头参与新农村建设,不计个人得失,被群众推选为改组新农村建设管理理事会会长。

4、面上“三清”初见成效。各乡镇按照区新农村建设工作调度会提出的目标要求,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在全乡镇范围内全面铺开了“三清”工作,在镇、村办公楼所在地、圩场、主要干道开展大规模卫生清理整治活动,取得初步成效。各乡镇在集中抓好“三清”工作的同时,注重环境卫生保洁,探索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如*镇流坑村制定了文明卫生公约,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比活动;*镇*村指定了村民公约,与村民签定了“门前三包”责任状,开展了星级评比、流动红旗活动;*镇开展了“三色门贴”卫生评比活动等。

5、示范点“三改”试点建设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在加大示范点“三清”工作力度的同时,集中清理拆除了一批露天厕所、违章搭建棚舍、厨房和残垣断壁,疏通硬化了一批区间道路,示范点小区面貌焕然一新。如*镇*村下安组规划建设环组公路,选定了垃圾池和公厕建设地址,拆除了低矮“土茅厕”;*镇*村*组示范点在改变原来淤泥成片、垃圾成堆的基础上,积极准备硬化该组公路和水沟;*镇*村*下组规划建设公厕及化粪池,加紧实施拆旧建新工作等。

6、着手规划建设新村镇。各乡镇坚持规划先行,在规划权限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编制了总体规划、各村详细规划和示范点规划效果图。同时,结合征地返迁工作,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如*镇制定了镇域总体规划,并聘请规划设计院专家指导全镇各村制定详细规划;*镇加快示范点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做到拆旧建新,现已完成旧房和土地丈量,新村建设规划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镇水东村根据青龙山示范点建设方案,制定了示范点初步规划,并组织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现已拆除部分破旧厕所,平整场地,基本完成小区内挡土墙施工建设。

乡镇组织工作计划范文5

山东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内容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 空间环境的设计,那么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 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 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 商业街空间设计;

4、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6、城市 地下空间设计;

乡镇组织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外,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双代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区各乡镇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的。(下同)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民主理财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3.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目;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财务公开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月进行财务公开,业务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进行财务公开前,应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核对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持,由村主管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同时要认真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十二条公开的内容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提交乡镇农经站审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农业税及附加以及筹资筹劳、集资款、水费、电费等。

第十四条村级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四章乡镇代管村级财务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双代管”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和现金、存款由乡镇农经站代记、代管,所有权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应保留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乡镇农经站应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只设置一名财会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并按区、乡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乡镇农经站按时报帐。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要配备具有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的业务骨干从事代管工作。人员设置包括总会计一人、记帐员一至二人、专职出纳员一人。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工作由乡镇农经站站长主持负责。

第十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代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区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政府不得再任用其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乡镇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乡镇农经站每月末(业务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乡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财会人员凭乡镇农经站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千元以上)应在当日内送交乡镇农经站,收取的小额现金可在3日内上交,村集体的资金收入不得坐支。乡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乡镇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乡镇农经站站长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区、乡镇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一千元以上)与“三费”支出,须经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入帐,其中大额工程支出还要有招标承包合同、工程预算等必备的附件。同时,要严格支取代管资金的审批手续,支取小额代管资金由乡镇农经站站长负责审批,支取大额代管资金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手续不完备,出纳员不准付款,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乡镇农经站负责本乡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可根据乡镇、村等有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六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任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农经站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分别上缴国家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九条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