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例6篇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1

划定四项约束性指标,安全生产不能碰“红线”

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重点明确了六大任务:强化重点行业安全保障,有效降低事故总量;加强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保障民众安居乐业;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确保劳动者安全健康;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完善安全保障社会化支撑体系,创建良好安全环境。规划确定了4项重点考核的约束性指标:到2015年,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2010年的0.23下降到0.1;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2010年的5.05下降到1.5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1以内,2010年为4.18,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2以内,2010年为4.45。

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实施量化考评,实行分级监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到2015年,重点行业领域30%以上企业达到A级,50%以上达到B级,不存在D级企业。

在完善安全保障社会化支撑体系方面,构建安全保障投融资体系。建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保互动”防灾防损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预防费用、风险抵押金收益等“四位一体”的政府安全专项资金投融资体系。推行安全经费超前投入、安全防范超前保障机制,推进实施全市安全投入“百亿工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市级安全专项资金逐年递增500万元,区县(自治县)安全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10%以上;加强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企业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构建企业、政府、社会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到2015年,培育一支由安全技术专家、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组成的6000人的安全技术职业队伍;安全工程(技术)及相关专业各类在校生达到2万人规模;安全(应急)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

锁定六大重点工程,打造西部安全产业基地

为实现上述任务,规划还明确了六大重点工程与项目,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程、企业技术改造与装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控预警信息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和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中,引进国内外安全行业的知名企业与品牌,以生产安全标志产品、应急救援产品等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投入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以基地为平台、以市场为推手、以执法为保障,大力推广安全(应急)产品,打造集生产制造、交易物流、技术研发、培训演练、信息集成“五位一体”的中国西部安全(应急)产业基地。

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中,实施城市生命线系统应急监测与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水质监测网。建设电网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提升城市照明安全监控与应急能力,主城区所有路灯变压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器械与药品储备。实施城市公众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急逃生装置配备。

四大保障措施护航,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干部考核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2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现状

我国进入运营阶段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基金,它们的运营收益直接决定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并没有在全国层次上实现统筹,而且由于打通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导致个人账户出现“空账”问题,大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基金并未真正处于运营状态,相关部门也未公开这两项基金的运营状况。当前处于有效运营状态的社会保障基金只有中央政府于2000年设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运营,每年通过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基金大致的运营状况。鉴于数据的可得性,可以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状况这一缩影来了解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现状。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它定位于国家的重要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位和用途可以看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状况影响着我国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满足公民社会保障需求的能力,这也就决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标必须是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因为不断处于贬值状态的社会保障基金是无法满足其定位需要的。此外尽管我国大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由于各种原因并未真正处于运营状态,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消除这部分基金的“空账”状况,实现真正的“实账”运营。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同样是为了满足参保人退休、大病时突然增加的巨额支出,因此这部分基金的运营目标同样应该是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资金的投资途径和投资机构两个方面。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途径和投资机构的范围都经历了不断扩展的过程。

就投资途径而言,从2001年到2003年,即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的前三年,基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小,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基本上是把安全性作为基金投资的第一目标。从2004年到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上述投资途径以外还增加了经国务院、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指数化投资、股权投资、信托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途径,但相关部门对基金投资途径的监管还是比较严格,许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从2007年到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如从2007年开始取消了对指数化投资、股权投资、信托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途径的审批限制;2008年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景气,取消了股票指数化投资这一投资途径。此外,从2006年开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还增加了境外投资这一途径,更大限度地拓展了基金的投资范围。

就投资机构而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设立之初到2003年6月都是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运营,从2003月6月份开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引入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部分基金进行委托管理,而引入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大多为私营投资机构。自从引入委托投资方式以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委托投资资产的规模发展非常迅速,占全部基金资产的比重越来越高。但是从长期而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委托投资资产与直接投资资产的比重有待进一步调整。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因此社会保障基金每年的投资收益情况就成了衡量基金运营效益的唯一指标。我国当前公开的关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数据的仅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项,表1显示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2001年到2008年的投资收益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到,从2001年到200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名义收益率一直处于5%以下的水平,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以后的实际收益率则更低,甚至2004年出现负的实际收益率。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其中2006年的实际收益率达到27.51%、2007年的实际收益率更是达到38.39%的高峰,而2008年的实际收益率则出现了-12.65%的投资亏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存在如此大幅度的投资收益波动,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的不合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风险控制的能力较弱。从几何平均来看,从2001年到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名义收益率平均为8.98%,实际收益率为6.65%,虽然从绝对值来说收益率并不算低,但收益率存在的大幅度波动显示了基金收益的不稳定性,基金的保值增值存在着极大风险。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迫切性

作为战略储备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中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却面临支付与风险两方面的压力,这直接决定了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迫切性。

(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支出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而我国则是在社会经济还不发达的条件下出现“未富先老”的现象,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增加了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压力。图1显示的是我国从1953年到2008年老年人口比重与老年抚养比的变化趋势,其中1993年到2000年主要选取了1953、1964、1983、1990、2000年共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而2000年以后则为国家统计局历年抽样调查的数据,相关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整理得来。

从图1中可以看到我国从2001年开始65岁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超过7%,达到联合国规定的“老年型”国家标准,正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态势还刚刚开始,老龄人口占全部总人口的比重还一直处于上升状态,从2001年到2008年仅仅8年时间里我国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15个百分点。此外,从图1中还可以看到老年抚养比(也称老年人口抚养系数,指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与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呈正相关,也就是说,随着老龄人口比重的不断增加,单位劳动年龄人口供养的老年人口数也随之增加,劳动年龄人口的供养压力越来越大。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增加了未来社会保障支出的压力,这必然增加作为重要战略储备资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迫切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应付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越高,对该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也就越迫切;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在未来的支出水平也都直接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越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未来支出的水平也就越高,对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也就越迫切。

(二)社会保障转轨带来的隐性债务压力

出于人口老龄化的原因,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支撑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出现的支付高峰,因此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制转轨,但在转轨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转轨成本,本该用于积累并进行运营的个人账户基金被挪用去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导致个人账户一直处于“空账”运行状态。如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认城市养老金缺口在2.5万亿元左右,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世界银行测算的养老金缺口则更大,估计在3~4万亿元左右。如此巨大的养老保险缺口仅仅依靠中央政府掌握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偿付是无法实现的,在基金规模最大时的2008年,基金的资产总额也只有5623.70亿元,即使全部用来弥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缺口,也只能满足缺口总额的20%左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转轨带来的巨额隐性债务压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保障基金通过运营实现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得到化解,社会保障转轨带来的隐性债务规模越大,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也就越迫切。

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效益的影响因素

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要求的迫切性,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就成了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然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效益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在进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时必须分析各因素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效益的影响,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最优安排。

(一)投资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投资途径和投资机构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不同选择都会影响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效率。

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途径而言,一定收益率的投资项目与一定的风险相对应,收益率越高的投资项目它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也就越高,即使市场上短暂地出现收益率高而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项目,由于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就会吸引过多的资本流向该投资项目,从而降低它的收益率而提高它的风险,从而实现资本市场各投资项目的收益率与其风险相对应。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运营状况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投资途径的选择对收益率和风险的影响。

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机构而言,根据运营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公营机构与民营机构两种,而这两种投资机构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是存在差异的。例如,从1980年到1990年,民营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率美国为8%,英国为8.8%;同时期公营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率美国为4.8%,新加坡和印度为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虽然也同时存在公营机构直接投资与民营机构委托投资同时并存的情况,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2008年的总资产中有3057.89亿元的直接投资资产和2565.81亿元的委托投资资产,但不同投资机构投资收益的相关数据并没有公布。不过我们可以通过2003年引入民营机构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委托投资以后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的变化观察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民营机构与公营机构在投资收益率上的差异。

(二)监管的有效性

监管的有效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效益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可以按照监管对象的不同分成对行政部门的监管和基金投资主体的监管两个方面。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一直处于不断变革的状态,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基金特别是其中的养老保险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是以基金的存量作为基础的,在基金的存量不断被非法挪用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成了无源之水,基金的保值增值的目标不可能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主体包括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不同性质的运营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时的收益水平和面临的风险都是存在差异的,这也就为监管部门如何有效地实现对基金投资主体的监管提出了挑战。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历年的资金运营状况,私营机构的收益率要高于公营机构,但同时风险也要高于公营机构,在这样的条件下将社会保障基金在不同性质的运营机构间合理分配,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主体的监管能力,可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收益率并降低风险。

(三)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途径除了小部分存入银行外,大部分都是在国际或国内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因此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为例,在基金设立之初就把股票、企业债、金融债、国债等列入基金的投资范围,但由于缺乏投资经验,还是有64.59%的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持续运营,对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基金的投资途径越来越多地由银行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到2008年银行存款只占全部基金总值的10.90%。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展和投资组合的变化中可以看到,基金的保值增值越来越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完善的资本市场将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恰当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方针

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自身条件和基金投资途径的现实状况,确立恰当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方针对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例,在多年的基金运营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审慎投资,安全至上,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的投资方针。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我国的战略储备资金,属于全体公民的“养命钱”,在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坚持安全至上的原则,控制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对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在基金的四条投资方针中仅仅只有一条涉及基金的运营收益,而且把提高基金的收益放在最不重要的位置,在基金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导致过度的注重基金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存在负相关关系,对基金安全性的过度强调往往会忽略基金的收益性,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益率的下降。因此,在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压力比较小的初始运营阶段,应该把基金的保值增值作为基金的重要运营理念,把提高基金的运营收益摆在基金投资方针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在基金的实际运营操作中坚决贯彻既定的基金投资方针,使基金在运营中获得足够高的收益并尽量避免投资风险。

(二)合理搭配投资组合

通过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途径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但在各个投资项目的资金比例上可能还存在进一步调整的需要。在合理搭配投资组合上,发达国家成功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加拿大养老保险投资部(CPPIB)在实际运作中几乎全部采用指数化投资,这些指数大多为加拿大的TSP综合指数、美国的标准普尔500指数以及MSCIEAFE指数等,实际运营结果表明这种运作方式是相对成功的。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虽然也把一部分基金用于股票指数化投资,但它占全部基金的比重并不高,与加拿大养老保险基金几乎全部采用指数化投资的方式相比有很大差距。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途径的选择时,应该积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合理搭配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组合,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三)选择恰当的投资机构,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所运营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率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选择恰当的投资机构是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路径。尽管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私营投资机构进行委托投资的资产规模达到2565.81亿元,占基金资产总额的45.62%,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但仍有54.38%的基金资产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属机构进行投资。而分散在地方政府手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也大部分都是由政府部门下属机构进行投资,基金投资的收益率不容乐观。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经验,转变政府的职能,把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安排交给经过政府监管部门严格审核的具有一定资质的私营投资机构,而政府部门只保留对申请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私营机构进行审核和对他们的投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通过私营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运营来取得较高的收益,通过政府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严格监管实现基金的安全,通过两个部门的专业化职能安排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益与安全双重目标的同时实现。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风险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中,投资运营处于中间环节。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实现当年的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基本原则。但是,从征收到支付通常都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存在少量、短期的资金沉淀,需要加强对基金的运营管理,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并做好基金的计划、预算和调剂等工作。对于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言,由于从征收到支付的时间跨度较长,沉淀资金的数额巨大,必须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运营阶段的风险体现为投资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之间的差额,即投资收益率不确定性。从原因上看,客观上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原因,主观上有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组合选择不当等原因。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的表现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途径和模式单一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一般投资的明显区别在于:对于“安全性”的重视,使它不是单纯注重收益性,因此在投资途径和投资模式的选择上十分谨慎。

目前,世界各国的投资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指数期货、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是不一样的,学术界与此有关的研究很多,在此不再赘述。在美国,社会保障法案规定社会保险信托基金主要来自雇主、雇员、个体业主缴纳的工薪税,从实践中看,美国国债的投资收益稳定但是低于股票的投资收益,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回报非常有限。新加坡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制度,以其“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标志,始于1955年。近年来,新加坡政府将中央公积金主要用于投资,一种方式是成员(个人账户拥有者)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直接投资于产权投资市场批准的公债和股票;二是巨额公积金不断地交付给新加坡货币局作为购买政府债券和证券的保证金。从实践看,投资收益稳定。

而投资模式实质就是投资途径的组合问题。单一化投资模式就是将全部资金集中于某项投资。而多元化投资模式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分散投入收益、风险、期限都不相同的若干种项目上,借助多样化效应,分散单项资产风险,保证在各个时期、各个项目上,进而降低所承受的投资总风险。

可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途径和投资模式的选择,对其收益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长期以来因“安全性的考虑”,对其投资运营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投资途径和模式的选择上非常单一,主要是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这在计划经济时代“现收现付”制度下问题表现不明显,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节余规模的扩大,投资运营与保值增值的矛盾就凸现出来。

在2001年以前,我国长期规定其投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但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利率低,生息能力差,低收益率,根本不具备规避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支出膨胀风险的能力,从而这种单一化投资模式只能保证基金的名义安全性而非实际安全性,无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2001年后拓宽了投资途径。但投资运营方式还是偏重于保守性投资,但当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就面临着贬值的危险,这种单一的运作手段很难实现基金保值的目标,无法满足基金日益膨胀的贬值压力。

(二)投资运营水平与社会保障基金规模脱节

以占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部分的社会保险基金为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筹资模式以来,社会保险基金的节余呈历年递增的态势。表1清楚地说明了基金节余的趋势将持续并加强。在这种趋势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已无法回避。目前的投资运营管理与基金的节余规模存在较大脱节。

社会保障基金中只有极小部分进行了积极投资运营。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几个组成部分中,各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自己保管的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基本上没有运营管理,只是存入银行,只有中央直接管理的那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途径、组合、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管理的中央直属社会保障基金从2001年开始投资运作,至2004年按资本加权计算,4年间社保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1.82%,同期通货膨胀率为5.04%,累计收益率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6.78%。从这个数据来看,基本实现了保值增值目标。

投资、托管机构的实际投资运作存在风险。以2004年有关数据为例,委托资产中一部分投资于招商地产,该股上半年的平均股价为11.84元。如果以前者作为社保基金的平均买入价,那么累计持有该公司1178.43万流通股的三大组合,上半年账面亏损额就高达3111.06万元。可见,投资、托管机构的实际运营水平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中风险的重要来源,对托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是决定投资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法规缺位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法规的缺位问题,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风险责任认定困难,在责任的承担上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法规、我国有关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文件和政策非常多,本文经过统计和调查,将其中涉及到基金投资的规定列举如表2所示。(表略)

从表2可看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相关法规的缺位问题十分严重。一方面,缺少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的统一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大体系的各组成部分中央直属社会保障基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是零散的。另一方面,在目前的规定中内容也不全面,缺少对投资、托管机构实际运作的监管,缺少对于投资损失如何弥补的内容,因此无法解决投资、托管机构的实际运作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二、防范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的建议

(一)谨慎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

以何种方式运用社会保障基金,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运用能否带来理想的预期回报。2005年来,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成为热点问题。一些学者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规模,投资者队伍、投资工具等方面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条件已经成熟。本文认为,对待“入市”必须慎重。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实质是“安全性”和“盈利性”如何权衡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同时兼顾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中股票投资所占比重较高,一些学者以此作为依据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应该大举进入股市。但是,必须看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与国外的差距,国外的经验并不适用于我国。安全性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要避免基金投资可能发生的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而危及社会保障事业所需资金的正常供应。如果安全性不能保障,投资收益宁可不要。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是基金投资的传统市场,但我国两个市场都存在严重不规范运作,存在着投机活动和违规资金,风险较大。因此,对待“入市”必须慎重。

有学者认为,介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显得较为稳定,比如高速公路。但介入基础设施也存在问题,一是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极低,容易造成浪费。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是我国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造成了基金的巨大损失。因此,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急切的不是选择何种方式,而是如何能保证安全性。

(二)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规模

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规模并不意味着将社会保障基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到资本市场,只能是部分或一定比例,基本原因是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好的收益。我国目前只有中央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在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的操作下进行了基金投资运营,其余大量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采取银行储蓄和国债的方式进行投资。目前可以将各部门分管的、各省市统筹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企业管理的补充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规划,选择国债、信用度高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风险低而收益稳定。

(三)加强投资监管并提高运营水平

根据我国目前状况,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宜采取全部委托方式,即建立受托人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受托人由省级以上社会保障理事会充当;投资管理人从我国现有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中选择;保管人从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选择。并相应建立一套风险监控制度。思路如下:

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选择方面更加谨慎、苛刻。可以借鉴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信评级制度,通过对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投资回收期、风险规避能力的计算评估,将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分为AAA级、AA级、A级,并且制订一套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评比标准,但可在具体地区内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

鉴于目前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法规严重缺乏的现状,应该尽快制定一部涉及到不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法规,使之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4

(一)安全原则

“城居保”基金运营最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障基金的安全,就是要保证“城居保”基金最低能够将其本息按期收回。这就要求在基金投资运营时能够处理好安全与风险的关系,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其一,必须要控制风险,避免进行风险过高的投资。风险过高很有可能导致本金也无法收回的局面,则要实现养老金的按时给付就非常困难,制度就会存在崩塌风险。其二,提高投资水平,基金投资风险要与收益水平相一致。基金投资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与收益呈正比关系,我们追求的目标是要保证“城居保”基金投资的风险与其预期收益相一致,如果高风险的投资难以取得较高的收益率,则这样低效的投资实质是在无谓地增大基金的风险,与安全性原则相矛盾。

(二)收益良好的原则

将“城居保”基金进行投资其目就是为了取得较好的收益,只有较好的收益才能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获得收益的前提也必然是保证基金的安全,在投资之前要科学地选择优质的项目,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在投资之后对其进行全程监控,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进行纠正,保障基金运转的安全高效,最终才能取得良好的收益。

(三)流动性原则和公益性原则

基金只有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才能取得较高的回报率,但是投资只有能够保证基金在一定期限内顺利变现,才能实现养老金的顺利给付,制度才能顺畅地运转。如果基金的投资不能保障基金的变现能力,则说明这样的投资不适合“城居保”制度的运行。所以,在将“城居保”基金进行投资时,不仅要全面考察其变现能力,而且要遵循“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投资要体现多样性,尽量将基金的风险分散在多种投资项目中。“城居保”基金的建立,应该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对“城居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应该与社保体系的整体规划相协调,遵循公益性的原则,使其与政府的宏观政策和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

二、“城居保”基金实现科学管理运营的途径

(一)在基金管理方式上进行创新

1.实现基金的省级统筹。鉴于目前“城居保”基金由市县一级社保部门管理造成的基金共济性低、风险高的状况,应尽快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实现基金的省级统筹,统一以省为单位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如果实现了基金的省级统筹,则全省就能够制定统一的业务办理规程、各项管理制度,使“城居保”从经办到管理到养老金的发放都实现统一标准,从而使“城居保”业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城居保”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对于“城居保”的长远发展有重大意义。首先,在实现省级统筹之后,由省级社保部门来管理“城居保”基金,省级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把握全局,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对“城居保”基金进行调配和管理,能够保证养老金的按时发放;其次,把各地分散的基金集中到省级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运营,不仅由于管理水平较高能够对基金进行更好的管理运营,在基金投资上有更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而且能够发挥基金整合之后的规模效益,提高其投资回报率,同时也更加便于对其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从而保障基金的安全。第三,对基金的管理提升至省级,基金管理运营的能力和权威性、规范性也相应提高,基金安全性大大提高,也能够增强公众对“城居保”制度的信任,从而提高城镇居民参加“城居保”的积极性。第四,实现基金的省级统筹还有利于在省级范围内实现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利于参保人的自由流动,这也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居保”信息系统甚至是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做好了准备。基金的省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全省统一的“城居保”缴费档次、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基金的省级管理体制及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城居保”缴费档次的制定上,由于同一个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综合考虑各县市过去的缴费档次划分和各地不同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等指标,按照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替代率水平制定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同时建立“城居保”的省级基金管理体制,完善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机制,即各社保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更加严格高效的对基金进行征收、运营管理和拨付。在“城居保”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对“城居保”的资金安排制定政府预算,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保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安排适当的预算规模,实行严格的“城居保”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第二,严格规定省级“城居保”基金管理部门所拥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保障权责对等,并且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将基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城居保”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由中央财政提供统一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由地方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的保费构成,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基金积累制。在国际上,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大都采用委托投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也可用于我国“城居保”的个人账户管理。我国城镇非从业居民比较分散,且在地域上分布比较广,这种状况使得基金管理工作非常复杂,这就对“城居保”基金的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目前大多数基层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水平较低,基金保值增值水平不高,且基金风险较高,因此,可以将“城居保”基金委托给管理运作水平较高且安全系数较大的商业机构进行管理。为了保障基金在运作中的安全,政府部门要对“城居保”基金运行进行全程的监控。

3.引入管理竞争机制。引入竞争能够提高效率,政府拥有对“城居保”基金管理的垄断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必然会导致管理效率较低的结果,因此应该在基金管理的制度设计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从国际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在民营基金管理公司下的管理效益远高于在政府部门管理下的效益。我国“城居保”基金的管理也应借鉴国际经验,让民营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基金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增加收益,而且能够增强政府部门对基金管理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从而激发其对“城居保”的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二)增强“城居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1.投资要体现多元化特征。“城居保”基金规模庞大,要保障其基金的安全就必须使基金的投资体现多元化的特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基金投资的风险。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完善阶段,基金投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能够保障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逐渐地减少用于银行储蓄的基金比例。将基金存入银行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大等诸多优势,因此我国“城居保”基金投资的主要方向一直都是银行储蓄存款,但也应当注意到银行储蓄的缺点:在CPI涨幅不断攀升而银行利率却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的情况下,基金实际上处于不断贬值的状态中,这样的收益状态难以满足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压力,为了避免以后养老金给付上的困难状况,必须未雨绸缪,逐渐减少用于银行存款的基金规模,开拓收益更高的投资模式。其次,可以购买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给本地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积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有些地方政府由于资金匮乏不得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保障经济的发展,这些地方政府债券有地方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基金安全性较高,同时其收益水平也较高。因此,可以作为“城居保”基金投资的一个渠道。第三,将基金投资到房地产。居民对商品房的需求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强大动力,因此,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是高房价远远超出了大多数民众的承受范围,国家适时地提出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经济适用房能够很好地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其发展前景良好。可以将“城居保”基金投资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仅能获得比较好的收益,而且也能推进国家政策的实施。同时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较强,投资安全性较高。总之,要深入研究用于这几种投资的基金比例,科学分配基金的投资规模,在遵循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良好、流动性和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探索最佳的基金投资组合模式。

2.建立风险规避机制。要提高基金投资的回报率必然要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但是有风险并不意味着我们对风险无能为力,可以建立风险规避机制把风险带来的危害降低。设立风险准备金就是规避风险带来危害的一种有效办法。设置“城居保”基金风险准备金是为了保证参保居民即使在基金投资失败的情况下也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保护参保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投资风险准备金是按照本金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核销难以收回的本金。“城居保”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管理,并需要提供一定的利率。

(三)改进“城居保”基金管理体制

1.加强“城居保”基金管理的组织建设。按照现代组织结构理论,“官僚制”组织效率最高也最稳定,则“城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也应该是官僚制的组织才能保障基金的高效运行。组织的顶端应该是由省级部门选拔专业人才构成的权威性的综合管理部门,总领各“城居保”管理机构,保障政策不会出现“政出多门”状况。其下设立各分管部门,分别负责政策的制定、基金的管理、保费的收缴等内容,并且要使之互相制约并协调。第三层次是负责实施的各职能部门。最底层是各个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任务的执行,保障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这一体制也就是养老保险的垂直管理体制,这一体制中的中央和省(包括直辖市)是两级行政管理层,县市及以下设立“城居保”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在中央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担起各自在“城居保”中的职责,由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政策,建立起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统一的调剂金制度,并保证其规范运转。省级政府协调社保部门、财政及税务部门,保证其各司其职。社会保障部在业务上指导省级社保部门的工作,省级社保部门对本省的“城居保”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城居保”的垂直管理体制是实现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保障,而基金的省级统筹是实现基金高效管理运营的保障,因此实施“城居保”的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制度自身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2.提高相关人员的经办能力。“城居保”的经办工作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要求经办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尤其是管理人员更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责任意识。为提升经办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在经办人员的录用方面,要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选拔具备专业素质和较高业务能力的人员进入经办队伍,提升整个队伍的服务质量。其次,要建立对经办人员的长期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使经办人员在竞争的压力下坚持学习,不断进行自我提升,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实际经办能力,使经办服务日趋标准化。再次,要广泛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努力建设更加专业、高效的经办机构。经办服务任务庞杂,需要多方面的专业人员,例如“城居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基金的管理等等,要实现基金的高效运营,必须面向社会广泛吸收专业人员才能不断提升。另外,还要不断学习国外经办服务的先进经验,瑞典、德国等国家养老保险发展水平较高,其在经办管理上也各有自身的特色,我们可以借鉴其先进的做法进而改善我国在经办服务上的不足之处。

3.建立完善的“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基金实现省级统筹之后,应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将省内的“城居保”参保信息、业务数据、基金信息等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使管理更加高效。全省统一的“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不仅为参保人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提供了极大便利,也为以后建立全国统一的“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奠定了基础。可以采用这些具体做法:第一在市级统筹区域内设立一个“城居保”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辖区内各“城居保”经办机构的操作规程和业务数据库,对其进行集中管理。第二要建立完善的“城居保”信息垂直互联系统,实现中央各部委—省—市—县的纵向统一,与此同时要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横向互联,进而形成网络化管理模式。网络化管理将各个部分都纳入到体系中,使工作更加高效,也为参保对象办理业务提供了诸多便利。

(四)构建保障“城居保”发展的法律体系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目标,立足于桐庐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使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滥权、不作为,坚决纠正执法扰民,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坚持公众参与。注重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大力推行行政听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坚持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事业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民权益保护和实现程度得到明显提高。到2012年,实现以下五个方面主要工作目标:

(一)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药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残留物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保持零增长,力争逐年有所下降;

——刑事发案总数得到有效控制,破案率力争逐年提高,社会治安状况更加良好;

——完成各项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建成部级生态县;

——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和机制更加完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

——社会安全感满意度保持在95%左右。

(二)公民社会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工资拖欠、就业歧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适龄公民受教育权得到全面保障;

——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公民经济生活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居全省前列,消费争议处理率达到96%以上;

——制定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全面实行听证;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公告率、公开征求意见率均达到100%,听证率达到50%以上。

(四)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全面公开;

——法定行政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全面实施;

——行政投诉处理率达到98%以上;

——事项办结率达到98%以上。

(五)公民救济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不动产权属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处率达到90%以上;

——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保持在90%以上;

——行政复议生效决定、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率达到98%以上;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递增1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指数测算、评估和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药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重点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实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强制召回制度,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建立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抽检制度,重点监测和抽检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全面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食堂、小餐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20*年起,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实现全覆盖。全面实施以食品药品为重点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深入实施农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争创食品安全示范县、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建设和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规范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安全管理活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到2012年全面完成县内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重点落实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整顿或者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深入实施事故多发领域安全治理,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烟花爆竹、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完善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开展公民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扎实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探索和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城镇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重点开展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深化失足青少年“导航工程”,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网吧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深入实施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落实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重点单位、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物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实施“两抢一盗”等重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有效降低发案数,切实提高破案率。

4、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完善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核辐射环境监管、排污许可、生态环境补偿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和约束性指标。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重点落实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重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境监理制度、试生产管理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制度。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依法实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管理,严控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完善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

5、加强征收拆迁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完善和落实土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登记制度,重点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听证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健全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实行年度抽查及情况报告、公示制度,切实执行闲置土地收回制度。严格违法用地处理和手续补正制度,强化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房屋拆迁许可程序,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和规模,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强制拆迁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区划管理制度,规范撤村建居行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信息化,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处机制。

6、加强防灾与应急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快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制度。落实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系统制度,重点加强对洪涝台等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救灾减灾机制,全面推广农业保险,探索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加强“强塘固房”工作,落实措施,提高防灾能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重点做好非典、艾滋病、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二)依法保障公民社会权益。

7、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与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流浪乞讨人员及孤残儿童救助工作。探索建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和其他因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临时社会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和落实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住房保障审批行为,重点解决住房供应不足、轮候时限过长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和安全保障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8、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和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重点加强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强化工资支付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查处企业拖欠工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9、促进和规范教育事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制度,健全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制度,进一步做好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报制度,有效预防和纠正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子女、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子女教育扶助制度。

10、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文化建设“八项工程”和新农村文化建设“十项工程”,重点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利用、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公益文化事业,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实施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制度。规范文化市场发展,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出版物、网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等的监督管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制止和查处传播各类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加强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规范广播电视服务行为。

11、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深入实施“青少年维权工程”,落实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保护责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照料,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劳动保护、畅通权益维护救助渠道等工作。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龄事业。

(三)依法保障公民经济生活权益。

1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查处滥收费用、霸王条款、拒绝交易、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监督网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执法体系,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年起,消费者举报投诉办结率每年保持在96%以上。

13、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全面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修订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预案,完善和落实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补贴制度。全面推行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价格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和公开制度,重点解决医疗卫生、公路交通、水电煤等行业和服务领域的价格违法问题。建立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市场价格监管,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14、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完善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性收费制定行为,逐步推行行政性收费听证制度,全面实施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调整不合理收费标准。

15、加强规划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快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和落实公告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编和调整行为,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强化规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

16、规范行政审批和投资管理。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深化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完善行政审批全程制度,落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和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全面清理对企业的各项政府性奖励政策,规范经济领域的政府奖励行为。

(四)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7、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09年起,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提供政府文件查阅服务。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1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制度,逐步实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在规划编制、企业改制、征收拆迁等重点领域,推行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和落实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制度。

19、加强行政投诉处理和工作。整合行政投诉资源,畅通行政投诉渠道。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建立行政投诉限期处理、情况反馈和备案以及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投诉处理责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察督办工作,深化完善“网上”工作。

20、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培训工作。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制度,建立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形成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建立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

21、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土地、山林等权属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活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到2010年,城乡社区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2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能,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监督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审判的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3、落实行政应诉职责。继续推行和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建议处理反馈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

24、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政赔偿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和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保护等涉及的行政补偿机制。

25、加强法律援助。认真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低收入群众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措施,重点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制度质量。

1、科学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公民权益保障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改进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县内刊物上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评估制度,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财政保障。

3、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行财政预算公开,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等的资金投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重点加大对山区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职能有效行使。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互动机制。

5、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效开展普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尊重和保障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查处破坏、妨害选举的违法行为。

6、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7、建立和实施社会评价制度,由牵头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为改进实施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文6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和“一号民生工程”,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确保完成省下达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二)今年目标。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套、经济适用住房套、限价商品房套,公共租赁住房套,改造危陋住宅区及棚户区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户。另外改造农村危房套。在确保省政府下达任务超额完成的前提下,力争全省领先,力争全国前列。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危陋住宅区改建住房万套,力争“十二五”期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以上。市和各县(市)、矿区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住房保障、发改、土地、财政、建设、国资委、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年月底前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社会公示,并报送上级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积极筹集建设资金

(一)强化政府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市财政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元补助;对各县(市)和矿区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财政每套给予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地安排配套资金。危陋住宅区改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按时拨付规定资金。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宗地拍卖后日拨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保证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占相当的比例。上述建设资金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按宗及时足额拨付。

(三)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搭建好投融资平台,争取专项贷款资金,积极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省、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有条件的可以成立投融资公司。积极争取成为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最大限度地争取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投入。鼓励支持社会机构投资或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减免。对辖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危陋住宅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三、确保土地供应

(一)严格落实供地任务。“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用地约亩。年,市内五区、高新区管委会在月日前,按财政评审地价,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各提供80亩实用地,作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此后,每年各提供亩实用地,五年累计共提供建设用地亩,不足部分通过其它方式解决。各县(市)、矿区也必须在此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必须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对积极提供土地的产权单位在用地指标、土地匹配、项目审批上给予政策优惠。

(二)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和各县(市)、矿区政府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制定今后五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提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划归住房保障部门,未收先控,责任到人,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确保有预留地随时用于建设。积极争取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并直接下达到建设项目。每年月底前要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

(三)整体配置危陋房改建用地。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将危陋住宅区地块整体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中用于安置被征收居民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相近或相邻地块可统筹规划,集中安置,腾出土地按规划综合利用。为平衡项目收益,可适当提高改建地块的建筑容积率。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方式、用好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征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正定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要建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的各类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三)合理确定筹集标准和租金水平。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平方米左右。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但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别住房的市场价租金,但不低于,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良性发展。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五、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

(一)强制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国土、住房保障部门参加,在月底前,对年月日后取得住宅建设用地的项目进行彻底清查,严格落实配建要求。对确有正当理由配建有实际困难的,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达到配建的要求。对确已无法配建的项目,须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年月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年月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廉租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扣除利润和管理费用后的价格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每年一季度前市财政评审中心要制定回购评审价,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强制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政府所有。

未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或方案未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的,市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二)强制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危陋住宅区改建。把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作为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抓,出台《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实施办法》。以市住房建设集团为依托,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严格回迁资金监管、优化改建项目审批、强化改建过程管理,拆旧建新,打造精品。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认真实施林区、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分配和管理机制。住房保障部门要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提供保障,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年第三季度开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市集中发放改为由区政府负责发放,按照各区补贴资金总额,市财政给予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从一般性预算支出中列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公积金、人社、工商、税务和社区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年月底前实现联网,达到数据及时更新、实时共享,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进行动态监管,共同做好核查工作。探索推行诚信保证、律师介入、担保等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出台《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纪律规定》,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二)加强租售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要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三)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通过提高租金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坚持谁准入谁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的方式,积极应用“一卡通”、“智能门禁系统”等新技术,为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出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制度配套工作。各县(市)区委、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建小区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公司,搭建优良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七、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图集库,设计方案力争全国获奖;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预算,创优质的“四保一创”活动,完善日巡查、周抽查、半月督查、月小结讲评等检查制度,流动红旗等评比制度,工地开放日、企业自我监督、企业互相监督、社会力量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专业机构监督等监督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市区每年至少要建设至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任务量较大(总量超过套)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建设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确保全市每年要有不少于2个项目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

八、认真组织实施

(一)确保按要求开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底前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年底前达到开工建设条件。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月底前要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并全部开工。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建设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设项目要实现主体封顶。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力争提前。

(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林业局负责组织督导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职能部门都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分解》中明确的各项任务,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县(市)、区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性集中联审联批制度,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规定的时间,召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集中办公,同步审批。危陋住宅区改建采取集中预审、终审制度,由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规定的时间,召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集中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进行预审,利用至天的时间充实完善,随后集中进行审批,杜绝政出多门,推诿扯皮,互相牵制的现象。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要特事特办,在特殊情况下,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协办函”,可先建后补、先批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