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2-02-16 14:29:31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范文1

截至2008年底,宁波在8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892家境外企业和机构,其中,境外资源开发投资发展较快,总体呈上升趋势,投资额从最初的10万美元到2008年的7190万美元,增长速度非常快(见图1)。民营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体,占80%,以独资或合资新建资源加工厂为主,收购并购为辅,主要分布于非洲、东南亚,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欧。在开发投资的众多资源中,矿产资源占80%,林业资源占6.7%,海洋资源占13.3%。矿产资源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平分秋色,铜、铁、钴是开发投资重点。

但是,境外资源开发投资额与企业数在宁波市境外投资总量中占比较小。至2008年底,宁波仅有19家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投资总额11896.5万美元,占宁波企业对外投资总额的1.93%,相对于其他投资类别,排名最后。从运营状态上看,61%的企业能正常运营,其中13%的企业能持续盈利,48%的企业基本维持现状。另外39%的企业或面临倒闭,或出现利润明显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运营。

二、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

(一)资金制约

从宁波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状况看,之所以出现起步慢,无法投资大项目,或后续经营不佳的现象,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资额核准条件名亡实存,在源头上制约着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2006年以前,审批部门在核准投资额时执行“企业投资额不能超过净资产一半”的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对外投资额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门操作不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时仍按老办法,如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资2000万美元,但因净资产不够,只能投资800万美元,最终错失良机。

其二,融资渠道过窄,使企业投资后难以持续经营。目前,企业的官方贷款机构只有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家,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普遍存在。宁波华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矿产后进入冶炼阶段,东道国落后的经济条件逼迫企业自行投入大量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而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贷款始终未获批准。只能将大部分股权(开采权)忍痛卖给投资商,大大影响公司发展。

其三,财政支持覆盖面小,大多数企业难以获得。目前,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主要形式为前期补助或贷款贴息,但“僧多粥少”现象十分严重。如2007年全国有1000多家企业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业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又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得款空间,宁波已连续数年未获资金。当然,地方政府对这几类支持基金也会同比配套,如宁波市级和区级财政就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给予3—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而这对企业而言是杯水车薪。

其四,外汇和税收制度阻碍资金的有效运作。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宽了资本项下的用汇条件,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但仍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自有外汇投资的仍需在外汇账户上存足对应金额外汇,对后续外汇投资和资金汇出仍需逐笔登记与核准等,依然阻碍着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有效动作。

对企业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鼓励措施涉及较少。这些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资源类项目刺激效果有限,资产运营效率较低。

(二)行政制约

表现一,审批程序复杂。商务部在今年已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实施,原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该办法大量下放核准权限,但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的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仍在实行,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做出的具体规定与商务部标准不一,造成同一个境外投资项目两头申报,效率低下。行政部门间的权力制约使投资项目越大越难成功。2008年,宁波合盛集团已被宁波外经贸局批准赴俄罗斯投资建厂,但因注册资金过大(7000万美元)至今仍压在国家发改委,未获批准。

表现二,审批材料多且随意性大。行政部门随意或变相增加核准所需材料的现象频现,如对境外收购项目,需先备案(即先书面上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核准。

(三)人才制约

一是缺乏国际型的企业家。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动因之一是创办人具备国际眼光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但在后期管理、决策与运营中这种企业家精神的效应减弱,小富即安、国际化管理水平弱等民营企业家的软肋开始显现。

二是缺乏复合型的国际化操作人才。对外投资的复杂性和国际性需要大批通晓金融、外语、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素质的稳定员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财力和环境都无法吸引这些高素质人才,人才瓶颈从根本上制约了境外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支持服务体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务体系缺位。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获取东道国的信息渠道单一,主要以进出口贸易、商务考察和国外亲友介绍为主,缺少专业的信息与评估中介,企业由于获取信息不畅导致投资失误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对象主要惠及国有企业,承保范围仅涉及政治风险,即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风险,未涉及海外市场风险。

当然,民营企业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内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国企业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政策建议

当前,“走出去”的主客观条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从战略高度规划、管理、指导和支持境外资源开发投资。

(一)提高认识,形成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战略机制

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是企业行为,更是国家的战略行为。应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如开辟“走出去”专栏,定期宣传“走出去”政策导向、成功典范和各国投资信息等建立对外投资的共识。应制定资源开发投资的远期规划,建立多元化资源合作与供应渠道,发挥外交为经济服务的作用,构建长效的支持服务体系。

(二)深入改革审批管理体制。加快核准进程

一是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归口一个部门核准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对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淘汰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

二是提高核准效率。放宽核准条件,彻底消除投资额与企业净资产间的关联;简化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坚决不要,不随意增加材料;确立具体可量化的审批标准,对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简度在部门间实现统一评价;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快核准进程。

三是根据中国外汇储备现状,相应改革“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或先规定取消的时间限额,放宽境外企业利润汇回等限制,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消除境外放款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1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构建双层三位的金融保险支持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险至关重要。中国应充分运用金融创新,尝试构建国家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企业、银行相结合的双层三位支持体系。

第一层,国家应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增加贷款额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扩展贷款贴息和保险的规模与范围。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对民营企业不但要“扶上马”更要“送一程”,真正显现支持效果。

第二层,作为地方政府应结合国情市情,通过金融创新构建政企银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务资源筛选优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做好后期跟踪服务,借银行之力振兴企业;银行通过财团贷款或企业联保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借政府之力降低风险。其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银行“出让”部分贷款上浮利率的利润和政府的一部分财政补贴组合,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弥补资源获取型ODI周期长、见效慢等项目劣势。第三,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项目贷款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第四,降低保费,增加保险品种,拓展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保险业务。

2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税收鼓励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优惠力度,增加设立亏损准备金、加速折旧等间接鼓励措施。建立健全与资源丰富国家的税收协调网络,避免重复征税。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为服务主体。形成服务体系

学习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资促进中心。设立“境外投资业务咨询专窗”,将外经贸、海关、商检、银行等境外投资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门归口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使企业在遇到困难时的第一时间得到服务,减少“关系”成本。

中心主要职能是:提供人才培训与引进,成立人才服务中介;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提供经常性投资业务培训;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投资活动,推动企业与外方的联系;提供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优势。

(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体系。包括最基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及配套的单行法,如《对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审核法》《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对外收购法》,填补法律空白。

四、企业对策

一是采用多种措施,全程控制投资风险。投资前要注意了解投资国当地情况,尤其是人文风情、生活习惯、劳工政策等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定,尽最大可能地做好调研与评估工作。要正确选择投资路径,积极进入周边亚太地区、中亚和俄罗斯市场,适当参与非洲市场,密切关注中东地区。可灵活开展商业运作模式,采用独资、合资、兼并或收购等投资形式。投资后,通过增加当地员工的持股比例、采购当地原料配料、关心当地公益事业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资风险。

外资企业范文2

关键词:表外筹资;财务报表;对策

表外筹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适当地运用表外筹资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却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由于表外筹资自身的特点和企业使用时的一些弊端,现有的会计准则及规范难以合理地计量,使企业未能形成完善的运营机制。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成为首要之急。

一、表外筹资的概述

(一)表外筹资的概念

表外筹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也叫表外融资,是指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企业筹资方式,也就是说该项筹资既不会使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使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某项负债的增加,而其取得的经营成果和形成的费用却在利润表中反映。近年来,表外筹资业务在我国企业中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表外筹资的分类

1、表外直接筹资

表外直接筹资是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方式。由于资产所有权并未转入筹资企业内,而使用权却转入到筹资企业内,所以筹资未列入资产负债表内。

2、表外间接筹资

间接表外筹资是由其他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负债状况,使得本企业的表内负债情况维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该种筹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附属公司、子公司。

3、表外转移负债筹资

表外转移负债筹资是指企业将表内的筹资转移到表外的筹资方式,常见的有:

(1)应收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这种行为导致贴现企业产生了一项“或有负债”,虽然该项筹资行为并不作为负债反映而作为资产交换,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从实质上来讲贴现企业得到了一笔提前到期的资金,所以也是一种表外筹资方式。

(2)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

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指的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收购应收账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赊购方收账的一种交易行为。并且出售应收账款后,如果赊销方到期不能付款时,企业应承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偿付款项的责任,并承担应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从这种借款方式上来说它是一种以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借款方式,与应收票据进行银行贴现的状况完全相同。这样,应收账款如果收不回来的话,贷款人就会对借款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因为在实务中,卖方对于售出的应收账款所承担的风险非常小,所以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将其作为一种资产转让的形式,资产负债表内不应该计入应收账款和负债,因此,它也是一种表外筹资方式。

二、企业表外筹资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表外筹资的原因

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资金短缺制约了很多企业的发展壮大,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筹资问题长期困扰着它们。加上传统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较高,难度也较大,所以企业通过表外筹资的方式获取所急需的资金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这样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即缓解了资金紧张的问题,也给企业得到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提供了保障。

2、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

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对企业合理利用资金,扩大再投资,获得更多利润有重大影响。企业为了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提前变现,早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选择表外筹资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加快资金的周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获得更多的利润,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表外筹资无疑会成为企业筹资的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3、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上融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表外筹资所筹集到的资金无需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从而使得企业在获得借入资金的同时,又保持了法规所要求的资产负债率,合理的避开了各项会计准则的一些限制条件,有效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泛的融资渠道。贷款企业需要必须满足债权人提出的各项贷款条件来获取借款合同的签订,例如合同规定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不能超越所约定的资产负债率。于是,企业会通过表外筹资将一些债务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以此来避开合同中的各种限制。也使自身的资信程度达到一定的层次,企业通过将表内负担转移到表外,以压缩表内负债比率,以便突破高负债比例对企业借债所造成的限制,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上融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企业表外筹资存在的问题

表外筹资可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张举债能力,加大财务杠杆效应,给经营者和所有者带来利益。但是,表外筹资的隐蔽性也很容易被异化成为欺骗社会公众的工具,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给国家宏观经济监管带来隐患。

1、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认识不够全面

企业一般比较注重对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项目的分析整理,而表外筹资项目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从而导致企业容易忽视对表外筹资各项目的管理,企业在表外筹资过程中有一些异样也不易被察觉。企业只了解进行表外筹资能够改变企业账面资产,事实上却不能真正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由于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认识不够全面,从而使其未能体会到由表外筹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表外筹资掩盖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表外筹资使会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表外筹资可以使企业向外界展现出一种良好的财务状况,然而,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和负债状况并不能因为其展现出的良好的财务状况而有所改观。恰恰相反,企业正是因为其掩盖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状况盲目乐观、导致决策失误、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3、表外筹资有关会计准则不完善

迄今为止较少有会计准则涉及到金融创新形成的表外筹资的会计处理问题,导致企业也不清楚该把表外筹资所筹集到的资金划分为企业财务的哪一部分,也使得各企业对表外筹资没有深刻的认识,导致表外筹资会计处理混乱,无法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表外筹资的实际意义。

4、表外筹资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表外筹资加大企业财务杠杆作用,增加企业运营风险。由于表外筹资绕过了资产负债表的反映,所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本结构可能跟企业真实的资本结构不相同,例如直接表外筹资很有可能低估企业的负债,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表外筹资频繁的企业来说,该项筹资成为了企业的日常活动,是一种长期性质的筹资。这种表外筹资虽然在账面上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但是在实质上会导致企业负债的增加。如到期时必须支付租金,应收票据贴现和应收胀款出售带来的或有负债,售后回购引起的以后经营期间的负债,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导致所披露的资本结构跟企业真实的资本结构有所不同,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三、完善我国企业表外筹资的对策和建议

(一)适度运用各项原则,加强对企业表外筹资的正确引导

为了确保企业进行表外筹资的合法性,使表外筹资发挥其积极作用,应该允许合理合法的表外筹资,同时还应该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表外筹资行为。对企业表外筹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并且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重点审查将负债转移到表外、在表内以虚假利润反映的做法。加强对企业表外筹资的引导,使企业认识到表外筹资属于一种隐匿负债,这种隐匿负债最后还会使企业付出代价,并且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过分依赖会导致恶性循环,因此企业对表外筹资的运用应该适时适度,遵守一定的原则性,不能过度滥用。

(二)严格财务报表揭示,加强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表外筹资作为企业重要的理财活动,其引起的资产和负债虽然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但根据充分揭示的原则,这些融资活动所引起的或有负债和约定义务应该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果表外筹资业务没有在报表附注中体现,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不利于企业的不同利益主体对报表的使用。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重视企业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每一项会计信息都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引导。

(三)积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有关表外筹资会计准则的不规范,企业表外筹资业务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管理经验,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筹资管理法规制度,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表外筹资监管制度,对表外筹资业务的定义,方式,监管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界定和规范。企业财务部门和主管财务机构要把加强会计表外信息揭示质量纳入会计培训及考核目标。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对表外筹资信息揭示的监督作用,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要参照国际惯例加以审计,以减少其风险性等。

(四)合理运用表外筹资的使用权限,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1、表外筹资给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也给企业的资本结构带来影响,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些企业为了取得短期的发展过分依赖表外筹资,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很不利,所以企业应该以健康发展为目的,合理的调整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和规模,运用适度的方法降低成本,发挥企业内部闲置资产的最大作用,并限制在企业的所能接受的最大能力范围内合理地运用表外筹资。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表外筹资并将表外融资的目的限制在调整资产结构、调整资产结构等方面,限制危害较大的表外筹资的发展并将其纳入表内进行管理。帮助企业正视自身存在的缺点,积极解决表外筹资为企业的盈利和负债情况带来的风险,降低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的风险系数。企业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对表外融资充分运用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表外融资走入歧路。

2、培养企业的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表外筹资的了解与认识。使他们对表外筹资的作用及做法有充分了解,事事都能会进一步充分考虑企业自身能够承受的压力,从而对企业内部的决策和考察更加认真、慎重,把风险降到最低,使表外融资真正起到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减少表外筹资所增加的财务风险。

(作者单位:安阳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敏.论企业表外筹资[J].会计研究,2010,6(11):23-24.

外资企业范文3

(一)中小外贸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中小外贸企业经营能力不强。当前河北省绝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以家族式管理模式为多,缺乏现代化管理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划分不清,财务管理不规范,产权概念模糊,经营粗放,产品附加值低,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弱。尽管经营灵活,但是对于针对信贷评级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特点导致省内商业银行较少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服务,这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外部融资。2、中小外贸企业可以抵押的资产较少。目前,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土地、房地产一般为70%,机器设备为50%,动产为25%,专用设备10%。由于河北省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决定了企业可以用来抵押的资产少。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大多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和商誉,而这些是企业主要的无形资产。造成了无论是通过以银行为主要形式的间接融资还是以发行债券或股票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都难以进行。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的限制

1、商业银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惜贷”现象严重。当今,河北省商业银行贷款片面的向少数大型企业集团倾斜,同时对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活动严格限制,这无疑会造成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在全部信贷资产中,河北省中小企业所获得的比率尚不到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总量的70%都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有不到30%流向了占经济总量70%以上的中小企业,流向中小外贸企业的资金就更少。2、银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准入门槛过高。银行要求贷款企业必须提供实物作为抵押,由于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十分有限,一般仅包括房产、存单等。但是,中小外贸企业通常处在发展初期,固定资产有限,即使运营良好也难以提供抵押,可以提供的担保物又往往不符合银行的要求。不仅如此,银行还要审视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所属的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和稳定性以及发展前景。因此,河北省许多中小外贸企业被挡在了银行贷款的门外。3、省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单一。随着河北省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外贸企业投入国际市场,它们迫切的需要灵活、快捷的融资业务来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并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省内银行开展的贸易融资仍然是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传统方式为主,如: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贷款等,或者是几种简单融资方式的组合,较为负责的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延业务则开展有限。

(三)宏观环境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的制约。

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政策层面上以重点大企业为主,而对于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另外,省内商业银行至今无法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掌握企业的实际信息或动态信息,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也无法对其信用额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进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评估,造成了信用歧视。

二、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解决对策建议

(一)中小外贸企业自身水平的提高

1、完善中小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要杜绝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壮大经营的实力,促进企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要加大技术投入,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发挥其自身潜力,提高其营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2、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注意吸纳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在了解银行贸易融资产品情况下,增加扩大融资渠道。另外,从业人员需要对客户进行分类,增加对信用的管理监控,建立本企业主要客户的数据信息库。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状况对客户进行管理,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的改进措施

1、提高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贷款额度。银行贷款的条件应该以还款能力为出发点,不应把企业规模大小和所有制作为首要条件,对于那些有市场、有效益、内部管理严格的中小外贸企业,应当适当放宽对抵押担保的要求,对于合作记录良好的中小外贸企业,还应该考虑适当信用担保方式,以减轻中小企业担保压力,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快速发展。2、适当放宽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门槛。河北省商业银行应适当下调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利率上调幅度。例如,当中小外贸企业主用自己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果自身资信条件好,贷款利率下浮。但享受这些优惠措施的前提是企业本身的财务很规范,能让人感觉到企业的经营水平很好,企业订单和市场前景都不错。而且,企业主本人的资信条件也很优秀,对企业有明确的规划,不会贸然的出击不熟悉的领域。3、扩展省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省内银行要能够适时向中小外贸企业推荐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满足中小贸易企业开展正常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需求。此外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对传统产品,要办出新意。如打包贷款业务,不只局限于信用证业务下,要逐步扩展到脱手和出口发票融资,进口业务方面可采用转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业务形式,满足中小外贸企业的多方面融资需求,促进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

(三)从宏观环境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外资企业范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税 务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 职 工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 工 会

第六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五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 (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外资企业范文5

企业融资就是资金融通的简称。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企业融资就是指企业为了支付超过自身现金支付能力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者说为了取得资产而进行集资后所采取的货币手段。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企业融资就是不同资金持有者间的资金融通,从而帮助一些缺乏资金的企业调剂资金的缺口。那么,当企业的融资行为超越国界的时候,国内融资就成为了国际融资。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企业进行海外融资的方式主要有:通过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和股票来进行融资,或者直接吸收国外直接投资,或者向国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其中,通过证券方式进行海外融资是中国企业采取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当然,还有其他海外融资方式,比如说,海外投资基金融资、项目融资、境外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发行信托产品等。

2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现状

我国经济在近些年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一度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我国金融体制建设相对仍然较为落后,很多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就遭遇了不少的融资困难,比如说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化,主要就是依靠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等。而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日益推进,信贷收紧政策不断得以加强,这就使得我们国内企业的国内融资变得日益困难。在这种现状之下,很多中国企业就开始寻求海外融资机会,希望依靠自身经济稳步增长的优势来吸引更多国外投资,主要是以境外股权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最佳的融资方式。那么,中国企业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大环境,并结合改革开放带来的政策优惠,把国内融资困难转变为国外融资解决路径,让更多的国际资本参与到企业发展中来,从而逐步形成一个良性的资本循环,并推动海外融资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这将是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

然而,当全球经济遭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中国企业的海外融资也受到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国际金融危机直接影响到了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这是因为国际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都遭遇了巨大冲击,很多欧美国家的经济都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倒退现象,这些国家又正好是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融资的主要场所,因此,这势必对我国企业的海外融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其次,我国商务部的信息显示,我国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呈现出全面下降的不良趋势,比如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规模大幅缩减,还有就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国际竞争不断加剧。

3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的发展前景

首先, 中国企业将从海外融资中获得较多的收益。具体来说,中国企业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下进行融资较为困难,融资渠道较为窄小,而从海外进行融资将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压力较大,国内基准利率水平大大高于国际市场水平,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在吸引国外投资者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优势,这也就同时给中国国内企业提供了海外融资的良好机会,可以有效实现双方共赢。此外,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的时候,往往门槛相对较低,这就可以大大节约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中国企业处于一种更为严厉的法制与市场环境约束之中,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并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其次,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时将得到一些政策方面的优惠与支持。这是因为国际金融资本的加入,中国企业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资本市场形成某种倒逼机制,尤其是海外资本市场对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将使得国内加快金融市场方面的基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这将有利于我国的国内的资本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制的重建与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功能。加之现在我国面临着较大的汇率风险,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融资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4 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的具体策略与建议

(一)海外融资策略

(1)融资模式的选择。我国大部分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的时候,是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来实施的,其中,直接和间接融资是主要途径。此外,中国企业还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海外投资基金以及海外投资项目来进行融资。近些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种较新的海外融资方式,即另类公开募股、并购上市以及在网络上直接公开发行等方式来实施海外融资行为。那么,在这样多元化的海外融资模式下,中国企业就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海外融资方式与途径。

(2)融资时机与地点的选择。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融资,基本上是处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之下,国际资本起伏波动较多,很多不可预测或者不可抗的因素都可能引发股市风险。因此,中国企业在海外融资的时候,应该选择合适的上市时机。此外,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的时候,还需要尽量选择合适的海外融资地点,尽量选择那些市场收益大而成本较低的上市地点,这将更为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定位与发展战略。

(3)融资风险的防范。我国企业的海外融资已经得到了很多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它仍然面临着巨大的融资风险。具体来说,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的时候,会遇到政策风险、货币错配风险以及激进扩张战略带来的风险。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的时候,应该关注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合理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并有效区分海外投资者的类型,从而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海外融资的风险。

(二)海外融资建议

(1)优化企业财务结构。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融资的时候,应该重新整合自身的经济与财务结构,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与价值。具体来说,中国企业应该强化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中国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制,彻底且深入的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自身内部结构。最后,中国企业还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信息与法律建设,在进行海外融资的过程中,做到与世界有效接轨。

外资企业范文6

对外投资和合作领域向国际分工框架中高附加值环节扩展

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投资流向遵循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移这一规律。早期的投资大多是为了利用当地廉价的生产要素,因而诸如采掘业、种植业和技术含量低的制造业等资源、劳动密集型行业往往成为投资的对象。其后随着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逐步转向诸如化工、电气机械和汽车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而服务业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产生良性效应、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其投资普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与制造业相比更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这都将进一步促使投资更多的流向第三产业。投资在三次产业间的梯度转移这一规律实际上也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方向。

从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来看,分工已深入到产品内分工这一层次。价值链、外包、代工、竞合关系等词汇反映的正是这一状况。在产品内分工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过程被划分为不同的工序和环节,分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进而形成在同一产品内基于不同工序和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使得相关部门和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的加工贸易即是以比较优势原理参与到产品内分工,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但当前国内加工贸易的发展亟待转型,以摆脱加工贸易层次低、处于产业价值链底端的尴尬局面。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之际,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对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产业结构已越来越不能适用经济增长的新要求,即在产业结构上实现由资源、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转变。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也要遵循这一要求,在原有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尽快跨越对外投资的各个阶段,最终实现在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

基于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应在继续发扬传统对外工程承包方式的基础上,把握当代以跨国并购为主的对外投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国内企业以更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之中。

跨国并购之所以成为当代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这一方式自身的优点密切相关,这从理论到实践皆已被证明。产业组织理论认为通过跨国横向并购,可以有效地降低或消除行业壁垒。近年来随着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以及对并购方式的深入认识,并购方式逐渐被国内企业所采用。而此次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应抓住这一危机所带来的潜在机遇,通过并购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更为深入的进入全球价值链,特别是向产业价值链上端拓展。通过这种学习型投资,不断加强企业技术积累的速度和效果,增强其所有权优势,进而有利于其后期的竞争策略投资(冼国明与杨锐,1998)。

新建的方式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一直被较多的采用,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环节,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过剩,工业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只有60%左右。国内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体现在一般技术含量的产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明显不足。在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应进一步开展以新建方式为主的投资活动,转移国内的过剩产业,将国内有限资源投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

组建大中小企业联合的企业集团进行对外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对于境内利用外资而言,对外投资的发展不尽人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投资主体不成熟、企业缺乏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此外,从产权制度角度分析,现行的企业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以使我国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能够与市场经济迅速接轨,对于促进企业的对外投资至关重要。针对国内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现状,应重新构建对外投资的主体,加快大中小企业的联合重组,建立对外投资的“联合舰队”,形成多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为此,可以学习和采用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从日本企业的跨国化进程来看,综合商社这一模式的运用对于日本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国内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差,缺乏在国际上产生扩散效应的优势产业,综合商社这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的实际需要。通过综合商社模式的运用,改变以往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形成集团化、多功能、综合型的投资,以此作为我国跨国投资的主体,在与其他国家跨国公司抗衡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此外,组建银行和企业相结合的银企财团进军国际市场是非常必要的。总结国际经验,跨国投资走向成熟并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联合和渗透。跨国银行及其银企财团的建立不仅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且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信息咨询、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因此应组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以大中小企业的联合体为主体,以贸易为纽带,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巨型、综合企业集团。通过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推动企业的跨国投资,通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使金融业和企业相辅相成、协同发展,实现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协调以推进对外投资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扩大,各国之间基于投资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有效的国际投资协调,以保护投资活动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与以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制和以IMF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相比,现今以国际投资为中心的国际性协调机制的建设明显滞后。现存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各种制度安排由于缺乏一致性、连贯性、综合性和权威性,而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难以对当前不断扩大的国际投资活动进行有效协调和规范。因此,制定一套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协定以创建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和透明的国际投资环境已日显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和主要的新兴对外直接投资国,理应加强与各国之间的投资协调活动、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国际投资规则和标准。因为从本质上讲,国际投资协调不过是参与各方为分享世界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其最终结果通常是各方在利益方面的相互妥协,而未参与国的利益在规则中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和参与有关投资议题的多双边层次的国际协定的缔结,不断推进和实现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外部环境的改善。

总之,开展和参与国际投资协调对国内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保障我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以及我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可以促进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稳步、快速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我国投资企业和东道国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虽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资的进入都持欢迎的态度,但在涉及到各方利益的时候总是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需要由双边的投资协定加以规范和解决。此外,由于各国之间在国内政策上存在差异,这反映在国际投资政策上必然有所不同,而通过持续不断的国际投资协调和谈判则有利于这一差距的缩小,进而促进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最终形成一套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投资规则。

建立境外工业园区以构建对外投资平台

工业园区是发展区域工业的重要载体。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就是以国内园区的成功经验和国外园区的先进理念为基础,集聚国内大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将整个或大部分产业链转移到国外,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能够聚集各种相关或相似的产业集群,产生规模效益和外部经济,形成所谓的产业中心。处于产业中心的企业可以通过缩短供给链等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向产业中心聚集。随着中心规模的扩大,其集聚能力也将越强,进而进入良性循环,进一步带动和扩大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在境外工业园区内投资有利于维护投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恶意竞争。在园区内,企业在外部经济、集体效率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机制作用下,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同时基于人文历史或者专业化市场等因素而形成的区域品牌,将是园区内企业可以共享的无形资源。总之,在工业园区内聚集了相同的、相近的或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共同的价值观念的企业家集群,有利于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构筑低成本的经济运行环境。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也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走出去”的企业通过进驻工业园区,不但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而且还可以实现资源、生产要素的共享,更加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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