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工作情况汇报范例6篇

外资工作情况汇报

外资工作情况汇报范文1

我区新增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403万美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09.2%。

二、重点在建外资项目进展情况

(一)印尼佳发肉牛有限公司项目。该项目由新加坡佳发中国投资私人有限公司2013年5月投资设立,投资总额330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1100万美元,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其中2015年以来到位外资600万美元。目前正在进行场区建设,已购进犊牛500头。

(二)神州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项目。该项目是由澳亚集团在区投资建设的第二个万头奶牛牧场,公司总投资1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4000万美元,资本金已全部到位,其中2015年总到位外资2500万美元。目前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已全部完成,进口存栏奶牛1.1万头,预计8、9月份正式投产。

(三)神州澳亚牧场有限公司新户分公司。项目投资总额6000万美元,已完成发改立项手续,出资方式将由神州澳亚现代牧场有限公司以银行贷款或从境内外融资解决。今年5月份已开工建设,后备牛舍、精料库、干草棚、青贮池等必要设施已建设完成,投资强度已达9000万美元,目前已存栏3万头仔牛,计划2015年6月完工并正式投产。

(四)澳亚集团奶制品加工项目。该项目也是由澳亚控股有限公司继牧场项目后在中国投资的第一个奶制品加工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7000万美元,分两期建设,拟建设日处理生鲜乳1000吨以上大型的奶制品加工产,已确定选址仙河镇,目前正进行土地整平,计划8月份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底完成一期工程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做好全年的利用外资工作,下一步主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拓宽投资领域,优化外资结构。在突出抓好农业开发的同时,积极引导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推动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外资工作情况汇报范文2

一、坚持优质服务和监管并重,支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一)坚持优质服务,促进外汇资金有序流出

1、认真做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进出口核销业务一方面是外汇局的基础工作,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时候我们都首先保证该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随着业务量的大幅增长和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我们适当安排力量坚持优质服务,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为运作规范的a类出口单位放宽审核标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a类以下的出口单位或“关注企业”严格审核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考虑到各涉外部门之间政策不协调的实际情况,我支局在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深受涉外企业的好评。

今年我支局向企业发50887单份,同比增长26.36%,共办理核销业务40344笔,同比增长29%,核销金额110227万美元,同比增长42%,核销率为99.8%。进口付汇825笔,金额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到货核销825笔,金额8408万美元,到货核销率为75%。

2、加强部门间协调与沟通,促进投资便利化。今年“促流出”是我支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我支局把境外投资和进口业务做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向政府、企业解释境外投资项目和进口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防止走弯路,减少无效工作。今年我支局审核办理4家境外投资企业,投资额达1954万美元,同比增加了1944万美元;办理进口付汇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今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0家,合同利用外资2502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453万美元。此外,加强与外经贸局的联系,在市中心支局的支持下,做好通领科技集团、凤凰科技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强化监管手段,控制外汇资金流入。

1、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支局于今年5月份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情况的检查工作,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下设检查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开展了检查,将外资流入作为阶段性管理重点,并在业务回访时把居民个人结汇情况和政策反馈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结合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台账,导出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形成第一阶段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汇总表”和“违规明细表”。第二阶段我支局对违规情况进行深入的跟踪检查,针对非现场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2个企业的资本金结汇存在违规问题,针对违规问题,我支局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立案查处。下一步将继续开展对企业的调查。该项目得到了省外管局巡视员的高度好评。

2、切实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改革,规范个人外汇管理。今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乐清日报》以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传达,要求全面理解、贯彻执行。二是举办业务培训,落实政策到位。我支局开展以会代训形式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传达、解释,强调新政策实施后日常业务操作的难点及风险点。三是召开个人外汇业务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工行温州市分行、农行温州市中山支行海坦分理处违规办理结汇情况,部署开展外汇指定银行个人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3、改进贸易外汇收支与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__〕49号)精神,实行分类管理。给绝大部分正常收汇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加强对“关注企业”管理,按月上报《辖内企业贸易项下收结汇情况和“关注企业”数量统计表》及《多收汇排名前五位“关注企业”情况表》,关注“关注企业”的变化情况。

二、健全监管手段,加强外汇管理监督

(一)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今年我支局把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申报质量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培训指导,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与银行工作人员点对点的沟通联系,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抓好非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对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今年我支局共进行非现场核查234次,发现错误信息509条,及时反馈给银行进行修改。三是坚持季度考核通报制度。及时分析各行在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核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紧抓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放松,引起各行领导的高度重视。四是做好现场核查,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全年检查

计划,今年对建行乐清市支行、工行乐清市支行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现场核查。从现场检查的结果反映申报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申报数据基本完整、准确、及时,但也发现了凭证要素不全、漏盖印章、漏申报、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今年上报市中心支局的数据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业务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无差错。(二)加强业务培训和部门沟通,顺利完成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我支局对该项工作十分重视,精心部署,落实专人做好外汇年检各方面工作,主要是:1、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网上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对有错误的及时反馈,保证上网数据的准确性;2、加强与相关涉外主管部门相互合作,召开联合年检工作会议,确定年检工作协作方法及自身的重点,通报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及碰到的问题;3、对网上公布的未参检企业逐个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参检。通过多方面努力,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截止6月底,全市已有131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全部通过,应检未检的有1家,主要原因是外方资金未到位,窃取中方的技术,现中方已向外方,把“年检未通过”作为1项索赔的条件,而不愿参检。参检率达99%,比上年增加7.5个百分点。

(三)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提高银行协同监管水平。

今年4月份,根据我支行的统一部署,对辖内的商业银行柳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派遣了两位业务骨干累计投入8个工作日参加了外汇业务的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支行能够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基本合规。今年7-9月份,对辖内的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工作,这是对我支局外汇业务人员的一次检验和外汇检查水平、政策把握能力提高的机会,累计投入了30个工作日,对其违规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并进行了处罚收缴罚,没款16万元人民币。同时,多次约见其行长和分管行长进行沟通,并找其分管行长和外汇部门负责人进行居民诫勉谈话。对新批准开办资本金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5家机构实施业务回访,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新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困难,提高管理实效。

三、完善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一)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内部管理。

在切实做好日常外汇管理工作的同时,支局上下统一思想认识,集中精力和时间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管理方式继续朝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前进,促进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一是安排业务骨干对业务操作流程、工作岗位职责、外汇管理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整理,做到岗位动态管理,力求今后以更规范的制度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汇业务操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月度程序性督察、季度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半年度的全面检查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为。对照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对支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进行完善,特别是对业务受理过程进行规范,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遗留隐患。

(二)认真开展内控制度全面检查,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今年第二季度,为加强和规范我支局内控检查工作,推进外汇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促进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能力提高,进一步提高乐清市支局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1次外汇管理业务的全面监督检查,制定了详细的《内控监督检查方案》,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抽调专职内审、老外管人员和我支局业务骨干共7人组成的检查小组,检查人员认真对照《方案》的分工进行检查,检查后制作《内控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局领导,并反馈外管股。外管股认真对照存在的问题,召开股室会议,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研究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的方法和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做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交《内控监督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跟踪检查的情况反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认真落实计算机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配置国际收支申报、进口核销业务备用服务器,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登记簿,定期制作备份,定期更换各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计算机安全。积极参加安全分析会,分析存在的隐患,提出解决的方案,逐步完善各类安全管理方法。

四、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调研和政策宣传力度

(一)加强对形势的分析研究,建立辖内外汇收支形势季度分析制度,并将外汇收支形势纳入人民银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体系中,实行本外币联动分析,更好地反映辖内经济金融运行态势。

(二)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目的,把握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管理对策和建议,准确反映当地外汇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上级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工作制度,安排

工作计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并在外汇收支分析上狠下功夫,坚持人人参与,努力提高调研水平和工作实效。今年我支局撰写的《新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币代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现状和发展对策》和《出口退赔外汇业务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5篇调研文章被上级局录用。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日趋旺盛,直接刺激了我市造船产业的迅速发展,预收货款大量流入,对我市国际收支平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于是我支局年初就把对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列入重点调研课题。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课题,在平时工作中收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出调查问卷,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汇率风险、融资困难、核销不及时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形成了《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和发展对策》调研文章,被《温州金融》第35期调研版和《温州外管》第26期录用。(三)加强对外汇政策法规宣传。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组织外汇指定银行业务负责人和业务操作人员学习外汇管理新政策,讲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演示了新政策的基本操作流程,解决执行政策和完善服务的矛盾。做好20__年《中国外汇》及外汇法规的征订工作,共征订了330份。同时充分利用《乐清日报》——资讯·金融与理财平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与银行联系,了解客户反映,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联合外经贸局、外汇指定银行,举办一次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深入分析当前外汇运行形势,宣传落实新形势下外汇管理政策,提出下阶段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会议邀请了分管外经贸副市长、涉外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企业代表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经理共80余人参加。对拓宽境外投资渠道,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五)加强外汇业务培训,缓解核销业务压力。针对当前涉外企业增长快,企业核销员紧缺的情况下,组织一期出口核销业务知识讲座,有120多位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听讲。讲座主要讲解出口核销业务基础知识、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以及网上核销业务等,随后解答企业核销员的有关提问,整个会场秩序井然,企业核销员听讲认真,提问积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另外,还举办了3期网上核销业务培训班,有84家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培训,大大减轻出口核销柜面核销工作量。

五、以人为本,加强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员工开展思政教育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廉政教育内容,不断增强自我监督、风险防范的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力争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群众满意的外汇管理队伍。积极参加上级局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上级局下发的各种新政策精神和《内部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内控督导和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外汇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回顾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组织员工系统学习不够,有时紧时松现象;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的实际效果不佳;金融机构监管手段创新不够;工作上向上级局的汇报、沟通不够等。

20__年,我支局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局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乐清实际,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外汇流入和结汇的管理力度,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通过贸易收汇、结汇新政策的落实,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监管力度,加强对贸易项下异常资金流入的管理;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提高对个人外汇流入和结汇监管效率;充分利用人民币汇率预期升值有利时机,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简化手续,放宽限制,提升审核效率等方式进一步疏导资本流出,从而促进资金跨境的双向流动和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2、坚持优质服务和监管并重,在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防范违规资金流动。不断优化进出口核销服务,继续在创新方面开拓新思路,推出新举措,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外资管理,加强短期外汇资金流动监测,防范外汇热钱和洗钱的冲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衍生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管,防范短期异常外汇资金流入。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内部数据核对表》和《非现场监管报表》,梳理出非现场监管需要关注的主要指标及指标之间的关系,加大各信息监管系统数据整合力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密切关注“关注企业”的变化情况。

4、继续加大外汇检查工作力度,争取大要案突破。结合乐清辖区的特点,继续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贸易收结汇、个人收结汇、资本金收结汇、外资房地产等外汇管理新政策的执行情况,检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继续密切关注异常资金和违规资金流入,密切联系公安部门,集中检查力量,积极查找违法违规线索,争取在大要案的查处上作突破。

5、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提高申报质量。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狠抓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不放松。加强考核和现场核查力度,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进一步提高。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国际收支新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充分挖掘其内在价值,为外汇检查和形势分析工作服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调研分析报告的质量。

外资工作情况汇报范文3

关于审计程序

由于对《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计一般是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同时进行的,我们可以采用这样的审计策略,即将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计看成是一个审计事项的审计,在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实质性测试确认的基础上,检查汇总相关科目外汇交易的发生额,然后进行交叉核对来确认。具体的审计程序包括:

1.获取企业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和编制底稿,核对报表项目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获取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验资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3.复核《外汇收支情况表》中与会计科目直接对应的各项目期末数是否正确。与会计科目直接对应的项目包括报表“资产方”的第一项至第六项、“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方”的第十一项至第十九项,对应会计科目一般是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一级科目或明细科目,略有变化的“应收外汇账款”项目与审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对应:“应付外汇账款”项目与审定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外币贷方明细科目对应:“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内外汇投资”项目与审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的明细对应,但是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要按成本金额填列该项目:“实收境外资本”项目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与审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对应,重点关注投资时的资本溢价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情况。

4.关于其他特殊项目,对上述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进行,分别业务内容将发生数交叉索引到下列项目中,确定这些项目金额是否正确。

(1)审核“结购汇差额”项目。根据编制的“外币货币资金”项目明细表中本年累计购汇金额和累计结汇金额,注意应补充未通过企业外币账户的结购汇情况。

(2)审核“经常项目差额”项目。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经常项目差额”项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收入)为正,填列时要注意正负号。

(3)审核“非外汇形式资产”项目。“非外汇形式资产”项目主要包括投资业务、与实收资本有关的筹资、以人民币支付外籍人员工资、不涉及本企业转移债权股权等非外币核算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本对价转移”、“单方面资本转移”、“其他”五个明细项目,这些明细项目应根据对与会计科目直接对应的各项目交易的审核分析,交叉索引过来汇总的发生额,折算为美元,并计算汇率折算差额。特别要注意“资本对价转移”、“单方面资本转移”核算内容的区别,“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核算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公司股权或债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但不涉及核算科目的变化:“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境外金融债权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单方面豁免以及境外股权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单方面放弃,公司核算的股权或债权内容发生变化。

(4)“汇率折算差额”项目。汇率折算差额审核是根据直接分析的科目以及“非外汇形式资产”各项目汇率折算差额交叉索引进行汇总:“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为资产类科目,各项目折算后要注意汇率折算差额的正负号。

5.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是否正确。

(1)获取企业对外担保资料,审核是否符合外汇法规规定,披露是否恰当。

(2)审核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计算是否正确。利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后的结果计算,特别注意合资、合作企业当存在投资一方在约定时间出资不到位或未按约定时间出资的,不能直接按约定分配比例计算,需要取得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

(3)复核其他资产所占比例的计算。其他资产项目是一个调节平衡项目,上应为零,实际审计中应根据重要性标准的选择合理控制。

6.检查有无违反外汇法规的情况。这应在科目凭证抽查、科目分析时进行,主要关注:①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是否经过批准;②外币存款账户是否超限额;③资本项下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批准;④有无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⑤有无未经外汇局批准单笔提取现钞1万美元以上的情况;⑥有无未经外汇局核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用人民币投资进行验资的情况。

7.验明《外汇收支情况表》内容已恰当披露。在确认报表各项目的金额后,要对报表整体披露进行合理性分析。

关于审计工作底稿

1.外汇收支情况审计程序表。它是整体反映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的底稿。

2.外汇收支情况表试算平衡表。主要包括期初余额、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项目。它是确认编制的报表金额是否正确的汇总底稿,并核对各项目间发生额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各项目具体底稿,主要包括明细表以及其他审核底稿。明细表的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备注,金额包括货币单位和数额,备注填写有关业务及分类。明细表要将明细科目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中项目明细重新分类,例如“应收外汇账款”项目就要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应收款,并在明细表中标注与试算平衡表及其他明细表的交叉索引。

由于报表中大部分交易都通过“外币货币资金”项目,所以该项目包括的明细账户明细表最为重要。明细表中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分别具体交易内容编制,借方发生额涉及的交易包括收到的投资款、货物服务及其他贸易收入、购汇、外汇股利及利息收入、借入款项、账户间转账存入;贷方发生额涉及的交易包括采购付款、结汇、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支付外籍员工工资、账户间转账转出。各明细账户分别编制后再进行汇总,并将账户间转账互相抵销,形成“外币货币资金”项目的明细表;对于未通过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外汇收入直接结汇、直接购汇支付应通过“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审计,分别增加“外汇收款、结汇”或“购汇、购买商品支付”的发生额。

审计过程中需注意的

1.熟悉《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以及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计是一项新的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进行专门的培训,使执业人员掌握《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的项目含义及编制方法、包括哪些非外币交易、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以及容易发生的错误。

2.当注册会计师代编《外汇收支情况表》时,应明确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2003年是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第一年,我们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遇到企业会计人员不能正确编制该表,要求我们代为编制,我们这时需要与客户另外签定一份代编报表的业务约定书,以明确责任。同时,我们要求代编报表的底稿应单独装订存放,代编报表的执业人员与审计该报表的人员不能是同一人。在审计完成后,我们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也要明确其编制的会计责任,并在审计后的报表上签字盖章。

外资工作情况汇报范文4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支行发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外资工作情况汇报范文5

一、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海外市场多元化

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规模扩大化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本文由收集整理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及统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全面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二)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

转贴于

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存在误差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整合完善境外承包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实行主体监管原则,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测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三)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科目,统一业务系统口径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交易科目及交易编码,不再按一年以上、一年以下对承包工程进行区分,而是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在经常和资本项目下设置“境外承包工程”统计大项和细项科目,以便清楚的掌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的总体规模以及各阶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二是统一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统计口径,便利数据的交叉比对,使外汇局能够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及流向。

外资工作情况汇报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进出口权;

(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

(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

(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第三章、境外期货业务基本规则

第九条、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十条、持证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二条、境外期货头寸实行额度管理。套期保值额度是持证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持期货头寸的最大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持证企业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时,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

第十六条、持证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每年核定一次。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应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货头寸。

第十八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第十九条、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帐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

第二十条、持证企业所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管理规范、交易活跃,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持证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证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持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

第二十四条、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外汇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帐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国家外汇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境外帐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

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用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经核对国家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设台帐进行逐笔登记后,方可在国家外汇局确认函核准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三十条、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自有资金来源于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现汇帐户,企业可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现汇帐户使用范围,即在期货项下可将该现汇帐户资金划入期货专户。经批准的帐户之间资金的划转到帐最迟在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应于当日经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期货专户,并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银行设立台帐进行逐笔登记。调回的盈利作为企业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于套期保值中的现货进出口,持证企业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第三十三条、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局。

企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帐单报国家外汇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境外机构授予的期货项下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与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月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信用额度及授信机构;

(二)已占用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

(三)持仓期货合约品种、月份、数量、持仓方向、浮动盈亏金额;

(四)期货交易平仓合约品种、月份、数量、买卖方向、价位、平仓盈亏金额;

(五)交割现货的品种、数量、交割地;

(六)期货交易相对应的现货交易情况;

(七)期货外汇帐户购汇金额、汇往地点及机构名称;

(八)期货外汇帐户汇入金额、汇入来源;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持证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进出口权发生变化;

(二)境外期货业务的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和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等从业人员发生变化;

(三)分立、合并或联合经营;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持证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日常检查:

(一)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是否进行投机交易;

(五)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持证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2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持证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境外期货头寸被强制平仓;

(二)与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生法律纠纷;

(三)所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或交易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

(四)其他影响持证企业期货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持证企业交易结算单、交易月结单等业务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一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遗失或有严重破损,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持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确认其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三)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况;

(六)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七)期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持证企业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加盖年检戳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和资金情况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对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在境外期货业务中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严重违法或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查处的持证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企业,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境外期货业务或注销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持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期货业务资格或者吊销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义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准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文件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