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申报材料范例6篇

司法局申报材料

司法局申报材料范文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是新时期发展的要求,也是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新任务和新课题。近年来,我局按照上级要求,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工作重点,把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系统”作为“十五”计划的奋斗目标,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为使这一目标顺利实现,把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综合股、局工会、团支部,宣传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开展,领导小组成立后,组织学习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州委、县委、上级业务部门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搞好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工程,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

全局按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全局上下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三义”、“三观”、“三德”教育活动,专门到麻栗坡接受爱国主义教育,邀请了县委党校讲师专门授课。不断提高对创建“文明单位”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全体干警能够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组织开展了“三个代表”、世贸知识和十六大报告的学习活动,观看了《孔繁森》、《警示录》等优秀影片,学习了郭秀明、普光洪、宋鱼水等先进事迹,同时在重点服务窗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开展了年度执业执纪教育评查活动,开展行风评议,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文明服务,有效地提升了服务水平。在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局紧紧抓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把握先进性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交流讨论,认真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今年3月,我局还以“革除生活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为主题开展了“文明礼貌月”活动,活动以“怎样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为专题从有利团结、组织纪律、奉献精神和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展开讨论,开展了讲服务用语、讲服务态度、讲服务质量的“三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转变了机关作风,增进了团结,思想觉悟、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等方面显著进步,提高了单位文明层次,极大地改善了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三、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建设方针,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业务发展,以精神文明建设来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以业务工作来保障精神文明建设跃上新台阶,二者相辅相承,协调发展。一是把思想建设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坚持把学习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把思想观念的转变与工作作风的转变结合起来,把端正服务思想与提高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真正解决为谁服务,工作为谁和如何工作的认识;二是开展争创活动,激发工作热情,全局上下开展创先争优,文明服务窗口、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干警)、人民满意的司法所、百佳司法所等活动,激发广大干警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促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群众化、广泛化、经常化,以此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把理论学习、思想道德建设、诚信建设、集体荣誉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开展评比考核,严格实行奖惩兑现,使工作由虚变实,由软变硬,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拓展紧密结合起来,联动互带,环环相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通过精神文明建设,调动了广大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保证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00四年开展法制宣传300多次,举办专题讲座10多次,组织了全民普法考试,调处各类纠纷1900多件,制止群众性械斗70件300人,制止群众性上访78件3568人,安置帮教71人,各类案件5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办理各类公证150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上万人次,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根据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了一年打基础,二年争创文明单位,三年争创州级文明单位,四年争创省文明行业的创建规划,制定了相关措施,把争创活动纳入单位内部日常管理工作,在全局上下广泛宣传教育,使大家进一步明确创建文明单位的主要性和本质性,创建规划和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全局广泛开展了学习“文明公民守则”、“文明公民行为规范”,“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文明用语等活动,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文明习惯。同时为使本局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选派干警参加了道德规范普及教育培训班学习,有力地推动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进程。此外,我局还注重抓好内部综治工作,制定了机关大院安全保卫和卫生管理规定,聘请了专职门卫。加大内部安全防范力度,坚持干警学法教育。坚决杜绝黄、赌、毒进入机关大院,有效地防止了各类打架斗殴,吸毒贩毒,聚众和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机关大院治安秩序始终保持良好。

五、以提高干警的科学文化素质为重点,经常性地开展文体活动

为丰富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我局注重积极参加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使各种文体活动做到经常开展,我局强化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各套班子,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2002年庆祝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xx县第十届城乡业余文艺汇演中,我局分别获创作二等奖和节目二等奖;2003年抽两名干警参加州总工会组织的演讲比赛,2004年与x县司法局等兄弟单位开展了联谊活动,同时自身组织篮球、象棋、扑克等比赛,去年还组织了射击比赛,通过各种文体娱乐活动,既丰富了业余活动,又增进了干警的友谊和团结,实现了双丰收。

六、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

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从未出现过超生、超怀和抢生现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观念深入人心,积极向计生部门汇报计生工作情况,按时报送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在抓内部计生工作的同时,还主动配合党委、政府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深入村寨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计生工作家喻互晓、老幼皆知,在抽调参与综合治理工作中,积极协助做好计生户结扎、放环等工作,为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七、爱国卫生活动成效显著

我局爱卫工作坚持营造“文明、卫生、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县爱卫办通知精神,按照牵头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参与爱卫活动。加大清理卫生死角的力度,经常性开展以灭鼠、灭蟑螂为主的除四害工作,按时到县爱卫办领取鼠药。和请防疫部门进行喷洒药剂,认真做好各种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确保生命安全。同时认真落实“门前五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各种节庆组织干警上街进行大扫除,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此外还注重单位内环境的美化绿化,办公室和走道添置各类盆景,使我局拥有了一个清洁、优美、卫生的办公环境。

八、扶贫济困,积极推进“民心工程”建设

扶贫济困,积极推进“民心工程”建设是我局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局把帮助挂钩联系点脱贫致富作为工作的一件大事,在单位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想方设法为扶贫点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帮助理清发展思路,协调建设资金,做到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有智出智,在挂钩古木莲花塘村后,加大了帮扶力度,帮助修建水池、公路等一批基础设施,全县“三项工程”建设动员大会后,共为莲花塘兴建沼气池10口、小水窖10口,修公路2公里,建小坝1个,同时还为村委会及部分群众征订了党报党刊和《农民文摘》、《农村工作通讯》等刊物,捐献了法律书籍五十余册,在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中,我局干部职工共向农户捐送《农村适用法律知识200问》7000多册,丰富了图书内容,为挂钩点脱贫致富出谋献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推进了全县民心工程建设。不仅如此,全局干警还积极向其他灾区伸出了援助之手,参与社会救灾救济活动,捐钱捐物。

九、以“先教”活动为契机,落实措施,确保“五到位”

司法局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

(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同时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日以邮寄方式为准。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列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自存作为补正后的核对凭证。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样式由总局统一制定,分类型编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由各司局自行印制。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以文件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为送达之日。

行政许可文件一般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遇特殊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条件具备时以邮寄方式补发行政许可文件。

第九条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司局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协办司局审查、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等事项。协办司局应将需要审查的材料清单事先提供给主办司局。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包括协办司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与协办司局共同确定各自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时限,并按确定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由受理申请的司局组织,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并立卷归档。

听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将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立卷归档。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统计受理、批准件数,给予通报、行政处罚的件数等。总局法规司负责统计受理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况,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统计受理投诉、检举情况和处理情况。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众有权查询的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材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司局协助查询。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违法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实地核查时,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行,向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绍信。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原因等。

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检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已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可撤销、应注销情形的,该行政许可实施司局应及时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反映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司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总局法规司和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请人、被许可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提出建议。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法规司或驻总局监察局建议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依法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有关司局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加强监督。凡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总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被授权、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执行本办法。

司法局申报材料范文3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局申报材料范文4

关键词: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损失;纳税申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3-0136-01

一、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实际发生损失的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例1: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原材料A的账面成本100万元,由于原材料A市场价格出现下跌,导致其原材料A生产的产品B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原材料A的成本,假设原材料A的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由此计提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 20

2.对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的会计处理

例2:沿用例1和例2,假设2016年10月1日由于事实证明该企业生产的B设备更新换代,导致A材料已无使用价值,则此公司经管理层批准,将A材料进行处理,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10月1日

借:营业外支出 95

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 5

贷:存货-A材料 100

二、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转回和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企业所得税申报

1.根据例1的数据资料,此公司进行201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万元,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对于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第4列“调增金额”应填列20万元。

2.根据例3,该企业2016年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期初余额0.5万元,期末余额为0,假设发生的存货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条件并取得了专项申报备案回执,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进行2016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附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具体填报如表1所示。

(2)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附表A105091,系统自动带出第11行“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第1列“账载金额”9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5万元。

(3)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此,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第1列“账载金额”应填列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应填列0万元。根据附表A105090自动填列第33行“资产损失”的第1列“账载金额”9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减金额”-5万元。

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新申报表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和资产损失等调整项目的勾稽关系更加科学了,因此,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准确分析资产减值准备金和资产损失业务实质,以便准确进行纳税调整与申报。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司法局申报材料范文5

■申诉:

“驰名商标”来得蹊跷

这4只“小肥羊”是: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公司、河北廊坊草原小肥羊公司、江苏南京牧人小肥羊餐饮公司。

昨天,这4家企业表示,小肥羊是对内蒙古等地不蘸调料涮羊肉的火锅吃法的通用名称。“这是当地劳动人民一种传统饮食方式,是全国数千家火锅企业在实践中共同将其发扬光大的,不能被一家企业用一种不光彩的手段独占。”

据廊坊草原小肥羊公司董事长孙天一介绍,他在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注册之前就曾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但国家工商总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将其驳回。同一年,内蒙古小肥羊也曾提出申请,同样遭到驳回。今年10月,石家庄中院、西安中院先后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小肥羊为通用名称”。

孙天一说:“内蒙古小肥羊此次商标申报的两次公告中,均有各地小肥羊企业提出异议,但它还是通过了申报。最近,这个原来不能申请屡次遭到异议的商标,居然被内蒙古工商局申报成驰名商标,并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审核。我们不服!”

■举报:

内蒙古小肥羊申报不实

据悉,在12月3日,这4家企业已将自己的意见递交给了国家工商总局。据这4家小肥羊企业介绍,在申诉材料中,他们还举报内蒙古小肥羊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实-声称25亿元营业额,却只有10家左右的直接投资店面,怎么可能?连锁名单中有陕西长安店、安康店,这其实是陕西小肥羊的加盟店。还有“中国市场驰名品牌”的称号,根本就是虚构的。

■回应:

“驰名商标”经过严审

司法局申报材料范文6

第二条  根据(89)建材人字203号文发下发的“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材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科技委)常委组成,科技委的正、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的正、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局机关及未被授权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除外)的行政正职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已通过推荐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表(含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毕业学校等),并按符合聘任条件程度列出顺序。

(二)技术职务呈报表(二份)。

(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一份)及外语考核证明材料。

(四)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齐全,经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核准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送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前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送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事前审阅。

(二)评审会议于每年九月下旬召开。

(三)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由主审人向全体评委介绍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委按申请人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目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通过。

(五)评审后,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评委会通过名单及呈报材料退交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审批。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全体评委必须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在评议时应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评委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凡会上各评委的发言及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评委要保管好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准让评委以外的人阅看。

(四)全体评委必须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回避制度

(一)凡申请评议者涉及评委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

(二)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申请者的评议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在该申请者的总票数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