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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
一、一个困难的企业为什么花钱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加强管理
烟台汽车制造厂是一个拥有2600名职工、3.2亿元资产的中型企业,主要生产轻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1993年以来,该厂产品销售收入虽然逐年增加,但经济效益却大幅下滑,生产经营日趋困难。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感到原有经验式的管理模式、落后的管理手段和不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已非常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管理创新。
一是成本的核算与控制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由于汽车产品结构复杂、零部件繁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往靠会计人员手工劳动,连续几天几夜工作也只能算出大概的综合成本,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价格。企业曾多次出现新产品投产后,才发现新产品的设计成本过高,价格无法为市场接受而被迫停产的情况。
二是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进行控制。该厂销售环节占用的资金余额上亿元,大多以发出商品的形态存放在全国各地的430多个经销商处,企业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各销售点上的存货变动情况,账物不符、账账不符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坏账风险难以防范。1995年该厂曾组织十多名会计人员历时一年,与各经销商核对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发现企业本身的账簿记录差错1100多笔,仅发出商品的潜亏损失即达数百万元之多。在储备资金的管理中,传统的手工操作只能提供库存材料、备件的账面价值总量,但具体材料、备件的存放时间、库存数量却不掌握,致使存货超储、积压、损坏等情况非常严重。企业盘点时曾发现仓库中的三角带可满足企业10余年的生产需要。
三是薄弱的基础管理迫切要求企业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强化。从企业内部看,基础数据缺乏,材料消耗定额、工时消耗定额不准,谈不上实施精细生产,挖潜降耗,也无法对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实施科学的考核。特别是财务信息滞后于物流信息和市场变化信息,再加上数据常常失真,决策者难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和内部各种资源的配置情况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四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迫切需要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硬化。过去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写在本中,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的弊端难以克服,道德风险无法控制,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难以硬化。
二、如何运用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企业管理进行深化、细化
1996年以来,该厂针对采购、仓储、生产、销售等环节信息不明、账目不清等突出问题,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重点,联合山东浪潮国强软件公司,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后投资两百余万元开发了烟台汽车制造厂现代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基于一台主服务器,在各个车间、仓库及生产、供应、销售、财务等各有关处室设立了46个工作站,将各子系统通过财务管理子系统紧密地在一起,做到了信息集成、过程集成、功能集成,实现了财务系统与销售、供应、生产等系统的数据共享,为企业提高财务资金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财务管理子系统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平台,变多级核算为一级核算,一张原始凭证(销货发票、购货发票、入库单、领料单等)一次录入,仓库、车间、厂部的业务核算、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凭证的制作、打印、各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全部由计算机一次自动完成,可以灵活地查询、统计和打印账表。
销售管理子系统与金税系统连接,利用金税系统录入和打印销售发票后,自动转入销售管理子系统,自动编制销售凭证,自动登记财务的产品销售、发出商品、应收账款、应交税金等账簿。同时可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估计,实现了销售业务管理与核算一体化。
采购管理子系统对采购订单、采购到货以及入库状况进行全过程管理,为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自动完成对各种应付账款的登记、冲销以及应付账款动态变化状况。另外,该子系统还可以进行材料采购成本的考核与监督,非合同供应商、超过合同的采购价,软件系统可以自动警告,要求审核。
仓储管理子系统通过对各种存货的收、发、存业务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件存货的耗用情况,把各类存货成本归集到各成本项目和成本对象上,为企业的成本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并动态反映存货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生产计划子系统根据生产计划和上月末实际库存情况,软件系统能按照装配物料清单计算物料的毛需求和净需求,自动运算出零部件采购计划、自制件的生产计划,将设计、工艺、生产制造并行交叉进行管理,实现了各种物流、业务流自始至终连贯起来的全过程管理。
成本核算子系统能够完成产品或零部件标准成本的制定,计算入库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的标准成本和标准成本差异,能够从价格成本差异和用量成本差异方面进行控制,为企业分析生产成本变动的原因提供了详细资料,为实施标准成本法和责任成本法提供了可能。
基础数据子系统可为生产计划系统提供工艺过程信息、产品结构信息,为成本控制提供工时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标准信息,并能够通过装配物料清单自动读取采购发票的最新单价,瞬间计算出产品的材料成本,为产品投产决策提供第一手数据资料。产品开发人员能够随时计算出新产品的设计成本,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手段。
三、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对薄弱环节的监控管理能力
应急管理调查报告范文2
为有效的预防我县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可能出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我县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处理,把伤害损失减少到最小。
一、主要工作职责:组织人员车辆及时开展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善后事宜,及时采样送检,如有人员中毒或者其它人身伤害,及时组织医疗机构抢救病员。
二、应急处理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严格按以下步骤处理):
1、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密监视,信息灵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接到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及时商议派人60分钟到达事发现场,立即处置。
3、保护现场,展开调查,依法取证,组织分析讨论事发原因;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4、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5、保留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食品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物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6、落实县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7、按照有关程序撰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
三、具体处理程序
(一)登记报告。接报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接到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相关单位报告后,应对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人数、可疑食物、临床症状等有关内容,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规模大小,预测发展趋势,进行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分组进行食品生产单位、事发单位的调查及临时控制措施,每组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二)调查处理:值班执法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赶回单位,准备好有关监督文书、取证工具、个案调查表及采样工具设备。
l、派一组执法人员以最快速度(二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进行调查了解该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总人数、发病人数、危重病人人数、可疑食品等,对事态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密切关注中毒病人动态,稳定中毒病人情绪,将采集样品及时送检测中心检验,必要时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医院救治病人,提出专业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2、另派一组执法人员同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单位,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1)食品以及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以及流向;
2)产品配方、加工过程和环境卫生、生产加工数量和时间;
3)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
4)采集可疑食品以及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的有关环节样品。
3、核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撰写初步调查报告,并立即上报县局相关领导。
4、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单位调查完成后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食品或疑似食品。
2)封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食品或疑似食品及其原料。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终结报告:调查处置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食品或疑似食品发生经过、问题食品、致病因素及发生原因,分析和结论、控制和预防措施等。
(五)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各食品生产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2、完善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按照食品生产通用规范要求规范生产,强化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制、过程管理制、检查验收制、库房储存制,严防不合格食品及原材料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防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应急管理调查报告范文3
一、适用范围
因发生火灾、水灾、雷击、雪灾、地震和其它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档案损毁、档案室损坏,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职责
成立局档案安全保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向燕妮同志任组长,全面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熊银娥同志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综合档案室的救灾组织和协调工作;档案员赵美容和各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积极参与档案抢险救灾工作。
局档案安全保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综合档案室档案的救灾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一旦发生灾情时,立即启动预案,领导小组马上投入到具体组织救灾管理和协调工作中,会同各股室,及时救援和转移档案,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
三、工作原则
1、档案优先原则。面临其他财产损失和档案安全的选择时,要把保障档案的安全作为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档案的损害和影响。
2、预防为主原则。把灾害预防作为档案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健全防范手段,建立安全预报机制,提高对各种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3、分级管理原则。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档案室发生的灾害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处置,档案员和各股室人员配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四、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档案室发生火灾,造成档案库房坍塌、档案被毁的;或档案室附近区域发生特大火灾,严重威胁档案安全,需要各股室配合紧急转移档案的;
(二)档案室发生重大盗窃档案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档案室库房坍塌,需要各股室配合救援和转移档案的;
(四)发生战争、社会对抗,严重威胁档案安全的;
(五)发生特大洪水,档案室进水,造成档案库房坍塌,档案被淹,急需组织力量紧急救援和转移档案的;
(六)直接危及档案安全的其它灾情。
五、应急保障
综合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灭火、去湿、去酸、消毒等必要的档案安全保护设备和耗材。同时,配备救灾必需的工具设备,紧急转移档案所需的装具和紧急避险场所、临时保管档案所需的帐篷、简易房等设施设备。
应急管理调查报告范文4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开工之初,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成立项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可进行现场演练和模拟演练。现场演练的内容兰要包括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抢救(灭火、伤员现场急救)、疏散与撤离、保护重要财产、封闭现场等。
应急响应1.应急预案的启动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按规定逐级进行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成立事故应急工作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按照分级响应、快速处理、以人为本、积极自救的工作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2.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能
1)现场总协调: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主管经理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处置。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险情排除及隐患整改:项目(执行)经理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排除险情,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在事故调查期间,组织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和人员安全培训。
4)事故调查处理主管经理及安全部门牵头,配合政府各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提供调查资料。
5)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工会负责人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伤者救护,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安置和赔偿工作。
6)综合协调控制:项目经理及行政(保卫)部门牵头,在事发部位设置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守封闭施工现场,控制人员出人组织人员接待和信息协调控制工作。
应急救援1)应用救援流程
2)事故发生后,按照分工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抢救阻碍或事故蔓延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转院,贻误治疗时机。
4)事故现场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
5)事故报告,这里所指的事故是指重伤(含)以上因工伤亡事故、机械事故、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或建筑物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7)发生事故后,由区域/专业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的上报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公司或区域/专业公司应组织项目部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
(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5)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考试卷或教育卡(伤者或死者);
(6)项目开工证,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身份证);
(8)用人单位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及简单事故经过(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相关照片及影保材料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利
2)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发生后,怀故公司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査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査,组织内部事故分析,公司派人开展事故调査处理
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2)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政府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3)事故调查组应遵循四不放过要求进行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组织内部事故分析通报会,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朽,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事故调查组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应急管理调查报告范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