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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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工作程序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二.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方式

项目监理向各个工程项目派驻监理工程师或坏境监理员,承担各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环境保护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环境保护监理主要以巡视监理为主,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环境质量控制。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环境监理站反映,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需的指令、通知、文件、报告等均通过各项目施工监理站转发到相应的施工单位,并抄报项目法人。

监理站应成立专家咨询组,不定期地召开工地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各标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环境保护控制要点

(一)按设计图要求控制临时工程的影响

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手段。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矛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矛以恢复。

5.施工弃渣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中,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渣场地堆放。

(二)水上施工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检查

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环保的要求。

2.水上钻孔作业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渣,应集中运至指定弃渣区域。

3.筑岛施工或修建临时丁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丁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4.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应有专门的泥浆池、沉淀池,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中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5.严禁向河湖中倾倒建筑垃圾

(三)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施工中取土及弃渣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2.检查取、弃土场便到扬尘对环境响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场及弃渣场应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统,弃渣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先砌后使用。

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矛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渣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四)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池,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2.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五)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1.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坏境相协调。

2.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

三,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质量及相关措施实施的进度、投资控制)、建设各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有关环保的合同与信息管理。根据隐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监理的特点,其工作程序如下。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重点对市区主次干道市容秩序、街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围绕“清洁、优美、有序、宜居”总体目标。实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经营规范、城区文明。突出抓好大街、大街2条迎宾线整治工作,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规格建设,打造主题突出、风格统一、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迎宾景观大道,扮靓城市形象,盛装迎。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广告牌匾。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彻底拆除城市中心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滨海大道、龙源大道的高架广告。2拆除、整治不规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层顶广告;拆除墙体大型广告、高层建筑物屋顶广告、占用绿地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广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层及以上建筑物实体广告;规范内嵌式橱窗广告。控制设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期结束后的无主广告。5实施第二期标准路名牌建设。城市区标准路名牌达到全覆盖,同时拆除现有带商业广告的路名牌。

2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1城区主次干道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对高低不齐、长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临时性户外广告。1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设置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2彻底清除临街橱窗、玻璃、门楣、墙面乱贴乱画和乱挂招牌。3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各类棚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二)清理占道经营。清理取缔有碍市容、影响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摊点、私搭乱建、出店经营、店外摆放、游商游贩;坚决取缔影响市容、交通、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污水乱排,影响市容的严格查处。

(三)整顿停车秩序。对城市区主次干道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所(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一停车朝向,规范停车管理,对占压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车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公交候车亭、路灯杆、电话亭、地名指示牌、护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要定期进行维修、清洗、粉刷、油饰、更新。

(五)整治环境卫生。强化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大对场馆、迎宾线、各主次干道、窗口繁华地段的保洁力度;沿街单位、门店要自觉加强门前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确保门前环境整洁;狠抓遗撒源头,根治马路遗撒;加强对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管理,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本刊讯 “十五”期间,浙江省经贸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政策措施,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强化目标管理,推进示范引导,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加快了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五”期间,累计节约土地15.5万亩,节能582.8万吨标煤,利废达3209.50万吨。其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建设有新创新。针对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现状,浙江省经贸委先后两次产业政策指导意见,明确了产业投资发展方向,成为全国首家墙体材料产业发展指导信息的省份。省级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制定出台了一批产品规范和技术标准,把政府令提出的要求落实到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环节。各地市政府也先后了贯彻实施省政府第171号令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形成了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实施细则3个层次组成的法规体系。

二、“禁实”“限粘”有突破。从2000年开始,分期分批禁用实心粘土砖,是全国第一个完成国家规定的第一批城市“禁实”任务的省份。此后“禁实”工作扩大至全省城镇规划区,是全国第一个在全省城镇实施“禁实”的省份。

三、新型墙材试点示范有亮点。“十五”期间,浙江在国内率先开展了建筑示范工程、小城镇试点工程建设,引导和带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有效地促进了墙改工作的深入发展。全省建成建筑示范工程504个,实际建筑面积达到1088万平方米,基本做到每个市有示范建筑,每个县有试点建筑。同时,建成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线12条,涉及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砖等,生产示范线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处在全国领先位置。

四、产业结构调整有成效。经过努力,墙材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迅速提高,企业初现规模化、集约化。“十五”期间引进的10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缩小了国内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全省新增的563家非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中,年生产规模达6000万块标砖的砖类产品企业80家,年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的砌块类产品生产企业13家,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的板材生产企业71家。全省利用粉煤灰、煤渣、石英砂尾矿、河道淤泥、石屑、脱硫石膏、建筑垃圾等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约占全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量的1/4。新增了脱硫石膏条板、纸面石膏板、砂加气混凝土砌块、页岩烧结砖、稻草板等产品。通过有效利用非粘土资源、再生资源和废弃资源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初步形成了利用非粘土原料开发生产的良好势头。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为了更好的维护街道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创建和谐文明集镇,树立好普洱市北大门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乡党委政府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做出以下决定,请认真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 在南景大桥至柳树田岔路口道路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对

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南景大桥至常发食宿店公路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修摩托、洗摩托、买卖商品等行为)。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罚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使用期满前应自行清除。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并处本文来源:文秘站 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

2、《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期满前自行清除。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手续。

3、《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并处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三、禁止向街道、公路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车厢不得载客。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九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载客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乡人民政府与运输公司协商,鼠街村所属车辆,可到农客站(原供销社仓库)停放。逢街天乡属所有机动车及各地赶集车辆也可到农客站停放。到农客站完全建成后,适当收取管理费。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旧城内进行改造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除城中村以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

40%,以居住建筑为主的建筑密集区。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旧城改造工作。旧城改造项目的确认,由属地

区、县政府(管委会)申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发展与改革、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环卫、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应全力支持旧城改造

工作。

第四条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政策扶持的原则。旧城改造提倡建设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回迁户的小户型住宅。

第五条旧城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保护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等历

史遗迹;应注重完善功能,道路、绿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电信、环卫等配套设

施应随项目建设配套形成。

第六条旧城改造土地供应以净地出让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实行毛地出让,或者净地与毛

地一并捆绑出让。

土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第七条旧城的房屋拆迁工作一般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由属地区、县政府(

管委会)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用于拆

迁、补偿与安置等工作经费。

由毛地受让的开发单位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实施拆迁的开发单

位。

第八条旧城改造用地,除古城区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块改造用地规模一般

不低于6000平方米。

第九条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

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第十条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

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免缴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墙改节能专项基

金、文物勘探费、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建校费等市级

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

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旧城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须经批准后方可维修

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十三条在旧城改造中,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违反审批手续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擅自搭建、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强行拆除。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可再生资源;建筑;经济政策

我国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但是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非常少。通过将可再生资源和建筑进行有效的结合,对于可再生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也专门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来支持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缺少科学的评价体系,经济政策的作用比较明显但是还需要大规模的推广。

一、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不够完善

政府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中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还不够完善,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支持力度不够。有的政府部门虽然提出了一些支持性的文件,但是缺少政策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仅仅就某一个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缺少必要的操作细则,或者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西方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中都经历了财政刺激的政策,在居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提高适当的经济政策来规范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国在可再生资源的建筑应用中还缺少足够的立法保障和政策引导,仍然处于建筑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的阶段,配套政策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操作性比较差,影响了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相关的技术标准还不够完善

虽然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建筑的效果技术措施,例如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设计应用,以及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等技术措施,对于促进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推广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标准和图集不完善,缺少对高层建筑可再生资源应用的一体化设计标准等,影响了可再生资源建筑在市场中的应用。同时在公共建筑的设计中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可再生设备的安装和应用,建筑开发商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应用不够热心,也影响了可再生资源的推广。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中的经济政策分析

1.加强财政补贴

国家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投入来支持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对可再生资源的推广、示范以及研究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补贴。为了促进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国家应当通过优惠贷款的措施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为了对可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对利用生活垃圾来生产电力、以及利用其它工业垃圾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实行了增值税退税的政策。对于利用煤泥、风力进行发电的企业也实行了减税的政策。目前在可再生资源的经济政策激励中大多是采用低息贷款、税收优惠以及补贴的形式来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国外是通过对购买可再生资源设备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的措施来实现,和国外相比由于我国的个人税收的方式不同,这种方式在我国难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的促进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政府应当设立财政资金来支持可再生资源的应用。

2.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增大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将优惠对象扩展到生产可再生资源设备和技术的企业中。同时按照我国的企业税收办法,对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政策进行细化,对于开发可再生资源应用的建筑项目进行免税,对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在计税时应当给予优惠。对于消费者来说,当购买可再生资源的业主可以按照投资的比例进行税额优惠或者减免,对于固定资产可以进行采取加速折旧的部分。对于购买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消费者可以给予契税优惠,为了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部分优惠金额。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建筑开发商一定对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的成本进行公示。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的方式来促进可再生资源建筑的应用,通过设置专项资金达到对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在资金方面的稳定支持,同时又可以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在市场成熟之后,资金可以由逐渐的转向购买可再生能源的消费者,可以通过采用便于操作的定额补贴的方式来带动市场的发展。贷款贴息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激励政策,贷款贴息是由企业或者个人向银行贷款进行投资时,由政府财政来支付其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利息,投资者复杂贷款和剩余利息的偿还。贷款贴息政策具有引导性好、风险低以及激励效应大等优点,可以避免财政投资的挤出效应。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初期可以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贷款,通过培育市场,当市场中有足够多的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工程之后,可以对于低收入家庭在购买可再生资源建筑提高贷款贴息,使政策逐渐的转向市场上的消费者。

三、结束语

为了使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由初期的示范阶段逐步的进入到大规模的推广阶段,其中的经济政策刺激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研究其它国家在促进可再生资源应用和发展中的政策,大都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政策来实行。因此我国在推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过程中也应当做好政策的配套操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可操作细则,不断的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刺激政策。完善对可再生资源企业的认证和建筑应用标识制度,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