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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按供需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第五条根据本市外来务工总量控制规划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需状况,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第六条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聘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不足的;
(二)具备向外地劳动力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外地劳动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有关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中央部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或者市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请;
(二)区和县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请。
(四)外省市在沪单位成立时由市级部门批准的,向市劳动局申请,成立时由区、县级部门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局申请。
第八条市或者区、县劳动局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大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获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到本市指定的劳动力市场招收外地劳动力。
有特殊原因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
第十条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不得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活动,也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介绍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直接提供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该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单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务工期限不超过两年;需延长期限的,由使用单位报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批准。
第十二条被单位使用的外地劳动力,由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统一申领《*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外地劳动力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以及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前款第(三)项中提及的《暂住证》,还需由外地劳动力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第十四条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对外地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落实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等措施。
第十五条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保护外地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提请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劳动局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劳动监察。
第十七条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按期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按照各自权限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虽经批准,但未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超过务工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擅自设置外地劳动力市场,或者擅自从事外地劳动力中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单位不服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规定时,市和区、县劳动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对、索贿受贿、违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
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
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
附件一:
试用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本协议试用期满终止。
三、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乙方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
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7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均与甲方无关;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资总额)。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保密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条、乙方保证:
(一)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劳动合同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由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午餐补贴等。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2019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的违约金。但经双方协商就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十、保密
第四十条、乙方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乙方保证:
(一)绝对不将本协议第四十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四十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所制订并已及不时的公司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各专项协议书及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不时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3
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本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技能培训办公室),负责全市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在*劳动保障网站“专题报道”——“‘双转移’技能培训”专栏下载)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市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在*劳动保障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公布,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应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五、管理监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应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任务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不力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减少次年培训任务指标;对未能完成年培训任务50%以上的,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或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钢铁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优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钢铁企业在发展中也在加强多元化管理模式的探索,尤其重视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研究。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钢铁企业要结合时展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的实际,创新管理模式,保证人事管理能在整个企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很多钢铁企业在发展中只重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制度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最终影响到整个企业的整体发展和经济效益。要适应新经济环境的发展,企业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做好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等工作。
1 钢铁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现状
钢铁企业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的发展环境,其弊端也在发展中逐渐显露出来,不利于钢铁企业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其主要发展现状及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角色地位较弱
受传统经营理念的影响,钢铁企业在建设中着重于钢铁的生产和经营效率的提升,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上,在人力资源系统的建设和人才资源建设方面,投入的精力较少,人力资源系统在整个企业发展中的角色比较弱化,人才队伍专业化能力较差,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明显。
(二)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体系不完善
多年的发展中,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其经济发展相比,出现相对滞后的现象,传统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的新的经济体制下人才建设和人力管理想需要。尤其是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人力资源的管理缺乏相应制度的规范,最终对企业的整体运营带来不利影响;此外,体系建设不完善,很多管理工作无章可循,造成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出现等,给企业整体管理制度的建设带来很大干扰。
(三)模式缺乏创新,知识管理机制作用较小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及知识水平在现代企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很多钢铁企业在发展中虽然认识到了科学技术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但是在人力资源的建设中很少重视知识的力量,在管理模式上缺乏新意,忽视了知识管理机制的作用,最终影响到整个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
2 钢铁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优化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相应的劳动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制度建设是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综合管理体系的建立中,需要重视薪酬体系建设。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满足企业员工基本物质条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需要。钢铁企业在发展中,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不断进行人事制度的创新,完善薪酬管理机制,并为优化薪酬制度创建良好的环境。按照企业综合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做好全面创新工作,提高其综合发展水平。在薪酬制度创新上,可按照多劳多得、扶助贫困职工等多种措施,打破传统薪酬制度的限制和影响,保证薪酬制度能够符合员工的要求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完善各种人才管理的方案,为其制度的全面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劳动人事绩效管理制度
通过人事相关考核制度,用制度和规范等来约束和督促员工的自身行为,不仅能提升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还能对不同工作水平的员工进行甄别,从而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科学的依据,优秀员工在考核中其能力和水平能得到很好地体现,从而为人事制度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钢铁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制度,对不同部门不同员工采取有针对性地考核模式,发挥不同员工在企业发展中的不同作用。面对认识绩效考核的巨大压力,要从企业日常经营做起,建立相应的量化指标,也要让员工认识到其积极作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其一,要从工作的质量方面进行严格规定,保证产品和生产的质量,让员工认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注意产品的生产成本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其二,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进行严格考核,企业生产效率关系到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因此,在人事考核中要注意对院中的工作效率等进行严格把关,让员工形成时间观念。此外,要对整个考核制度和体系有科学完整的认识,综合考虑企业自身发展和员工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保证相关政策制度能得到有效落实,并科学全面分析各项制度,建立完整的考核评价管理制度,鼓励员工发挥其自身优势,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三)重视企业员工培训制度的建立
随着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员工个人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员工在企业生产发展中处于主体地位,企业管理主要也是对人员的管理,因此,相应的管理工作也需要围绕员工及其具体工作展开。钢铁企业在发展中对员工相关技能和素养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企业要重视引导员工加强自我学习和自我管理,并组织多种形式的员工培训,在制度建设的同时要重视员工自身发展水平的提升,尤其是重视员工知识水平的优化、个人技能的提升,为钢铁行业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支持。
(四)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创新管理手段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经营中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行信息化管理和优化管理,重视信息技术在经济建设和企业竞争中的作用,鼓励员工通过网络等平台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并借助网络手段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这也是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的具体体现。
同时,在管理模式的优化中,要重视创新思维的重要作用,克服传统管理模式中的弊端和思维限制,对创新方案进行优化比较,最后择其最优,并重视其他管理制度建设和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为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保证企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结语
钢铁企业在发展中要认识到人事管理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目前发展中的问题,重视薪酬体制管理的改革充分调动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并建立完整的人事考核体系,采用制度等形式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要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工作效率、保证整体工作质量的提高。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钢铁企业发展中机遇与挑战并存,要适应经济转型时期对企业的发展要求,要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人的主体性,不断推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为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廷芝.现代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模式[J].中外企业家,2013,34(17):108-109.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保护乡镇企业职工健康,加强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企业,系指乡(镇)办、农村联户办和个体办的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管或指定兼管劳动卫生的职能机构或人员,管理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企业要有劳动卫生专管或兼管人员。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应根据条件设立专管劳动卫生的机构,做好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和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是卫生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乡镇企业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健全预防保健机构,在乡镇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领导下,参与辖区内乡镇企业卫生监督,做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卫生”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保护职工健康的内容,并作为企业考核评比的指标。
第九条所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督。
第三章防护措施
第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征求同级劳动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的意见。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凡已建成投产的乡镇企业,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禁止没有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乡镇企业接受城市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外包扩散的有害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乡镇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实行文明生产。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对乡镇企业开展劳动卫生知识、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乡镇企业培训劳动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章监测与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应建立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凡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不满18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女工保健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
第十七条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监测间隔时间和建档要求,由县(含县级市)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监测数据分别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的报告,可参照现行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九条尘毒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鼓励;成绩和贡献突出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改或无条件改进者,给予经济制裁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二十二条从事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因利用职权,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劳动管理制度范文6
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
现将在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有害作业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地区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粉尘、有毒作业的分级。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分级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安排开展。
第五条 各区、县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局、总公司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负责本系统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可进行自检。
对主管局、总公司不建站而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分级检测站进行分级检测。
对区、县不建站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建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后,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许可证》,方准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申请自检的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上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对合格者发给《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自检单位许可证》。
分级检测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全国统一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证》,持证开展分级检测。
无证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
第七条 各分级检测站和各自检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设备。
第八条 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要为检测范围内的每一个企业建立档案。每月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的分级检测数据报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由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劳动局保护处。
自检单位完成自检后,按上款规定上报。
第九条 分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分级检测资格。
第十条 检测人员在分级检测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吊销其资格认可证。
第十一条 对无自检能力、拒绝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各单位的分级检测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