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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全检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农网;管控系统;安全;设计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1、系统主要业务分析
1.1、安全管理文档管理业务分析
在农村配电网工作中,安全管理文档管理业务包括年度安全策划方案管理、项目安全标准管理以及安全策划文档管理。安全管理文档的增加是每年年初,县公司安全责任遵循省、市公司下发的年度安全策划方案,根据县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公司年度安全策划方案,并在县公司范围内,最后归档存储。
1.2、月度检查管理业务分析
在农村配电网工作中的对于月度检查管理业务,其主要包括对工作月度安全检查计划的编制、月度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相关检查报告的形成、对相关整改意见的提出、针对整改意见进行的具体整改、对相关整改情况的复查的管理。
1.3、专项检查管理业务分析
为了保证农村配电网工作农网管控系统工程的整体安全,就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对相关的工程进行多方式的检查工作。在这其中,对于相关的专项检查管理主要是实现省级公司、市级公司或者是县级公司相关安全专责对各个项目进行的相关专项抽查、形成相关的检查报告、对相关整改意见的提出、针对整改意见进行的具体整改、对相关整改情况的复查等工作实现有效的管理。
1.4、一般检查管理业务分析
一般安全管理业务主要是在实际的农村配电网工作中对省公司、市公司或县公司相关安全专责对各个项目进行随机的抽查、形成相关的检查报告、提出相关的整改意见、针对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复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1.5、安全违章管理业务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的安全违章业务是农村配电网工作中农网管控系统工程安全不可缺少的一个业务。在农村配电网工作中传统业务中的安全违章管理,其主要包括有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安全违章记录的管理以及相关安全违章工作处理情况的管理。在这其中对于安全违章记录的管理主要是在工作中对项目施工工程中发生的相关安全违章事件实现统一的管理工作,对相关的安全记录进行最后的归档进档案保管工作,以此为以后需要查看时可以及时的去档案保管部门查看做保证。
1.6、安全专业评价业务分析
在具体的农村配电网工作中,对于相关农网管控系统工程安全管理来说,其安全专业评价是在项目工程验收后,对相关项目进行安全专业评价管理的功能,其主要包括安全专业评价标准文档管理、评价结果文档查看、安全管理专业评价文档等。
2、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设计
2.1、安全管理文档管理
在具体的农村配电网工作中,作为系统的核心模块,安全管理文档管理模块的设计工作中是非常关键的。在这其中的年度安全策划方案管理,主要是指在每年的年初,县级公司的安全部门在遵循省、市公司关于年度安全策划的方案,按照县级公司相关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出本县公司的年度安全策划方案,并实施;对于安全策划,需要遵循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农村配电网工作中的项目安全标准。对于相关项目安全标准的制定在整个农村配电网系统中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是由于其关系到农村配电网安全策划的制定。再说实际工作中在制定年度安全策划方案前,要注意先制定相关的项目安全标准并交给上级领导审核,在通过审核后方可使用;安全策划文件管理主要是是对所有的安全策划文件进行一个统一的管理,这样能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安全管理文档管理是系统的核心功能,而安全策划文件管理则是安全管理文档管理的主要功能。当需要制定一个安全策划文件时,先选择策划文件类别,然后录入策划文件相关信息,进行添加。当然还可以对策划文档进行多条件查找功能和删除功能。
2.2、月度检查管理
在具体的农村配电网工作中,对于相关月度检查管理功能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实际工作中的月度安全检查计划编制、月度安全检查工作的实际开展、工作中形成相关的检查报告、对相关整改意见的提出以及各环节工作的复查等等几个重要步骤,在这其中,工作中阅读计划编制首先是在相关的系统中生成,然后对其验证是否存在一定的和正确性,然后再将相关的数据库进行保存。
2.3、专项检查管理
在具体的农村配电网工作中,对于相关专项检查管理功能的处理工作,其主要的流程包括有:工作中对相关专项检查计划的编制、相关专项检查的实际开展、在工作中形成合理的检查报告、对相关工作整改意见的提出、针对相关工作的整改意见进行具体工作的整改以及相关工作整改后情况的复查等等这几个步骤。在实际的农村配电网工作中提供相关的安全专项检查计划的新增、修改以及删除、审核的功能设计,与此同时根据此而提供相关的EXCEL导出功能设计。
2.4、一般检查管理功能模块的设计
安全随机检是在安全计划之外的随机性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县公司进行随机检查后,编制检查记录;是对安全随机检查的记录实现按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结论等查询条件对工会检查记录、外部检查记录等进行查询的功能,并实现按项目批次、项目名称、检查年月等统计条件进行分组统计的功能;安全违章管理功能主要实现对农村配电网工作中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违章事件进行统一管理的功能;对于相关安全事故的管理,其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用于上报各项目安全方面的相关事故数据,与此同时实现对相关安全事故的快报、对相关报告的处理以及相关事故通报等文档的上载工作。主要是对安全事故事件的修改功能、删除功能、归档功能、查询功能、相关文档附件上传功能和记录EXCEL导出功能的处理流程设计;系统维护对药品销售管理系统是非常重要的。系统维护涉及到数据库的备份、修改、删除和日常操作日志的备份和删除等。这些功能都是维持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的保障,需要特别重视。由于论文的篇幅关系,这里只给出数据库备份的算法流程图。
3、数据结构设计
根据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库中的表格来设计有关的数据图。E-R图也称实体-联系图,提供了表示实体类型、属性以及联系的方法,以此用来在工作中描述现实世界的概念模型。它所提供的面向用户的主要表达方法是受DBMS约束的,在数据库设计中被广泛用作数据建模的工具。然后可以在实际的工作中按照上面所述的相关工作业务流程,以此得出相关系统的数据流图。按照相关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应的数据流图,又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得到相关用户的安全事故、检查的记录以及农网工程项目的安全专业评价等等数据字典。以此可以在农村配电网工作中根据相关的数据字典,最终得到各个实体的属性图。以此完成工作。
总言之,近年来,我国农村配电网工作发展迅速。我们知道,具体的农村配电网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的优化相关电源以及电网的关系,努力提升用电供需管理水平,带来新一轮的技术升级,最终有效的推动我国电力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将对钢铁以及相关施工行业起到很好的拉动作用。其更是完善中西部地区农村电网以及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关键措施,将针对我国实现科学发展、促进城乡统筹产生重大政治、经济和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海印.农网管控系统工程安全管理系统分析与设计[D].云南大学,2013.
年度安全检查报告范文2
欢迎您们到我公司来指导工作,现就我公司今年以来的安全工作向各位领导做如下汇报:
一、公司领导重视,分管领导长抓,员工人人参与。
建司初期,公司没有专职人员抓安全工作,致使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公司领导经常忙于解决矛盾,弄得焦头乱额,耗费了许多本来用于管理生产的精力,公司老总看到这一问题后,认为公司管理,特别是对员工的管理,安全,消防,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误之及去抓,老总去年请来了专职分管安全管理人员,重点抓安全工作,把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日程上,完善了公司的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学习,制度上墙,使员工天天见到,时时刻刻遵守,使每个员工人人参与,安全规范管理。
二、完善和制定各项制度,重点抓落实工作。
1.公司对安全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各车间机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制度》等。认真组织学习安全制度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公司还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为员工创造了一个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
2.确实加强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落实好了公司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实施了全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全公司员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并建立了安全台帐,经常开展防火,防爆宣传,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演习,建立健全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安全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厂长,车间主管,组长,员工都签定了安全责任书,奖罚措施配套到位,组织全员检查,隐患整改落实到人,安全检查工作做到了长抓不懈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发生事故做到了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把安全事故责任制落实到了车间,班组,岗位,加强了车间安全、卫生承包管理,在全体员工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让广大员工提高了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公司成立了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对公司整个安全做了一次全员综合治理整顿,分三阶段:1、宣传自查阶段。2、整治阶段。3、维持阶段。通过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司还召开了全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分析以往现场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每月定期还不定期对全厂各部门安全卫生进行大检查,消除各种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对公司电工,机修,锅炉工等特殊工作进行了专门安全培训,配备了企业专职安全员,得到了上岗证,健全了企业负责人,车间主任,安全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了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都建立了台帐,特别是完善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和复查验收等情况都有书面记录。
四、对年度工作计划加以落实。
1.主要工作是进行新员工进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车间、班组负责培训新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厂部负责安全知识教育。由各车间、班组地3月份月底前完成。由厂部、企管部负责考核。列入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成绩。
2.主要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由设备、生产、技术等部门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全厂地生产中的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列出检查报告,由责任部门进行检查整改,技术、设备部门负责协助整改,生产部门负责进行检查督促。主要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由厂部、企管部负责考核。列入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成绩。
3.主要进行夏季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由企管部、生产部负责,各生产车间协助配合工作,安排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安全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本季度着重安排员工安全再教育工作。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由企管部考核到相关部门,并列入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成绩。
年度安全检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维护寄递渠道生产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邮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渠道,是指基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服务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
第三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寄递渠道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通过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易制毒化学品等禁寄物品,以及盗窃、非法扣留、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专群结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专门的安全检查工作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自我管理相结合。
(二)公秘结合。公开的行政管理与寄递物品的技术安检、专门扣检、暗访检查相结合。
(三)警企联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
(四)保障安全。通过依法有效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寄递企业运输和寄递物品的安全,依法打击利用寄递渠道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邮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全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分管治安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国家安全厅、省邮政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的邮检部门和邮政管理局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协调全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加强对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各级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成员单位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为联络员,收集本部门掌握的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情况和涉及安全的案(事)件线索,及时通报对方并做好线索核查的协调、联络、配合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积极开展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收集与行业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引导企业完善公司管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严格监督寄递企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全行业治安防范意识。
第八条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警种信息共享、责任明确、密切配合的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负责督促寄递企业落实治安防范等工作。会同国家安全、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网络,明确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保人员为治安联络员,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揽收和派送人员为治安信息员,负责收集本部门掌握的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情况和涉及安全的案(事)件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并做好线索核查的协调、联络、配合工作。公安机关刑侦、禁毒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利用寄递渠道实施交易等违法行为开展布控、侦查,对不法分子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侦查力度、依法查处交寄禁寄物品以及盗窃、非法扣留、拦截、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等案件。技侦部门负责对寄递企业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研判工作,从中发现和经营案件线索。反恐部门主要负责在寄递行业反恐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框架下,与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共同落实寄递行业和相关企业反恐防范工作,并对利用寄递渠道实施恐怖袭击的行为予以侦察、打击。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要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与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工作中发现危害治安秩序的情况和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对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较大的企业,及时通报邮政管理部门,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按照新《邮政法》的有关要求和现行工作机制,坚持“积极主动、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共同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寄递物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会同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寄递企业切实承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坚决执行揽收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力争将各类危险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
(三)在现行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深入开展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章治安防范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邮政条例》等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寄递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一)强化治安保卫工作。寄递企业要明确企业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和快递业务员应依法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寄递企业从业人员要熟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对寄递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配合下,统一组织进行。
(三)严格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寄递企业要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识别禁寄物品;对寄递渠道发现的禁寄物品,应严格按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完善监控设备。寄递企业应在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施安全管控。安装的监控设备应确保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五)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寄递企业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六)实行计算机管理。寄递企业对寄递业务流程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数据接口。
(七)强化应急管理。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发生突发事件,寄递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将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章规范检查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寄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隐患较大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要求,对寄递渠道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寄递企业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聘用保安等巡逻守护人员;
(二)邮政局(所)营业网点(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等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寄递企业是否制定了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了演练;
(四)寄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可疑情况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寄递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应至少分别每半月、每周检查一次,督促企业落实治安保卫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并依法处置。属地公安机关接到邮政管理部门或事发企业有关非法扣留、拦截、盗窃邮件、快件,阻挠正常生产运行等情况报告,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寄递渠道实施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际查看(包括查看监控录像)、模拟演练等方法和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安全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告知被检查企业的检查事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检查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共同核对签名。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寄递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传递、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弓弩、仿真枪、、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的幕后组织者,并严密监控收(发)件人行为动向,落实管控、防范措施。指导寄递企业提高发现危险、违禁寄递物品的能力。督促快递业将寄递信息数据提供给邮政管理部门,并通过安全的渠道提供给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技侦部门,实现对社会管理信息资源的利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寄递渠道专项整治,妥善解决非法经营快递业务等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群众举报及通过其他工作方式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下列问题,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组织暗访检查:
(一)寄递企业接收、运输、投递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禁寄物品的;
(二)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
(三)寄递企业曾因接收、运输、投递禁寄物品和盗窃、非法扣押邮件、快件等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暗访检查掌握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暗访检查应当制定暗访检查工作方案,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实施暗访检查的民警不得少于2人。
实施暗访检查的民警对交办暗访检查工作任务的领导直接负责,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暗访检查工作意图、方案和本人真实身份。
暗访检查禁止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掌握情况,禁止指派非警务人员实施暗访。
第二十三条暗访检查实行检查报告和查处通知、通报制度。
暗访检查后,由实施检查的民警共同签名出具暗访检查报告,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重要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暗访检查后,对存在接收、运输、投递禁寄物品和盗窃、非法扣押邮件、快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寄递企业,应当通知、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立即查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处进展情况或结果报上级公安机关。
暗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由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并建档留存通报材料。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寄递企业安全检查应当建立考评和考核奖惩制度。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寄递企业非法贩运传递禁寄物品等安全问题突出的,上级机关应当对负有直接检查责任的寄递企业保卫部门、公安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禁寄物品源头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寄递渠道涉嫌传递禁寄物品的,要逐件溯源到具体寄递企业及其收寄人员。邮政管理部门对涉案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收寄人员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明知为禁寄物品依然收寄、传递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公司对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寄递企业的联络员和信息员提供可疑寄递物品的线索,按照其提供的线索在案侦中的价值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以及快递企业的知密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寄递企业的监控设备未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的保存时间少于30天、未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监控资料或者未对寄递业务流程实行计算机管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寄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寄递企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对寄递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年度安全检查报告范文4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省级农业机械技术中心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二)抽查项目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在农田、场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对象范围
根据监管对象以流动为主的特点,以县(市、区)为监管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四)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为2次,2021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分别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为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单位,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福建“农业云131”统一综合门户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省级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检查组由省、市、县农机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组成,市、县(区)的执法人员由被抽中的检查对象县(市、区)和其所在的设区市产生,分别从各自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深入农田、场院等场所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责令农机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实农机安全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并明确其为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级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为整改验收单位及责任人,设区市与省级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为整改督办单位与责任人,落实限期完成整改。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人员要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查处结果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做到“一检查一归档”并妥善保管。随机抽查结果遵循“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并在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并于次日登入厅官网、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检查、核实检查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部署、严格把关工作方案、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守执法纪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防范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宣传力度。以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参与抽查工作监督,为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六、做好工作总结
各地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包括随机抽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两库”动态调整情况、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5日和11月25日前报省农机中心。
联系人:福建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林文华 联系电话:0591—87554529
年度安全检查报告范文5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 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 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审定申请时,应当对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本机构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以确保持续有效。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一)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第二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
第二十八 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
第三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第三十三条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由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对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四条 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第三十五条 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从严检查措施:
(一)经过人身检查复查后仍有疑点的;
(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
从严检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在特别检查室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随身行李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第四十条 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对来自境外,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对来自境内,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不再实施安全检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离开候机隔离区或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相混或者接触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清场,实施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24小时持续安保管制的机场除外。
第三节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民航局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应当提交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和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航空货运单等民航局规定的航空货物运输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航空货物,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作退运处理。
开箱包检查时,托运人或者其人应当在场。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通过航空货物安检设备检查的航空货物,装入航空器前应当采取隔离停放至少24小时安全措施,并实施爆炸物探测检查。
第五十条 对航空邮件实施安全检查前,邮政企业应当提交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等文件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第五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依照航空邮件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五十二条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
第四节 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对其他人员及物品的安全检查方法与程序应当与对旅客及行李物品检查方法和程序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车辆,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件,并对其车身、车底及车上所载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提交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清单进行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带出时予以核销。工具、物料和器材含有民航禁止运输物品或限制运输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要求其同时提供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证明。
第五十七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空勤通行证件和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用航空监察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通行证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车厢是否锁闭,签封是否完好,签封编号与运输台帐记录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进行安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对商品清单和民用运输机场商品安全备案目录一致,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一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二)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三)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仍拒不改正,扰乱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
(七)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
(十)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
(十二)清场、航空器安保检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
(十三)发现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爆炸物品、爆炸装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险源的;
(二)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
(五)其他威胁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涉嫌走私人员或者物品的;
(二)发现违规运输航空货物的;
(三)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第六十六条 威胁增加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安全检查措施。
第六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工作程序,并建立记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民用航空监察员依法对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并持续监督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制定民航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入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规定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依法对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约见或者警示性谈话。
第六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对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民用航空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纳入行业安全评价体系,并通报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对保障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以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贡献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负责调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航安检机构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对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举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民用运输机场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民航安检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检机构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者未如实记录民航安检培训情况的;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并具备岗位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上岗执勤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工作的;
(四)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实施演练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民航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调离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工作时间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未依法提供劳动健康保护的;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信息的;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的;
(十)违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记录应急信息的。
第八十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宣传、告知民航安检工作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或者未按要求与民航安检机构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传递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暂存服务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条件,保管或者处理旅客暂存、自弃、遗留物品的;
(三)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审核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二)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违反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的;
(四)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的;
(五)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
第八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及民航安全检查员违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依照民事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
(一)民用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包括民航运输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是指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三)航空货物,是指除航空邮件、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航空危险品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航空快件、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等。
(四)航空邮件,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寄递的信件、包裹等。
(五)民航安全检查员,是指持有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
(六)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负责民航安检勤务实施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岗位。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包括旅客人身及随身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托运行李安全检查工作现场、航空货邮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其他人员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及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道口安全检查工作现场等。
(七)旅客,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八)其他人员,是指除旅客以外的,因工作需要,经安全检查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组成员、工作人员、民用航空监察员等。
(九)行李物品,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随身行李物品、托运行李。
(十)随身行李物品,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和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十二)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十三)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严重破坏能力且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物质。
(十四)航空器安保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
(十五)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第八十九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按照民航局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运行的公务航空运输活动的安全检查,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一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以外区域进行的安全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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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正式实施。12月28日,石家庄机场相关工作人员就新《规则》的实施给广大旅客乘机带来的新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携带贵重物品及残疾旅客可不在公开场所安检
据悉,新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明确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旅客的随身行李、托运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
同时,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则》规定,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如旅客携带贵重物品,或作为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残疾旅客,请及时告知安检人员,同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机场工作人员说。
安检现场不允许拍照、摄像妨碍安检将被移交公安
新《规则》详细列出了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14种情形。其中,旅客有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新规中新增的内容。
另外,新《规则》还明确,旅客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检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可暂存机场30天
新《规则》还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液态物体界定明确牙膏、唇彩也属于液态物品
新版检查规则中关于液态物品的界定: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三类禁止携带物品 旅客却经常携带
石家庄机场人员介绍,在平时乘机过程中,有三类物品是旅客经常随身携带,但却被明令禁止上飞机的:
第一类为液体类,不仅包括酒、饮料、牛奶、旅客自带的茶水,还有冬天用来取暖的以液态物品作为填充物的小型暖手袋,以及用冰水作为保鲜剂的水果等。
第二类为利器类,有登山杖、玻璃刀、带有金属餐具的礼品盒等,此外,剃须刀、美工刀、女士用来修眉的专用修眉刀片、作为装饰摆件的工艺刀和手术刀等也属于利器。
第三类是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物品,如打火机、玩具枪和***、空弹壳制作的工艺品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胡椒粉、辣椒粉等。
年度安全检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制;效益;考核
Abstract: the safe constr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ube production must tube safety", make clear a regulation in the form of system of enterprise leaders at all levels and all kinds of personnel in the activities of production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how to achieve the "safety development" as the goal, to build a long-term mechanism of safe production, further improve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environment,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step by step (projects, construction site, the shift), set up safety management idea is benefit, guarantee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state, enterprises, individuals, and is a major responsibility of security managers at all levels and the participants.
Key words: the safe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Benefit; Assessment of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安全施工责任制是电力施工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中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是各项安全规程、制度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电力施工企业(火电)一般从事电站建设的建筑及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设备安装工程,机组参数为亚临界、超临界或超超临界,其特点是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为15-25个月),技术难度大,参与建设的人数和工种较多,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较多,高空作业且工种交叉施工较多,施工环境较差(比如风电现场日常和瞬间风力较大,高寒地区气温较低,沿海地区地基松软或面临台风的威胁),属于高危险作业施工,因此对安全文明施工,确保人身、设备、机械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面对目前的市场竞争压力,在既得利益空间较小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生产就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已得到充分共识。下面就通过落实班组、工地、项目部三级安全施工责任制以解决项目在安全管理方面所面临普遍性的问题,谈一些具体建议。
一、项目安全管理方面所面临普遍性的问题
1.员工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一般发生在班组层);
2.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表现在个人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一般发生在班组层);
3. 对关键工序或岗位潜在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监督检查不到位(一般发生在工地层);
4.受经营效益影响,安措资金和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存在较大人身、设备等安全风险(一般发生在项目层);
5.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督考核不严格(一般发生在项目层)。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以,必须针对班组、工地、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并予以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实施安全生产,人人事事保安全”,争取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2.认真落实班组、工地、项目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违章,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1)班组安全管理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高低和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直接影响到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班组安全施工责任制是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的结晶,是生产正常进行和职工安全健康的可靠保证。
1)制定班组安全目标:一般根据本班组的施工任务,制定防止各类不安全事件(违章、未遂)的安全管理指标,内容涵盖本班组对施工任务中重要危险源的控制手段。根据目标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
2)班前交底和安全检查:由班长根据当日施工任务和上周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编写,进行全员交底并跟踪检查,建立个人安全档案,定期考核。
3)安全学习和培训:根据施工任务结合班组人员安全职责,编制班组月和周学习培训计划,对培训效果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4)班组的每位员工依据岗位职责编写书面安全保证书,并张贴上墙,达到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目的。
5)班组成员入场或转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6)班长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地安全管理
1)例行会议和例行检查:安全工作例会(一般每月一次),安全分析会例会(一般每周一次)。工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地主任每月组织一次工地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工地领导适时组织安全专项检查。
2)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人员编写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组织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人员进行讨论,使编写的技术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要有组织、有分工、有责任、有要求且全员签字。
3)中小型机械和安全工器具管理:中小型机械和安全工器具账目清晰,维护保养记录健全;安全工器具按周期检查试验并形成记录。
4)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入场人员(含分包队伍)二级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落实情况;每月组织评价一次班组(包括分包队伍)安全教育情况和班前交底落实情况,指导班组安全教育;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目标管理:专业工地以控制轻伤事故为目的,制定各种管理考核指标。
(3)项目安全管理
项目部一般是公司委托履行施工合同,对承接的施工项目代表公司进行施工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公司安全活动的主体,所以施工企业的主体安全责任必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1)组织体系:项目要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机械管理体系、消防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做到职责清晰。
2)制度标准体系:结合项目安全标准,针对现场实际检验项目标准制定。
3)安全目标管理:根据公司安全目标,结合项目特点,由项目经理亲自组织制定本工程的安全目标考核指标;根据目标组织制定完成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指导工地和施工班组(分包队伍)安全目标的分解。
4)例行会议:每周安全部长组织安全监督会议,分析和点评本周安全情况,部署下周安全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由项目经理主持,分析本月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某一项问题)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项目经理主持,总结本月安全工作,根据安全分析会结论部署下月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委会,由项目经理主持,总结部署季度安全工作。
5)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每日例行安全检查,每周项目安全部长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项目经理根据周安全检查记录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针对检查结论组织召开安全月度分析会。
6)机械管理: 特种设备进厂必须进行内部验收和外部报验,由专业队伍安装,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场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管理。中小型机械由工地负责进厂验收,并负责日常管理,项目部机械专工负责监管,项目部安全部负责监督。
7)分包管理:由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工程部门、质量部门根据职责审核相应资质合格者方可进场,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项目部建立分单位、分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管理台帐。并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9)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部组织编写项目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经项目总工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总工审核工地季度安全培训计划与生产实际的结合性,监督实施过程;安全部负责组织分包队伍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监督二、三级安全教育实施情况。
10)安全评价与检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全评价检查计划,制定项目安全评价和检查计划,安全部具体负责实施;评价检查结束后,安全部负责组织编写本项目安全评价检查报告,项目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上报
11)应急管理:项目应急预案体系: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总体预案:项目存在的重要安全风险、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规划,包括原则、组织体系和职责、对上(公司、业主、地方安监、地方医院等)联系汇报方式和要求等,总工组织编写。
专项预案:针对某一类重要风险制定的应急预案。重点是预防措施和处置措施,工程部和安全部组织编写。
现场处置方案:单位工程中存在的风险,施工技术措施中要涵盖。
12)预案演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演练,演练要有计划、记录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