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检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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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检查报告

车辆安全检查报告范文1

安全督查的形式和方法有多种多样。从检查的时间上看,有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和从检验范围上分,有自我检查、联合检查、互相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等。

开展安全检查的程序,有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组织检查力量,制定检查计划、目的、要求、检查方法。

2、检查阶段,按照检查的目的要求,深入被检单位,以看、听、问的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3、整改阶段,对发现的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研究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4、总结阶段,写出检查报告,报告上级领导,备案存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二、治安灾害事故预防要点

1、搞好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各种形式,向店员进行教育,提高店员维护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安全。

2、领导和店员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3、坚持安全检查,堵塞漏洞。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管区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五防”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协同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4、及时总结超市各部门的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经验,对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已经发生的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性质,对制造破坏事故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对的直接肇事者要报告上级,分清情况给予处理。

三、聚众斗殴处理要点

成帮结伙聚众斗殴,对超市危害很大,一旦发现和发生这类事件,就要采取果断措施处理解决。其办法是:

1、抓住苗头,及早发现,解决在萌芽阶段。凡是成帮结伙聚众斗殴的,总是事前互相串联,纠集人马,准备工具或约定斗殴时间、地点,这些前兆只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观察,把耳目搞灵,事先是可以发现的。发现有聚众斗殴的迹象,就要迅速组织力量,加强防范,掌握动向,及时做好充分瓦解和疏散工作,把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2、发生这类事件,要立即报告,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对未斗殴起来的要驱散,对正在斗殴撕打的要责令或强制他们放下械具,停止武斗,发现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3、聚众斗殴事件平息后,应留住双方事主,并组织人员对参加斗殴的逐个登记,逐个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斗殴原因,进行调解,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护盗窃现场要点

盗窃现场的保护方法,除在现场设岗,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外,重点是保护好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现场保护人员不准从犯罪分子进出通道通行。对被打开或破坏的锁头,爬越的院墙和窗户,盗取财物的箱柜、抽屉都要妥善保持原状,以免留下新的痕迹,对撒落在地上的衣物、文件、纸张和作案工具等物品,一律不准接触和移动。还要注意现场周围有无犯罪分子徘徊逗留、坐卧的地方以及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等痕迹,如有也要加以保护。

五、超市营业区保安监控要点

1、掌握活动于商场范围的客人动态,维护商场区域的秩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及时报告。

2、重点保护珠宝柜、银行、古董柜等。

3、提高警惕,防止以购物为由进行扒窃、盗窃或诈骗财物。

4、收银员应认真验证钞票、信用卡,防止使用假货币、假信用卡套购、诈骗。

5、营业柜内商品(包括展示陈列商品)由本柜营业员负责保护,原则上“谁主管,谁负责”。

6、保安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营业柜内。发生案件,营业员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和保安部,同时保护好现场。

7、劝告消费者不要在商场区域内闲谈聊天。

8、对租赁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厂家或个人在进出货物时,原则上在晚间10:00以后进行。否则,保安人员有权给予阻拦。

六、停车及“的士”载客管理要点

1、超市的停车场的交通、治安、收费均为保安部负责,任何车辆的司机都应服从商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2、超市停车场是收费公共停车场,只提供泊车方便,不负责保管,凡占泊位停车的车辆(排队候客的出租车除外)均应照章交费,乱停乱放的车辆均酌情给予处理。

3、保安部派岗,只有经考核结业并持有“调度证”的人员才有权对大堂前客人用车进行调度。

4、“的士”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排队候客,不得乱停乱放或抢客拉客。

5、严禁“的士”司机使用商场内部电话或设施,商场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劝阻,劝阻不听者可通知保安部处理。

6、调度员、门童、行李员等不得与“的士”司机攀拉关系、收受贿赂、提供方便,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7、凡违反商场规定的“的士”司机,保安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直至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8、保安员应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看护好停放的车辆,以防止损失。

9、遇有重大活动时,停车场中的任何车辆都应避让重大活动的车辆,确保活动的安全。

10、车辆(除面包车)原则上均应办理地下停车证件,租用车位泊车;凡在地面上停车,照章收费或请其办理“临时停车证”。

11、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范围。

七、突发事件管理要点

1、保安部对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必须无条件地听从总经理或有关领导的指挥调动。

2、员工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有责任立即报告保安部。

车辆安全检查报告范文2

学校现有师生两千多人,百分之九十师生食宿在学校。随着“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和“服务育人”的管理理念的逐步确立,做好安全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成了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为主要内容,立足防范,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已实现了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确保全体师生的平安健康。

根据县教育局安排和上级领导的要求,我校再次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交通安全检查情况:

学校为了确保交通安全,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在老师例会及学生集会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为了加强学生各种自救意识,培养应急应变能力,学校制定了各种安全应急措施。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学校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给接送车辆签订有责任书,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经检查完全合格。

二、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检查情况:

学校制定有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从业人员经过严格的体检,人人都有健康合格证,食品、工具、环境、储存室等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住宿分开,无污染霉变。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措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不准买腐烂编制的原料;不留腐烂变质的原料;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不买腐烂变质的食品。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水隔离。学校食堂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登记,以确保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

三、消防用电安全检查情况:

学校成立了以李汝灿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副校长蒋林、董翠花、万长营、韩永军、王宝华、刘德升,充分利用周会时间消防安全知识。经常检查用电线路、用电设施、安全通道,把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目前线路已进行了更新,由专业人士施工,状况良好。

四、校舍安全检查情况:

学校无危房、危墙、危厕,楼梯有“上下楼梯请靠右走”标志,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学校禁止学生翻围墙、校门、栏杆、篮球架;禁止学生爬窗台、在走廊上和楼梯间追逐打闹;禁止行课期间关闭楼门,堵塞学生畅通;禁止学生在岩边坎上玩耍,禁止学生夏天无大人带领独自下河塘洗冷水澡;禁止路上爬车、拦车。经常教育学生上楼下楼要缓步走,遇到同学摔倒要及时扶起,以免踩伤。实行值周教师和监督岗中午执勤制,负责在校学生和教师安静地午休及学生安全。集会、升旗仪式、各种活动,班主任和有关人员听见信号必须立即到场,维护学生下楼秩序,协助体育教师整队,维护会场纪律。

五、实验安全检查情况:

实验室有《实验室管理条例》,有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措施,实行专人管理、规范管理,师生实验严格按照试验操作规程进行。

六、校内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检查情况:

学校对学生活动场所等进行了安全排查,学生无校外活动。体育课所用器材符合标准,使用规范,有专职体育教师时刻监管学生安全,学生活动都是适合其年龄段、有益身体健康的体育项目。

七、卫生安全检查情况:

每天清扫教室,擦桌椅面、讲台、黑板、门、玻璃、教室外走廊、靠栏、窗台等,清扫拖教室及外走廊地面,每周四全校大扫除。责任区域到班级,一天三扫,保持清洁。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从集体卫生到个人卫生防疫知识的教育。没有自行组织的学生集体使用药品和保健品现象。

八、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检查情况:

学校重视周边环境治理,无安全隐患。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周边无民用房、无食堂,所以没有出现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卖食品的现象。学校禁止学生携带刀、棍和其它尖锐物品到公共场所活动和参加体育课,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教育学生用完刀具应及时放回文具盒。学校附近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因素。

九、安全管理情况:

车辆安全检查报告范文3

安全检查是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发现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目的是:识别存在及潜在的危险,确定危害的根本原因,对危害源实施监控,最终采取纠正措施,确保企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等多种检查方式。

1.日常安全检查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检查:春季防火大检查;雨季“八防”(防触电、防中暑、防工伤事故、防淹溺、防洪汛、防倒塌、防车祸、防中毒)大检查;冬季“六防”(防冻、防火灾、防爆炸、防中毒、防触电、防机械伤害)检查。

2)节日前检查:春节前、“五一”节前、国庆节前、元旦前及其它节日前的安全检查。

3.专业检查

企业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液化气系统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4.不定期检查

a)企业应在装置开工前、停工后、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b)企业应根据国际、国内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管理机构、查管理制度、查现场管理、查安全培训、查安全防护措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查违章、查事故隐患等。

1.安全机构建设情况

1)查机构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规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2)查是否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并成立以党政领导为主的安委会,安委会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事宜做出反应与决定。企业的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分级是否合理,安全部门是否岗位明确、工作协调。

3)专业技术安全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按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安全人员,3级单位设有安全组或专职安全员、4级单位设有专(兼)职安全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配有专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的承包活动记录执行情况;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

2)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等规定的情况;制定现场施工作业、危险源管理等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制度在执行中能否得到不断细化、持续改进和及时完善等。

3)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包括能否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确定本企业危险作业相关文件与记录,特种作业的审批记录,是否建立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大型吊装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规定和管理台账。

3.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按规定参加了相应级别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做到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率达100%,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否落实了安全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并对其制定了培训计划或已进行了培训。

4)消防知识培训与演练情况。有无消防知识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以及消防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4.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1)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并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5.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是否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是否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2)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档案,不符合项的记录、整改情况。

3)投产后是否有安全专项评价的管理规定、安全现状评价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措施的落实情况。

6.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1)是否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查出问题整改反馈单。

2)是否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并有标准化检查规定和记录。

3)防护设施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安全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现场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防火、防爆、防雷击、防天然气中毒等制度是否健全,台账是否齐全,安全检查监督是否到位。

7.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1)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

2)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档案、台账、登记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制度。

3)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和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能否达到100%,存在问题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有无检验报告的存档制度或记录。

8.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危险源档案是否齐全。

2)有无危险源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预先分析。

9.安全投入情况

1)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是否按标准保证了足额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隐患整改资金、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等)。

2)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齐全,劳动保护设施、护品满足要求,尘毒作业场所防护措施达到了国家标准。

10.隐患识别和治理情况

1)有无隐患识别机制,有无开展隐患识别机制的活动记录,是否做到了对有关隐患有分析报告,并建立了隐患台账。

2)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有隐患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岗位,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有计划、有控制、有记录,重大隐患整改计划资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11.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1)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包括能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度,有应急预案的管理档案,有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包括有无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有演练记录、演练报告、演练效果分析。

3)能否根据演练情况和生产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应急预案。

12.事故管理情况“”版权所有

1)事故上报情况。包括各类事故按规定、按时进行上报,对事故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情况。

2)事故调查情况。能否做到事故调查程序合法,事故调查及时,信息资料详实、充分、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范。

3)事故结案情况。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时,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即: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职工群众,处理事故责任者。

安全检查的要求

1.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并抄送安全技术监督部门。

车辆安全检查报告范文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 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 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审定申请时,应当对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本机构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以确保持续有效。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一)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第二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

第二十八 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第二节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

第三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第三十三条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由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对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四条 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第三十五条 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从严检查措施:

(一)经过人身检查复查后仍有疑点的;

(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

从严检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在特别检查室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随身行李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第四十条 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对来自境外,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对来自境内,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不再实施安全检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离开候机隔离区或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相混或者接触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清场,实施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24小时持续安保管制的机场除外。

第三节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民航局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应当提交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和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航空货运单等民航局规定的航空货物运输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航空货物,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作退运处理。

开箱包检查时,托运人或者其人应当在场。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通过航空货物安检设备检查的航空货物,装入航空器前应当采取隔离停放至少24小时安全措施,并实施爆炸物探测检查。

第五十条 对航空邮件实施安全检查前,邮政企业应当提交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等文件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第五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依照航空邮件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五十二条 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

第四节 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对其他人员及物品的安全检查方法与程序应当与对旅客及行李物品检查方法和程序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车辆,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件,并对其车身、车底及车上所载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提交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清单进行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带出时予以核销。工具、物料和器材含有民航禁止运输物品或限制运输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要求其同时提供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证明。

第五十七条 执行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空勤通行证件和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用航空监察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通行证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车厢是否锁闭,签封是否完好,签封编号与运输台帐记录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进行安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对商品清单和民用运输机场商品安全备案目录一致,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一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二)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三)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仍拒不改正,扰乱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

(七)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

(十)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

(十二)清场、航空器安保检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

(十三)发现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爆炸物品、爆炸装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险源的;

(二)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

(五)其他威胁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涉嫌走私人员或者物品的;

(二)发现违规运输航空货物的;

(三)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第六十六条 威胁增加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安全检查措施。

第六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工作程序,并建立记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民用航空监察员依法对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并持续监督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制定民航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入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规定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依法对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约见或者警示性谈话。

第六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对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民用航空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纳入行业安全评价体系,并通报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对保障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以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贡献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负责调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航安检机构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对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举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民用运输机场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民航安检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检机构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者未如实记录民航安检培训情况的;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并具备岗位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上岗执勤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工作的;

(四)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实施演练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民航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调离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工作时间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未依法提供劳动健康保护的;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信息的;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的;

(十)违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记录应急信息的。

第八十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宣传、告知民航安检工作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或者未按要求与民航安检机构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传递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暂存服务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条件,保管或者处理旅客暂存、自弃、遗留物品的;

(三)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审核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二)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违反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的;

(四)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的;

(五)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

第八十五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及民航安全检查员违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依照民事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

(一)民用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包括民航运输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是指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三)航空货物,是指除航空邮件、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航空危险品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航空快件、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等。

(四)航空邮件,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寄递的信件、包裹等。

(五)民航安全检查员,是指持有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

(六)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负责民航安检勤务实施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岗位。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包括旅客人身及随身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托运行李安全检查工作现场、航空货邮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其他人员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及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道口安全检查工作现场等。

(七)旅客,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八)其他人员,是指除旅客以外的,因工作需要,经安全检查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组成员、工作人员、民用航空监察员等。

(九)行李物品,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随身行李物品、托运行李。

(十)随身行李物品,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和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十二)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十三)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严重破坏能力且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物质。

(十四)航空器安保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

(十五)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第八十九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按照民航局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运行的公务航空运输活动的安全检查,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一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以外区域进行的安全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2017年1月1日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正式实施。12月28日,石家庄机场相关工作人员就新《规则》的实施给广大旅客乘机带来的新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携带贵重物品及残疾旅客可不在公开场所安检

据悉,新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明确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旅客的随身行李、托运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

同时,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则》规定,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如旅客携带贵重物品,或作为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残疾旅客,请及时告知安检人员,同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机场工作人员说。

安检现场不允许拍照、摄像妨碍安检将被移交公安

新《规则》详细列出了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14种情形。其中,旅客有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新规中新增的内容。

另外,新《规则》还明确,旅客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检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可暂存机场30天

新《规则》还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液态物体界定明确牙膏、唇彩也属于液态物品

新版检查规则中关于液态物品的界定: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三类禁止携带物品 旅客却经常携带

石家庄机场人员介绍,在平时乘机过程中,有三类物品是旅客经常随身携带,但却被明令禁止上飞机的:

第一类为液体类,不仅包括酒、饮料、牛奶、旅客自带的茶水,还有冬天用来取暖的以液态物品作为填充物的小型暖手袋,以及用冰水作为保鲜剂的水果等。

第二类为利器类,有登山杖、玻璃刀、带有金属餐具的礼品盒等,此外,剃须刀、美工刀、女士用来修眉的专用修眉刀片、作为装饰摆件的工艺刀和手术刀等也属于利器。

第三类是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物品,如打火机、玩具枪和***、空弹壳制作的工艺品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胡椒粉、辣椒粉等。

车辆安全检查报告范文5

上半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作为一名职场中的人,一定要养成制定工作计划的习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保安队长的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保安队长工作计划(一)

一、政治思想工作

组织全体职工继续学习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关文件精神,明确迎评工作任务。组织全体党员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会活动,发挥了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二、评估评建工作

在“校园环境建设工作组”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集中一段时间对校园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1、抽调专人参加工作专班,逐步对校园内重点是教学区的乱搭乱建予以拆除。

2、协助后勤集团对校内经营市场进行清理,驱赶游散摊点。

3、交通秩序基础建设,在校内主干道画黄线、安装减速带、设置标识牌,停车场画停车位,规范行车和停车秩序。

4、切实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经常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和纠纷。

5、及时排查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理,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

三、队伍建设

引进有专业特长的大学生等人员充实保卫工作队伍,同时加大对巡逻队伍和保安人员的训练力度,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四、治安管理工作

1、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坚持网格化巡逻和动静结合的巡逻方式。

2、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保障各重点部位不发生大的被盗现象。一般刑事和治安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保安队长工作计划及打算保安队长工作计划及打算。

3、加强门卫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4、治安和民事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力争达100%。

5、做好校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

6、整顿校园交通秩序,“狗患”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7、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工作。

五、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

进一步协调x市综治委,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的力度,为本科评估创建良好的周边环境。

六、消防安全工作

及时维修维护各类消防器材和设备,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七、户籍管理服务工作

认真做好师生户口的迁出迁入和身份证的办理工作,确保不出差错。

保安队长工作计划(二)

1、将安全治理工作列为第一重点,了解小区和周边安全动态,抓好日常安全治理工作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与秩序。

2.全力配合公司发展需要,加强保安管理工作,确保现场保安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对外积极树立保安形象,建立服务与管理窗口。

3、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与员工的沟通,把握员工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以促进保安队伍的进一步稳定。

4、积极配合公司综合保障工作,实行绩效治理制度,使奖惩得到有效落实,以此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竞争力。

5.配合好各部门对小区的围墙防护、修缮;绿化、区域卫生等加大日常检查工作,落实好36栋、40栋、43栋消防类设施到位。

以上是保安大队在2019年下半年的工作计划,总之,安全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待安全工作,一定要“警钟长鸣”,贯彻保安大队的十六字方针(管理于物、服务于人、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把不安全因素控制排除在萌芽状态,展望未来,我们要总结经验,队伍不断创新、以利再战,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力争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保安队长工作计划(三)

一、安全检查要点

安全检查的形式和方法有各种各样。从检查的时间上分,有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和定期检查。从检验范围上分,有自我检查、联合检查、互相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等。

开展安全检查的程序,有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组织检查力量,制定检查计划、目的、要求、检查方法。

2、检查阶段,按照检查的目的要求,深入被检单位,以看、听、问的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3、整改阶段,对发现的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研究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4、总结阶段,写出检查报告,报告上级领导,备案存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二、治安灾害事故预防要点

1、搞好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各种形式,向店员进行教育,提高店员维护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安全。

2、领导和店员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3、坚持安全检查,堵塞漏洞。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管区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五防”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协同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4、及时总结超市各部门的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经验,对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已经发生的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性质,对制造破坏事故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对玩忽职守的直接肇事者要报告上级,分清情况给予处理。

三、聚众斗殴处理要点

成帮结伙聚众斗殴,对超市危害很大,一旦发现和发生这类事件,就要采取果断措施处理解决。其办法是:

1、抓住苗头,及早发现,解决在萌芽阶段。凡是成帮结伙聚众斗殴的,总是事前互相串联,纠集人马,准备工具或约定斗殴时间、地点,这些前兆只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观察,把耳目搞灵,事先是可以发现的。发现有聚众斗殴的迹象,就要迅速组织力量,加强防范,掌握动向,及时做好充分瓦解和疏散工作,把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2、发生这类事件,要立即报告,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对未斗殴起来的要驱散,对正在斗殴撕打的要责令或强制他们放下械具,停止武斗,发现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3、聚众斗殴事件平息后,应留住双方事主,并组织人员对参加斗殴的逐个登记,逐个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斗殴原因,进行调解,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护盗窃现场要点

盗窃现场的保护方法,除在外围现场设岗,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外,重点是保护好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现场保护人员不准从犯罪分子进出通道通行。对被打开或破坏的锁头,爬越的院墙和窗户,盗取财物的箱柜、抽屉都要妥善保持原状,以免留下新的痕迹,对撒落在地上的衣物、文件、纸张和作案工具等物品,一律不准接触和移动。还要注意现场周围有无犯罪分子徘徊逗留、坐卧的地方以及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等痕迹,如有也要加以保护。

五、超市营业区保安监控要点

1、掌握活动于商场范围的客人动态,维护商场区域的秩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及时报告。

2、重点保护珠宝柜、银行、古董柜等。

3、提高警惕,防止以购物为由进行扒窃、盗窃或诈骗财物。

4、收银员应认真验证钞票、信用卡,防止使用假货币、假信用卡套购、诈骗。

5、营业柜内商品(包括展示陈列商品)由本柜营业员负责保护,原则上“谁主管,谁负责”。

保安队长工作计划(四)

下半年要完成的七项主要工作任务

第一项工作

全力配合公司实行《保安队员绩效挂钩实施方案》,真正提高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1、修改完善《保安队员绩效挂钩实施方案》。

2、和管理处一起做好绩效方案的宣传、动员、准备工作。

3、认真履行绩效管理的检查、监督职责,公正、公平处理问题,决不姑息违规队员,努力在保安队营造人人遵守公司制度的正气。

第二项工作

强化对正、副队长的培训,全面提高正、副队长的综合素质。

1、制定正、副队长培训方案

2、从x月份开始每个星期二天,一共进行为期十天的正、副队长强化培训。

3、在x月中旬就培训内容分别进行业务和军事考核。

第三项工作

加强对保安队员的日常培训,提高队员工作水平。

1、制定下半年保安队员的培训计划。

2、认真落实培训计划,半年集中搞一次军事训练比赛,条件成熟考虑搞一次安全知识竞赛。

3、摸索培训经验,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第四项工作

规范对新聘保安队员的培训,使新队员尽快熟悉工作。

1、制定新聘队员培训方案。

2、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保安部对新队员进行三天的业务培训后,由保安队长对新队员进行实际工作辅导和军事、消防训练一个星期,八天后由保安部考核,考核合格后纳入常规训练。

3、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每个新聘队员依此进行规范培训。

第五项工作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1、贯彻公司的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学习。

2、二次学习中至少一次扩大到队长层面。

第六项工作

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对各保安队的检查监督,积极和管理处沟通,共同做好保安工作。

1、对照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做好日常工作。

2、加强巡查岗亭,特别是管理处下班以后的时段。

3、就了解到的情况、问题和管理处共同分析研究,认真解决。

第七项工作

多方位了解保安队员,认真做好保安队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1、实事求是地对所有队员进行能力评估。

2、建立后备保安干部名册。

3、将后备保安干部人选按照对正、副队长的要求进行培训。

保安队长工作计划(五)

今年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上级的总体要求,按照《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要求,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加快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安全保卫工作的改革,促进安全保卫工作水平的提高,以下是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始终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把防范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压滤机滤布要以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考核与管理,真正实行“一票否决”制,真正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保卫人员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责任感对保卫工作负责,认真抓落实。

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做到制度健全,人员落实,管理到位。支行要侧重抓好内部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杜绝治安刑事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提高职工遵纪守法和自觉防范风险的意识,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一方平安。

二、加强保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

车辆安全检查报告范文6

为严格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十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这次“十一”期间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政府重点督查的形式进行。

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9日至9月15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阶段:9月16日至9月24日;

政府重点督查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一)企业自点

各类安全生产资质证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和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企业预防、控制、减缓三类安全设施、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装置的安全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工艺系统、基础建设、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空手段,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落实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二)行业检点

1.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交通、农机、运管等部门参与,对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等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织力量,要严查各种车辆超载、超速、超限、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综合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重点检查检查机动车辆和农村“五小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农村“五小车辆”和农机无牌、无证和无保险问题;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特种运输车辆的监管,严厉查处手续不齐全、流向不清楚、非法运载等违法行为。

2.消防、民爆安全:由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工信、消防等部门参与,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品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重点检查民爆物品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状况,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做到该封必封、该关必关。

3.人员密集场: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消防、文体、旅游、教育等部门参与,对纪念、庆典、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等大型活动和旅游景点、商(市)场、学校、医院、宾馆、歌厅、影剧院、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场所内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联动系统等配备、使用、维护、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4.矿山安全:由安监局牵头,各乡镇、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参与,对煤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煤矿:重点检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宣贯执行情况;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特别是经过复产验收已经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及因停产整顿而整改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经常性安全检查情况;检查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重点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检查井下配电设施、机械通风系统和有限空间的防中毒措施制定情况,尾矿库防溃坝、防滑坡、输料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情况;检查露天采石场边坡浮石处理,露天设备管道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等情况。

矿山资源勘查安全专项检查和地质灾害防治专项检查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由安监局负责,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危险化学品要以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三个重点环节为抓手,重点抓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检查,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周边环境及应急管理等情况检查;检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6.旅游安全:由旅游局牵头负责,消防、质监、运管等部门参与,加大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的游乐设施、压力容器、电梯及消防设施的隐患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和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加强对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旅游安全。

7.校园安全:由教育局牵头负责,公安、交警、消防、运管等部门参与,对教师、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对城乡学校及培训站点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对学校防火措施、培训站点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对场地小、无办学资质、无安全通道的培训点,坚决予以取缔。

8.特种设备安全:由质监局负责,住建、工商等部门参与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对车载气瓶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书持证情况进行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9.建筑施工及加气站、燃气输送管线安全:由住建局负责,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检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城市燃气企业、调压站、输气管线和居民小区的防爆、防泄漏等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10.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工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加强对假药、非药品冒充药品、执业药师在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各类餐馆、学校食堂、饭店、饮食店等原料选购、加工卫生操作、过期食品处理环节,严厉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再上市等违法行为。

11.农机安全:由农机站牵头,交警大队、交通、运管等部门参与,严厉查处拖拉机人货混装、黑车非驾、农用车搭架、超高、超宽、夜间行车无反光警示标牌等严重违章行为,保障农用车辆运输安全。

12.水电企业安全:由水务局牵头,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参与,负责水电企业隐患排查督查和全县用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治督查。重点检查小水电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厂房边坡护理及防洪情况;预防水淹厂房、临边坍塌、触电等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13.风电、光电企业:由发改局牵头,安监、工信等部门参与对风电

、光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培训教育情况;生产现场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伤害、起重伤害的隐患及防人身伤害、职业伤害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两票三制”等基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14.其它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按照“六打六治”的要求开展安全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以消除不安全因素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肃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肃安委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从零开始,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本次安全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各企业要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发动全体员工参与,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既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又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特别是曾发生事故的行业、企业、场所和岗位等,要严细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重大隐患严格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对重点企业要做到全覆盖确保本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落到实处。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