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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报告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我国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峻,据环保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物80%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成为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在我国众多的企业中,上市公司在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比较规范、透明。本文以安徽省2008年5月前上市的54家公司为样本,分析其招股说明书及2003-2007年度报告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挖掘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以了解企业对环境问题的立场、态度和行动,为投资者投资决策过程中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可持续经营和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提供参考。
一、研究方法设计
(一)样本选取
研究样本取自1993年8月~2008年5月12日安徽省54家在沪、深两市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见表1)。据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污染行业分类而制定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 、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和制革。以此为依据,安徽省54家上市公司中有29家(沪市13家、深市16家)属于重污染企业。面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外部压力,安徽省上市公司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有没有反映环境信息、如何反映的以及反映程度如何是本文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主要分析54家样本公司1993年8月~2008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共54份)及51家于2007年前上市的公司在2003年~2007年连续五年的年度报告(共222份)中公开披露的信息,采取统计相关数据、列出图表进行分析的研究手段,对安徽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揭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本研究中样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主要来自于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讯网(省略info.省略/)和金融界(省略/)。
二、安徽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一)招股说明书中的环境信息披露
1.按IPO年度分析:表1统计了样本公司从1993年8月~2008年5月公司IPO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数量。
数据来源:据1993~2008各样本公司IPO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统计所得。
上表中环境信息披露的时段特征如下:
大幅波动阶段:1993~1995年3年间,1994年披露比率为100%,1993年和1995年为0。
上升阶段:1995~1999年和2002~2007年。此间披露比率在50%~100%之间,呈显著上升趋势。
下降阶段:1999~2002年和2007~2008年。此间披露比率在33%~67%之间,但没有0披露现象。
2.按行业分析:从54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中,总结重污染企业和非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特征及重污染企业中各行业的披露特征(见表2)。
样本公司1993~2008年IPO的重污染企业29家,披露比率90%,非重污染企业25家,披露比率48%。
不同污染程度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比率比较:1993~2008年29家重污染企业IPO时,有26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环境信息,披露比率达到90%;25家非重污染企业中有12家披露了环境信息,披露比率为48%。重污染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比率明显高于非重污染企业。
重污染样本公司不同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比率比较:在14类重污染行业招股说明书中,火电、化工行业披露比率分别为50%和71%,其他重污染行业披露比率均达到100%。多数重污染行业都披露了环境信息。
3.按内容分析:从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总结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见表3),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费用、环境成本、环境收益等,分析其规范性及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各项内容披露比率:54家样本公司有34家在IPO时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环保风险/措施该项内容披露比率最高,达到63%。其后依次是环保核查33%,环保项目投资/收益28%,污染物处理量2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9%,环保处罚4%,排污费2%。
内容披露所属项目:54家样本公司有29家在“风险因素及对策”项目中披露环境信息,此项目中的环境信息披露比率为54%。有18家在“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中披露环境信息,此项目中的环境信息披露比率为33%。“发行人情况” 26% ,“经营业绩” 9% ,“公司发展规划” 7% ,“特别风险提示” 4%。
(二)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
1.按年度分析:分析从2003年~2007年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书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数量(见表5),发掘披露环境信息的时段特征。
2003年安徽省共有上市公司36家,在各家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有11家提及环境信息,披露家数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30.6%,2004年的披露比率达到36.4%,2005年40%,2006年37%,2007年56.9%。可见:该比率随年度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说明随时间的发展,披露环境信息的样本公司逐年增加。
2.按行业分析:分析2003年~2007年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总结重污染企业和非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特征及重污染企业中各行业的披露特征。
重污染企业披露特征:2003年,安徽省有上市重污染企业17家,其中有11家在该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信息,披露比率为64.7%;2004年上市重污染企业总计23家,披露比率为65.2%;2005年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比率为62.5%,2006年为52%,2007年达到75%(见表6.)。可见,考察期间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比率大体呈上升趋势。
非重污染企业披露特征:2003年,安徽省有19家非重污染企业上市,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比率为0;2004年上市非重污染企业达到21家,披露比率为4%;2005年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比率为14%,2006年为19%,2007年达到30%。可见,考察期间非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比率明显呈上升趋势。
3.按内容分析:分析2003年~2007年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分析其规范性及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从披露内容看:
环境费用:从表7可知,排污费是各项环境费用中披露量最高的,2003年有6家样本公司披露了此项信息,2004年后此项内容披露量逐年增加。绿化费和环保费虽然披露量不高,但也呈逐年增加趋势。
环境投资: 2003~2006年各年披露环保工程的上市公司2~5家,2007年达到9家。2003年披露节能降耗的样本公司为5家,2007年达到16家。
环境管理: 2003年和2004年,样本公司中均没有披露环境体系认证内容,2005年有1家披露, 2006年和2007年没有披露。2003~2006年样本公司中披露环保风险的数量很少,为2~5家;2007年11家披露。
环境收入: 2003~2007年各年披露环保补贴的样本公司为1~3家。披露节能奖励的只有2007年的1家。2003~2007年各年披露废料出售的样本公司为1~3家。只有1家样本公司在2007年披露环保收入。
从内容所属项目看:
环境经济活动的产生和变化势必引起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通过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一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步骤,最终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揭示出来。环境管理控制系统的内容大多是非货币非财务的定性信息,一般只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加以披露和揭示。
环境费用中的排污费、绿化费、环保费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环境投资中的环保工程在董事会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中都有披露,节能降耗的披露则更分散,在董事会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项目中都有披露。环境管理中的环境体系认证和环保风险都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环境收入中的环保补贴、节能奖励、废料出售、环保收入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研究结论
研究表明,近年来,安徽省上市公司在年报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环境信息的越来越多,且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趋于多样化,但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环境信息披露是压力导向型,而非市场导向型
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法规时间具有相关性。证监会从1993年6月到1994年底陆续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1-6号准则,是最早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但没有明确涉及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此时安徽省IPO上市公司,1993年的2家都没有披露环境信息,其中包括重污染企业“皖能电力”(火电业);1997年1月7日的 “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中在“风险因素与对策”披露项目中的“行业风险”项下明确规定应披露“环保因素的限制”;此后IPO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比率都在50%~100%之间。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及《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003年以后上市的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更加全面丰富。
(二)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以重污染企业为主
从招股说明书看,1993~2008年90%的重污染企业IPO时披露了环境信息;而非重污染企业披露比率为48%。从年度报告看,2003~2007年,安徽省上市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比率分别为64.7%、65.2%、62.5%、52%和75%,总体呈上升趋势;此间非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比率分别为0、4%、14%、19%和30%,总体也呈上升趋势,但数值明显低于重污染企业。
(三)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以非货币信息为主
由于没有统一披露内容和格式规范,缺少可以遵守的会计准则,在披露的内容上多数企业采取定性描述环境信息为主,如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环保风险”,属于非货币信息,信息的可比性、实用性较低环,内容过于简单。定量披露的只是“排污费”、“绿化费”等。并没有真正披露企业的环境成本、环境投资以及环境费用等内容,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含量较低,降低了环境信息对于决策的有用性。
(四)没有重视环境审计的作用
环境审计是对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抑制、消除或改善环境而进行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一种独立监督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00)。企业环境审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环境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审计,二是环境管理控制信息系统审计。而本文通过对安徽省54家样本公司的IPO招股说明书及年度报告研究后发现,其都没有出具环境审计意见。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与环境信息披露有关的法规
由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与环保法规的有一定相关性,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加快出台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强制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披露环境信息,逐步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特别是由于年度报告对决策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的分量,促使企业重视持续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信息披露。
(二)建立规范环境会计核算与各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
安徽省上市公司对环境事务已愈益重视,自愿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披露公司的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但披露内容简单且不规范。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准则的缺失。建议政府部门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环境会计准则、环境会计制度、环境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具体准则,指导企业将环境对财务影响在年报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具体的披露,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可持续发展目标努力,以外部要求的形式促使公司履行公共受托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审计,重视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环境审计是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已颁布实施的审计规范和准则中,均没有对环境审计的具体规定。应尽快制定我国环境审计规范,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使环境审计的实务操作规范化,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建议政府完善企业环境审计法律依据。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素质。用恰当的环境审计方式和方法。这样才能提高环境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注: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KJ2009B1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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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报告范文2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地方。
各省份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份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于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附: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3
一、该强制的强制
传统上,要实现企业对其环境影响负责,政府一般通过立法,限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或可以采掘的自然资源的量,对不执行者进行惩罚,这种“指令性”方法极大地改进了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空气和水的质量。为了保障公司提供环保报告,一些国家已经制定法规,将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自愿报告机制上升为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法律机制。
我国在2002年6月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就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2005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规定》对“双超”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要求和进一步解释: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双超”、“两有”企业名单,要求这些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前的某些新、改、扩建设阶段,应由建设单位或企业委托的咨询机构,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其有关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即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同时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即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还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企业将被罚款。
二、自愿与强制结合
强制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很多局限,是否成功依赖于强有力和及时的执法。在那些国家权力弱、预算有限或技术能力低的国家,很难成功。同时,这些法规的僵化刻板也是个问题。许多公司和决策者认为,标准的政府规章制度不给他们以最有效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余地,也不鼓励比法律中所具体要求的改进更优的做法。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外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由最初的强制公开,转变为强制与自愿公开并存的局面。
由于我国工业水平落后,行业、地区发展极不均衡,各项制度不配套,各种信息公开制度在社会上没有形成风气,一些群众并不了解如何正确对待和运用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公开信息的企业认知和理解水平有限;另外,企业存在恐惧心理,怕上报、怕曝光,环境信息公开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仍需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指令指导与促进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就曾对“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年,总局又与世界银行合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评价结果通常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为方便公众了解和辨识,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对于我国上市企业而言,如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其股价必然大跌,严重影响其今后融资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对于一般中小企业而言,也可能因被政府出示黄牌警告而面临经营难以为继的风险,所以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必要的。
三、健全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外企业环境报告开始出现,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分析与问题讨论”部分,没有单独列出专项报告。90年代以后,随着“绿色意识”的日益强化,也对企业信息公开产生了更大的压力,于是各大公司纷纷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环境信息部分,有的还单独编制年度环境报告。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外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形式已由最初作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的组成部分,转变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部分,进而发展到今天的独立年度环境报告;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业由最初的环境污染型行业扩展到其他所有行业;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由最初的环境影响信息扩展到环境业绩和环境会计信息。
当前我国企业以年度报告这种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尚未得到充分应用。笔者建议,目前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利用年报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因为,股份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聚集着社会大量资金。而信息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通过在年报中公开环境信息,可以使公众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和环境负债,了解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报告可能造成的影响,以此决定其资金的流向。而且和其他的公开方式相比,这种方式,覆盖面广,影响大,使企业的经营管理策略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也有助于促使其采取对环境有益的经营方针,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上市公司规模大,具有提供相应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能源,这种方式的公开,成本低,又能起到树立公司形象的良好作用。为此,可以考虑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的修订,可以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增加:与环境有关的费用和资本支出、环境负债,受环境政策影响而计提的准备,环保项目所获得的补贴等。而在年度报告的企业经营情况介绍时,增加关于企业及所在行业面临的环境问题类型,政府在立法上采取的主要措施,企业所执行的环境方针,实施的环境审计(如ISO14001认证),审计的结果,采纳环境方针后的改进,环境保护措施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影响,行业的环境标准和企业的执行情况,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各种影响,企业执行环境法规的符合程度、企业的环境业绩和未来的目标等。
四、逐步完善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1.对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的科学分化
现有的某些评定指标,如达标排放污染因子等规定得相对笼统,未能充分体现行业的代表性。建议将参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行业引入其特征污染物对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评判,以促进企业不断加强污染控制,做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并使最终评定结果更趋合理。
2.逐步完善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工作机制
信息公开化工作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单靠环保部门一家参与,无法体现该项工作的权威性与重要性。为此,应建立“环保部门牵头,多政府部门参与,纪检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满足进一步推广实施该制度的需要,并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此外,亦可发动人大、政协等部门参与监督。
3.加大舆论宣传,吸引公众参与
应与新闻媒体定期沟通,并通过会同新闻单位对参评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曝光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可设置群众信箱,便于群众信息反馈,真正达到公众参与的效应。
4.友好企业应率先公开信息
国家环保总局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目的是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2003年制订的创建指标体系中,尚未直接提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和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在2005年3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环保总局首次要求创建企业须履行社会责任,并明确要求企业在《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中说明“企业所采取的环境信息公开措施”,引导和鼓励创建企业率先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4
关键词:石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188-02
一、石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与经济发展奇迹相伴随的即是中国社会正合乎逻辑地进入了一个深刻的转型时期。毫无疑问,这种社会转型推动了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较大改善;然而,社会转型也引发了资源配置方式革新、利益整合机制和谐、价值行为取向转变的渐进趋势,从而衍生了低碳经济转型这一崭新的经济发展理念。作为基于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是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球性革命,也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本质上强调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追求绿色GDP的定位,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事实上,低碳经济转型完全契合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综合创新与理念,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实践操作性诠释,也是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绿色低碳的能源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各个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共识,但化石燃料在未来数十年内仍是最主要的能源。天然气作为清洁高效的化石能源,战略地位越来越凸显。中国更加注重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减少对煤炭的依赖、增加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无疑是最为现实的选择。虽然受到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全球一次能源消费增速下降,但消费总量仍然保持增长,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能源消费继续保持较快增速。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延续了高耗资源和粗放式经营发展的传统模式,重发展速度和数量,轻发展效益和质量,对自然资源重开发轻保护。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更多地披露环境信息,使得社会公众、企业环境信息内外部使用者能对企业持续发展的经营业绩做出评估,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投资、信贷等决策提供重要信息。石油企业属于典型的资源消耗型产业,也是重污染行业的典型代表,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理应付出更多的成本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披露采取的环保措施和取得的环保成效。
二、石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
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用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情况的一种沟通方式,通过这种方式,石油企业可以履行其环境责任,环境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环保政策及环境绩效等情况。目前中国没有统一的环境披露规范,大多数企业在国家政府的引导下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这就决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方式的多样性。集合石油企业现实状况,对外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1.在石油企业定期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定期报告体系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考虑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对综合性与完整性,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年度报告披露在上一会计年度内企业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和对环境的治理保护行为。
2.在石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又一重要方式,事实上,早在200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同时指出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因此,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反映环境信息的基本内容。
3.在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早在2006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就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三版,国际石油行业环境保护协会(IPIECA)和美国石油学会(API)于2010年联合了《油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低碳经济转型观念的深入,环保意识强且环保绩效好的企业为了系统的披露环境信息,开始编制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这种披露方式可以更加全面、系统的反映企业的环境信息,较好的发挥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作用,满足环境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4.借助新闻媒介披露环境信息。石油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定期各类报告,还可以通过所在行业的相关报纸杂志、企业网站及新闻会等形式宣传企业在环保这一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新闻媒介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优势在于及时性,可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实效,相对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与可持续发展报告而言,全面性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石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例分析
2012年4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1年社会责任报告,这是中国石油2006年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以来连续第六年。本着“客观、规范、诚信、透明”的原则,报告从可持续的能源供应、负责任的生产运营、重人本的员工发展、促民生的社会贡献等方面,真实全面反映了2011年中国石油履行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情况。在有关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主要体现在中石油社会责任报告中的负责任的生产运营部分,细化为强化安全环保管理、着力提升运营安全、大力推行绿色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五个章节。首先提出了对于环境问题的基本理念,即坚持“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追求“零伤害、零污染、零事故”的目标,关注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努力在健康、安全、环境与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推行安全生产、绿色生产、节约生产,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努力实现能源与环境的和谐;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强化安全环保管理的主要举措是公司推行健康、安全与环境(Health,Safety & Environment,简称“HSE”)一体化管理,通过完善HSE体系、加强HSE监管和考核,不断提升HSE管理水平。着力提升运营安全方面强调公司发展速度日益加快、业务领域日益拓宽、资产规模日益扩大的过程中,面临更加严峻的安全环保风险;将安全环保工作视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生产经营各业务领域和全过程。大力推行绿色发展方面主要强调通过创新节能减排的理念、技术、管理和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和污染减排水平,大力推进十大节能和十大减排工程;切实采取提高能效、循环利用资源、生态修复和减少排放等举措,努力将生产运营可能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指出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积极支持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主动采取措施减碳、固碳,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贡献。综合看来,中国石油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相对比较系统完善,重点是应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法,但是对于环境问题产生的后果披露有所欠缺。主要原因在于并没有现行的环境信息披露规章,导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欠佳,这也是低碳经济转型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许家林.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与创新[J].会计研究,2009,(10).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5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在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积极推动之下,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最早在1997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涉及环境信息披露,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第五部分应适当提及能源或者交通方面存在的制约、产业政策的限制、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等环境信息相关的风险因素。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86条和第88条规定可见证监会开始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主动、及时披露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相关信息。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要求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并要求列入名单的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否则承担违法责任。我国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6月,《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本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对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等十三个重污染行业中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核查。
2003年9月,《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进一步落实,对列入名单的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了划分,对公开信息的途径进行了规定,也鼓励企业制作年度环境报告。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战略的高度,是指导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在生产环节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要求企业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
2007年4月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规范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九类环境信息,以及被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企业强制披露的四类环境信息。
2007年8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是对环发[2003]101号文件的进一步执行。《通知》由环保局统一组织开展,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含环境信息)。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提到的九类环境信息等。
2010年7月,《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年度环境报告书。
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从1997-2012年这十五年间,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颁布,使得国家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有了统一的规定,开始明确哪些信息是需要披露的,披露到什么程度,但是依然没有明确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奖惩机制,不具有强制性。
总体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立法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严重。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执行存在一个很大的困境,就是缺乏环保部门与证监会的跨部门合作,上述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保部门单方面对上市公司作出披露环境信息的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证监会负责的,但证监会认为环境信息可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单独制定环境信息等其他具体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所以至今都没有环保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范的文件。
参考文献
[1]李建发,.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J].会计研究, 2002,(04): 42-50.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6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现状 建议
在我国,大部分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过度开发、消耗资源甚至污染环境,致使环境恶化程度越来越严重。环境会计作为加强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日益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环境会计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混乱,没有基本的规范可循,使企业的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所以有必要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
一、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首先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环境会计信息。所以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要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基础,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利益相关者就是指获得公司某种形式的利益或承受公司活动—财务、或环境活动,产生风险的个人和群体。主要有企业内部的经理人员和员工、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社会公众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所需的环境会计信息各有不同,对企业造成的也各异,比如投资者出于对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考虑,自然非常关心企业的环境绩效会对企业财务上的安全性和盈利能力产生何种影响;政府因为将环境资源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交付企业使用,自然会关注企业的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及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环境法规的一致性。但是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局限性
据北京大学光华管院王立彦等教授的调查,企业目前环境事项的披露方式主要有五种:(1)包含在年度报告中(36%);(2)内部工作会议记录(36%);(3)单独报告(14%);(4)包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9%);(5)包含在董事长的报告中(5%)。从上面调查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各个企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不一样,也没有一种占绝对优势的披露方式。“内部工作会议记录”和“包含在董事长报告中”这两种方式作为企业内部年度的一部分,根本无法面向社会大众,对于企业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无法获取信息。对于现行的年度报告提供的信息只能是能以货币计量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对于一些关于企业环境绩效的信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信息无法披露,而政府管理部门却非常关心企业的环境绩效,以及由环境问题可能引发的潜在的负债和风险,这些都无法表示出来。企业若采用“单独报告”的模式,可以满足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要求,但这种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它造成了会计上某些项目在确认、计量上的重复,容易造成报表使用者的困惑,弄不明白企业的资产、负债及费用等到底是多少。此外,在现行的年度会计报告之外,另设一套单独的报告,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总之,纯粹采用独立的环境报告在上不划算,而且又容易造成报表使用者的困惑。最后对于会计报表附注,它仅仅只反映了一部分环境会计信息,无法使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全貌。因此对于环境信息的报告模式应当有所改进以满足不同需求者。
(三)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比例偏低,政府机构监管松散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管理松散,像环保局、证监会等都没有提出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环境信息,像中石油、中石化这些大公司都是环境敏感行业,也没有主动做这些事。他们在北美上市,报告中还会加一段关于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的话题,但是中文报告里却未涉及。据统计,各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明显偏低,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例只有34.39%和36.99%,几个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都仅在50%至80%之间,重污染企业的总体披露比例也仅为55.75%和61.60%,显然与行业特点不符。同时,非重污染行业18.33%和18.48%的披露比例与重污染行业的55.75%和61.60%相差甚远,如果再考虑综合类企业中的那些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的企业,这一比例的差距将更为悬殊。总体来说,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公布环境报告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寥寥无几,在公布环境资料方面持低调姿态,公布的环境资料不全面且可比性差,较少有定量的资料,且定性信息不附时期。
(四)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和环境会计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所以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往往各行其事,披露的信息量也相当不足、不全面,而且不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可以说,我国现行用于指导企业会计及其报告的法规制度,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基本上没有作出什么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低调处理环境会计信息,以减少该类信息披露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出于竞争的压力可能只会披露一些取得较好环境绩效的信息,而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经常会只字不提,如此而来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就难以获得真实的环境会计信息,难以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无法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影响其决策。
二、对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的几点建议
在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后,结合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
(一)环境报告应采取主表加附表的模式
由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可以看出,既要披露环境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同时也要披露企业带来的环境影响方面的信息。但是不同的信息需求者对信息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为了便于他们的阅读,信息的披露应采取主表加附表的方式,即将第一类可以用货币量化的环境会计信息采用非独立报告的形式包含在现行财务报告中,同时将第一类和第二类不可用货币计量的环境会计信息采用独立报告的形式集中在一张会计报表中,作为三大报表的附表。非独立的环境报告包含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等,它涉及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支出等等项目,可以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一些和环境信息有关的科目来披露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独立的环境报告作为三张主表的附表,既包括财务信息又包括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可以包括三个项目,一为资产负债表项目,二为利润表项目,三为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三个项目可以根据非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填写。非财务信息主要有: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企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的环保政策;环境质量状况,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主要质量指标的达标率等。这部分信息可以采用文字叙述方式,也可以采取表格、图表等形式。采用这样的模式就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企业的环境措施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当前的状况和未来前景。
(二)加强政府机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宣传
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存在不会全面、如实披露对资源环境的责任履行的可能性,而社会公众要求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有助于环境会计的创建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的环保、法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与鉴定,以取信于社会公众,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此外,公众压力也是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动因。实施环境会计,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个会计,还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从现在开始就要加强全国人民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以公众的压力促使企业自觉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三)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标准和准绳,因此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对于规范和推广环境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在现有环境和会计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健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更为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准则,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像丹麦1995年通过了《绿色帐户法案》,并要求大约1000家公司年度环境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第92号专门会计报告对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的披露问题做了规定,提供了公司对低范围损失预计的确认等标准,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做法是:首先,应完善《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它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将它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其次,要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将涉及环境的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最后,设立环境会计制度,即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环境会计信息是适应社会和的产物,我们应在了解和借鉴国外环境会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使得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实现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的良性循环,实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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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素艳,西方国家环境信息披露:实践、特点与启示,财会通讯(学术版),2005.(7)
[2]肖淑芳、胡伟,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会计研究,2005.(3)
[3]耿建新、房巧玲,环境会计研究视角的国际比较,会计研究,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