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学科评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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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学科评估

知识产权学科评估范文1

关键字:知识产权教育 人才培养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状况。

(一)起步晚、发展快

同国外的知识产权教育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起步比较晚,它是伴随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而初步建立的。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专利法颁布前夕,国家专利局和原国家教委举办了9期的培训班,并送三十多人到国外学习,这成为我国第一批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但是在80年代后期,一些高校已经开始尝试开设单独的知识产权课程,并编写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教材。到了90年代,知识产权被许多高校作为选修课或必修课开设,有些学校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21世纪,知识产权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许多高校都形成了本科、硕士、博士三层人才培养模式,相当一部分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或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二)人才培养层次多样化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高校主要是在法学、管理学、新闻学等专业中通过教授知识产权课程来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到了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一些够爱笑傲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从而形成了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教育、博士后教育的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一些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的本科教育,培养懂法律、懂管理、懂科技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三)教学队伍以年轻教师为主

知识产权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起步晚,发展快,不同高校在知识产权教学水平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文科院校比较重视从法学角度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而一些理科院校则比较重视从管理学、科技学角度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在教学水平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师资力量较强,而一些偏远省份的地方院校则在师资力量方面严重不足。在队伍年龄上来看,所以全国范围内教授该课程的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

二、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教育的定位不明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知识产权教学,一直没有理清一个问题:知识产权教育应当置于法学、管理学、理学等专业中,还是应该另起炉灶而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教学?过去绝大多数学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法学、管理学等专业的教育中,未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专业,也未独立的知识产权硕士和博士点。由于知识产权教育被湮没在法学、管理学、科技学等教育中,其教学活动主要是由法学院、管理学院、工学院等单位来组织的,就很难在教学中突出知识产权方向,也很难组织多学科教师参与到知识产权教学中,从而影响了知识产权教育的水平。

(二)、知识产权科目设置不合理

知识产权是个高整合性学科,涉及科技、管理、法律等重要的领域,所涉及的问题极为广泛复杂,除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生物科技、光电、通信、信息、电子、航天、医药等研发成果的商品化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经营、管理和创业投资问题。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知名大学,如加州伯克利分校、华盛顿大学、东京大学等为回应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开发经营、教育等问题,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科技法律及相关教育培训中心,进行跨学科研究。我国高校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法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在教学科目设置上偏重于法学、管理学等知识,知识产权课目设置过少,相关学科知识教授不足。

(三)、知识产权教育重理论轻应用

许多高校在教学中主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而很少介绍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方面的实践知识,削弱了知识产权教学的效果。从该课程的特点来看,知识产权是一门理论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教学中既应注重理论教学也应重视实践教学。从今后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人才需要最大的地方是企业和科研单位,其工作主要集中在科技创新和管理中得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应用、转让、保护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务性,这就学校我国高校培养大量的具有多学科背景的懂实务的专利人、商标人、律师和技术管理类的知识产权人才。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明确知识产权教育的专业定位,将其作为交叉学科来建设

将知识产权教育交由法学院、管理学院、信息学院等部门来组织的做法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也不利于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所以,在今后的教学中,高校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教育不等于某一单一学科教育,而是一个多学科教育,知识产权教育与上述学科的教育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有条件的高校今后应当尽可能地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或者知识产权系来组织知识产权方面的教学。

(二)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设置合理的课程

知识产权研究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大学的教学工作和某些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这种专门人才社会需求相对较小,主要通过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培养。实务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工作,如专利律师、企业法律部专业人员等,这种专业型的人才社会需求量大。所以对于研究型人才来说,可以多设置理论性的课程,培养深厚的理论功底,而对于实务性的人才来讲,就可以相对来说,少安排一些理论性的课程,主要学习实务性的课程,更好的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的需要。

(三)知识产权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随着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教学科研等部门知识产权人才的饱和,今后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企业,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的毕业生不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精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针对当前知识产权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今后高校在知识产权教学时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在师资设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方面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真正适合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现状和问题的一些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的培养提供一点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胡开忠: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教学改革的方向--兼议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战略,载《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6;郑胜利: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载《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6

[2]刘春田:关于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网:省略/ArticleView.aspx? id=424, 2008-11-26

知识产权学科评估范文2

[关键词] 合作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知识转移知识产权风险

[分类号] G250

合作数字参考咨询服务(collaborative digital ref-erenee service,CDRS)是指多家图书馆通过一定的规范和协议联合组织起来,构建虚拟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网络,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图书馆CDRS存在着知识转移,担负着向用户转移知识的使命,但网络环境下的CDRS具有广泛性、廉价性、无偿性、隐蔽性等特点,这无疑与CDRS成员馆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因此,CDRS知识转移中对成员馆权力的规定及限制都是必要的,使得知识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得以调和,也是知识产权法根本作用的体现。

1 合作数字参考咨询知识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本质上,CDRS是由各成员馆积累的显性知识、隐性知识的综合体,是互为交叉的知识资源统一体,其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联合体运行中各类知识接受者(包括成员馆、馆员和用户)的知识需求。CDRS成员馆通过知识转移途径,在获取成员馆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共同化、表显化、联结化、内在化一系列过程,形成CDRS的核心知识(隐性知识),并提供给成员馆内的所有馆员与用户,使其通过互动(面对面交流、网络交互)来获取这些核心知识。这实际是从个体隐性知识和成员馆显性知识到CDRS隐性知识的转化,是将显性知识形象化和具体化的过程,通过“汇总组合”产生新的显性知识,再被成员馆馆员吸收、消化,将分散无序的知识有序化并激活,而后向用户提供所需的特定知识,帮助用户解决问题,并升华成为CDRS自己的隐性知识,成为知识的知识。

CDRS知识转移过程主要由三个阶段组成:①知识投入阶段。不同成员馆咨询馆员组成的咨询团队蕴藏着不同学科背景组成的知识资源,这是保障CDRS知识转移合作成功的基础,促使知识资源在不同成员馆间流动转移。但是,由于知识具有复杂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成员馆在提供知识创新所需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投入与知识创新无关的资源,成员馆在吸收与知识创新相关的资源时也有机会接触其他成员馆的知识资源。②知识创造阶段。即成员馆合作双方获取所需知识资源后进行知识再创造的过程,直接受到第一阶段双方投入知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影响,如果第一阶段双方投入知识资源不足或者对投入资源利用程度不高,就难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造成CDRS知识创新失败的可能性增大,创新知识的数量和价值就会降低。③创新知识分配阶段。CDRS知识创新按照成员馆合作的最终目标规定(即一切为了用户),达到优势互补,满足用户需求,同时也包括知识创新过程中各个成员馆学到的各种有用的知识。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各个成员馆活动的独立性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CDRS对各个成员馆取得的知识创新绩效,特别是知识创新过程知识缺乏了解。如图1所示:

因此,在CDRS知识转移中,各个成员馆不仅要保护发送方转移到接受方的知识产生的知识产权,还要保护发送方从接受方吸收的知识的产权,并将其纳入成员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避免使用不当引起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2 知识产权风险对合作数字参考咨询知识转移的影响

2.1 合作关系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对CDRS知识转移的影响

在CDRS知识转移中,成员馆咨询馆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会使成员馆面临知识产权流失。在合作关系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理所当然成为成员馆的重要目标。例如针对成员馆特色馆藏建设中形成的比较有价值的知识,在遵循成员馆相关知识共享协议情况下,个别知识点或知识单元将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成员馆还有很多知识产权是以咨询技巧等形式存在的,各个成员馆会通过限制双方的交流、减少知识的透明度和限制合作的范围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例如,个别成员馆咨询馆员仅提供文献信息的目录、索引、文摘等,而不能提供全文检索。合作关系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使成员馆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则有可能造成一部分知识处于过度保护状态,影响合作双方协议知识的转移;二则加强知识保护表明成员馆对合作伙伴的不信任,从而可能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对知识转移产生消极影响。

在CDRS知识转移中,即使成员馆合作顺利,各个成员馆仍面临知识产权风险。CDRS属于合作运行的组织,各个成员馆咨询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建立在各个成员馆投入资源的基础之上,如果各个成员馆投入的知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CDRS知识转移成功率就会降低,成员馆获取预期的知识产权的风险相应增大。另外,在CDRS知识转移过程中还要受到各个成员馆能力、知识的特性(默会性、专用性、复杂性和有用性)和情境等限制,CDRS知识转移的速度和质量将会受到一定影响,规避成员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目标难以达到。因此,合作关系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不但要考虑机会主义行为,更需要重视其他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①主体的动机。在CDRS知识转移中,知识转移主体既可以是不同的成员馆,也可以是咨询馆员个体,他们存在着不同的动机。例如咨询馆员的动机包含获取其他成员馆的信息资源或学会其他资深咨询馆员的技巧等。②情境。知识转移情境的不确定性和第三方不确实性决定了成员馆相关协议不能概括在CDRS知识转移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因而成员馆都会采取积极的合作行为促进知识转移,提高CDRS知识转移绩效。③知识特性。咨询馆员知识的默会程度越高,越难进行表达和编码,而知识的专用性越强,被其他个人或组织借鉴的可能性越小,知识转移的难度就越大;知识的复杂程度越高,越容易产生模糊性,只有知识的接受方具备相关的资源条件,才能将所接受的知识加以吸收和应用;知识的有用性程度越高,知识接受者吸收知识的动机就越强烈,而且运用知识的信心也会增加,这将更有利于知识转移的进行。因此,咨询馆员所具有的知识特性增大了CDRS知识转移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比例。

2.2 CDRS工作流程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对CDRS知识转移的影响

CDRS工作的目标是积极促进知识的转移、实现知识创新绩效。CDRS工作流程分为4个阶段:用户提问申请、提问处理、问题分配及应答阶段。知识产权风险存在于每个CDRS工作流程的知识转移阶段:①用

户提问申请阶段。用户提问前期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泄漏的风险,包括姓名、Email地址、身份证号码、用户证号、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这些都是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重要信息。实时型交互咨询还涉及用户的IP地址、浏览器类型等信息。②提问处理阶段。该阶段涉及提问及答案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参考源方面的知识产权。例如数字化信息资源、电子资源等。成员馆深层次的文献信息开发服务常用的工作方式为编制各种通报性和专题性的目录、索引、文摘、快报,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版某种刊物,利用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期刊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E-mail形式解答用户提出的问题。在此过程中不但会遇到复制权问题,还会遇到编辑权、翻译权以及发表权等问题。③问题分配阶段。数字资源大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若使用不当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作者著作权等。如咨询馆员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将没有获得版权人授权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在超文本链接中,外链时,当被链网站含有侵权材料时,由于设链者客观上使侵权范围扩大化,因此负有连带责任。内链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的内容页,被链对象网站上某一网页的内容就会自动显示在用户电脑屏幕上等,此时应注意选择的链接标记,如文字、图片等可能存在侵权风险。④应答阶段。咨询馆员(专家)或与其合作的数字图书馆咨询技能的利用问题(咨询技巧传授属于个人传播权的问题);知识库中专家知识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同信息政策法规背景的地域之间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在保护用户隐私上的一致性问题等。CDRS工作产出是成员馆双方投入的智力资源随着成员馆双方转移知识的增多而增多,但是CDRS工作流程知识转移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会阻碍成员馆双方对投入资源的吸收以及其工作流程的实施,使成员馆双方面临知识产权获取失败的风险。

3 规避合作数字参考咨询知识转移中知识产权风险的策略

3.1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在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公益性文化和信息服务机构,图书馆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经费、人员的支持。政府有关机构应积极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政府需创造条件鼓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有效运作,为图书馆寻求授权提供便利。例如,政府法律法规应给予图书馆特殊的豁免地位,这是图书馆实现其收集、保存、传播信息资源,保障公民信息获取和文化权利等社会职能的必要条件。同时,图书馆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制定相关的版权政策,设立版权管理岗位,指导图书馆业务避免侵权风险;开展版权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和读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降低侵权风险;设置版权预算,为知识产权管理提供经费支持;与版权机构合作节约版权保护成本。这些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知识转移特别是隐性知识转移中知识产权流失、知识产权被侵犯等不正常现象。

3.2 谨慎选择合作成员馆

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知识差距越小,沟通和交流越有效,知识转移的阻碍因素越少,发送方的发送和接收方的吸收越容易,越有利于成员馆间的知识转移,CDRS创造的绩效越好。因此,CDRS要使合作成功,就必须考虑成员馆间的知识差距问题。

3.3 引入第三方的监督体系

尽管成员馆间知识转移中存在着知识产权冲突,但仍然有一些外部措施可以被用来减少这种冲突的产生。对成员馆间知识转移中所涉及的知识,尽量根据知识发送方和知识接收方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化(如申请专利、版权、著作权等),以防止其被挪用或盗用,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监督来规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等。

3.4 强化咨询团队交流能力

咨询团队是成员馆间的一种长期合作机制。不同学科背景的咨询团队通常是由来自成员馆或社会不同的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为完成某个项目咨询或计划而独立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咨询团队的组织形式灵活,不但能在组织内部的不同单元之间建立面对面的交流关系,而且能够通过CDRS平台,实现在线咨询。咨询馆员间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进行一对一的转移;咨询馆员与用户之间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或多对一的转移。由于团队中的咨询馆员来自不同的成员馆,因而拥有不同的隐性知识和经验,当他们解答用户咨询的某个问题时,就可以相互观察和模仿,并通过实践对新知识予以学习和掌握。不同学科背景的咨询团队的组建有利于不同成员馆咨询馆员隐性知识的转移。这就需要CDRS加强咨询团队成员的交流,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从根本上减少成员馆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事件产生。

3.5 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

很多研究认为合作团队信任的建立,最重要的在于最初接触时的处理方法,在起步阶段,团队成员要互相见面,确定目标和措施,明确任务和责任。信任的建立和维系是基于一系列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CDRS中成员馆的一系列行为如知识共享、网络沟通的适时反应、信誉的承诺等都反映成员的能力,都会影响到信任关系的建立。因此,CDRS需要加强对其成员馆馆员行为、交互方法以及步骤的培训,并制定规范,做到有章可循,保证成员馆之间的互动一致。也可以尽量提供机会,让不同专业背景的咨询馆员进行面对面的互动,有助于建立社交纽带关系,至少可以消除不能面对面带来的信任障碍。在管理方面,CDRS实施管理控制,尝试建立冲突危机处理机制。CDRS管理者优秀的冲突管理技巧可以转化为增强创造力和信任感的源泉,反之,就会削弱成员馆的信心和彼此间的信任感。因此,CDRS对成员馆间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协调管理进行不断总结,每次合作咨询对成员馆间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管理都会带来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及时对这些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可以避免在以后对成员馆间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进行管理时走弯路。

3.6 加强成员馆间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

CDRS中成员馆间的知识发送方需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措施加强防范与控制,然而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成员馆间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因此,CDRS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成员馆间知识转移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知识转移的合理方法与途径,从而在短期内把知识产权风险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证图书馆CDRS项目的有效运行。

知识产权学科评估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价值评估;风险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硕士;

宋跃晋,女,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日益凸显,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据统计,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8%,并且对其他经济部门还有间接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需要资本的支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握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同时,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16个省(区、市)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17个省(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辅导团队。各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构建融资平台,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先后推出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具体情况还成立了专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较2010年增加28%),3年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1年,我国共有21665项专利获得实施许可,1953项专利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仅占获实施许可专利数的9%,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主管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商业金融机构都做了诸多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推进仍然较为缓慢。

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以及放贷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其价值评估面临着诸多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在质押融资中对其价值的评估也具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仍然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存在巨大风险:

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一旦因权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而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导致过高估值。

(二)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赋予权利人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内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可见,知识产品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或技术路线改变而导致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又称强制授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一种许可方式。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3、市场化风险。很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他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协同配合,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会大大减弱,如商标权的价值与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息息相关。

4、侵权风险。主要是指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侵权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山寨产品”充斥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现象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权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能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流动性风险:一是是否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严重影响其价值;二是某些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依附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从而使得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极低。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专利利用率为86%,而其中96%的专利是由权利人自己实施的,仅有4%是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得以实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变现的困难。

(四)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也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其复杂性而言,仍然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应用,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附着性特点所选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就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计算简便,但与知识产权自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可见,从政策层面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采用市场法是理想的选择,但是它的应用则需要一个成熟、活跃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收益法是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从而得出其价值,它符合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要求,但其操作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建立系统的评估标准,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加强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它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权属的确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前景; 四是持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存续期限; 六是是否已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是否已产业化; 七是未来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八是强制许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 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学、会计等多学科领域,银行培养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术平台。同时,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成功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以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承担起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作出是否适宜贷款、贷款额度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对于为银行提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要公开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标准、估值的影响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场等背景因素、允许的估值误差度等,并承担因估值严重不准而给银行带来的贷款损失。

(四)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银行设置质押资产的出发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即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补偿。可见,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是第二位的考虑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企业的价值判断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研究开发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综合分析来进行的。据统计,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专利分布在中小企业中,银行向这些企业,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更多的是看中他们的发展潜力,银行应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方面的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为30 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为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为20分,四项指标加权得分必须达到70 分以上。可见,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与增长作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不仅可以保证贷款的投向,还可以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分为担保和再担保,担保公司资源分散,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的资信认同度也不高。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担保模式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问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依靠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天津市对涉农高技术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实行五户联保的联合担保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由县级政府成立担保中心,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方式对农户、信用社和开发银行提供双向担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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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仇书勇、龚明华、陈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9,(09).

知识产权学科评估范文4

一、大?稻莸哪诤?

近年来,大数据在各个领域的关注热度极高,然而学术界对大数据却没有统一的或规范的定义,因此,明晰大数据的内涵,有助于探寻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开展高校知识产权人才教育。

大数据(Big Data),又称之为巨量资料、海量资料、大资料,字面意思就是巨大的数据量。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基本都是从数据规模、处理工具、利用价值三个方面来进行界定:(1)大数据属于数据的集合,其规模特别巨大;(2)用一般数据工具难以处理因而必须引入数据挖掘新工具;(3)大数据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价值[1]。

大数据具有“4V”特点,即Volume(大量)、 Variety (多样)、Value (价值)、Velocity (高速)[2]。在大数据时代日趋精密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每一个个体都是一个信息主体,每一个行为都能够被记录,而且大数据让很多过去不可收集、存储和分析的信息都变得有可能。例如,基于互联网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我们日常生活中每个细节都可以用数据记录:通过基于位置的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 LBS),移动通信运营商能够掌握个人的行踪和实时的通信信息;社会性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SNS),如微信等,能够收集并存储用户的社交和生活记录、个人爱好相关的所有言行数据信息[3]。

二、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衡量个人财富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更是增强国家话语权的法宝。在此背景下,全社会都应积极打造知识产权文化环境,树立知识产权文化意识。高校作为知识的重要发源地,其知识产权教育无疑在整个知识产权教育领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方面,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内容。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六条“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和第三十一条“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都反映了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在知识产权强国中的重要性。从本质而言,高校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中凸显出来的作用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1)高校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高校把已有的知识通过一定的方式传授给后人,从而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人才,而他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内容。(2)高校是知识产权的发源地。高校拥有教师以及各种层次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等,他们基于已接受的知识,根据科学实验和理论思维,研究创造出新的成果,从而拥有大量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3)高校是知识转化的重要场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是创造自主的知识产权,更要合理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为社会培养需要的复合型人才。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为社会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而知识产权人才属于社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知识产权人才就是指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懂得知识产权法律,还熟悉知识产权转化的市场运作规则,会管理经营的实务人才,这完全符合复合型人才具有的四大特点。因此,高校不仅培养了知识产权人才,更满足了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此外,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还丰富了其教育目标:一是它为高校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了保障。科学研究作为高校三大功能之一,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的比例较大,产出的成果就越多,但是,高校的教育目标并不仅此而已,需要通过接受知识产权教育来解决科研过程中产生的侵权以及防止被别人侵权等问题。比如,部分师生不清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就不知道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以及防范受他人侵害。通过在知识产权创造研究的各个环节加强对有关作品、专利等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保护制度的了解,从而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大数据与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关切度

(一)大数据契合了知识产权人才教育自身的需要

1.大数据有利于丰富教育资源

大数据时代下的海量数据信息及其开放性,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丰富高校的教育资源。以网络教学平台为基础的在线教育让人们可以享受不限时间、不限地点,甚至是跨国的教育资源,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世界上各所名校的课程资源,都可以学习到各个国家名师专家的教学课程,而这是传统教育无法比拟的。

2.大数据有利于更新教育模式

大数据带来的丰富教育资源使高校学生的学习更加灵活自主,打破了传统的教育模式,更加契合现代教育的目标。教师与学生之间更多的是互动与帮助的模式,取而代之传统意义上师生之间你教我学的模式。不限时间和空间的、开放自主学习代替了课堂教学的被动学习,比如网络教学平台为学习者提供在线课堂教学视频、学习测试、答疑、讨论等,而且还可以借助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工具,进行互助学习,实时沟通反馈,从而将课堂讨论延伸至网络。

3.大数据有利于改造教育平台

大数据时代的高校教育不再仅仅局限于校内,而是以各种方式不断扩展教育平台,延伸课堂教学。首先,海量的教育资源到网络上,通过网络就可实现面对面地与名师交流、学习。其次,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免费开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学习内容,尤其是对于那些既要工作又要学习,或者不能固定学习时间的学生来讲,网络教学无疑是最人性化的。最后,网络教学平台还可以实时收集学生的信息,并加以反馈利用。因此,这些都对传统教育造成了冲击并形成有益补充。

4.大数据有利于关注学生个体

大数据时代,每个学生都是信息主体,而且每个学生学习方式、兴趣爱好、对相同知识点的理解各有不同,每个学生都可以有自己的学习平台。依据数据的分析技术,教师可以获得每个学生的学习需求、态度、模式等信息,然后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促进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最终实现个性化教育的目标。具体来说,大数据首先运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对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记录;然后,再根据记录的数据信息进一步分析,针对不同的学生制定不同的学习方案和教学内容,使其能够有效率地学习;最后,实时通过网络监督其学习过程,不断调整教学方案。

(二)高校知识产权人才推动了大数据的发展

如前所述,大数据具有数量巨大、类型多样等特征,只有在有效收集、存储这些数据的前提下,才能够进一步对其进行利用,否则将会使大部分信息数据处于“休眠状态”而得不到充分利用。

如何在海量数据中挖掘有用信息,如何科学存储这些信息,如何分析这些数据或者信息背后的价值等问题随之而来。大数据发展对人才的专业技能要求相对更高,对人才自主创新的能力更为看重,因此,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就契合了大数据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一方面,高校知识产权教育通?^系统制定符合大数据特征的教育规划和方案,培养出了大批具有数据收集、存储、分析能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并积极融入国家、地方相关大数据项目的建设之中,推动了大数据的发展。知识产权本质就在于激励和推动创新,因此,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在创新的本质上推动了大数据的发展。

另一方面,高校知识产权人才不仅在大数据收集、存储、分析方面促进了大数据的发展,而且更重要地是保护了大数据的良性发展,而高校培养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管理人才在大数据发展的保护中成为了主力军。比如,在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的过程中,大数据领域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界定、侵权等问题,必须要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大数据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来说,一是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大数据应用全过程进行监管;二是,除了技术手段之外,高校知识产权人才还系统地掌握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大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分析,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大数据在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中的具体应用

大数据与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息息相关。如何将大数据应用在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中,或者说如何调整传统的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提升师生大数据意识和素养

高校作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要将符合大数据时代特征的教育理念系统地贯彻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树立大数据意识,培养大数据素养,提升对数据信息的敏感度。

1.教师层面

传统“重学历,轻能力”“重科研,轻教学”,呆板封闭的教学方式和教育模式应当转变。首先,要有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教师主体应当多元化,既包括在学校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又要包括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于外聘专家教学方式可灵活多样,不能长期任职的可以短期任职,不能亲自到校内上课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上课。其次,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教师的角色应当转变,教师主要帮助和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在遇到问题时释疑解惑,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也要从讲课水平转变为指导水平。再者,教师要掌握互联网技术,能够利用海量的大数据教学资源进行教学。最后,在大数据背景下,以教师为本位要转变为以学生为本位,注重个性化学习,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比如基于微信等社交网络进行互动学习,也可以在网络教学平台在线答疑,与学生交流沟通。

2.学生层面

要培养学生的大数据素养,应当从学习的方方面面着手。首先,高校应开设专门的关于大数据介绍或应用的课程。培养大数据素养的前提就是认识大数据,开设相关课程是培养学生大数据素养最直接的方式。其次,举办相关宣传和讲座,让学生意识到大数据的重要意义。再者,在大数据时代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教育中应当注意,在接受学校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理论学习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课外的大数据资源,比如网络教学平台上提供公共资源,并将在课外利用大数据资源进行自主学习的方式纳入教学评估中。最后,还应当学会批判地接受大数据带来的海量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新问题、新见解和新认识。

(二)打造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网络教学平台

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教学平台,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不仅丰富了教育资源,而且对搜集学生学习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提供了便利。传统的教学模式依据主观判断,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而大数据时代下更多地是通过数据的收集、分析,客观全面地了解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和真正的知识需求,从而有针对地改进教学方式、调整教学内容。例如:一份在线课堂作业产生的数据不仅仅是一份答案,还有它背后的更有价值的数据。如每一题选择了什么选项、每一题用了多长时间、做题的顺序、是否标注疑问,等等,把这些联系在一起进行过程性和综合性的考虑,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网络教学平台的优势正在于此。

具体来说,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网络教学平台系统的建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每个学生都应当建立自己独立的登陆账号,这是个性化教学的要求,可以有效实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二是建立有效的数据搜集和存储系统,这是进行数据分析的前提。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数据搜集系统既要与大数据时代与时俱进,又要突出专业特色,比如就网络教学平台上的网络课程学习而言,学生的点击量、每个环节的停留时间等数据都应当被收集。三是网络教学平台的建设应当注重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内容不应局限于本专业的知识。就知识产权专业而言,可提供计算机专业、经济学专业等内容,不仅包括本校的课程,还应当包括其他兄弟院校,甚至国外院校的课程,而且要符合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标。四是有互动教学环节。所谓网络教学并不是简单地看视频,而是通过实时对话讨论来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而且,由于网络空间的延伸,可能有成千上万的学生和教师参与课堂互动,这种跨学校、跨地区、跨国界的互动学习带来的教学效果是不可衡量的。五是网络教学平台的数据分析应结合每个学生的所有信息或者系统的数据进行,避免片面化,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价都应当系统全面。

此外,网络教学平台作为教师教学课堂的延伸与作出教学决策的依据,教师也是构建其平台系统的重要角色之一。一方面,除了网络教学平台自身系统设置针对每个学生进行的教学资源推送之外,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轨迹,发现学生的学习状态。比如,教师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的课堂观察终端,可以观察每个学生的发言内容和质量,每个教学环节中大多数学生的活跃程度,根据这些数据就可以知道哪些内容吸引学生,哪些内容难度较大,学生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思考消化,从而合理调整教学流程和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教师可以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监督与干预,比如通过实时反馈的学习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提供适合学生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活动方案,也可以根据作业情况、讨论问题的情况发现存在的困难,并对其进行有效干预。

(三)创建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多元评估体系

教育评估不仅是对学生学习绩效的评价,也是对教学质量、教育环境与资源现状等各个方面的系统评价。传统的教育评估不仅内容不够全面,而且过于主观。大数据时代下的高校知识产权教育评估是对教育数据的全方位评价。具体来说,多元的评估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标准的多元化

应当深入分析需要利用哪些数据信息来解决评价中所涉及的问题,然后再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系统设定,根据确定评价目的设定评价指标。比如,评价学生某一门学科的学习成绩,可以收集以下信息制定评价标准:首先,该生参加在校课程学习的实时信息,包括学生出勤率、作业提交情况、参加考试及其成绩等;其次,该生课堂之外的学习情况,包括与老师、同学的交流情况,提出问题并自主查询资料解决问题的情况,参加相关实践或者听取相关讲座的情况,发表文章或者科研成果情况等;最后,师生对其评价等。根据这些收集的信息确定评分比例,比如在校课程学习实时信息应占50%,那么具体到每一个信息细节具体所占的比例,由此类推设定评价指标。

2.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参与评价活动的主体应当多元化,包括专家、教师、同班同学等。比如,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评估可以包括以下主体:首先,教师肯定拥有该生在学习过程、学习成果等方面的主要数据;其次,具体的实践单位则拥有该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具体表现的相关数据,以及在校外获得的奖励或通过考试取得的相关资格证书等;最后,还可以从网络数据测评的主体处收集到该生自主学习网络课程的数量、质量等数据。总之,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可以使评估结果更为客观全面。

3.评估方式的多元化

知识产权学科评估范文5

关键词:石油高职院校科研管理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C3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激励发明创造,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2009年科技管理部组织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专利管理办法》。9月16日-21日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科技信息处组织各二级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按照股份公司要求和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的规定,聘请了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科技成果评估中心、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的专家进行了“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评价及案例分析”、“科技管理平台的应用”等专题讲座,并传达了集团公司科技知识产权培训班的相关内容和科技管理部副总经理何盛宝的讲话精神。

在之后的研讨会上各石油院校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照检查了目前科技管理、科技研发及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了解决的对策、措施和办法。现以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为例,石油院校在科技管理及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随着近几年各类学院高学历人员的不断增多,科研管理方面,首先要激发教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学术带头人及其团队的积极性,探索以学术带头人为中心、科研项目为纽带、高水平学术为核心的多样化科研组织机制。其次,将创新的科技成果有效地实现产业化,让其尽快地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油田生产服务,是石油类高职院校科技创新的最终目标。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之间的重要性。并逐步加强石油类高职院校科研工作中的科技成果转化。

一、石油类高院校现阶段科研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以我院为例,我院属于企业办学,油田公司为学校办学从各方面提供了大量资金,近几年我院有几十项科研项目在油田公司成功立项,但大部分项目鉴定完成后就将成果归档入柜,无人问津,所以在今后的科研管理中要加强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和专利实施等方面的管理。因此,加强科研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高职院校的科研管理人员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⒈ 观念和意识

当前,在高职学院中大家更多关心的是立项、争取经费、成果鉴定和报奖,而很少有人做到把科技成果转化贯穿于整个科研管理的全过程为油田生产服务,更少有人意识到专利权会给自己开拓市场提供方便,使高职学院自然形成了一套重学术水平而轻视生产服务的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机制,形成了重论文、重成果奖励而轻视专利的弊端。

⒉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渠道不畅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继实验、开发、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品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着顺序相连的三个阶段:一是成果的立项和研制阶段;二是成果的转移阶段即中间试验阶段或工业化试验阶段;三是科技成果的应用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目的是要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目前,高职学院的科研人员在选择科研项目的时候,只是出于自己学科相关的研究方向,一旦有阶段性成果,也只是为了完成科研任务,所以,这样的科研成果大多没有市场前景或者和市场的关联度不大,即使申报专利,也只是为申报而申报,一旦获得专利授权便束之高阁。另外,石油企业在制定政策时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摆到一个重要位置上,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在科技活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成果鉴定、论文、获奖等仍是科研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教师职称评定时的考核指标。在这种政策导向下,重轻专利实施、重成果鉴定轻专利申请的现象很普遍,许多科研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 丧失了作为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性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从而失去了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同时也造成科技成果的资产和权利流失。

⒊ 管理体制上的各环节脱离

科研到底是为了什么?能否为石油企业带来实际的效益。在申请专利方面,如果有一个专利指标,学院、油田公司会想方设法帮着申请,但最终成果转化如何、专利申请的质量到底怎样却考虑甚少。最根本的原因是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存在着脱节的现象: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又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为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目前申请费、维护费都由油田公司出,这项政策极大的鼓励了一些科研人员,但申请成功后的后续管理不到位。造成了知识的严重浪费。

二、加强石油类高职院校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

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者,不仅要注重知识和人才资源,更要注重管理者的业务水平,这是提高高职学院科研管理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1.科研管理者应该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奉献精神、学习精神并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除了要不断更新自身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现代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知识产权、计算机、外语的基本知识,注意掌握各学科前沿的研究态势,了解相关的国内外石油类学术最新动态。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科研的信息管理、经费管理、项目管理和成果管理等工作,才能从容处理好校内外千头万绪的工作和矛盾。

2.科研管理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当前高职学院的科研管理,只能做一些上传下达的工作,充当“中转站”的角色,维持长远的管理工作,难以把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细致化及更趋合理化。科研工作要有所突破和创新,管理者就必须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有所创造。结合石油企业情况,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健全、完善、创新各种管理办法;在学科队伍培养、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建立公平、完善的制度和措施,营造一个时间充裕的工作环境和自由公正的学术氛围,使科研管理者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从而让科研工作迈上一个个新台阶。

3.科研管理者还要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对外开拓的能力。随着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科研人员单凭个人的力量已难以完成一些综合性重大研究课题。因此,学院的科研管理不仅要尽快建立重大课题集中攻关机制,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凝聚力,建立学术团队,加强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的意识;同时要求科研管理者应该具备组织协调意识,与生产现场的相关的科研力量组织起来,找准切入点,协作攻关争取多拿项目、多出成果。

4.科研管理者还应加强与校内其他管理部门如人事、财务、教务、企业的生产现场等的业务联系,以形成管理上的合力。每学期按时组织具有科研能力的人员系统学习石油企业的体系文件安排部署了下一步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并就科技立项、科技投资、项目津贴、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合同审查、重点项目的过程管理、中评估检查的组织、科研项目的周期、技术发明奖奖项、项目津贴和科技奖励单元等相关专题进行研讨。

三、结束语

总之,石油类高职学院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应把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管理及油田公司的政策宣贯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工作的稳步发展。通过深化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形成有利于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主导作用,有利于焕发科研活力,更好的为学院创造效益、为石油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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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桂荣.高校知识产权情报的存在形式与开发利用[J].现代情报,2002,(10).

知识产权学科评估范文6

关键词管理模式知识产权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z.2017.09.006

隨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侵犯,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集中了国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种资源,使其在科技创新方面拥有一般企事业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高校在产学研方面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每年产生大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各种邻接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这些新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但是,由于我国许多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造成这些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新旧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科技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1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践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研发不重管理和应用的怪现象。很多高校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新旧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至今没有实现体系化。我国高校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常常缺乏战略意识。指导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领导层过多关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至于这些论文有没有应用价值以及对有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如何去保护缺少宏观上的把握。造成这种思想认识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念影响了高校领导层,使许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现代科技理念。同时,高校领导层普遍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众多管理者忽视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化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我国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国内许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室)或科研办,通常情况下,由科技处(室)或科研办负责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领导层认为必要时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科技处(室)或科研办的组成人员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可能属于某一学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无所知。纵观我国高校,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津贴的核查、科研奖励的发放等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

最后,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虽然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较多,但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将其科研成果认定为职务行为,除给予少量奖励外,没有其它相应的激励方法,这就使相当多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其科研成果是否应申报知识产权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来决定,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应由领导来牵头解决,自己的任务就是进行科研活动,无需过多过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2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启示

鉴于我国现行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尚且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2.1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采取“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相结合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关联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和委托校外专门公司管理专利模式。采用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的代表学校是斯坦福大学。该模式要求设立专门的校内管理机构,如技术许可办公室之类。当校内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时,由校内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申请事宜;该机构的负责人称为技术经理,由他负责是否将相关成果申报专利以及收取和分配专利市场化后带来的回报。美国高校规定校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管理、法律和财务知识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报成功后专利的营销上。

2.2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一个由日常行政与决策、检查与监督、执行与协调、以及争议解决等部分组合而成的一个严谨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转移,其管理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扩展。德国高校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亦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并付诸实践。该机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技术转移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美、德二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营销都形成了成熟、稳健的运营机制,值得我国高校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时借鉴。

3中西结合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鉴于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过于粗放,既不利于维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还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造成科研资金的大量浪费,我们有必要结合美、德两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其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努力探索符合我国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高校领导阶层没有足够重视本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上需要领导层将其纳入本校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从美国和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管理类的人才参与,还需要大量法律类、经济类等其它专业的人才参与。考虑到我国高校的领导层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形成体系,单一部门管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的管理机构和独立式的管理机构两种模式。[2]以挂靠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过于简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很难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形成合力。实践中,如果出现责任事故,各部门惯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责任,最后导致无人承担责任,损失不了了之的后果。

笔者认为,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来看,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来重构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未来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由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检查与监督、市场推广和纠纷解决等几个部分组成。高校可以考虑设立科研处(室)来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至于是否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则应成立由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專家委员会来决定。

其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校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负责制定政策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领会其实质精神。拟实施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纲要的精神,还要根据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使他们能多出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围绕科研的立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的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市场前景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避免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化、科学化,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就是用资助、奖励和利益分配为手段,激发、鼓励、诱导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方面主体,把重视知识产权与重视自己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挥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研发和推动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校企合作、合办科技中心、产学研结合等方法来筹集资金。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学校将获取的专利许可社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最常见的筹资方法。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学校无需动用任何财政拨款即可获得大量的额外资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时下最流行的一种资源共享模式。在该模式下,学校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再入股有实力的高新企业,获取相应的收益。

总之,建立良好的以奖励、股份共有、资助和市场效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这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

作者:张锋学

参考文献 

[1] 桑赓陶.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与专利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1996(4):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