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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范文2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县统计工作及业务培训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安排部署,总结成绩,分析形势,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年下半年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调查保障,促进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年统计调查工作成效明显
年是极不寻常的一年。面对自然灾害和历史罕见的金融危机,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冷静分析,沉着应对,科学调度,全县经济保持平稳发展。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20.2亿元,同比增长11.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742元,同比增长9.34%;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94亿元,同比增长35.7%;地方财政收入完成7276万元,同比增长19.7%;农民人均纯收入2143元,同比增长25.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90元,同比增长8.8%。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县各级各部门和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工作。一年来,全县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深化统计调查改革,坚持以数据质量为中心,夯实统计调查基础,强化服务,统计调查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改革取得新的成效,统计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统计保障。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辛勤工作在统计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的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基层统计台账建立、基础数据收集等基础工作薄弱,尤其是统计力量相对不足,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滞后,统计部门的工作条件还有待提高和改善。二是部分单位对普查、调查等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报表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时有发生,部门间联系不紧密,在执行各项统计标准中,互不衔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三是统计法律法制意识不强,“重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建设,轻统计工作的管理;重统计数据的使用,轻对统计工作的支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单位还存在人为修改统计数据的情况。四是一些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这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统计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五是统计队伍建设滞后,统计结构和统计人员还不适应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坚定信心,不断增强统计责任感和使命感
年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致使全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对我县的影响也不断加深,给我县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我们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从外部看,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程度正在加深,经济增速放缓、效益下滑的状况已从沿海向内地、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逐渐蔓延,全省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回落,经济效益增速大幅下滑。从县内看,我县经济也受到了严重影响,具体体现在:一是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形势严峻。全球经济出现衰退,国内经济下滑趋势较为明显,宏观调控任务艰巨,资源性产品需求走软,不确定因素增多,经济发展的压力和挑战增大。二是主要产品价格持续回落。从年10月以来,县内主要工业产品价格持续走低,特别是铅、锌等有色金属价格大幅下降;年下半年来,畜产品价格持续回落,至今年5月生猪价格已跌破每市斤5元,回落到年的价格水平。三是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部分产品销价跌破成本线,企业开工不足,利润下降。自去年5月以来,支撑我县工业经济的金宏公司、茂租铅锌矿、华益公司相继停产,直到今年5月中旬才恢复生产,致使全县工业总产值1-5月只增长1.1%,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下降6.3%。四是劳务输出更加困难。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不景气,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机会减少,势必给农民增收和本地就业带来压力。全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任务十分艰巨。
困难时期,信心至为重要。我们要坚定信心不动摇,既看到我们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要看到各种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首先,国内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尽管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来自国际国内的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但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我们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仍然存在,不会因为这场金融危机而发生根本性逆转。其次,中央和省已经出台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的政策措施。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国务院适时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和重点,提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10项政策措施,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省委、省政府相应提出了以灾后恢复重建为重点,立足自力更生,推进协作共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以扩大内需为重点,加大投资力度,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统筹城乡发展为重点,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工作措施。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些政策措施为我们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带来了新机遇。第三,我县具备应对危机战胜困难的坚实基础。这次危机虽然对全县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就目前的影响时间和范围来看,虽然冲击到经济的基本面,但近年来,我县加大投入力度,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全县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为接受产业转移、集聚生产要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县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没有逆转,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
统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党政领导的参谋部”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窗”,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判断形势、分析问题、作出决策、制定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县的影响如何,经济运行情况怎么样,存在哪些突出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效果如何,这都需要统计部门密切关注,加强监测分析,准确反映实情。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各级党委、政府对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各界对统计的期待越来越高,各方面越来越来需要统计工作、重视统计工作、关注统计工作,统计部门面临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做好今年的统计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更加主动、更加超前、更具创造性的工作,为实现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和服务。
三、认真负责,搞好服务,为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县委、政府提出,全县今年经济增长目标为增长10%,力争达到11%。统计调查系统要围绕这一目标,时刻关注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和政策建议。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加强统计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努力反映科学发展的现状,监测科学发展的进程,研究科学发展的趋势,探索科学发展的规律,以科学统计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实现今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一)深化服务,为加快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一是统计调查部门要为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中央提出要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作为今年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务,既要立足当前共渡难关,又要推动科学发展。密切监测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和提供具有量化内容的分析监测报告,是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有效方式。如何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来扩大投资、拉动消费,如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如何关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关注经济运行中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和趋势性变化,关注发展中不和谐、不协调、不公平、不安定的因素,如何看待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都需要统计调查部门提供更多、更准确、更及时的统计数据。因此,全县统计调查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够适应并服务于科学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和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地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是统计调查部门要为正确判断经济发展形势当好参谋助手。对经济形势科学准确地判断,是制定政策措施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当前,经济发展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国际金融危机何时见底,全社会都高度关注。因此,统计调查部门在做好月度、季度等基础性统计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走势的研究和对经济重点领域的预测,提高预测和预警能力,需要各级统计调查部门继续下工夫来做好做精,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是统计调查部门要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发挥好重要的作用。统计调查部门是政府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对于保持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至关重要。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执行、信息、咨询、监督五个环节中,信息、咨询、监督三个环节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统计数据准确性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当前,社会各界对统计调查数据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如果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就直接影响对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信心。因此,全县统计调查系统必须强化依法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深化统计改革、强化统计基础、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检查和指导,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四是统计服务要增强针对性、强调及时性、提高科学性。一要增强针对性。统计调查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就业、物价、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题分析,努力推出一批情况把握得准、数据关系清晰、针对性强、政策水平高的统计分析资料,为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好务,为社会公众服好务。二要强调及时性。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很快,对统计信息及时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计调查部门要在依法遵循统计程序的基础上,加快统计信息资料加工整理和报送速度,努力提高对经济运行状况监测频率,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科学、快捷的统计服务,切实发挥好统计部门“参谋部、晴雨表、信息窗”的作用。三要提高科学性。统计调查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开发新的统计产品,研究新的服务手段,丰富统计产品的种类和信息量,努力使统计调查成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愿用、好用的信息工具。
(二)突出重点,促进统计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扫尾工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今年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到了普查数据处理、审核阶段,接下来还要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各乡镇和统计部门一定要把这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扎实细致地做好每一个阶段工作,把这项涉及全局的普查工作组织好、实施好、完成好。一要认真搞好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上报工作。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普查方案,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编造、篡改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各项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可靠,确保普查结果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二要利用和开发好普查成果。要高度重视和珍惜经济普查取得的成果,把经济普查成果开发、运用贯穿于经济工作之中,与重大问题研究衔接起来,深度开发普查资源,形成一批有价值的分析研究成果。另外,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即将开展,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是继续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事关全县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好工作落实。一要突出重点,尽快落实今年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工程量。二要加强部门合作,加大建设项目跟踪和清理工作力度。县统计局要进一步加强与各乡镇、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合作与联系,按照“不重、不漏、不假”原则,及时掌握全县投资项目的动态,联合开展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点行业和重大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区域经济发展项目、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的清理工作。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新开工重大项目监测,尤其是国家扩大内需项目的监测,建立经常性的信息交换渠道,健全和完善投资项目库,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的真实可靠。三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的规定,做好统计数据衔接,保持投资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协调性,努力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各乡镇、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是扎实做好工业统计工作。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没有工业的大发展,我县就难以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今年1-5月,全县工业总产值实现17445万元,同比仅增长1.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3624万元,同比下降了6.3%。照此发展下去,要实现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做好今年的工业统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要切实做好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的监测,按月上报统计数据,并对工业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二要做好规模以下工业的统计。长期以来,我县规模以下工业统计数据总量偏小,除企业瞒报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漏统漏报现象十分突出。各乡镇政府要加大辖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下工业的清理力度,乡镇统计站要建好工业台账,适时监测,确保全县工业应统尽统。三要积极做好规模以上企业的申报工作,增加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县经贸、发改、统计部门要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掌控,对新建企业年产值能够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要及时组织材料,向上级统计部门申请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对年产值已达到5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的规模以下企业,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
四是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基础建设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石,也是决定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因素。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工作网络,保证基层统计工作有人抓,统计报表有人填,统计调查有人干。一要加强统计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尽快研究制定统计基层工作规范,推动基层统计工作有序开展。针对村级统计基础薄弱的状况,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稳定的村级统计人员,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二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今年国家统计局为县统计局和所有乡镇配发了数据处理设备,一定程度上改善乡镇的办公条件。县统计局要分期、分批将网络连接到所有乡镇和重点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网络应用水平和服务利用功能,实现网上数据采集、录入、处理、上报,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快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三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以《统计违法违纪人员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统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干扰统计数据现象,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五是强化能源统计工作。节能减排工作,是一项强制性考核指标。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以节能减排为重点,以工业为主线,全面落实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统计,认真做好我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数据质量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同时,根据部门间建立分工协作能源统计工作要求,做好我县节能降耗统计和年度考核工作。
六是进一步加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制度,加强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力度,做到层层把关,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严肃性。县统计局要严格执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下管一级的规定,积极推进专业统计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方法的协调,做好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与专业统计数据衔接,着力提高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与专业统计数据的匹配性。并以生产总值核算为龙头,完善数据质量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明确目标责任,落实规范标准,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农业、房地产、建筑业、科技、劳动工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专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工作,全面、准确反映全县人民劳动成果。
四、加强领导,提高素质,为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真正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把统计部门作为科学决策的智囊团、参谋部,在研究经济社会问题时主动听取统计部门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计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要重视统计成果运用,分析问题要用数字来说话,实施决策要用数字作依据,衡量和检验成果要用数字作支撑。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保证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为依法统计和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认真解决统计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保障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各级统计部门也要开拓进取,大胆创新,不断提高统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得益彰、不可偏废。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管理职能,加强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帮助部门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统计资料来源渠道,做好统计协调衔接工作,提高数据的匹配性和一致性,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问题。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综合统计的必要补充,统计内容更加具体。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加强与统计调查综合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源,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按照“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要求,加快建立“大统计”体系。
(三)大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范文3
关键词:大数据;政府;数据管理
大数据开启的时代转型在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它在商业领域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正大步向政府部门进军,其产生的思维革命与方式转变正不断冲击着政府数据管理。讨论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数据管理而临的机会与挑战,寻求政府数据管理的变革途径显得尤为必要。
一、大数据与政府数据管理概述
大数据是通过量化角度认识世界的有效途径,是改变市场格局、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与公众关系的独特方法。大数据具有转化为国家重要公共信息资源的潜力,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本和数据资源,俨然被各国政府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政府部门己然开始考虑向大数据管理迈进,在数据信息量飞速增长的当今,通过多元化渠道来搜集数据资本,挖掘决策信息,支持政策制定。
面向大数据管理的技术与模式研究首先兴起于西方国家,政府希望运用大数据来增强其解决诸如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国家难题的能力,同时提升其服务公众的信息和咨询功能。国际上已有一些国家推行了先驱性的政府大数据探索,并积累了管理经验。
(一)着力开展国家数据管理项目部署
而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各国政府给予空前重视,以不同方式开展大数据管理,于宏观层而部署本国大数据战略。2004年,英国政府建立水平扫描中心,以提高政府应对跨部门和多学科数据管理挑战的能力。2011年,水平扫描中心通过对多渠道数据进行深入分析,预测了环境保护对缓解资源紧张局势和维护国际安全的作用。2012年,欧盟委员会在“2012欧盟数字化议程和挑战”中指出,大数据战略是数字化议程一部分。2011年,韩国国家信息通信技术战略总统委员会提出大数据发展倡议,建立广泛的政府大数据网络分析系统,促进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数据整合。
(二)拓展公开信息数据资源服务平台
更大程度地公开和整合政府数据资源,是提高政府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方法。韩国卫生福利部建立社会福利综合管理网络,分析来自35个机构的385种不同类型公共数据。
(三)自主探索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管理合作
结合国家层而大数据管理部署,进行部门间或国际间合作是一个较好途径,政府部门和区域根据自身数据管理特点,制定各自层而的特色数据管理策略。英国等17个国家与IBM公司共同发起了DOME大数据合作项目,开发能够处理每天来自平方公里列阵射电望远镜的超过1EB数据集的超级计算机系统,探讨新兴技术于日常积累的大数据的计算、存储和分析的应用。
当前,我国政府数据管理以做出一些探索。国家统计局自2011年着手研究政府大数据应对之策;上海市政府运用大数据,对接1号店、上海钢联等企业,落实大数据在政府管理中的战略要求;南通市以综合数据管理平台为突破口,依托政府支持,协调48家成员单位,探索出部门信息归集运用新模式。
二、我国政府大数据管理的机遇与挑战
与国际相比,我国政府大数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跨部门和跨领域的合作函待加强,信息平台构建的任务十分紧迫。
(一)大数据丰富政府数据资源数量,改善政府数据资源质量.
政府各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创建海量数据库,借助数据管理解决实际问题和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历经多年并不断提升的政府数据信息化建设,使得政府领域积累的行政记录数据大规模增长。
(二)大数据提升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技术,节约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成本
政府大数据不受时空限制,可重复使用,处于持续更新中,不断发展的数据资源要求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升级。国际范围的政府大数据技术正不断取得突破与发展,大数据技术日趋成熟。国际上各国政府部门的数据管理实践,能够给我国政府数据管技术提升带来启示。我国商业领域大数据应用己取得一定进展,其大数据技术可以批判性地应用于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政府大数据规模巨大,必要时可与商业交易数据和网络用户数据对接,要求政府具有与数据规模相适应的数据存储与处理能力,在硬件上提升政府数据库更新维护能力,在软件上推动相关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大数据利用已有的行政记录、交易记录和网络信息,能够大大降低统计调查的成本,节省政府数据管理开支。同时,政府部门为掌握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管理社会资源,势必进行一定规模和频率的统计调查活动。许多数据搜集活动仅存在调查口径与统计标准的微小差别,造成统计调查的相似与重复,从而增加了被调查者的统计负担。政府整合利用大数据能够大大降低被调查者的负担,使其免受重复调查影响。
(三)大数据促进政府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增加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深度 伴随日益明显的政府数据开放趋势,大数据将是政府数据透明管理的开端。大数据冲击着政府数据管理的固有体制模式,为政府数据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利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职能,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新飞跃。大数据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要求政府全而开展数据管理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以适应大数据给政府数据管理带来的冲击,促进各级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全而提升其硬件与软件技术,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变革数据管理流程设计,制定数据管理标准推动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政府数据管理主要以逐级汇总的历史数据为主,数据周期长,无法即时反映经济现象的当前变化情况,政府信息咨询功能具有时滞性。利用大数据能改变这一现状,网络实时记录和上传的信息,通过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进行快速分析和计算,使得数据的实时分析和实时报告成为可能。
大数据增加公众对政府数据公共资源的需求,增大对政府数据管理能力的考验,提高对政府数据产品的质量要求。当前我国政府的数据管理意识和技术还不能够完全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公众数据信息需求,仍然存在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大数据冲击政府数据管理体制。政府大数据管理采取专业部门独立上报模式,管理相对分散。政府为适应大数据环境,必须改进原有的数据收集制度,新型调查制度的制定与实践比较困难。由于其复杂性与专业性需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需要调整己形成满足传统调查体系要求的人力资源结构。新调整的人力资源结构,可能无法快速适应大数据要求,也可能由于人员变动影响传统调查开展。而且,大数据概念相对新颖,涵盖的范围可能超出现有法律规章的规定与说明,保证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管理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别要保护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需要增加有关的数据管理法律规章。
第二,大数据冲击政府数据管理的思维。大数据具备的自身特点使其区别于传统数据,需及时转换思维模式,调整数据管理的内容以适应大数据管理要求,对传统政府数据管理理念与模式形成挑战。树立大数据意识是政府部门有效管理大数据的基本前提,大数据意识的缺乏可能严重滞后我国政府大数据管理进程,降低大数据管理创新速度。大数据概念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相对滞后,政府管理部门缺乏大数据意识。我国社会公众对于政府数据管理的职能和具体工作还不够了解,对于大数据理论与实践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无法以社会公众监督形式成为推动政府大数据管理变革的坚强力量。
第三,大数据冲击政府数据权威性。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飞速发展,政府己不再是数据唯一者。商业领域和社交媒体积累了海量数据,对数据进行开发与挖掘,分析结论提供咨询服务。虽然存在一定相似性,但由于数据渠道和计算方法不同,其数据结论往往与政府存在一定差异,影响政府权威性。因公众对政府数据的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但政府数据在顶层设计上的宏观性存在先天不足,没有以微观性的公众需求为导向,对数据解读不够个性化。关键性的数据资源存在壁垒,未能开放到公众个人。如何在保障必要机密的情况下,适当开放数据资源,增加与公众需求相适应数据信息共享。大数据具有噪声性和低密度性的特点,政府进行公共数据产品提供,就需要对大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确保数据产品的质量。政府数据部门进行制定和更新数据标准同样存在困难。
第四,大数据冲击政府数据管理技术。政府大数据管理需要深度挖掘更具价值的指标数据,更好地服务决策制定与社会管理,这需要更加专业化与高效化的数据处理技术,需要高水平与高素养的专业数据处理人员。传统的数据存储与处理设备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数据量增长,即时交互的信息需要更加专业的硬件设备支撑响应,需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与更新硬件设备,这可能增加政府数据管理成本。
三、政府大数据管理的对策建议
大数据时代己然到来,为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满足公众需求,完善数据信息资源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可从以下方而探索其大数据管理之策。
(一)加大宣传和培养力度,自上而下提高大数据意识和能力。以科普宣传为主要手段,在公众范围内普及大数据知识。提高政府数据管理人员大数据意识,学数据前沿知识,转换大数据思维,接触大数据实践。专业大数据管理人才是最直接与政府大数据打交道的人员,直接影响部门数据处理效率。政府可以与高校联合培养的模式,也要加大具备多方向知识结构的复合数据管理人才培养,必要时引进外部优秀数据管理人才。
(二)不断优化政府职能机构配置,建立健全大数据管理体系。强化政府数据管理的服务职能,着力考虑数据需求者的运用目的与环境,对用户需求展开调查,服务需求者的决策制定与行为选择。在调查方法上,丰富政府调查数据的类型,利用已有电子行政记录、商业交易记录和网络用户信息,降低调查成本。在指标设计上,应由宏观向微观转变,增设满足社会需求指标,减少重复或不必要指标。在数据标准上,明确数据含义、计算方法、数量单位和应用环境,使数据合理应用。
(三)多角度深化领域间合作,着力引进和创新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结合实际从国家高度提出大数据计划,自上而下逐步渗透,制定各部门大数据计划或部门联合大数据计划。政府大数据作为保密性质的重要公共资源,我国采取政府与商业联合开发的模式较为适宜。在初期着力引进外部大数据管理技术,力求掌握核心技术,在中期采取边引进边创新的策略,探索适合我国的政府大数据管理技术,在后期着力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数据管理技术,掌握大数据技术主动权。
(四)建立政府大数据服务平台,维护政府权威与公信度。建立官方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政府公共数据查询服务公开透明。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基础上,以政府官方网站为依托,打造在线政府大数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免费公开非数据。在公共服务场建设数据查询服务基础设施,切实增强数据可获得性。平台实施统一标准,做到科学规范,保证数据可比,实现数据共享。
(五)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保障,确保大数据环境信息安全。政府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制定与大数据新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技术,通过技术手段监测数据安全程度,不断升级数据安全核心技术,加大对本国数据安全相关企业投入,共同开发新技术。不断配套完善政府大数据管理组织体系,共同维护数据安全。
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数据管理任重而道远,需要我国政府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树立大数据意识,保持扬弃态度,加快数据挖掘技术创新,不断深化数据管理革新,进而加速大数据应用进程,提升政府数据服务能力,共同推进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治理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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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彦云,周芳.试论大数据时代中国政府统计改革发展新模式[J].教学与研究,2014 (1) .
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范文4
一、基本成效
湖南省是中国中部地区的一个多民族省份,有苗族、侗族、白族、瑶族等五十多个少数民族,人口68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0.36% 。主要集中于湘南、湘西和湘中这几个地区,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8%。全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多且居住分散,据统计,民族地区农村人口总共460多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7. 6%,而这些地区自然村落规模小,农户依自留地自留山建房,散居程度高,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再加之农民生活生产条件艰苦,家庭收入渠道单一,民生状况不容乐观。近年来,湖南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和“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持续加大对贫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兜底力度, 有力推动了民族地区精准脱贫。2015年以来,全省共下拨民族地区城乡低保资金近26亿元,下拨民族地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约2亿元,基本实现对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的应保尽保。下拨民族地区医疗救助资金2.8亿元、临时救助资金8000万元,分别占中央和省级下拨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总量的14.6%、20%。指导民族地区加强救灾应急管理。2015年以来,在民族地区安排了110多个社区减灾项目,占全省总量的40%。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2015年以来,共安排资金6800多万元,先后支持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390多个。做好孤儿保障工作。下拨民族地区孤儿保障资金2071万元,保障了4788名孤儿的基本生活安排。积极落实救助保护制度。近两年来,共救助少数民族人员1.8万人次。
二、主要问题
在各项政策支持下,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程度改善,反映在社会保障事业上的是农村低保、五保以及未成年保护等方面成效显著。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湖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事业总体上还很落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低,加之相关政策走样,工作落实不到位,以至于社会保障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
(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比例失衡
长期以来,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事业实际上仅指民政部门的五保户、少数特殊对象的救助,没有形成体系,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如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农村合作医疗各地归属不同(有的县市由社保局下属医保局负责,有的是由卫生局下属合管办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由各地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农保科负责,保障项目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容残缺、体系分割;湘西、湘南少数民族聚集区域社会保障水平与全省总体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完备,而在农村地区,新农合和新农保对于解决农民看病难和养老难实在是杯水车薪,真正意义上的保障还得依靠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
(二)社会保障筹资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目前,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县、乡财政补助,在给付保障基金时带有救济性特征,救济范围很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导致不公平。公益慈善和企业捐助也是重城市轻农村(民族地区更是被公益慈善遗忘),再加之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很多农民因外出务工或因自然灾害经常欠交,以至于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总体偏小。湖南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小,部分民族地区仍有贫困儿童读不起书、五保老人无人供养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更多只是?w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其保护弱小和援助困难的功能未能真正体现。总体上看,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很大,农村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非民族地区,这也是湖南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造成社会保障资金很难筹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程度低,社会保障工作队伍不稳定
一方面,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湖南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初中文化程度人口占比较高,尤其是民族地区小学扮演率长期居高不下,很多农村妇女不会说普通话,也基本没有离开过农村。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农村离城市远,交通不便,生活条件差,工资福利待遇低,基层干部人心不稳,流动频繁,康复训练、心理治疗和专业社工人员更是进不去。比如沅陵县合管办只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专职稽查、审核工作人员8名,他们不仅要负责进行县内60多家定点医院和401家村卫生室的网络监管及现场稽查工作,而且每年还要完成8万多人次住院病人、15万多人次门诊病人医疗费用的审核及补偿工作,完成1万多人次的特殊门诊评审和办理工作,完成1万多人次的电话随访和1千多人次的入户现场随访工作。由于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导致人手紧张而疲于应付工作。
(四)社会保障实施方式有弊端,社会保障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一方面,集体负担过重。一些较发达的农村,新农合、新农保个人缴费部门都由村集体代缴了,村民可以享受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甚至学生入学、村民看病都会获得资助,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学有所教。但是,广大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整体较弱,村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参与各项社会保险,政府没有社会保障的差别机制,民族地区村民无法享受国民待遇。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顺,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落地问题;公共医疗卫生制度配套改革滞后;各级财政对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标准太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等等。
三、政策建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9月29日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指出,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行动计划提出,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确保到2020年在民族地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持续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具体来说,构建湖南省民族地区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做好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贯彻“十三五规划”,对湖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进行整体、科学的规划。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应该用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事业应该与民族地区全面小康同步。一是做好经济发展规划。要本着民族地区资源优势和文化特色,探索不同风格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旅游经济、生态经济;要能准确定位,摆正民族地区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位置,充分借助国家扶贫开发和产业转移的机遇,组建一批资源能源企业,为地区发展奠定经济基础。二是做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相关基础设施不完善,要加快农村医疗站点建设和中小学教育布局的重新调整;要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方便民族地区村民利用互联网实现养老就医保障。三是做好社会发展规划。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事业涵盖了教育、卫生、医疗、养老以及乡村文化娱乐等方面,做好相关规划对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其中财政投入、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等是重中之重。四是做好环境保护规划。民族地区自然环境优美,是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改变牺牲环境赢得经济发展的传统做法,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积极推行退耕还林,保护植被,改善农业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五是做好农村社会保障服务规划。以农村社区为单位,从村庄规划、产业规划做起,把社区发展与养老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二)不断强化政策引导功能
首先,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一是正确界定保障对象。以农村低保为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应该更加扩大,不仅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也应该包括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还应该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二是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形成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比例。三是构建稳定的筹资渠道。政府公共财政应该有专项支出,努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和企业投身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事业。四是建立社保退出机制。鼓励社会保障对象通过自力更生,依靠政策和帮扶尽快脱贫致富,对达到标准的对象应该适时指导退出,让社保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体。其次,完善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从长远的观点看,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是未来民族地区农村养老的总体趋势。走访情况表明,65%的受访者认为靠自己和子女养老更可靠,也有超过30%的受访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靠。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在农村地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务。第三,加快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为了不使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建设流于形式,需要制定和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一方面,尽快出台包括灾民救助、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养老、失业等多个法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应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中各项专项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充分发挥宣传示范效应
首先,抓好宣传示范。统计调查问卷发现,有相当部分群众对“五保供养制度”不是很清楚或者没听说过(占到受访者65%),还有70%左右受访者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了解或者不了解,应该说这跟社会保障知识和政策宣传不够不深入有很大关系。因此,基层政府有扩大宣传的责任。县乡应该组织一些相关政策宣讲,干部职工应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和知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和农村远程教育进行经常性宣传。再就是要发挥村组党员干部的作用,村组干部是联系群众最直接的,政策经过他们的宣传也最有效。其次,树立典型经验。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面临问题有其特殊性,?榱说鞫?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保障事业的积极性,很有必要通过培育典型来带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以选择一些社会保障基础较好地方作为典型,通过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形成经验,再逐步推广。再次,培养专门人才。调研中我们发现,乡镇办事大厅里的社保专干大都属于半路出家,不具备专业知识,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需要一大批学有所成的专门社工人才来从事这一工作。
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提供适宜的旅客候船条件,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维护客运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信息。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船舶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
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处理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优先安排作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船舶进出港等内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前款规定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
第三十七条
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阻碍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范文6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推进粮食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组织结构创新步伐。原则上以县为单位,通过改制重组,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设施租赁、破产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心城市的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基层的骨干粮食购销网点,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区域整合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力争在全省培育3—5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建立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落实粮改优惠政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带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合理利用地域资源,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龙头企业,探索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关中、陕南、陕北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扶植培育以粮食、油料、豆类等主产作物经营为主的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精深加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对本地区农业生产有拉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抓紧制订扶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提升仓储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
(六)完善信贷扶持机制,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对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建立重点粮食产业化企业的信用机制,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尽快完成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处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抓紧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和集中管理。20*年6月1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企业核实,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财政部门未负担、粮食企业已支付的利息,由全省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共同核实后,作为政策性挂账,一并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利息拨付挂账企业。对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和各地实际,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做好对我省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
(八)多方筹集安置资金,切实做好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落实补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九)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计划完成库存高价位粮食的销售工作。现有库存中经改制认定已划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老粮”,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并于2006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
(十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全面实施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重点扶持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的商流、信息流和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的完善提高,加快西安市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渭南市小麦交易市场、宝鸡市玉米交易市场、汉中市大米油脂交易市场、榆林市豆类杂粮交易市场等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依据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有重点地建设市、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服务,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十五)加快物流体系建设,提升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在全国粮食物流建设规划和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构建以各中心城市为节点,以现代粮食批发市场为枢纽,以仓储、运输和加工设施为粮食散化作业载体,横贯关中东西,纵穿陕南陕北的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在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上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作业,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陕西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在短期内实现与国家跨省区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无缝化链接。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立足粮食基本自给,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立足省内粮食基本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主产县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省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省级储备粮调控机制。充实省级储备粮库存,在2006年末使省级储备粮规模达到15亿斤。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比例。抓紧完成省级储备粮直属粮库划转工作。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快省级储备粮库点的布局调整,在三年内逐步将分散代储的省级储备粮集中在设区市中心城市。加快省级储备粮管理法制化建设,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省级储备粮。
(十八)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提高全省各级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市级储备粮不少于5亿公斤”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市级储备粮充实到位,并适时进行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强化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加快市级储备粮的布局调整,改善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鼓励建立适当规模的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当地市场粮食供应。
(十九)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地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批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军粮供应体系,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陕南、陕北地区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水库移民、退耕还林等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稳定销区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中城市与关中产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对省内粮食产销区与粮食主产省之间产销协作的组织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东北和宁夏的大米,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的小麦,与青海、内蒙、安徽、新疆等省(区)的食用油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支持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产区到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销区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省内粮食销区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全省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