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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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1

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开放度很高的国家,宏观调控面临的经济背景较为复杂,这就决定了政府在进行总量调控的同时,必须兼顾其他目标。但由于这些目标之间的关系有时很复杂,有些是短期变量,有些是长期变量,这就迫使宏观调控部门必须在看清楚这些经济变量关系的基础上,在多重目标中进行有取舍的选择,否则会造成主要目标的模糊不清甚至目标之间的相互冲突,使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比如,本轮调控在抑制过剩产能、缩减贸易顺差和控制流动性过剩等方面同时下手,但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收入分配机制是一个由制度所决定的长期变量,不是短期内可以调整好的。如果把保增长作为短期经济运行的首要目标,顺差扩大与货币过剩以及资产价格上涨就是保增长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也是保持较高增长率的前提条件。

多重目标之间可能相互掣肘、自相矛盾,大大降低了政策的效果。从未来趋势看,宏观调控四大总量目标应该兼顾,但在宏观经济调整尚未见底、就业形势空前严峻的新形势下,“保增长”和“保就业”应该置于更为优先的目标,而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则作为兼顾目标。在“保增长”和“保就业”两大目标中,应把“保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投资和银行信贷应重点向对就业带动作用大的部门倾斜,通过增加就业扩大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宏观管理的关系

在本轮经济景气周期中,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反复“偏热”,针对土地使用和生态环境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土和环保部门加入了宏观调控部门的行列。例如,前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环评风暴”、国土资源部开展土地督察等等。这些政策措施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提高投资项目质量的效果。

但在经济下滑期,这些部门是不是需要配合调控主要目标而放松经济管理职能、放宽市场准入?显然,周期性的加强或放松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政策是不适当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的关系,把常规性经济管理职能与反周期的调控职能分开,把确需强化的部门经济管理职能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范围、方式与手段。特别是在当前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比较多、比较集中的情况下,要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坚决杜绝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两高一资”项目死灰复燃。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在节能减排方面行之有效的一些经验做法,使之及时制度化、法制化。不能把市场准入等经济管理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混为一谈,防止在采取宽松调控政策的同时降低环保、能耗等市场准入门槛,使“十一五”前3年来之不易的节能减排成果毁于一旦。要把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结合起来,通过改革创新,在不断优化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正确处理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关系

我国宏观调控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于市场体系还不健全,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价格、利率、汇率等经济调节工具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地方财政体制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行政手段客观上发挥了对宏观调控的协助和配合作用。本轮在控制投资过度扩张、土地滥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运用行政手段调控甚至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行政手段往往见效快,反弹也快,甚至还会对现行体制造成路径依赖(尤其是土地、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的过多使用对加快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应更好地处理好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之间的矛盾,要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重点发挥经济手段调控的作用。为了尽量减少宏观调控中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今后在解决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要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并且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标准的实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体制改革的关系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2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3

纵观现行宏观调控体制,无论在宏观调控的决策方面,还是在宏观调控的执行方面;无论在宏观调控的监督方面,还是在宏观调控的责任追究方面;无论在宏观调控的制度建设,还是在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我们都不难看出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体制的建立健全;制度、法律法规的建立与规范;任重而道远。

我们的宏观调控在体制保障上是很值得思考的。(1)宏观调控的决策机构。一是货币政策委员会。人员组成与结构如何确定(进入决策机构的人职业道德比知识水平更重要),是不是合理?职权与职能范围怎么样确定,用什么方式来确定?权威在那里,又如何来体现权威?二是财政政策委员会。机构建立健全了吗?人员与结构如何确定?职权与职能范围怎么样确定,用什么方式确定?权威如何树立?(2)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首先是货币政策的执行是哪些部门?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其次是财政政策的执行是哪些部门?他们的职责各是什?(3)宏观调控的监督机构。谁来监督货币政策的执行?谁来监督财政政策的执行?(4)宏观调控的责任追究机制。宏观调控的决策出问题就应该追究决策机构的责任;宏观调控的执行出了问题就应该追究执行部门的责任;宏观调控的监督出了问题就应该追究监督部门的责任;这是不能或缺的吧?(5)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宏观调控作为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应该尽快的立法,把宏观调控各方面的内容,以《国家宏观调控法》规范起来。只有这样,宏观调控在体制上才有保障。

二、宏观调控的手段使用上的思考

当前,我们所看到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提高银行准备金率、发行央票、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等,而货

币政策的调控手段还有很多没有使用。财政政策的调控手段我们主要看到的是发行国债。可见,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使用上还比较单一,系统性、综合性还远远不够。整体考虑宏观调控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方案,是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我们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使用上是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首先,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应该肯定,现行的宏观调控十分重视以经济手段为主,尽可能地少使用行政手段,这是宏观调控的一大进步,应该继续坚持。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行政手段不但不可或缺,还应该重视使用。不但短期内完全取消行政手段不可取,长期来说也不可能完全取消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取消行政手段。其次,货币手段与财政手段。货币手段为主,财政手段为辅,这是宏观调控的一般原则,也是一些经济成功的国家的经验。我国正是在经济转型阶段,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仍然还不发达,政府干预经济的情况还是很多,财政投资的比重仍然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重视财政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应用。而现实是我们对财政手段应用的重视是不够的,还只是过多地停留在发行国债上。再次,多种手段的综合性考虑不足。一是货币手段之间的综合性考虑不足。存款准备金率、央票、存货款利率使用较多,而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外汇政策等使用较少,以及各方面的综合性考虑不足。二是财政手段的综合性考虑不足。除了发行国债之外的各方面考虑较少,如降低赤字幅度、缩减投资规模幅度以及调整投资结构等,各方面之间的综合性考虑也是不足的。三是货币手段与财政手段之间的综合性考虑不足。

三、宏观调控力度上的思考

从这一轮宏观调控以来,已七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数次发行央票,也开始进入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周期。但是,实事求是的说,宏观调控的效果是比较慢的,而且也没有达到现阶段预期的目的,信贷规模控制、投资增长控制、居民消费物价的控制、房地产价格控制、外汇平衡以及流动性过多的控制等都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预期目的。这些除上述宏观调控体制保障缺陷和宏观调控手段使用存在问题的原因之外,还有宏观调控力度不足的原因。

我们在宏观调控力度上是值得思考的。这里面主要是力度不足。一方面是货币手段使用不足。(1)已经使用的手段力度不足,如数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票,流动性过多问题没有明显的改变。(2)统筹考虑综合性使用的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是财政手段使用不足。一是已经使用的手段力度不足,如国债发行规模与利率提高都不足;二是统筹考虑综合性使用力度不足。在财政投入所占比重还很大的情况下,财政手段的使用是远远与其规模不相适应。

四、十点建议

1、存款准备金的提高幅度应该大一些

随着七次准备金率的提高,流通性过剩的调控效果还是不明显,那就应该考虑提高的幅度问题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每次提高的幅度应该在0.5%为宜。而且调整的频率也要根据情况撑握好,不能过快也不能过慢。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的实际情况,市场化程度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的现实,我们不应也常常采用一个月调整一次的频率。所以笔者认为:观察期至少不应低于两个月。

2、央票发行在流动性过剩阶段应该以长期的为主

根据我国当前流通性过剩如前所述的那样:受多种因素制约;情况比较复杂;调整难度大而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实。发行央票应该以长期的为主,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

3、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提高的幅度应该加大

应该说连续三次存贷款利率的提高,对抑制贷款需求的作用初见成效。但是实事求是的说,效果仍然不理想。这主要还是利率调高的幅度还不够。应该考虑提高利率调整的幅度。根据历次调整的经验来看,调整幅度应该在0.5%左右为宜。同时也应考虑调整的频率,观察期原则上应该比存款准备金的观察期要长些。这是因为市场对利率调整的反应要比对准备金调整的反应要慢一些。

4、再贴现率、再贷款利率及同业拆借利率也应相应提高

再贴现率、再贷款利率及同业拆借利率的调整,也是货币政策中常用的具体手段。因此,在提高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同时,它们的贴现率和利率也应该相应提高。

5、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应该严格控制

当前,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比例有过大趋势,这是当前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应该按照加快落实“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严格监控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比例。这一点在过去一段时间的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监控是不够的。今后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监控。这是防范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6、金融机构债券的发行规模应该适度控制(含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部分。应该加强监管。在适度控制发行规模的同时,应该加强监控资金的合规使用。对商业性金融机构,重点监控其合规使用;对政策性银行应加强控制规模和监控使用。

7、加快国内银行向现代银行改革开放的步伐

目前我国的国内银行离现代银行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资产业务的综合性严重不足。绝大部分的国内银行除贷款和国债、金融债券、极少量的票据贴现之外再也没有什么大的资产业务了,不但流动性过剩没有出路(只能靠央行解决),对企业的综合也非常欠缺,远远满足不了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也是我国金融改革滞后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大缺陷。作为现代银行不仅要有贷款、债券投资和票据贴现等资产业务,还必须具备投资、信托、金融咨询及信息服务等等综合功能。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和金融运行的总体良好态势,为国内银行向现代银行改革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应该十分珍惜和把握好这个难得的时机,加快向现代银行改革开放的步伐,为国内银行向国际银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应加快实质性操作的步伐,确保国家外汇的安全和增值。

8、适度加大国债发行额度同时提高国债利率及投放结构

适度加大国债发行额度,同时根据存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和变动预期,合理提高利率,使之始终保持比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甚少高出两个百分点以上,成为对金融机构解决流动性过剩和各种基金、企业、居民投资理财的具有较强吸引力的长期投资品种。同时在国债资金的使用上,应该注重调整投放结构,大幅度地提高投放用于扩大内延再生产的比例,降低用于外延再生产的比例。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9、适度控制财政投资性预算支出规模同时调整投资结构

一方面适度加大国债发行额度;另一方面适度控制财政投资性预算支出规模。这有利于合理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的结构,逐步减少投资性预算支出,将无偿投资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同时,对保留的投资性支出进行结构调整。扩大对内延再生产的投资比例,降低外延再生产的投资比例。财政投资性预算支出规模控制额应大于国债发行的增长额。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4

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在相关部委的主持下制定,促进和扶持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宏观调控政策中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规定分散,力度不足是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病。

(一)财政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目前的财政政策中有不少扶持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政策,主要分为三大类,即由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执行的政策、由国家环保部门执行的政策和由国家产业部门执行的政策。但从财政支出的角度分析,针对循环产业的财政投人严重不足,很难支撑企业与环境的“双赢”发展;从财政收入的角度分析,税收政策不健全、结构不合理,对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无实质性的调节作用,对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远未起到引导作用。

(二)金融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金融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已将循环经济列为国债投资重点,支持资源能源节约项目、循环经济技术支撑项目,以克服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但是循环经济企业向社会资金筹集的途径严重短缺。在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够具体、明确,效果不明显。绿色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不能从源头上截断“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资金链条,导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滞后。

(三)产业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产业政策方面,“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人人心,我国的产业政策逐步从行业性向功能型方向转变,突出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关注]韶’。但我国现阶段产业结构不合理,过分热衷发展制造业,重工业化趋势明显,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资源能源短缺问题日趋严峻,亟待制定规模化、集约化、环境友好型作为重要指标的产业政策,把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促进生态园区发展,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作为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四)区域经济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以区域经济政策促进循环经济方面,我国尚存在大量政策、法规空白。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3年国家制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与2007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当前,要根据东中西部资源能源状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区域经济政策,在企业、园区和社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

(五)行政手段的局限性分析

在行政手段方面,政府职能同时存在着“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现象,偏离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导致资源能源价格体系扭曲,成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障碍。

二、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特点分析

为适应我国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厘清市场和政府职能的边界,明确企业、政府和公众各自的权责,解决因市场失灵造成的社会经济问题,是循环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应清楚地认识到其具有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有限性

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对国民经济的支持是有范围、有限度的。从总体上讲,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强化经济发展的人本主义目标。除宏观调控政策外,政府还需要执行其他经济职能确保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如市场监管、政府规制等。

(二)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强化性

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强化性,就是要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化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强化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强化实现经济发展手段的生态性。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矛盾日渐突出,协调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成为人们愈来愈重视的问题。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强调依托循环经济技术和制度,提高生产、消费环节整体效益的重要性,特别是国家财政和金融政策对生产过程中环保产业、清洁技术的倾斜、优惠,实现生态发展的可持续。二是强化经济、社会、自然综合调控的结果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改善人居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不是为经济增长而增长。

(三)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弥补性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也让市场自发调节的作用受到限制。微观主体更加关注自身的当期效益最大化,而不考虑或较少考虑市场经济外部性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导致生态破坏严重、资源瓶颈约束突出,诱发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弥补性就是宏观调控主体通过自动、自觉地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弥补市场调节存在的不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缺陷。克服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能源、生态恶化等问题。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弥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弥补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对具有负外部性效应产品资源配置的缺陷,通过国家对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生产技术、企业的扶持,弥补市场对微观主体采用循环经济技术和制度的激励机制缺陷,不断实现整个社会生产手段的生态化。二是弥补市场调节滞后性带来的自然资源、能源浪费。通过制定和完善《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督促社会节约资源、改善自然环境,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调节性与控制性

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调节性与控制性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宏观调控是市场调节资源的重要弥补手段,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发挥调节生产主体行为的作用,即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市场信号,引导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符合政府调控目标。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转型期,市场体系处于培育之中,加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区域发展不均衡、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不够健全,地方政府较之于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单纯的调节往往难以奏效,所以“我国宏观调控的具体实践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经济学理论。至少在今后l0—15年内,我国宏观调控应该选择宏观调节与控制并用的方式”。

三、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

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要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经验,在充分梳理我国现阶段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既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又全面体现世界循环经济发展潮流的宏观调控政策。

(一)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公共性职能,它必须为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之间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均等机会,才能有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财政收人政策据统计,我国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3大类23种,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调节企业的投资行为,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尚需进一步完善的政策有:

(1)对废弃家电产品、生活垃圾和污水征收回收、焚烧税。通过征收回收处理费,能够有效减少废旧电器、生活垃圾与废水的数量,达到减轻环境压力的目的。例如,日本通过征收回收处理费,全国垃圾和固体抛弃物的数量基本处于稳定状态,没有不断增加。

(2)为鼓励使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破坏,征收原生的资源能源税率。开征生态税,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对其他诸如电能、汽油都征收生态税。德国已经开始生态税征收方面的尝试,比如,1升汽油1.7马克,另收6芬尼的生态税。

2.财政支出政策加大财政对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优惠政策、财政投人政策,引导更多的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自然环境“双赢”。同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人就业,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1)财政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研发新能源、新原料,政府通过向企业自动减税,提供低息贷款、设备加速折旧等措施,降低企业研发新技术和新能源成本。例如,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对采用革新性的清洁生产或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其他投资的折旧时期通常为lO年)。2000年2月,我国制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采用其中规定的国产设备,也可实行加速折旧,但力度明显欠缺。

(2)财政投人政策。财政优惠政策是一种间接投人,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对企业的直接投人和地方政府转移支付,以鼓励环境保护。例如,日本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环境技术研发的投入: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资源勘探和示范工程。如2001年日本内阁把“零垃圾型、资源循环型技术研究”作为主要课题,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对“废弃物处理中发生的有害物质对策研究”等45个竞争性援助研究项目。二是对地方环保事业的转移支付,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环。2004年度日本中央政府共有2880亿元“地方交付税”转移给地方,用于地域环境保全、创新事业以及循环经济事业等。另外,政府优先购买也是变相财政投人。绿色环保产品的价格一般比较昂贵,通过干预各级政府采购行为,促使环保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发达国家的惯常作法。在美国,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尚无绿色采购条款,可考虑补充修改,作为在消费领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金融政策

要把政策、技术、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有机结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必须要有资金支持。在现阶段,尚需完善的具体措施有:

1.建立绿色资本市场。构建绿色资本市场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规模扩张的手段。“简单说,一方面,环保部门应积极为银行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环境信息;另一方面,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环保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高污染企业在上市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以截断其资金链条J,’。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企业履行“公民”责任,将成为循环经济的强大动力。

2.加大对环保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力度。直接融资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政府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在债券市场上,国家可以降低债券担保门槛,或者建立政策性担保,规避因循环经济规模大、风险性强而造成的资金供给以及贷款担保的“市场失灵”。此外,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证券监督部门,针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研究一套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督制度,对污染严重,拒不治理整改的企业限制上市融资。

3.建立绿色银行绩效评价新体系。为引导循环经济,需要银行运用金融手段从源头支持,必须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考评体系。国家对商业银行的业绩考评,不仅要与传统的信贷结构、营业收人和利润等指标挂钩,而且要把银行对循环经济企业、生态工业园、绿色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贷款结构和数量指标一并纳入考评。对考评不达标的银行,中央银行可以提高其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从资金源头上实现循环经济的要素配置合理化的导向,最大限度减少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模式。

(三)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产业政策鼓励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产业,淘汰落后技术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从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我国的产业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以下内容:首先,要大力发展可持续农业,生产绿色无公害食品,无污染肥料。政府可以对环保型农户从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帮助,提高其经济效益。例如日本对环保型农户,可以提供最长12年的无息贷款,可在农业建设上提供50%的帮扶资金。其次,从环保的角度全方位推进第二产业变革,尤其是政府应根据产业演进的规律和支柱产业的特点,有规划、有步骤地实行产业扶持政策,从物质材料和能源的开采、开发,产品设计、生产、流通,到废弃物的处理、回收,都要考虑减轻环境压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再次,环保产业作为循环经济的基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环保产业的崛起、振兴,能有效应对“绿色壁垒”,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比如德国实施节能法后,2000年环境相关联产业的就业规模高达130万人。而我国尽管对环保产业给予了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不佳,同一年从事环保产业的职工不到20万人。所以,大力扶持环保产业,是我国经济结构“绿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区域经济政策

区域经济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循环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利用好市场和规划实现区域生产的环保性、资源利用的持续性、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性以及社会福利的增长性。首先,要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规划,跳出传统的仅仅考虑生产成本的最低点或利润最大化的定式思维,把追求生态效益、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共同纳入产业布局的追求目标,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个层面”是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根本途径。“一个主体”就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和通过政府的诱导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循环经济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主体作用;“两个环节”就是要在生产与消费中推广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理念,通过区域内原料、废弃物的交换利用,建立生态产业链,组成若干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大力发展静脉物流产业,实现资源的减量化使用,降低环境承载压力。“三个层面”就是要在企业、园区和社会三个层面共同推进循环经济。为此,在区域规划上,对不同的企业、园区和城市的规划可以按照三个模式进行:第一,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第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且以能源、资源产业为主,要积极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通过厂内各个工艺之间的材料循环,减少材料的使用,达到减少废弃物、污染物的排放甚至“零排放”。第二,在东部地区,因经济发展门类齐全,通过建立企业间或者产业之间的关联度,规划工业生态园区,配置核心企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共生企业,形成闭合的一个资源能源循环体系,实现资源能源的节约化。第三,从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角度规划城乡结合地区的产业发展。可以在生态工业园区的基础上,利用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废热、废渣,大力发展集观光、休闲为一体的种植业、养殖业,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减轻环境压力。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5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

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6

最近中国政府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频频出台新措施,备受市场关注。其中货币政策类的措施,包括调高存款准备金比率与增加利率。这虽是早就应当采取的行动,但迟做总比不做好,值得肯定与欢迎。然而,许多其他措施虽说新近才陆续出台,其实在过去数轮经济周期中已屡见不鲜,无外乎都是行政性的老办法。

人们之所以对倚重行政力量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一直有所诟病,主要是因为这种方式与今天中国经济愈益市场化、国际化的现实环境大为脱节。即使在纯计划经济时代,中央手中掌握的行政指挥棒也不是百分之百灵验;在私人经济、三资企业和股份化改制后的混和制经济与市场竞争力量已起主导作用的今天,行政措施调控经济的有效性更值得怀疑。如果这些措施不符合或不尊重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取向,强力推行之,只会诱发各种各样消极的抵抗,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当前中国经济过热的主要症状,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和银行信用膨胀过快。政府若真下决心硬行压缩投资与信贷,是做得到的。从中国最混乱的土地审批入手,再查出和强行关闭几个“铁本”类的企业,可谓举手之劳。但问题是,行政手段所造成的后遗症将会非常严重,效率损失是巨大的。

就拿国有银行来说,如果在本轮宏观调控中,再度引入信贷计划指标,硬性控制银行信贷规模、结构、产业流向,甚至具体的贷款项目等,势必使各家银行刚刚搭建的专业化与独立化的信贷决策与风险管理机制形同虚设;加之政府行政力量干预具体产业和具体投资项目,不良贷款卷土重来与银行系统不稳定的风险将会显著增加。国际经验一再表明,一旦银行不稳定,宏观经济稳定的希望也将成为泡影。

总之,行政措施短期也许见效快,但成本很高,后果严重。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药”的副作用甚至超过了疾病本身的危害。那么,政府还有哪些政策工具可以利用呢?

政府首选的工具还是货币政策。主要包括通过人民币汇率的必要调整,降低央行基础货币的增长;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减少银行系统的流动性;持续地提高利率水平等。与动用行政手段关停、冻结投资项目不同,这些间接的货币措施不会立竿见影。但如果央行能够在一段时期内,持续不断地维持货币政策愈益紧缩的态势,那么或迟或早,信贷与投资增长、甚至包括千夫所指的房地产热,一定会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

行政手段好比用牛刀做外科手术,也许能控制发烧症,但病人的胳膊或腿却被砍掉了,搞不好留下终身残废。货币政策就好比是中药调理,温和适度,效果不会马上彰显,但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当政府运用间接的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时,中国经济中已经出现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本功能将依然健在。实际上,之所以赋予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就是为了避免严重通货膨胀,以保障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效率。因此,任何伤害市场机制的宏观调控措施都是不宜取的。

可慰的是,央行最近多有行动,开始渐渐收紧货币政策。除此之外,宏观调控的当务之急是尽快调整财政政策态势,变“扩张”为“收缩”。自2004年起的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似乎一直是“我行我素,置身事外”,实在是令人惊讶与费解。

事实上,中国的财政政策从2003年就已经呈现明显的“顺周期”态势;其对投资与出口需求为主的总需求过热,即使非始作俑者,也至少是一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财税改革以后,中国财政状况显著好转,近年来财政收入更是大幅上升。但是,中国的财政赤字却绵延不断。如果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国际口径估计,2005年中国财政赤字为GDP的1.6%,2006年预计只比此水平略低。而此比率近年如果略有下降的话,不是因为赤字绝对额的减少,而主要应归结为名义GDP的增加。

在世界上快速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中,中国和美国的财政赤字可以说最受人关注。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没有实行过大规模的减税,也没有战争带来的庞大军事开支。在中国财政总支出结构中,经济建设费用支出最大,与行政管理费、文教支出构成前三大开支项目。

在经济建设支出中,又以基本建设或固定资产投资为主。政府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快于名义GDP的增长率,其增幅在2004年与2005 年间甚至超过了贷款增幅。预算内投资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与FDI外资流入所占的比重基本相当。事实上,还有相当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是政府主导的,性质上属政府投资,但并没有计入“国家预算内资金”项下;而是与国有企业投资揉在一起,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基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公司的投资。由此可见,政府投资或资本性支出,在本轮固定资产投资过热中直接扮演了重要角色。

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热衷于投资的原因,除了哈佛经济学家科尔奈的经典解释(预算软约束),以及中国学者新近提供的政治学解释(GDP成长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尺度),还有一个直接的财政利益诱因,就是在中国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追求现期与预期税收最大化。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扩大本地经济产能规模,增加未来税收流;而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身――尤其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在当期就能直接产生税收。相关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增值税,其税额加起来占了地方财政总收入的10%以上,与企业所得税项平起平坐,仅次于增值税与营业税,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地方政府手中有了财力资源,未必优先用于社会文教卫生、扶贫与环保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更可能用于各式各样的“形象工程”。由于尚缺乏交税人对本地政府财政支出的有效民主监督机制,又没有发达国家市政债资本市场的约束,地方政府自然有“不断投资-追求税收最大化-再投资”的冲动。在经济周期低谷时期,这种地方财政循环链有助于维持地方经济景气,中央也就睁一眼闭一眼地默认了;但在经济周期上升期,它就成了刺激投资与信贷需求的难以忽视的不稳定因素。

从现在起,中国应该开始高度重视运用财政政策。除了关注全国财政总支出、总税收与财政赤字的变化,还要着重探讨如何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关系所呈现的固有矛盾。 在尊重地方利益、给予其适当财政自,并不断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中国应当引入更有效的地方财政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实现地方税收与地方公共支出事权更好的匹配。这项改革应视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延伸与深化。就像90年代中期的金融体制改革,使中央政府首次真正掌握了集中的货币政策,按照财政联邦主义的基本原理进行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体制的下一轮改革,可以有助于理顺并优化地方政府财政的激励与问责机制,加强市场约束与公众监督,打断多年来地方政府“不断投资-追求税收最大化-再投资”的链条,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政策成为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