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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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法治建设范文1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对策思考

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经过20多年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和民主法治创建,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初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还偏低、农村依法治理的能力还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必须引起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促农。

(一)制定完善农村法律法规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5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规章,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法治建设尚未完全适应急剧变革带来的复杂局面,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一,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通过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要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当前农村公共产品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加大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其三,通过法律促进农村的医疗、教育体制改革。解决农村“看病难、上学贵、社会保障差”的问题,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落脚点。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要进一步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回应群众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实施法治惠民工程。一是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经济权益是农民安身立命和发展生产的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是贯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为保护农民经济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大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经济权益,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各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滥征乱占耕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民利。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还权于民,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以民为本,还权于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保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通过实施“还权于民”,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把“四民主、两公开”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切实融入到还权于民工程里。镇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变“官管民”为“民监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促使民主监督制度更趋完善、真实。要以村务大事民决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和涉农重大问题。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同时需要理顺村民自治与乡镇领导的关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有的城市农民工占到城镇人口的1/3,农民工诉求不断在增加,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真正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非常狭窄,以致经常发生农民工以各种极端方式、依靠私力救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现象。针对公力救济不够、法制不够健全的状况,应该改进公力救济的途径、机制和效率,畅通农民工利益矛盾的诉求渠道,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非凡保护。劳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约束治理机制,帮助外出务工农民处理劳务纠纷。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新概念,这一重要命题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进入了新的阶段,确立和实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为新时期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价值目标,指明了新的奋斗方向。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治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场所、媒体和平台,采取戏曲、文艺、猜迷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文字化的法律转化为法律意识,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合法的权益,在广大农村大力倡导干部群众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维护权益靠法”的社会风尚。

同时,要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和指导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公证员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村委会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帮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利行为作斗争。

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的阳光洒遍农村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各级政府还必须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抓好落实,做到应援尽援,使之受到法律保护。

(四)提高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执法环节对目前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有较大影响,目前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一些农村乡镇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屡次培训,但仍有一些乡村干部法治观念不强,有的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乡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并以此作为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乡镇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村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以改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

(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保障。

要围绕村务管理、计划生育、集资提留、廉政建设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和专项治理。对农村别是乡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政府工作人员中出现的害农、坑农事件,要厉行法治,决不姑息。

农村法治建设范文2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增多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民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使得农民群众往往不知道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在遇到纠纷时,依旧采用古老的宗法或请有威望的人裁决、甚至不惜使用武力解决。即使走上法律途径,也会因为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知识的欠缺而使得自身权利的保障大打折扣。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选择,也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二)农民思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约,缺失法律信仰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群众不信任法律,羞于或怯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者认为家丑不外扬或者碍于人情世故;二者保留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封建法律文化观念,认为没钱没“关系”,法律并不能为自己主持公道;三者在一些农村地区,至今仍有人治生存的土壤。一些政府部门、村干部存在用政策取代法律、用行政命令取代法律、用权力压制法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讲法律程序。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因为土地承包征用纠纷、房屋拆建纠纷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广大农民群众却往往通过上访甚至暴力抗法、自焚等极端方式维护权益、表达不满。

 

(三)农村基层政权存在腐败现象

 

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也逐渐凸显。一是假公济私,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村干部大肆霸占集体土地、操纵集体资产、侵吞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或者包庇、纵容亲属和利益相关者;二是生活作风腐化,有些乡村干部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贪污腐化,公款吃喝、赌博、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农村司法机构尚不健全

 

在我国,县区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县区管辖地域广阔,其下设有众多的乡镇行政单位,而这些级别的行政单位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司法机构,村民出现纠纷要借助司法程序解决时,只能费尽周折去百里之外的县区法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导致村民放弃法律解决途径而另寻其道。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大力加强了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派出机构建设,但由于缺乏资金、编制,这些机构硬件设施还不完善,人员素质也亟待提高,影响了村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意愿。

 

二、高校法学院系参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着力点

 

(一)着力针对培养村民法律意识提供帮助

 

1.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从法律身份的角度来看,农民和市民都是我国的公民,但是由于城市二元结构,农民在经济、文化资源等社会资源的占有上都不及市民,以至于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对于法律的接收相对落后,并且不能有效地享有现代公民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农民对自己合法利益的实现和保护还都不明确。如农村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兜售选票也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村民不知道这样滥用权利的后果,其实是破坏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其小农意识局限了对自我权利的使用,而这种对权利、义务意识的淡薄性,最终会将尚未完全完善的法治体系推向深渊。没有进行公正选举而得出的“果实”,也只能是华而不实。

 

2.帮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由于中国历史遗留下来的民俗习惯、道德传统等,农民本身对于法治就会存在摇摆性。农民固然会因生活所需而欢迎法律,但是一旦法律的作用在实践中被社会负面因素所消解,他们对法律的好感度也会随之消失。如伯尔曼所说“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现今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严重缺失,确切的说,农民对法律连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何谈信仰。所以在面对各种矛盾纠纷时,他们往往会拿道德、风俗习惯等说事,摒弃法律途径去选择“私了”“上访”等方式。

 

3.助力提高村官法纪意识。村干部是农村发展的领头人,其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成败。目前,在新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村干部的职权大、制约弱,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侵害农民的权益变成一种常态。比如村干部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暴力执法、违法买卖土地、环境污染严重等。在农村,农民缺乏法治意识已是事实,多数人认为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应该比较丰富,其实不然。村干部的整体法纪意识淡薄,加之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于很多专业性强的、涉及自身职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因此,他们往往没有认识到某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譬如一些村官涉嫌腐败犯罪,还抱着只要退还相关财务就会相安无事的想法。

 

(二)着力针对农村现实问题进行法律服务

 

1.帮助农民解决现实纠纷。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护农民权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需求亦然增加,关于多种纠纷也亟待解决。除了传统的邻里、债务、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纷外,城镇化建设、旧村改造、农村股份制改革等带来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确权、村民待遇、经济联社股份分红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农村的法治是自上而下进行推进的,农民不会思考法律与乡规之间的关系,他们追求的是适用性。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博弈,优胜权的抉择就在农民,所以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推进农村法治的最快途径。

 

2.辅助村官处理法律问题。农村由于村级干部法治意识弱,致使各种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还会造成农村的不稳定。多数村官还在用最原始的调节方法,甚至还有一些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事务,往往忽视法律手段,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时往往是身兼数职,而且他们对于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上知识的缺乏,都导致了解决纠纷或执法上的困难。农村基层干部也在寻求用法律解决事务的突破口,法学院教师及学生专业上的协助意见能起到有益的效果。

 

三、新农村为法学专业教育提供宽广的实践教学平台

 

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重于学历教育而非执业教育。近年来,对于改变教学中呆板“书本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参与新农村建设,正好为高校法学院提供了一个实践性的“大舞台”,可以将法学教育从纯理论模式慢慢转向实践模式。

 

对于高校服务农村已经有了很多的优秀模式,但都是以提供农业科技为主,如以南京农业大学的科技大篷车模式、河北农大的“太行山道路”模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科技服务农村,但从法学角度具体研究高校服务农村,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和谐农村建设,农村实践促进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互动机制等尚存在较大缺失。在中国,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法律诊所的模式即是以案件为对象和“教材”,为了打破单纯的纯理论教育而产生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而农村恰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大量的案例,也为大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蓬勃发展的土壤。

 

对于大学生而言,积极深入农村、服务农村,可以在实践中促进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这既是新时代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客观需要。开展深入农村的实践活动,可以让当代大学生了解到“纸上来得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还能使学生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佳契合点,让他们可以更加贴合自身专业特色,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运用和实际操作。同时,在为新农村服务的过程中,也培养了他们服务社会的情怀。

 

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已然不是被束缚在校园内脆弱的花朵,而是真正能融入社会的应用型人才。高等院校必须适应时代需要,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挑起时代赋予的重担,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高校法学院在新农村的实践服务,既是法学院学生理论走向实践的一个桥梁,也是校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高校法学院参与到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无疑给二者带来了双赢的局面。

 

四、结语

 

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支持与人才保障;高等院校也可以借助新农村的广阔基地培养出更多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优秀人才。两者密切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并实现高校培养社会人才的目标。

农村法治建设范文3

[关键词]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0-01

一、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国家在加强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贫乏与法律意识淡薄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其恶性循环。在中国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许多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于理解;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各级政权组织在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时,主要靠行政命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培养村民法律观念的外部环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与缺陷

近年来,虽然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且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威慑力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其次,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再次,农业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难以依法行政,与农村实际有偏离,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还有,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执法混乱且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人类为追求法制统一、秩序井然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们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注意:第一,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同时乡镇人大要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并把党的监督、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发挥该监督体系的综合运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有害于社会稳定,有害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农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执法者个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激励机制,使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执法中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岗位执法效果差的执法人员,要分别采取措施,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取消执法资格的取消,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农村法治建设范文4

关键词: 新农村;法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310-02

0 引言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从根本上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为早日实现这一重大决策,必须加快全面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新农村法制建设就是其中重要任务之一。

1 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 由于国家对农业的历来重视,同时也制定了大量和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直接针对农村而涉及的有效、使用的法律并不多。我国是农业大国,可直到1993年7月才出台《农业法》,1998年11月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业法》是农业根本大法,可该法在立法上、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不能很好地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解决问题。其次,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农业法》为核心,并配有完善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局面,如保障农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的社会救济和农民医疗保险等,这些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上社会主新农村的进程。再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相关部门的看法,主观性太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知识层次低的群体很难把握农业法的走向,或者说很少能参与讨论、制定、修改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农民要争取的自身利益往往会被忽视掉。但作为农业人口占一半的国家,农民的声音如果被屏蔽,那么制定的法律很有可能会与农民的实际生活想脱离,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心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

1.2 村民自治基础薄弱,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笔者调研发现,随着新农村不断建设,国家对法制建设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农民对法律(特别是和农业有关的法律)都了不同程度的掌握,这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但是,农民对法律掌握上也存在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有误解的地方。其次,农民缺乏运用权利意识,不热心参政议政。特别是农村换届选举,大部分人认为选谁都一样,持放任的态度。

1.3 法制宣传方式单一,不被农民接受 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法制教育组织难,法制宣传很难快速、统一宣传到位,这就需要采取多样式、长时间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另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农村法制建设。即使在普法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活动方法单调、无聊,很难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再次,政府对法制宣传投入太少,专门的宣传场所少。最后,法制宣传的人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甚至有的宣传人员根本就不懂法。宣传人员大多不是固定的,抽到谁,谁就上,俨然把法律宣传当成儿戏了。领导的不重视,宣传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低,宣传方法单调,农民是无法在这个渠道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1.4 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法律应该是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根本手段,但法律的实施需要环境,没有环境支撑,法律就要受到挑战。法制环境的要素,包括公民尊法、护法意识、执法者执法水平、法律地位的确定、法律与其他社会权力的制约等。目前我国的农村法制环境问题突出。首先,基层调解部门建立不完善,甚至有基层根本就没有设置调解部门,或者调解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调解方法不科学,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法律工作人员很难真正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的心声,而且执法水平不高,加上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还往往存在抗法,不尊重法律的情形。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司法局等单位之间并没有很好的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农村法制环境存在的种种问题,这都为农村法制环境存在各种问题留下隐患。

2 完善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2.1 科学立法,尊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律 首先,结合我国“三农”最根本问题,切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可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采用现代开放式的农村立法思路,以《农业法》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修改《农业法》,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同时尽早制定保障农民切实利益的法律法规,例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和农民社会救济、医疗保险等。其次,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立法目的,以民为本,通过切实调查农村,了解农村真实状况,懂得农民心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农民所用,为农民所尊重,使农民切实感觉到法律存在的意义。所以,在选举人民代表时和制定有关农业法时,能够有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真正发出农民最心底的呼声。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家也尽早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律,从而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得到实惠就会增加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法律的范围,从而在农村的各个方面普及法律的实施,逐渐实现法制农村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2.2 保障村民自治基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随着新农村不断发展建设,为了更大发挥农村自治作用,保障村民实现高度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村内事情,发展农村民主,最大程度维护村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于2010年10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选举程序等。我国农村也纷纷按照该法各项规定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等工作,使村民管理农村有了更大的自治权。但在我国很多农村并没有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村民参政议政的意识有所提高,解决农村事务很大程度还主要依赖基层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明显缺乏村民自治的基础。因此,基层(乡)政府要做好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法,鼓励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务,从而增强村民主人翁的意识。重要的是要让农民知道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和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而能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促进农民法律意识逐步由外在走向内生,从抽象走向具体,让农民能够真正感觉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村民委员会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形成一个全民学法懂法的良好环境;其次,做好法律宣传,可以利用村头黑板或者横幅宣传关键法条,或者村委员农闲时组织学法活动,在寓教于乐中使老百姓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再次,要让村民信法,使老百姓在思想的最深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这就要求政府、基层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办事,呈现出来公平正义的大环境。从而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知道“守法”不仅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必备的素质。

2.3 改变宣传方法,加强宣传人员教育,提高法制宣传力度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靠外力推动,更要注重农村自身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推进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着力推进农村普法的经常化、多样化。

2.3.1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力度 首先,利用村中现有设备宣传法律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建立农民法制学校,这个学校可以建在村委会中,方便组织召集村民,也可以减少浪费资源,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课本、有老师、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制知识面授教育。

2.3.2 利用学校资源,通过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和法学院的学生组成法律宣传小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法律宣传。如有农村靠近大学,政府或司法局等可以该学校为资源,和学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让学校推举优秀法律专业学生,到村实习锻炼,为村民培训日常法律和农业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另一方面村民获得了法律知识,形成“校村合作”双赢模式。

2.4 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优化法制环境

2.4.1 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建设新农村如火如荼的时期,正好以该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网络。乡政府、司法局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选举人民调解员,调解员可由村委会成员、有威信的村民或有这方面专业的人员担任。从而加大调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和能力,争取使村内矛盾解决在村内。

2.4.2 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 一是确保便民服务措施到位。积极打造便民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案质效,简化案件审批手续,最大程度的缩短办案周期。二是确保法律服务到位。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帮助农民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三是确保司法救助到位。为了使农民真正实现“打得起官司”,该院拓宽了司法救助渠道,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免、缓;同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举证指导,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

2.4.3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解调工作 由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法院对大多数的案件都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使案件在调解中进行,达到息案宁人。其次,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争取把矛盾解决在执法的调解过程中。司法和基层民调组织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季节性、群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完善以户为点、以组为线、以村为面、以镇为片的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和初始状态。

参考文献:

[1]王红举.对新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J].农业纵横,2011(8).

[2]于文文.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山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4.

农村法治建设范文5

(一)法律援助对象覆盖面不全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只针对那些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没有将法人和社会组织纳入其援助的范围内。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仅限于自然人,其应该覆盖到法人与社会组织。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经济困难或特定农民群体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处于法律困境的乡镇企业或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却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这些经济组织陷入了困境,势必会牵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请农村法律援助。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农村经济组织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条例》来看,只有当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条件被侵害时才可以对其实施法律援助,这一条件过于苛刻,很多农民都无法享受到法律援助。农村地区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纠纷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很多与农民关系密切的纠纷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外。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很多涉法问题都发生了变化,相当一部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日积月累成为老案,危害了整个农村地区的安定团结。所以,我国应积极从立法层面扩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法律援助人才匮乏

长期以来的城乡差距导致我国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匀,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法律援助人才严重匮乏。这种情况导致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剧。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人多承担民事与行政,为农民提供民事调解、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但是这些人很少拥有律师资格证书,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有限。所以,在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积极培养农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乡等多种措施。

(三)组织机构存在重叠的问题

当前,乡镇司法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具有很大差别,给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不少阻力。基层司法所隶属于司法行政体系,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对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服务行业具有监管职能;基层法律服务所则是在农村地区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机构,其多为私营单位。这两种机构的经费、人员及收费方面都有显著不同。基层司法所有国家财政提供经费,其任职者为国家公务员,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不收取任何费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主经营,职工为普通职员,其在提供各种服务的时候依循相关标准进行收费,其所有的服务都是有偿的。

(四)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律援助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基层政府对法律援助方面投入的资金非常少。相关的渠道大多不顺畅,最终到位的资金非常有限。很多情况下,本案的成本远高于财政补贴,相关工作人员的经济性不高,办案效果非常不理想。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就法律援助的经费使用标准出具统一的方案与制度,使得实际工作中资金分配不均衡的状况非常突出,且资金的透明度非常低。对资金需求量最大的农村基层往往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五)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

从《法律援助条例》中我们可知,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将经济贫困作为最主要的适用条件,并没有对各种情况进行细化规定。这显然是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也没有明确指出当遇到紧急状况时,各级法律援助单位可否先行进行法律援助。这一点被社会各界所诟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获得有效路径,法律援助根本不到位。笔者认为,法律援助不应仅仅将经济贫困作为适用条件,还应该考虑多个方面,设定科学的援助程序。

(六)法律援助质量水平不高

在现实社会中,农村法律援助的质量难以衡量。不同的主体对法律援助往往会持有不同的看法,很难达成统一的评价。从根本上讲,法律援助借助于律师来向有需求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其质量应与普通法律服务质量水平一致。在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现实中,很多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水平都非常低,使得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深深地伤害了农民。

二、产生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

农村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或相关涉农事务而展开的法律援助工作。农村地区与涉农事务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现有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却并没有体现出这些特殊性。一是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将个案处理作为重点部分。我国的国情特殊,在拓展农村法律援助时多侧重于个案,并没有从援助机制方面入手,没有构建起符合农村实际状况的法律援助体系。在实践领域中,很多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无法承担其法律援助职能,只能被动地应付与处理。二是没有有效的互动机制,难以给农民带来实质性的法律服务。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地方财政能力有限,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获得资金的路径非常少,很多时候都要律师自行解决经费问题。这些律师不仅要承担应有的法律援助职责,还要自负盈亏。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还存在脱节的问题,难以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难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优惠政策非常少,法律援助成本非常高,这些成本最终转由当事人承担,使得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农民雪上加霜,有些农民不得不放弃法律援助。三是当前有关于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很多农民都不了解法律援助。从宣传方式上来看,其过于老套,并没有与时俱进,还是沿袭以往发放纸质资料的方式。从宣传时间上看,多选择节假日,大多非常短暂,缺乏持久性。很多农民都没有意识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使得其在遇到法律困难时未能够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二)物质基础非常薄弱

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各项基础设施仍然不到位,农民收入有限,这一点在欠发达农村地区更为突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当前现状下,农村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多本来应该由政府财政所支撑的内容,如宣传、办公与培训等,都由基层法律援助单位自行解决,使得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随着农村地区的发展,其所需要承办的案件不断增多,基层法律援助单位承担的费用越来越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深受打击,办案质量不断下降。除此之外,对于很多地方政府来讲,当前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工作是首要大事,其往往会忽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三)缺乏深厚的文化基础

在传统思想文化道德与农村特有的生活背景下,农民大多有与世无争的心态,很多会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文化在农村地区十分淡薄。大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遇到法律问题时看法过于狭隘,很容易偏激。这些都会导致法律援助风险加剧。比方说,在权益纷争案件中,法律援助申请人大多迫切地希望申诉,一旦败诉,其很有可能将原因归结到承办人身上,转而进行上访。这一点也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所顾忌的。除此之外,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主张和为贵,部分农民将法律援助理解为制造纷争。所以,当出现法律纠纷时候,很多农民会采用私下解决或调解的办法,很少会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在他们看来,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需要承担高昂的费用,所以,其大多选择其他办法来解决纠纷。

三、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策略

(一)从立法层面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法律援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法律援助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我国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农民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身的权益,其在面对法律困难时,往往会不知所措。即便是其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时,也往往会受到申请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难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就该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我国各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规有很大出入。针对此,我国应积极从立法层面上增加农村法律援助的内容,使得相关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二是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除了自然人外,法人与各种组织也应该被纳入到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内。针对农村企业的法律需求,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利于农村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这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了面向经济困难的农民之外,未成年人、残疾人与老年人也应该是法律援助的对象。除了民事类纠纷之外,经济纠纷与民主类纠纷都应该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内。

(二)从制度上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基层法律工作者大多不具备律师资格,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且从制度上肯定其特殊地位。二是鼓励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到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实习与就业,提升整体的专业水平。二是各级政府必须意识到法律援助是其重要的职责,给予该方面必要的财政支持。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基层政府无力承担该项财政支持,只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当前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重点多为经济建设项目,基于此,中央财政应针对贫困地区设置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的法律援助建设工作。基层法律援助部门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积极编写预算,做到资金公开与透明,合理地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作者:田露 单位:徐州开放大学

参考文献

[1]赵满红.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实证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2]梁高峰.需求导向型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3]黄漾静.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的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12.

农村法治建设范文6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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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昕蕾,刘悦.分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旅游纵览月刊,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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