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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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1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268-01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主阵地在城市,城市是一系列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滞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较为笼统、陈旧,难以发挥实际的环境保护效用。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让我们尝到了物质文明的“甜头”,但生态文明现状却给我们当头棒喝,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均衡的生态保护法制建设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2014年,我国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了建设“可持续”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并主张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主阵地在城市,相关部门对农村的生态环境缺乏保护意识,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将严重制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缺乏指导性综合性立法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没有根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立法,缺少类似《农村环境保护法》这种综合性法律,领域性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

环保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除在城市地区开展系统的环保管理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的认识。只有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才能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政府应该给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予以充分的认识,并树立环保先行、协调发展的理念。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环境保护法中有了理念性、思路性的突破,但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了解,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汲取国内外农村环境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立法体系,统筹兼顾,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的环境保护重心在城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更好地改善当前全国环境立法缺失的状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效力。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抓住农村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现实问题、紧要问题、突发问题,改善当前的立法方式,增加特殊性立法,结合地方的地利人文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

(三)完善地方立法规划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要想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完善的立法规划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前瞻性实施。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规划体系不完善,立法保护的效力难以有效地发挥。为此,地方政府在进行地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有科学的制度、机制体系,按照法定成都评估和审查,确保立法规划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四)做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农村环境监督主体一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存在很大缺失。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积极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将其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凸显出来,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地区设立环保所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环保所的监督管理内容可以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二,改善当地的环保审批手续,改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质量;其三,监管和治理当地的环境破坏、污染等行为,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养殖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其五,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相关的投诉、等案件。

(五)完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基层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建立专门的非诉讼救济制度以及专门的纠纷救济机构。此外,还需要完善诉讼救济制度,结合当地的环境诉讼实际情况,为农民提供诉讼的便利条件,改善诉讼救济的调解功能。

三、总结

农村地区占地广泛,生态环境复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纠纷比较多,监管不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研究。本文分析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林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民营科技,2015(02).

[2]祖龙飞.发展农村经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J].能源与环境,2013(04).

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2

关键词:市场经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Abstract: currently,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s far behind the building boom situa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system in many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depth constrain the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How to effectively for th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worth thinking about.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nd summari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也随之飞速发展,而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远远落后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形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建筑工程造价成为建筑业的核心问题。如何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是建筑行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涵义

工程造价管理是在遵循工程造价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之上,利用科学技术原理与经济、法律等相关管理手段,科学合理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项目实际问题,争取最大化利用项目人力、物力与财力,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全部组织活动与业务行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暴露出诸多问题。

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现状分析

1、 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

长期以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僧多粥少”的供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部分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如降低工程造价、垫资施工、缩短工期、肢解发包等等,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只有拼老本,保眼前,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大大的扰乱了建筑市场,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后劲,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2、 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

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但他在额我国适应不良、水土不服的关键原因是建设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还没有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无法避免“价格大战”式的恶性竞争,但只要对“什么是低成本价报价”进行详细界定,恶意低标是完全可以防治的。

3、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

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4、 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缺乏约束机制。

现阶段我国投资体制还不完善,责任机制还不健全,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约束机制, 特别是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使得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 直接取决于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某些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在建设工程中不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严格履行合同条约,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在工程发包中片面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愿打愿挨, 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 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建筑市场治乱的首要着眼点, 就是要规范业主的行为。

5、 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

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 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带有行政色彩,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一部分中介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超负荷的工作,造成一部分工程的招标工程造价不准确、影响了招投标工作质量。

三、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对策

1、改革定额地位,采用工程量清单以量价分离的方式进行工程招标,使工程价格竞争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定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计算造价的作用不应该法定性,而是起指导性、 参考性作用。 在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下,对具体的施工图,所计算出的量一般不因施工工艺和施工的不同而变化,更与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的市场价格无关。 我国现行工程价格构成中的所有内容,即直接费、利润、 税金等,其高低取决于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 生产管理水平、 所采购的生产要素的价格水平及投标策略等因素,各企业拥有的资源条件不一样,完成同一工程的消耗量肯定不同,因此企业应该具有其自主报价权。

开放市场,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招标,降低标底的作用或无标底招标,有利于反腐倡廉,使长期以来泄露标底的问题得以解决;投标单位不用再在标前对同一图纸计算工程量,避免重复劳动,节约了时间,大大节约投标单位成本,使投标可集中精力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和询价,明显缩短招标周期;工程价格不再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企业要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真正成为独立自主、 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完善市场机制,使工程造价管理改革顺利进行

平等竞争必须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并满足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完善建筑,培育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

3、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节能降耗,向管理要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最终促进了施工企业生产力发展,增强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为国家和社会节省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项目建设,为民造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使建筑业原有的超额利润在竞争中变成平均利润,有利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为此,政府应采取两管齐下的方法,一是抓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再向全国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使工程管理改革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4、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措施

在建设工程造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体制上还是思想观念、人员素质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因此,在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程中,既要肯定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认真分析它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认真分析它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端,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去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造价管理的改革应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规。

(1)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规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建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 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

(2)理顺各方关系,加强配合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管理,实行分阶段、分部门的管理,而根据政府职能要求,工程造价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管理。 因此,必须理顺关系,各负其责,加强协调。

(3)规范中介服务,提高竞争力

中介机构是建筑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服务主体,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提倡服务社会化,市场法制化。 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就是一种有偿的社会化服务,在目前条件下,我们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高度专业化、 功能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工程承发包双方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同喜.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策略分析[J]. 经营管理者, 2010,(05) .

[2] 于量. 强化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思考[J]. 华章, 2011,(14) .

[3] 陈明书. 建筑工程造价优化管理策略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 2010,(15) .

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3

关键词: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350-01

原州区地处宁南山区,干旱缺水,工农经济不发达,导致县域经济困难,而原州区的各个乡镇发展又极不平衡,部分乡镇财政更是极其困难,笔者根据各个乡镇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改变乡镇财政困难的措施。

一、按照精兵简政、减负增效的原则,推进农村各项改革,为乡镇财政体制的健康运行创造条件。一是要巩固乡镇机构改革的成果,大力裁减财政供给人员,推进人事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通过撤并乡镇党委、政府的内设机构,下放“七站八所”以及垂直部门的管理权限,归并相近相关职能,实现机构总数和财政供给人数的同步减少;通过加大中小学校结构布局调整的力度,严格教师资格管理,确定合理的师生比例,减少教辅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今后,乡镇增加财政供给人员,应在不超过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实行逢进必考、公开选拔,以此实现对财政供给人员数量和质量的源头控制。二是要大力推进财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征管秩序。笔者建议,针对目前财税机构分设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应推行乡镇财政、地税机构“统一领导、合署办公、分别管理”的征管模式,以加强乡镇财政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优化财税部门依法征管的环境,进一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益。三是要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把乡镇干部、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妥善解决好乡镇干部、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退休工资发放和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的问题。

二、按照区分来源、分别负担的要求,合理化解乡村两级债务,规避乡镇财政风险。乡村两级债务是目前困扰乡镇财政运行的一个核心问题,特别是在加大治乱减负力度和即将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下,乡镇债务的化解更加迫切,也更加困难。如果化债消肿工作没有做好,就会进一步扩大债务规模,引发财政危机,造成恶性循环。笔者认为,化解债务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核查清理债务,区分情况,落实偿债责任和途径,列出化债时间表,增强还债还贷的计划性和主动性。要发动干部集思广益,采取企业破产清算、受益对象承担、拍卖资产抵偿、清理“三角”关系、高息借贷挂息、安排专款归还、强制节支还债和呈请上级豁免等多种办法,分轻重缓急,以付息为主、还本为辅,逐年清偿债务,防止债务负担转化为财政短收和垫付风险,影响财政平衡和政权稳定。二是要正确处理农民减负与乡镇财政清理债务的矛盾,依法依规大力组织清收税费欠账。要根据数额大小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订清欠计划,分期分批抓落实。三是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要把任期内化解债务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防止乡镇政府在没有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盲目举债和为企业、个人担保。四是要加强新借债务的管理,切实增强新建项目和受益单位的偿债意识,建立还贷准备金,完善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确保不给乡镇财政增加新的债务负担。对政府举债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也要落实项目资金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责任制,实行跟踪审计,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坚决地追究责任。

三、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倾斜贫困乡镇,让农村休养生息。根据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扶贫攻坚任务较重、历年积存债务较多而且抗拒自然灾害能力较弱的实际,原州区政府应考虑加大对乡镇(尤其是贫困乡镇)转移支付的力度,在出台增资补贴政策时应对乡镇重点倾斜照顾。原州区本级财政应以自给为目标,逐步削减乡镇的体制上交。对乡镇体制的调控,应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收支基数,着重解决乡镇之间的财力不均衡问题。同时,各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可引入奖惩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以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开源节流的积极性,消除乡镇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乡镇财政自求平衡的能力。

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4

一、安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安徽近几年的劳动力转移在1995年以后大致呈现稳定增长趋势。2004年转移劳动力1121.4万人,比上年增加140多万人,增长1.9%,转移速度达到0.38456。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是农村劳动力“三大”转移的行业,跨省的地域性转移进一步上升,东部地区仍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地区,转移劳动力年轻化、知识化和技能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经济效应

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不仅是安徽农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21世纪完成工业化、城镇化的主题。安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劳动力过剩的二元结构省份,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经济总量的影响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其落脚点是农民收入问题。目前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已成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一条途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是实现充分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产业间、城乡间、地区间不断转移,使中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摆脱了单一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新局面。

本文对八十年代以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行为与其追求的经济目标――经济收入之间的发展变化关系做一分析。(如表)

从图中可看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转移劳动力数量关系较为显著,可以说劳动力转移对提高农民收入起了很大的作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行为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方面是改善收入来源结构,提高非农产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一个方面是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生产率的提高来增加单位农民产量,进而增加其收入;通过生产率的提高还可以降低农产品的成本而提高其利润,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他们的消费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可支配收入能够较为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和差别程度的指数。本文用可支配收入作为描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参数。在中国现行统计调查方案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被定义为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缴集体任务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可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本内容与可支配收入一致,因此可以直接作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使用。在新的统计年鉴中,可以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一项。根据测算,就可以确定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别,也就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尽管城乡收入差距原因复杂,但可以肯定一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能够提高农民收入,而且也是目前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它能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里的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并不是指这一差距的绝对缩小。这里所谓的收入差距缩小是指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重要贡献的收入来源对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起到了一个相对缩小和抑制的作用,而劳动力转移获得的非农产业收入就是这样的来源之一。所以,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作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劳动力转移对实现农村小康的影响。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是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来影响农村小康的实现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设计的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指标体系,对安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行综合评价。安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综合监测结果如下:2003年安徽全省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综合实现程度是10.6%,比2000年提高4.79分,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是低了6.3个百分点。六个子系统方面的实现程度分别是:经济发展的实现程度为-9.6%。社会发展的实现程度为12.5%,人口素质的实现程度为26.9%,生活质量的实现程度为9.6%,民主法制的实现程度为68.3%,资源环境的实现程度为7.8%。

作为农村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的基础和保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指标体系中的比重是最大的为20%,却还未达到总体小康标准,致使安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安徽农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28%,这说明安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相对均等,但仍属于低收入水平状态。

随着安徽农村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善,2003年安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1.4岁,超过农村总体小康的水平,实现全面小康的34.5%。农民人口素质总指标的综合实现程度为26.93%。安徽2003年农村居民年人均文化娱乐支出约为47元,占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信息化程度为35.4%,实现程度为23.13%。安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综合实现程度为68.33%,是安徽在这六个子系统中实现程度最高的一项。

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5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立法层次较低、保障水平低、资金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历史的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制度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所以,只有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才能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和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入新的探索试点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已覆盖40%的农村人口,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范围有所扩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低、资金来源不合理、管理分散混乱等问题,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些问题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相关立法滞后,层次低,缺乏法制保障

社会保障实质上应该是一种法律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的基础。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涉及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单行法规至今仍然是一片空白,《宪法》第45条规定的社会保障权难以在实践层面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只能停留在法律观念层面。

(二)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而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基层组织自己解决,国家只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承担部分责任,其他如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则出现中央财政支持缺位的现象。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是最低的:加拿大39%,日本37%,澳大利亚35% ,而我国却只有12%左右,而这区区的12%也绝大部分都给了城镇的职工。①

(三)保障项目少、水平低

在保障项目上,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较为全面的保障项目,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真正发挥作用的只有农村五保、扶贫、临时灾害补助等项目。在保障水平方面,单就最低生活保障来说,虽然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但由于资金短缺,需求人数众多,保障标准很低。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对于不断上涨的物价来说,这点补助只能是杯水车薪,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

要想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使其规范化,就必须加快相关的法制建设。在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条例的基础上,按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权威性和完整性。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出台《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来对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守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具体实施办法,以利于本地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政府应当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这是由社会保障这种特殊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政府应当调整财政分配格局,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当然,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当前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确保所投资金落实到位,并引导社会上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另外,政府应该建立合理的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确定专门社保的管理机构,强化自身的监管责任,同时组织社会舆论和群众、上下级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共同监督,保证农民社会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

(三)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安全有效的资金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保障顺利开展的基础。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政府更是没有足够的能力独自承担这笔巨大的资金,所以在我国广大农村亟待尽力合乎实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目前在我国农村建立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出资的出资机制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首先,建立农民个人的社保账户,个人按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可以与农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收益相挂钩,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其次,广泛动员乡镇企业、工商各业为农村社会保障筹集和捐助资金,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注入新的血液,国家则通过给与其相应的税收或者其他优惠政策予以鼓励;最后,政府财政支持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应以专款专用的形式来确保农村社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加大对农村社保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更多的资金能流入社会保障体系,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剑阁:《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年

[2]谭志慧:《浅议中国当代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2006第7期)

[3]钱文亮:《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6

一、林改是农村改革的拓展和深化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整个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加快林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全省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进一步理顺和明晰林业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地为稳定、落实和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促进我省林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林业产权尤其是占全省森林资源85%以上的集体林业产权,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不落实的问题。通过改革,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让农民群众更多地从林业经营中得到实惠,真正形成“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破解当前林业发展难题,加快林业发展,实现我省林业率先跨入可持续发展新阶段的迫切需要。当前,林业改革的重点在两大块。一是分类经营改革。也就是在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后,明确如何严格保护公益林,维护生态安全;如何放活商品林,提高林业经济效益。二是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林地、林木的权属,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我省既是一个农业省份,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山区省份。全省2/3的人口在农村,2/3的国土面积在山区,85%以上的森林资源也集中在山区。当前,综合开发山区资源主要有两大障碍因素。一是思想观念还没有从过去以木材生产为主的传统观念上转变过来,认为开发山区资源就是砍木材,没有把开发的重点放到毛竹、油茶、森林旅游、森林蔬菜、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等这些既不破坏生态环境、又极具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的产业发展上来。二是体制机制不活。山区林业经营中公有的比重较大,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较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大力发展股份林业、民营林业、个私林业,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形成市场带企业、企业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市场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的山区资源开发格局,做大山区经济总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

二、林改的核心是彻底还权还利

林改工作纷繁复杂,但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就是还权还利。

所谓彻底还权,就是把能够分到户的山全部分到户,凡是能够单独区分开来的山场,一律不搞联户发证。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此,我省提出了以县为单位,分山到户率、分户发证率、纠纷调处率、群众满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的要求,并把它作为林改检查验收的最低控制指标。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坚决分山到户,把经营自彻底还给林农,充分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到目前为止,我省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全省分山到户率达到82.5%。

所谓彻底还利,就是从2004年9月1日起,将除育林基金外的所有涉林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并且不允许出台任何其它收费项目。省委省政府态度非常坚决,把利益彻底还给林农,财政面临的困难由政府承担。为此,仅省财政就拿出6个多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别安排给县、乡、村,确保取消涉林收费后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林改使江西农村焕发出了勃勃生机

一是林地林木全面升值,林农收入大幅度增加。根据省统计局抽样调查统计,通过减负增收和发展林业,2005―2007年,全省农民来自林业的现金收入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由于林改政策的拉动,全省木材价格大幅上涨,主要木材产地的木材收购价均上涨了1倍以上,毛竹价格上涨了3倍。林木林地的流转价格也随之大幅攀升,得到林改实惠的农民个个喜笑颜开,齐声称赞党的富民政策好。

二是林业经营者积极性空前高涨,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开始形成。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地激发了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热情,企业、个人造林育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2005―2007年,全省每年完成人工造林都在320万亩以上,2008年将有望突破500万亩,其中企业和个人投资造林将超过2/3,创历史最好水平。按照每亩投资250元的标准计算,2008年全省投入造林的社会资金将达到8.3亿元以上。

三是大量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林改中,许多积怨多年甚至经地方法院判决都难以执行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由于产权明晰到户,老百姓护林积极性大大提高,森林案件连年下降,农村社会秩序井然,林改对和谐平安江西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促进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巩固了基层政权。林改的基本做法是充分发动群众,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整个改革过程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主,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极大地提升了基层组织依法理政水平。同时,广大基层干部在林改中兢兢业业,历尽千辛万苦、踏遍千山万水、深入千家万户,感动了群众,锻炼了干部,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林改后的村级换届,干部连选连任的比例大幅度增加。

五是林业管理体制得到理顺,依法治林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林改,全省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从此不再靠向老百姓收钱过日子;过去靠垄断经营养活的林业公司,改为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390多家森工企业完成了改制,改制面达到73%。全省建立了一批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产评估、木材检量等中介服务组织,将部分非行政职能从林业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林业执法环境的优化。

四、巩固和发展林改成果必须不断深化各项配套改革

(一)鼓励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加快建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的规范流转,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林业要素向大户和能人集中,实现资源变资本,提升林业发展水平。目前全省共有35个县(市、区)建成了林权交易中心,共实施1169宗、面积达69万多亩的林权转让交易,涉及金额达7亿多元。另有13个县(市、区)的交易中心正在建设中。林权交易中心正在成为一个集林权登记、信息、交易实施、中介服务、金融办理、综合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林业管理与服务平台。

(二)完善林业法律法规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是确保林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已经出台《江西省森林条例》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的单项地方性法规。目前已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有:《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湿地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必将会促进我省林业的发展。

(三)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林业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了破解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依托现有的投资渠道,继续争取国家在长江防护林、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血防林、林业种苗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主要是与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发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完善贷款和抵押、担保等政策。到2008年底,全省新增林权抵押贷款30亿元。同时,针对林业的自然属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特点,积极探索开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林业自然灾害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着手建立林业救灾准备金制度,有效利用社会保障机制来化解林农的经营风险。

(四)建立更加有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要改革木材采伐管理制度,确保采伐指标到户,在全省全面禁伐天然阔叶林。与此同时,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直接受益单位补偿为辅”的筹资机制,不断提高生态补偿能力,缩小林农收益差距,充分调动林农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一方面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提高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额度;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开辟公益林的社会化补偿途径,如从矿山、旅游、水电等部门提取补偿资金等,以减轻财政补偿的压力。

(五)组建“三防”协会等林业合作组织

组织和引导林农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建各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在政策扶持、信贷融资、采伐指标分配、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有效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林农抵御风险的能力。到2008年底,全省组建“三防”协会等林业合作组织突破1万个,成为我省林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创新科技体制,为林农提供良好的科技服务

大力实施科教兴林战略,努力提高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林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使林业科技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