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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论文范文1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4.第四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

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年进行了修改)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进行了修改),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5.第五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

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父母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为儿童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同时,应把德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各个方面,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第五,不同类型家庭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对非婚生、收养、重组、离异等不同类型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尤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规定。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主体从以往的生父扩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至十八岁为止变为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生活费和教育费数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证明以及生父的领回抚养权去掉,更具人性关怀。关于离异家庭,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抚养的子女”改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内容及途径。家庭教育开展的内容及途径在《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规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详细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过程中,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专门规章,主要有四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三次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一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这些家庭教育规章内容便是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标升华

在指导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从“九五”计划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计划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规划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系统化。在总体目标方面,从“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不断发展、提升,具有前后连贯性与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计划中主要对家长的育儿、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则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社会等公共层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由个人层面的实施到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到专门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前后相承、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载体建设

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一是家长学校性质任务的转变。家长学校的性质由“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转变为“成人教育机构”,有了归属机构;由“良好场所”变为“主要场所”,确定了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长学校的任务愈益强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儿观,从根本上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而非单纯对育儿知识和方法的传授;由以往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灌输转变为通过亲子活动促使家长和儿童间的双向互动。二是家长学校办学规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设立的质性飞跃。从“九五”计划创办各种家长学校,设立示范性家长学校;到“十五”计划巩固各级家长学校并提高办学质量,增加示范家长学校;到“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再到“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省、市、县、乡镇、村普遍设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扩大指导服务覆盖率,体现了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拓展,逐渐实现了由量到质、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由实体世界到虚拟世界的飞跃。三是以家长学校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九五”和“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十一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家长学校逐渐把分离的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家长学校检查评估的建立。家长学校的评估制度从“建立评估制度”,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把重点放在督促指导上;评估内容由对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硬性指标的评估,到新增加“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再到强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逐渐侧重于对家长教育主体的受益程度以及实践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一是宣传媒介的革新。从“九五”和“十五”期间报刊、电台、电视节目、咨询电话等传统家庭教育传播媒介的应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再到“十二五”要求不仅提升各地传统传播媒介的量和质,而且利用新兴媒介技术,办好网上家长学校,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二是宣传内容的变化。前两次计划要求深入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十二五”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体现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转变。三是宣传形式的多样。“九五”计划要求利用节假日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十五”计划建议以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开展宣传;“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宣传形式逐渐多样化,并注重提高家长儿童的参与性、主体性、互动性,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家庭教育队伍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是扎实推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一是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九五”到“十二五”规划均要求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逐渐由个人层面过渡到有组织的社会团队,队伍不断壮大。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九五”和“十五”计划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十二五”规定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三是指导课程及专业的设置。“十五”计划规定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从“九五”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问题研究;到“十五”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即以应用研究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性,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二是研究机构的全面建设。由“十五”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三是国际交流的加强。“九五”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为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足见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设成果的丰硕。从“九五”和“十五”在一纲多本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部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编写过程逐渐规范化,适用人群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学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阻力因素

通过对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解读,以及对家庭教育法制化构成要件的分析,发现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君主集权统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社会以及民众之间,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而且,限于个人视野或知识文化的局限,我国民众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也难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这致使我国社会在整体上法制氛围较弱,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基本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中,均反复强调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但似乎这些规定一直停留在口头命令和口号上,并没有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行政政策的权威。因此,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偌大的社会工程中,民众的法律观念淡薄等是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忽视民间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立法主体不明确。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层级和立法形态上,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重要规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体多为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牵头,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这虽然体现了我国各个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各部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甚至还是监督机关,导致家庭教育的多头立法执法、推卸责任等问题,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公正性。“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①。而且,综观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建立在本土知识谱系之外的、令人费解的非日常生活的专业术语;加上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民众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民间习惯、族规家法中一些优秀传统的吸收与继承。这致使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脱节以及民众对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视、排斥与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但也表现出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化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与义务,缺少立足于父母来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少有对父母这一“强势”群体的法律关怀和保护。一味苛求父母,而骄纵儿童,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会阻断家庭中父母和儿童之间的平等沟通、对话和互动,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不平衡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应用的对象是否只有父母这一群体?难道不包括儿童这一群体吗?在家庭教育法制化过程中,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缺乏对家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与解决。在家庭教育的各种专门规章中,主要是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如家庭教育的载体、宣传、人员队伍、研究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发生巨大变迁中所实际遇到的问题,如家庭亲子关系、家庭艺术教育、家庭代际冲突、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等进行指导。总的说来,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对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还不够。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对弱势家庭的关注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唯有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导方法。法的价值便是追求社会公平,虽然在各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标榜为社会所有群体、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实际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规定的指导内容却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缺乏对农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关心,有失公平。难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只能充当“锦上添花者”?事实上,家庭教育法更应该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适用人群以及受益群体理应是惠及社会所有普通大众的,尤其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今后应针对离异重组、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随着家庭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法来有效指导我国家庭教育的开展。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固有观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对家庭教育的固有观念。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①虽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  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动;而且传统社会家长、族长进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现代社会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使家庭教育似乎成为家事、私事,属于私人领域。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与社会各个领域息息相关,社会化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①。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领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视阈,成为公共事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②总之,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大力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思想,着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养,强化父母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

(二)结合我国民间习惯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时,应明确教育部为其立法主体,减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与共的教育形式,在民众之间有更强的适应性、针对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③习惯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在国家法之外、之下的习惯法,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中,既有历代统治者对皇室成员的训诫,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训、箴言、教子格言等,还有普通百姓的族规家法。这些家教传统尽管有封建礼教摧残人性的一面,但对家庭子弟个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却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时,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刻意使用特别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续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族规、家法来约束教育子女;当家族或家庭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自然而然的会使用传统的儒家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法来解决家庭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时,应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可以鼓励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家庭教育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关注家庭中的现实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负面案例,如“狼爸”、“虎妈”大行其道;同时,从2011年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事件,到2014年甘肃会宁司某因琐事锤杀母亲事件,家庭中子女伤害父母事件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最终把责任归到父母身上。事实上,有必要立足国家、公共视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政府的职责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需要通过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多项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缺乏国家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国亟待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也应保护父母,应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性,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使父母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最终实现父母与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互动互学,共同成长。

(四)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制定公平正义的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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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人教育法制化的内涵

规范成人教育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成人教育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成人教育制度是成人教育发展完善的必要规范。成人教育的实践不断的表明,成人教育制度涉及到如何最大限度办好成人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如何规范,如何将其权利义务转移给合作办学主体,其成立条件如何。在多元化办学主体存在的条件下,如何规范办学自主权,企业及社会如何介入成人教育。在办学体制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怎么实现集权与分权,怎样规范招生权、办学权、管理权。在成人教育过程中实现法制化就要对与成人教育相关的各种关系及其程序依法规制,有效运转的进程。它反映成人教育制度的演变,标志着成人教育已由初始阶段的自发状态上升为国家意志,反映成人教育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和有效性。其主要内容就是规范成人教育的目标、内容、措施、体制机制等。

(二)中国成人教育法制化的发展

随着成人教育实践的丰富,我国成人教育制度逐渐发展壮大,成人教育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培养出大批知识人才,我国成人教育法制化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历程揭示了人们对成人教育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的过程。第一个阶段,成人教育法制的确立阶段。从上个世纪新中国建立不久到整个50年代。新中国建设百废待兴,在党和国家号召下,很快开展开了工人、农民教育的浪潮,提高工人、农民的教育水平,使之与普通教育平行发展。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是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的主持下于1950年9月在北京胜利召开,大会制定了工农教育实施方针、政策和措施。1951年10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决定》第一次从国家角度以法令形式提出成人教育制度问题。新的成人教育制度由政务院于1952年实施。中国高等函授教育的学制也由教育部在1955年确立。次年,业余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特别班的学制也得以确立。根据实践的需要又多次进行完善,成人教育制度终于初步建立。第二阶段,成人教育法制发展阶段。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在这个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确立,工作重心的转移,成人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非常明显,于是加快了成人学历补偿教育。同时,明确提出实施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初步形成成人教育体系,为成人教育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成人教育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其法制化呈现迅猛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也提上日程。《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的报告》被国务院在1981年批准,中共中央在1985年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岗位培训制度被正式提出。国务院随后要求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以适应人民接受教育的需要。1987年,《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出台,这对于中国成人教育制度建设十分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逐步确立了中国成人教育制度主要框架,成人教育的任务进一步明晰、职责更加明确,制定了各项政策来解决成人教育发展中暴露的问题。如三种证书制度的实行、考核机制与岗位合格证的颁发、成人高等学校发展的重点,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各类学校之间的联系、协作。并对成人教育经费的投入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对其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也进行了规范,实行分权和放权相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三阶段,成人教育以基本法为主体的法制化形成阶段。从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1993年,国务院出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出台。这个阶段法制化建设由分散单项的制度安排上升为整个成人教育制度战略构想和法律规范的高度。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成人教育不仅是传统教育的完善,而且是建设终身教育的创新。国家要不断完善成人教育制度,继续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系列教育制度,如岗位培训制度、证书制度等,并深化改革成人教育办学体制,实现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合理体制。我国成人教育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推动了普通教育法制化,而且对成人教育进行了纲领性规定。奠定了成人教育法制化的法源基础。指出成人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重要途径。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通过,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民办教育也走向法制化道路,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多元办学体制。2004年,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004年,批准《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大力推动多样化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实现了成人教育以学习者为主体,政府资助,单位鼓励的体制。201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立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的职业教育、培训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人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它有效地引导和保障了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

二、我国成人教育的现实困境及法制化建设中的问题

(一)成人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

1.社会对成人教育的认识不够。

教育管理机构偏重普通教育而忽视成人教育,对成人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企业及社会认为成人教育是市场调节的主体,对成人教育参与热情不高,支持力度不大,没有真正认识到成人教育的直接受益者是个人、企业、社会。办学主体在举办成人教育过程中,过分看重经济利益,忽视成人教育的社会职能,许多高等成人学校在资金投入、师资配备、教育资源利用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支持。只把成人教育作为一种创收的手段,没有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提高国民素质的高度去看成人教育。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推进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但是由于社会基层对成人教育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偏差,造成成人教育社会推动力不够,在法制建设上自觉性不强。

2.成人教育的机构职能不到位。

从国家层面上看,缺少成人教育统一指挥系统。从地方层面上看,有些成人教育系统被合并、撤销。或者虽有机构但在成人教育办学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导致成人教育机构无法协调指导、细心管理。正是由于管理机构、管理力量、管理职责的不到位或缺失,造成成人教育市场后继乏力。

3.成人教育的市场混乱。

我国的成人教育市场很大,竞争也很激烈。成人教育各自为战,放任自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办学合作单位为了招揽生源进行了恶性竞争,在同一区域、同一学校多家办学合作单位争夺生源,打价格战,甚至国外的办学机构也参与了这场竞争,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这些无序的竞争破坏了成人教育健康发展。

4.成人教育特色不鲜明。

把成人教育等同于普通学历教育,忽视学历之外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以至于形不成成人教育的特色和亮点。把成人教育应有的针对性和实践性没有发挥出来,出现了为了学历而上学,学不学一样拿文凭的怪现象。

5.成人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由于生源质量差,学生的自学能动性不高,制度的约束力不强,教学管理的不到位,国家对成人教育质量的监控体系缺失,造成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的下降。

6.社会认可度低。

在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下,社会对成人教育学生“另类”看待,不属于大学毕业,一些工作岗位成人教育学生被排除在外,在晋级提升也被作为“另类”人员,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承认。

(二)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少基本法的支撑与保障。

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普通教育共同构成我国教育的完整体系,共同支撑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为教育的重要一极,有着普通教育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但是我国社会成人教育法制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宪法层面,建设学习型社会,实行终身教育,发展成人教育并未列入现行宪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了高等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四大教育体系,但是《成人教育法》一直缺位。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虽有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但就成人教育没有单行条例。成人教育的法制大多散见于政府文件或其他低层次规定中,这些规定是一些零碎的、浅显的,缺乏系统性和强制力,而且立法空白太多,内容滞后,不具协调性和前瞻性,对成人教育实施场所、经费保障、管理机构、资源配备、体制机制缺乏强制性规定。发展成人教育没有基本法保障,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实属遗憾。

2.现行政策强制力弱。

由于我国缺少统一的《成人教育法》,从而使成人教育虽有大政方针但无法在统一的规范下落实,虽有各部门的单行规定,各办学主体的章程,但法律的空白多,它们之间相互冲突,造成执法者无法可依、执行者无法遵循,法律难以适用。更有甚者,由于法律层次低,行政单位无权行使处罚权,或虽拥有处罚权,由于大环境的影响难以实现处罚。就现行政策来讲,由于政策具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使原有政策面对新出现的问题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办学主体多元化,但相应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办学行为出现混乱局面。为了规范自主权,2007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各地教育部门相继制定管理意见,但是由于层次太低,成人教育混乱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治理。成人教育规范化,需要以《成人教育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具体实施,形成层次分明、调整有效、坚强有力的法律制度。

3.成人教育依法实施的意识淡薄。

就办学主体来讲,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主体也能得到行政许可,教学质量多次达不到要求的没有得到应有的限制;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一向遵纪守法、办学成绩较好的办学单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就成教学员来讲,以拿到文凭为目的的成教学习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在此基础上学习制度、考试制度无从实施与遵守。社会对成人教育依法实施的意识普遍淡薄,阻碍了成人教育的发展壮大。

三、西方发达国家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启示

(一)欧盟成人教育法制化建设历程及启示

在欧盟范围内,英国成人教育是成功的典型。英国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既是成人教育科学发展的法律保障,又是实现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和学习权的法律基石。英国在成人教育发展的每一个重要阶段都会颁布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1919年,颁布《史密斯报告》,该报告使英国成人教育作为制度被确立下来。1924年,《成人教育章程》颁布实施,该章程不仅详细规定了成人教育入学的条件,而且对课程内容也进行了规范,深刻影响了成人教育的发展。1964年颁布国家培训法案即《工业培训法案》,建立由政府监督的工业培训,具体培训交给产业培训委员会进行。1973年,《就业与培训法案》颁布实施,成立制定培训政策的人力服务委员会。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颁布实施,明确了教育主管机构在义务教育结束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把成人教育归类于继续教育,要求地方教育当局必须在其管辖区确实提供高等教育设施的责任。1992年,《扩充与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该法案明确界定了成人教育的主要机构。自1993年起,成人教育经费由成立的扩充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地方教育当局共同承担。此外,英国成人教育制度还包括:《学习的时代—新英国复兴》绿皮书、《学习的成功》白皮书、《学习与技能法》、《高技术移民方案》、《技术———在商务中增强,在工作中提高》白皮书、《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等文献中。法国1919年颁布《阿斯蒂埃法》,该法案规定未满18岁的青年必须接受免费义务职业教育,雇主应保证学徒和青年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1947年,法国议会批准“教育改革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改革教育方案,要求创造青年离开学校后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1971年,颁布《职业继续教育法》。该法案提出“接受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所有劳动者都应享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同时要求确立雇主支付教育费用的计算方法,提出劳动者应享有教育休假的权利,要求国家、企业、个人在继续教育中应尽的义务。1984年颁布新《职业教育法》,重申带薪培训休假制度,雇主应为成人职业教育提供经费,确立成人职业继续教育监督与检查制度,要求培训班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德国在成人教育过程中陆续制定一百多部与相关法令,主要包括《青年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上述欧洲国家教育法令,主要有以下精神:一是政府把成人教育法制放在了重要位置;二是把市场机制引入成人教育,用市场手段调动、分配资源,形成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三是地方管理成人教育的积极性充分被调动;四是鼓励企业参与成人教育事业;五是国家对成人教育采取了有效的规制手段,如国家拨款、考试制度等;六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强现代化手段在成人教育中的运用。

(二)美国成人教育的法制化经验和启示

美国教育世界领先,其成人教育也非常发达,早在1848年,马赛诸塞州就授权成立各种形式的成人学校,创造成人继续教育的机会。美国在1862年颁布实施《草雷尔法案》,如果农工学院主要面向产业界和劳动者授课将会无偿获得政府用地,1887年和1890年又相继颁布法令,拨款联邦各州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培训的农业试验站。据统计,美国设立成人学校的城市在1900年就达到156个,有力的提高了公民文化水平,推动了社会发展。美国在1914年出台《史密斯———来沃法》,资助各州建立农业及实用技术推广中心。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颁布实施,资助在大学教育之外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这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实施有效解决了中等职业技术人才不足问题。1944年颁布实施《退伍士兵权利法案》,规定在战争服役超过90天退伍士兵免费接受不超过4年的职业教育训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建设终身学习社会,联邦政府颁布《国防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美国成人教育法令的主要经验是:一是运用立法对各州成人教育发展进行干预;二是紧紧依靠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实施成人教育;三是发挥各州和成人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性;四是崇尚实用,强调教育方式的灵活多样。

四、我国成人教育法制化对策

回归丰富的成人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对成人教育学科建设而言是成人教育未来发展应采取的基本态度和首要的方法选择。鉴欧美成人教育法制化经验,反思我国成人教育制度化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现我国成人教育法制化。

(一)加快成人教育立法,完善成人教育法律体系

成人教育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形成体系完善,层次分明,相互支持,各有调节,完整的调整体系,使决策者形成的顶层设计有法律保障,执法者有法可依,遵守者树立法律意识,达到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于成人教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把建设学习型社会写入宪法,确立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的宪法地位,在保证教育机会均等性的前提下实现成人教育的全民性,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从根本法上找到法律依据。借鉴欧美国家成人教育法的经验,加大《成人教育法》的立法工作,保障成人教育健康发展。从基本法的角度规范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行机制、机构经费保障等大问题。既要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保证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完善行政规章,加大法理研究,总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理顺各种法律关系。

(二)规范成人教育体制机制,保证成人教育良性运转

1.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保证集权和分权的落实。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就是既充分发挥中央宏观控制的作用,又要调动地方办学的自主积极性。采用综合调控手段如国家拨款、考试来实现成人教育有序发展。就我国来讲,立法工作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成人教育法》。在拨款上,应制定拨款的强行性法律。在国家考试上,虽然每年组织部级入学考试,但国家对其重视程度还不够。在专门机构上,要建立统一的指挥中心。在宏观规划上,应加强宏观战略规划,规划的制定要统揽全局符合我国实际,持之以恒,保证落实。在成人考试上,要建立认证中心。学习法国做法,法国成立成人教育认证中心,这个中心宗旨是在正规学历教育之外知识技能的认证,从而得到社会认可。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国民经济需要,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实现成人教育的科学和谐发展。

2.正确处理政府、企业、成教成员的关系,保证经费落实。

成人教育理应得到企业的支持,因为提高成人素质,最直接的受益者是企业。欧美国家成人教育实践不断证明的一个道理就是人力资本构成公司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公司不断加大教育投资,甚至把人力资本同设备投资一样看待,各公司企业集团推行各种员工培训计划,实现员工学习的常态化。在欧盟各国内,德国成人教育经费的构成私人企业出资占很大比重,除了成人学员交纳的学费以外,各种财政拨款也起了很大作用。法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把工资总额和资助职业继续教育的经费相挂钩,目前来看,企业拿出用于继续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1%,也可以由企业自己利用此经费总额作为职工培训项目的支出。我国成人教育政府仍是主要投资者,企业对成人教育投资少之甚少,它们认为成人教育是政府的事,是教育机构的事,这一观念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必须扩大企业在成人教育中的投资比重,从而奠定成人教育的坚实基础。尽管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多元投资办学,但只是鼓励,而没有强行性法律规定成人教育资金来源保障问题,成人教育的经费应当得到法律保障。

(三)规范办学自主权,解决成人教育市场混乱的问题

市场机制的引入,法律规定多元化办学,成人教育自主权得到扩大,但是由此而来的市场混乱也产生了,规范成人教育自主权提到了法律规范的议事日程。规范办学行为,理顺招生权、办学权、管理权,从而提高成人教育质量。规范招生权,规定成人高校的招生权及其转移条件,进行法律的明确授权及合同的约定的合法转移,从根本上解决乱招生、欺诈招生问题。规范计划管理,成人招生计划,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过大量普遍的真实的调查,结合一个地区一个办学主体条件确定的,计划一经确定,就要保证法的严肃性,不能轻易变动。规范招生及章程、规范合作办学成立的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规范办学权,规范办学权及转移条件,主办学校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大纲、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考试阅卷,规范授课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授课,实行教考分离,注重平时实践成绩。规范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制度。规范管理权,实行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加大检查监督,经评估条件不具备的给予限制招生和停教整顿,直至撤销资格。对权利义务履行不力、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提高教学质量,规范“三权”的目的是规范办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一是规范办学与就业的关系,以联合办学、协作办学、定向培养等形式最大限度地与用人单位人才市场挂钩;二是正确处理传统的函授教育与远程教育的关系,倡导现代化教学;三是规范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五、结语

法制论文范文3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大政方针,而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人才支撑,其行为举动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与带动作用,因此,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有助于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实施;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体制的确立与运作,需要完备的法规体系加以引导、制约、规范与保障,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体系成熟的最基本要素之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例外;三是高等院校内部发展改革的需要,开放式的现代化管理,要求大学生能够适应社会化的后勤服务与管理,同时又能够实现高等院校培育人才的教育目标,实现社会与学校管理之间的接轨,就必须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快速实现。四是大学生完善自我的需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不但有助于学生逐步养成懂法、知法与用法的习惯,而且有利于学生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与权利等等,这对推进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现状

(1)高校管理者的法律观念薄弱。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侧重学生思想的高度统一,过于强调学生的服从,这种管理思想的长期运用造成了对法律的漠视,直至目前依然鲜有高校会主动从法律角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在处理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时,也很少会坚持法律精神与法律原则,过于强调高等院校的权力,忽视学生的应有权利。另外,当前的高校还惯于把法制与管理相互对立,认为坚持法制原则会造成管理的不严格,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放纵,这种与法制观念严重相悖的意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人治思想的影响,应该坚决予以纠正。

(2)高校管理者的执法不严。

在当前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很多管理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执法不严情况,例如,根据亲疏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等走后门、拉关系等违法违规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在对学生的处理问题方面,比较有家庭背景的学生在接受处罚的时候很有可能被处分的更轻,甚至是完全逃脱高校的处罚,而那些没有任何关系的学生就会受到严厉的处分。高校因人而异的情况,是一系列不负责任、不称职的管理者学校管理法规无视的结果,导致在校大学生在优秀评比、奖学金发放、违规处罚等多方面都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途径

(1)强化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加强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是进行依法办事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对高校管理者进行法律观念的引导与教育必不可少,同时,还要将法律素养纳入到干部的考核之中,以此激发高校管理者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提升其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另外,还要加强高等院校的民主化建设,完善民主监督体制,构建适应现代化教育的管理模式,将管理者也受到应有的监督与约束,从而更好的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2)高校管理者要依法办事。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由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这两部分构成。其中,规章制度主要是对学生实施管理的具体依据与准绳,而规章制度的落实与知识则是确保学生管理工作发挥实际效用的根本保证。针对当前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没有依法办事产生的诸多纠纷,高校管理者必须从严要求自己,明确自身所肩负的职责与任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

(3)完善高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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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信息传达定位准确。

在当代大学生中,人人几乎都拥有一部手机,并且大学生每天接触和使用手机较为频繁。绝大多数学生每天都会用手机上网,并且上网时间较长,手机网络在大学生学习、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这就为我们在大学生中利用手机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固定的手机号码,这就为信息的准确传递提供了保障。

2.手机媒体的利用,扩展了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时空的广泛性。

一方面,传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载体,比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在传播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充分的共享,更不可能实现随时随地地传播和使用。手机媒体克服了这些局限,通过与网络连接,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同时,手机用户在看到有价值的信息时,会通过网络分享给其他用户,有效地扩大了宣传面,提高了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信息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手机媒体便于携带,技术的发展使得手机的功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手机作为一种媒体,在移动性方面可以说是超越了任何的传统媒体。

3.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

与传统媒体不同,手机媒体的自身特点使得它不再过多地依赖线性传播,而是实现了交互传播,媒体的功能不仅仅停留在传达信息,更加注重的是反馈与交流。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播方式多样化。手机媒体的出现正在改变受众的媒体使用习惯,它拥有自身独特的传播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手机媒体弥补了网络媒体的一些缺陷,让人们在离开电脑之后仍然可以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第二,信息符号的多元化。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手机媒体越来越多地担负起了电脑的职能。现在的智能手机,除了可以安装网络浏览器、视频播放系统、音乐播放系统以及拍照录像等等功能之外,还可以安装各种手机软件开发商提供的应用,手机完全成为一个多种多样的信息载体。第三,交互传播得以实现。手机媒体在互动方面有着传统媒体不可超越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手机媒体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并且能够实现信息的点对点传播。手机媒体信息传播是呈“星状”网络的,每一个手机终端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我们很容易就可以通过手机媒体向目标受众发送信息,用户在面对信息时可以及时进行回复和反馈,同时会把信息扩散给身边的人。

二、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1.丰富了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的手段

利用手机媒体进行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在丰富了教育手段的同时,也为教育手段的创新提供了条件。在以往的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教育工作者缺乏多样的教育手段,使得这类教育变得枯燥乏味,同学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效果并不理想,传统的教育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形势。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运用,创造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教育手段。通过手机媒体,我们可以设计制作以道德和法治为主题的手机报、手机视频等,推送给每一位学生。同时,我们还可以依托校园网络建设校园手机教育平台,将各种各样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信息发送给每一位学生。

2.有助于更新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者的观念

在传统的高校法制和道德教育中,工作者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往往忽视了大学生的主动性。手机媒体在高校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运用,使得教育工作者的观念发生了转化。同时,手机媒体提升了每个大学生的话语权,削弱了传统教育模式中教育工作者的主导地位,改变了原有的一对多的教育模式。此外,手机媒体在法制和道德建设中的广泛应用,提高了大学生的主动性。大学生利用手机媒体,对于自己感兴趣的法制事件或者道德事件,甚至是身边的道德榜样进行主动的传播,成为信息的者。同时与同学进行交流,发表自己的见解,对这些事件或者现象进行评论。这种参与和交互改变了传统的灌输教育模式,真真正正地起到了教育作用。

三、发挥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功效

基于手机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独特优势,我们应当充分对其加以利用,让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发挥作用。那么,如何利用手机媒体进行信息的有效传播,这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要开发多种多样的传播形式

目前的智能手机已经具有电脑的大部分功能,传播形式多种多样。在利用手机媒体进行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时,要创造多样化的传播形式。比如我们可以做一个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专题的手机报,然后定期推送到每一位同学的手机上。我们还可以通过微信,建立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的公众账号,吸引同学们的注意力。

2.内容上要具有贴近性

针对大学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在教育素材的选择上要具有贴近性,我们应当考虑到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征,他们往往社会责任感较强,喜欢关注社会事务。在素材的选择上要迎合这一群体的特征,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这样的素材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制事件和道德事件。比如在《感动中国》节目播出之后,我们可以利用手机媒体,对获奖人物的事迹通过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的形式推送给每一位同学,让他们在感受这些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的过程中受到感染,进而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第二类是大学生身边的法制事件和道德事件。这类事件发生在学生身边,对他们产生的影响比较大,更具有教育意义。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手机媒体及时向大学生推送发生在校园的好人好事,同时也要曝光发生在同学们身边的不道德行为。

3.注意利用手机媒体的互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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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和监督机关监督这种权力体系的运行。总的来说,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服从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群体意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虽然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因为法制体现为静态的名词,法治体现为动态的动词,所以在本论文中法制教育通法治教育,本文中用法制教育来表述。

二、法制教育融入初中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初中政治教育中也涉及有一部分的法律知识,但是因为有些法律内容晦涩难懂,一般的政治老师也无法完全理解初中政治课本中的法律知识,这些内容往往就被老师给忽略掉或者一笔带过,并被作为不重要部分列明。这样就导致青少年学生没法接受相应的法律知识,或者认为法律知识并不重要所以对此部分给予轻视,导致其因不知法而犯法,甚至有时候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因不知法而不知如何保护自己,以致作出过激行为导致自己触犯法律从而锒铛入狱。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将来的建设者,应该接受一些法制教育,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初中政治教育虽然能够给予青少年一些法律知识,但是仅仅靠初中政治课本中的一些法律知识是不足够的。传统的政治知识中只教育我们要积极地守法护法,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却没有教会我们如何守法护法,如何用法律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初中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的严重缺失,才使我们应当将法制教育与初中政治教育融合在一起,充实学生的法律知识,让学生理解明白法律知识,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在自己权益遭受损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不再因为自己的无知忍气吞声,不敢反抗犯罪行为,或者犯更大的错误,触犯到法律,导致自己人生的毁灭。

三、将法制教育融入初中政治教育中的一些可行性方法

(一)更新法制教育观念。

教师和学生对法制教育的轻视和忽略是法制教育在初中政治教育中地位不高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想让法制教育更好更快的融入初中政治教育,必须让老师和学生形成一个正确的法制教育观。要想树立正确的法制教育观,提高初中法制教育的力度,必须得更新法制教育观念。更新法制教育观念,可以以校园广播或者校园板报等方式进行,使学生和教师明白法制教育的意义和进行法制教育的一些方法。老师在以后的政治教育中必须得加强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初中政治教育中,让学生学习有用的法制知识,学会自我保护。

(二)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教学中也不断引入了一些新的科技产品进行教学,这些新的科技产品对于课程改革的推进和教育信息需求力度的提升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大多数教育机构现在均开始采用多媒体的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因此在进行法制教育和初中政治教育的融合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把多媒体教学方式引入进来。法律知识大都比较枯燥无味,尽管基本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都来源于生活,但是他们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因此,对于初中同学来将,让他们理解这些知识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老师的填鸭式教学,也会使学生产生烦躁情绪,从而逆得其反,学生不仅不会爱学习法律知识,还会更加厌恶法律知识,影响法制教育进程,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而将多媒体引入到法制教育中,对于教学的进行起到一个积极推动的作用。因为法律知识比较枯燥且抽象,运用多媒体可以使其从枯燥无味抽象转变为生动有趣立体形象化。对于一些比较难懂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等法律知识,可以播放一些与之有关的案例,一方面运用生动的案例使抽象知识变得形象化,变得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使学生易于吸收,同时还丰富了教学信息。另外一方面,案例是一些法律知识的生动体现,通过案例,学生可以了解到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法律所允许的,通过案例引导其以后的行为,从而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和正确的人生观。

(三)开展综合体验式教学。

要想让学生充分运用法律,必须开展综合式教学。法律知识来源于生活,也最终应用于生活。老师在开展法制教育的时候,应该将社会热点话题作为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对社会热点话题进行讨论,让学生得出自己的结论。对于那些结论积极向上的学生,要给予奖励和表扬,使他们继续保持,再接再厉。那些结论消极低沉的学生,要给予关怀和引导,纠正他们的错误的观点,使他们加快正确法制观和人生观的建立。同时老师也可以就一些典型性案例让学生进行现场模拟,让学生处于当时犯罪的情形,使每个学生都表现出最真实的表现和行为,进而观察每个人的表现和行为,并就其表现和行为进行评价。通过这些方法,强化法制教育成果,提升青少年法制意识,提高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理解和运用,加快法制教育和初中政治教育的融合。

四、结语

法制论文范文6

综观整个80年代,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从对苏联相关文献的翻译,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深入介绍研究国外青少年法制教育举措,重点反映国外(主要是苏联)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希望我国也予以重视。第二,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从单纯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协调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的关系,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此外,除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与方式。第三,明确提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观地说,20世纪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诞生期,出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鉴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场所和方式的。这个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方向,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不过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尚处于法制的初创阶段,相关研究还比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发展期

进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明显的表现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当然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是理论水平的进一步加深,呈现出从多维度、多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实证研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以某一地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学校教育存在失衡,学校之外大环境恶劣,家庭教育不当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碍。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强综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的必然选择,而法制教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即以学校为中心,依托社区,包括边缘青少年,进行规范性教育,构筑法制教育的管理体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过分依赖学校、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首次出现了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认为加强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切实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观念;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现了专门的文章讨论。在实证研究方面表现在:第一,结合具体地区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随着上海社区化的过程,上海市通过积极探索社区化的过程,努力开展针对青少年进行社区化法制教育的实践,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等研究优势资源,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第二,结合具体地区的调查型研究。共青团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员赴沧州、衡水等地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相关原因。最后结合法制教育的相关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实证研究在当时应当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许多问题与建议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比较有说服力。不过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判断不甚准确。此外,媒体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报道与宣传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报道内容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进普通人的视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采访相关专业的专家也成为一种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荣期

进入21世纪,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体现。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进入繁荣期,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专门以青少年、青年群体为研究中心的学术期刊的繁荣

《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一贯注重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此外,《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研究》等期刊在这一时期也开始活跃起来。专业以青少年为研究中心的刊物的繁荣,发表了大量的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论文,这些学术论文能够突出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值得肯定。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的水平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

首先,论文的写作更加规范。回顾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诞生阶段和发展阶段的论文,虽然不乏有质量的论文,但是写作大多比较随意。比如论文没有摘要,没有关键词,注释等也很不清晰。总体来说,繁荣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论文学术规范得到加强。其次,论文的质量比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大致可以概括为研究更为深入,许多论文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进行理论分析,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更加多元

由于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成果非常多,一一进行评述和梳理比较困难,所以笔者选取了相关研究中具有代表性、方向性、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进行述评,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繁荣期研究成果丰硕的一个表现吧!

1.比较研究兴起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国家,在比较研究中选择美国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成果率先出现。“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一直是其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坚持的基本理念。同时,美国在法制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都独具特色:教育内容的社会化,突出价值观的塑造;教育方法多样化,注重行为的养成;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式教育的作用;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代表,也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虽然它没有成文宪法,但它却是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非常完善的国家,所以它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在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借鉴。以英美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比较研究对象成果的出现为这一时期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了域外视角,也为这一领域研究开拓了新境地。

2.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兴起

青少年喜欢阅读且阅读最多的是文学,文学的产生源于生活,其审美价值观与法律有着天然的统一,决定了文学应当成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方式。文学方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与学校课程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相比较,具有传播法律知识、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观更加艺术性、生动性、感染性和超越时空的特点。文学方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现需要更新观点,创作具有青少年法制教育目的的准确传播法律且具有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优秀“涉法”文学作品,并通过推荐、转化载体和形式等方式积极推广。以文学的方式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这种利用文学与法学跨学科间的研究拓宽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领域。针对青少年自身的特殊性,少年管教所应当利用其特殊的优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以这一特定领域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应用而生。少管所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关键在于自身要转变观念,主动承担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责任。少年法庭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司法机构,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中占有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及时开展新形势下所面临的网络伦理、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问题研究,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拓展到以网络为渠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也开始出现。

3.传统研究得到加强

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理论更加丰满。此外,这一时期报纸、网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领域的报道和关注也是空前的。综合来讲,这一时期,围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获得巨大的发展,许多学术论文立论的目的和基点都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在这两方面的研究广度更广和深度更深。不过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口号性的呼喊大于理论的沉思,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这种情况是值得反思的。

四、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不足与挑战

法制教育是一个兼有法制与教育二者的一个合成词语。一方面,当今中国的立法工作变化很快,几乎每年都有新的立法,尤其是2012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初具规模,这些变化都需要在法制教育中予以适时的体现,教育的内容要紧随时代立法的变化。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日益繁荣也为法制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理论上的研究值得在法制教育中予以借鉴。最后,教育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教学教法的理论体系的丰满完善使得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还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时代变化,立法发展,法学与教育学理论水平的提高,针对法制教育尤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紧跟时代潮流,探索中国法制教育的未来之路还很长。尤其是在学术研究与教材编写,理论分析与实际效果之间更需要一种平衡,需要一直探索、努力。时间一直在前进,笔者认为我们除了紧紧跟随时代的步伐之外,还需要发掘中国的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的现代因素,在中西方比较视野中拓展法制教育的内容,寻找适合中国法制教育的最佳路径,寻找中国法制教育的文化归宿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时代的要求,必然的趋势。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的传统,中国善于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研究、开展比较研究、开展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视角。而以哲学为角度,我们不能不反思,中国的法治之路,或许并非中国现代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得不好,问题恰恰在于缺乏了现代法制与历史传统的衔接,而这种衔接恰恰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成败的关键。“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人的性格决定了法律不能够成为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中国人所追求的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本身就与那种外在的、刚性的法律不相协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的选择上,亦可见中国人惯常的折中、调和的态度。法律虽为调整社会关系非常有效的手段,这一点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强调,但在中国人看来,法律的方式太过刚强,而中国人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和谐,法律的方式有违这一目标,故为中国人所不取,至少是不尚。”这一问题与现实是我们在进行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应当注意的。

五、结语

法制论文范文7

(一)法制的积极影响

尽管法律能够公平公正地衡量和评断社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法制宣传这一前提。法律不被了解和遵守,将会变成一纸空文。乡村相对于城市,物质条件十分匮乏,人们获取知识的渠道和途径较窄,无法及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自然也无法分享法律人人平等、保障合法利益的光辉。法制宣传能够开拓乡村人民的视野,将法制积极、正面的影响引入乡村人民的生活中。

(二)乡村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例如农村的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常受侵犯、家暴问题、遗弃弱势家庭成员、子女的抚养权的争夺、财产的分割问题等,面对这些法律纠纷,大多数农民只能根据当地习俗解决或是不了了之。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我国在治国理政上实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二字要求将法律普及全国,从城市到乡村,从知识分子到农民。宣传法律,树立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平意识,营造一个积极的社会法律实践氛围。反之,不普法,随后又用人们不知道的法律约束民众,法律的威严就有瑕疵。

二、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法学理论知识从社会众多纷繁的纠纷中产生、发展,最终要回归到社会上去,为社会实践服务。但是现如今,法律实践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短板,其不足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足之处

1.实践机会少、时间短

大多数法学院校除了在毕业时为学生设计了毕业实习活动,在大学期间的其他时间段没有提供实习机会。另外,由于受到寒暑假和毕业季找工作的限制,法律实践的时间通常只有一两个月,这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法学院校对实践的规定相比,时间短之又短。

2.实践规模小、形式单一

法学学生的实习往往是通过学校的安排获得地点,也有部分利用身边的资源自己找实习单位。活动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开展实践活动的途径少,实践指导的师资薄弱。有些实践活动是自愿报名参与,参与人数少,无法形成较完整的体系。实习单位主要集中在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几个地方,少数人能进入公司做法务工作。由此可见,法律实践活动的地点单一,形式不够丰富,对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作用小。

3.实践受重视程度不够、氛围不浓

高校开设实践活动往往以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完成,很多时候倾向于形式而忽略了实践的目的、意义和实质内容。高校在开展实践活动的同时没有向学生灌输法律宣传的重要性,让学生真正把所学运用到生活中,最终导致法律实践效果不佳。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二)改进建议

1.增加实践机会与地点社会实践随处可见,其作为高校学生锻炼能力的手段

自然不该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法律不仅存在于公、检、法单位,还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高校可以增设实践机会,挖掘新的实践地点,例如让学生进入偏远落后的乡村,将知识通过年轻的力量带给最需要的人。此举不但能改善乡村人民的生活,还有助于拓宽法学学生眼界。

2.将实践主体、实践对象与实践内容有机结合,注重效果

在实践过程中,明确自身的主体身份,将实践对象与实践内容紧密结合,是立足现实情况,实事求是,对症下药的体现,同时也考察了学生处理各种法律纠纷的应变能力。目前高校的法律实践时间短,阻断了活动的后续性,学生不能把已有的实践经验运用到下一次的实践中。另一方面,一些冗长的法律纠纷无法在短期的实践中得到解决。

3.与社会大环境接轨,紧跟国家政策和时代潮流

我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就是法治。思想认知是行为的先导,引领全社会知法、守法,推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学高校的法律实践能够上接法律理论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下接群众百姓的生活,在普法的大工程中起了关键作用。

三、让法律从高校“走进”乡村

鉴于上述乡村法制宣传难以克服“先天不足”的问题,以及高校法律教育中所存在的实践活动的缺陷,将乡村法制宣传与高校法律实践相结合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普法活动。从形式上看,是用受过良好教育的学生填补农村法制的空白,城乡结合;从实质上看,是将高校丰富的法学资源引入文化贫瘠的乡村,将法律普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一)统筹安排,全面协调

法学高校的法律实践活动应当由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统筹安排,形成体系,统一管理。高校与实习地点相互协调,做好交接工作,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根据乡村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学生的住宿、交通、餐饮方面的问题,排除实践活动的后顾之忧,以及为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前进行策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二)注重形式,充分利用媒体

现代的媒体技术已经覆盖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乡村也受到传媒的波及。打破死板的传统形式,利用媒体技术,以五花八门的活动,浅显形象的方式让乡村人民在欣赏活动成果的同时了解枯燥晦涩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例如制作宣传音频、视频、用互联网向村民展示庭审过程、播放电视记录片,还有自编节目进行文艺汇演、创作法制文艺作品等,使法律宣传富有活力并且达到好的效果。

(三)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机构

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仅靠高校和学生的力量难以实现,考虑到法制宣传工作要营造社会大氛围,利用各种各样的纪念日,如“12.4”法制宣传日,潜移默化地将法律知识渗透到乡村中去,需要建立专项小组,设立日常的办事机构,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协调各方面事宜,领导学生们进行法律实践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师资力量,做好经费保障

师资力量对于提高法制宣传的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学生缺乏校外实践经验,各种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能在法制宣传过程中及时提供专业上的帮助,促进学生对实践经验的归纳与总结。另外,法制宣传不可避免产生一定的经费,法制宣传过程中所需的用以置购教材、宣传手册等资料费用,各地政府和高校应当负责与保证。

四、结语

法制论文范文8

在我国的教育机制当中,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思维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拥有健康的思想,才能指导自己正确的行为。在高中阶段,设置一些法律知识的教育是丰富政治课的教学资源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可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因此,在政治课的教学中,教师要不断地向学生渗透一些法律知识,以补充政治课程中的教学内容,丰富政治课堂教学的资源,从而让政治课的教学达到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双重教育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为提高政治课堂的教学效益服务。

二、结合案例进行教学,让教学更具说服力

在教学法律知识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探究时,既能使法律条文更加的生动、具体,而且这些真实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对法律的条文提出一定的挑战,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学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还能够改革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问题,逐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实例引入到政治课堂教学中,能增强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为构建高效率的政治课打好坚实的基础。比如,在组织学生探究“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的相关内容时,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效率,让学生更好地吸收这些知识点,教师就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中的邻里关系,特别是居民楼中上下楼层之间的相处关系。学生也举了很多这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学生间的讨论、分析等,让学生知道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让学生掌握一些与自身实际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地促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让学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自觉地去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

三、在实践中深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学习政治知识切忌死记硬背,因为死记硬背的收获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传授法律意识的时候,教师要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但能让政治课堂“活”起来,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民代表或者模拟法庭;讨论一些关于“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辩论赛;也可以让学生自编一些法制小报展评的知识竞赛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既能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活动的开展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