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论文范例

法制新闻论文

法制新闻论文范文1

【关键词】法治新闻;受众;精细化;深度化;互动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法治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新闻在融媒体大势下,迎来内容的挑战,受众的挑战,营销的挑战等等。笔者从受众的角度,尝试分析当下法治新闻面临的受众现状、问题以及发展路径。法治新闻是建立在“新闻”本身的基础上,聚焦法治元素,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样化新闻媒介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治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法治新闻既有社会新闻的一般要素,也有更为精准的报道范围,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多个方面。融媒体发展的当下,不同的传播载体、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已经让法治新闻呈现出纷繁多样的形态,突破了读者阅读习惯中相对单一的载体和形式。在法治专业媒体、都市类媒体、商业网站乃至个人社交平台都成为法治新闻的传播途径,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法治新闻早就打破行业壁垒,屡屡成为受众关注的焦点,引发全社会的讨论,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与此同时,法治新闻的受众群体也在信息大潮中,进行了自我分化和选择,逐渐呈现出需求多样化、阅读习惯分众化、新闻要求深度化、以新媒体为载体的互动需求增多等趋势。研究分析受众需求,能够为当下法治新闻的发展与进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和定位。笔者尝试从精细化、深度化、互动化三个方面,分析当下法治新闻受众所呈现出的趋势对法治新闻制作的影响,尝试寻找针对性的解决路径。

一、法治新闻受众分化的具体表现

融媒体格局正以迅猛的势头重整媒体行业,重塑媒介形态。当前,媒介形态已经突破传统媒介载体形式,报纸、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皆是受众习惯使用的媒体。当受众被新颖、快速、海量、便捷的网络媒体分流时,传统媒体被倒逼向创新融合方向推进。法治新闻最初的载体正是这些传统媒体,而它的受众在这一波重整中分化趋势更为明显。法治新闻,广义上来说,属于跨界新闻体裁,与社会、经济、教育、行政等领域的新闻都有着交叉,这些领域的很多事件离不开法律规制,也就自带法治色彩。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程序与实体的合法,早已经在受众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相关法治事件发生时通用的评价标准。受众的法治意识和对法治新闻的专业、深度的需求,开始推动法治新闻报道的渠道、方式、内容等的改变。一是法治新闻受众类型的精细化。传媒分众化是伴随数字媒体出现诞生的新概念。法治新闻的受众精细化,正是传媒分众化的缩影。法治新闻的目标受众相当广泛,大到关注法治类信息的广大社会群众,小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法律专业领域内的职业人群。目标受众开始在年龄层、文化水平层、职业层甚至个人喜好层面呈现多维度、精细化,而且每个维度的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选择呈现不同的特点。多维度的受众开始选择性找寻自己关注的法治新闻,主动屏蔽或忽略自己不关注的内容。在社会人群中,猎奇心理、实用主义、问题导向等都会有不同的关注受众;在政府机关,对法治新闻的正面输出引导越来越受关注;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则将聚焦点放在新政策解读、法治动向对市场的影响等;对于法律专业领域的职业人群,法治新闻更大的价值是成为他们掌握信息或者提高曝光度的桥梁……不同的受众类型,脱离了原本法治新闻输出的统一模式,呈现出自我主动定制的趋势。二是受众对法治新闻内容深度化的追求日趋明显。一个法治热点的出现,已经不是昙花一现,出现受众快速遗忘的状况。近几年,连续出现的轰动全国的法治事件,都是在受众的传播、讨论、追问中,不断发酵,继而引发相关部门介入,追查并还原真相。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需求和关注不再满足于信息的传递,甚至对政策的推送,都会有更进一步的追问和思考。尤其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受众突破围观心态,在接收媒体传递的讯息同时,保持关注以及追问的态度。三是受众对法治新闻报道的互动性需求不断增长。受众类型精细化、需求深度化,根源就在于信息化发展,新媒体涌现,受众掌握了信息传递的主动权,受众的好奇心与自主选择权增大。信息技术的支持,让受众多了与新闻平台互动的机会,法治新闻传播中,受众的意见表达开始出现,而且对法治新闻的媒体有了“回应”这一需求。互动性成为法治新闻争取受众的重要方式,也是传播载体表达诚意的体现。

二、受众分化对法治新闻的影响

法治新闻的载体从传统媒体发展成全媒体再到融媒体,它的受众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因上述的多个趋势开始多元化,这给法治新闻传播带来最直接的冲击。一是精细化、深度化的受众需求,倒逼法治新闻传播开始找寻更为有效的传播手段。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方式是“输出-接收”模式,但是现在的受众不仅仅是法治新闻的接收者,他们往往会在不断转发的过程中,成为事件的传播者。借助自媒体平台,受众可以对新近发生的法治新闻转发、评论,让事件在不同维度出现不同声音,甚至还会影响事件的走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新闻容易脱离其原本严谨的特质,质量参次不齐,相比较传统媒体而言,新闻议程设置向受众本位转变,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二是受众成为信息的再传播者,直接影响法治新闻传播的有效性。法治新闻往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及时传递讯息,有效发出声音,才能掌握法治新闻发展走向。但是媒体行业的采编力量,或局限于传统采编流程,或仅仅熟悉网络编发的流程,面对受众的快速成熟,媒体发展相对滞后。当前,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全面融合,法治新闻的受众将面对更为专业的新闻传播者,受众对法治新闻制作以及传播的形式、速度、内容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受众面对法治新闻信息时,会根据其自身的要求进行选择、接受、传播,而且呈现多元化特征。三是融媒体环境下的互动性特征,强化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主动性。这一互动性既表现在受众与媒体之间,也表现在受众之间。法治新闻的发生、传播,通过网络在受众中发酵,自媒体承担了重要角色。由于自媒体平台的交流与互动具有简便和随时性,网民可以随手转发或评论,甚至还会出现新闻搭车现象,这既体现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积极性,也对舆论引导带来挑战,所以主流媒体的舆情引导成为关键。

三、法治新闻找准受众需求的路径

在融媒体语境下,审视法治新闻发展与受众分化的共振点,笔者认为需要从受众心理、受众粘性、融媒体推进的角度,找准受众需求,探索法治新闻具有长久生命力和广泛受众市场的发展路径。进入融媒体时代,不仅仅是外在形式的改变,形成传统媒体、新媒体等优势互相结合并且发挥更大作用的运作模式,而且在内在运作中,融媒体也将所有媒体的优点进行再组合,优化功能、手段、作用和价值。法治新闻的传播载体在优化的基础上,才能与受众保持并进的步伐。一是受众面对纷繁芜杂的讯息,呈现出求异心理、认知需求以及共情追求的心理特征。从受众的自身需求出发,法治新闻需要在受众精细化的趋势下,对受众进行大数据分类,为不同层面、不同需求心理的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再将个性与喜好相似的受众聚合,借助评论区的社交互动聚集用户。受众对于信息的接触和理解是建立在自己的选择基础上,尤其基于认知需求和情感共鸣,会出现差异。法治新闻的推送,就要打破传统媒体时代的输出方式,要进行个性化精准推送与细分领域深耕,促使受众之间更加高效地连接。生活中,人们需要一种自由而灵活的信息交流方式,而要实现生活的有序性,还需要一种深入性和权威性的信息作为引导,因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传统媒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且需要在信息的深度以及高度上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二是增强法治新闻与受众之间的粘性。受众对法治新闻的深度提出了需求,对法治新闻报道的进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作为法治新闻的生产者,不同平台的媒体都需要重新认识与受众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媒体的服务意识,报道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方便受众接收信息,推进受众转化,从传统媒体有效向新媒体引流,防止传统媒体在转型期的受众流失。三是增强受众的参与性成为法治新闻粘性的重要引擎。法治新闻报道应该考虑到精细化受众群的感受和体验,有针对性地选择新闻、选择话题,将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集纳推送,方便受众高效阅看和深度查阅,增强受众的粘性。互联网为所有媒体提供了互动空间,拥有公众号、网站、短视频等账号的媒体,在推送法治新闻的同时,可以与受众在网络上进行充分的互动,这类互动包括留言、参与、直播等形式,让受众的互动感得到充分满足,而且让法治新闻的可信度和直观性更强,继而为舆情引导奠定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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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克劳斯•布鲁恩•延森.媒介融合:网络传播、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三重维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31.

法制新闻论文范文2

1.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薄弱且资源局限

在高职教育中,因为重技能轻人文的大势,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薄弱。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包含在“两课”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而在“两课”教师队伍中,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教师非常少,多数教师是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哲学等专业出身,在法制教学中,连教师自己都不懂,因此在教学中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用道德教育替代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中除了师资的薄弱外,其他条件也是非常的局限。图书馆的资源中法制类的资源少,学生法制实践基地少,学生校内法制活动设施少,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缺乏,因此与外界联系的法制教育基地也少,同时受经费制约等因素的影响,学生法制活动少。

1.2法制教育氛围不足

首先是学校的大环境没有法制的氛围。因为高职院校重视的是技能,而忽视了人文素养的培育,法制观念的培养几乎被忽略,一切为了提高学生的技能技术,形象地说就像是把学生塑造成一个机器人,只有技术技能的骨架,没有诸如法律素养等人文血肉。其次,高职院校管理从上到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不能为法制教育提供好的氛围。法制教育要有民主的氛围与基础,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压制了民主的积极性,不能给法制教育良好的土壤,学生不能从法治的管理中汲取法制素养。第三,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不足,高职院校一般比较难组织起法制类型的学生活动。在高职院校的学生活动中,不是五彩缤纷的文艺活动,就是各种技术技能的比赛活动,在法制日、“3.15”等特殊的日子也不能见到几所高职院校有法制类的学生活动,除非开设了法律专业的学校。

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2.1高职院校发展及学生成长需要

大学的功能,应当是对人的全面教育,使培养的学生能适应社会,适应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高职院校并非一个技术技能的培训机构,培养的学生不能仅仅具有技能技术的功能,不仅仅是生产的工具,更是一个法制社会下的公民个体,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维护法律权威,信仰法律。同时高职大学生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力军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社会法制进步、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任。大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掌握专业技术,同时也要全面发展和成长。法制素养是其综合素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制素养,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适应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制素养才会敬畏和遵守法律,信守承诺,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力建设者之一,在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理应成为法制社会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但许多高职毕业生缺乏法律意识,并未树立法律信仰。一方面在校高职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高职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成为了社会建设者,甚至行业主力军后,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并不依法依规办事,而是想方设法超越法律法规的制约,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践踏了法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种情况一直在持续,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公布后,在理论层面对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被重视,应该加强。在法制较发达的国家,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均足够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大学生及其毕业后的普遍意识和信仰,社会精英会不遗余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大学应当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引领者和推动者,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高职院校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完成主要贯穿于对学生的教育中,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

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探索

3.1把法制素养纳入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体现了人才培养的方向,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不仅仅要体现在对学生技能技术的培养上,还应该体现为对人的通识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应成为高职学生的价值追求,在我们大多数的培养目标中对学生的素质一般概括为德智体,把法制素养包含于德育素养之中。在核心价值观下,法制教育的理念也应进行调整。应当把法制素养和德智体一样并列设置,把法制教育单列出来,而不是把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之下。只有这样设置培养目标,调整法制教育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朝着培养具有法制素养的学生出发,才不会在实施中弱化或跳过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学生有机会获取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从而认同和践行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内容。

3.2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法制教育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应该改变观念,把法制教育课程设立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使用独立的教材,而不是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把法制教育放在和德育教育同样的位置。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历史悠久的国家,甚至应该把法制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培育学生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引领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从而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在高职院校独立设立法制教育的课程,一定会遇到阻力,因重视技术技能的教育,对人文课程不可能给太多的课时量,但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职院校也要有所改变,必须开设必要的法制课程,以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领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可贵,以树立法律信仰。在认同法律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同时教会学生一些法律的知识,懂得遵法守法,并培育法律的思维方式,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践行核心价值观。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开设为公共的法制教育必修课程,主要学习法律发展的历史、法理学中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追求,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法律信仰,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中的内容,如劳动法、民法、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掌握一些部门法的知识,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开设为专业选修课程,主要是学习与专业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相应的准备。总之,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的课程,才能彻底改变法制教育被挤压的现实,也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给予必要的课时,使用独立的教材,才能把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讲解透彻,让学生能够真正领会与认同法律的价值追求,在掌握必要部门法的基础上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3.3提高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法学水平

目前因法制教育内容设置在德育课程之中,多数教师并不具备法制教育的专业水平,努力的方向也不是法制教育,主要的精力放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对法制教育的部分基本上用德育教育替代。在独立设置法律教育课程后,应该由专业的法律教学的教师来承担教学任务。一方面对新加入法制教育的教师设置一定的门槛,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对原来从事法制教育但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加强培训,并对其在法律专业水平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如通过培训与自学拿到一定的学位或资格证书,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面提升法制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3.4形成法制教育的良好校园文化

法制课程课堂教育是主渠道,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氛围对学习的效果有较大的影响力,良好的法制校园文化氛围,是法律价值体现的现实载体,使学生在民主与法制的氛围下受到熏陶,加深对法律精神与价值的理解与认同,提升学习效果。一方面学校要朝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方面迈进,另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透明与程序。尤其在学生的自我管理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体现公开性、程序性,在一定的规则下有序运行。

3.5整合法制教育的资源

第一,吸纳司法系统成员加入高校的法制教育。司法系统成员普遍具备较高的法学水平,同时具有法律实践经验,掌握法学界的前沿动态,拥有法学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是难得的法制教育导师。作为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自身师资队伍欠缺的情况下,适当吸纳司法系统的成员作为兼职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是行之有效的。例如吸纳司法系统中负责法律宣传的成员、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或校外法学实践的指导教师等。第二,发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作用。因高职院校学生规模庞大,要比较充分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有较大的难度,高职院校教师普遍授课量大,在全程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上时间和精力难于保证,因此吸纳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担任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活动指导者,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点。法学院高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法理学、法律发展历史等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对其自身所学专业的部门法也有了一定的掌握,他们也需要实践与锻炼的机会,可以鼓励和吸纳这些学生担任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指导者,协助教师开发和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法律实践活动。如组织和指导高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比赛、模拟法庭、法律宣传、“3.15”活动日、联系和带领学生旁听庭审等活动。

3.6加大对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支持

法制新闻论文范文3

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无论社会环境发生怎样的变化,无论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怎样的变化,北车长客股份公司始终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不动摇,始终坚信政治思想对人的塑造和激励作用。在认真履行保证监督职能、积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为企业科学发展把关定向的同时,不断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了包括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内的完整的党工团组织体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党支部书记业务交流和培训体系,实行了党支部书记定期述职制度,使之成为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升能力素养、实行正负激励的平台。通过不断提升党支部书记队伍自身素质和能力,使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真正能够在基层得以落实。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坚持创新求变,围绕企业需求,从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出发,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开展了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的“双培”活动以及“学技练功”活动、“党员先锋岗”活动等,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广大党员真正做到思想境界高一层,技术业务优一筹,工作生产先一步,真正成为职工队伍中的领头兵和佼佼者,真正体现党员的先进性。与此同时,北车长客股份公司还创建了“可视化党建”品牌活动,将党组织的活动与企业需求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量化可视的形态。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引导基层党组织将支委会开成议事会、出谋划策会,将党员大会开成形势任务宣讲会、党务公开会,将党小组会开成交心会、拜师会、帮带会,党课既学党的理论知识,也能够作为业务技能交流培训的平台。还实行党员实名挂牌上岗,等等。通过开放的、互动的党建工作平台,将党组织的工作置于职工群众的视线之内,使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可触可摸,可以具体化,形成具体的导向,形成“磁场”效应,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促进了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二、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的培育环境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区别于其他经济体所独有的政治优势,是企业经营建设、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客60年来一以贯之、持续不断培育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长客始终把爱国、敬业、创新、超越和勇于担当起大型国有企业的历史责任作为企业价值观的核心内容,结合企业建设发展实际,在职工中不断地灌输和实践,从而使企业在高铁建设中所反映出来的精神成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高度吻合。上世纪五十年代末,企业还没有建成就赶上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决定企业“下马”。当时的企业党委和主要领导在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产品销路、国家停止投入的特殊情况下,坚定地担负起自力更生、自建工厂、自找活源、自谋生路的重担。靠一锹一锹地挖,一担一担地挑,建成了工厂;靠土法上马,自制设备、自制工装,形成了生产能力;靠转产货车、承揽加工,挺过了困难时期,并且生产出新中国第一辆22型铁路客车,开创了国产铁路客车的历史,并于1967年研制出中国第一辆地铁电动客车,成为中国城铁车的摇篮。也就是从那个艰苦年代起,企业就开始在职工中开展以爱国、敬业、创新、超越为核心内容的价值观教育,涌现出工厂的“八面红旗”和“红色管家人”等许多先进典型,形成了以自力更生、产业报国为核心的最朴素的企业价值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百废待举,铁路客运迅速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瓶颈。为了缓解铁路客运的紧张局面,企业在技术设备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担起多造车、上产量的历史重任,艰苦奋斗,负重爬坡。1984年客车产量达到680辆,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增长57%。1985年为完成国家“六五”计划,企业大幅度增产,新造客车达910辆,增长幅度达33.8%。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了带有明显时代印记的“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团结协作、讲求实效”的企业价值观。本世纪初,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企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毅然承担起研制CRH5型动车组的重任。面对尚未定型且需要将集中动力改为分散动力的产品研制现状,企业顶着竞争对手全盘引进成熟技术、批量生产并迅速占领市场的威胁,顶着边试制生产边运营上线,新产品试验过程必然出现的故障影响运营所带来的市场、客户、旅客等多方面的巨大压力,坚持创新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百折不回的进取精神,从增强对动车组的认识和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入手,从设计到修改,从生产到调试一项一项地论证,一项一项地摸索,一项一项地试验,认真体会、反复揣摩,经过无数次失败的挫折,终于突破研制瓶颈,掌握了CRH5型动车组核心技术,将其打造成为250km/h速度等级中世界最先进的动车组。通过这一过程,企业真正实现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目的,实现中国动车组技术与世界接轨。此后,企业再接再厉研制成功世界最先进的CRH380B系列高速动车组、3A及混合动力高速动车组。也正是在这次血与火的洗礼中,企业形成了“学习创新、技能报国,为中国梦提速”的中国第一代高铁工人精神。几十年来,在发展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企业在克服重重发展困难的过程中,始终如一地坚持把核心价值观教育与企业发展要求结合在一起,坚持开展每年一题的专题教育,把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紧紧地凝聚在发展的旗帜下。近些年来,企业围绕高速车研制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提出了“培育精细品质,打造民族品牌”的核心理念,从接轨世界、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要求出发,努力培育职工的现代职业精神。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标准,开展建设操作文化、动车文化活动。针对青年职工比例大幅提高的实际,开展“青年职工思想教育示范基地”活动,还开展“职工读书活动”、“长客大姐”活动等。多年来,这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内容在不断地深化,但是始终如一地贯穿着爱国、敬业、创新、超越等主题,始终如一地与企业发展要求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与经营管理同步策划、同步实施,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通过这样一个持之以恒、持续不断的培育过程,在企业中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特定的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形成了推进企业进步和奋发向上的积极力量。

三、坚持把中国梦、企业梦与个人发展梦联系在一起,为培育核心价值观创造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强基础,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坚强主体,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坚强支柱,国有企业的发展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国梦就是要从实现企业梦开始。而人的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的基石。人不仅仅是企业建设发展的动力,更是目的,在建设发展企业过程中实现人的价值,才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此,企业始终把实现中国梦、企业梦与实现职工个人发展梦统一在一起。坚持求真务实,创新企业发展理念和管理理念。技术引进之初,针对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在部分领导干部中形成的传统思维定势,开展了以求真务实为核心的思想整顿活动,强调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条件下定位企业自我,以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把找问题、找差距和不断提升自我作为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引导干部职工全面审视在思想观念、发展理念、工作作风中存在的不足,发现在新的发展机遇面前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实事求是地进行剖析和整改。同时,以党委理论中心组为龙头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强化理论武装,形成了时事政治理论、现代经营管理理论、推荐自学“三位一体”的内容模式;学习与研讨相结合、集中专题性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组织模式;两级领导干部“述学”和将理论学习纳入领导干部素质考核的管理模式;利用局域网“影音课堂”、“理论频道”进行指导交流的反馈提高模式。从而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围绕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企业以国家建设为大背景,立足企业使命和责任,在全体职工中开展每年一个专题的思想教育,围绕重要发展目标、重大发展节点,坚持开展专题性的教育,更多地通过文化建设引导职工把个人发展与企业建设发展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在献身事业的过程中提升自我,实现价值。开展了“我与企业共同成长、同享成功”主题教育,以适应发展要求、提升自身素养为核心的现代职业精神教育,以建设精细文化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宣誓活动,结合提高产品质量,强调“一点也不能差、差一点也不行”的质量理念,结合建厂60周年开展企业优良传统教育,倡导“与祖国同行,与企业共成长”的发展理念。实施人机工程。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创造优良工作环境,降低人的劳动强度,使员工实现愉悦工作。实施人才工程。形成了技能培训、政策激励、竞赛引导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完善了公司三级培训管理体系。建立先进的焊接培训基地,从具有高超实际操作能力与丰富理论知识的骨干、专家中选拔1555名专兼职教师,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活动。通过厂校联合办学、网络办学等不同形式,满足各层次职工的岗位需要,保证了培训学习的针对性。从管理机制上建立和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并实施了专家、拔尖人才、操作师等一系列人才成长激励政策。成立了首批5个“首席操作师工作站”。发挥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和部级技术中心的优势,建立了一支以博士领衔,硕士生、本科生为主体的拔尖人才队伍。研发人员平均年龄34岁,工作经历10年,研发团队经历过20余项国际合作项目、30余项部级重点项目、200余项企业新产品研发的锻炼,接受过国外系统培训,承担过对国外进行技术指导的任务,每年研发新产品都超过30项。在操作人员中,形成以首席操作师、一级操作师、二级操作师、三级操作师、高级技师、师技为骨干的工人人才梯队。铝合金和不锈钢焊接、焊接机械手、数控操作工、车电工、调试工等核心岗位操作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具有欧洲焊接资质的有400多人。其中,焊工李万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机械手操作者谢元立获得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称号。2012年李万君、谢元立双双被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围绕提高职业技能,在职工中常年开展科技练兵、技能大赛活动,开展“选尖子、抓典型、树样板”活动,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形成了长赛不断线、短赛攻关键的竞赛机制。通过这些活动培养了一大批技术尖子和能手。

四、结语

法制新闻论文范文4

相较传统的国际关系,网络空间引发的利益冲突关系更为复杂。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创新,网络信息将整个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信息安全可能涉及所有的网络使用者,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管辖权,影响范围涉及多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体系并不存在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并且各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对称性使得各国网络立法存在界定是否构成网络信息侵权的标准不一。难免出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强国依靠自身的先进技术肆意侵害他国网络信息安全,干涉他国内政,对他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首先,当前网络并非由政府机构完全掌控。现今由于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自身就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其次,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使得原有对网络信息的传统管辖模式无法应对当前的新趋势。最后,互联网全球化的加强,现今网络服务都是跨国性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的解决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国情。因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对策必须要符合国际惯例。

二、解决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法途径

(一)通过双边会议、多边会议建立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

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所以使得国家单边主义威胁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不同类型的国家,无论其大小与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劣,都理应处于平等位置,平等的享有被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利。当前已经有国家和地区通过交流达成共识,希望通过制定协议共同促进信息安全的保护,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或地理位置的相近形成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其有助于解决集体的困境和相互依赖的选择问题,并且其具有组织制定统一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章程的权利。该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成员可以实现获取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共享、联合打击非法利用、滥用信息技术及加强网络关键信息技术设施的建设等权利,但同时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的各成员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使用网络获取信息必须避免将其用于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全的目的,避免给各成员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除此之外,各成员国有合作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犯罪和恐怖活动或者破坏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义务。各个成员之间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相互之间转让网络信息技术,相互弥合数字鸿沟,提升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应对威胁的能力。针对区域组织内成员的网络信息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定统一的涉密信息交换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内成员共享使用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提高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一方面可以相互放心安全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在本国以外多了一层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内其余成员国的保护。使得本国公民的信息得到更多的保护,并且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使得网络安全性提高。区域性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组织的成立需建立在各成员国相互信任,平等互惠的原则上。一旦组织内部成员实施了违反组织章程侵害成员国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区域组织成员国一致的制裁,例如限制该国在成员国公司的经营业务等。

(二)建立全球范围内广泛适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国际公约

在2015年1月9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呼吁各国在联合国框架内就网络信息完全的保护展开进一步讨论,尽早就规范各国在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则达成共识,建立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的目的是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中,通过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使网络信息时代下的各行为主体可以公平占有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发展带来的利益并且保障各国的主权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首先, 国际公约需遵循《联合国宪章》,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公约应明确指出国家应尊重主权原则,要求国家行为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国家主权,这里不仅包含了传统国际法所称的主权平等、主权安全和不干涉内政,也包含了非传统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国家应当尊重主权国家之间彼此的核心利益,并且尊重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国家政策问题的安全。例如“国家不应以窃取、监听等不文明手段获得他国信息”。其次,公民的网络信息也属于公民的隐私,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所以公民的网络信息也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保证公民网络信息安全同样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国际公约应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国家应在“充分尊重信息空间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找、获得、传播信息权利和自由”;对他国公民通讯的监控和信息的获取,应取得合法手续,并且必须出于合法目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科技不断创新的产物,未来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剧,网络信息技术将会涉及方方面面,只有保证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才能使得各国不断运用创新。否则无法保障网络信息技术的安全,国家就会丧失建设全球网络时代的信心,科技的发展将会倒退。再次,国际公约的制定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避免国家实施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侵权行为。例如对别国公民、企业组织、政府机关进行监控,对主权国家进行监听和非商业用途收集信息。出于对各国共同安全利益的考量,国际公约应该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制定统一的监管网络信息的标准,保护国家间共同的利益,统一制定评价国家行为需要参考的因素,明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不可侵犯的界限。最后,由于网络信息技术涵盖范围广泛涉及了信息收集、监听监控、国家安全等领域,所以内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国际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其约束力存在不足,故而要结合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宪章》、反恐领域的国际公约、人权保护公约、《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并且配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人权委员会等机构相互合作。

(三)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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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在信息技术教学课堂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从国家和政治角度来说,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是响应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重要做法,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是我国现代教育实现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其次,从社会发展问题角度来说,近年来,科技和物质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尤其是青少年带来了极大的诱惑和挑战,各种社会不文明行为频发,多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激发等,纷繁复杂的社会对初中生的思想道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信息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增加了中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的负面新闻、不正确的信息导向直接呈现在中学生面前,对判断力十分薄弱的中学生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2.现代中学生的发展令人担忧。

中学生的心理发展还不成熟,面对复杂的信息网络资源和爆炸式信息,会出现很多令人担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很多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在初中生群体中日益盛行,并且很多的初中生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次,中学生的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新闻经常报道的“中学生群殴“”暴力威胁女生”等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种低龄化的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青少年很容易受到网络上负面信息的影响,如“古惑仔”式的义气、帮派的“江湖气息”等,都对中学生产生较大影响,很多的中学生通过某种方式结合成为一个小团体,并且与社会青年有着紧密的联系。最后,中学生很容易被人利用,由于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分辨事实的能力,中学生成为很多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的对象,尤其是在信息网络时代下,利用谣言、假信息等鼓吹、欺骗学生不自觉地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信息技术教学课堂渗透法制教育的建议和措施

1.培养渗透法制教育的教学意识。

中学信息技术教师要积极转变思想,培养和树立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渗透法制教育的意识,对过去单纯的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做出积极的改变,要对信息技术教材、教学内容进行挖掘和整合,并且结合当前信息网络时展的特点,多收集资料,将法制教育案例或者是相关的法律问题与信息技术课堂教学内容结合起来,让法制教育成为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培养能够掌握信息技术的学生,还要培养遵纪守法的学生。

2.将案例教学法融入到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

有的教师虽然认识到在信息技术课堂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是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教学方法对法制教育进行渗透,只是单纯地宣读相关法律条文,或者是告诉学生在网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完全不能满足法制教育的要求,也无法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为了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效果,案例教学法能够为信息技术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教学思路。通过强大的信息网络,教师可以讲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报刊、网站、身边发生的事例,甚至是将电视节目带到课堂上,用真实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加深相关法律条文在学生脑海中的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

3.完善信息技术教育细节。

完善信息技术教育细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信息技术教学的各个环节,注重法制教育相关内容的渗透。其次,要对学校的机房进行网络环境肃清,安装网络过滤软件,将一些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站隔绝在学生的网络视野范围之外,并且加强人工监控力度,加强对不健康信息的控制,引导学生积极利用网络。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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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

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针对跟网络有联系的部分,我们可以将其归到传统的法律范围内,并尽量通过修订或完善传统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2.要重视适度干预手段的运用。

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3.要充分考虑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

当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正主动参与制定网络信息化的国际规则,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的参与热情最高,欧盟、美国及日本正在想方设法将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发展成为全球网络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国家也在加强对立法发言权的争取,于是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出台是我们指日可待的事情。从这一紧张且迫切的国际形势来看,中国在实施网络信息化立法时应当要适度超前我国实际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进程,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勇于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将国内的网络信息化立法完善。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争取在制定国际网络信息化规则时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切实将中国的利益维护好。

(二)加强研究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理论

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在从事我国网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备必要的组织及协调,在力度和深度上都远远不够,至今也没有得出实际的法律草案,根本无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论。具体地,我们要做好两个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议我国的一些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学术研讨会,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进行研究,掀起我国研究立法理论的热潮,积极推动网络信息立法的实现。其二,积极研究国外的网络信息立法,借鉴其中较先进的法律体系及经验,同时要处理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积极移植国外先进的网络信息法规

跟中国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更早进行网络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制定出很多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个别发达国家甚至已经构建了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国外新的信息立法的关注度,争取把握好他们发展网络信息立法的趋势。但是,对于国外已经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我们并不能照搬,而是要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勇于借鉴它们先进的立法成果,致力于使我们制定出的法律制度跟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符,从而真正提高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提升我们的立法质量。

(四)完善网络信息法制建设的反馈机制

在制定并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全过程中,我们坚决不能忽视反馈。反馈能够确保我们顺利实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并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积极的参考依据。然而长时间以来,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反馈渠道,从提出需求、编制条文到执行法规、监督法规,几乎都是立法领域的主管机构在负责,这种管理方式自上而下,将法规的执行者摆在了被动的地位上,没有跟法规的制定者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关系,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等有极大的消极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建立起通畅的网络信息立法反馈渠道,构建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反馈职能,全面收集运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确保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是科学的、现实的,促使法律制度在运行时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动态平衡状态。

(五)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网络信息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出这一基本法,加快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至今仍不具备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这对建设及完善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化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及国民经济当中信息网络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作用也愈加关键,一旦网络瘫痪、数据丢失,人民的财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都将遭受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也就是说加强保障我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网络信息化工作之一。目前,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影响及社会影响正在逐渐加大,一旦事故发生,受到影响的将是数以千百万计的国人,我们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是几百上千亿。因此,我们更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切实维护信息网络的数据安全、物理安全,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加强对安全管理的改革,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及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刑事犯罪。

(六)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重点

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重点应当体现在管理体制、网络信任、信息保护、等级保护、研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应急处理、人才培养、监控体系以及应用推广网络信息安全标准、信息安全意识等各个方面。在实践这一系列重点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应特别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效率的提高。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拥有的积极作用不仅仅是滞后和适应,还应当充分体现为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及主动规范性。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必须是能够促进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于是我们务必要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创设阶段要科学借鉴主流的技术中立思想,重视法律对特殊技术要求的符合程度,超前为发展技术和完善技术留下一定的空间,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加强研究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中有益自身发展的成分,有效解决法律制度跟技术之间存在的矛盾,积极鼓励创新技术,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指标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规范效率。换言之,在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遵循现有的法律体系,也要敢于跳出现行的立法理念,只要是跟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容不符,我们就要将其突破;我们反对动辄立法,因为一些法律条文我们完全可以自行解释、执行。在创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时,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定管理性质的规范,也要颁布实施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从业单位自律;积极防止对网络信息传播有害的管理机制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建立起通过网络信息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在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完善其行政执法体制,还应当加强建立起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由具备专业的网络信息知识、拥有快速的安全反应能力的人员组成,以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我们的执法机构,力求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加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领域的司法公工作,力求通过司法的途径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得到保障,进而大力推动我国网络信息有序、健康、安全地发展下去。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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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城镇化没有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

城镇化的主角是“人”,不仅表明城镇化的推动者是人,带来城镇发展所必需的智慧、资本、才能和体力,同时还表明城镇化的落脚点也应该是“人”自身的发展,使人在城镇化中能够更好地生产、生活。目前我国被纳入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的2.63亿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与城镇户籍居民相差甚远。据统计,截至2012年,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比例仅为14.3%、24.0%、16.9%、8.4%和6.1%,参保率仍较低。农民工基本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未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等基本的公众服务。

(二)新型城镇化质量不高

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提升城镇化建设的质量。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野蛮拆迁和低价拆迁等行为,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将原本是城镇化主体的广大农民排斥在城镇化发展成果之外,出现了“土地城镇化、数字城镇化”等发展偏差。现在每四个城镇常住人口当中,就有一个是外来的流动人口,没有户籍的常住人口,他们是城市的过客,被称为二等公民,其就业质量、福利保障,跟户籍的城镇人口有很大的差距,形成了城镇内部新的二元结构。

(三)城市管理和运行水平不高

在行政等级化的城镇管理体制下,各地城镇化带有明显的政府烙印,从城市设立、土地获得、建设规划、福利标准,全部靠行政审批。近年来,一些地方借推进城镇化之名,盲目追求城镇化速度,城市规模无序扩张。2000-2011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76.4%,远高于城镇人口50.5%的增速,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长110万亩以上,但开发强度普遍偏低,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只有0.3-0.6,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以上。人口压力过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超过极限,环境污染、居住拥挤、交通堵塞、房价高企等“大城市病”凸显。城市重规模扩张,轻服务管理,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偏低,基础设施管理运营水平不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

(四)不同规模和层次的城镇发展不够协调

由于行政指导的资源分配体系导致的不公平,资源分配与城市等级挂钩。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更容易获得教育、医疗、清洁水资源、公共交通等基本的公共服务。在城镇化形态和城镇布局上,不同规模和层次的城镇发展不够协调,如县域城镇数量虽然多,但规模偏小,基础设施薄弱,人居环境差,综合承载能力不足,集聚产业和人口的能力十分有限。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还有20%的小城镇没有集中供水,有80%的小城镇没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县域城镇建成区平均人口均7000人左右,相当多的建制镇的居民不足5000人。而沿海城市一个镇的发展水平远远超过西部地区一个地级市的发展水平,直辖市明显高过省会城市,省会城市明显高过地级城市。

(五)东、中、西部的城镇化发展不均衡

目前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为52.6%,而6000万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他们并没有完全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按照真实的城市化水平来衡量,我国目前的城镇化率或者城镇化水平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是美国上世纪20年代的水平,日本1955年的水平。目前我国最高的东部地区城镇化率为60%左右,西部地区为40%左右,东西部有将近20%的差距。

二、新型城镇化面临挑战的制度掣肘

(一)户籍制度的限制

在世界上200多个国家中,目前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中国户籍制度最早起源于夏朝。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建国后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1958年1月9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户籍管理中对人口迁移的行政控制、城乡人口界限壁垒以及在劳动就业、教育、住房、福利保障、生活资料供给方面的差别对待,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农业现代化建设上产生诸多不利的因素和影响。有研究表明,户口本上共有67项城乡居民“不同等待遇”。户籍与政治、经济、福利保障和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不断引发着户口“附加值”纠纷,剥夺了部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为构筑了城乡之间的森严壁垒,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制约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农村的利益格局与城镇完全不同。农民在农村拥有土地、林地等承包权,拥有宅基地,享有集体经济的收益权、分配权。而一旦成为城镇居民,就失去了这些权利和资源。尽管可以获得城镇的社会保障,但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只是城镇生活的最低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很多农民难以适应。而地方政府缺乏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应财力,中央财政也缺乏相应的支持激励政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超过2.5亿人,20%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参加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率均未超过30%。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对象。全国仅10%左右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全国仅8%外出农民工享有失业保险,大部分仍没有保障。城乡福利差距巨大,农民工工作在城市而保障在农村,由此形成了“候鸟式”、“钟摆式”迁徙。

(三)土地征地制度改革滞后

土地是农村多功能社会保障的载体。由于目前我国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尤其是城乡二元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尚未有实质性改变,导致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处于不断强化的趋势,并成为制约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售卖。农民在被征地过程中缺乏话语权。当前的征地制度对农民的土地保护力度不够、补偿不足,在使得工业发展取得比较低的成本优势的同时,实质上还是在延续农业补贴工业、农村补贴城市的路径。依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以土地被征收前的年产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30倍,而这些被征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市场价格远高于征地价格。其结果导致地方政府、企业和村级组织占据了土地收益的绝大部分,而为数众多的农民所占份额微不足道。调查显示,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从实践来看,各地执行中补偿差距非常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导致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四)城市发展的融资模式不合理

目前各地城镇化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贷款。而贷款需要担保、抵押。但很多基层政府尤其是县财政收入少,几乎到了保无可保、押无可押这种程度,资金破解成为难题。县域金融相对城市金融,由于信用环境差异和融资成本较高,目前还难以满足县域发展资金的需要。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依托于土地的抵押融资,2011年全国土地抵押面积是420万亩,抵押金额达到4.8万亿。高度依赖土地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三、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

(一)改革户籍制度实现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弱化直至消解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通过有序的分梯队逐步消除户籍中的政治特权、社会身份、社会福利、经营垄断等因素,尽快实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户籍平等制度。建立合理的农民工市民化支付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施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让“一证通”助力实现农民工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公共卫生、养老等方面的待遇均等。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好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民工延伸的政策。构建反映城乡劳动力变动情况的综合信息交换平台,尽快实行农民工就业管理与服务的“就业信息卡”制度,将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整个信息网络。

(二)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对接

加快改革城乡分割的公共服务体制,缩小城乡的公共服务差距,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面覆盖,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经济发达地区,可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改革试点,率先把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中等发达地区,加快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城乡制度对接创造条件,在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之前,可先出台过渡性办法,预留城乡制度对接的衔接口,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地区经验,试点推进,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对接;在欠发达地区,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政策和制度设计上,预留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口。

(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利益

土地制度改革要以财税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让地方政府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税收入,摆脱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建立能促进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财税制度,使税收、投资、补贴成为国家调控土地的主要手段。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承包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同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征地补偿机制,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同时确保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归农民所有。国有土地、农民的经济土地通过统一的市场来完成流转。政府为公益用途实施征地的补偿,应“以市价为准”,而不再以法定的、政府定的、抑或专家或舆论定的任何其他补偿标准为准。

(四)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投融资机制

改变城市融资运转模式,把以土地作为资金来源的模式转向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模式,形成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承担城镇化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城市建设债券、上市融资、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实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吸引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城镇建设,拓宽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渠道。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整合现有融资平台,注入优质资产,提高融资能力。

(五)消除城镇化的政府烙印

城镇有自我成长的内在机制。行政主导的城镇化,过分重城市化的物理外观,轻权利的制度安排。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应该是上下联动,上下齐动的系统工程,既要有国家层面的支持,还要靠基层市场推动,公民、企业自愿参与。新型城镇化需要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的两手配合,但是要防政府“闲不住的手”过分干预,推进城镇化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应力戒城镇化建设中的唯GDP论,不能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更不能为了城镇化而消灭农村。各地应选择适合本地区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城镇化模式。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促进资源要素集约集中利用,防止“大城市病”;中小城市应适度超前地推进市区道路、电力、通信、煤气、地铁、地下管廊、给排水、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人口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农村应加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美丽乡村。

(六)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法制新闻论文范文8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